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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会计处理影响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225-02
1 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国,最初应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后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许多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以及东南亚等新兴市场国家都采用了这项金融创新技术,并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1.1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及运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有三个:第一,资产重组原理是指发起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为成功发行证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纳入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从而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与重组,使之符合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第二,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风险的隔离来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从而给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带来收益。第三,信用增级原理是指在发行证券之前,由 SPV 运用一定的手段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整体的信用增级,这样可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级别,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并且还能降低融资成本。
1.2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一般包括:证券化资产的剥离和重组;组建特殊目的载体;发起人与特殊目的载体签订交易合约,将资产组合中的标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特殊目的载体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特殊目的载体用发行证券取得的收入向发起人支付价款;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特殊目的载体向证券投资者偿还债券。
2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处理
资产证券化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会计领域提出了问题。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主要是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即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应确认为真实出售将其从发起人报表中移除(表外确认),还是确认为一项融资担保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表内确认)。对于这一问题处理,在国际上经历了三种处理方法。
2.1 风险报酬分析法
风险报酬分析法具体做法是:当发起人实质上转让了与资产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销售,证券化资产将被停止确认并移出资产负债表,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则作为转让资产的收入,同时还要确认相关损益;但若发起人仍保留转让资产实质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所募集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
风险报酬法强调只有当与某项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发生转移时,出让方才终止确认该资产。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趋复杂,大多数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并非全部转移。风险报酬法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倾向,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易于被人为操纵。
2.2 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此法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与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只要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发起人放弃了对所转让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资产证券化交易就可认为是销售交易,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应该终止确认;反之,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若发起人并没有放弃对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则可认为是融资活动,其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要继续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2.3 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标准,抛弃了现行基于“控制权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它要求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
与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续涉入法下的被转让资产被视为可以分割的单元,并对每个细分的单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因此,一项资产转让可能导致一部分资产被终止确认,另一部分资产则未被终止确认。 这一做法使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其控制权的转移达到统一,更加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实质。
3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对财务和税收的影响
3.1 财务影响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可以分为表外处理和表内处理两类。这两种确认方法将带来不同的财务影响:表外处理将流动性较差的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的同时确认损益,通常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改善其资本结构,有利于发起人再融资,且有积极的财务影响;表内处理将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将获得的资金确认为借款,通常会提高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发起人再融资,具有消极的财务影响。
实践中,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变为现金收入,且多数公司关心财务报表的负债水平,希望保持适度的财务杠杆比率。而金融机构为提高资本充足率,也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因此发起人都倾向于将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3.2 税收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涉及的税种较多,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真实销售”作表外处理,发起人将确认相关的损益。我国税法规定发起人对确认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损失可冲抵应纳税所得。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作为销售资产处理应征营业税,并按购销合同税率征收印花税。因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对其征收营业税将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优势。另外,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担保融资”来进行表内处理,发起人不确认损益,从而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另外,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属于转移质押资产,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应按借款合同税率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1]王江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研究[J].市场周刊,2006,(10).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融资技术;2012年中银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由银行家Lewis Ranieri提出。学术界对资产证券化有多种定义,但是归根结底,资产证券化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种融资方式,即通过一系列金融操作,将缺乏流动性但是在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转化为证券类产品,从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有多种,本文主要讨论商业银行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
一、银行资产证券化国内外概况
(一)国外概况
美国是最早出现资产证券化的国家,于20世纪60年代出现雏形产品。80年代,政府充当起担保人的角色,使这类证券的风险大大降低,由此资产证券化产品被广泛接受。目前,美国已成为该业务发展最快的国家。
欧洲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资产证券化,其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其一是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业务(SMESee),扩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其二是整体业务证券化(WBS),主要针对正在运营的资产;其三是担保债券(CB),即以高质量的资产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
在亚洲,日本于20世纪90年代初率先引入资产证券化,推出了对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的产品。亚洲资产证券化业务飞速发展始于1998年金融危机之时,因为金融危机使企业和银行通过发行股票或借贷进行融资的难度明显提高,因此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成本更低的融资方式开始兴起,并迅速发展起来。
(二)国内概况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出现小范围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早的一项是海南省三亚市以土地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此后,我国又开展了一些资产证券化业务,但是规模都较小。
2005年,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获准发行了我国首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与住房抵押证券化产品并取得成功,从此我国正式走上资产证券化的道路。此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不断扩大,种类逐渐增加,逐步发展为三种主要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让我们看到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出于对国家金融安全的考虑,我国暂停了这一业务,直到2012年才重新恢复。
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以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为例
(一)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资产重组原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就是待证券化的资产,该资产的规模和性质会直接影响后续的证券化进程,因此,待证券化的资产并不能直接从银行或者企业的资产中剥离出来就进行证券化,而需要兼顾证券化后的风险率、收益率、信用增级等问题,进行重新整合,以实现各方平衡下的效用最大化。
风险隔离原理。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就是风险隔离原理,即将发起人、机构和投资人隔离开,以使各方的利益相对独立,因而更加稳定。实现风险隔离的重要操作就是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即将发起人不再享有对基础资产的所有者权益,在其破产清算时,其债务人也无权对已证券化的这部分资产进行追索,这样就将发起人的经营风险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相隔离,避免了风险的传递。
信用增级原理。信用增级是指为了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而对其进行额外的保护,以降低风险,促进产品的销售。信用增级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方式:内部信用增级主要是依靠资产自身来提高资产的稳定性,一般通过资产重组或者改变现金流结构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第三方担保,以降低资产的风险性。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以中银2012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
图1 中银2012年第一期信贷资产的交易结构
我们现在以上图为例介绍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
作为发起机构的中国银行将待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交给受托人中诚信托,中诚信托以此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本期支持证券分为优先A档支持证券和优先B档支持证券。
承销团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销售,联合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和中银国际对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定向发行。同时,中国银行持有一部分本期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至到期日。
中国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回收和管理,然后转交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中诚信托的委托)保管该现金流,民生银行再根据合同将现金交给清算所作为证券的本息。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中诚信托委托,对该证券进行登记托管,并负责将证券本息支付给证券购买者。
承销团将证券的认购资金交给联合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再将认购资金交给中诚信托,中诚信托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净额支付给中国银行作为信托对价。至此,整个资金链完备,资金流动得以实现。
三、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及我国应采取的措施
(一)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积极影响。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资产证券化促进了其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同时,信用增级使得银行放贷承担的违约风险分散到了更多资产证券化参与人身上。对于投资者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丰富了投资品的可选种类,有利于改善其投资结构。
消极影响。资产证券化涉及多个参与方,面临着很大的道德风险,尤其是作为发起人的银行,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加快其资金回笼速度,同时承担的风险降低,银行有可能降低放贷门槛,加大违约风险。例如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自20世纪60年代资产证券化在美国取得成功后,西方各国就纷纷效仿,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的。亚洲是习惯于通过银行信贷间接融资的地区,自1998年风暴以后也开始积极展开资产证券化实践,并已取得了相当的成功。一时间资产证券化被誉为20世纪最为成功的金融创新,似乎代表了一种新的更为优越的融资潮流。在,出于化解银行不良资产以及融资的需要,界和金融实务界也跃跃欲试,对资产证券化的优越性推崇不已。在我国法学界看来,推行资产证券化是大势所趋,当务之急是尽快扫清各种障碍。然而资产证券化真的是有百益而无一害吗?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种种优势真的仅仅依靠天才的结构设计就能够实现吗?在没有对上述基本做一严谨的学术之前就主张全面清除现有法律障碍,大力推行这一金融创新技术,显然是有失谨慎的行为。鉴于此,本文将对上述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从其产生至今只有短短40年的,且其运作模式、适用范围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因此人们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并没有达成统一。理论界和实务界基于不同的角度对资产证券化作出了各不相同的定义,但典型的资产证券化可定义为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人流的财产或财产组合中的所有权利益或其所提供的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贷款有更多的流动性。可以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某种手段增加资产的流动性来满足筹资者的需要,也就是说其作用只是增加筹资者资产的变现能力,而不能增加筹资者的资产总量。但是从公司经营活动来看,现金流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无论是为了保持公司的延续还是为了拓展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升公司的竞争力,都更加依赖于公司可以及时支配的现金而不是公司资产的总量,因而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就成为公司所追求的一种重要财富。这是与商业竞争的高强度与快节奏相适应的,也是资产证券化的合理性之所在。这一核心思想表明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是将公司未来的资产或现在掌握的不可变现的资产转变为现金。该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出资者的配合,即资产证券化至少需要两方主体,一方以变现能力比较差的资产为条件换取对方变现能力很强的资产,在现阶段主要是换取现金。在这种转变之中以现金为出资条件的交易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即筹资者提供的资产在到期日的变现价值难以满足现金出资者的预期要求,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设计方案在于克服或弱化这种不确定性风险,以吸引出资者的资金。
从担保法角度看,提供担保,增加筹资者信用的手段有增加还款的资产或以物权来保护债权,前者如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后者如抵押、质押和留置。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对象是广大投资者而不是特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搭便车等心理因素和成本效益因素,出资者很难对筹资者的经营活动和资产情况进行监督,以抵押权等物权来保护债权的仍不能避免筹资者破产后对出资者利益的威胁,因此传统的担保手段已经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需要。金融创新就在变革担保手段的方向上得以展开。有学者指出资产证券化是建立在投资组合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提高原理三大金融学原理之上。实际上这三大措施都是为了克服现金与变现能力差的资产在交换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增强出资者对筹资者还款的信心。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对有风险的证券用某种方式进行组合,在不降低其预期收益率的情况下,可以使证券组合的风险低于单独持有任何一种证券的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中,通过将资产性质、债务人类别等资产风险的因素不同的资产组成一个整体,使各资产的风险互相抵消,从整体上提高证券化资产收益的稳定性,这是第一层次的信用提高。第二项措施是筹资者通过将部分资产转移给第三人即特殊目的实体(SPV),然后由该特殊目的实体以该部分资产为基础向外筹资,投资者将现金交给该特殊目的实体并以该特殊目的实体的资产作为自己收回投资的资产保证,也就是说筹资者与投资者并不直接发生投融资法律关系,以此避免筹资者破产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此即风险隔离效果。由于特殊目的实体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其拥有的资产又是经过组合使资产风险相互抵减后的资产,破产风险远小于筹资者本身,因此风险隔离可以使投资者获得更彻底的保护。第三层次的措施就是通过专门的担保手段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常用的手段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或超额抵押(即特殊目的实体将从筹资者折价后再作为还款基础向投资者筹资,实际上是以更多的资产为投资者的投资提供还款保证)。一般来说,为了在投资评级中获得更理想的级别,筹资者有足够的动力来完善这三层信用提高措施。由于在资本市场中,投资的收益与投资者需要承担的风险成正相关关系,而在资产证券化中投资者能够获得比一般的担保贷款更为充分和全面的保护,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大为减少,所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筹资也只需要付出比较低的筹资成本,这正是资产证券化为人所称道的最重要的原因。
资产证券化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在上述三个层次的措施中,除了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外,其他措施都是直接由筹资者提供或与筹资者的资产有关,人们本能地会追问:难道通过复杂的结构设计就能“凭空”降低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优越性是否建立在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基础上?资产证券化是否具有侵害他人利益的潜在危险?其中最需要关注的是筹资者的债权人包括潜在的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因此而受损。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就构成债权人债权受偿的财产基础,因此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是,筹资者可用来偿债的资产是否因资产证券化而减损?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只能通过两种方式发生减损——资产总额的减少或在资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在资产证券化中,筹资者需要将有关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但该资产的使用或管理和服务通常仍由筹资者进行,第三人并不知道筹资者实际上并不享有有关资产的所有权。资产转移的隐秘性为筹资者侵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可能。根据Lopucki教授的观点,债务人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把公司有价值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由于采取了破产隔离的结构设计,两者都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各自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法院难以否认持有资产的特殊目的实体的合法存在,筹资者的债权人只能就筹资者自身的资产受偿。同时债务人可以将转让收益分配给其股东,由于股东数量众多且分散,加之破产法对法院追溯债务人破产前行为有严格的期限限制,法院实际上难以向股东追回该种分配,因此资产证券化本身可能会成为债务人抗拒执行(Judgment Proof)的一种手段,。特别是对那些可能产生大规模侵权责任的公司尤其如此。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看,此时的问题是法院是否应该否认该资产转让行为的效力,即拒绝承认破产隔离的效果,使筹资者的债权人直接追及所转让的资产。
Lopucki教授的这一观点激起了支持资产证券化的学者们的强烈反对。 White教授在实证分析了1981~1995年美国最小的200家公司和最大的200家公司以及化学、药品和环保等容易产生大规模侵权责任的行业的公司资产负债资料后认为,公司的资产负债没有恶化的趋势;并且认为,在无意之中,合同债权人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行为也会自动保护非自愿债权人的利益。但遗憾的是White教授的实证分析主要并非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影响而展开,因而其观点对资产证券化与平等保护债权人的问题缺乏直接适用性。
另一个强烈反对Lopucki教授观点的人是Schwarcz教授,他认为资产证券化不仅不会减损筹资者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相反会为无担保债权人创造净收益。首先,资产证券化能够为筹资者提供新的现金,无担保债权人不会因此受损,除非筹资者以一种减损其价值的方式投资或使用这些金钱。其次,即使有时会有过度投资发生,也只有在筹资者破产的情况下无担保债权人才会因此受损,并且损失的数额应大于筹资者降低了利息费用负担带来的补偿时才是资产证券化增加的净损害,同时资产证券化为需要流动资产但不能够借贷的公司提供了流动性,因此有利于债权人受偿。在很多情况下缺乏流动性可能是商业破产的最主要原因。第三,经验证据和缺少限制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反担保契约的事实表明无担保债权人自己认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净价值。
笔者认为Schwarcz教授的观点只是一种静态的观点,而没有考虑到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在筹资者转让证券化资产的时点上,该种转让与其他的资产转让或销售行为并无不同,甚至还使筹资者的资产更具流动性,提高了其偿付即期债务的能力。但从动态的角度看,筹资者将转让所得进行股利分配或以其他方式从公司抽出,经过法定时期后,这种分配或转移资金的行为将受到承认,债权人很难请求法院向股东或其他利益获得者追偿。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所涉数额巨大,并且转让具有隐蔽性,第三人难以发现资产的真实所有权状况,而仍然认为该资产由筹资者所有,在筹资者无力清偿债务时则可能导致债权人期望落空,债权得不到保障。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个只会出现在以实物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情况下,而现在资产证券化的对象都是已经出现的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债权资产,如应收账款、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但资产证券化的结构性融资特性并未将其对象限定于债权资产,只要克服必要的交易费用或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实物资产完全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证券化融资的主要对象一。实际上,尽管债权资产的状况本来就不为第三人所知悉,以债权资产进行证券化融资时,并不存在所谓的导致第三人预期落空的问题,但由于证券化融资需要转让的资产都数额庞大,这些债权资产无疑都是筹资者的主要资产或极其重要的优质资产,如银行的商业贷款、电信公司的电话费收入、运输公司的运费收入等等,在资产证券化进一步的进程中,甚至出现了以未来可能产生的债权资产进行证券化融资的范例,并可能成为新的潮流。筹资者的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不可避免地会期望该笔优质资产能够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满足,但是当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却发现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他人,债权人获得的生效判决很可能无法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筹资者的债权资产状况属于发起人的商业秘密,合同法告知义务很难涵盖债权资产的状况,在发起人拒绝披露该信息时,交易对方并不能根据告知义务和欺诈可撤消规则获得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债权人也无法通过谈判进行自我保护,对其他非自愿债权人而言,则更是缺乏救济手段。此外,Schwarcz教授还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在资产证券化中,筹资者转让的资产价值一般都要超过所筹集到的资金,并与特殊目的实体约定,在清偿完投资者的投资后特殊目的实体再将剩余的财产返还给筹资者,或者筹资者以自身未转移的资产为投资者提供额外保证。也就是说即使在静态的角度看来,资产证券化也可能会导致筹资者可用于清偿债权的资产总额发生减少。在筹资者濒临破产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实际上使筹资者将本来可以用以清偿其他债权人的资产用来对投资者提供还款保证,有悖破产法的公平受偿原则。
初步结论
基于以上可以看出,借助于破产隔离的结构设计和信用提高的安排,资产证券化可以成功地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从而得以降低筹资成本。同时资产证券化又具有秘密转移巨额资产的特性和超额担保的性质,这为债务人利用资产证券化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新的秘密渠道。不过笔者认为这种危险的存在并不会到资产证券化的制度价值,因为上述危险只有在筹资者存在恶意的前提下才会变成现实。一般而言,筹资者进行证券化融资的目的是为了变现资产或筹集资金,进而利用新的商业机会或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正如公司向银行借贷的目的一般也是用于经营活动而不是利润分配。两者的区别在于公司向商业银行借贷,商业银行可以监督借款人的资金投向,而在资产证券化中却缺乏相应的监督机构,因而筹资者的其他债权人存在利益受损的危险。从本质上说,筹资者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资金并没有增加自己的债务负担,只是在自由支配自己的现有资产或预期收入,只有在筹资者因此而破产的情况下其债权人面临的受损危险才会成为现实损失,因此,在要求筹资者管理层承担个人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法律环境中,资产证券化的潜在危险有望得到有效抑制。在笔者看来,资产证券化对第三人的威胁来自于该交易的秘密性。为了获得投资者的信任,筹资者有动力通过一定的交易安排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保护,然而在这种重大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其他债权人却无法表示意见,甚至无法知晓筹资者的交易安排,从而无法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要求筹资者披露必要的交易信息或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监管将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以实物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情况下,一旦因该实物资产导致侵权,还存在确定责任人是筹资者抑或是特殊目的实体的难题。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中小企业 融资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但由于中小企业所固有的特性,中小企业无论是从银行贷款还是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融资的可能性都比较小,由此产生的融资“瓶颈”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首要因素。资产证券化彻底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中介方式,在资本市场上构筑了更为有效的融资渠道,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资本市场上与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并列的第三种主流融资方式,在化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方面也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原理
1970 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担保发行了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MBS),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此后,证券化的资产从抵押贷款扩展到其他资产上面出现了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简单地讲,资产证券化是以企业某项资产或资产池的可预见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一个过程。通过特殊目的机构(SPV)具体负责资产池的运作,寻找承销商和投资者,实现资金的筹集,同时监
督资产运作和现金流的产生,直至最终清偿融资债务。
二、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
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一般会面临诸多的限制条件和严格的贷款审查程序,能否实现融资往往取决于中小企业资信等级的高低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抵押担保;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对中小企业的整体实力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仅只适合于我国极少数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虽然对中小企业信用要求相对较低,融资方式灵活,但融资成本较高。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存在诸多的优势:资产证券化本息的清偿不是以企业的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而是以证券化的资产为限,企业融资风险较低;向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时资产负债会同时增加,负债率也会提高,而资产证券化属于表外融资,资产负债率不会发生变化,保证了企业的再融资能力;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资产信用,通过资信评估,可以把特定债务信用(债项评级)从整体信用(主体评级)中有效剥离出来,评级可以直接集中在具体资产或资产池对投资者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上,从而有可能使这部分特定的债务获得比企业高的信用等级,使信用提高,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在我国,一些公司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如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1997年和2000年将其部分海外应收账款成功进行证券化融资,取得了良好的融资效果和经济效益。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标志着国内资本市场对这一金融工具的认可。资产证券化必将有助于最终建立一个完善的多层次的融资体制,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
三、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实施程序
1、发起人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
发起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即确定所需融资规模,然后对现有的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据证券化的具体目标选择一定数量的资产,将这些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形成一个资产池,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适合于证券化的资产应具备以下特征: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该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该资产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对债务人的效用很高;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该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对中小企业来说,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和具体投资项目等可以成为证券化的资产,满足融资需求。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是作为大型企业的配套企业存在的,它们与大型企业的业务往来产生了相当规模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有大型企业的信誉作保障,坏账率比较低,具有证券化价值;中小高科技企业可通过对无形资产进行证券化,一方面无形资产经过结构性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技术处理后,总体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所发行的证券风险较低;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投资无形资产支持证券,能够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收益。因此,以无形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对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对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前期项目已经投入营运,并且能够产生稳定的预期现金流,中小企业运用资产证券化,以项目产生的预期现金流为支持,面向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以获得企业急需的资金,从而摆脱其融资“瓶颈”。
2、成立特别目标公司SPV,发起人向其出售资产池
资产池确定后,需要创立一个特别目标公司(SPV)。SPV可以是一个投资公司、投资信托或其它类型的实体公司,是处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机构,有时由发起人直接设立。在组建SPV时必须做到:债务限制、设立独立董事、保持分立性、满足禁止性要求。在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结构要素中,SPV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整个证券化融资能否成功运作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
SPV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有效地形成“破产风险隔离”,将项目资产及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分开,融资风险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发起人自身产生的风险无关,以确保一旦发起人破产,投资人对证券化的资产有法律效力的强制行使权,从而达到保护投资人的目的。
3、完善证券化结构,进行内部评级
SPV确定后,在包装组合资产、设计证券结构之前,必须首先完善资产证券化结构,与相关的参与者签订一系列法律文件,明确证券化过程中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SPV还要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组织结构设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及资产证券化结构进行内部评级。评级机构在了解SPV基本情况和资产组合的信用状况后,提出初步的评估级别,如果该级别与SPV预期的级别出现差距,评级人员会提出证券化结构安排或信用增级的具体建议。
4、信用增级
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信用增强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必备条件和催化剂,其目的是提高资产证券化的资信等级,从而提高定价和上市能力。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资产信用。通过资信评估,可以把特定债务信用(债项评级)从整体信用(主体评级)中有效剥离出来,评级可以直接集中在具体资产或资产组合对投资者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上,从而使债务取得较该资产原始拥有者更高的信用等级,使信用提高。
SPV可以采取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内部信用增级通过发行优先级债券和次级债券的方式实现,外部信用增级可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实现。信用增级提升了融入资金方或受托人的资信质量,从一定程度上割断了发起人或受托人的资信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起到了风险隔离和屏蔽的防火墙作用。
5、信用评级
在完成信用增级后,由评级机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的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能够降低发行成本。
6、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
SPV出售证券,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后,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价格,向原始权益人支付价款,完成融资过程。
7、实施资产和资金管理
SPV指定发起人或者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资产的现金收入,并将其存入托管行。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转交SPV进行资产管理,准备到期还本付息。
8、清偿本息
SPV委托托管银行按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本息。本息清偿完毕,各种合同终止,全过程结束。
四、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
1、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具备较高的信用级别
尽管中小企业的信用条件有所改善,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更多地还需要通过增强外部信用得以实现。以政府为主导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不仅可以对资产证券化辅以严格的风险测定与评估,对拟进入资产池资产的风险类型、期限结构进行结构性分解和匹配,以达到特定效果,满足特殊要求,更重要的是能够提高证券产品的信用级别,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和发起人的要求。
2、组建具有政府背景的SPV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SPV对整个证券化融资能否成功运作非常关键。组建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充当SPV,可以顺利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能广泛挖掘各中小企业用于证券化融资的资产,实现资产充分组合,使风险得到充分对冲,同时有利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提高;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顺利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以政府部门出资为主,吸收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甚至自然人的资金,建立专项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专门买卖为中小企业融资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活跃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同时,国家也应制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专项投资基金发展,鼓励更多机构和个人投资专项基金。
3、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资产证券化需要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在发起人的资产出售环节,需要正确核定资产的价值;在SPV的信用增级环节,需要一些担保、购买从属权利等手段;在证券发行前,需要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在证券发行时,需要必要的信息披露。这些环节的成功实施,都依赖于良好信用基础的建立,而当前我国的信用状况难以满足这些需要。
4、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目前,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还存在一些法律障碍。如SPV的组建受到《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制约;在会计处理和税收上存在一些法律障碍;而对于“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法律界定还是一片空白;债权转让也受到我国《合同法》的制约等等。因此,应结合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关联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资产证券化运行在法制的轨道上。
【参考文献】
[1] 雷星晖、任国栋:基于资产证券化原理的中小企业融资研究[J].管理科学,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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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卫柏:资产证券化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2006(2).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信用度提高政府支持
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一种金融创新,它以完善的创新设计安排突破了法律、会计、税务的监管障碍,促进了金融市场向非中介化方向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尚处于试点阶段。本文拟从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出发,来探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提高问题。通过分析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顺利发展的关键在于信用提高,而在试点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提高需要政府支持。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
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融资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证券化(即股票、企业债券融资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以整个企业的信用为基础进行融资,而前者仅是以企业的部分资产为基础进行融资。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以企业的部分资产为基础进行融资,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使这部分资产与企业的其他资产隔离开来,使投资者的收益完全来自于这部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而不受到企业整体信用状况和风险的影响。这就需要通过设计一定的交易结构来实现,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本质上是一种结构融资。
资产证券化与一般的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破产隔离。特设交易实体购买资产组合是一种真实销售,在法律上不再与发起人的信用相联系,是一种有限或无追索权的销售活动。实现了破产隔离,即证券化资产组合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清算资产,从而有效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规避风险。证券化汇集了大量的、权益分散于不同债务人的资产,从而降低了资产组合中的系统风险;通过资产的真实销售,证券化将集中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转移和分散到资本市场;通过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将不同信用等级的证券分配给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
信用提高。信用提高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状况与发起人、特设交易实体的信用状况分离开来,从而使本身信用等级不高的组织通过信用提高,也有可能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提高的重要性
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本质决定了被剥离资产能够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所在。从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流程来看,其实质就是发起人把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即归根到底是一种发债行为。投资者所购证券的质地、价格、收益等就成为这一行为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于是风险因素便是制约被剥离资产能够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关键因素。
资产证券化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证券化的资产价值和实际价值的差异。万一借款人还不了款,将把资产进行拍卖还给债权人,但资产拍卖时很可能会缩水,这就可能会使投资人遭受巨大的损失。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实施信用提高,通过信用提高既使得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摆脱发起人的资信,以低成本发行,同时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在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阶段客观上尤其要注重做好信用提高。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
对于资本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而言,由于我国对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较为严格,大多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一旦其经济状况下降,或者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无法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就会被排除在正常的社会融资体系之外。资产证券化为他们提供了新型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对于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健全和完善,缺乏多种多样的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不同偏好的投资需求。面对不确定的市场环境,即使在存款利率很低的情况下,居民也不得不将其大部分金融资产以银行存款的形式保存。投资者急需一种风险明确、收益稳定、能满足不同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的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相当于一般证券风险小,相对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又有收益高的性质,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
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随着房地产贷款的迅速增加,银行的长期贷款迅速增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快速下降,同时,货币市场基金的迅速增长以及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会加快分流国内商业银行的存款,这些潜在的危机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尤为渴求。
我国资产证券化信用提高的风险分析
结合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关注的风险来说,投资者关注的风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打包的资产
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分类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其中,无论是住房抵押贷款,还是信贷资产中的优良资产,都承担了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可以是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首选目标,投资者也是乐于持有这些证券化产品的。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商业银行实际上是不情愿将这些优良的资产证券化的,而是希望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将手中大量的不良资产分散转移给众多的投资者。从对资产证券化多年来的讨论看,更被看作是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就我国国情而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既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也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产物,而且评估难度大,即使是经过专业机构公正评判,也很难准确预测将来数年产生的稳定现金流。可以想象,要投资者对这些拟证券化的不良资产进行研判和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其困难无疑是巨大的,而这也正是证券化所具有的特定的风险与收益重组与分担机制的本质。进一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要具有很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需要具备相当高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成为商业银行风险转移之后的最后接棒者。而事实上我国的投资者还不够成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无法理性面对,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二)打包资产的评级与定价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原理,无论是相对优质的住房贷款,还是劣质的不良资产,要想实现真实出售、资产隔离或破产隔离,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这些资产进行打包定价,然后出售转移给SPV。有些情况下,还需引入信用提高,借以提高证券化后资产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而无论是打包资产的定价,还是信用提高,都需要有一个相对完善有效的市场环境和足够多的具有权威公信力的资产评估或信用评级机构。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信用评级报告是该产品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现阶段这些市场中介机构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就信用评级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透明度不高、标准不统一、市场秩序混乱、公正独立性不够、投资者认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培育一个成熟的评估、评级市场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有强大游说能力和处于垄断地位的商业银行是否会利用市场环境不成熟、信息不对称等有利条件谋求不当得利,使投资者置于价格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确实值得投资者关注。否则,投资者自身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三)投资者能否及时取得现金流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证券化资产在出售以后,原始权益人不再承担管理该资产法律上的义务,但作为贷款服务管理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贷款的后续管理,主要是将借款人的还款交给资金托管银行,并向受托人提供服务报告。但是这种安排实际上是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的。最关键的是贷款服务管理人既然已经不再承担管理证券化资产法律上的义务,因此也就丧失了忠实履行贷款服务管理人的动力和积极性,而这对于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稳定的现金流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还有,由于信贷资产(包括所谓优质资产)已经被彻底转移到SPV,其原有的借款者很可能产生不按时偿还贷款的道德冲动,而确保贷款按时回收,贷款管理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很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都涉及信用提高。这些问题在当前我国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市场信用体系发展滞后的现实情况下要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没有政府的支持显然是不可想象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