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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计视角;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
一、问题的导入
美国次贷危机(亦称次债危机)的爆发不仅使美国经济遭到二战以来最大程度的重创,也使多米诺骨牌连锁反应的蝴蝶效应在全世界爆发。对信用度低的贷款人的住房贷款(即次级别贷款或简称次贷)进行证券化处理被称作次贷资产证券化,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品种。在美国,被资产证券化处理的次贷占次贷总额的比率达到76%以上,次贷危机主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得以传播,因此次贷危机也被称作资产证券化危机。对次贷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方面。
但是,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负面影响的不断扩大,对资产证券化的质疑开始成为焦点:到底还要不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到底如何才能稳健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都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热切关注和探讨的问题。同时,鉴于次贷危机的突发性,目前国内外对次贷危机的政策反映和理论研究都相对比较滞后。本文紧密结合新时期的新变化,运用审计这一崭新的视角来对美国次贷危机进行研究,进一步为我国稳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符合实际的中肯建议。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容
如前所述,次贷危机主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得以传播,因此对次贷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方面。顾名思义,资产证券化就是企业(银行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把未来可以产生现金流的部分进行证券化处理。例如,可以把银行的住房贷款、企业的应收款、正在建设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未来收到的过路费等看作是一种产品,把这些产品经过设计组合后销售给专门的运行机构(比如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通称为SPV),然后再由运行机构负责把产品卖给各种投资者这样一种类似证券化处理的过程。通过这样一个过程,银行在获得贷款者偿还贷款之前、企业在获得应收款之前、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在获得偿付成本的过路费之前,可以提前从运行机构这个买方手中获得与贷款、应收款、过路费等大致相抵的一笔收入。
三、基于审计视角的美国次贷危机思考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银行作为发起人,其资产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运行中所占的份额最大,银行把信用度低的房贷借款人的贷款打包出售给投资机构并进行证券化处理,这是次贷最主要、最基本的操作方式。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这种被证券化处理的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就会中断,引发次贷危机,这就是次贷危机发生的直接导火索。但与此同时,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审计缺位是促使次贷危机发生的关键原因。资产证券化离不开审计,完善的审计制度将会促使资产证券化向良性、稳健的方向发展,缺陷的审计制度则只会滋生资产证券化危机爆发的土壤。在基于审"计这一崭新的研究视角基础上。为更好地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稳健运行,本文得出如下几点研究成果:
(一)谨慎做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审计工作
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关键和难点之处就在于基础资产(即银行贷款)的终止确认标准,即如何判断基础资产的销售是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如果银行将一笔资产作为真实的出售处理,则应将资产证券化部分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确认出售盈利或者损失,此时银行达到了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的会计效果:减少了风险资产,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而负债并没有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这次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审计缺位关联度非常大。不少银行为了达到美化资产负债表的目的,往往会在会计实务中将假销售、真融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作销售处理,而美国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审计工作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这就给虚假的资产证券化繁荣和次贷危机埋下了伏笔。
在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银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也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虚假资产证券化会计报表现象,即把假销售、真融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作销售处理。为避免这一现象,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部门如央行及各级分支机构、证券监管部门等应该切实做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审计工作,尤其需要重点审查资产证券化会计中的基础资产销售问题,这样才会从会计的源头杜绝风险的存在。
(二)独立、审慎地做好资产证券化产品税收优惠条件的审计工作
在税务制度的研究方面,前些年,美国财政部门通过资产证券化实践的深入,最终发现影响资产证券化运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约因素就是过重的税收负担。因此,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顺利高效实施,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政府都对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税收进行了减免,这些税收减免措施有效地减轻了资产证券化的税收负担,提高了运转效率,但同时也埋下了次贷危机的种子。例如,在美国,税务部门颁布实施了组合性权益豁免和税收条约豁免等预提税优惠政策,并豁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这就大大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发行人的成本;为在营业税和印花税方面实行减免政策,澳大利亚明确规定:资产证券化运作各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大大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成本。
事实上,由于涉及贷款人信用、抵押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每一个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独特的,都有其自身的具体情况。次贷危机之所以爆发,与美国政府“一刀切”的对几乎所有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实施税收优惠有关。在经济繁荣时期,这种“一刀切”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弊端被掩盖,而一旦利率上升、经济下滑,这些矛盾一触即发。
现阶段,我国同样也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行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由于我国批准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品种都是安全性能比较高的贷款,并不像美国那样大面积涉及安全性能较低的次级别贷款,所以对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实施税收优惠暂时并没有安全隐患,但如果以后大面积地在我国推广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监管部门就应该慎用税收优惠这把双刃剑,谨慎选择可以进行税收优惠的品种。
(三)构建评级机构客观、科学的评级审计体系
在次贷危机爆发的缘由中。包括标准普尔、穆迪等世界知名评级公司在内的评级机构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客户能否通过评级及信用评级级别的高低直接关系着评级机构的收益,因此评级机构对很多信用度不好的贷款人的信用评级水平竟然都评为了3A,达到了和美国国债券一样的安全信用级别,具体为:在所有的美国次级贷款中,大约有75%得到了AAA的评级,10%得了AA。另外,8%得了A,仅有7%被评为BBB或更低。而实际情况是,仅在2006年第4季度次级贷款违约率已达到了14.44%,2007年第4季度更是达到了创记录的25%。与此同时,鉴于发达国家对信用评级机构尤其是像标准普尔、穆迪这样著名的评级公司一贯的传统信任,所以即使在美
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尚未建立有效、科学的评级审计体系。这样就难以对各评级机构进行及时、有效的约束。
评级审计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出现后,很多受评级公司诱导而购买了次贷产品的投资者把标准普尔、穆迪等世界知名评级公司在内的评级机构陆续告上法庭,有的投资者甚至还同时追究政府的责任,指责其审计监管缺位。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受各种环境条件制约,这些投资者很难再从评级机构那里获得补偿。
在我国,由于信用评级起步较晚,很多衍生于银行的评级机构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关系评估、人情评估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很多评级机构与银行千丝万缕的关系,真正严格、规范的信用评估、审核并不常见。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信用评级部门进行严格规范,不仅应该大力培育独立、公信的信用评级机构,更应该构建客观、科学和高效率的评级审计体系,这样才能更好地监管评级机构,促进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可信,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经济繁荣时期评级机构对待被评估者的信用评估膨胀。
(四)做好投资机构内部的风险审计工作
次贷的主要购买者是专业的投行机构或银行的投行部门,因此在次贷危机中,受损失最大的也是这些机构。在这次危机中,美林是最大的输家,高盛是最大的赢家,摩根斯坦利则夹在两者之间。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三者内部的风险审计工作紧密相联。风险审计工作是对投资机构交易部门的风险进行审计监管并进行风险控制,意义非常重要。
在次贷危机爆发前,美林的风险审计部门是完全隶属于CEO的,如果CEO与某位风险审计部门的高管有摩擦,可以通过开除该高管的方式绕过风险审计这一关;而摩根斯坦利的风险审计部分虽然是独立的部门,但风险审计要支持交易;只有高盛的风险审计部门和交易部门是平级的,交易要接受并通过风险审计部门的监控,因此高盛较好地规避了次贷风险。要在制度上促使投资机构客观面对风险,经营与风险审计部门就必须进行分离。这种权限分离的制度可以有效制约风险,避免风险投资中的麻痹大意和一意孤行。
在我国,无论是投资机构还是商业银行,风险审计尚是新进兴起的一个全新领域,很多金融机构的风险审计尚停留在原始的财务审核阶段。2006年广东开平中行大案、2007年河北邯郸农行大案等都显现出我国金融机构较低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尚有欠缺的风险审计制度。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未完全开放,如果一旦开放力度较大,在面对风险激增的复杂国际金融背景中,我国金融机构招架这些风险的难度将急剧增大。因此,与其等到以后金融机构再重视和加大风险审计的力度,还不如现在就补上这一课,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实践、从国内外经验中学习是加强风险审计的正途。
(五)警惕次贷危机背后可能隐藏的金融阴谋
次贷危机在给我国稳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予以审计工作方面启示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次贷危机背后可能隐藏的金融阴谋,从而在思想和行动中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为保持我国健康稳定的经济环境服务。
美国是一个从自己国家利益考虑、惯于实施双重标准的国家,例如在经济方面:美国在国内反对社会保障体系的私有化,然而却在国外提倡它;美国在国内反对平衡预算疗法,因为这会限制经济下滑时使用扩张性财政政策,但在国外,尤其当其他国家陷入衰退时,美国却强调这些国家使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美国在国内强调通过破产法保护债务人,并且给予债务人一个全新的开始,但在国外,美国却把破产视为对贷款合同的挑衅,反对别的国家实施破产法。同样,在这次美国次贷危机中,美国的双重标准也不例外:一方面,美国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把危机对国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不仅美国财政部长、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长来中国等国家进行游说,推销其已成“烫手山药”的次贷产品,而且。美联储又人为地加大了美元的贬值幅度,从而把危机尽可能地转移到别的国家,这对拥有13000亿美元外汇储备的中国而言,无疑是一场巨大的损失。
所以,从美国一贯实施双重标准、只为自己谋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我们也要警惕次贷危机背后可能隐藏的金融阴谋,审慎对待美国主动伸来的“橄榄枝”。有关部门还需紧密监测美国次贷危机及其相应政策的变化进展,防止相关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经济造成伤害,这样才能及时做好预防、最大程度地保护我们国家的经济利益与民生利益。
四、审计与我国资产证券化前景展望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用风险 特点 应对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展比较早,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结构化主体都是信用风险产生的可能来源,为此,要应对信用风险,参与主体、资产池的资产组合都是我们需要防范的目标。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阐述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指明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特点,基于此,提出了应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对策,以期更好地完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一、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产生往往和其利好的一面有很大的关系,为此,我们就需要分析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分散金融风险。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当其面临的信用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就可以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风险转移。那些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可以从银行购买资产证券,以满足自身想获得更大收益的心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新兴商业银行往往存在着放贷过于集中的信用风险,通过银行信贷资产信贷化,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优化资金使用。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不但可以释放资本金,出口贷款的收入也可以释放出来。通过这样的措施,商业银行可以获得未来的收入,而不需要在在整个贷款期内实现。此外,银行可以将这些现金发放贷款或进行其他投资,从而获得投资收益,更好地实现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确保资本充足。商业银行保持8%的资本金应对风险资产,这是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所谓的8%实际上就是资本与银行风险加权资本之比,即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 倍的市场风险资本)。通过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要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就需要减少风险加权平均。而信贷资产的风险加权往往高于证券类资产,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其对资本金的需求。此外,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获得风险权重为0的现金,去选择那些风险权重更低,而收益更高的资产,这样就能确保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
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特点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不但能够分散金融风险、确保资本充足,还能更好地优化银行的资金使用。为了加深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认识,我们需要把握其如下方面的特点:
诱发因素复杂。导致信用风险发生的因素很多,不但包括市场风险、自然灾害风险,还包括政治风险、技术风险等,信用风险是这些因素的外在表现而已。从这个角度来看,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较为综合复杂。
信用风险隐蔽。信用风险的真实面貌很可能无法表现出来,若母公司为子公司外部信用增级,信用风险就被内部消化,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在资产证券化里面,信用增级属于一种特别的程序,然而当前信用增级滥用的状况屡见不鲜,虚假评级的状况也较为常见,这使得信用的隐蔽性更加明显。
风险传递积累。传递性是信用风险一个典型的属性,一方信用风险可能对关联方造成很大影响,这样就造成了信用风险了累积,破坏力不断增加,进而蔓延到整个金融体系,影响到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
三、应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明确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特征及其危害,为此,就需要提出相应的应对对策。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
分散资产池行业。信贷资产池实际上资产组合,其又诸多不同银行贷款组成,若是在现金流时而较为集中,时而出现中断,就很难保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付。资产池中的贷款涉及不同银行、不同行业,信贷资产的相关性越低,信贷资产间的协方差越低,现金流收入的波动性越低。如果资产池所涉及行业较为集中,则信贷资产相关性过高,就会导致信用风险过于集中,进而威胁到资产池的整体信用风险。
利用衍生工具对冲。要降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衍生工具。发起人银行向SPV(特殊目的群体)出售信贷资产,这样SPV就承担和管理信贷资产组合产生的信用风险。SPV是一个特殊机构,本质上属于公司,设立主要是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当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SPV同样面临破产,为此,其对信用风险十分敏感。为了确保自身的正常运营,SPV有足够的动力规避、降低信用风险。一般来说,其为了对冲信贷资产池资产信用风险,往往会选择信用期权、信用互换等衍生工具。
健全法律法规。信用缺失在我国的经济领域内表现较为明显,商业银行面临着较为严重的信用危机,为此,完善征信立法,逐步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对我国信贷资产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的央行、建设部等制定了几部部门法规,然而较为系统化的法律仍旧没有出台。要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完善征信立法,健全法律法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其一,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主要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完善银行征信系统,另一方面要完善商业征信系统。其二,把握好征信权限。征信主体在征信的过程中,既要达到信息采集的目的,又不能侵犯个人隐私权、企业秘密权。其三,建立信用奖惩激励。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很多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守信的行为得不到很好地表彰,鉴于这种情况,应该建立失信惩罚和守信激励制度。
培育机构投资者。当前的信用评级遭到了滥用,虚假评级的状况较为常见,这影响影响到资产化的信贷资产定价,难以确保信贷资产的严格、公正。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过程中,培育机构投资者,规范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至关重要。除此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对中介机构的行为予以约束,具体来说,信用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信用评级机构,另一类是信用担保机构,其不但能够推进信用风险管理,还能很好地实现信用风险的防范。
加强信息披露。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情况是比较显见的,其充斥在基础资产选择到交易全程,其是信用风险产生的主要诱因。正是因为如此,才需要不断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只有采取这样的手段,才能更好地预防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用风险,不但要杜绝参与主体涉及环节的信息泄露,还要避免信贷资产环节涉及的信息泄露。具体来说,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其一,确保信息披露准确。为了提升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应该对审核制度予以完善,引入外部注册会计师,这样能够更加公正地对参与主体的信息予以审核,确保审核信息的正确、真实。其二,着力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包含着十分关键的信息,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会计报表及附注中重大会计信息的披露。此外,还需要对企业的会计标准予以统一,不但要确保信息披露的可理解性,还需要增强披露信息的可读性。其三,行业协会自律。行业协会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纽带,可以增强行业管理的效果,更好地为行业内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首先,促使成员自愿进行信息披露。行业协会可以设立相应的章程,统一成员思想,鼓励并促成内部成员进行信息披露,这样能够和法律的硬性规定相互配合,发挥更好地效果。其次,通过行业自律来协调组织成员行为。逐步完善行业协会的内部组织机制,以更好地明确成员秩序、法律秩序,更好地规范内部组织成员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全面。
四、总结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较早,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其不但能够有效地分散和转移发起人的风险,还能提升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故而其受到了市场的追捧。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的是,伴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也更加集中,结构化主体都是信用风险产生的可能来源,为此,要应对信用风险,参与主体、资产池的资产组合都是我们需要防范的目标。本文分析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指明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对策。
参考文献:
[1]闫丽瑞.基于KMV模型的信用风险度量研究[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05).
[2]史晨昱.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现状及展望[J]. 新金融,2009,(04).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不正当竞争 证券监管
市场最本质的东西在于竞争,市场越发达,竞争就越激烈,在金融市场中竞争法则也毫无例外的适用。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年来在我国掀起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它是从倚重企业信用进行的融资方式向以项目资产为基础进行的融资。它不仅给发起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特别是那些无法借助传统融资方式融资而又拥有优质债券资产的企业提供了新的血液,也给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高质量、低风险的投资工具。但任何市场的发展都离不开竞争,资产证券化与传统的融资方式之间存在着竞争,而利益的驱动性决定了必然存在着不正当的竞争,而在证券化自身的操作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存在
在证券化的一般操作过程中,发起人为了维持证券化操作的连贯性,一般都会制订一套证券化方案,然后在发起人的主导下将资产证券化一步步向前推进。因此,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就可能因为权利的过分集中而产生。下面就根据我国已经进行和正在进行的证券化试点来分析证券化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一)当银行作为证券化发起人情况下存在的问题
银行因为其在金融市场的地位,拥有大量的可证券化的应收账债权,如住房抵押贷款债权、企业的抵押贷款债权、信用卡应收账款债权等。可以说因为银行在市场准人方面的优势,导致了它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地位,它不仅仅是最了解这些拟将证券化的债权信息而将它们筛选重组归人资产池的人,它们还是将这些资产销售于SPV的债权转让人,另外他们还可能是证券化的服务商,担任着向投资者出售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安排人,并承担向债务人收取应收款的义务。银行在证券化操作中一手遮天的地位,是否可能会使银行利用自己的权力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欺瞒投资者并排挤其他融资市场的竞争者?
首先,由于银行进行证券化操作的这类债权都是在银行已经存续了一段时间,银行对它们的违约记录及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了解得最深,并能够对这些债权是否能在为了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有着较为准确的把握,中介机构对这些资产的评估也多是根据银行提供的资料进行的。传统的证券化操作对资产的评估是在发起人组建资产池的时候就进行了,以后在SPV购买资产池里的资产时都是根据这个评估来定价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如果银行在这些信息上存在猫腻,就可能误导投资者对这些资产真实情况地把握。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操作要求“真实销售”,即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后就将这些资产从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移出,SPV对发起人就不存在追索权,以实现“风险隔离”。发起人是否会在这个阶段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隐瞒资产的真实信息,再利用“真实销售”和“风险隔离” 原则来推卸责任,就很难说了。其次,虽然现在在央行主导下的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投资这些债券的投资者被限于只能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不存在银行向投资者强力推销其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但是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角度看,仅仅将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市场限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不利于这些债券的流动。扩大投资者范围,统一债券市场势在必行。如果在统一的债券市场从事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就可能出现“银行向存款人提出不公正的债券购买建议,银行也可能利用他掌握的信贷权向企业施压,要求企业购买自己承销的债券或可能发放不谨慎的贷款,以促使企业购买银行承销的债券”。这能否被看做是一种附条件的交易行为,银行利用了其在融资市场的优势地位,强迫这些急需资本的企业或个人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从而造成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再次,由银行承销这些债券,常常会使一些投资者认为这些资产支持证券与银行存在着某种密切的联系,而无法实现证券化资产与银行资产的风险隔离,当资产支持证券权益偿付发生困难时,银行会不会迫于道德压力,为维护自己的良好声誉而代为偿付,这些不正当的隐性担保也构成了一种不正当竞争,使投资者在购买资产支持证券时发生错误理解,进而在危险发生后又不能向发起人行使追索权。
(二)证监会主导的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以中金公司为计划管理人的联通计划看,这不能说是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它成功的更大意义在于,“它的发行和交易打破了国内企业债券融资市场的部门垄断,使企业债券的发行不再成为国家发改委或人民银行垄断的市场”。首先,联通网络租赁费收益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资产。
联通计划的网络租赁费收入,是联通运营实体向联通新时空公司支付的、使用后者CDMA网络的租赁费用,虽然二者都是独立的公司实体,但他们都是联通集团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下属公司,这使得这种债权收益看起来像是一个人左手交到右手的东西。传统的证券化项目需要判断证券化资产本身的资质,在联通计划下,投资者更关注的是联通集团的企业信用本身,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在实际意义上说依赖的仍然是联通集团作为企业整体本身的信用。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于那些真正依靠部分资产来发行资产支挣证券的融资企业来说,他们和联通新时空公司不在一个竞争平台上,它们的担保基础是不一样的,投资者对它们的投资风险的判断也就不同,这种利用隐性的优势地位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其次,传统的证券化项目一般会使用SPV作为买人资产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而联通计划采用的是集合计划的形式,它没有工商执照、也没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它是依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专向客户理财”形式,代表联通计划从联通新时空买人租赁费收入的是作为管理人的中金公司,联通计划并没有从法律上拥有这些资产的依据。这种缺乏独立性的“实体”影响了传统证券化项目所依赖的有限责任和破产隔离这样的核心原则,也会使投资者误认为证券公司是买人资产的SPV,而在资产发生风险不能偿付投资人证券权益时,投资人根据破产法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种可能存在的隐性担保反而导致了这一资产支持证券在融资市场上形成了相对于其他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势地位。再次,对于证券公司作为这种资产支持汪券的主要构建者,要防止它利用自己在证券市场的中介地位,对投资于它操作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进行变相的融资融券。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前偿付风险;风险防范
一、引言
1968年美国以过手证券的形式发行了第一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现如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市场成为规模仅次于国债市场的第二大金融市场,推动经济发展。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前,我国都曾有过相关的阐释。时至2015年,经济形势好转,“盘活存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这一政策要求被提上了日程。而MBS对这一政策的支持使得其受到重视。但对于住房抵押证券化而言,机遇与风险并存。弗兰克•J•法博齐(FrankJ•Fabozzi)认为基础资产的风险是由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以及提前偿付风险构成的;霍学喜、王燕则认为,提前偿付风险的存在导致基础资产池不能时刻保持其稳定性。因此,对提前偿付风险的重视是保障MBS顺利进行的前提。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可行的举措,但发展与风险并存。本文开篇简要介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通过案例分析法与文献分析法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简单介绍,最后基于建元2007-1进行分析并提出适用于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相关建议。
二、资产证券化概述
住房抵押贷款因为借款人的还款行为会在未来产生一个可以预测的现金流,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一过程并非是“证券化”抵押贷款本身,而是将基础资产池产生的可预测的现金流进行“证券化”。一般来说,对住房抵押贷款资产的现金流分析可以从基础资产的估价、现金流的结构以及风险与收益进行分析。其中,现金流结构的变动对MBS的影响较为明显,因此,基础资产的偿付发生变化对证券化的影响较为明显。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现状及风险探究
(一)我国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得到了极大发展,贷款情况也相应增多。数据显示,近十年,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余额逐年增加,平均增长率接近28%。住房抵押贷款作为一种优质而又稳定的资产,投资风险小,极具吸引力。同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高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房地产事业的良性发展,可以说是稳定我国房地产经济的良好工具。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础资产风险研究。通过对国外已有的历史经验的分析,结合国情,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其可行性与必要性。但作为新兴的金融创新产品,因为参与者涉及众多、环节繁琐复杂而面临各类风险,其中存在着提前偿付风险尤为突出。提前偿付风险是指借款者在规定的还款期之前进行还款而给贷款人造成的利益损失的风险。对于单笔的住房抵押贷款而言,如果提前偿付行为发生,那么他的现金流的流量和期限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不仅如此,提前偿付行为还会波及整个证券化的过程,即导致未来现金流的不稳定。提前偿付的发生就意味着借款人对未来现金流的支配计划完全被打乱,他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将未来现金流用于投资,即收益受到损害,也就是放贷成本增加了。因此,小到单笔借款大到整个资产池都会因为提前偿付行为的发生而受到影响。2011年《房地产抽样调查报告》将我国北上广深等30个大中型城市的11586名借款人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的买房者买房出于刚性需求,这一人群占比约86%,故大部分人的住房抵押贷款动机依旧强烈,即前景十分广阔;并且在庞大的贷款购房者中有40.2%的被调查者表示他们曾有过提前偿付的行为;在有过提前偿付行为的受访者中有30.2%的借款人一开始就有这个打算,因为他们不喜欢“背债”;有27.6%的受访者会在经济实力提升的情况下做此选择;而利息提高导致每月还款额增加也会使剩下的部分受访者决定“尽早还钱”。提前偿付行为的危险很大,不仅因为他只要发生就会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也因为影响往往是交叉发生的,这个因素的发生很可能因为“蝴蝶效应”而引发其他的不良影响。因此,不论动因是什么,不断增加的提前偿付行为都值得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
四、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建议
为防止类似美国次贷危机的情形重演,我们应积极的找寻风险的防范对策。结合提到提前偿付风险从建立资产次开始就如梦魇一般伴随其证券化的整个过程。并且宏观形式瞬息万变导致几乎不可能准确预测风险,只能尽可能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一)提前偿付惩罚金制度。建立提前偿付惩罚金制度就是为了约束借款人不让其提前还款,因为他一旦还款就必须缴纳处罚金以补偿贷款人因为未来现金流变化而产生的损失。但处罚金如何设定、设定为多少也需谨慎。一开始定的太高,则会使潜在用户望而却步,而设定的太低,则无法对借款人产生约束。因此违约金的设定应该综合期限、金额等因素进行具体的调整,即可以理解为浮动的惩罚金。
(二)锁住制度。锁住制度就是一种禁止制度,他明确的禁止了提前偿付行为的发生。因此锁住制度可以通过简单的数学模型对提前偿付风险进行完全的防范。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典型地锁住期权模型通常情况下只限于贷款初期,因此往往需要将其他的方法与锁住政策一并使用。结论大量学者研究表明,美国经济危机的发生是因为错误的使用金融工具而非金融工具本身导致了次贷危机。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应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一新兴的金融工具采取合理的使用,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可持续性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重视提前偿付行为带来的各类危害,相关部门也应出台政策与法规以规避提前偿付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何小锋等著.资产证券化[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资产证券化
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从1999 年开始,中国政府采取措施剥离了四大商业银行近万亿元不良资产,自2002 年以来,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即4大国有银行和其他12 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一直呈下降趋势,其中2003 年比2002 年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分别下降1750 亿元和5.7%,2004 年比2003年分别下降3946 亿元和4.5%。据中国银监会2005 年三季度末贷款五级分类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9月末,我国境内全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分别比年初下降5501.8亿元和4.28%。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持续看好,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继续呈现“双降”。其中,由于工商银行于2007年处置了7000 多亿的不良资产,四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分别下降5575.6 亿元和5.45%。与此同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分别比年初下降了0.45%、1.95%、0.96%。但在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总体“双降”的情况下,除四大商业银行外,境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均出现了上升的势头。根据各家股份制银行披露的2005年第三季度报表和中国银监会最新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05 年9 月末,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比年初增加100.3 亿元和3.5 亿元。
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分析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信贷资产风险是无时无刻不存在的,信贷业务本身就是一种风险业务,利息是风险收益。目前,国内的银行业改革正处于风起云涌阶段,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有建行、中行、工行先后上市,此时,如果能冷静地反思一下各大行在改制上市前的巨额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对于各行今后的健康发展是能起到一些积极作用的。
为什么我国商业银行会有着规模如此巨大的不良资产呢?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内部原因。从银行方面看,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非市场化及缺少健全的信贷约束机制,是不良资产产生的直接原因。第一,贷款的发放部门与评审部门在分工上是各有侧重的,既互相协作,又相互制约。贷款发放部门主要是拓展客户并对项目进行初评;审查部门则对贷款进行后续评审决策。但长期以来,银行审贷合一,缺乏必要的内部制约机制。在审贷合一的情况下,政府指令授信使得执行畅通无阻,人情贷款,工作失误与偏差屡见不鲜,极易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第二,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体制不尽合理,资金与规模脱节,信贷人员素质低,不利于风险防范。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中缺乏一套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短期贷款的长期化,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风险。最后,商业银行总行对贷款规模的要求而形成的“倒逼机制”也是造成不良资产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我国商业银行的外部环境原因。第一,地方政府的干预。地方企业的成功与否,不仅仅影响到企业本身,更影响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业绩。对于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出面可以在原先的基础上,为企业今后在商业银行的合作中争取更为有利的地位,在价格上取得更多的优惠;对于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主管部门的出面可以为企业的生存争取更多空间,许多单凭企业自身资信状况无法争取到的贷款,可以通过主管部门的一揽子协商从而办成。正是由于利益的趋同性,导致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热衷”于为地方企业或下属企业争取贷款。第二,银监会(或中央银行) 监管不力,监管手段匮乏。银监会监管手段不科学,由于以非现场监管为主,根本无法对商业银行发放高风险贷款做出事前反应,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上下级行之间的贷款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监管部门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而且监管部门的独立性不够,政策目标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也使得商业银行无所适从。 3 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不良资产的策略建议
我国金融市场正在逐步对外开放,大量的外资银行将在几年内涌入我国金融市场。国内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极大威胁, 使得不良资产引爆经济社会问题的可能性逐渐增大。因此, 尽快处置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资产证券化。 所谓贷款证券化就是将已存在的信
贷资产加以组合并以其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在市场上发行证券,其实质是将缺乏流动性的、非标准化的贷款转化为可转让的、标准化的证券,并转售于市场投资者的过程。利用资产证券化, 可以达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产流动性、满足机构投资者对固定收入证券投资的需求、促进资本市场深化的目的。如前所述, 商业银行现存的巨额不良资产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严重危害性, 而现存的处置方法又有极大局限性, 在这种情况下, 研究运用新的金融创新技术——资产证券化来解决不良资产的问题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2)使用信托。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完成标的资产的风险隔离。操作方式是,委托人(即标的资产的原始权益人或发起人)通过将标的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将证券化标的资产移转给受托人持有,然后由委托人向投资者发行优先级信托利益权,或向投资者出售优先级信托利益份额或其他合同权利。
(3)资产剥离。所谓资产剥离是指在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将原企业中不属于拟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从原有的企业账目中分离出去的行为。 剥离并非是企业经营失败的标志,它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企业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可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同时剥离还可以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从1999年4月20日至1999年10月19日,信达、东方、长城和华融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分别承担对建行、中行、农行和工行所剥离的大批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这是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不良资产剥离是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方法,甚至是将中国整体金融、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推向深入的一个契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