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知识产权管理现状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信息网络技术文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推进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国际承诺付诸实施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也在中国正式生效,这两个条约更新和补充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主要条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是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通过以来,新的作品形式、新的市场以及新的传播形式。1997年,美国国会又先后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实施法案》以及《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在此基础上,1998年10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规定,美国制定并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对数字化网络传输所涉及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来源:()和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包括数字图书馆在内的网上著作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有了严格具体明晰的界定。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利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新《著作权法》第14条就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2我国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现状
2.1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
虽然我们认识到立法在维护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视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产业的自主发展。如我国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
2.2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有关我国目前具体的网络立法,一方面,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继颁布了一大批有关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甚至还有数量相当庞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这种现象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3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参与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来源:()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大都为社会所有领域信息网络技术安全所普遍适用,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保护法案能够广泛地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以认为,我国早已认识到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看,仅靠传统的和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立法层次低,立法内容“管理”的色彩太浓,且多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多头管理,形成执法主题多元化,更不可避免带来了法律的协调性不够,严重影响了立法质量和执法力度。因此,尽快将信息网络立法问题做通盘研究,认真研究相关国际立法的动向,积极参与保障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的国际合作,统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的法律体系,完善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保护机制,已是刻不容缓。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则可以参照世界上信息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如德国、美国、法国以及新加坡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可以说,计算机网络法律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非常丰富的概念,它并不是单靠一个部门法就可以解决的。就我国立法的传统习惯和司法的现状而言,将信息网络技术立法在人大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可授权各个部门制定一定的部门法,在立法上成本更低、司法上更易操作。计算机网络法律的实质是由众多法律部门中有关法律、法规集合构成的法律法规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采用我国《立法法》来解决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冲突,《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
我国立法的滞后决定了司法要先行一步,对于目前所产生的网上知识产权纠纷又不能坐视不理。因此,许多业内人士都在为此问题来积极想办法,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是我国法律对于网上行为的界定还非常模糊,这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难。
3知识产权理论中的版权、专利权、驰名商标在网络下的侵权行为
也许有些人认为网络本身就是资源共享的,而且是开放型的状态,其可供进入的端口很多,只要愿意谁都可以在网上发表言论或从网上拷贝下那些根本不知道署的是真名还是假名的文章。但是,须知网络只是信息来源:()资源载体的一种形式,其本质与报纸等传统媒体没有任何区别。网络经济也同现实中的经济规律是一样的,同样要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这其中就包括对网上的资源的利用问题。否则,无论对谁都是不公平的,因为,任何有价值的创造都应当获得其相应的报酬。
侵权行为集中化在网络环境下,行为人侵犯的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对版权的侵害上。一旦版权人的作品进入网络空间,网上用户便可以自行浏览、自由下载,轻易复制。版权人对其财产权甚至人身权都可能受到侵害。我们常说的网络侵权实际上经常指的是侵犯版权,但实际上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还是多种多样的。
目前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主要有:
第一,对于版权的侵犯即对于我们常说的著作权的侵犯。版权的无形性与网络的开放性特征相一致,所以导致了这种侵权方式。一方面,一些网站把别人的文字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另一方面,一些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从网上直接拷贝下来别人的文章而发表。这两种都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
第二,利用网络搞不正当竞争。
(1)域名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特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加速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经营者在因特网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其必须注册拥有自己的因特网地址——域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域名的价值性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因此,将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企业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抢先注册或进行使用,或者是待价而沽,进行转让、出租等行为越来越多。1998年10月12日,广东省科龙(荣声)集团有限公司在海淀区法院吴永安抢注域名纠纷案拉开了抢注域名诉讼的序幕。由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尚无明确的界定,对因域名抢注而产生的纠纷按商标侵权,还是按不正当竞争处理,至今没有一致性的意见。
(2)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特网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其方便、快捷、廉价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经营者通过网络对自身及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不少的经营者并不是本着诚实、讲信誉的原因则利用因特网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宣传,而是进行虚假宣传来抬高自己,贬低其他同类经营者。
第三,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存在问题
首先,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传统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但在网络环境中基本已经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就很难被权利人所掌握,即使发生侵权,也很难向法院举证。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权利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次,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快地从传统形式(主要是纸介的形式,还包括录音、录像等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并上网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的权利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但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诸多特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且对于网络技术的立法,还面临着确认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
论文关键词: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对策;云南石屏
论文摘要:分析了石屏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现状,提出了进一步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对策和措施,以使广大人民真正吃上“放心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对畜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近年来猪肉价格的快速上涨,畜产品安全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实施畜产品安全放心工程对保障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具有极其重要和深远的意义。然而,当前在畜产品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少数畜禽饲养户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甚至滥用农药、抗生素和兽药等,致使药物残留严重超标,严重地影响了畜产品的质量。
1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1.1防疫管理监督体系不健全
基层防疫监督管理权混乱,乡镇政府经常对防疫工作进行干预,有时会严重影响防疫工作的开展,致使畜产品在流向市场时缺乏有效的监督,给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1.2药物残留严重,违禁药物添加剂屡禁不止
目前部分养殖专业户为了提高畜禽成活率擅自加大兽药剂量,并在日常饲养中用药剂或添加剂来防控疾病的发生,使兽药在畜禽体内集聚,并通过食物链最终影响人类身体健康。
1.3检测体系不健全,缺乏检测人员
我国畜产品质量检测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但主要以维生物等常规检测为主。90年代以来,随着畜牧业集约化与产业化的发展,畜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问题日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畜产品安全问题开始引起行业和社会的关注,行业对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问题的检测工作有所加强。但目前石屏县还没有正规的检验室,只有以诊断动物疾病为主的兽医诊断室,而且未通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和计量认证,检测结果缺乏权威性;畜牧系统中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太少,而中级的大多属于畜禽养殖兽医防疫治病技术的专业人员,严重缺乏实验室检验人才,残留检测项目不能开展。所实施的“放心肉”工程也只是经过检疫做到外观卫生,猪胴体达到“四无”标准,摘除了三腺,兽药残留等还停留在感官评价阶段。
1.4养殖方式落后极大地影响着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石屏县畜牧业生产现状是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厂少,大量的畜产品由一家一户的农民以小规模的生产方式生产,对生产过程难监控,尚无完善的饲养管理标准;养殖户在生产过程中随意性大,包括饲料的使用、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免疫程序、排泄物处理、饲养管理等诸多方面都难以达标,因此很难生产出健康安全的畜产品。
2对策
2.1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监督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加大立法工作,完善畜产品安全生产的配套法规,使畜产品安全检测工作的开展和结果的处理有法可依。二是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增加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努力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手段和技术水平。
2.2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监管,确保畜产品安全
要深入贯彻执行《兽医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净化兽药饲料市场。一是加大对兽药饲料的查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二是加强对畜禽生产养殖户用药用料的监管,督促他们建立用药用料记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严格执行休药期;三是加强对禁用、限用药物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合格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的品种和名录。
2.3强化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管工作,保障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进一步做好动物计划免疫和强化免疫的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二是进一步加大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使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率达到100%,确保出栏和出产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查物验证,无检疫证和运输工具消毒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一律不准上市交易,同时加强对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查处,一经发现及时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2.4严把饲料、兽药关,强化兽药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控制
要控制减少兽药残留、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引导饲养户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的要求,做到坚决不用违禁药品,严格遵守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和停药期,推动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畜禽生产体系建设。同时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兽药使用标准》、《饲料使用标准》、《饲养管理准则》等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确保饲养过程中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产品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标准以及各种饲料、兽药产品标准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控制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畜产品中的残留。
2.5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实施可追溯性管理模式
在畜产品生产体系中,实施质量档案制度,对原料、成品饲料、添加剂、畜禽谱系、饲养过程防疫疾病治疗用药、屠宰加工、贮运等全过程要有准确完整的记录。一旦发现畜产品不安全因素,可以追根溯源分析可能产生危害及影响安全的因素,突出关键点的控制,通过质量档案实施质量追溯,以确保畜产品质量。
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搞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畜牧部门的重要职责。必须把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自始至终贯彻到从动物饲养到餐桌的全过程,确保动物产品无病原微生物侵害、无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无掺假注水,使广大人民真正吃上“放心肉”。
参考文献
[1] 汪保根,汤婕,汤锋.畜产品重量安全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4(9):62-64.
[2] 郭强.关于畜产品安全管理的做法与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4(11):69.
【关键词】实务型知识产权人才 人才培养 现状 培养方案
2011年2月,武汉市根据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结合武汉市的实际情况,了武汉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确立了武汉市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把武汉市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领先水平,知识产权制度对城市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通过对武汉市知识产权人才现状的调查,发现武汉市在企业急需的实务型知识产权人才这一块仍然有很大缺口,同时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培养的毕业生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与用人单位的预期有较大差距。本文以武汉市知识产权人才现状为切入点,从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现实需要出发,特别针对实务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专利工程师”培训基地为例,提出了培养实务型知识产权人才的若干建议,实现高校知识产权人才供给与人才需求的有效对接。
一、武汉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现状
根据武汉市知识产权局针对本地区知识产权人才状况专题调研的结果显示,武汉市有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约10505人。其中,各类知识产权人才1570人,约占工作人员总数的15%,分布如表1所示:
从调查中我们发现,武汉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不能够满足武汉市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特别是实务型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问题
企业知识产权人才数量少。目前,绝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处于“无专人管理、无规章制度、无工作计划、无专利申请”的“四无”状态。另外,企业迫切需要的实践型、复合型的知识产权人才严重不足。
2.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人才问题
目前,武汉地区从事专利、商标及专利信息服务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仅30余家,从业人员仅200余人,而且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等问题,与北京及沿海地区差距十分明显。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武汉市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增,十年来增加了近7倍。并且,武汉市现有专利人绝大多数是上世纪80年代《专利法》实施后培养的第一批专利人,普遍存在着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英语能力差等问题,且部分人员已陆续退休。
3.知识产权人才分布及其结构问题
一是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占比较大,人才集聚较多。二是企业专利和科技管理工程师少。可见,现阶段及今后应当大量培养实务型知识产权人才,尤其是企业和中介机构这类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的实务型人才。因此,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现在应当向其倾斜,应当注重人才培养的实务性。
二、武汉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现状
笔者查阅了武汉市高校本科专业的设置情况,以及各高校的硕士、博士招生目录,发现目前只有五所高校招收知识产权方向的学生,具体情况如表2。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武汉市高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存在着以下问题。
1.人才培养数量不足
2012年,武汉市专利申请量突破2万件大关,发明专利申请量达6000件。但是,近十年来武汉高校培养出来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不足1000人。武汉市大多数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往往只有1~2个人,而没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几乎完全没有人负责这项工作。知识产权人才的缺乏使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保护作用。
2.人才培养层次结构与社会需求不甚匹配
武汉市没有高校开设知识产权本科教育,知识产权双学位也只有华中科技大学和武汉理工大学有设置,另外3所高校只有知识产权方向的硕士和博士教育。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本该是金字塔型的,即本科生、双学位较多,硕士生次之,博士生较少。而武汉市的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出现了一些层次结构上的倒置问题,毕竟,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是分层次的。
3.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不尽合理
武汉市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培养的毕业生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与用人单位的预期有较大差距。从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上看,很多高校将知识产权学院或专业归属于法学系列,缺乏管理知识和工科基础知识的培养,这样学生毕业后的去向也局限于法律职业,但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总体供大于求,知识产权专业法律方向并没有太多的就业优势。
并且,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应定位于应用型复合人才,而高校偏重于对理论知识的传播,不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对实用技能的掌握,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知识并且战略的制定、知识产权操作技巧、知识产权诉讼等实务能力与企业要求有较大差距,造成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满意度不高。
4.缺乏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
知识产权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学掌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实践技能。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知识产权理论专家较少或者很少从事知识产权实务,而知识产权实务专家较少或者很少进行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很多知识产权专业的老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没有实际的实践经验。这些教师也许能在基础理论方面进行一些创新性研究,但却难以较好地传授给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实务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途径探索――以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专利工程师”培训基地为例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过程中,实务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异常短缺,不足以支撑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实施。而传统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由于其各方面的局限性,难以肩负起对知识产权战略所需实务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的重任。
针对这种现状,2011年,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联手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共同探索定向培养“专利工程师”和“专利人助理”等实务型知识产权人才的新途径,签署了“武汉专利工程师(人)培训基地”共建协议,精心设计知识产权实务课程,首次在我国中部地区建立专门培养实务型知识产权人才的“高地”。
2012年,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在第一次成功举办“专利工程师”培训班的基础上,根据武汉市企业及中介机构的人才需求现状,进一步改善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举办了第二期“专利工程师”培训班。这两期培训班培养了复合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能力的实用性知识产权人才,为武汉市的专利工程师队伍充实、补充和选拔了人才,缓解了实用型知识产权人才需求与培养的矛盾,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份贡献,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的一次创新。同时,也拓宽了学生的就业渠道,有效提高了就业率。
1.以职业需求为导向,设计差异化的人才培养方案
社会对知识产权实务人才的需求有不同的侧重方向,学生不同的就业定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案应有所不同。因此,在培养学生扎实的法学知识特别是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以职业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专业背景的学生,设计差异化的人才培养方案,以满足不同目标群体的需要。
(1)以专利人为职业导向
随着武汉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武汉市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增,不少外地知识产权机构进驻武汉专利市场,专利人的市场需求较大。因此,根据理工科基础扎实、外语基础好等条件,从机电学部、信息学部等多个理工科专业选拔对知识产权有浓厚兴趣的学生,组建“专利人”培训班,安排在大四学年两个学期实施知识产权职业培训。在课堂教学结束后,安排学生到优秀的专利事务所实习。
(2)以企事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为职业导向
懂经济、懂管理、懂知识产权、懂法律,能整体、协调布置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通过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综合实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人才,是当前企业较为亟需的。因此,从经济管理学部选拔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有浓厚兴趣的学生,组建“专利工程师”培训班,同样实施两个学期的知识产权职业培训。在课堂教学结束后,安排学生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习。
2.强化“双师型”师资队伍,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应按照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要求进行,知识产权专业教师应具备多元化的知识结构,除了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外还应具备实务型人才的标准。因此,培训班强化了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从专利事务所等单位引进具有较高专业能力的人才充实教师队伍,让这些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承担实践教学任务。除了法学基础知识由法学专业老师来讲授外,在知识产权专业方面,师资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本校知识产权专业教师。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现有知识产权教师7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4人,讲师2人,职称分布合理。7人都是具有工科背景的、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工作多年的教师,具有海外学习背景教师1位,在实践部门从事过管理工作的2位。
(2)对于实务性较强的课程,一般邀请专利机构资深专利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授课。例如,对于专利文件撰写、专利文献检索等课程,聘请资深专利人授课。让具有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人士参与学生培养,既让学生了解了实践需求,又提高了他们的实务技能。
(3)多次邀请知识产权领域的著名学者和专家开展专题讲座,让学员们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优化了知识结构,进一步激发了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兴趣,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高校的教学资源。
3.创建多个实习基地,提升实践教学效果
针对知识产权专业实习的特殊性,培训基地借助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多个专利商标公司、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技能和管理技能方面的实习基地。目前,学院已先后在武汉多家知名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实习基地,派出学生进行常规性的实习,使学生掌握知识产权实务的基本技能,把专利、商标申请、专利产业转化、知识产权评估与投资、知识产权诉讼等重要的知识产权业务,通过实践教学环节转化为深层次的理性认识,提高学生进入职业环境的效率,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四、结语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应当从社会特别是企业的需求出发,提供更加多元化、开放性的课程设计,以及将不同的专题培训课程组合,以满足各类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甚至可以提供订单式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根据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的特点和优势,如产业技术领域的优势,由企业事先提出培训需求或培训目标,再由人才培养基地专门设计或优化组合针对性强、效果明显的培训课程,建立具有地域特点、符合地方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在武汉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纽带的作用,为形成区域性知识产权人才集聚高地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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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琪.应用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探索与实践――以校企融合培养为范式.中外教育研究,2011,(05).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综述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141-02
早在17世纪,西方国家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目前,美国、日本、韩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不仅有商标法(1983年3月)、专利法(1985年4月)、著作权法(1990年9月),还有种子法(200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技术合同法(1987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在执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形成了以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为主要内容的保护体系。特别是1997年10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显著成果。我国于2005年1月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领导小组,2006年底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对农业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有利于国家资源保护,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的竞争,同时也保障了产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受农业科研体制、市场经济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影响,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国内外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研究进行综述。
一、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概况
随着涉农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物技术划时代的进步,许多国家不但大力支持农业技术创新,而且加强本国农业技术知识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实施运作,在国际经济贸易、技术开发中积极推行其知识产权战略。
世界银行Wiiliam Lesse等专家(1999)出版了《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一书,主要是讨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转让的影响与世界银行应起的作用。英国Blankey教授(1999)发表了“农业知识产权的政策研究”的文章重点讨论了农业知识产权的特点和保护的法律依据。目前,较系统的研究是哈佛大学教授Robert Paallberg博士(2000)出版的《转基因作物革命的政策管理》,详细讨论了肯尼亚、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农业大国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政策和安全评价政策等。荷兰农业经济研究所Derek Eaton博士(2002)在海牙发表了“WTO-TRIPs协议与植物品种保护:经济分析和政策选择”的论文,系统的研究了实施TRIPs协议后各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政策选择,通过对新品种保护的经济分析,阐述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国家农业科研、国际农业技术贸易、行业垄断和利润分配等领域的影响。
二、国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概况
中国目前已经有很多学者对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保护机制或者对生物技术、植物新品种保护、地理标志、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等农业知识产权的某些具体内容进行研究。我国农业部2001年对1985―2000年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保护规则实施的投入产出分析、未来国际农业和技术贸易发展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的挑战和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
我国学者赵华、孙光远(2003)讨论了中国农业广东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我国学者孙梅花(2003)探讨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何建军、邬力祥、胡隆菊(2006)论述了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现状与挑战。李松年(2001)研究了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手段。李冬梅(2003)论述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等。我国学者郑秉秀、周寄中和徐倩云等(2002)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激励功能等领域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对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进行了比较。
吴立增等(2005)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中,通过对植物品种权人收益与植物品种保护水平关系的模型,分析了品种权人新品种价格、品种权人成本及收益与保护水平之间的关系,得出新品种需求弹性和品种权人品种供给所占市场份额是影响新品种价格的重要因素,品种权人的收益和成本与保护水平成正比,提高保护水平既能提高品种权人的收益,也会增加品种权人的成本。付丽洁、潘蓉、胡伟(2006)在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文中提出中国在品种权的国际保护公约方面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争取更大的维护本国利益。品种权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受到中国科研体制的制约,应继续加大科研体制改革的力度。王冬冬、王艳军、张之光(2008)认为划定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必需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制度和农业生产两方面的因素。农业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于工业知识产权和版权而存在的。农业生产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和农产品的普遍低值性是农业知识产权区别于工业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农业知识产权栽体的自我复制性和对自然环境的高度依赖性是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栽体的根本特征,农业知识产权除符合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外还应当符合涉农性和生物性的标准。
宋秉斌(2008)在试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文章中认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不够,农业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农业经济组织和科研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状况不平衡;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应该加大学习、宣传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力度,制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武敏、刘金花(2006)、陈惠云(2008)认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产权保护制度及其监管不健全,侵权现象严重,农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不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流动不畅,市场发育不健全;提出加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措施为:提高公众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改革农业科技体制,鼓励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创新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知识产权流动,提高产权效率,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农业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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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机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的现状,剖析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农机产业是我国传统而又成熟的技术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开发模式、竞争体系、战略架构和服务机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新竞争模式在整体的经济竞争模式中逐渐占据较大份额,同时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在农机行业也初现端倪。但与世界经济强国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保护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探讨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几年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发展形势越来越好。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机生产公司运用专利战略不断占领和控制我国同类行业市场,使得我国农机企业专利战略的滞后性日渐显露。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和管理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
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机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a.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在农业机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保护盲区或者相冲突的地方,很难保障农业机械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机械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机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b.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权、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这些权利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依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识产权的尴尬局面之中。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了解得还不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结果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3、加强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a.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机科研成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及农业专家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b.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农机科技管理部门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农机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制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农机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