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

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

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回应型政府 回应 合作共治 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7-0066-05

回应(response),即回答、答应或响应,是所有社会形态及其政府运作模式下,政府管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谋求政府与社会间稳定、和谐关系的基本方式。无论何种政府,作为公民的政府、社会的政府,都应程度不同地回应社会。当代社会,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对政府治理模式、治理过程、治理效果提出了新要求。着眼于改善政府治理,提高政府的回应性与回应效能,有必要研究和把握回应型政府的理论基础、内涵和特征。

一、理论基础

“回应型”一词最早出现于当代西方法学理论中。对回应型政府问题的研究,发端于20世纪后期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公共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美国学者罗西瑙(J.N.Rosenau)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等著述中,把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他强调,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其主体也未必是政府。之后,有关治理的论述不一而足,大多论述了相似的思想。虽然治理理论还不很成熟,其基本概念也还比较模糊,但它十分清晰地赋予了治理(govemanee)与统治(government)的不同涵义。如果说传统政府理论认为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自上而下的统治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主要方式的话,那么,公共治理理论的主要发展则是强调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间具有合作的可能性及其双向互动、相互影响的必要性。治理更多地是一个社会作用日益明显、社会力量自下而上影响政府,不再像过去那样单向度地依靠自上而下的政府安排,而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协商,共同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政府权力运行向度,凸显了社会在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总之,从根本上说,公共治理理论,其实就是研究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政府如何与社会合作,共同治理或共同解决公共问题,以达到治理的良好状态,即“善治”。善治,是公共治理的目标。 “回应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回应,是善治的基本要素。没有对政府回应性问题的研究,就难以研究善治问题;研究回应型政府建设问题,才能从理论上阐明,如何在不断提高并确保政府回应社会的自觉性、稳定性、有效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实现政府的善治。因此,回应型政府问题,理应成为公共治理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同样,公共治理理论也为回应型政府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是回应型政府的重要理论基础。

与此同时,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尤其是近10多年来,在有关政府回应社会的问题上,无论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还是新公共服务理论,虽然具体观点不尽一致,但就通过改革,建设全方位服务或回应社会的责任政府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如美国学者奥斯本等人提出新公共管理理论时概括的政府再造的十个方面,其中一条就是,要建设“顾客驱使的政府(customer-driven govemment)――满足顾客而不是官僚制度的需要”。虽然其中的企业化政府改革原则有其局限并受到了批评,但其“顾客驱使的政府”的理念,蕴含了对政府正确、及时回应社会的要求。。引新公共服务理论则更进一步:相对于政府而言,“公民不只是顾客,他们是‘所有者或主人”’,政府显然更须无条件地回应公民或社会。新公共服务理论倡导以结果、以竞争为导向,使政府的每一项资源投入、人员活动、公共服务的提供等,都能真正符合社会需要,使社会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得到“无缝隙”服务,形成真正体现以民为本、“服务,而不是掌舵”的“无缝隙政府”,建立起政府与社会间信任、合作共治的关系,以确保政府的回应性。在这里,新公共服务理论把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政府服务范畴,由“顾客”扩展到了“公民”,更强调政府回应社会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总之,比之于传统的政府理论,无论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还是新公共服务理论,与公共治理理论都有一个重要共识:政府不应是权力的惟一所有者,而应在与社会的互动中,创造机会或条件,将公民个体利益,整合成社会公共利益,并完整地加以回应。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同样是研究回应型政府问题的理论指导。

还应强调,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从本质上也要求,政府必须具有对于社会的回应性,政府应不断提高其回应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的制度属性,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建设以人为本、以社会为本,能够全方位回应社会的责任政府,在尽可能满足社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需求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利益、政府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无疑,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回应型政府问题研究的重要指导思想。

二、基本内涵

迄今为止,在中国学术界,尚无对回应型政府内涵的权威界定,专门的研究文献较少。尽管有学者提出了“回应型政府”的概念,甚至还进行了公共治理视角下政府回应问题的分析,但还存在明显不足。首先,已经提出的“回应型政府”的概念不系统、不明确,过于笼统;其次,近年来,包括从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公民参与的角度,对回应型政府问题所进行的研究,尚未从体制建构的角度来阐述体现对政府自觉、稳定、有效、可持续回应社会要求的回应型政府的内涵,有着明显的视角局限。认真梳理中外学者对政府回应和政府回应性等概念的研究成果,对准确把握回应型政府的内涵是必要的。

关于政府回应和回应性问题的研究,散见于中外学者有关政府改革和公共行政理论的研究中。这些研究,为科学界定回应型政府的内涵打下了基础。尤其是中国学者俞可平在介绍、研究治理和善治理论的过程中,在强调政府的回应性作为善治的基本要素的同时,阐明了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定期、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促进了回应型政府内涵的明晰化。回应,“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责任性的延伸”。回应型政府,首先是责任型政府,表现为政府的一种责任性(accountabmty),强调政府公务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没有或不适当地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能和义务,就是失职,或者说缺乏责任性,也就无所谓回应型政府。

可见,回应型政府的内涵要素至少应包括:回应型政府的价值理念;回应型政府的基本责任;回应

型政府体制或机制的特点;回应型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等等。可以认为,所谓回应型政府,就是以公共治理为理念,以解决公共问题、社会问题为责任,具有自觉、稳定、可持续的回应性和回应机制,以及有效回应社会所需的回应力,政府与社会平等合作的治理模式。显然,与作为过程的“政府回应”和作为特征的“政府回应性”不同, “回应型政府”实质上是一种治理模式――政府用怎样的运行模式来行使其对于公共事务或社会事务的治理职能,是确保政府回应性稳定有效、政府回应力可持续提高的体制性安排,是对传统政府管制体制下政府对社会集权式管理的革命。

应该指出,政府回应是政府对于社会的回答、答应或响应,更多地是反映政府对于社会诉求的倾向性态度;政府服务,更多地是指政府为满足社会诉求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回应型政府是有别于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前者是政府与社会平等合作、共同治理的模式;后者是政府作为单一主体前提下的政府对于社会的管理模式。当然,这种区别毫不影响两者之间紧密的、难以分割的联系,它们在价值归属上是一致的,都着眼于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质量的提升。回应型政府治理理念的确立,可以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更好的价值导向、目标体系和基本条件;回应型政府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可以使政府更好地实现其服务性职能,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基础。准确把握回应型政府的科学内涵,对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有益的。

三、基本特征

研究回应型政府的基本特征,实际上是在回应型政府的理论基础之上,对其内涵的进一步解读。回应型政府要体现公共治理的理念,具有稳定、自觉、可持续发展的回应性和回应机制,以及回应社会所需的回应能力,并有效履行解决公共问题、社会问题的职责,就应体现以民为本、服务导向、合作共治、及时反应、依法治理的特征或属性。

(一)以民为本

政府回应的本质,就是回应公众利益,处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这也是回应型政府的主要要求之一。“(P64)在传统政治学者看来,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主要通过选举投票和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来实现。但在实践中,由于长期形成的官僚体系对于社会的支配地位,在很大程度上,社会和公众不得不依赖这样的政府官僚体系。所以,官僚体系对社会需求反应的时效与质量,直接决定了在政府回应社会的过程中,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优劣。这一关系的优劣,是政府体现其回应性、回应能力、回应的稳定性或可持续性的晴雨表。显然,以民为本的政府,才能建立起优良的政府与社会间的关系。罗伯特・B・登哈特指出,公共行政的核心问题是,“一方面,政府机构要求在进行服务时要保持最高的效率:另一方面,公共组织是为公共利益而运作,必须反映服务对象的需求及期望”。事实上,早在20世纪30年代,迪马克(M,Dimock)等公共行政学者就建议, “顾客满意标准在政府运作中的运用应当与企业中的运用一样广泛开展”。这实际上可视为政府须“以民为本”的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初步表达。然而,对这一观点的广泛认同和支持是在20世纪80年代,一批新公共管理理论学者强调,“受顾客驱使的政府”应满足顾客的需要,而不是官僚政治的需要。这是对传统政府体制缺乏回应性的批评,也是对回应型政府须以民为本的又一重要提示。

新公共服务理论在批评和发展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政府应服务于公民而不只是顾客的观点。登哈特夫妇在《改革政府》中关于政府应该“掌舵而不是划桨”的建议后指出,当我们急于掌舵时,也许我们正在淡忘谁拥有这条船。登哈特夫妇转述了金和斯蒂弗斯(King and Stivers)《政府属于我们》中的提醒:我们不要忘记,政府是属于其公民的,应将公民置于首位,政府强调的重点不应放在为政府这艘航船掌舵或是划桨上,而应放在建立明显具有完整性和回应性的公共机构上。这就十分清晰地阐明:既然政府本来就是属于公民的,就必须无条件地回应社会诉求,就理应成为以民为本的回应型政府,向公民提供满意的公共产品。总之,以民为本是回应型政府最基本的价值观和动力源泉,从而也是回应型政府的首要特征。

(二)服务导向

以民为本的逻辑结果,是对回应型政府须以服务为导向的要求。持续至今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实质上是从官僚制向后官僚制的转型运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模式,体现的就是一种公共服务精神。新公共服务理论在对将政府服务对象看成顾客提出批评的同时,十分强调的就是服务。对此,登哈特夫妇在转述格伦・科普的观点时进行了详尽的论述,认为为顾客服务的驱动力是利润动机:只有顾客得到了满足,他们才会以指定的价格去购买这种产品或服务;为公民服务的驱动力是责任约束:鉴于政府所提供的公民所需的产品或服务的购买,因其常常是通过税收付费而不具有自愿性,所以“这就给政府造成了一种特殊的责任,即它不仅要使其直接的顾客满意,并以一种高效率的方式运作,而且还要提供其公民所需要的服务”;为作为主人的公民服务的驱动力则是利害关系:对政府而言,“顾客正在等着见我们”有别于“主人正在等着见我们”。在第一种情况下,政府可能会按照他们出现的顺序,以尽可能礼貌的、最有效率的方式,来对每一个人的需求或偏好作出回应,在结束这笔交易时,也就结束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政府所服务的是主人,每一个主人都对政府的所作所为有利害关系。政府不仅要关注、服务每一个人的自身利益,而且必须服务于更大的公共利益,并为公共利益的实现与社会进行持续的对话。

总之,无论是新公共管理理论下“顾客驱使的政府”对公民顾客身份的界定,还是新公共服务理论下“公民导向的政府”或“主人的政府”对公民主人身份的认可,都从不同角度表明,政府必须像企业对于顾客、仆人对于主人,以服务为导向,全面回应“顾客”或“主人”的需要。这说明,对政府以服务为导向的要求,有着广泛的理论基础。以服务为导向的政府,才能体现以民为本的要求,更为负责、有效地协调各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关系,解决各类公共问题和社会问题,实现公共利益,才能成为回应型政府。

(三)合作共治

公共治理理论深刻揭示了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对善治的重要性。俞可平在总结善治问题时强调,“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有效的管理”就是“两者的合作过程”。一方面,政府须积极扶植和支持社会组织的自主管理,努力为社会力量的发育创造条件,促进社会治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各类社会组织要积极与政府配合,及时向政府反映社会成员的意见、要求,及时提出合理建议,在与政府合作过程中,积极帮助政府,使政府的回应性和回应力得到稳定、有效、持续的强化和提高。善治离不开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共治。

新公共服务理论在扬弃新公共管理理论、特别是其中的企业家政府理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当代社会所要求的政府与社会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也强调了政府与社会间合作的重要性。它强调,“诸如公

正、公平、回应性、尊重、授权和承诺这样的理想,不是否定而常常是超过了那种把效率作为政府工作惟一标准的价值观”,政府对社会的回应方式应进行彻底变革。传统的政府是通过说“是的,我们能够提供那种服务”,或者说“不,我们不能提供那种服务”,来回应社会、公众的种种需求。而新公共服务理论则要求,经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和公共管理者,应该不只通过说“是”或者“否”来回应公民的需求,而应该说诸如“我们先来一起想想该怎么办,然后再来付诸实施”。在具有积极公民权的社会里,公务员不仅将日益扮演一种调解、中介、申说、裁判的角色,而且将以促进、当经纪人、协商以及解决冲突的技巧,取代管理控制的方法。

公众、社会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平等主体,在融入政府治理过程中,实现合作共治,一方面,可以在克服政府垄断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的基础上,形成政府与社会间“回应一参与”的良性互动,从根本上防止政府误读、甚至挪占公共利益,提高和确保政府回应社会的自觉性、稳定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可以以公共治理主体、而不是被动接受者的身份,于事前、事中、事后参与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推动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实现善治的过程中挖掘政府回应的最大潜能;同时,可以更好地集中民智。改善公共决策,提高政府回应能力。总之,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共治,有利于促进以民为本、服务导向的政府回应机制的建立,是形成回应型政府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回应型政府的核心要求和主要的运行特征。

当然,强调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共治,强调政府对社会主体力量的尊重和发挥,不能忽视或否定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将西方学术界对“没有政府的治理”模式的探讨,㈣与现实“有政府的治理”实践等价齐观。一方面,罗西瑙等人的“没有政府的治理”的设想,主要是就国际政治而言的,他本人却是无政府主义的坚决反对者;另一方面,真正意义上的“没有政府的治理”,是所论证的国家消亡后的理想状态,还是一个遥远的未来。即使是在国家消亡的理想状态下,社会也仍然需要“非国家机构的政府”的治理。可以认为,回应型政府职能实现的过程,是伴随国家权力向社会逐渐回归的过程,一方面。离不开政府和社会两个合作主体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政府对公共治理秩序的持续、有效供给,政府仍然是回应型政府治理模式的主导方面。

(四)及时反应

顾名思义,回应型政府要求政府对于社会诉求,不能不(回)应,也不可久拖不(回)应,而必须及时、有效地予以回应,否则,就是失职,就不能称之为回应型政府。政府及时反应社会诉求,强调的是政府对于社会的回应必须快速,否则,就难以及时;必须有效,否则就“不到位”。“快速”,是指在回应社会的有效期内,政府要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对社会提出的、需要政府予以解决的问题,给予积极响应,并在与社会积极合作的基础上解决问题。“有效”,是指政府回应社会的方向有效――政府帮助社会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向符合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向;内容有效――政府具体解决问题的内容符合而不偏离社会基本或主要的价值或需求;时间有效――政府在解决问题所要求的时段内解决准确反应社会诉求的问题。当然,就时间的有效性而言,不是说解决问题的速度一定是越快越好,而应该是“正当其时”。总之,快速、有效地回应社会需求。是对回应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及时反应是回应型政府主要特征之

(五)依法治理

回应型政府要求建立一个与威权和绝对统治相对的政府,即负责、有限的政府,而法治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最佳手段。 “法治”(rule of law)是19世纪末英国宪法学家戴雪在其代表作《英宪精义》中提出的,现已成为普遍原则:政府和公民或社会在法律上负有相同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政府不能享有不必要的特权,政府和公民或社会都必须守法。所谓依法治理,指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共治必须依法进行,否则,政府对于社会的回应,就难以有体制和机制的保证。首先,政府必须守法,即政府参与治理的过程只有依法进行,才能使以民为本、服务导向的基本理念、与社会合作的治理方式、对社会需求予以及时反应的基本要求,具有法制保障和刚性约束。其次,公民或社会必须守法,即公民或社会参与治理的过程必须依法进行,才能确保其在有序参与的基础上,向政府表达正当、合理的利益诉求,使得政府能够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予以及时反应。总之,“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善治”。依法治理是治理和善治的基本要求,也是使政府回应制度化、体制化的基本保证,因而是回应型政府的又一重要特征。

总之,以民为本、服务导向、合作共治、及时反应、依法治理,既是回应型政府的内在属性和基本特征,又是形成和保证政府的回应性,回应的体制、制度,回应的目标、速度,回应的数量、质量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因素。把握这些特征,对于更好地理解回应型政府的理论脉络、基本内涵,厘清建设回应型政府的基本思路,其启示一定是有益的。

[参考文献]

[1]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J],与现实,2002,(1)。

[2]俞可平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3][美]戴雏・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M],周敦仁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4][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美]拉塞尔・M・林登,无缝隙政府:公共部门再造指南[M],汪大海,吴群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李伟权,“互动决策”:政府公共决策回应机制建设[JJ,探索,2002,(3)。

[7][美]罗伯特・B,登哈特,公共组织理论[M],项龙,刘俊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8][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管理、政治和法律顾问的途径[M],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9]李传军,管理主义的终结――服务型政府兴起的历史与逻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范文第2篇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在古希腊时期,先贤亚里士多德对法治作了深刻阐述:“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这一论述实际揭示了法治的两个构成要素——良法与守法。守法是指法律制定出来后,在实际施行的过程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从纸面上的法转变成现实的行为指导。守法它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把成文法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依法而行,最终将自己的社会生活与法律融为一体,视法律为人类特有的生活方式。 注重守法是当代法治基本内涵的普遍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公民守法的前提是必须认识法律。将公民分为法律专业公民和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公民,法律专业公民与普通公民对知悉法律的要求程度并不一样,前者要求更高。法律专业公民应当掌握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普通公民只需要具备法律常识。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律相较于法律有什么特殊功能,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目前在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系统的阐述。

 

一、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

 

认识常识应先廓清“知识”的含义。“知识”一词在传统上有三种含义上,第一种含义:是如何做或如何造某种东西的预先倾向、才干、能力、技艺等;第二种含义:是知识一般地等价于任何在认知上有意义的信息;第三种含义:作为特定的认知单元,知识被诠释为日常知识或科学知识。 根据知识的三种含义,有学者将知识界定为: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世界所得到的信息、技艺、诀窍、真理、原则等及其集合。

 

“常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一是普通的知识【elementary knowledge】二是一般的知识【common sense】。由此可知,常识属于知识的一种。费耶阿本德说:“常识与我们不可分离,它是我们思想和行动的实践基础,我们的生活要依靠它” 。按鲍曼的说法,常识即“用来指导日常生活的知识,这些知识丰富而零散、没有系统性、常常难以用言语表达。我们都在他人的陪伴下生活,与他人互相交错并相互影响。我们每个人都不止一次经历过与他人交流失败的痛苦,为了在他人的陪伴下更通畅的生活,我们需要许多基本知识即常识” 。瓦托夫斯基揭示“常识是广泛的,是长期的经验产物。它可以说是社会进化而来的对人类环境的适应。它的适应性证明它有着很大的生存价值,而且从某种进化的观点来看,它是人类生存的一种重要手段” 。

 

综上所述,常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性,常识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所覆盖的每一个领域,为正常的社会活动提供保障;二是基础性,常识是基础性或本源性的认识,是知识的基础性内容;三是稳定性,常识是长期发生的众多现象和过程的概括,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极其稳定的共识;四是习惯性,常识一旦形成,就变成我们的习惯,会习惯的、无意识的指引着我们的行为。法律常识是法律的常识,常识具有的特征,法律常识当然也具体。法律常识相较于常识还具有区别特征,即法律性。综上所述,法律常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性;二是基础性;三是稳定性;四是习惯性;五是法律性。

 

1.广泛性。法律常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指导性,它对很多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能进行宏观性指导。例如,“民主”作为一种法律常识,民主不仅在社会生活层面,而且在政治生活层面都作为一种基础性调节的手段。民主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表现为:立法民主,行政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谈判民主或民主政府,民主程序,民主生活等。

 

2.基础性。基础在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事物发展的根本起点”或是“为事物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法律常识的基础性是指法律常识在法律中处于基础地位,亦是法律的基础原理。例如,“民主”在法律制度中处于基础地位,任何制度的构建都将以“民主”为起点,任何制度的完善又将会回到“民主”。简而言之,法律常识是法律的起点,又是法律的终点。

 

3.稳定性。法律常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含义不会随着一个具体条文的修改而发生改变,具有稳定性。王名扬教授提出:任何法律,其内部均是“同时存有一个可变的因素和一个稳定的因素。法律的稳定因素是法律的传统,构成法律的固定的基础” 。法律常识是构成法律的固定基础的一部分,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亦是法律内在的、本质的、抽象的东西,更是一以贯之的价值。

 

4.习惯性。法律常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阶段,是一种无意识的习惯性的意识形态。法律常识坚定不移的、深信不疑的告诉公民如何行为,对公民的行为是一种不知不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指引。在法律常识的影响下,公民则会习惯性的按法律常识的指引为之,所以法律常识的习惯性对塑造公民的守法意识有重要的意义。

 

5.法律性。法律常识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指导。法律性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体现了法律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二是体现在其可以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之依据;三是对公民的法律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意义、法律效果,如果不按法律常识为之,会导致一种否定的法律效果。

 

二、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

 

法律常识除具有与法律相同的功能之外,还有特殊功能,具体而言,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守法底线功能

 

“底线”这个词有其比较鲜明乃至强烈的色彩,表示一种“很基本的”或“很重要的”的含义。 守法底线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第二,它是一种强调基本义务的。守法底线是指对守法主体是普遍的,是最基本的守法义务。法律常识是基础性真理、原理,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最低要求。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认识法律常识,进而被法律常识所同化,在其内心深处形成共识,形成守法意识。法律常识的守法底线功能对引导公民做一个守法公民,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概括指引功能

 

法律的指引功能,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调整。法律常识的概括指引,即法律常识对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方向性的调整。法律常识含有一种允许、命令、禁止或调整人的行为与行动的概括性声明或指令,它对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方向性的、大概的指向。法律常识的习惯性会不知不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概括指引人们的行为。法律常识的概括指引功能对引导公民合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价值评判功能

 

价值评判是以某一选定的标准进行衡量,是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评价与判断。主体进行正确的价值评判,需要有一个共识标准。法律常识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真理或原理,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也是一种价值评判衡量的共识标准。法律常识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共识,对公民的行为有一种价值层面的评判,直接影响着公民价值观的形成。法律常识的价值评判功能对公民守法价值观的塑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

 

从法律常识的广泛性、基础性、稳定性基本特征分析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首先,法律原则没有具体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指导性。其次,《布莱克法律辞典》记述:“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再者,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稳定部分,其含义不会随着法律规则的修改而改变。综上所述,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法律原则。另外,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可以分为公法与私法。调整国家权力的法为公法,调整私人权利之间的法为私法。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又对立统一于根本法宪法,可以认为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宪法原则、公法原则、私法原则。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位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内容确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整体上确定规范、限制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法治背景下,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宪法原则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原则等。公法是规定国家和个人之间权力和服从关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公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公法一般包括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公法原则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私法是规定个体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私法是公民守法的重点。私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划分为民法。私法原则是指民法原则,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

 

四、法律常识的教育

 

通过对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特殊功能、内容进行分析,不仅能够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常识,而且也为进一步探讨法律常识教育的重要性作了充足的理论准备。从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角度,法律常识是普通公民应当具备的基础知识。从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角度,法律常识可以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概括指导公民的行为,塑造公民的价值观。法律常识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那如何才能普及呢?答案是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公民的守法,就没有法治的进步,教育是法治进步的主要载体。

 

法律常识教育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适时的、可行的。接受法律常识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积极接受法律常识教育。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法律认同感,保证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不仅应该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育合格的法律专业执业者,更应该把目光聚焦于普通公民,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培育符合法治社会需求的普通公民,使普通公民知法、懂法、守法,以满足法治建设的需求。

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老子;社会自治;无为而治

一、老子社会自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在指导思想之下,社会自治的含义是社会自治组织成员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参与国家与社会的管理。从中我们看出,社会自治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在社会自治的实践过程中,社会成员能够切实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合理约束政府的权力。然而,老子的社会自治思想主要包括两方面,一即统治者“无为而治”,要求统治者能少私寡欲、顺乎民心、以静制动。在一定程度上国家的命运就掌握在统治者的手中,所以老子认为统治者需实现“无为而治”,这样国家才会保持长久。二即百姓自治,要求百姓能自化、自正,自富、自朴。百姓作为国家中的生活主体和社会实践的主体,要想在慌乱的年代生活下去,必须学会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养活自己。

二、老子社会自治思想的政治哲学基础—“道”论

老子社会自治思想的政治哲学基础是“道”论,其一切思想政治主张都是围绕“道”展开的。

(一)道的含义

“道”是世界的本原。老子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寞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由此看出,老子把“道”视为万物的根本。“道”作为万物的本原,它是看不见听不到的,但发挥的作用却是无穷的,正如他所说“视之不足见,听之不足闻,用之不足既。”老子还把“道”界定为“无”,如“无,名天地之始。”和“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可见,“道”又是创造万事万物的动力,它化生万物并通过万物来表现自身。此外,“道”又是世界运动变化的内在规律及其法则。“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谓道纪。”即说,只要我们能够掌握道,把握它的本质及规律,就能够认识世界上的所有事物。

(二)道的基本特征——“自然无为”

“自然”二字对老子来说,意义非同小可。他说“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希言自然。”、“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可见,“自然“二字频繁的出现,那老子所谓的“自然”是什么意思呢?在这五句话中,“自然”有着不一般的含义,或是自然而然,保持事物的本性,这种“自然”观点是对当时天命决定论的挑战与否定;或是世界万物运动的内在规律及其法则,这种“自然”观点要求遵循事物的自然本性和内在规律而不可违背。正因为老子崇尚自然,“自然“代表着遵循一切规律和法则,所以他强调“道法自然”。道也应该是有规律和法则的,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必须遵守“道”。人们做任何事情,要想取得成功,就要遵守“道”,以“道”为指导,去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老子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无为”的字面意思是无所事事,无所作为,但老子的意思却是做任何事情都要遵循万物万物的内在规律及其本质,即“道法自然”。“道”是自然,自然就是“无为”。坚持“无为”,世界万物才能保持其淳朴,才能顺利地运动与发展下去。人们往往会忽视“无”的作用,而老子以慧智的眼光看到了“无”的作用,如他所言:“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可见,“无” 看似什么都没有,但它蕴藏着无穷的动力。“无为”不是什么都不为,它其实还是一种“有为”,是通过“有为“来实现“无为”,这种“有为”应是合理正当的。就以统治者来说,“无为”不是说他放任国家不治理,而是要求他能够以正确的方式与方法来管理国家与社会,这就是合理的“有为”。必须凭借合理的“有为”,才能达到“无为”。“道法自然”也是“道”无不为的体现。“无不为”以 “无为”为前提条件,而 “无为”的结果就是“无不为”。只有实行“无为”,才能真正地达到“无不为”。“无不为”的状态,就统治者来说,国家和社会顺利发展,不需要他费尽心思与精力去管理。就百姓来说,他们根本感觉不到统治者的存在,他们都很自觉地遵守国家和社会制度,不做违法的事。

三、老子社会自治思想建立在“道”论基础之上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道永远顺应自然不妄为,就能无所不为。“道”的基本特征是自然无为。老子认为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也要遵循“道“,这就是要求其实施“无为而治”。老子强调统治者要“无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一切顺应自然的发展,而不加入自己的意志和私欲。统治者实行“无为”,必然会成功,正如老子所言:“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对于统治者如何怎样实现“无为而治”,老子也给出了具体的做法,即要求统治者要“少私寡欲”、“顺乎民心”、“以静制动”。“道法自然”的准则在政治上的运用,不仅仅是要求统治者“无为而治”,也要求百姓自治。“道”是发展的,端正的,满足的,俭朴的,这就要求百姓“自化”、“自正”、“自富”、“自朴”。可见,老子社会自治思想是建立在“道“论基础之上的,统治者只有遵循“道”,才能够治理好国家,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百姓生活的幸福。百姓唯有遵守“道”,才能在贫困潦倒的时代,养活好自己,顽强地生活下去。

参考文献

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动导向教学;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246-02

行动导向教学作为德国职业教育一种成功的教学模式,目前正在中国职业教育界大力推广。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该主动投身到行动导向教学改革的大潮中去,把行动导向教学的理念和方法应用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善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标。

一、行动导向教学的内涵及特征

行动导向(Handlungsorientierung)教学的基本内涵是通过行动产品引导教学过程,学生通过主动与全面的学习达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统一。关于行动导向教学的特征,豪治总结了12个[1],杨克和迈尔从七个方面概括了行动导向教学的典型特征[2],赵志群认为行动导向教学的基本特征是用“完整的行动模式”(即包括明确任务、计划、决策、实施、控制和反馈整个行动过程)替代“(按照外部规定完成任务的)部分行动模式”,教师通过设计合适的学习任务和使用多种辅助手段(如工作页等)帮助学生获得必需的知识并构建个体的知识体系[3]。

综合学者们的观点,行动导向教学特点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教学目标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职业行动能力,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等。二是学生作为行动个体,是学习过程的中心;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和学习行动的激发者。三是教学内容多为与职业实践或日常生活有关的结构复杂的综合性问题,可促进综合性学习。四是教学过程能够实现完整的思维过程训练,即逐步增强的资讯、决策、计划、实施、检查、评价“六步”训练。五是教学活动核心是完成一个可以使用、或者可以进一步加工或学习的行动结果。 六是教学组织起始点是学生兴趣,并且创造机会让学生接触新的题目和问题,以不断发展其学习兴趣;形式多为小组,学生在协作中学习,有决策和创新的空间。

显然,行动导向教学不是一种教学方法,而是一种教学理念。在面向行动的教学过程中形成了多种教学方法,如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角色扮演法、引导文教学法、实验教学法等。

二、高职院校应努力构建基于行动导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

1.构建基于行动导向的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顺应高职教育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高职院校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和普通本科学生相比,高职生在智能结构上自有特点, 比如长于形象思维,侧重过程性知识,能较快地获取经验性和策略性知识,相对排斥陈述性理论知识等。正是基于高职学生的自身特点和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党和政府一再强调职业教育要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职业院校开发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使学生在行动中学习,突出做中学、学中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理应凸显高职教育特点,适应高职学生“一线化”社会需求,结合高职学生实际,坚持“拿来主义”,吸收职业教育先进理念,尝试职业教育先进教学方法,从实践教学入手,构建基于行动导向的教学体系,避免求全求多和空洞说教,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效性。

2.构建基于行动导向的实践教学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目标的必然选择。中发[2004]16号明确指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也就是说,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根本要求,而行动导向教学的特征表明,行动导向教学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均强调学生的中心地位,致力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是一种能够体现人本思想、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教学模式。

3.构建基于行动导向的实践教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4] 。哲学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来源于实践;实践推动认识的发展,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在《实践论》中指出:“认识和实践的关系十分密切,只有人们的社会实践,才是人们对于外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终极目标是帮助学生实现知行统一,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学生之心、外显于学生之行。实践是促进学生实现由“知”到“行”转变的中介,离开做无法实现知行统一。只有亲身参加实践活动,学生才能在实践中不断验证和修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方法论,逐渐学会用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目标。

三、构建基于行动导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的若干建议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从2011年2月起在戴士弘教授指导下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以项目教学为主的行动导向教学改革。近两年的摸索表明,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进行行动导向教学改革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顺利实现教学目标。参考目前研究成果,借鉴兄弟院校做法,总结本校经验,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构建基于行动导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

1.合理设计教学项目。专业课从工作一线找项目,思想政治理论课要从社会生活一线找项目,如社会服务、访谈调研、公益活动、职业实践、模拟法庭等。首先要根据课程内容及特点设计教学项目。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可以设计职业人士访谈、校园公德调查、职场体验、志愿活动、模拟法庭等实践项目,《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可以结合学生专业,围绕国情、社情、民情设计各种访谈调研项目。其次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是行动导向教学的基本特征,教学项目的设计应贯彻这一原则。教师主要把握实践项目的原则方向和内容框架,具体实践项目可由学生自行设计或选择。学校可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研讨,制定年度实践项目设计指南、建立实践项目库。学生可根据设计指南自行设计项目、经教师审订后付诸实施,也可从项目库中选择已有项目、在教师指导下开展活动。学生自行设计、审订通过的项目自然进入项目库。这样,学生集活动方案的设计者、选择者、实施者为一体,既可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创造性和自主性,还可避免项目设计脱离学生实际、学生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2.确保项目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突破了教室、实训室甚至校园的限制,需要在社会的广阔舞台上进行,教师不可能全程参与;项目产品往往以文字的形式展现,如调查报告、访谈纪录、研究论文、活动日志等,这些产品容易仿造,甚至抄袭。如何确保项目真正实施,就成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必须精心设计的问题。首先,实践项目要列入教学计划,占一定学分,与学生的期末考核挂上钩。这样,实践项目做与不做、做得好与不好,直接关系到学生本门课期末考核成绩,从而引起学生重视。其次,实践项目的考核重点是过程。教师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指导方案,进行跟踪指导,既帮助学生及时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又进行过程考核,比如学生开展的志愿活动,教师要尽量全程参与;社区、行业的社会调研活动,教师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为学生作好后勤服务;学生利用假期在家乡开展社会调研、职场体验等项目,教师要帮助学生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与学生、学生家长,乃至相关部门沟通,确保学生的实践活动能够顺利开展。最后,实践项目的最终考核不能只交作品,要进行项目交流、开展成果展示、作品评比等活动,激励学生认真对待、深入实践。

3.完善教学保障体系。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了党委直接领导下的思政课实践教学指导办公室,负责制定思政课实践教学的实施与管理细则,负责将工作任务下达给学校相关部门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如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财务处等,要求上述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并将其工作绩效作为年度考核的指标之一,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多维互动、课内课外双管齐下的育人合力。在这个体系下,教学机构和以学工处、团委为代表的学生管理机构分别占有的校内校外实践教学资源得到有效整合,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延伸到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的思政课实践项目与公益服务、创业大赛、科技创新大赛、三农服务等社团活动结合起来,既解决了教学机构掌控的实践教学资源偏少、难以满足教学需要的困难,又解决了思政课教学与学生社团活动分家、互不相干的弊端。在这个体系下,分配到思政课教学机构的实践教学经费和分配到班级的学生实践活动经费得到整合,解决了因经费不足难以组织学生开展大规模考察调研、难以开展实践性强、支出较大的实践活动等现实困难,而且,辅导员参与实践项目的设计、筛选以及指导、监督、评价,解决了思政课教师力量薄弱、难以承担全校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尴尬局面,而辅导员获得相应教学工作量,调动了辅导员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薄跃萍.德国行动导向教学理论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0. 25-26.

[2]徐磊、熊明华.德国行动导向教学范式解析[J].教学与管理,2012,(3): 158.

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治理 法治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378-02

食品安全是国家稳定的基础。现代社会发展迅速,食品安全问题大量增加,各类风险普遍呈现,政府缺陷、市场失灵越发凸显,对社会秩序与社会控制提出了挑战。20世纪后期,以“结社革命”[1]为代表的多元社会力量迅速崛起并积极参与到社会事务中来,导致公权力在现实层面处于分享的状态。与此相伴的是治理理论的滥觞,为破解政府缺陷、市场失灵和解释社会组织崛起提供了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并进一步助推着治理浪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转型进入深水区,食品安全问题激增而且内容更加复杂,对社会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食品安全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又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乃至重大的政府问题,但我们管理思维的内在局限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加剧迫切要求社会控制模式的调整升级,从食品安全的管理迈向食品安全的治理,积极回应社会诉求的战略转型。

一、食品安全治理理论

1.治理的中心思想

治理(governance)一词在拉丁文和古希腊语中原指控制、操纵,长期以来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泛指与各类公共性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2]。公司、大学等现代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产生于蓬勃发展,极大丰富了治理的对象,扩充了治理的范围,同时随着社会力量的成长和国家与社会的日益分化,治理一词逐渐侧重于描述非国家事务的各类别、各层级组织内部的管理与运行,从而与专门指国家管理的“统治”相互区别。

二次大战后,治理理论萌芽,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迅速成为社会科学是高频范式,治理理论以对政府失灵和“国家中心”的批评作为其理论出发点,强调在当代社会,“国家―市场”与“国家―社会”的阶层关系在“全球化”与“民主化”演变中转变为多层次与多中心的互动网络关系。大体上治理理论中心思想的发展脉络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治理主要针对政府低效与失灵而提出,旨在寻求提升行政效率与效能的解决之道。随着社会组织的兴起和全球化浪潮,后期治理理论突破了“国家是权力和资源的垄断者”的既定思维,致力于探索民间力量、个体力量崛起及其引发的公私领域界限模糊、国家和社会事务组织和运行方式变化,以及因之产生的国家角色和政府职能的更张,一种多元、多中心、多向度及层次交迭的复杂权力系统样貌就此浮现,并成为治理理论的基本特质。

2.治理的基本特征

治理理论的代表人物鲍勃・杰索普指出,治理一词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在许多语境中大行其道,以至于成为可以指涉如何事物的毫无意义的时髦词语”[3],关于治理的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总结起来不下于几十种,而社会治理侧重于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即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互动和合作,藉此可以发现治理的基本特征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的多元性

无论是统治型社会控制还是管理型社会控制,系统内的主体都表现为二元对立或二元对应关系,也就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并且在这二者之间,其中一方掌握着绝对权力优势并据此对另一方发挥作用,另一方由于其权力与资源劣势对前者发挥的作用则极为有限。多元利益主体并发挥相互作用,是治理不同于管理的鲜明特点,比如食品安全的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还有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司法裁判、媒体监督、企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他们各自基于知识、信息、资源、能力等分别掌握一定的影响力,并且在系统运行中相互发生实质性的作用,任何一种力量无法被简单压制或忽略,多元主体的存在和各种力量的正常释放才是组织或系统得以持续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可见。治理改变了“主体――客体”模式的二元单向高权模式,以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参与者逻辑取而代之。

第二,内容的广泛性与深层次性

社会治理的内容更加广泛 ,治理除包含政府对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如前所述,还包含着政府外其他社会组织、个体及其相互间发生的相互影响和制约。为实现有效治理,主体决策层要有超前的顶层设计来影响主体行为;对于个体成员而言,需要采取改善人们的思维,特别是培育主体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对经济、社会组织而言,需关注组织内部行政,寻求恰当的切入点和可能的规范之道使组织行为更符合社会治理的整体目标。

第三,社会成员的强认同感

社会治理是对传统管理模式的理念超越,在多元主体参与和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治理格局里,发展目标和互动规则或由主体间对话协商达成,或为整合多元主体和多元力量,组织者必然超越形式化、个性化的追求,探索和设定更具有包容性的目标。透过共同制定的活兼顾性的规则,社会对目标和规则具有更高的共识性,各类成员具有更强的认同感,系统运行更为顺畅。这也是治理较之于管理等控制模式往往更为有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食品安全的治理对法治的依赖

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更是一种秩序和生活方式,它虽然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模式,然而“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却是法治的根本特点。治理的多元化、多中心化、多手段化容易诱发对于治理与法治关系的某些误解,有的人认为强调法律松绑在去中心化建立政策网络过程中尤为重要,由此强调治理网络中最好去除法律管制[5]。治理对社会自治的强调也似乎印证了这样观点。然而正如罗曼指出:“一切人类的集体生活都是由法律直接回间接地塑造的,法律就像知识一样,是社会情形中一个必要的和无所不在的事实,没有任何一个生活领域――不论是家庭或者宗教共同体,不论是科学研究或者政党的内在关系网――能够找到不立基于法律的稳定的社会秩序”[6]更为重要的是,治理模式的国家运作与法治的关系并不仅仅停留在这个一般性的联系上,并且恰恰相反,其反映出对法治更强的依赖性。法治是治理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善治,在食品安全治理的论域内,实现治理有效必须依赖法治的积极建设。

1.透过法治保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内在协调

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监管与被监管都要遵守规则和制度,制度是社会整合的基本路径,各领域各层次间的互动都有各自的规则支撑。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方面就是“规则系统之间通过相互交往实现社会的有序化”[7]。但是多规则的社会系统容易存在规则间的重叠、冲突或漏洞。法治具有系统性,它透过价值确立原则,经由原则规划制度,进而建构具体规范,再透过适用于解释来调整社会生活,以确保其内在的自洽性。治理认可并鼓励社会成员在互动中建立自治规则,并与国家一道形成一整套规则体系,这与法治即规则之治的意涵相契合。但在此过程中,国家法与民间自治规则间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比如行业自治必须在法律的规则内。前者有成为后者的建构基础并依据此任务做出因应强化。法治积极回应迈向社会治理的变化及其带来的需求,首先的就要为自治规范的建构提供最基本的理念、宗旨、原则以及核心制度框架。这一基础性的法治建设,实质是在铺就一种底线性的规则和共识,从而为实现各类各层次的自治组织的活动提供一个共通性的博弈框架和具有融惯性的行为规约,确保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不同治理机制和规制的兼容性或连贯性,使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引领社会发展和运行。

2.透过法治稳定市场主体间的预期

食品安全治理构建出的多元中心、多向度立体的、层次交迭的社会共治网络关系,对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它突出表现在对市场主体行动可预期性产生的冲击;多主体参与的治理活动将人们之间的关系与互动大大复杂化,随之导致预期的复杂化。治理的参与者既要预见到自身行动的结果,也要预见到他人的选择空间与行动方案。或者说,只要更好地预见到后者,才能更准确地预见到前者。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部门的监管是补充而非替代,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多层次、全方位、立体的。因此治理系统的复杂性、实时变得性与成员间的高频互动,使主体往往难以预见自身行为的结果与目标的契合度,因此可能使社会主体的活跃度大打折扣,治理效果因此受到影响。一方面,法是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本身的重要功能就在于透过制度框架和行为规则降低社会系统的复杂性,使社会成员对外部环境和自身行为形成基本预判,另一方面,执法作为一种规则之治本身就包含了确定性、明确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法治框架明确了主体地位和交往规则与责任,弱化了不确定性和风险,为社会主体间互动所需的长期信任和“即时信任”的瑕疵提供了基础 和可能,因此在社会治理中强化法治有助于稳定预期、便利交往、强化信赖和提升互动的安全与效率。

3.透过法治有助于防范治理失灵

治理是在反思“政府与市场双失灵”基础上,诉诸社会内部动员与自我组织的。然而,治理如同任何其他机制一样,本身也存在结构局限,从而面临功能失灵的可能。首先,治理固然带来了回应性更强,灵活性更高的问题应对,但在食品安全的治理中,广泛参与也将直接影响问题处置的效率,各个主体的积极能动也可能带来食品安全治理系统的整体行动的混乱或效果的相互中和。其次,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层次多类型多个体参与者共同治理的过程中,除了共同的目标和使命外,各参与者也有自己的目标和利益诉求。然而参与者的目标和治理目标并不总是一致,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诉求也存在差异。差异越大,治理系统内部的复杂程度越高,一致的治理目标的实现难度就越大。特别是当治理成员间存在利益竞争乃至利益冲突关系,而参与者试图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则无法达成目标一致,甚至导致严重负面效果,乃至诱发腐败[8]。最后,即使对于治理最具优越感的民主性特质,也不无可疑之处。诸多学者都批评由于治理的“非正式”与“因地制宜”特质,吸纳部分非国家行为者进入决策体系或分享资源的过程通常都是跟从的、不透明的、排他的与不民主的。威廉・沃尔特斯坦言,“治理是个诱惑的概念,”“与其称治理是一种政治特质,不如说它是一个理想化的伦理道德的政治诉求”[9]。治理本身仅更具民主的形式而并非必然包含民主的内涵。因此,关于治理的治理本身是高度复杂的。必须透过法治建设科学规划治理机制,方能防范治理失灵,引导协调和保障治理释放其预设效果。

参考文献

[1]严海良.全球结社革命的理论反思[J].法律科学, 2011.2

[2]俞克平.治理与善治引论[M] 2012.5

[3]梁平.;“老问题”与“新动向”的交织与治理策略[J].河北法学,2013.5

[4]陈青蓝.“有型之手”的限度[N].中国房地产报,2013.5

[5]Pierre,J.&B.G.Peters.Governance,Politics and the State[M].London;Palgrave Macmillan,2000

[6]Niklas Luhmann.A Soxiological Theory of Law[M].Beijing;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1999

[7]张镭.迈向共生型的社会规则交往--善治理念与当代中国社会规则交往模式的更新[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3

[8]孙迎春 译.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M].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