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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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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第1篇

报告摘要: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当今社会建设的影响力是过去所不可比拟的。正是在应对现今众多的实际挑战中,曾经作为历史概念的社会建设,又焕发了时代的青春,成为一个生气勃勃、与十三亿人命运息息相关的现实概念

加强社会建设三个“必须”昭示什么

十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建设要坚持三个“必须”。这三个“必须”指明了加强社会建设的重大作用、根本目的和基本途径。

关于重大作用,报告言简意赅地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关于根本目的,报告强调:“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接着,报告系统地指出了加强社会建设的三条基本途径:一是“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二是“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三是“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这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所包含的社会管理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管理机制等四个组成部分,说得十分明确。

上述有新意和深意的论述,特别是关于社会建设重大作用、根本目标和基本途径的分析,究竟昭示着什么?从社会学的视角,在笔者看来,它们至少昭示着这样三点,即要抓住社会建设的内涵和本质、调整社会三大部门的关系、推进公平正义。

首先,社会建设的内涵和本质是更加公平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从上述内容可以明显地看到,无论是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无论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无论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所包含的四个组成部分,没有一个不涉及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更加公平合理地配置的问题。因此,从学理上说,要真正从深层次上理解何谓“社会建设”离不开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更加公平合理地配置这个核心。正如笔者从社会学视角所多次论证的,所谓“社会建设”,从正向看,就是要在社会领域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能够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机制,并相应地形成各种能够良性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从逆向说,社会建设就是根据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表现、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创造和完善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机制、新实体和新主体。这就是说,离开更加公平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就不可能真正理解社会建设的本质。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第2篇

多年来,我国航天科技界、空间法学界一直不断呼吁加快航天立法进程,对推动我国航天事业向法治化目标迈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学术界同仁大多是结合发达国家情况仅就立法谈立法(局限于法制层面),鲜有学者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寻求构建更高的立意,对航天法治化的深度法理探索和价值分析明显欠缺。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在通过承揽国际商业发射任务订单走向国际市场和通过加入联合国外空公约登上空间外交世界舞台双重要素的推动下,航天立法工作开始起步,取得一些积极进展。但我国的航天法律体系建设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而且在全行业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内生动力明显不足。

现阶段,在理论和实务层而彻底厘清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区别仍然十分必要。法制为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则是指法律之治。航天立法作为相对静态的法制范畴,属于法治航天建设的基础设施,在法治航天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在现阶段尤其如此。但必须指出,实现空间治理体系、空间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促进我国航天事业在更高层次实现快速健康发展才是法治航天建设(包括航天立法工作)的逻辑起点和归宿。如果没有对法治航天建设工程的理论澄清、顶层设计和体系推进,航天立法工作今后也未必能够获得各有关方而的应有重视,航天立法工作难以在法治精神下得以完成,并且很容易陷入简单的为立法而立法任务应对型立法、寻求最大公约数式的立法,甚至较长时期徘徊于研究论证阶段,浪费国家宝贵的立法资源。因此,笔者并不认同过分强调、片而夸大航天立法工作的作用,更不主张航天立法工作单兵突进。应该避免以航天立法工作替代法治航天建设,使后者的丰富内涵无法得到充分释放,反而偏离法治中国建设的宗旨和原则。

中国航天事业创建近60年来,基本上靠相对集中统一的行政手段,集中优势资源确保若干重大航天工程项目获得成功,自力更生、自主创新,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航天科研生产体系,取得一系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由于传统军工行业的一些固有思维定势,对法治能力作为特殊竞争力、生产力、软实力的认识尚不完全到位,在全行业施行法治化管理的理念、动力和实践均有欠缺,对市场主导配置资源的法治保障建设尤其不足。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主;民生;民主促民生;经验;模式创新

“民主促民生”是指政府作为核心领导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同时,通过吸纳其他社会主体采取民主参与、民主协商等方式解决民生问题的工作机制。政府作为社会管理主导力量主动作为,切实提高认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管理能力,转变工作导向,加大对公共领域财政投入。公民则积极参与。民生问题关系公民切身利益,公民积极参与能提高民生水准,享受高品质服务。对一些公益性和福利事务,公民在政府指导与支持下,依靠社区资源,进行自我管理。

一、“民主促民生”机制的成功经验

1.为城市社区自治提供新路径

城市基层民主建设对中国政治发展意义重大。通过民主方式解决民生问题,有益于开创城市社区民主自治新模式。“民主促民生”的实质是在社会管理中,政府不再是城市治理的惟一主体,而是社会权力多元互动网络中的一极,公民、自治组织等都是民生问题参与者,为社区自治奠定理论和制度基础。

2.为应对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矛盾提供新思路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问题日益突出,城市社会管理愈发复杂。“民主促民生”是民主参与的城市治理模式,打破全能行政观念,防止强制行政和暗箱操作。以民生问题为突破口,抓住城市化问题核心,重塑国家与社会关系,要求政府转变管理理念和政府职能,在决策中突出公民参与,实现管理目标。

3.民主方式是实现政府管理和民生需求互动发展的有效途径

如何将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和民生需求纳入正常利益表达轨道,使政府管理与社会民生需求有效对接,成为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民主促民生”机制展示了政府管理方式如何由“单向推动”转为“双向互动”,如何通过基层民主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需求,为探索城市民主建设和民生改善共促发展的新思路。

4.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是制定和执行科学的民生政策的重要途径

民生问题与公民利益切身相关,所以有关民生的决策都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赋予公民决策和监督权,让公民参政议政,使民心民意成为城市建设工作的方向和着力点。只有全面动态把握民意,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落实公民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才能有效解决民生问题。

三、完善“民主促民生”机制的战略思考

1.加大启蒙宣传,提高公民认知素养

发挥媒体直面公众的优势,持续向公民传播政治参与信息,弥补公民包括政府官员民主素养不足。发挥传媒政治社会化功能,增加媒体对民主参与过程的宣传。通过传媒,强化公共决策知识宣传力度,使公民了解公共政策过程,提高公民对公共政策问题敏感性,激发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主动性、自觉性和主体责任感。强调社会公共责任,引导公民政治倾向,使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政治文化氛围。重大决策出台前,把相关信息充分告知民众,尤其是利益相关人。

2.培育体制文化背景,提升参与外部环境

首先,引导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向公民传递政府遵循公开透明、民主法治、诚信守责的理念,赢取群众信任支持。其次,组织专家学者对“民主促民生”实践作深度评析。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关于政府“作秀”的误解,营造政府和民众合作互信关系。再次,通过建构公共文化空间,满足公民文化权利,使他们产生政治文化认同和政治参与热情。最后,构建非政府组织在公民治理中的主体角色,形成政府和个人、非政府组织协同互动的多中心治理结构。

3.完善政府社会管理机制

政府应学习欠缺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从管理理念、组织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统筹协调,切实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其一,突出管理公共性理念。政府主动作为,并鼓励公民和非正式组织参与,发挥他们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并为其提供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其二,构建民主合作社会管理机制。政府社会管理要注重民主协商、互惠互利等制度,建立伙伴式民主合作机制。第三,扩大监督范围,增强公民监督力度,积极为公民监督创造条件。

4.完善民主参与机制

首先,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充实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培养专家队伍,细化专家咨询工作程序,明确主要事项。其次,完善民意回应机制。相关部门及时回应公民提问,并在工作中落实。再次,完善听证机制。提高听证会独立性,健全听证代表选举机制,完善听证代表权力,重视听证结果法律效力。最后,完善各年龄段居民参与机制。在问卷调查和座谈会中,要把不同年龄段居民分开,确保各年龄人群充分表达意见。

5.寻求“民主促民生”的长效机制

“民主促民生”战略持续推进,构建长效机制是关键。首先,得到党政和公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且具有现实操作性。其次,是创新战略的制度化,包括各种创新措施的制度化,以及民主民生战略整体的制度化。最后,将“民主促民生”战略的长效机制落脚到民生建设。制度化问题与民主发展有关,但民主促民生战略能否持续,最终要看民生是否得到改善。一项创新只有为民带来切实利益,才有生存和持续长效的空间。

6.以法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民主促民生”的根本问题在于通过法治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首先,通过法治将公民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应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价值内核,以解决民生需要及其矛盾为主体内容。其次,通过法治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法治能运用差别原则矫正现实中不合理的差异,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实现公平正义。最后,通过法治规制政府权力,保障民权实现。将保障民权设为政府行政目的,真正实现民权充分发展和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局面。

参考文献:

[1]刘明海.发展基层民主推进民生改善的路径探索[J].北京:求实2011.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第4篇

一、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1、强化政法机关职能。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切实增强“三服务”意识,把支持企业发展、稳定企业生产经营放在突出位置,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依法防范和化解企业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因经济发展而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为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企业应对危机,真正做到为政府分忧,为企业解难,为发展护航。

2、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加强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掌握工作主动权。切实加强“三级”调解组织建设,拓宽矛盾纠纷调解渠道,提升矛盾纠纷调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发生。继续开展党政干部大下访、矛盾纠纷大调处的活动,着力推进陈年积案、重点问题的处理,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二、规范依法行政,打造法治型街道

1、加快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的依法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努力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效精干、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

2、规范政府行为。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备案率达100%。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清理规范性文件。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执法人员上岗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培训考试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3、完善监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和电子监察。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分析、应用、处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裁决、行政复议决定100%得到履行。

三、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加强法律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其自律性、诚信度和公信力,创造良好的法律服务环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加强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建设,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获得公正平等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考评,严格司法人员职业准入条件和程序,推进政法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建设,实施执法绩效考核工程,大力开展执法绩效、办案质量等考评考核。

四、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法治创建氛围

1、深化“七五”普法教育。进一步健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公务员在职法律轮训,并将培训考核结果纳入实绩考核。加大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法律六进(进机关、进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认真组织年度“百场法制宣讲”、“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着力提升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2、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坚持法治与文化的高度融合,充分发挥街人文资源优势,整合新闻媒体、科研等社会力量,创作一批有质量的法治文艺作品,组织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汇演,繁荣法治文化,树立法治文化品牌,使法治文化成为我街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知晓率和认同度,营造街道浓厚的法治建设氛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法治创建整体水平

1、健全法治建设工作机制。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整合法治建设资源,创新工作思路,加强工作指导,积极履行法治建设工作领导、统筹和监督的职能。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制度,准确定位,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切实提高各成员单位法治建设的工作成效。

2、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强化法治建设领导责任,将法治建设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及时调整和充实九里法治联络员队伍,加强对法治联络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及时交流信息、反馈情况,确保法治建设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注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宣传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第5篇

一、开发区的现状和主要管理体制类型

我国开发区自上世纪80年代初建设发展以来,经过1993年和2003年两次大规模清理整顿,到2006年底,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体的开发区从原有的6866个减少至1568个,其中国家级开发区222个,省级开发区1346个。近十年来,开发区的数量增长趋势放缓,但随着各种新功能试验区试点的进行,开发区的类型逐渐增多,如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高技术产业示范区、出口加工区、物流园区等。截至2014年底,国家级开发区共有486个,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215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14个、各类保税区81个、出口加工区63个、旅游度假区13个。

由于类型范围和统计口径等原因,目前尚无省级开发区的准确底数。按照全国市县两级政府辖区内均有省级开发区的推算,省级开发区保有量在3000个左右。目前,开发区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准政府的管委会体制。这类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经济开发规划和管理,为入区企业提供服务,具有经济管理权限及相应的行政权力,还拥有一定的行政审批权。大部分开发区在建设初期都采取这种模式,国家级开发区也较多实行这种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管委会代表政府对开发区内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招商引资等进行管理,其内设机构精干,运行效率较高。

第二种:开发区管委会与行政区政府合一的管理体制。开发区管委会与所在行政区政府有机合一,以开发区管理为主,兼顾行政区管理,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运行机制。其内设机构基本保持开发区管委会的架构,适当保留行政区政府必要的机构和职能。实行这种管理体制的开发区,其地域分布一般是覆盖整个行政区,或开发区就是原行政区的一个组成部分。近些年来,我国各地均有开发区采用此模式,以东部发达地区居多。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整合开发区和所在行政区内的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使得开发区管委会能够充分行使其职权,在处理开发区内经济发展事务的同时,还有权处理区域内的社会事务,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管委会的权限范围。同时,由于开发区拥有较为独立的行政地位和职权,管委会可以根据该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区域内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创新和改革。

二、开发区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开发区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创新,有力地保障了开发区的建设发展。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出来。

(一)开发区的功能定位有偏移

现有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大都是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先导区和示范区,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优惠政策,高效引进外资、吸引先进技术,以区内经济带动区外经济的发展。大多数开发区采用准政府的管理体制,这使得开发区既不能像一级政府那样管理服务全覆盖,又要接受各方面的考核,其开发功能、经济功能和创新功能淹没在繁杂的行政和社会事务中,削弱了招商引资和创新发展的能力;加之,随着开发区建设规模的扩大,其承担的管理服务职能逐渐拓展,而国家宏观政策不断调控,开发区以前享有的一些特殊政策和经济管理权限被削弱,开发区逐渐趋同于普通行政区,造成开发区功能定位的偏移。当前,开发区面临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打造城市经济核心区的良好机遇和重大挑战,如何应对,需要在新形势下明确开发区的功能定位,以适应开发区转型升级成为区域经济引擎和城市化加速器的目标要求。

(二)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体地位不明确

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其主体地位在目前的地方政府组织法中没有明确界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地方出台的《开发区管理条例》以及中央有关部门规章之中,如江苏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但这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只是明确了开发区管委会的一些行政管理权限,对开发区的功能定位、管理模式、组织原则和组织形式等并没有从法律上予以确立。开发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造成制订的地方性法规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难以执行。其次,管委会的性质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界定,其行政主体地位一直备受质疑,给管委会依法管理开发区事务带来障碍。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开发区与区域社会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势必要求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体地位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开发区管委会若继续作为区域政府的派出机构,则需要建立一套关于开发区的法律法规体系或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从国家层面来看,为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功能试验区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其难度很大;若是通过改革融入所在行政区政府,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管理没有问题。开发区管委会何去何从,涉及多个方面,是理顺开发区与政府、企业、社会之间关系,实现依法治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趋势分析

(一)改革趋势

我国开发区具有优良的投资环境、较高的土地集约程度、开放的经济体系、集中的现代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突出的产业集聚效应等优势,持续发展动力强劲。当前,在国家各项政策措施的激励下,开发区已经跨入二次创业的发展阶段,总体目标是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聚集高端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向城市次中心、现代化新城区发展,全力打造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平台。面对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作为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的管理体制,其改革事关重大、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改革是发展的强大动力。必须按照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破除一切不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按照这一总体要求和行政体制改革相关要求,结合开发区发展改革需求,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以提升开发区治理能力为目标,进一步理顺开发区与市场、社会、政府之间的关系,建立符合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提供服务要求的组织架构,形成功能完善、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二)对分类改革模式的考虑

鉴于我国开发区类型多、数量大、情况复杂、发展不平衡,又长期积累了管理体制问题,很难通过改革一次性解决,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区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第一类改革模式:开发区规模较小,管委会主要承担规划建设、招商引资等经济管理职能,功能比较单一,其改革的重点是完善管委会的功能和组织架构,理顺管委会与区域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仍作为区域政府的派出机构管理。第二类改革模式:开发区面积扩大、人口增多、产业升级,管委会所承担的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增加,公共服务需求增大,其改革的重点是将管委会与所在行政区政府进行融合,逐步形成二合一或合署办公的组织架构;其内设机构以开发区精干高效、具有现代管理理念的机构设置为蓝本。第三类改革模式:开发区规模较大,规格较高,属城市经济发展核心区,管委会承担相同行政区政府的所有职能,由于产业升级,市场拓展和社会事务增多等,其改革的重点是通过调整行政区划,将开发区或与其他功能试验区组合,并入调整后的行政区政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开发区管委会精干、高效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为主体,组建城市新区政府。新区内设有一个或多个产业集群功能区(一区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