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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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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申请书

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文第1篇

名称: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文第2篇

房屋财产保全申请书1

 

申请人:___

 

被申请人:___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位于__省__市__单元_号的房屋。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___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等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审核,准如所请。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房屋财产保全申请书2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县支行,住所地__县__镇万寿街中段。负责人郭武山,行长。电话:7__X9(办电)

 

被申请人:__县通大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__县__镇。法定代表人董德中,董事长。电话:76__66被申请人:董德中,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__县__镇。电话: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位于__县____红旗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建房字第140695号)予以查封。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__县通大摩托车有限公司发放贷款50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7月9日,贷款以被申请人董德中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昌房字第20079号)抵押。贷款到期后,贷款本息均未按期清偿。现该笔贷款抵押房屋处于建凌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范围内,其周边房屋已经拆除,申请人的抵押物处于极不稳定和不安全状态之下,风险极大。

 

现申请人已对被申请人就该笔贷款向你院提起诉讼,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保证本案裁判的有效执行,特向你院提出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依法提供相应担保。

 

此致

 

辽宁省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县支行

 

20__年1月28日

 

房屋财产保全申请书3

 

申请人: 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民族: 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__________公司

 

住所地:北京__区__________花园B栋一层__号

 

法定代表人:__X 联系电话:010-____X

 

请求事项:

 

恳请贵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信合长丰京汉分社的存款 元,账号为:__________。或冻结被申请人其他账号等值财产或房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向贵院起诉。因被申请人经营期限即将于20__年3月到期,被申请人面临被注销或吊销的可能,并且极为可能转移资产对抗诉讼。鉴于上述紧急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人同时愿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此致

 

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__年月 日

 

房屋财产保全申请书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查封被申请人________名下的位于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号楼______单元______的'房屋一套,禁止该房进行办理产权转让或变更行为。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特提请贵院对该房屋作出保全。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文第3篇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xx年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文第4篇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只有通过主动申请财产保全才能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抽逃或者隐匿财产以达到保障自身实体权益的诉讼目的。然而财产保全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为当事人提供的这项服务就是为了协助当事人能够通过财产保全实现最终的诉讼目标。

    二、操作流程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担保公司在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签约

    3、申请人与担保公司就提供担保服务签约并由担保公司向相关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

    4、担保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案件的保后跟踪

    三、需提交资料

    (一)案情资料

    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

    2、该案件诉状副本

    3、该案件证据材料副本

    4、需保全财产的线索

    (二)当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所需的身份证明

    1、个人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三)当申请人为法人时所需的资格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

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审查要件的规范沿革

我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保全制度通过法的移植而设立,在经历了十数年的实践后,逐步发展起来。

(一)初创阶段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肇始于2000 年,来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依入世协议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我国将TRIPS 转化为国内法,最早当属《专利法》(2000 年修正)。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从条文字面来看,专利行为保全的要件包括两项:侵权可能性和难以弥补的损害。

与《专利法》同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专利行为保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时,除了要考虑侵权可能性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之外,还应考虑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专利行为保全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解除有关停止措施。结合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可知,申请人的担保实际上是被申请人利益的动态保障机制,当双方利益失衡时,行为保全的正当性需要重新考量,故在审查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时其实还隐含着对双方利益平衡的因素。综上所述,专利行为保全申请有四个审查要件:侵权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公共利益。《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行为保全解释》)的相关规定与专利法领域高度统一。在著作权法领域,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直接规定准用《商标行为保全解释》来统一规范。据此,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三大领域至迟于2002 年已经通过司法解释构建起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要件规则。

(二)发展阶段

2013 年元旦,《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实施后,对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进行了统一规范。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诉中保全)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客观地讲,新法的实施给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将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扩张至整个民商事领域,故除三大传统知识产权领域之外,不正当竞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也具备了实施行为保全措施的可能;二是在行为保全申请要件方面作出了与三大传统知识产权法不同的规定,使得知识产权类行为保全在审查要件方面出现新的困惑。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中行为保全时,需要考虑的是会否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而在诉前行为保全时,则需要考虑会否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仅从文义上来看,两者似乎有着不同的侧重。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时间晚于现行《专利法》、《著作权法》,在行为保全的审查要件上的不同,本来可以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解释,但是现行《商标法》的修正晚于新《民事诉讼法》,其中却保留了与《专利法》、《著作权法》相同的行为保全审查要件,如果采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解释,似乎又会使审查要件跳转到之前的规定。这就给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如何统一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要件提出了问题,《征求意见稿》的重大意义由此体现。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必要证据和被申请人提供的必要证据对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四要件,判断是否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将难以弥补的损害界定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通过金钱赔偿难以弥补或者难以通过金钱计算的,并将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准用于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认定。同时,该条规范分别从正反面对难以弥补的损害列举了示例和例外。显然,《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遵循了以往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要件,并在此基础上作了发展和细化。

二、审查要件的域外借鉴

行为保全在国内的历史虽然并不长,但它在国外却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在其审查要件方面也曾有过争论,其中的经验与教训对构建我国相关制度不无裨益。

(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将行为保全称为中间禁令(或临时禁令),它是一项由英国衡平法院创设的临时救济措施,在审查要件方面,判例始终遵循公正和便利规则,1 但对如何解释这一规则却莫衷一是。英国早期的中间禁令裁决曾认为,中间禁令应当关注原告有权获得救济的较大可能性(probability)。2 上议院曾指出,获得中间禁令的案件应该是申请人确立了一个被申请人对其违反义务的初步证明案件(prima facie case)。3 上诉法院更有裁决认为,中间禁令的应该是被寻求保护的权利客观存在的有力的初步证明案件。4初步证明案件意味着中间禁令的申请人已经获得了证据优势,这种优势有时止步于事实判断,有时则进入法律判断的范畴。当然,英国司法界对此也有不同声音。上诉法院在琼斯案中表示,禁令的应该是一个确需审理的案件。5 上议院在著名的氨基氰公司案中指出:在中间禁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语境中,使用较大可能性、初步证明案件或有力的初步证明案件的表述导致对临时救济所达成的目标产生困惑;毫无疑问,法院必须确信请求并非无理取闹或恣意骚扰,换言之,一个严肃的问题有待审理;审查中间禁令不应以初步证明案件为基础,而应着眼于有待审理的严肃问题,申请人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禁令对双方损害的权衡,如果还不足以决定,则考虑便利的权衡。6 此后,有待审理的严肃问题的观点似乎成为英国司法界的主流观点,直到2004 年欧盟理事会颁布《关于实施知识产权的指令》。

美国联邦法院在讨论临时禁令的审查要件时,通常适用胜诉的较大可能性、7 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困难(或衡平利益)的权衡以及公共利益四要件。当然,联邦法院对该要件组合也存在不同认识。早在20 世纪50 年代,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即指出:经过权衡,在原告的处境更为困难时,通常只要原告提出严肃的问题,使之成为诉讼及进一步细致调查的公平基础即可。8 这种灵活的滑动标尺(slidingscale)规则后来在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演变为两个替代要件组合:一是在胜诉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只需要考虑损害难以弥补的可能性(不需要满足较大可能性);二是申请人如果未获禁令救济将陷入明显困难的,只需要考虑指向案件实体的严肃问题(不需要满足胜诉可能性)。9 2008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温特案中重申了四要件组合,并强调对难以弥补的损害适用可能性(possibility)标准过于宽容,应采较大可能性(likelihood)标准。10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至今仍坚持其第二个替代要件组合,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并未阻止其用严肃的问题标准来评估胜诉的较大可能性。

(二)大陆法系

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保全制度一般都是统一规定,称作假扣押或假处分,因为两者都是临时执行措施,其目的都是固定,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固定财产,行为保全的目的在于固定行为状态,故行为保全一般被称作规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

就假处分的必要性考量而言,德国《民事诉讼法》12 第940 条规定:因避免重大损害或防止即将发生的暴力行为或因其他理由,对于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特别是长期持续的法律关系,有必要规定其暂时状态时,可以实施假处分。该法第921 条规定:如对对方当事人可能受到的损害提供担保,即使就请求权或假扣押理由未能释明,法院也可以命令假扣押。即使对请求权和假扣押理由已经释明,法院也可以命令于提供担保后实施假扣押。显然,德国法官被赋予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灵活运用担保手段分散假处分错误的风险。

日本《民事保全法》13 第23 条第2 款规定:确定临时地位的假处分命令,为避免所争执的权利关系给债权人造成显著的损失或紧迫的危险而必要时,可以发出。尽管大陆法系各国采用的措辞略有不同,但其要义基本相同,即避免重大损害或与此相类的紧迫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