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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7月25日提请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为凸显重庆旅游特色,发挥重庆旅游优势,条例草案对邮轮旅游、温泉旅游、乡村旅游等重庆特色旅游方式进行了规范。
该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旅游资源所在地的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鼓励和支持依法对温泉资源的保护、开发和永续利用,发展养生、休闲、度假、医疗等旅游项目等。
据重庆市旅游局副局长秦定波介绍,20xx年,重庆市已建成并正常营业的温泉旅游项目33个,接待游客483.4万人次,目前全市已挂牌五星级邮轮22艘,拥有五星级标准邮轮3艘,20xx年接待游客45.01万人次。
此外,针对近年来社会上反映强烈的强制购物、随意转团并团、不文明旅游等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修订草案中也进行了有针对性地规范。
近年来,重庆乡村旅游蓬勃发展,拥有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14个,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7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8个、示范点23个。
下面是草案的全文:
《重庆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本市组织到市外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旅游工作,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等重大问题。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旅游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实现旅游业信息化,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按照标准,推进全域旅游。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旅游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旅游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
新建或者改造景区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完善景区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照明、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消防、安全、医疗、环卫、停车、自驾车房车营地及无障碍等设施,提高景区的接待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本市实行旅游服务标准化管理。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活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和设施,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将旅游形象推广纳入城市形象推广战略。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扩大旅游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院校与旅游企业合作,发展重点特色专业,设立培训基地,培养和引进旅游人才。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培训,组织开展旅游服务规范、标准、技能的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智慧旅游建设,建立智慧旅游服务、形象推广和监管体系。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统计、旅游信息收集和体系,准确及时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站、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提供旅游公共信息咨询服务,及时旅游高峰期主要景区的游客流量、游客限流措施、交通、气象、住宿等旅游信息;对境内外景区发生的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警示信息。
第十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网络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交通、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网络旅游综合交易服务。
景区应当逐步提供免费无线网络接入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市工业和信息、农业、商业、金融、保险、房地产、交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创新文化旅游、温泉旅游、邮轮旅游、会展旅游、体育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自驾旅游、健康旅游等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和会展、博览交易、科技交流、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民族节庆、民族民间文化等活动,开展旅游宣传营销,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自然资源、民风民俗等,开发乡村和农业观光等旅游项目,推进乡村旅游发展。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特色化发展,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发展本地特色旅游。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对温泉资源的保护、开发和永续利用,发展温泉养生、休闲、度假、医疗等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根据本市旅游资源的特点和市场需要,研究开发、升级换代、推广销售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促进旅游购物业发展。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互衔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旅游规划,合理预留旅游建设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四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旅游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旅游规划,并依照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相关部门在审批、核准时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治理修复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
利用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确定的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毁损景观、妨碍游览。
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创建绿色环保旅游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倡导低碳、环保旅游。
第二十六条 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第二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和旅游项目库,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有旅游资源和景区可以实行特许经营权制度。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或者长期以简单开发方式圈占旅游资源的,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应当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等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旅游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有权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未按约定提品和服务进行举报、投诉。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全日制学校学生等特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收集和提供无障碍旅游信息,为残疾人旅游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 旅游者应当文明旅游、诚信旅游,不得实施不文明行为。
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遵守旅游经营者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时,旅游者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从事旅游服务的交通工具和营运线路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的客运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职业道德。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及时准确地向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旅游信息。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二)对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三)强买强卖,提供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规定提供服务;
(五)使用未取得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经营活动;
(六)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
(七)出租交通工具给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开展旅行社业务;
(八)组织或者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或者活动;
(九)擅自泄露或者公开旅游者个人信息;
(十)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参照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下事项:
(一)因航空、铁路、船舶等交通运营的延误、取消等原因影响行程的处理;
(二)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合同履行的处理;
(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的除外。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但旅游者要求安排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并签订补充协议。
安排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二)事先向旅游者明示约定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同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不得向旅游者指定或者推荐未向社会其他公众开放经营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失效、变质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负责退(换)商品;如不能退(换)货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旅游商品的经营者追偿。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将已经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旅行社转团的,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并团的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价格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因组织旅游活动与其他旅行社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组织出境旅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因其他旅行社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经营者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未约定的,由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
第四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或者接受其他旅行社的委托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具有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的相应业务经营资质;
(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销售的内容和形式、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投诉受理机制、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三)向旅游者明示委托关系。
社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应当使用委托社的合同和印章,出具委托社的发票,并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社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一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及投诉受理渠道等信息;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相关产品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旅行社从事网络旅游经营的,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
网络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可靠,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供应商。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合同,收取旅游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提供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发票。
第四十二条 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等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该网站应当与旅游政务网链接。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及服务网点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超越设立社的经营范围;设立社应当与其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以设立分社的形式转让。旅行社服务网点属于设立社的分支机构,其业务范围仅限于向旅游者提供招徕、咨询。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的经营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旅行社不得以挂靠等形式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旅游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五条 市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保持景区的环境整洁、美观,景区内及其主要出入口不得擅自摆摊设点。摊点服务人员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第四十七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中文和外国文字指示标志牌及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四十八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景区内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并同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选购;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
第四十九条 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关旅游执业活动。旅游从业人员不得超越资格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等级的标识和称谓。
导游、领队执业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等级标识,携带委派旅行社的团队行程单。
景区可以配置专职讲解员,但不得拒绝随团导游的讲解服务。
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聘用的导游、领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导游行业协会或者旅行社为导游、领队执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与导游、领队订立临时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一条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
(二)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
(五)殴打、谩骂或者以其它形式侮辱旅游者;
(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游途中甩团、甩客;
(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内河邮轮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和邮轮码头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旅游者邮轮旅游的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礼仪规范、投诉电话等内容。
发生邮轮延误、不能靠港、变更停靠港等情况的,相关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旅游者信息,告知解决方案,对旅游者进行解释、劝导,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除旅游合同约定以及因航运管理或者人身安全保障需要外,内河邮轮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不得限制旅游者在中途停靠的港口、码头下船活动。
旅游者在内河邮轮旅游活动中或者在发生、解决纠纷时,不得影响航运、港口与码头经营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相关经营者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创建市级旅游度假区,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机构向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送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市级旅游度假区等级。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五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和交通、商业、公安、消防、卫生计生、质监、安监、食药监、风景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设施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验收合格的旅游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与救援机制。
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旅游安全预警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开展救援。
第五十七条 景区开放前,景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对景区应当具备的开放条件进行评估,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建立门票预约制度,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设置监控系统和分流系统;在旅游旺季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游客中心以及景区入口处等,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
旅游者数量达到最大承载量80%时,景区应当启动交通调控、入口调控等措施控制旅游者流量,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五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或者景区内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说明或者设立警示标志,包括项目和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防范措施、不宜参加人群、安全应急方案等。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防范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产品和设施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高风险旅游项目的设备、设施,应当经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救援人员。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六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及时向旅游、安监、公安、卫生计生、外事、侨务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报告,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六十二条 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或者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组织登山、穿越等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
发生旅游意外事故,产生旅游事故救援费用的,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应当承担实际产生的救援费用。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项目等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最低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当年本地工伤保险最低保险金额。
旅行社应当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执法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开发、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执法机构负责旅游投诉受理、质量监督和市场执法等日常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开发建设规划、生态环保、社会治安、食品卫生、产品质量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设施安全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旅游投诉制度,市、区县(自治县)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网站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者。旅游投诉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告知投诉者。
第六十六条 本市实行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将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市实行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由旅行社、景区、旅游饭店、温泉旅游企业、内河邮轮以及导游等单位或者个人自愿申请,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实施,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等作虚假宣传的;
(二)强买强卖,提供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的;
(三)使用未取得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经营活动的。
有关部门执法活动中,发现旅游经营者违规或者服务质量未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建议授予其质量等级的机构降低或者取消其质量等级,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公告。
第六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经营者出租交通工具给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开展旅行社业务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在景区内或者主要出入口擅自摆摊设点的,由景区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旅游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的;
(二) 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的;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的。
第七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旅游管理中失职、渎职,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者违法收费、检查的;
(四)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五)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它社会资源。
关键词: 体操教学 保护与帮助 意义和作用 合理运用 一般原则
在以“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和“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为前提的大环境下,体育教学、训练、比赛等活动的安全工作成了目前各学校体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各学校领导和体育教师经常挂在嘴边的话题。在学校体育工作中,做好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体操教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占体育教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比例较高,因此,做好体操教学的安全保护与帮助显得更加重要。本文探讨了在体操教学中如何做好保护与帮助。
一、保护与帮助的概念
在练习者动作失败或动作发生错误或意外等原因,可能发生危险时,运用接、抱、拦、挡和拨等方法使练习者免受伤害的安全措施叫做保护。它分为自我保护、他人保护和利用器械保护三种。而帮助就是给予练习者助力、信号、标志物和限制物等,使其更快地建立正确的动作概念,更好地掌握、改进和提高动作技术的措施。它分为直接帮助、间接帮助和利用器械帮助三种。通常采用的帮助手法有:托、顶、送、挡、拨、搓、推、拉、提、扶、按等。
二、保护与帮助的意义和作用
1.保护与帮助是体操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体操教学中教师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学生学习掌握保护与帮助的技能技术,特别是使体育骨干尽快地熟练掌握保护与帮助的技能技术,能有效地提高教学效率。
2.保护与帮助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手段。它能促进学生尽快地建立正确的动作概念,掌握动作技术要领和提高动作质量,缩短教学过程。
3.保护与帮助是一种基本技能。保护与帮助是每个体育教师应该熟练掌握的基本功,也是学生应该掌握的一项技能。
4.保护与帮助是一项预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的安全措施。保护与帮助能消除学生害怕、恐惧的心理,增强其学习信心;保护与帮助能维护和增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当练习中发生意外时,可以使练习者转危为安,预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5.保护与帮助能培养学生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的集体主义精神。保护与帮助不仅可以培养学生保护与帮助的能力,而且可以培养同学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和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
在体操的教学训练过程中,正确地运用保护和帮助,能使学生克服紧张、害怕、恐惧的心理,消除顾虑,增强学习信心,便于学生尽快地建立正确的动作概念,掌握动作技术要领和提高动作质量,缩短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率,并且能有效地预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学生的安全,增进学生的身心健康,从而促进体育教学的顺利开展。
三、保护与帮助的合理运用
保护与帮助是体操教学中一种极为有效的教学手段,同时,又是一项预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的安全措施,运用保护与帮助一定要注意方法、位置和时机的选择,依据动作技能形成三个阶段各自的特点,合理运用。
1.粗略地掌握动作阶段,即泛化阶段。这一阶段是大脑皮层兴奋性过度扩散,学生做动作表现出恐惧、害怕、紧张和害羞等不良的心理反应,同时出现吃力、不协调甚至错误的不合理的技术动作,因此,这一阶段要侧重于运用帮助,使学生尽快地建立正确的动作概念。
2.改进和提高动作阶段,即分化阶段。这一阶段大脑皮层兴奋与抑制过程处于分化阶段,上一阶段(泛化阶段)出现的恐惧、害怕、紧张、害羞等不良的心理反应,以及吃力、不协调甚至错误的不合理的技术动作等现象逐渐消失。因此,这个阶段,保护与帮助要交替进行,灵活运用,使学生较熟练地掌握动作技术,为向下一阶段(运用自如阶段)过渡打下坚实的基础。
3.巩固与运用自如阶段,即建立动力定型阶段。这一阶段,大脑皮层兴奋过程高度集中,内抑制相当牢固,形成了动力定型,学生能准确熟练地完成动作。因此,这一阶段应从侧重于利用器械保护与自我保护逐渐过渡到完全
脱保,使学生完成动作达到得心应手、运用自如。
四、保护与帮助的一般原则
1.位置要合适。保护者所站的位置应根据各项目的特点与具体动作的结构不同来确定,一般站在便于保护和帮助的合理的位置,并且不妨碍练习者做动作。如技巧项目的保护与帮助,一般在做向前动作时,保护者站在前侧方;做向后动作时,保护者站在后侧方;做向侧动作时,保护者站在练习者的背侧方。只有保护与帮助的位置合适,才能使练习者尽快地掌握动作技术,同时,也能使练习者和保护者有效地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2.部位要正确。只有保护帮助的部位正确,才能使助力用到点子上。
3.时机要恰当。只有保护帮助的时机恰到好处,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否则会起到消极的作用,甚至造成伤害事故。
4.力量要适度。只有保护帮助的力量适宜,才能使练习者感到舒适、安全、有信心。
5.方向要正确。只有保护帮助的方向正确,才能促进正确技术动作的快速掌握,否则会直接影响技术动作的顺利完成。
6.重点要明确。保护帮助时只有抓住重点才能起到事半功倍之效。
总之,在体操教学中我们要遵循保护与帮助的一般原则,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保护帮助的技能技术,充分了解被保护者的特点,认真分析不同项目、不同类型动作的特点和一般规律,做到心中有数,有预见性,操作中做到“三快”,即眼快(集中注意力观察学生的动作),手快(及时给予助力或保护),脚快(站位合适,跟进及时),在教学中不断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推陈出新,创造出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保护与帮助的方法,使我们的体操教学工作能更顺利、更安全、更有效地开展。
参考文献:
举办新课程理念的培训,对即将到学校实习的大学生显得尤为重要。学生们虽然在专业理论课中学习了《中学体育教材教法》和《体育教学论》等课程,对体育新课程的理念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还不够系统、不够全面。所以,应利用一定的课时,或集中辅导或利用讲座的形式,把《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一书的内容介绍给学生,让学生对我国中小学的体育课程改革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培养学生的现代教育理念,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未来工作的需要。
二、专业基本功训练
1.队列队形
队列队形的指挥和调动是体育教师的“门面功”,尤其是口令的下达必须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像稍息、立正、看齐、各种原地转法、行进间转法等几乎每节课都用到的口令,必须反复练习,强化训练,精益求精。
2.广播操、武术健身操
广播操和武术健身操是中小学校早操及大课间活动最基本的内容之一,具有广泛的普及性。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必须熟练掌握由教育部推行的全国中小学生系列广播体操和武术健身操。如现行的广播操《舞动青春》和武术健身操《英雄少年》。在训练中一定要做到会喊口令、会做、会教,能熟练运用镜面示范。
3.讲解、示范的能力
讲解、示范能力的培训,主要应针对中学体育教学中出现最多的基本教材的实践环节来进行,如蹲踞式起跑、蹲踞式跳远、排球的传球、垫球、篮球的运球、投篮等。这些内容在专业课的教学中都已经学过,但需要加强的是对这些动作要领必须做到会讲解、会示范,懂得教学方法和步骤,这才是体育专业学生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
4.编写教案(课时计划)的能力
一是要有专门的教师进行辅导,帮助学生结合新课程理念,如何确定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把写教案的格式和包括的内容介绍给学生,也可以把一些典型的教案制成多媒体课件或者利用橱窗展示给学生,帮助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开阔学生的眼界;二是要给学生布置作业,强化训练。要求每位学生实习前写出2-3份合格的教案,这样才能为教育实习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试讲
学习评价体系内容分析
1平时检测。主要包括领做准备活动、出勤、徒手体操和轻器械体操的教学等几个方面的检测。设定平时检测学生自主评价內容主要依据于体操课程教学目标的要求。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体操类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中眀确规定:培养学生探究学习的习惯,促进学生自学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的形成[1]。学生通过平时领做准备活动,掌握徒手体操和轻器械体操的编排与应用,可以提高学生基本体操的实践与教学能力。体育教师职业技能体系中,体操技能是最基础的、最实用的、最持久的,贯穿于教师职业生涯的始终,是体育教师职业化中具有根本性的,不可缺少的技能。
2专项素质。体操基本技术动作的掌握与提高,有赖于学生个体体操专项素质的水平的高低。“在竞技体操项目中,要求运动员体能好,技术全面。在技术训练中设计相应的体能训练,把体能训练融入到技术训练中去。运动员不仅提高了体能,而且还提高了技能和意志品质、本体感受等心理素质”[2]。设定横叉、纵叉、俯卧撑、靠墙倒立、杠上支撑摆动、基本姿态等体操专项素质的测试与评价内容,体现了这类专项素质对掌握体操各项技术动作具有关联与促进作用。体操课程教学中,通过促进学生柔韧性、协调性、灵敏性与力量性等具有共性的专项素质的提高与发展,以利于掌握与提高体操各项动作技术、技能的熟练程度。体操专项素质的全面性,既是学生掌握体操动作技术的基础,有利于提炼内在的、拓展的专项素质,又是学生从体操专项素质中,探求与掌握与之关联的体操训练方法与手段的路径。
3基本理论。通过体操概述的学习,使学生全面了解体操。体操术语、体操教学、体操保护与帮助、徒手体操与轻器械体操的创编、体操比赛的组织与欣赏等几章理论内容的学习,指导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术语讲解,科学设计教学,熟练运用保护,创新编排,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体操理论教学不但能够丰富学生的体操知识,而且还能够帮助学生整理和归纳已有的体操知识,使学生所掌握的体操知识更具有系统性和规律性,实现体育教育专业研究生人才培养的目标”[3]。将体操理论作为评价学生学习体操的内容,主要基于体操运动技术的学习需要用专项理论作为指导,需要掌握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指导体操学练实践。体操理论素养是学生专业理论素养的重要体现,如体操术语的理论对学生掌握与应用各种运动技术动作名称亦具有规范与指导作用。体操理论评价既是判断学生专业理论素质的重要内容,又是指导学生系统的、深度的、创造性地掌握与运用体操理论与方法,研究各项运动方法论的重要实践。
4基本技术。体操基本技术学习是学生掌握体操课程的中心环节。“体操具有规范性与艺术性,动作评定以完成动作的技术规格和身体姿态的优劣”[4]。体操运动技术属于一种操作性知识,是人应用运动科学原理完成体操动作锻炼和竞赛活动的具体手段,是一种操作形态的运动实践。体操基本技术作为评价学生学习体操的重要内容,符合体操课程教学的基本规律,反映了体操课程学习的主要目标。学生参与体操课程学习,学会运用体操手段科学地锻炼身体,达到促进健康的目的,其重要的前提是学会与掌握体操基本技术。评价学生完成体操基本技术的能力与水平,衡量与动作规格的差距,这对达成体操课程教学目标至关重要。同时,反映出学生的运动技术性的能力,展现学生通过体操形体运动表达对体操内涵的认知水准。
5基本技能。高等师范院校体育教育专业培养目标主要是适应基础教育需要的体育师资,而对学生体育教学技能培养正是专业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因此,学生必须掌握体操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技能与基本技术及实际运用能力,能够从事学校体操教学和指导健身锻炼[5]。体操技能包括队列队形指挥能力;编操、带操能力;保护与帮助能力;讲解示范与组织教学能力等。把体操基本技能列为课程教学的评价内容,是培养学生体操基本技能的“平台”,学生通过讲解要领、动作示范、选择教法、纠正错误动作的现场测评,能有效地促进学生积极参与体操基本技能训练,提高组织体操教学的能力。学生通过体操基本技能的“放射”作用,潜移默化地对体育综合技能产生积极地干预效能,深度提升体育各项教学技能的层次。
学习评价体系方法分析
1平时检测法。平时检测法要求学生个体每节体操课前备好准备活动教案,教案可以以多人合作研究完成,经任课教师指导后实施。每位学生带完准备活动后,在小组内对领操的过程与效果进行自我评价。学生是体操教学过程中的直接参与者,自我学习评价促使学生真实、可靠地反映个体体操学习状态,显性地展现学生个体的教学行为与教学效果。体操教学中,运用自我评价方式,对于提高学生的评价意识、学习评价精神和学习评价能力,是一种学习效果显著的驱动力。学生通过平时检测,自我意识与“效能感”增强,自我认知能力提升,内在的专业学习心理品质得到修炼。学生参与体操学习评价,前提是教育学生掌握教育评价的理论与方法,明确自我评价与同学互评的作用与操作方式。教师可以通过阶段性评价、模拟评价、设计评价等教学方式,促使学生善于把握自我评价与同学互评的尺度,主动适应体操课程教学目标对学习评价的要求,在平时检测评价过程中,提升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共同发展的深度与广度。
2专项素质法。传统体操课程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专项素质测试都是由任课教师分管。某种程度上带有强制性与约束性,会让学生感到是教师要求这样做,是一种被动的体操学习评价。而采用学生互测互评的方法,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参与体操学习评价,优化学生互评方式的组织是十分重要的。由于互评方式的组织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要求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施分组评价。教师可以通过被评者提名、随机组成、分项换评、行政分组、分层评价等方式,组织学生进行互评。这种以定量为主的评价标准,体现了学生对自身价值的追求,显示了学生对评价者维系评价公正性的期望值增大;能够充分激发个体内在的积极因素;提高对体操课程教学评价体系的认可度。
3理论考试法。衡量与评价学生掌握体操课程理论的程度,采用随机抽取试卷、闭卷考试是十分合理的。体操理论体系中的许多知识点是必须要记忆的,如体操术语、竞赛规则等;然而,评价学生运用体操理论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闭卷考试的方式也能做出客观的判断。学生掌握体操理论的水平主要由教师判断,教研组采用流水阅卷,允许试卷查询,能够彰显公平。理论考试法是对学生体操理论的认知水平、內容含量、问题分析以及思维方式变化等能力的判断,同时,对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应用、拓展、创新体操理论方法具有专业性的功能。
4技术评价法。运用技术评价法对学生掌握体操动作技术的规格与能力做出判断。由体操考评小组教师分别打分,当场亮分,去掉最高分与最低分,取中间分数平均值。每位学生测试完就知晓成绩。考评小组教师对同一评价标准的解读会稍有差异,但教师是以一个标准尺度评价每位学生。教师在体操课程教学中,指导学生掌握体操动作技术规格,清楚评分标准内容与扣分额度,并通过教师对学生、学生对学生的模拟评价,对个体完成体操成套动作质量做出准确的判断。三届学生体操评价过程反映,学生的判断与考评小组教师评价基本一致,两者评价结果的差异微乎其微。运用技术评价法的教学,主要以动作技术规格导向体操学习过程;以评价内容与方式的客观性引领与启发学生内在的学习动能。
5技能评价法。教师对学生体操技能的评价,不能根据个人的偏好和经历或者由于缺乏责任心而导致评价失效。教师公开评价技能内容与标准、规定考试时间与场所、教研组集体评价、现场亮分、设立加分评议制度等方式,保证对学生体操技能结果评价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技能评价法的设立,是出于体操课程教学适应体育教师职业化的“应然”发展要求。体育教师职业能力系统中,不可或缺的核心部分是教学技能,而体操课程教学过程中实施对学生技能评价,确实体现着应对体育教师职业能力培养的规范性与基础性的目标要求。
学习评价体系效果分析
1平时检测。据统计,三届学生自我评价平均分9分以上者占43.15%;8分至8.9分者占43.67%;7分至7.9分者占8.67%;6~6.9分者占4.51%。学生在自我评分时,最高分为9.5分,最低分为6.8分。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在进行自我评价时,能够实事求是地对自我学习体操过程做出判断,比较客观地反映出体操课程学习中学生个体的投入状态与学习结果。三届学生自我评价成绩之间经检验无显著性差异(表2),表明平时检测自我评价表比较适合学生,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学生对自我评价比较重视,课前都能做好充准备,实际上课效果好。反映学生对平时检测重视的结果,能够增强平时体操课程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保持稳定的体操学习心理状态与学习行为。
2专项素质。测试结果表明:2007级平均分(8.59±0.79)分;2008级平均分为(8.16±0.81)分;2009级平均分为(7.96±1.21)分。从各项专项素质数据表面反映,体操专项素质呈逐届下降趋势,这可能与体操普修课时数减少以及学生体操专项素质原始水平偏低有关。但从统计学判定三届学生专项素质评价分数无显著性差异(表3)。专项素质采用学生互评的方法,通过建立学生专项素质档案,定期测验、检查,激发学生互评互比的积极性,能够激励学生平时课内外主动地参与体操专项素质练习。实际上每个项目的技能训练过程都是体能提高的过程,体能的提高反过来又促进技术动作的完成,同时保障了完成动作的规范性、准确性[6]。
3基本理论。体操理论教学不但能够丰富学生的体操知识,而且还能够帮助学生整理和归纳已有的体操知识,使学生所掌握的体操知识更具有系统性和规律性[7]。三届学生体操理论考试及格率均达到95%以上,通过对三届学生基本理论分数分析,反映出学生能较好地掌握体操基本理论与方法(表4)。这是因为体操理论教学时数占整个课程时数比例有所提高;每章节理论课上完以后,要求学生完成数量较多的作业;要求学生上网查阅编写体操试题写出标准答案;体操理论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体操理论不及格不得参与总成绩评定。通过上述教学环节与制度约束,促进学生具备了良好的体操理论基础。
一、艺术体操训练有条不紊
艺术体操项目是我校特色项目,目前我校已成为镇江市艺术体操运动人才
基地,以市队校办作为运作方式,今年暑期前后我校又向全市招生近十多名苗子,现在正在崭新的艺术体操馆内持之以恒的训练,我相信有朝一日定能创造佳绩。
二、团结协作,再创辉煌
目前我校体育组,已有八名专职体育教师,虽然这个队伍相对于现在体育课程设置还不够庞大,但体育组老师们能团结协作,共同承担学校各项体育工作,他们分工不分家,有事大家抢着干,正如大家常谈的一样:“头顶繁星同严寒作伴,身披夜幕与酷暑同行”。正因为有了这样精神,也正因为有了这样的行动,他们将为京口实小一个一个辉煌而不断努力。
1、校田径运动队在京口区二十三届小学生田径运动会上创造辉煌
人们常说:“一份耕耘,一份收获”,而学校田径场就成为了那遍耕耘的土
地,是他们用汗水播洒进每一分土地,是他们用双手筑起了一个个冠军。本届运动上,我校以团体总分133分再次名列前茅,荣获团体亚军,辉煌的成绩令本次参加运动会领导称赞不已。
2、校体育教研组,认真参加各项教研活动,受到区教研室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