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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审计; 财务审计; 免疫系统; 审计预警
一、引言
审计是伴随着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是甄别经济信息、保障经济活动按照既定规划与要求正常执行的必要手段。现代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对审计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已不再局限于以往单纯基于会计信息基础上的事后“查证”功能,而是逐渐从控制导向型审计转向了风险管理型审计,即围绕经济运行主体的既定目标,从检查、评估风险到预警、控制和化解风险。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描述审计职责时就曾提出:审计师应该“在不损害客观性和独立性的基础上提供确认和咨询服务,促进公司防范风险和进行公司治理”。本文借鉴财务预警分析原理,结合审计所应承担的查错纠弊、警示预险的功能,探讨审计预警系统的基本构成要素,构建审计预警框架,为进一步发挥审计作用、防患于未然提供方法上的参考。
二、审计预警系统构成要素
预警系统,是指能够快捷、准确地分析经济问题或经济风险可能发生的蛛丝马迹,及时把握潜在危机出现的前兆,迅即发出警示通告及缓解或消除危机相关建议的一套完整的措施或评价模式体系。其主要功能在于提前预知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与危机、提前预警、消除隐患。而审计预警系统,就在于通过评价被审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揭示其经济运行或财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促进被审计主体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监控、提升经济活动效益,是审计内涵与外延的实践性扩展。
笔者认为:审计预警,应在明确预警、排警的前提下,结合被审计单位内外部环境状况,对其公司运行的重要影响因素(包括管理机制与制度执行等)进行评价,将风险识别及信息传递、预警提示等有机结合,以保证预警系统目标的实现。因此,审计预警系统的主要构成要素应该包括对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的评价、对公司治理机制与执行力度的审计、对相关风险识别的审计以及信息分析与预警提示这四大要素。
(一)对内外部经营环境的评价
这是审计预警系统的出发点和基本前提。内部经营环境如管理方法的先进性、计算机网络审计的运用程度、财务收支体系、权益制衡与内部协调运作能力、资产与资本构成等等;而外部经营环境应考虑相关政策的影响、资本市场与客户市场等等。只有首先了解被审计主体所处的经济环境,分析不同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才能对其有一个较为全面客观的评价,提高预警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二)对公司治理机制与执行力度的审计
这是审计预警的基础内容。治理机制与执行力度是维护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抵御不法行为与不良现象滋生的基础,也决定着审计预警系统运作的特点、目标和运作方式,进一步影响审计预警系统发挥的效率。在这一方面应特别注意公司组织机构中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问题反映与处理系统、经济安全防范机制等等。
(三)风险识别
这是审计预警系统的关键环节,影响着审计预警系统最终目标的实现。风险识别是对影响经营目标达成的相关风险的辨认和分析,包括风险识别手段与方法、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评估等。要分析企业对风险识别的充分性和对风险衡量的准确性,以及针对风险提出的相关应对建议。只有识别风险和估计潜在的风险程度,才能有效地实施防范,有针对性地开展控制,其结果决定着整个审计预警系统运作效果的好坏。
(四)信息分析与预警提示
这是审计预警系统的核心。其直接功能是关注企业财务与资金安全,关注资产完整、经营活动是否正常运作,监督评价财务与经营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并在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发现潜在的、隐含的问题苗头和不良倾向,并通过审计调查、审计分析和风险识别,评价可能发生的风险程度及产生的可能影响或损失,及时发出预警提示信号、提出整改或应对建议,防止风险爆发导致的决策失误和经济损失。
三、审计预警系统层次模型
影响被审计对象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因素很多,不同因素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企业不可能均衡地分析考虑每一影响要素,而应有所侧重,针对具有关键影响的、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进行分析、检测、预警。这不仅体现了审计工作与审计预警中必要的轻重缓急,也有利于降低审计预警系统的运作成本,保障审计预警机制整体运作的高效与合理性。
因此,结合上述构成要素分析,可以勾勒出审计预警系统的如下层次模型(见图1)。
其中,第一层次包括对公司内外部环境的评价和对公司治理机制与执行情况的审计,属于预警系统中的审计预防功能。通过收集被审计对象的各类财务、经营或经济活动信息,以及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政策、社会、市场状况等信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与财务活动进行跟踪、监测,评价实际情况与目标、预算、标准或期望等等之间的差异,分析产生各类偏差的原因,以监测可能产生不利状况或经济问题的踪迹。
第二层次是对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及风险进行审计识别,通过对预警要素各类信息进行审计分析,识别可能影响企业经营正常运作的不利因素或引发危机事件的苗头。特别是当某类重要的经济与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或某些经营与管理关键要素不健全或者缺失时,更应及时识别、评估风险,确定预警等级。
第三层次是结合以往历史资料的统计比较以及对现行状况的跟踪监控,依据风险识别所确定的预警等级,发出相应预警提示,提醒、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尽早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潜在风险演变成现实的损失。
此外,信息分析传递与预警提示应充分考虑审计监管的有效性、信息传递通道的畅通与及时性以及对审计明示问题的督促整改力度。只有配备必要的跟踪问效机制,保证预警与提示作用的确切落实,才能真正达到防范与化解风险的目的。
四、结论
只要有经济活动,就一定有对审计的需求。这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或使用权等多重权利分离状态下人们对甄别经济信息、降低经济与管理风险、维护经济信用的基本要求。2008年,国家审计署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审计本质上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意味着审计不应该只是被动的和静态的事后审查,也不应仅仅只局限于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及其财务收支的审核及监督;还应该强调主动的、动态的、全方位的事前与事中分析预测、跟踪反馈。作为这一“免疫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有效的审计预警不仅应该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产生的苗头,还应该具备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行为进行问题诊断、“对症下药”、“治病防病”的功能。通过对被审计主体各项审计构成要素的审计分析与评价,发现公司治理机制与组织架构中存在的不足、财务控制中存在的弊端、内部管理中存在的缺陷、监督执行中存在的漏洞等等,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与差错弥补等措施,达到从根本上堵塞漏洞、避免风险的再次发生,将错误与腐败的苗头扼杀在萌芽中。
【参考文献】
[1] 吴星.浅谈联网审计预警系统[J].中国审计,2009(18).
[2] 任秀梅.李东光.经济安全审计预警系统架构研究[J].价值工程,2012(2).
关键词:农业科技传播体系;政府主管;公共治理;转型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1)12-0066-03
科学技术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起着尤为关键的作用,而在不同的农业科技传播体系下,同量的资源会产生出异质性的科技传播效果:当农业科技传播体系中的各构成要素能够有效互动并产生正效应,则这种体系能够使得已有资源发挥“1+12”的整合效用;反之,则会使大量的资源及创造力在系统内部被消耗或浪费掉。
一、当前我国“政府主管”型农业科技传播体系的特征
从整体上讲,当前我国农业科技传播体系具有非常明显的“政府主管”特质,它以政府农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科技推广机构作为农业科技知识传播的主要管理者、农业科技知识供给的主要组织者,并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式实现农业科技知识的传播。
从科技传播主体视角来看,政府农业管理体系及其所属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处于核心位置,包括关键技术的大规模推广、新科技推广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农业科技推广资金等大都是通过政府部门来推动。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既是农业新技术开发的组织者,又是新技术的选择者,同时还是农业新技术推广的管理者与服务者,在我国现阶段各类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的技术服务中,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占70%以上。随着我国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组织、机构、经济实体开始(如民营类及国营类涉农企业、农业科技咨询及服务机构等)加入到农业科技传播领域,为农户获取新技术、应用新技术提供了另一条新的路径。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非政府性的市场投资占据非常小的份额,如2004年我国的非政府农业科研投资仅占全部农业科研投资的4.4%左右,仍远低于发达国家及多数亚洲发展中国家的水平①;市场法治环境仍有待进一步改善,新技术、新品种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及维权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我国农业科技传播仍然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式科技传播模式,信息通道缺乏开放性,主要通过政策的下达与实施来实现自己的职能,“行政命令”成为农业科技推广机构的主导性工作动力,并形成了“农业部――农业厅――农业局――植保站、农机站等――村农技服务部门”这样一套完善的农业科技推广及服务体系。我国农业科技传播体系具有“刚性管理”特征,其调整动力主要来自行政体系自身,更多属于“内调整”,缺乏源于外部(如农户)的动力调整机制;另外,在要素整合方式上,亦主要采用“刚性”模式,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及其对资源的控制来实现对农业科技传播体系各构成要素(如科协、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系统)的整合。农户在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中处于被动位置,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农户既很难参与到科技推广决策环节中,亦较难有效地进行信息反馈。由于我国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普遍处于较低水平,加之农户自身的自组织程度较低,一定程度上使得来自农户群体内部有限的科技创新力无法有效的推广与传播,这种现象又加剧了农户对政府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依赖。
二、我国农业科技传播体系问题的凸显
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政府主管”型农业科技传播体系为我国农业的发展、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升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具有其国情适用性,如:使有限的农业资源得以集中使用,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农业科技传播体系;可以依靠国家的行政力量规模化推行先进农业技术,有助于关乎农业整体发展的关键性新技术得以较快地推行②。但是,随着的不断推进、农业市场化的加快,以及政府所属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自身的局限性,使得我国农业科技知识在推广、应用、供需接洽等方面出现各种问题。
一是政府指导失灵。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推进,广大农户开始重视适应市场需求的经济作物,市场类的经济作物具有变化性、多样性、风险性,因此,它要求知识供给者能够适时掌握新的技术需求信息并及时地传输给农户,但是,当前我国政府所属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信息供给渠道具有一定单向性特征,缺少相应的信息回馈路径;往往更多地关注主要农作物,且主要解决一些共性问题及关键技术,但是,对于广大农户在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具体的技术问题及技术需求,往往是难以顾及。当前我国农业科技传播体系仍然是依照传统的行政模式建立起来的,农业科技资源、信息的分配是通过上级的业务指令和同级的行政命令,从而形成以“向上负责”为基本特征的动力机制。与之相比,农户需要什么样的技术、农民在具体农业实践中遇到哪些困难等问题,则与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人员的利益处于一种“间接”关系,这一定程度导致来自基层农户诉求层面的激励机制的弱化,“政府推广机构自上而下地行使行政性推广职能,很少考虑农民真实的科技与信息需求”③。
二是市场参与失效。当前我国实行的是,这是一种以单个家庭为最小单位的农业经营模式,当面对以利益为导向的市场时,单个农户在新技术搜集、选择及应用,以及技术维权时会面临诸多问题,可以总结为“市场参与失效”现象。首先,农户获取新技术信息的方式仍然是比较被动,特别是对于广大科学文化水平、鉴别力并不强的农户来讲,他们主要还是通过“模仿”、“被动接受政府或涉农企业所给予的信息”等方式来获取新技术信息;其次,广大农户对于涉农企业仍然存有一定程度的不信任感。如新技术排斥心态,或源于传统种植方式的惯性认同,或源于对市场风险及新技术风险的盲目惧怕,导致一部分农户不愿意接受新产品与新技术;新技术盲从心态:一部分农户单一地根据市场价格走向选择新技术或新产品,但往往由于对市场、技术及融资风险的准备不足而陷入困局。农民维权的一个重要过程是“维权显化”,即主动将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向相关部门或协会反映,但是在单个农户式的维权活动中,很多农户权益被损害现象“被消失”,这一方面源于农户自身的维权意识较为薄弱,另一方面则源于单个农户式的市场维权方式由于缺少组织化的支持力量,使许多农户迫于诉讼程序、诉讼资金等方面的压力而选择沉默。
三是系统整合困局。当前,我国农业科技传播体系所出现的另一个问题是各构成要素间尚没有形成信息、资源、创造力的有效整合,如“农业科研―农户需求”间的整合失效,当前农业科研机构表现出重学术轻实践、重科研轻转化、重研发轻经营、重实验轻推广倾向,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④。由于“政府指导―市场需求”间的整合失效,我国当前的政府农业科技传播体系在向广大农户传播新技术时并没有向后者提供充分的市场咨询、技术的市场效应评估等服务;农业科技传播对象――农户在我国农业科技传播体系中的作用缺失,农户决策参与缺位、信息反馈缺位、权益维护体系缺位现象较为突出。
三、积极构建“公共治理”型农业科技传播体系
构建“公共治理”型农业科技传播体系,其路径便是要通过引入公民社会理论,发展基层农户自组织系统(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扩展农村的公民社会空间,使我国农业科技传播体系形成“政府―市场―农村公民社会”三个要素间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局面。
一是“公共治理”型农业科技传播体系的特征。“公共治理”型农业科技传播体系在价值导向上具有自己的鲜明特征,包括将农户视为“积极的行动者”,改变将传统农户视为“被动的知识接受者”做法;“知识的供需动态平衡”成为农业科技传播的重要目标,改变我国传统的单纯以“科技供给能力”作为核心诉求的传播理念;适度提升农户自组织在我国农村科技体制改革中的话语权,为我国农业科技推广系统改革提供另一种动力。在“公共治理”型农业科技传播体系中,政府农业管理部门更多的体现出“服务性”、“合作性”、“宏观指导性”,其角色由“划桨”转变为“掌舵”,改变传统的“绝对掌控者”角色,强调政府农业管理部门权力的有限性及外部监督性特征⑤。同时,除了政府管理模式外,“公共治理”型农业科技传播体系还关注以农户自组织为基础的“自我管理”模式。在“公共治理”型农业科技传播体系中,私人科技知识、自组织型科技知识被放在一个更为重要的位置。农业科技传播需要农户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新农业技术的创造需要农户土壤,需要创造相应的条件鼓励农户间的新技术传播。除了强调政府、市场农业科技传播路径的作用,它还重视来自农户内部的(特别是农户自组织系统内部)的以平行传播、自主接受为主要特征的科技传播路径,其科技信息传输渠道具有更强的开放性、包容性、多元性特征。从科技传播决策过程来看,“公共治理”型农业科技传播体系的决策机制更具有开放性特征,它提倡决策过程的多主体参与性,使更多的信息需求及信息供给主体能够加入到农业科技传播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更多地体现了一种“与农共治”的思想,农户的科技决策参与、科技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反馈等成为其重要特征。
二是“公共治理”型农业科技传播体系的运转机制。“公共治理”型农业科技传播体系强化了农户自组织系统在农业科技传播政策制定、监督、反馈过程中的作用,农户自组织系统的决策参与成为其重要标志。之所以将农户自组织系统视为农业科技决策的积极的参与者,主要是因为它拥有以下优势:首先,它本身便是农户自身的组织,能够较好地反映其组织成员的利益,相比基层农村行政管理体系,它在某些方面确有其优势;其次,相比个人式的意见反映方式,它具有代表性强、管理成本低、有利于沟通等优点,可以在各级农业管理机构中建立“农户自组织系统协商办公室”,其成员主要是当地农户自组织系统民主选举或选的代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专门负责与农业管理部门之间协商,并能够参与到科技决策过程中去,其功能体现在农业科技传播相关政策制定的参与权、对我国农业科技传播政策的谏言权、对农业管理部门权力运作的监督权,体现了“有限政府”思想,赋予农户自组织系统更大的话语权,在面对不合理的科技供给行为时,农户可以通过自组织系统向农业管理部门进行合理交涉。
在“公共治理”型农业科技传播体系中,农户参与市场的方式开始由传统的单个参与逐步转变为组织化应对。通过建立各种形式的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发展合作经济,为农户获取、应用及传播新技术提供组织保障,共同应对大市场的各种挑战。其优势在于:(1)降低新技术信息获取成本,农户自组织系统可以通过组织成员的群体智慧,互通有无,扩大对市场信息、新技术信息的感知力空间,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各种损失,如“经纪人带动”模式。(2)降低新技术及新品种使用风险,通过组织力量构建形成新技术实验、评估、传播平台,针对新技术实际运用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将新产品小范围地推向市场,考察新品种或新技术的市场接纳度。(3)提高农户的市场谈判力,一定程度上打破买家的市场垄断状态,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农户自组织系统通过组织的方式将散户的资源、产品集中起来,并通过组织代言人与买家进行谈判,这样不仅可以通过集中买卖来降低生产及交易成本,同时亦可以应对买家的利润挤压⑥。
“公共治理”型农业科技传播系统将“刚性整合”(即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及其对资源的控制来实现对农业科技传播体系各构成要素的整合)转向为“软性整合”。所谓“软性整合”,是指以农业科技知识的“供需平衡”为目标导向、以“服务――反馈”作为主要管理方式,将农户自组织系统作为联系农业科技传播体系各构成要素的“沟通桥”,使政府、农户、科协、科研单位纳入到一个互动性更强、联系性更为紧密的统一体中,实现科技供求信息间的更高效流通与整合。在“公共治理”型农业科技传播体系中,农户自组织系统一方面联接着农户,代表组织成员的利益,尊重组织成员的意愿,实现新技术在系统内的传播;另一方面它依靠自身的组织化优势(如资金、资源、信息、人力等)不断加强与政府及其所属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机构、科协、市场等要素之间的关系,实现农业科技知识的供需互接。通过以上两个方面,实现知识需求与知识供给间的良好互动。
需要强调的是,“公共治理”型农业科技传播体系理念并不是要从根本上变革我国现有的农业科技传播体系,而是试图通过对现有农业科技传播体系各构成要素间的关系进行适当调整,强化农户自组织系统的作用,来提升我国农业科技传播体系的运转效率、知识传播质量,同时使得农业科技传播系统实现更好的知识“供给”平衡。这一过程不是突发性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注释:
① 胡瑞法、时宽玉:《中国农业科研投资变化及其与国际比较》,《中国软科学》2007年第2期。
② 刘燕、万欣荣:《中国社会转型的表现、特点与缺陷》,《社会主义研究》2011年第4期。
③ 高启杰等:《农业推广组织创新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页。
④ 黄家章、李思经:《农业科技传播在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应用》,《安徽农业科学》2010年第17期。
⑤ 靳文辉:《政治权威、政治稳定与政府宏观调控》,《社会主义研究》2011年第1期。
商业模式是近年来管理学领域研究的热点。许多创业者尽管能够识别很好的创业机会,拥有丰富的资源,但仍然无法成功创业创业,究其原因可能是没有能够设计出合理的商业模式。彼得德鲁克曾说过,未来企业的竞争不再是只限制在产品或服务,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可见商业模式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学者们对商业模式的探索也越来越深入。本文从商业模式内涵、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商业模式评估等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理清现有研究发展的脉络和不足,并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关键词】
商业模式;内涵;构成要素;创新;评估
一、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商业模式作为专业术语出现以来,围绕商业模式的理论探讨逐渐兴起。目前,众多学者探讨了商业模式的方方面面,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均有很大的发展。本文系统梳理了商业模式的内涵、构成要素、创新以及评估这四个方面的相关研究成果,以期发现现有文献的不足,为后续研究提供更为丰富的视角。
二、商业模式内涵的研究
商业模式的内涵具有复杂性体现在商业模式是一个系统,研究者很难全面的去把握,因此也就出现对商业模式多种多样的解释,无法形成较为权威的定义。在整理已有的研究成果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大部分是从盈利模式、运营结构、战略方向以及系统视角来定义商业模式的。
(一)盈利模式
企业经营的目的是获取利润来维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盈利的角度去理解商业模式也体现了商业模式的最终目的。Rappa(2000)认为企业的商业模式的核心就是指导企业如何赚取利润,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模式,并详细地描述企业在价值链中如何获取利润。Timmers(1998)认为商业模式是包含产品、服务和信息的框架,并在其中对参与者的利益以及利润的来源给予了很好的描绘。Afuah和Tucci(2001)认为商业模式是企业获取利润的依据,他们认为,企业通过提供比竞争对手更大的价值来赢得顾客赚取利润。Itami和Nishino(2010)认为,商业模式应该是一箭双雕,既要满足企业当前利益与利润诉求,还要服务于企业未来的发展。
(二)运营结构
Amit和Zott(2001)认为商业模式的核心是为企业自身、供应商、伙伴以及顾客创造价值,并且将商业模式看成是联结各商业活动参与者交易的平台。Mahadeven(2000)认为商业模式的框架式由企业与商业伙伴以及买方之间价值流、收入流和物流构成的。Magretta(2002)将商业模式与价值链结合,认为商业模式是描述企业如何运作的,并且以客户为中心为企业创造价值。Mayo和Brown(1999)提出商业模式是为了创建竞争力强劲的企业并保持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相互依存的关键系统进行的总体设计。
(三)战略方向
许多学者认为战略是与商业模式渐趋融合的。王伟毅和李乾文(2005)认为商业模式与战略有融合的部分,但是也存在着差别。他们认为,商业模式描述的是一个相互协调的有序系统而战略是将战胜竞争对手,获取良好的绩效为主要目的。但在很多时候,商业模式是与战略融合的。因此,从战略的角度来思考商业模式也是值得尝试的渠道。DussonTorbay(2002)等认为商业模式是对企业及其伙伴网络为获得可持续收益流,创造目标顾客群体架构、营销、传递价值和关系资本的描述。李振勇(2009)认为商业模式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核心,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的,高效的,并且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系统,企业通过提品和服务为企业获取可持续发展的资本的整体解决方案。
(四)系统视角
Morris等(2005)将商业模式的主要定义进行归纳分为三类:经济类、运营类、和战略类,并认为应用一种整合的视角来对商业模式进行定义。Osterwalder(2005)提出商业模式是一个商业模式是一个概念性工具,它借助一组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联系,用以说明一个企业的商业逻辑。它描述了企业向一个或多个顾客群提供的价值,企业为产生持续的赢利性收入所建立的架构以及移交价值所运用的合作网络与关系资本。
虽然学者们从多个侧面给予商业模式解释,但是本文可以发现在解释商业模式时逐渐倾向于“盈利模式+运营结构+战略方向”这三种视角整合来认识商业模式这一概念。因此本文认为商业模式是用来描述企业的盈利模式、运营结构以及战略方向的逻辑结构体系。
三、商业模式构成要素研究
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商业模式构成要素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早期对商业模式的研究大多是将商业模式简单的罗列,没有突出关键要素。例如,Howitz(1996)提出了价格、产品、分销、组织特征以及技术五个要素。Donath(1999)认为,商业模式构成要素是理解顾客、营销战术、公司治理、内部网络能力、外部网络能力五个要素。
近年来,学术界对商业模式构成要素的研究逐渐倾向于将各要素之间形成一个逻辑结构体系。比如:Gordijin等(2001)提出了e3value用于指导商业伙伴合作的价值网络建模,以及判断价值网络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的盈利能力研究。e3value的根本贡献在于提供了一种以价值为主线的研究方法,用于分析商业模式构成体系,并对体系中的价值交易活动建模,说明参与主体为谁提供何种经济价值。Osterwalder(2011)提出九要素模型,具体包括价值主张、消费者目标群体、分销渠道、客户关系、价值配置、核心能力、合作伙伴关系、成本结构以及收入模型九个要素。
本文认为对于商业模式构成要素的研究要么简单化,要么太过于丰富,还无法将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准确、简洁、全面的概括起来。虽然学术界对于商业模式构成要素的研究参差不齐,但是也有许多交叉的地方,比如顾客,价值主张以及经济模式等,这些关键要素的重复出现,体现了企业在运营过程对哪些环节的关注度较高。根据王伟毅与李乾文对商业模式组成要素整合的进行分析,学者们对构成要素的研究大多来源于案例的归纳总结特别是电子商务领域的案例,这样对商业模式构成要素的理解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四、商业模式的创新研究
商业模式创新作为商业模式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众所周知,创新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企业要想持续赢利并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就需要在商业模式的设计上持续创新。本文从商业模式创新的概念和商业模式创新的途径两个维度来对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
(一)商业模式创新概念的研究
现有对商业模式创新概念的界定呈现多元化的现象。本文根据文献[12]、[13]以及[14]整理了主要商业模式创新概念(见表1)。
表1商业模式创新概念概览
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卢小平.广州汽车:后来居上[J].大经贸,2007(3)
作者简介:
金晶(1990.02-),浙江宁波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2013级在职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东门支行,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
由表1可以看到,对商业模式创新的解释大部分围绕价值链、战略以及系统的视角来界定。虽然学术界对于商业模式创新概念在研究视角上存在许多分歧,但这也为深入研究商业模式创新这一领域提供了更多的思路。
(二)商业模式创新途径研究
1.从商业模式构成要素的角度
商业模式是可以分解为若干的关键要素的,从这些要素入手来设计商业模式,也是对商业模式创新的重要渠道。例如,Weill(2000)等提出的“原子商业模式”的概念,他们认为改变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并提出每个原子商业模式具有战略目标、营收来源、关键成功要素和必须具备的核心竞争力这四个特征,企业可以改变原子商业模式的组合方式来构成新的商业模式组合时,往往会忽略商业模式的整体性,这给商业模式创新带来了难度。Osterwalder(2002)指出,在商业模式这一体系中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价值主张、目标客户、分销渠道、顾客关系、核心能力、价值结构、伙伴承诺、收入流和成本结构等因素来激发商业模式的创新。
2.基于价值链的商业模式创新
迈克尔・波特认为任何企业的价值链都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创造价值活动构成的。按照其提出“价值链分析法”,企业的价值活动包括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两大类。价值链将企业所有的利益参与者都纳入其中,再进行优化排列。企业可以集中优势资源专注于价值链上某几个环节,在这几个环节上寻找利润增长点。企业也可以对价值链的某些环节的顺序进行重新排列。在价值链中,企业要处理好与上下游企业的关系。在衡量企业资源和外部环境条件下,对价值链优化整合可以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高闯、关鑫(2006)认为,在明确的外部假设条件、内部资源和能力(企业被界定在某一产业内)前提下,企业商业模式是企业价值链的一个函数,并可以将其看做是一种基于价值链创新的企业价值活动及对这些价值活动所涉及的全体利益方进行优化整合以实现企业超额利润的有效地制度安排的集合。
本文通过对商业模式文献的梳理,发现对商业模式的创新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很多不足。学者在对商业模式创新的研究汲取了对商业模式定义和构成要素等的相关研究成果,但还很不成熟,并且商业模式创新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的操作较少,缺乏实践的支持。从价值链和构成要素的角度进行商业模式创新的观点固然很新颖,但是价值链和构成要素是由许多变量组成,这给管理者在实践中带来很大的困难。
五、商业模式的评估研究
目前大部分的学者都致力于对商业模式定义、构成要素和创新等的研究,而对商业模式评估这一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并且很不成熟。Hayes和Fenngegan(2005)从创新(内部技术创新和外部创新)、经济控制、功能整合、供应链或价值链整合以及投入来源五个方面来对商业模式进行评估。本文根据Morris等(2003)提出的内部匹配性和外部匹配性以及DubossonTorbay等(2002)使用平衡积分卡来评估商业模式的基础上,利用主观测量法和客观测量法尝试建立了商业模式匹配度测量指标体系(见表2和表3)。
表2商业模式匹配度客观测量指标
总体来说,客观测量法所使用的指标虽然难以获得,但是其测量准确性相对较高;而主观测量法的测量结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导致测量结果模糊不清。
六、未来的展望
商业模式的理解一直都没有明确,学术界无法给予正式的地位,甚至有些学者认为其只是“纸上谈兵”而已。国内外对商业模式的研究日趋增多,并且越来越深入,可见商业模式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不是只有修辞学而已。
本文通过对商业模式定义、构成要素、创新以及评估的综述和
概括,也为日后商业模式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但是要想确立商业模式在理论界的地位,还需要学者们多多努力,来进一步解决在研究商业模式时出现的质疑和争论。本文认为未来至少可以从几个方面对商业模式进行深入的研究:
第一,准确界定商业模式的定义。目前,学术界对商业模式的定义有许多不同角度的解释,拓展了商业模式的研究视角,但不利于商业模式的深入发展,因此,在理论研究方面,首要任务是进一步厘清商业模式的定义,这会给商业模式构成要素、创新以及评估等的研究带来直接的影响。
第二,现有研究对于商业模式评估的关注度不高。目前,对商业模式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定义、构成要素和创新的研究,为了形成对商业模式更加系统性的研究也应对其评估问题进行探讨。
第三,本土化研究。对于商业模式的探讨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但是,目前国内的研究较少且不够充分。中国的文化有其独特性,我国的学者应借鉴国外的优秀研究成果加以本土化,使商业模式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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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一、突发事件的内涵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一般超出人们的预料,重大突发事件往往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剧烈的负面影响,可能成为激发社会矛盾、进而爆发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的直接原因,其具有突发性,种类的多样性,处理的复杂性,信息的不全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持久性、广泛性和连锁性等特点。
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一)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的概念
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是集突发事件之事前、事中和事后各项工作的应对能力综合。
(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的特征
1、整体性和系统性
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不是某一种单一的治理和应对能力,它涵盖了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发生过程当中以及发生之后的各项能力,集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反应和恢复于一体,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
2、公共资源参与度高
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处理的复杂性、以及较大的破坏性等特点。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政府部门起着无可替代的主导作用,但是要妥善的处理突发事件带来的破坏和后续性影响,仅仅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企业、社会组织和理性公众的积极配合和广泛参与是实现突发事件有效处置的重要一环。在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尤其是事中应急管理过程当中,需要相关法规、人员、资金、医疗、物资以及技术等的高度集中与配合。
3、社会关注度高
突发事件往往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些突发事件更是影响到国家形象和国家核心利益,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是检验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效率和为人民服务本领的磨刀石。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政府部门的一举一动都会受到国际国内社会的高度关注。
三、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的构成要素
(一)事前监测预警能力
事前监测预警是指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后果做出预告与警告并制定相关预案以减少损失的行为。事前监测预报能力建设是为了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有效的事前监测预警体系具有预见和警示、延缓及减缓、阻止与化解等多种功能。提高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能力,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提高政府和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是适应风险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事前监测预警能力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对突发事件的预、监测能力,对突发事件的预报能力,突发事件预警技术能力,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能力等。
1、对突发事件的预、监测能力
包括对已有及可能存在的突发事件的预、监测能力。这种能力需要有可靠而完善的信息采集系统为依托、以历史经验和现场调查为基础。通过运用信息系统(IS)以及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基础性信息的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利用航天遥测、遥控、遥监技术和地面监测监控系统迅速、及时地实施严密监测,自动采集信息和数据,通过卫星传输和计算机网络系统形成动态和静态系统相结合的、空间一体化的灵活性监测预警体系,在相关专业机构及人员的专业技术、历史经验和社会调研的基础上对突发事件进行预测、监测。
2、对突发事件的预报能力
这种能力是指通过一定的预警信息平台或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插播、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农村大喇叭广告等具体方式,实现预警信息的统一收集、管理及,保证信息的通畅、及时、准确和有效。
3、突发事件预警技术能力
从突发事件信息的采集到预警信息的都离不开相关技术的支持,现代突发事件预警是以信息技术、通讯技术为平台,采用传感器技术、智能化计算机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力求构建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智能化、立体式、全方位和灵活性的动态监测体系,实现预警信息的整理、风险评估、预测评价、预警对策的功能。预警技术设备的完备度,技术应用的纯熟度,监测体系的技术数字化、综合一体化和传递网络化水平决定了突发事件的预警技术能力。
4、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能力
突发事件的事前应对措施能力主要是指预案管理能力,它与突发事件的应对效果具有密切的相关关系,良好的预案管理能力主要表现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具体性、实际操作性和兼容性强,预案的公众参与度较高。
(二)事中应急管理能力
事中应急管理能力是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的关键环节和核心部分。它对于阻止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破坏程度的进一步扩大,挽救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消除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以及国家核心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事中应急管理重点是指应急的响应及救援,主要包括险情的报送、预案的启动、资源的调配和实地的抢险救援。事中应急管理能力建设需要有有效的机制和应急保障。
事中应急管理能力的构成要素主要有突发事件辨别能力、突发事件紧急救援能力、居民突发事件行为反应能力等。
1、突发事件辨别能力
突发事件辨别能力是指相关机构和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根据系统技术、历史经验、现场调研等方法或渠道,对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方式、时空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辨识别的能力。突发事件辨别能力是开展具体救援活动、启动应急预案的基础。
2、突发事件紧急救援能力
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一般是以政府为主导,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广泛理性参与。政府部门的应急救援能力具体体现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控制能力、救灾救援过程中的协调能力,救援装备配置的现代化水平、救援队伍组建能力和救援力量响应能力等方面。政府部门良好的突发事件紧急救援能力表现为恰当的启动应急预案、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能够有效决策、协调、指挥、控制,具备先进的救援设施及装备,注重救灾组织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构建,并且能够有效而迅速的发动救援力量。
3、居民突发事件行为反应能力
居民突发事件行为反应能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居民防灾减灾意识的强弱,社会公众防灾减灾的意识越强,突发事件发生时社会恐慌、骚乱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应急救援的难度也相对较小,反之,则会使应急救援的难度加大;二是居民理性救援的参与度,包括自发救援和响应政府号召参与救援。居民理性救援的参与度越高,越有利于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事后恢复重建能力
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重建意味着让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民众、基础设施和系统恢复到事件发生之前的状态或者相比较而言更好的状态,它具有很强的政府主导型,是社会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它涉及突发事件发生后受灾民众的安置、相关人员的心理干预、生态环境的恢复、社会治安、社会动员、调查评估、重建监管等诸多方面。
事后恢复重建能力的构成要素主要有社会保障系统支持能力、事后损失评估能力、事后恢复能力、事后重建能力等。
1、社会保障系统支持能力
社会保障系统支持能力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是突发事件灾后安置能力,受灾民众的过渡性临时安置与救助工作往往是突发事件事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中之重,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照比例配备学校、医院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对于特殊群体,如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可以采取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其次是心理干预能力。心理干预是指对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体或个体采取明确有效措施(心理介入、认知干预等),使之最终战胜心理危机和压力,重新生活。心理危机干预机构和网络的建立与完善,是社会保障系统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最后是社会治安能力。突发事件爆发后,由于事件的突然性与强打击性,往往会对人的心理形成巨大的冲击,使人丧失社会规范意识,滋生犯罪行为。相关公安部门要深入突发事件发生区,了解灾民情绪和掌握灾后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化解和消除各类不稳定因素,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尽量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2、事后损失评估能力
事后损失评估能力主要是指调查、统计、上报、核查实际发生的灾害损失,为灾民救济、保险理赔、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等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以为评价决策成败及减灾效益提供依据。事后评估主要包括灾区总体受灾情况,如受灾人口、受灾区域、房屋倒塌间数,道路损毁情况等,还包括灾区群众的生活救助情况和应急救助需求情况,如粮食、饮用水、衣被、帐篷、煤电等的需求状况以及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需求情况等。
3、事后恢复能力
事后恢复能力主要是事后环境恢复能力,是对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生产生活环境进行清理、整治,使之恢复到正常的状态。按照污染产生的不同原因,可将环境恢复分为自然灾害类环境恢复和污染类环境恢复。自然灾害类环境恢复主要是对自然灾害侵袭所造成建筑物倒塌的残骸,以及洪水、泥石流、沙尘暴等所带来的沙石泥土的清理整治活动,使之恢复到正常状态。污染类环境恢复是对突发事件中受环境污染的地区进行污染治理,使其恢复到正常状态。
4、事后重建能力
事后重建能力包括重建资金筹措能力、重建监管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首先,灾后的重建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的筹措能力是事后恢复重建的前提和保障。另外要确保救灾款物的正确合理使用,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对救灾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发放和使用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账目清楚,保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最后是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和民众理性参与到突发事件发生区的恢复和重建当中来。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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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化社区 法律纠纷 多元化解决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城市化社区法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理论依据与社会基础
法律纠纷多元化解决,是指以多元化理论为依据,以城市化社区的社会现实为基础,形成多种解决主体、解决规范、解决方式、解决目标,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以及描述性与建构性、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相结合的纠纷多元化解决过程和解决体系,满足社区各个主体解决各种类型法律纠纷的需求,解决城市化社区在各个发展阶段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纠纷解决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解决主体、解决依据、解决方式和解决目标,纠纷多元化解决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多元化解决主体、多元化解决依据、多元化解决方式和多元化解决目标。
法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理论依据有价值多元论、文化多元论和正义多元论。价值多元论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一些最基本的共同价值――共同的善,在一定程度上,区分善恶的基本标准是存在的和共通的。然而,人类社会还存在大量非基本价值,而这些价值是高度多元或多样的,不仅不能相互替代,而且难以排列出绝对合理的优先序列。因此,价值冲突必然存在,不存在一般社会纠纷解决问题上当然正当合理的唯一正确选择。
文化多元论认为,各民族文化互相平等和相互影响,他们可以追寻血缘和家族的传统,在社会发展中承担身份自尊或地方认同的功能。纠纷解决应尊重民族禁忌、风俗习惯等民间社会规范,认可或宽容私力救济、民间解纷机制、非正式控制机制的作用,弥补法律与司法解纷的不足,建构法律、司法、正式控制机制与民间社会规范、民间解纷机制、非正式控制机制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体系。
正义多元论承认以法治为基础要素的共同正义观念的同时,承认善和正义的多样性,主张宽容、多样共存、选择和协商,认为法律不是绝对的正义,没有绝对的和全能的作用,必须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和社会规范保持协调,允许社会主体和当事人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自由选择,即一方面坚持以司法诉讼作为实现正义的基本途径,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的机会;另一方面承认多元正义的正当性,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纠纷解决机构、解决依据和解决方式,实现自己心目中的正义,并赋予民间社会解纷机构更高的地位和正当性,承认其同样是实现正义的合法途径。
城市化进程中,社区各种构成要素发生深刻变化,法律纠纷主体、原因、种类多元化。就纠纷主体来说,城市化社区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这些主体,他们之间经常由于房屋征收、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家庭生活、邻里关系等而产生纠纷。就纠纷原因来说,城市化社区人们来自不同的国家、民族、地域,一方面因文化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差异产生纠纷;另一方面为了争夺公共利益与私人服务产品产生纠纷,或者为了公共利益而与私人利益拥有者之间产生纠纷。就纠纷种类来说,社区法律纠纷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划分,依据家事邻里关系划分为婚姻家庭法律纠纷和相邻关系法律纠纷,依据建筑物所有权划分为物业服务、房屋买卖、房屋征收、共同管理法律纠纷,依据侵犯的权利划分为人身、财产侵权法律纠纷和环境污染侵权法律纠纷,社区法律纠纷种类繁多,呈现多元化。
城市化前期法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城市化前期,社区处于静态发展变化过程当中,人员流动少,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紧密,社会关联程度强,有健全的政策法律制度和成熟的民间社会规范调整社区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社区社会治理组织能够在社区有效地行使权利,产生纠纷的因素少、力量小,抑制纠纷的因素多、力量大,纠纷总数量少,处于低谷期,且主要是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传统法律纠纷。社区社会治理组织和居民个人是纠纷的主要解决主体。伦理道德规范、居民自治规范、传统习惯规范等民间社会规范是主要解决规范,国家法律制度规范是次要解决规范。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交流沟通多,以协商、调解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行政和诉讼方式运用较少,绝大部分纠纷都在社区内部化解了。国家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恢复因纠纷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相邻法律关系、社区治理法律关系;社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维护婚姻家庭社会关系和相邻社会关系,建立良好的社区社会秩序;居民个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消除隔阂和影响,维持和谐的家庭成员关系和友好的邻里关系。
城市化中期法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城市化中期,社区处于高速发展变化过程当中,人员频繁流动,人们交流沟通少,相互之间的关系疏离,社区社会关联程度弱,进入了陌生人社会。在社区这个陌生人社会里,一方面人口成分复杂,利益矛盾冲突、文化价值观念矛盾冲突相互交织混杂;另一方面一些政策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社区城市化发展变化的需要,失去了实际约束力,伦理道德规范、传统习惯规范等民间社会规范没有了赖以存在的熟人社会关系基础,也失去了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这一时期,产生纠纷的因素多、力量强,抑制纠纷的因素少、力量弱,纠纷数量多,处于高峰期,既有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传统生活型法律纠纷,又有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买卖等新型结构型法律纠纷,这些法律纠纷最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来解决。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都是纠纷解决主体。国家政策法律制度规范为主要解决规范,伦理道德规范、传统习惯规范等民间社会规范为辅助解决规范。综合运用和调、调解、仲裁裁决、行政与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国家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恢复因纠纷破坏的社区自治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相邻法律关系等社区法律关系;社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维护居民自治社会关系、业主自治社会关系、物业服务社会关系、家事邻里社会关系,维持社区社会秩序;居民个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在获得纠纷利益的同时,维持人际关系。
城市化终期法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城市化终期,社区进入了稳步发展时期,人们已经定居下来,相互之间交往频繁,社会关联程度强,且有健全的政策法律制度和成熟的民间社会规范调整社区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国家与社会合作治理社区的格局已经形成,公民社会组织已经发育成熟起来,能够有效地对社区各项事务行使自治权利。这一时期,产生纠纷的因素少、力量小,抑制纠纷的因素多、力量强,纠纷总数量少,处于低平状态。纠纷类型主要是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管理、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人们在日常居住生活中产生的纠纷。纠纷主要由公民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在社区内部解决,政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外部组织机构解决纠纷较少。解决规范有民间社会规范和国家法律制度规范,民间社会规范包括居民自治公约、业主管理规约、伦理道德规范等,国家法律制度规范包括居民自治规范、物业管理规范、家事邻里规范等社区法律制度规范。
解决方式主要是协商和调解,有时也召开居民协商会解决团体纠纷,行政和诉讼解决方式运用较少。国家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恢复因纠纷破坏的居民自治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家事邻里法律关系等社区法律关系;社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维护社区自治社会关系、物业服务管理社会关系、家事邻里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社会秩序;居民个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消除纠纷造成的影响,建立和谐良好的人际关系。
(作者单位:南昌理工学院)
【注: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法律纠纷研究”(项目编号:14BFX070)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赵旭东:《纠纷解决含义的深层分析》,《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
②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