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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表明,资产证券化引致金融风险的形成、积累和传导已成为不可争议的事实[1]。比如资产证券化引起内生流动性扩张[2]、资产价格泡沫和潜在金融风险[3]、金融市场流动性紧缩[4-8]以及金融体系的“去杠杆化”[9-10]。但资产证券化到底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引起系风险的形成及传导?在金融风险的动态演进中,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基本功能以及基础资产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针对这些问题,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论,因此本文深入讨论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的形成及动态演进中的作用机制。本文借鉴Davis、Karim(2009)①关于金融危机的研究成果,他们认为金融危机的演进遵循:初始正向冲击—正向冲击引起的传导—负向二次冲击—危机的爆发及传导—政策反应—经济后果。所以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对金融风险的作用机制应遵循以下四个阶段:形成—积累—爆发—传导及扩散,本文遵循这四个阶段来分析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动态演进中的作用(见表1)。
二、资产证券化的复杂运作机制———金融风险的形成
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初始债务人、贷款发放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服务者以及第三方等主体,因此其运作机制是极其复杂的,这使参与主体难以掌握资产证券化的有效信息并形成理性的市场预期,同时导致大量委托———问题,这些不利因素均导致金融风险的潜在形成。
(一)种类繁多的基础资产导致资产证券化的定价难度上升
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繁多,不同的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这也相应的有不同的风险收益评估方式。在利率的波动下,各项资产价值评估的难度越来越大,这时市场会倾向于依赖假设条件模型进行评估,但这种评估结果大多不符合市场走势。如果基础资产不止一种,则定价的难度会上升。在金融市场中,有效的定价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并减少市场波动,因此资产证券化定价难度的上升无疑使潜在风险不断形成。
(二)资产证券化繁多的创新品种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场预期的难度
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品种是极其繁多的,并在初始证券化基础上形成的证券化平方和立方,再加上众多的参与主体,使资产证券化形成一个种类繁多、错综复杂的市场,这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场预期的难度。一方面,众多创新产品导致信息披露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当信息分析成本超过收益时,市场参与者就不会进行信息分析,这是目前资产证券化评级机构垄断的主要原因,这也会引起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这些创新产品具有复杂的交易结构,再加上难懂的定价模型,使投资者很难对价格走势形成有效的预期,这导致了潜在风险的形成。
(三)资产证券化的众多参与者导致大量委托———问题
委托———问题源自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资产证券化的创新过程中有一个不断拉长的利益链条,其中包括借款人、贷款发放者、金融机构、投资银行、信用评级公司、投资者以及服务商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每两个参与者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每多一层的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一层委托———问题,形成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随着证券化的不断创新,初始借贷关系变得越来越不清晰,参与主体之间的责任也变得越来越模糊,委托———问题会越来越多,这使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链条极其脆弱,并隐含了大量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金融风险的潜在积累
资产证券化具备转移风险和增加流动性两项基本功能。在资产证券化诞生之初,这两项功能为解决储蓄存款机构的流动性短缺、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源分配以及提高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一般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风险会有一个积累阶段,而资产证券化基本功能的过度滥用能够促使金融风险潜在积累。
(一)增加流动在风险潜在积累中的作用
1.增加流动性导致抵押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在次贷危机中,抵押贷款机构通过证券化将一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变现。随着流动性的增加,抵押贷款机构放贷的动机会随之提高,从而忽视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和财务状况的调查,并放松对基础资产的监督,由此引发道德风险。
2.增加流动性导致了内生流动性扩张。抵押贷款机构通过证券化实现了流动性增加,而证券化的投资者比如投资银行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化作为基础资产再次证券化,从而实现流动性的扩张。这种手段在次贷危机中被不断利用,即只要资产证券化存在,“投资约束”就等同于不存在。但这种扩张集中在金融市场内部,没有像贷款那样从金融机构延伸至实体产业,因此这种流动性增加只能是内生流动性扩张,同时这种增加与基础资产的价格紧密相关,一旦价格发生逆转,流动性供给就会骤然减少,流动性危机就有可能爆发[11]。
3.增加流动性导致了资产价格泡沫。随着流动性资源的增加,抵押贷款机构更热衷于发放抵押贷款,导致大量信贷资金流入住房贷款市场,引起房价不断上涨,形成资产价格泡沫。若房价上涨速度能与租金上涨速度持平,则房市就不存在泡沫。但在1998—2007年时期的美国,房价上涨速度始终快于租金,表明房地产市场存在巨大泡沫,而在2007年房价触顶回落,房价增速逐渐向租金靠拢,表明市场在挤出泡沫[12]。由此可见美国房地产市场存在巨大泡沫,而增大流动是泡沫形成的罪魁祸首之一。
(二)风险转移功能在风险潜在积累中的作用
在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功能是金融风险积累的直接推手。首先,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发行证券化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转移至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包括投资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个人投资者。随后,投资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将初始证券化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再次打包和重组,由此形成证券化平方和立方等(比如各种CDO、CDS),这些产品又会被其他投资者购买,形成风险的再次转移。随着监管的放松,这一过程会不断衍生下去,形成巨大的信用链条。在风险转移过程中,风险分担者越来越多,导致风险在转移过程中被放大和扩散。同时由于证券化产品之间的相关系数较高,它们价格的涨跌几乎趋同于基础资产价格,由此引起金融风险的积累。一旦货币政策转向紧缩,前期积累的金融风险就会超出投资者所能承受的水平,风险就会转化为损失,引发借款者无力还贷、投资者得不到偿付、资产价格下跌和金融机构破产的恶性循环。
四、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价格波动———金融风险的爆发
资产证券化由基础资产衍生而来,同时在初始证券化基础上又衍生出了证券化的平方和立方等。衍生工具的价值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价值,基础资产的价值波动会带动衍生品的价值波动。如果经济出现负向冲击(比如经济政策由宽松转为紧缩),基础资产的价格(比如住房贷款的价格)就会下降,各类证券化资产的评级会随着基础资产的价格下降而下调,从而其价格也会降低,这时就会出现类似传统融资中所面临的“投资约束”,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也会丧失,市场不能正常的扩充流动性和转移风险,已设计好的证券化产品将会失去销路,内生流动性扩张和资产价格上涨就会失去根基,整个市场将会出现下滑的趋势,从而引起金融风险的爆发。五、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传导中的作用在金融风险爆发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会通过两种渠道引起风险的传导:一种是基础资产渠道,另一种是证券化产品渠道。
(一)基础资产渠道
金融风险爆发后,基础资产价格(比如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下跌。在基础资产价格下跌过程中,由于财富效应和托宾效应的影响,市场中微观主体的消费和投资均会乘数倍下降,市场有效需求就会不足,由此引起金融风险的传导及经济萧条。
(二)证券化产品渠道
金融风险爆发后,基础资产价格下跌会引起证券化资产的降级和价格下降,因此证券化产品也是金融风险传导的重要渠道。在金融体系中,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化的主要持有者,而商业银行是证券化的持有者和发行者,因此在证券化价格下跌中,其发行者和投资者均会遭受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对于证券化投资者而言,证券化的降级及价格下跌将导致资本市场出现新的挤兑形式———“资本市场挤兑”,其特征是: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市场的信贷市场发生违约,与信贷资产相关的证券化资产减值,投资者为了避免损失向市场套现,并纷纷抛售资产,这会减少资金供给与资产交易,导致流动性危机爆发,而危机的爆发会导致资产进一步减值,资金供给又会进一步减少,最终导致整个市场出现流动性危机和紧缩。
2.对于商业银行来讲,一方面,它们是市场中证券化的投资者,因此“资本市场挤兑”也会发生在它们身上。另一方面,它们还有证券化发行者这一角色,随着商业银行持有的证券化资产不断减值,其拥有的一些信贷资产也难以证券化,这使它们无法有效的补充流动性,这时商业银行就会同时发生流动性危机和偿付危机。因此可看出,在金融风险爆发后,资产证券化会同时从基础资产和证券化产品两个渠道,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者和投资者造成影响,使市场产生流动性危机和偿付危机,从而引起风险的传导。
六、政策建议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其运作模式、法律以及税收等方面还不成熟。虽然资产证券化可以导致金融风险的形成和传导,但不能否认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而应总结经验教训,根据我国实际推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设计和构建方面,本文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1.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品种。在发展初期,为了防止对转移风险功能的滥用,本文认为可以使基础资产的规模略高于证券化的规模,从而防止风险的过度转移。但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可以视市场发展程度而推出其他衍生品,从而推进资产证券化品种的不断完善。
2.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本文认为必须采用表外模式,但鉴于法律对SPV设立和政府担保的限制,可以使政府承担基础资产的监督职能,采取“政府监管式的表外信托模式”,这样既不突破法律瓶颈,又可以发挥政府的作用。随着市场不断成熟。可以逐步对法律进行修整,为政府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承担更大的作用清除障碍。
3.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无论风险如何转移,资产证券化价值链上风险分担主体如何增加,其总风险总是由基础资产决定的,因此必须加强对基础资产的监管。首先,严格审查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和质量,构建对基础资产债务人资信情况变化的反应机制;其次,不定期的审查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有效监测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保证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再次,建立基础资产池的形成标准,包括基础资产的质量标准、期限标准、基础资产债务人的地域分布标准等,构建多元化的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是于20世纪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它是一种新型的结构化融资创新产品,可以降低借款者的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转移和分散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以及增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其中转移风险和扩大流动性是资产证券化的两项基本功能。但是,以上这些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功能均是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者,也就是对微观主体产生影响和作用,同时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资产证券化作用和功能的研究很少从宏观角度去进行。但从次贷危机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虽然不是危机爆发的源头,但其确确实实造成了系统性风险的积累、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资产的价格泡沫以及内生流动性的扩张等,同时,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所造成的影响也远远超出了微观主体的范畴,因此,资产证券化也可以从宏观的角度对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影响。本文以次贷危机为背景来分析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一)资产证券化基本功能对金融体系的正面影响
我们知道,转移风险和扩大流动性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资产证券化诞生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不足。但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众多金融机构开始利用资产证券化来转移信用风险,因此扩大流动性和转移风险成为了资产证券化的两项基本功能,它们可以实现金融体系的良好运转。首先,从转移风险的角度来讲,微观主体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将其面临的风险转移出去。如果金融市场是一个有效的,则风险在转移的过程中可以在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担。虽然风险在转移的过程中不可能被消除掉,但通过在投资者之间来分担资产证券化转移的风险,不仅可以大大的减少每位投资者承担的风险量,还可以使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来分担自己所愿意承担的风险水平,这样风险可以实现最优的分配;其次,从扩大流动性的角度来讲。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产品在诞生的时候就是为了解决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问题,同时当经济形势下滑的时候,扩大流动性的基本功能也可以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相配合,因此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扩大流动性的基本功能也可以对整体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正面影响。
(二)资产证券化基本功能对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
1.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功能的负面影响
(1)风险转移功能加剧了金融体系中的道德风险。从次贷危机的爆发和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各微观主体显示出了极强的道德风险,归根结底就是因为他们认为初始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可以通过不断的证券化给转移出去,只要基础资产的价格是看涨的,证券化就不愁没有销路,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不断的证券化来转移风险。在消除了“风险”这个后顾之忧以后,他们就可以放心的从事“谋利”行为,这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大量的道德风险。
(2)风险转移功能导致金融体系中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者将初始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了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以及投资银行等投资者,然后投资银行通过各种金融创新手段将初始的证券化进行打包和重组,由此形成了证券化的平方和立方,这些产品又会被其他的投资者购买,风险实现了再次转移。随着监管的放松,这一过程会不断的衍生下去。但是,在风险的不断转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导致风险的放大和扩散,由此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一旦为了抑制通货膨胀而产生货币政策紧缩,系统性风险就会转化为损失。
2.资产证券化扩大流动的负面影响
(1)扩大流动导致资产价格泡沫的形成。随着以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的发售,抵押贷款机构获得了大量的流动性,这样他们提供贷款的能力大大增强,大量的信贷资金就会流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引起房地产的价格不断上涨,形成巨大的资产价格泡沫。
(2)扩大流动导致内生流动性的扩张。发行者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实现了流动性的增加,而证券化的购买者,比如投资银行业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化进行再次证券化,从而实现流动性的扩张,但这种流动性的增加方式是在金融市场的内部形成的,而没有像银行贷款那样从金融体系延伸到实体经济,因此这只是附属于金融市场的内生流动性扩张。此外,这种流动性的增加和资产价格是密不可分的,一旦基础资产的价格发生逆转,证券化产品就失去了销路,这样其提供流动性的功能就会骤停,流动性危机就会爆发。
(3)扩大流动导致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放大。在次贷危机之前,随着房价的上涨,扩大流动性的功能为房市提供大量的资金,导致房市出现价格泡沫,由此引起经
济过热。但当央行意识到经济过热导致通货膨胀抬头时就会采取紧缩政策,由此刺破价格泡沫。房价的下跌导致主要以房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的价格和评级下降,同时市场中又出现了争先恐后的抛售现象,这又导致证券化的价格和评级下降,这样银行持有的证券化产品不断减值,其已经设计好的证券化产品也渐渐的失去了销路,证券化产品扩大流动性的功能就会骤停,这样市场中就会缺少必要的资金,流动危机就会爆发,并引起了经济的过度下滑,由此可见扩大流动性的功能导致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放大。
(4)扩大流动导致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抵押贷款机构可以不断的通过证券化来增大流动性,这样流动性的资源增加了,抵押贷款机构发放贷款的动机就会提高,进而就会忽视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和财务状况的调查,并放松对抵押贷款资产的监督,由此引发道德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融资结构的影响
金融体系中主要有两种融资方式,一种是发行证券的直接融资方式,另一种是通过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方式。如果融资方式以第一种为主,则该金融体系被称为“市场主导的融资体系”;如果融资方式以第二种为主,则该金融体系被称为“银行主导的融资体系”。在资产证券化出现之前,大部分国家的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直接融资方式充其量只是间接融资的辅助体系。但随着资产证券化出现和发展,同时银行体系由于受到“Q条例”的限制,“金融脱媒”现象越来越频繁,并导致银行与市场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金融体系逐渐由“银行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同时,银行的融资方式在“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银行通过将其持有的各种资产进行证券化来转移风险或扩大流动性,从而把传统的间接融资方式演变成隐藏在证券市场中的融资方式,这种转变使传统的银行功能逐渐消失,导致银行类似于一个“影子银行”。在这种影子银行体系中,银行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通过证券市场的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不仅降低了银行的融资成本,还使银行转移了信用风险,扩大了流动性。由此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导致金融体系的融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融资结构已经不再仅限于银行的间接融资,而是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存的多层次融资结构转变,同时也导致了金融体系融资效率的提高,增强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
四、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
(一)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正面影响在危机爆发之前,资产证券化确实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这表现在:第一,风险转移功能实现了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承担了相应的风险,这样风险实现了最优配置,并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第二,资产证券化是连接多个利益主体的产品,在运作过程中,中介机构、评级机构、贷款机构以及投资者都会参与调查最初的信贷活动,这使银行发放信贷过程中的一些隐含风险被公开化,进一步减少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负面影响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负面影响主要是它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次贷危机爆发以后,主要表现在:
第一,资产证券化的复杂运作机制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首先,资产证券化具有非常复杂的基础资产,可以被用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很多,但不同的基础资产具有不同的特性,导致收益和风险的评估就变得极其困难,因此对资产证券化价值评估的复杂程度就会增加;其次,资产证券化是由多个利益主体参与的交易系统,这限制了信息披露的发挥,因为在参与主体众多的情况下,披露信息需要很高的成本,对信息的分析也需要大量的成本。由于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础,因此这项功能的限制必然会影响金融市场的运行;再次,资产证券化交易系统的复杂性增加了市场预期的难度,因此当资产证券化的价格发生波动时,投资者很难对以后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以及价值走势进行预测,这不可避免的会导致投资者产生非理,由此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再次,资产证券化的复杂运作机制导致大量委托———问题的存在,比如抵押贷款借款人和贷款发起者、贷款发起者和贷款安排者、贷款人和服务商以及投资者和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等,这些委托———问题的存在使金融脆弱性不断提高,引起金融不稳定。
第二,基本功能被滥用。资产证券化基本功能的初衷是维护金融体系的运转,优化资源的配置,但从次贷危机中,这两项基本功能被滥用了。首先,从转移风险来看。转移风险的目的是使风险转移给有承受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从而促进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管理能力,并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在危机爆发之前,一方面,风险并没有转移给合适的投资者,并且大部分风险被转移到了不受监管的市场中,导致透明度降低,形成了非常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在逐利的刺激下,资产证券化形成了非常独特的“发起———销售”模式,形成了非常复杂的交易链条,在激励机制缺失的情况下,“高回报”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而“高风险”却被大家所忽视。
五、结束语及政策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也可以宏观的角度上也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影响,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国在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时必须慎重使用它所带来的各项功能,同时也要考虑资产证券化在宏观上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我们在本文中以次贷危机为背景,通过讨论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的各种影响,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重视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之间的协调,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金融创新在提高金融体系运作效率的同时,也有可能对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影响,资产证券化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应重视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的协调,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此外,如果不能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其就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和认识,防止系统性风险的过度积累和扩散。
[关键词] 美国资产证券化 中国资产证券化 启示
一、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发行其他金融产品(例如债券及股票)类似,资产证券化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交易中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还款来源是一系列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产生这些现金流的资产可以作为基础抵押资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从而获得融资。
资产证券化1970年兴起于美国,当时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将新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打包,并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转手证券(pass-through)来为住房抵押贷款筹措资金,仅仅过了不到十年,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不断对各类资产进行证券化尝试,形成了四个主要的资产证券化市场:RMBS、CMBS、ABS、CDO,以及后来的各类升级版的经过多次打包的以非实物资产为依托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为证券化过程中的相关参与者带来的好处,包括使发起人资金来源多样化,资产负债表外化;进一步为投资人提供不同投资风险不同收益的金融商品;解决借款人资金来源不足;当然,对于投资银行和金融管理当局而言也是有利可图。在美国,近年非机构担保RMBS市场中市场份额显着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占据了相当显着的地位,这也是其日后破产的“罪魁祸首”。
任何高收益都伴随着高风险,证券化产品所面临的风险类型主要有四类:违约风险(default risk)、现金流量风险(cash flow rish)、经营风险(operation risk)、市场风险(market risk)。限于篇幅,仅对违约风险做简单说明,违约风险或者可以直接称其为道德风险,是指债务人未能履行合约而导致现金流量不足,无法支付证券化所产生之债券所需的现金流量,美国的次级债危机就是鲜明的例证。
证券化是一个制造各种性质债券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需要众多的参与机构各司其职,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资产持有人)将取得的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的信托(商业银行或者投资银行),同时通过信用增强机制控管信用风险,并经由信用等级评级机构验证评级后,由承销机构出售给投资人,从而分散了风险。在这一简单的流程中,存在内在缺陷,使抵押贷款在发放过程中极易产生道德风险。比如美国的次级债危机,一级市场上的按揭贷款提供者直接将资产打包出售, 不承担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忽视风险管理和贷款人自身的偿付能力和信用状况。同时,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机构不负责任的评级掩盖了次级债的风险, 造成高回馈、低风险的假象, 使投资者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增大了违约风险。
二、对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这次美国危机尽管造成雷曼兄弟破产,五大投行的销声匿迹,美国30 多家次级贷款公司停业倒闭,但是我们有理由认为资产证券化本身并没有错, 其错误在于这种创新金融产品设计过程中的制度缺陷,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不可因噎废食, 而是应该在机制设计上吸取和总结美国次级贷款证券化的经验教训, 选择银行的优质资产证券化。到2005年,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中国人民银行选择了两家国有大型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试点,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两个试点以银行贷款为基础资产,分别发行了RMBS和信贷资产支持的ABS,2006年,国内还问世了一种以企业资产为职称的证券化产品。尽管资产证券化在我过还处于非常初级的发展阶段,但是已经表现出了自己的特点和优势,面对美国资产证券化先期的颠簸,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吸取教训做好工作:
1.健全的法律体系。对于每笔证券化交易来说,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保护投资者在基础性资产中的合法利益,最重要的是,当发起人或者卖方处于破产境地时,法律应该保护投资者对证券的基础资产的追讨权。
2.精确的现金流分析。在证券化开始时,发行人应该进行现金流分析,以确定特殊目的的实体的债务能够按时全额偿还。
3.谨慎的会计处理。
4.有公信力的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规则体系在资产证券化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有必要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 采用科学的评级方法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5.全面性的投资银行。我国目前仅有几家银行具有经营非传统银行业务的能力,然而在整个证券化的过程中,投资银行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不仅包括协调发行机构处理法律、会计、税收及现金流分析,还扮演着承销商甚至做市商的角色,所以我国的银行应加强投资银行相关业务能力。
6.培养多样化的投资者。金融产品的创新离不开金融市场中投资者对其的需求,所以,多样的投资者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的创新性,有了需求,创新才更有把握。
7.培养专业人才。
三、结束语
证券化正在逐渐改变我们的金融形势,通过证券化,我们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于现金流量可以重新安排,使其能够更符合投资人的需求,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其发源地——美国金融市场的动荡和不安就因噎废食,我们相信我国的证券化发展才刚刚开始,在迈入全球化的路途中,未来会有些什么新的资产标的物,会有哪些金融创新,我们期待且我们努力!
参考文献:
[1]扈企平(Joseph Hu)(美):资产证券化 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它是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等引起的风暴。它的蔓延导致全球主要金融市场不同程度地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危机。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原理与运作机制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现在国内使用较普遍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证券)。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二)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资产证券化这一操作程序包括如下步骤:(1)发起人确定证券化资产,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设信托机构(SPV);(3)资产的真实销售;(4)进行信用增级;(5)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6)发售证券;(7)向发起人支付资产价款;(8)管理资产池;(9)清偿证券。
(三)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原理包括一个核心原理和三个基本原理。核心原理是现金流分析原理,三大基本原理是资产重组原理、破产隔离机制和信用增级原理,是资产证券化核心原理的深入。
1.现金流分析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是现金流分析原理。资产证券化是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可预期的现金流是资产证券化的先决条件。
2.资产重组原理
资产重组是资产的所有者或支配者为实现发行证券的目标,根据资产重组原理,运用一定的方式与手段,对其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的行为。
3.破产隔离机制
破产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术,它使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的其他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中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开来,风险也不会“传染”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资产的卖方对己出售资产没有追索权,在卖方与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4.信用增级原理
信用增级是使发行的支持证券能够避免与基础担保品相联系的损失或其他风险的过程。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发行成本,利用“信用增级原理”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我国金融机构影响的辩证分析
(一)研究背景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但在监管当局的大力推进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下,我国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一场从无到有,并快速发展和不断突破的过程。短短的10年时间,中国的商业性房贷额增长了百倍(详见图1,图2),已经从1998年的400多亿元,飙升到2007年6月末的4.3万亿元。
(二)我国金融机构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
1.扩大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资金来源目前我国各类政策性住房资金的金额不过1600亿元(其中800亿元为住房公积金存款,主要用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根本无法满足住房开发与建设的需求,同样也无法满足居民的住房消费需求,巨大的资金缺口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推上了日程。
2.增加信贷资金的流动性使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更灵活、增加信贷资金的流动性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初衷。由于银行吸收的存款大多期限较短,而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相对较长,这就造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上的不匹配,一旦银行发生大量的现金需求而长期贷款不能快速变现,银行就会陷入流动性困境。因此依靠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来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是行之有效的。
3.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利用率根据巴塞尔资本协议,金融机构需在资产风险等级加权平均的基础上确定资本充足率,建立风险资本储备金。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期限长、流动性差的信贷业务,监管部门对该业务规定的风险权重也较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能够使银行有效降低资产结构中高风险资产的比率,以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利润。
4.丰富金融市场投资品种目前中国的利率水平较低,大量的资金要寻找投资渠道。但是中国金融市场上的投资品种还比较少,主要有国债、公司债券、股票和基金等,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为金融市场提供风险低、收益稳定的较长期的证券。
5.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分散风险作用
(1)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利于分散利率风险。房产抵押贷款期限通常都不短,一般是10~20年,甚至是30年,利率波动的可能性比较大,利率波动对住房抵押收益的影响也会很显着。目前房产抵押贷款银行实行的是单一品种的浮动利率贷款,商业银行随时可以根据央行的利率变动而相应上浮或下调利率,购房者为此也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一旦央行出于紧缩经济的考虑而提高利率,购房人借贷的意愿必然陡降。银行对房产抵押贷款的呆账率激增。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这样一来,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出售获得收益,利率风险则随同贷款一起转移了出去。
(2)流动性风险可以通过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分散。银行多为长期贷款,但是居民储蓄是构成可贷资金的绝大部分来源,而居民储蓄中又以活期存款为主,这种揽存的短期性与放贷的长期性不匹配,就是所谓的“短存长贷”矛盾。从长期来看,它很容易导致银行陷入资金周转不畅的困境,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危险。通过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银行将贷款出售迅速回笼资金,就可有效化解这种风险。
(3)降低信用风险要诉诸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面临着借款人违约或未按时履约的可能性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房产抵押贷款的对象是广大的个人消费者,他们对经济波动的承受能力非常弱,一旦经济发生不利变动,停供和坏账就会接踵而至。
(4)降低提前偿还风险仍需要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借款人由于收入的变动或是预期利率的变化而提前偿付贷款,不可预期的现金流入就会增加进银行。增加的现金流入会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难度。通过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使表外融资成为了可能,故可以化解风险,提高资本利用率。
(三)我国金融机构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难点
一是主观意愿不强。分散风险是抵押贷款证券化很重要的一个作用。从目前情况看,房产抵押贷款总体上来说是一种比较优质的贷款,违约率极低(约为0.5%),因此,大多数银行基于利润的考虑,并不情愿将这类贷款出售来进行证券化处理。因而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对当前中国的商业银行而言,不是很迫切,这也增加了我国推行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难度。
二是信用评估中介的发展滞后。根据国外经验,只有由国家出面,建立全国统一的担保机构对证券化资产标的进行担保或保险,再通过权威评估机构的认证,MBS的信用等级才能得以保障。
三是存在提前还款风险,指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全部或部分抵押贷款的余额,而导致现金流量的不稳定和再投资的风险。一般地,抵押贷款的发放人都允许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全部或部分抵押贷款,这相当于给予了借款人一个“提前支付期权”。
四是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的变化而使发放抵押贷款的机构或者证券持有者所遭受损失的风险。它是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中,最难以规避与管理的一种基本风险。五是信用风险,指在金融交易活动中,交易一方的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四、防范我国金融创新风险的措施
(一)完善对基础产品和客户的持续管理
加强对衍生和原生产品联动关系的研究无论是原始还是包装过的金融产品,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和完善对原始产品和客户的持续管理。有效的金融创新需要风险严格可控的基础金融产品的支持。具有衍生特征金融产品的价值依赖于原生资产价值的变化,但金融创新令许多衍生品价值与真实资产价值的联动关系被削弱。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有必要对衍生与原生产品的联动关系加以研究,防止“假设”因市场环境变化而累积市场风险。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金融监管
在次贷危机中,美国金融体系中的多个环节都存在着监管缺失,因此加强监管非常必要。首先,注重规制导向监管与原则监管相结合。次贷危机反映出美国规制性监管模式的滞后性和不灵活性,汲取美国的经验教训,我们必须坚持以规制性监管为基础。其次,实现规制监管与原则监管的有机结合,针对不同监管事项、不同监管领域实施不同的监管原则。最后,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三)建立金融创新体系
健全创新机制金融创新是一个涉及到多方面因素和环节的系统工程,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各类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的金融创新组织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指导、管理和协调内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创新活动以及与社会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对潜在的风险状况提出有预见性的方法和控制对策。其次,认真搞好创新的规划工作。在充分把握和跟踪国内外金融创新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许可,明确创新目标,规划创新程序,确定创新重点。最后,建立创新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
(四)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修补和完善存在的制度漏洞
首先,建立由董事会、高层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组成的风险管理系统。其次,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识别、评估和控制金融风险,对风险进行早期预警。在关注员工专业素质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员工的道德水平,防范道德风险。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要性分析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是资产证券化中的一种,是指金融机构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能产生预期现金流的住房抵押贷款结构重组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利于有效分散和转移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银行不良资产率;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及盈利能力。对中央银行而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方面为央行调节货币供给稳定利率提供了新的工具;另一方面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同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也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全面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商业银行参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动力不足
商业银行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就是提高资产质量,而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为数不多的优质资产之一,随着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扩大,这项优质资产对银行整体资产质量的优化作用日趋明显。一方面,如果进行表外证券化,贷款转让给SPV后就不能记入银行资产,这等于减少了银行的优质资产,会进一步提高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另一方面,如果实施住房贷款证券化,那么原本由银行一家独享的收益就要在证券化过程中被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分享,银行的收益会减少。因此,目前商业银行要求实行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愿不强烈。
(二)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制度
1、相关法规不健全,具体操作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我国抵押贷款市场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时期,市场法规尚未形成体系。一、二级住房抵押贷款相关市场的法律建设还没跟上,特别是社会配套制度的政策法规还未出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涉及内容技术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程序复杂,没有健全有效的法律规范是不能操作的。我国近十几年出台的《担保法》、《破产法》、《信托法》虽然为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初步的制度框架,但在组建特设载体SPV、“真实出售”、“信用增级”及债权转让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障碍,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安排。
2、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障碍。发行MBS还会遇到会计、税收方面的问题,不但会影响证券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每一个参与者的利益。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处理上还是一片空白,主管部门很难对证券化业务实行有效的监控。另外,目前的税收制度对于资产销售的税收、特设载体的所得税处理,以及投资者的税收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降低证券化的融资成本,是推动我国MBS开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三)市场条件的制约
1、一级市场发展不成熟。(1)目前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还很小。截至2003年底,我国金融机构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为1.18万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余额的10%,与国际经验数据30%相比,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在银行资产中所占份额较低。而创立MBS市场时,需要将抵押贷款债权构建成标准化的资产池,如果没有相当规模的贷款积累,就无法找出足够多的在还款期限、利率标准、房产性质、违约率等方面相同的债权,当然就无法实施“打包”、“重组”等标准化操作,发行MBS的资产池也就无法建立。(2)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造成了不同金融机构的数据口径的不一致,直接影响到在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用时难以形成具有相同利率、期限、违约率及提前清偿率的抵押贷款组群。一方面限制了贷款需求范围,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降低抵押贷款的风险。(3)抵押贷款的保险制度有待完善。现有的保险制度无法满足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降低和分散风险的需要。
2、缺乏权威的中介机构。在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需要金融、证券、法律、信托、地产、保险等多方面机构的配合,涉及到很多中介机构,如信用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担保与保险机构、公证机构等。然而,我国的中介机构起步晚、运作不规范,彼此之间关系的协调、职责的分配等问题,目前在法律上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当前还没有资质较高的债券评级、政府及商业担保、保险信用增级、住房按揭债券发行与交易服务等机构。这些因素的存在,严重束缚了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
(四)相应的技术人才短缺。由于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涉及经济、金融、法律等各个方面,需要大量掌握金融工程、计算机等方面综合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我国目前十分缺乏相应的技术管理人才。
三、我国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法律支持
1、适时修改、补充和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破产法》等法律,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市场限制,积极培育投资主体。
2、积极研究制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专业性法规,如《住房金融机构组织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投资基金管理法》、《房地产信托法》等,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有序发展。
3、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和税收法则,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特性,在会计和税收方面制订具体的适用制度,确保住房贷款证券化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良性轨道上顺利实施。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完善相关的会计制度,以便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务操作提供确切依据。另一方面,考虑到在最初阶段可能会由于较高的税务费用而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很难顺利开展的现实问题,政府应为相关的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完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
1、扩大住房消费信贷规模。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房居民消费热点的形成,商业银行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丰富贷款品种,增加对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投入,以适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资产基础的客观需要。商业银行应根据购房者的年龄、收入、家庭情况、地区分布等的不同,针对不同市场制定出有差异的利率、期限、首付款组合,推行个性化服务,扩大市场规模。
2、规范住房抵押贷款发放运作机制。在积极扩大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同时,我们应加强对住房抵押贷款产品的标准化管理,商业银行应该推出标准化的住房抵押贷款操作管理规定,包括贷款程序、抵押合同、贷款合同、财产评估报告、利率、分期付款计划、贷款条件、保险服务、贷款管理等的标准化,实现风险防范与今后二级市场发展的统一。
(三)规范资产评估体系和信用评级体系。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的建立应借鉴国外的发展模式,着重培育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通过加强国内评级机构和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采用科学的评级方法,规范运作,完善资产评级标准体系。
(四)大力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1、加快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步伐,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银行体系,从源头上规范抵押贷款的管理,确保贷款资产的质量,这是我国抵押贷款证券化能否健康发展的前提。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客观上要求实行利率市场化,使住房金融一、二级市场实现互动,发挥利率对资金供求的调节功能,实现市场平衡。因此,必须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利率自,完善和优化现行的利率体系,逐步实现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这样才能保证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有一个合理的定价。
(五)建立政府主导运作方式。西方发达国家MBS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政府在MBS运作中起着核心作用。我们应该借鉴外国的发展经验,借助政府的支持。
1、借助政府支持,组建专门的住房抵押证券公司:SPV。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采取如下方式:由有政府参与或政府背景的住房贷款证券化机构来充当SPV,可由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资,也可由国有商业银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共同出资设立。此种做法的主要处于以下考虑:一是政府可以借助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引导与扶持住房金融机构的发展;二是有利于将抵押证券市场的发展纳入宏观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控体系,强对银行加强监管;三是有助于提高和强化SPV的资信能力,从而使SPV所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