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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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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管理办法

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按照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以及中央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本市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做好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入市场出售:

(一)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

(二)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四)有所有权纠纷的;

(五)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原所有权单位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另有约定的,应当提供房屋原所有权单位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六)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变更登记费。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同意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批准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当依法纳税,由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第十条  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城近郊八区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房屋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房屋所在地没有标定地价的,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本市远郊区、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由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并按照规定上缴中央财政或者市财政,或者返还房屋原所有权单位。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本市城镇职工按照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所有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后,由城镇职工与房屋原所有权单位按照房屋所有权比例分成。房屋原所有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的部分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市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本市城镇职工按照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所有权的已购公有住房,也可以在按照成本价补足房屋价款以及利息,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上市出售。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的买卖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进行核实。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计算应当缴纳的税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评估价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复核,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所有权交换。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的维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八)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对房屋出卖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省体改委、劳动厅、总工会、社会保险公司《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省政府: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尽快把企业推向市场,保障出售、解散、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现就解决出售、解散、破产的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应本着“集体自救、系统内调、自谋职业、市场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鼓励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自愿组织就业、自谋职业和从事第三产业。由同级劳动部门审查确认,税务部门核准后,给予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安排摊位;符合产业政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原则给予贷款支持。

    三、国有企业出售、解散、破产时,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与所属企业应协商制定职工(包括离休人员)安置方案。首先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需要跨地区、跨系统调剂的,由劳动、人事部门协助解决。确实安置不了的,无论原企业是否参加待业保险,均由社会保险公司按待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待业保险。

    四、出售国有企业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原则上由买方全部接收。在企业公开出售的过程中,应把买方接纳职工作为出售企业的条件。

    五、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待业职工,在新建、扩建企业招工时,劳务市场应优先推荐,企业应优先予以招收。

    六、出售、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非因工病休六个月以上的职工,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本人无自救能力,又无法安排其重新就业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介绍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定期社会救济金。

    七、出售、破产的国有企业中,因工伤长期休息的职工,经劳动鉴证委员会确认,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八、对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特困职工,企业主客部门和劳动部门应优先安排其重新就业,并鼓励其自谋职业;资金有困难的,可从待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费中借贷一定数额进行扶持;税务、工商、城建等部门应给予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九、出售、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得到安置的,到接收单位后,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手续;没有得到安置的,按待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后仍未就业的,由社会保险公司按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十、国有企业出售、破产后,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从出售企业所得收入和破产企业资产清算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交给社会保险公司,作为职工待业保险金和离、退休人员退休养老金的补充。

    十一、国有企业出售、破产后,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从出售企业所得收入和破产企业资产清算中,根据企业离、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在职职工医疗费用提取比例(计算到省当年统计的平均寿命止)一次性提取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交由社会保险公司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共同研究解决。

    十二、利用解散国有企业的技术、设备、人员组建新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原企业还贷无能力的,银行可给予“停息挂贷”的优惠政策;对新企业,税务、工商部门给予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市委、市政府召开这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工作会议,主要是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有资产集约高效使用和保值增值。刚才,市财政局负责同志作了很好的发言。后面,书记还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深刻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这里,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的紧迫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各级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发展的重要保障。管好用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于加强政权基础建设,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廉洁高效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现行的经营管理体制日益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我国财政体制正逐步向现代公共财政体制的方向转变,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改革。准确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和使用情况,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制定公正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实现从只注重资金分配向既注重资金分配又注重实物管理转变、从只注重单一的当期增量向当期增量和累积存量并重过渡,有利于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强财政的分配和调控能力。

(二)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是规范政府分配行为、解决资金紧缺矛盾的现实需要。据初步统计,全市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就有国有资产17.15亿元,负债总额7.06亿元,净资产10.09亿元,固定资产10.04亿元,其中房屋建筑物6.53亿元。这是政府多年来持续投入而积累留存下来的,过去一直按照“单位自配、自用、自管”的方式,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存在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占有不均,产权不清。有的单位工作量不大,事务单纯,人员较少,但占有较多的优质资产;而一些人多事繁的单位人均占用的资产很少,个别单位甚至完全靠租用场地办公。未办理产权“两证”的达60%以上,车库、门市、绿地、公用设施等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公私难分。二是管理混乱,效益低下。许多部门国有资产存量不清、帐实不符、管理混乱,公房出租占总面积的16%以上,个别单位将公房廉价出租,甚至一租几十年,国有资产收益大量流失。个别单位的建设项目迟迟无法开工,有的建设进度缓慢,有的土地长期闲置,导致资产利用率不高,使用效益较低。三是办公分散,衔接不便。部分单位办公地点过于分散,给工作衔接、后勤保障和群众办事带来了诸多不便,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办事效率,影响了政府形象。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既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又有利于盘活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解决经济发展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资金紧缺的矛盾。

(三)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当前,由于各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不均衡,致使有些部门和单位把相当一部分精力放到了争资金、比福利、搞创收上,影响了正常工作开展和职能职责发挥。个别部门和单位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掌握的行政资源,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影响了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滋生了一些腐败现象。推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改变行政事业单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错位行为,可以有效防止行政资源利益化、公共资源部门化,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同时也有利于避免部门滥用资源配置权与民争利,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总之,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意义重大,势在必行。大家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的主要任务

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不是为了收回和削弱部门的权利,而是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的要求是: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进一步明晰产权,理顺关系,逐步建立“国家所有、政府统管、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办公用房等非经营性实物资产的调剂整合力度,推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公,达到优化配置、集约高效目的。按照“整合资源、盘活存量、市场运作、保值增值”的原则,发挥国有资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有效经营。

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市政府出台了《巴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1号),下发了《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令和《通知》要求,扎实有效推进,确保从12月起按照新的《办法》规范运行。各县(区)要参照市上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尽快启动实施。

(一)认真抓好资产清理核实和移交。凡是纳入范围的市级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时间安排和规定,认真负责地搞好相关资产清查,准确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和经营情况,如实填报《资产清理登记表》,积极主动做好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产权办理、变更登记,做到不拖延时间、不隐匿手续、不消极对待。财政、国土、住建等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实并搞好业务手续移交,及时核发《产权登记证》,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产权办理上,国土、住建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各部门妥善解决有纠纷、有争议的问题,不留后遗症。对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国有资产实行临时管制措施,暂停办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出租、调拨、转让和对外投资等事宜。对清查核实的债权、债务,暂时维持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原始档案资料由各单位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销毁。

(二)统一市场运营和收益管理。按照“资产市场运营一个主体,收益形成和解缴一个环节”的原则,严格落实“三集中、五统一”管理机制,由国资经营机构统一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市场经营活动,经营性收入及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必须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财政部门要对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空间、社会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特许经营权收益,以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加强监管,防止公共收益流失或被部门利益化、福利化,杜绝非法侵占行为,确保资产运营和收益管理规范有序。

(三)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行为。一是规范资产配置行为。各单位必须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整合利用存量资产,调剂使用闲置资源,尽量减少新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置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购置,不得超标准或举债购置。今后财政预算部门资产购置经费,要充分考虑到各单位国有资产实际情况,强化预算约束。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调剂办法,对闲置的、超标准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及时进行统一调剂,切实解决单位之间资产占用不均的问题。当前重点是通过调剂整合,规划引领,有步骤地推进集中办公,以降低行政成本。二是规范资产使用行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虽然来源渠道不一,但都属于国有资产,我们必须倍加珍惜,倍加爱护,规范使用,合理运用,充分利用。要建立和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并重,实现管钱与管物相结合。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使用。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的,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经财政审核、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三是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每一宗资产的处置,都要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部调剂可用行政手段外,其他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必须引入竞争机制,走招标、拍卖之路,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

三、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的保障措施

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打造阳光政府的一件大事,也是触动部门利益的一件难事,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将任务细分到时段,把责任明确到人头,真正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财政、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相关责任。财政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做好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和处置等日常工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工作的监督。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处理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积极参与部门预算的编审,严格按部门预算进行收支,维护了部门预算的严肃性: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好200*年部门预算,根据分工,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责任到人,全力以赴地积极参与了部门预算的编审。在收入预算方面,根据预算单位前三年的收入平均数,结合200*年的政策调整,对预算单位上报的收入计划数逐一进行了审核,个别单位,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还进行了电话沟通,商讨收入计划的增减,与去年相比,收入预算做得比较足;在支出预算方面,按照收支脱钩的要求,本着“人员性支出到人做足、公用经费定标准按人算、专项经费按文件到项目、成本性支出核定比例”的原则,对预算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进行了统筹安排,杜绝了“不收不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苦乐不均现象,也进一步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使各单位都有一个收支明白账,增强了预算单位收支的透明度。经过多次汇报,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在县十四届人大五次审议会议通过后,5月下旬进行了下达。根据预算安排,政府非税收入是17371.84万元,其中用往年专户结余安排788万元,支出安排15652.48万元,政府调控1724.37万元。在部门预算下达前,我们对款项的拨付严格进行了控制,部门预算下达后,将1—5月份的收支情况与部门预算进行了认真核对,未发现有超预算拨付的单位,有力地维护了部门预算的严肃性。到5月底,实际征收7756.49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45%,实际支出5922.03万元,完成年预算的38%,政府调控831.77万元,完成调控目标的48%。还转变服务观念,改进了资金申拨程序,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效能,得到了广大预算单位的一致赞可。

二、强化支出监管,对20*年下拨的30万元以上的大额专项资金进行了跟踪检查:

根据*财发[200*]13号文的要求,对20*年下拨的30万元以上的大额专项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20*年共收基础设施配套费1030万元,加上年结余90万元,共计1120万元,当年实际拨付800万元,结余320万元。在拨付中,由于我们是严格按照《*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要求操作的,经过跟踪检查,未发现挪用、截留等违规现象,确保了城建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县财政信息网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了宣传:

政府非税收入是适应公共财政改革的需要,在预算外资金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预算外资金相比,范围更广,分类更加科学,管理要求更高。为提高人们对政府非税收入的认识,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先后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53号)、《江苏省政府批转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5号)、《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102号)、《*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政发[20*]82号)、《县领导在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局领导在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县财政信息网上进行了广泛宣传,为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宣传效果十分显著。

四、积极配合县物价部门,认真开展了20*年度收费年审:

收费年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物价、财政部门多年来的共同工作。根据省市文件要求,会同物价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年度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年审对象、年审内容、年审方法和时间安排等。本着一组就有财政部门1名工作人员的原则,从综合股、票据办抽调6人,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县392家单位的345项收费项目按要求进行了逐一年审,经过年审降低标准收费3项,其中针对出租汽车收费的2项;取消了10项收费,其中针对出租汽车收费的8项。通过年审,进一步规范了收费行为,优化了我县经济发展软环境。

五、明确专人,严格管理,注重抓好了土地出让收支的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100号文)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管好、用好土地出让收入是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认真学习了[20*]文、财综字[20*]68号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数据库。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紧密配合和大力支持下,规范了土地出让程序,按地块、分宗地进行了土地出让收支核算,并将净收益定期进行了入库。改进了资金拨付方式,实行了土地出让成本的直接支付,减少了资金的流转环节,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了被征地村民的切身利益。上半年,通过招拍挂牌的方式共出让地块10块,出让面积357183.87平方米,能取得土地出让收入14*0万元,已缴纳了1*60万元,收缴率达75%。已支出7250万元,其中补偿支出3850万元,职工安置2200万元,缴入国库用于城建1200万元。另外,还收缴了往年度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740万元,其中20*年欠的是590万元,20*年以前欠的是150万元。

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11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将五个中央部门(单位)和两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兼顾中央企业承受能力和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知情人士透露,这五个中央部门(单位)分别为农业部、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贸促会。

单列的两个企业集团分别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前者拥有各级子公司、控股公司96家,总资产71亿元,年营业收入41亿元;后者拥有19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包括中演公司),该公司出资人为国务院,文化部和财政部分别为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红利上缴比例将调整为资源性企业15%、一般竞争性10%、部委下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5%。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一个更为稳妥、谨慎的方案。此前有媒体报道资源性企业上缴红利比例将在15%-25%之间,一般竞争性的企业在10%-15%之间。

和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相比,这些预算管理的企业规模小,盈利状况相对较差,人事、财务关系也相对复杂,这给今后的红利征收工作带来难度。有学者预计,调整后并不会带来预算收入的暴增,未来三年增加规模将在500亿至800亿元之间。

“扩范围、调比例”是本次调整的重点和亮点。而对于呼吁经年的改革统一分红率和调整预算支出方向,业界普遍预计不会出现大的变动――由于未来几年中央企业的兼并重组任务繁重,其重组兼并成本仍将是中央国有资本预算支出的“大头”。

这也就意味着央企红利暂时仍然难以告别“体内循环”,并进而惠及普通民众。

扩范围、调比例

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俗称“红利”。

试行三年来,共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572.2亿元,但这和三年央企2万多亿元的利润总额相比,微乎其微。在三年试点结束后,如何做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总盘子,完善预算体系,规范国企税后利润,已成为下阶段改革的重中之重。

据悉,对于今后改革思路,中央政府、财政部、国资委早已达成一致意见,负责相关文件起草的财政部企业司在文件上报国务院之前,征求了其他部委(单位)意见,并对部委(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情况进行了摸底。

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对《财经》记者介绍说,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兴办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三种问题,其一是家底不清,其二是规模较小且大多亏损,其三是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即使征收也征不上来几个钱,都亏损了你怎么征收。”但也有学者认为,纳入预算管理是让这些国有企业有了上缴利润的意识,规范制度的意义大于征收红利数额多寡。

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发展与改革研究部部长王志钢对《财经》记者分析说,上缴红利比例究竟是多少应该参照行业发展水平、企业发展状况等因素,此外还和国家对这个行业的调控有关系,对于其他部委(单位)管理的企业,可以先交点,然后逐步推广。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表明,目前各类中央企业约2万户,除31户金融企业和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独立企业外,各部门所属企业近6000户。这6000户企业涉及行业众多,规模不一,大多亏损。在三年前进行试点时,这些企业被排除在外,转而选择效益较好的企业,以便有利于2011年改革的进一步实施。

按照相关法规,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企业被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垄断性企业,如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上缴比例为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企业,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上缴比例为5%;第三类为国家政策性企业,如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暂缓三年上交。

但这一比例被普遍认为过低。

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国有企业的性质与表现”课题组执行负责人赵农对《财经》记者介绍说,在其他一些国家,国有企业上缴的红利一般为盈利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有的甚至高达盈利的80%-90%。

而在经合组织国家里,不同公司的分红率差别很大,红利支付占利润的比例通常反映一家公司自身增长的前景。

据知情人士介绍,自2011年起上述第一、第二类企业分别上调了5个百分点,即分红比例为15%和10%,新加入预算管理的1000多家国有企业和军工企业、科研院所上缴比例为5%。

小幅上调的现实考量

国企究竟应该上缴多少利润,各界说法不一,但有一个共识是上缴红利的比例应该提高。最终通过的方案,选择了小幅上调,即在现有基础上上浮5%。在这些背后,实际上有对诸多现实的考虑在内。

从央企利润来源和构成看,央企利润主要集中在石油、煤炭、电信等少数垄断行业,其中石油石化、冶金、通信、煤炭、交通运输和电力系统的12家企业利润超百亿元,占央企总利润的78.8%。

由于这些企业的经营运转均需要大投入,且近年部分企业(如石油石化企业)加大海外并购力度,资金需求量大,一旦过高征收,企业现金流将成问题。

央企和国务院国资委均反对大幅上调。在一次内部论坛上,曾有国资委官员表示,中央企业近年发展迅速,摆脱了亏损困扰,但大多家底并不厚实,应该将更多利润留在企业,用于研发投入、市场开发,让企业有更好的发展。

除此之外,也有对央企难以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的担忧。

有业内研究人员指出,计算央企实际利润还应该剔除“虚涨”部分。据介绍,近些年有央企为了提高在国资委考核中的分数,存在重复计算和不真实利润情形,主要通过会计手段完成,例如减少折旧的提取和科技投入。由于国资委考核侧重的是企业利润增长,尚未对折旧和科技投入严格考核,这导致很多央企可以合理合法地通过会计手段增加利润。

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介绍说,2003年至2008年这六年是央企利润增加最快的阶段,2008年后央企利润出现回落态势,因此从中长期看,央企要实现利润大幅增加可能性很小。

文宗瑜分析指出,这一方面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经济增长放缓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因为2008年后全球大宗商品价格从高位跌至低谷,直接导致央企利润下降,央企在大宗商品上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业内学者研究表明,35%是目前中央国有企业上缴红利比例的临界点,一旦超过,企业的经营发展将受到严重冲击,部分企业会面临现金流中断而无法正常运转。

在诸多现实背景下,小幅上调分红率被认为是最佳政策选择。

文宗瑜判断,虽然分红比例提高了,但由于国企盈利高峰已过,征收的红利额度也不会大幅提高。他认为未来三年国有资本金预算收入最好年份不会超过800亿元,预计会在500亿至800亿元间徘徊。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直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行,未来还会将更多条件成熟的国有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中。

不过,这种调整不应仅局限于范围扩大、比例提高,而要探索推行更为科学合理的分红决定机制,央企红利不应只在“体内循环”,须惠及更多民众。

分红改革下一步

国内对国企分红的讨论始于2005年,该年11月17日世界银行发表了题为《国有企业分红:分多少?分给谁?》的报告。

两年后,财政部公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央企上缴红利的试点工作启动,从而结束了国有企业13年不向政府分红的历史。

现为世界银行经济学家的张春霖长期关注中国国企分红改革,他建议三年试点结束后采取以下三个改革措施:增加一套国企分红率决定机制,提高国有企业分红比例的灵活性;政府对中央企业的平均分红率进行监测和调控;开始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的衔接。

目前央企分红实行的统一分红比例,这种划分方法国际并不多见。

张春霖提出分红比例的双层结构,即每家国企的分红由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构成,前者由国家调控,后者由董事会提出分红率建议,国资委与国企董事会协商决定,并纳入考核范围。这一模式为业界认可,但暂难推广。

据介绍,目前国资委仅在部分中央企业进行董事会试点,灵活可变的分红率依赖于央企治理机构的完善。

除了实施更为灵活的分红率外,学者同时呼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亦要调整,尽快落实其一般预算、与社会保障预算之间的衔接,具体操作上可选择向社保基金转出部分资金。

赵农介绍说,从前三年试点来看,收缴的红利主要在央企体系内部转移,尚没有体现出惠及民众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