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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具有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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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具有的主要特点

自然灾害具有的主要特点范文第1篇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自然灾害风险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发生频率低。一般灾害事故在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为几十次,而自然灾害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遇。因而在理论上损失概率分布属于“厚尾分布”,即尾部数据或极端数据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大,而其参考对象一般是正态分布。因此,相对于正态分布来说,有更厚的尾部以及更尖的峰是厚尾分布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预测更加困难。(2)损失严重。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一般认为,灾害造成的损失会随着灾害自然强度的增加而成指数型上升,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和日益集中,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将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以2011年日本东部大地震为例,这次地震给日本经济带来16万亿~25万亿日元的经济损失(约1850亿~3080亿美元),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6%~6%。(3)偶然性。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即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与否、何图3自然灾害风险的“厚尾分布”时何地发生、损失大小都难以预料,其突发性和极端性使得很难观测和获取损失数据和样本信息,使得人们无法知道其客观的发生概率,如地震的发生就很难准确地预测。(4)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普通风险通常只会影响一个或几个风险个体,但当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将会造成在同一时间或时段内,大范围、大面积、大量风险个体相同或相似的严重损失。这时,自然灾害风险个体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也就是所谓的“风险累积(accumulationofrisk)”。因为风险累积,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同一区域内大量个体同时出现风险,不满足个体损失分布相互独立的要求,真实损失偏差往往大于三个标准差,这种高度相关性使风险个体之间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因而,“损失积聚”被认为是自然灾害风险的一种重要特征。这也是造成上述自然灾害损失严重性的主要原因。保险的本质是将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转移,并通过风险分散来实现这一目的。而保险只能在可保性的限制范围内运作,因此自然灾害风险若通过保险手段分散风险,可保性分析是其核心。下面重点探讨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

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2.1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

在保险经济学文献中,对风险的可保性有大量的研究。对于一般风险而言,传统的可保风险理论主要是从精算或者数理统计的角度分析的。保险经济学大师卡尔H.博尔奇(KarlH.Borch)于1974年提出判断风险的可保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1)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风险潜在损失是否过大。(3)损失概率与大小的模糊性(ambiguity)。斯科特E.哈林顿(ScottE.Harrington)和格雷戈里R.涅豪斯(GregoryR.Niehaus)提出影响风险可保性的成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1)保费附加成本,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资本成本。(2)逆向选择。(3)道德风险。休斯顿于1964年提出可保风险须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这是大数法则应用的前提条件。(2)风险必须是纯粹性风险。(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4)风险单位是相互独立的,即保险标的不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的发生不能是相关的。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以满足“大数法则”的统计假设。(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6)风险的模糊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瑞士再保险公司在巴鲁克柏林(BaruchBerliner)的基础上,分别从保险统计与精算、市场状况以及社会因素三个方面提出了可保风险标准,见表1。

2.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显而易见,对于“风险/不可确定性、损失事件、最大损失、平均损失、损失频率、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标准,自然灾害风险均不满足。(1)自然灾害风险的突发性不满足风险的可测性标准。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统计上难以做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存在模糊性。罗宾M.霍加斯(RobinM.Hogarth)和霍华德昆路德(HowardKunreuther)通过问卷式调查,研究了保险精算师在针对模糊概率与非模糊概率时做出的不同决策,结果表明,当风险是模糊的时候,精算师制定的保费远远高于非模糊的风险,则计算出保费可能高于精算公平时的价格。(2)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不满足损失事件相互独立性标准,地震、洪水、风暴潮等会影响十分广大的地区,可能使几个省(市)、数亿人同时受到不利影响。(3)从最大损失和平均损失的角度来看,世界每年平均自然灾害损失达数百亿元,自然灾害风险产生的损失是全球保险业难以承受的。损失的严重性不满足的最大损失是可负担以及平均损失适中的标准。(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频率较低,也不符合频率较高的标准。(5)从保险统计精算的逆选择因素考虑,在私人保险市场中,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可以预料,处于高风险地区的人们更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风险地区的人们不愿意购买,使得保费按照高风险地区的风险制定,又进一步将低风险地区的人们赶出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同时,道德风险会对自然灾害保险产生不利影响。当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后,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激励进行风险防范,而因为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后很难确认并且损失数额有可能被夸大。

2.3采用数量方法,通过对自然灾害风险成本的测算分析自然灾害风险是否可保

假设:H为自然灾害灾害强度因子、F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V为被保险财产的脆弱性因子、IV为被保险财产价值、EPL为预计的期望损失、D为财产的损坏比例。显然,D=H×V,而EPL=D×IV。于是,保险公司的年平均损失:EL=F×EPL=F×H×V×IV。EL就是保险公司经营自然灾害风险的纯保费P,而保险公司的总保费PT还需要考虑经营费用Exp、股东回报P股东和再保险成本R,以及不确定性附加U(损失不可能每年按平均值发生,保险公司需要应对坏的年份)。因此,PT=P+Exp+U+R+P股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经营自然灾害风险,在于是否能够预测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损失强度,以及再保险成本R和不确定性附加U的大小,当R和U很大时,PT可能很大,自然灾害保险可能没有有效需求。U的大小与保险公司对洪灾的了解有关,模糊性越大,保险公司对洪灾造成的损失越难估计,其不确定性附加就会越大。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传统精算理论上分析,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标准。

3市场-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的拓展

历史上存在许多曾经被认为无法保险的风险在后来也找到了解决的方法。①在卡尔H.博尔奇所举的关于早期的商业通讯卫星及喷气飞机开航的承保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保险实务中,人们对那些没有经验记录来估算损失,而且一旦出险损失巨大的标的也能很好的承保。另一方面,古老的海上保险同样没有任何历史损失数据,却同样早就存在,并于17世纪后在英国伦敦得到了稳定发展。他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约,那么合同中的风险就可以定义为可保风险。国际上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都包含自然灾害风险或通过批单形式加保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理论无法解释。可见,精算理论基础上的可保风险是从技术层面上规定理想状态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缺乏损失记录,损失严重,严重的逆向选择等只是自然灾害保险在市场上难以运作的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

3.1市场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雅菲和拉塞尔指出自然灾害风险要求保险公司要保持大量的流动资本,而制度因素(会计准则、税收等)却制约了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不仅要解决时间风险,还要解决平滑的保费收入和不稳定的自然灾害保险支出的匹配问题。现代自然灾害保险的主要问题是能否取得额外的资本以对自然灾害风险上层损失支出进行融资。因此,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不是保险问题而是一个资本问题。以Arrow-Borch经典风险模型为基础的经济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保险市场的竞争将促使风险的帕累托有效率分配,同时所有可分散的风险通过互利的风险分散安排可以消除风险。风险将会集中到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并且经济中的残余系统风险会被在风险管理方面有比较优势的保险人或投资者承担,也即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由此可见,风险的可保与否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其数理特征或精算假设,关键在于风险转移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安排是否能够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即风险的可保性可定义为: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那么该风险就是可保的。

3.2社会效用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社会效用所指向的范畴十分广泛,包括法律、道德、公共政策等。例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一项风险事件本身是合法的风险且法律上也允许转移的时候,才被视为可保风险,风险转移必须要遵循监管的框架。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多数情况下是由政府通过公共选择机制来做出的,它能够以多种方式实施。我们将实施的基本类型分为禁止、提倡和参与。其中,参与依据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政府可以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加以禁止,如对惩罚性罚款的保险;可以对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大加提倡,如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可以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某些国家的自然灾害保险;甚至可以通过组建机构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从自然灾害风险本身的性质来看,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不同程度地干预自然灾害保险市场。比如,美国很早就发起并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其加利福利亚、佛罗里达等各州也都建立起州政府支持下的地震或飓风自然灾害保险计划。在欧洲,很多国家的政府都构建起政府与私人保险市场相结合的自然灾害管理体系。因此,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具有强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同精算标准相冲突,也以其为准。

3.3市场-社会效用角度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可保风险”的拓展

显而易见,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本应被排除在可保风险范围之外。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问题的特殊性,现实中政府对于自然灾害问题公共选择的结果是通过私营-公共的合作关系或多或少地参与管理,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扩展了可保风险的边界,自然灾害风险是社会效用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在政府的参与下,其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最终成为“保险供求双方可以为之达成交易的风险”,即可保风险。

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分散机制

在保证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拓展可保风险边界,开发出一系列拓展可保界限的工具与技术,建立整体性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见图3),对自然灾害保险经营而言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居民、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以及政府作为自然灾害保险风险损失分散主体,构建自然灾害风险的整体性分散机制[8]。

4.1直接保险——居民和保险公司损失分散

对于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高,损失额度较低的风险可以采取直接保险,并设置合理的免赔额、共保比例、赔偿限额等,规定居民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失份额。(1)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的设置应该与保险条款相配合,既要避免大量的小额赔款,降低赔付成本,又要让居民有能力承担,同时又要充分反映出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风险的不同。赔偿限额使得居民承担了限额以上的损失。在新西兰、日本、土耳其的地震保险计划中,都设置了限额。设置限额的作用是:降低自然灾害保险系统所承担的总风险;保证了社会公平和自然灾害保险基金使用的有效性。(2)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设置保单条件,如除外责任和保障范围、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制等,激励投保人采取积极的风险减轻措施(riskmitigationmeasures,RMMs),这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使保险与RMMs相结合,开展自然灾害保险,自然灾害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才能发挥出最大作用。(3)保险损失补偿。保险公司依据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保险条款项下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份额。

4.2共同保险——保险市场损失分散

共同保险是指数名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要保人共同缔结同一保险契约。显而易见,共同保险可以免除由个别保险人自行独立承担巨额经济损失而分由多数保险人共同承担,以此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使自然灾害保险的经营更趋于稳健,同时更可扩大业务的承保空间。同时,所有参加共同保险的保险人均将自己所签单业务纳入共保体制,然后再依各共保人承受比例分予各共保人承担,这种先汇集所有保险人的不同业务加以集中处理方式,即是风险管理理论所谓的“风险组合(combination)”或“风险融合(pooling)”,它除有助于风险单位数量增加外,还可达到平均危险的目的。最后,由于保险经营采取共保方式,保险人可事先约定特定承受比例以限制本身承担的责任,使承保业务品质能确保于某一平均水平。此外,由于保险人对共保业务仅承受某一成数,危险单位数量自将随共保成数约定而自动切割呈倍数增加,如此自可增加危险单位数量。由此可知,共同保险有助于自然灾害损失在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分散。

4.3再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损失承担

自然灾害再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有效机制。自然灾害再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形成业务联合抵抗风险、分散风险,从而较好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由于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的建立,自然灾害再保险原保险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不仅形成了联合的巨额保险基金,增强了整个保险业应付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而且形成了全社会风险分散的网络,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之内得以分散。(1)对巨大风险有效分散。当保险人承保的某项业务保额巨大,而标的又极少、风险非常集中时,保险人可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以确保业务的财务稳定性。接受业务的一方,可视自身情况将业务全部留下,或留下一合适标准的责任额后,将超过部分转分保出去。这样,一个固有的巨大风险,就通过分保、转分保,一次一次地被平均化,使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损失发时,庞大的再保险网络可迅速履行巨额赔款。再保险这种对固有巨大风险的平均分散功能,是直接保险所不具备的。(2)对特定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与固有巨大风险责任不同,有些风险责任是因积累而增大的,其特点是标的数量大,而单个标的的保险金额并不很大。这种积累的风险责任是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增大。例如农作物保险,可能因洪水、风暴、冰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袭击,致使某一领域内投保的财产全部受损。对于这类积累的风险责任,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风险向区域外分散,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显然,这种从地域空间角度来分散风险的功能是直接保险难以具备的。(3)对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即使长期经营的财政稳定性是良好的,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洪灾风险责任却显得过于集中,在某一时点发生的洪灾损失可能会抵消多年的盈利,造成财务的不稳定。在此情况下,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就能将其所承担的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从纵向(即时间方面)及横向(即标的数量方面)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4)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相互分保是扩大风险分散面的最好方式。相互分保的特点是:保险人既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这样,使该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数额变化不大,却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实现了风险的最佳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4.4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资本市场损失分散

由于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皆连续不断地增加,导致保险业与再保险业者因为资本不足而面临严重的破产威胁。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资本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securityofinsurancerisk)——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stransfer,ART),使得自然灾害风险在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上分散。如同再保险为一般保险公司提供额外的承保能力来源一样,资本需求降低了,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的产物,它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承保变得更为容易,并且保险的价格更加容易接受。它的主体思路是通过发行基于自然灾害保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如再保险公司,将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是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得到分散,承保能力大幅提高,而且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机会,也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其产品主要有:自然灾害债券(catastrophebond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future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options)、自然灾害互换(catastropheswaps)、或有资本票据(contingentsurplusnotes)等。

4.5财政救助——政府“最后再保险人”

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析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础。在面对频率越来越高、严重程度越来越大的自然灾害面前,政府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的定位不应当再是“第一保险人”,而应当是“最后再保险人”。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历史上,政府的灾后救助一直都被认为是应对自然灾害损失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损失之后,世界各国政府都会对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人们进行事后救助,这对受灾地区的恢复与重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当前自然灾害风险不断增强的趋势下,政府作为“第一保险人”承担灾后财政救助的自然灾害管理模式难以为继。这是因为,首先,相对于自然灾害损失,政府的财政救济只是“临时性、紧急性”的特殊救助,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补偿,受灾单位和个人承担了主要损失。其次,政府财政补偿是一种非契约性补偿,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其造成的损失是否补偿、什么时候补偿、补偿程度如何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经常造成应该补偿的受灾群体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偿或补偿的金额不适当等。同时,政府财政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们对政府的依赖。然而建立在自然灾害保险意义上的整体性、多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政府干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式之一是承担的是较高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最后再保险人”。即在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异常年度,当通过商业化的保险、再保险和资本市场途径来无法补偿或摊回损失时,政府才作为“最后再保险人”角色承担极端损失。这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发挥保险市场力量实现损失分散;同时提高财政救助效率,并保障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多层次的损失分散机制稳定运行。

自然灾害具有的主要特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配电线路 故障原因 防治措施

作为整个电力系统中的配电终端,10kV配电网是整个电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可靠性将直接关系到电力系统终端的用户能否得到安全可靠的电能。由于大部分配电网的配电线路都是长期暴露在露天下运行,同时其还具有分布广泛、结线方式复杂等特点,因此在电网实际运行过程中,配电线路特别容易出现故障,给电力企业和用户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着终端用户的正常供电。因此,对配电线路的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综合防治措施有助于降低配电线路故障率,提高整个电力系统的供电可靠性。本文对配电线路故障原因及防治措施进行了分析。

1 配电线路常见的故障种类

配电线路具有供电长度长短不一、所带配电设备较为繁多,相关保护措施少的特点,因此其故障率比输电线路大。通常配电线路发生故障的种类主要有接地故障和跳闸故障两种,其中跳闸还可分为过流跳闸故障和速断跳闸故障。

其中速断跳闸故障是指短路保护设备发生动作,这种保护的主要特点是接线较为简单、可以快速切除故障,动作的可靠性较高,但其受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影响较大,无法实现配电线路全长的有效保护。如果配电线路发生了永久性的短路故障,则在短路的瞬间,其等效为两个电源进行直接短路,因此继电保护装置就会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作,确保配电线路能够有效跳闸。在配电线路故障中嘴难以寻找的是单相接地故障,在夜间对接地故障寻找比在白天寻找容易的多,由于接地故障无法形成有效的跳闸,如果是用户侧出现了接地,则将不会出现特别明显的标志。

2 影响配电线路故障因素分析

(1)自然灾害因素分析。由自然灾害原因所导致的配电线路故障大都是由雷击所引起的,由于配电线路的传输路径较长,且其穿越的路径一般都是非常空旷的,缺少高密度的建筑物,因此当雷雨季节到来时,配电线路经常容易遭受雷击,进而导致整个配电线路出现故障。自然灾害所导致的配电线路故障主要有避雷器、绝缘子断裂及断线等。

(2)线路及设备本身缺陷分析。配电线路由于传输的路径较长、分支特别多,线路中所带的设备数量较多,各种设备的质量不同,有的设备已经严重老化,导致其绝缘能力出现了严重的下降。此时如果配电线路出现了严重的过电压,则配电线路有可能出现跳闸故障。由于部分配电线路设备已投入使用了10年左右,此类设备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3)外部因素所导致的故障。外部因素所导致的故障主要是指10kV配电线路在交叉跨越铁路、公路及构筑物时,配电线路的复杂程度远比输电线路高,因此配电线路容易出现故障。随着我国城市升级改造的逐步进行,在进行施工作业时特别容易对配电线路造成破坏,主要变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施工的机械设备对配电线路或杆塔造成外部破坏,另一方面是对土地进行作业时造成电缆的损坏,这些都是外部因素所造成的配电线路故障。

3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所导致的后果

电网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如果配电线路发生了故障,则有可能使整个系统都处于严重的不正常运行状态。例如,当配电线路发生了过流的现象时,将对配电线路中的设备起到加速绝缘和损坏的作用,导致配电线路中设备的温度逐渐升高,进而引发停电事故。

配电线路所发生的各种故障中,破坏性最大的是其短路故障。如果配电线路发生了短路故障,则很有可能导致以下后果的产生:一是短路造成的电弧将严重损坏配电线路中的设备;二是配电线路的短路有可能造成配电网电压降低,影响供电的稳定性;三是配电线路短路有可能造成配电网出现振荡,影响系统正常并列的安全性,对整个配电系统产生瓦解的作用。

4 建议的综合治理措施

(1)针对自然灾害影响因素所采取的综合治理措施。1)针对自然灾害因素影响所导致的配电线路故障,应与相关的气象部门加强合作,分季节有针对性地对当前的气候进行分析,同时加强对于短期天气预报的关注,在天气发生剧烈变化时做好应急预防工作。2)应对配电线路设备进行积极的检修,根据当前的雷击水平提高绝缘子的耐压程度。综合多年工作经验,当配电线路发生雷击时,其所产生的主要故障大都是针对绝缘子的,因此,提高配电线路中绝缘子的防雷抗雷能力有助于增强配电线路整体防雷效果。

(2)针对配电线路设备影响因素所采取的综合治理措施。1)随着城市规模不断发展壮大,配电网网络的规模也逐渐扩大,配电网的整体负荷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在对配电线路进行巡检的过程中,应及时更换使用年限较长的设备编号,对于新建的配电线路要合理确定设备编号,确保编号的合理性和统一性。2)对配电线路中的元件运行情况进行及时的掌握,合理监测配电线路的运行情况,对配电线路中存在的故障进行及时的消除,综合利用配电线路在线监控技术及配电自动化技术,尽量缩短配电线路故障停电时间,提高配电网整体供电可靠性。

(3)针对外力破坏所采取的反事故综合治理措施。1)在配电线路的拉线上安装反光标志管,在杆塔上涂以反光漆,这样就能过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车辆进行碰撞杆塔的事故进行大幅度的减少,同时在配电线路杆塔周围还应足够多的防撞混凝土。2)对配电线路的杆塔警告牌进行合理的优化规划,加大对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配电线路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张贴海报,宣传画等多种形式提高群众对于配电线路的保护意识,同时提高配电线路巡检工作质量,合理保障配电线路传输通道的良好性。

5 结论

作为整个系统与用户连接的桥梁和纽带,配电网的运行环境及配电线路的接线方式都比较复杂,因此,对配电线路故障进行综合防治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不断进行总结和提升,对配电线路发生故障的原因进行仔细的分析,采取合理而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配电网整体安全运行,这样才能够满足电网发展及用户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参考文献:

自然灾害具有的主要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巨灾保险基金;巨灾风险管理;巨灾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4-0027-03

中国平均每年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3%以上。面对巨灾,中国目前仍然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政府承担了较重的灾害补偿责任,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而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特别是设立巨灾保险基金。这既能提高保险赔付在灾后重建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又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确保国家财政体系的稳定运行。

一、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必要性

首先,中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需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来应对每年因巨灾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由于巨灾保险的缺失,历来经济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救助,但这两者对损失的补偿毕竟是小范围和低层次的。因此,我国急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基金来应对巨灾损失。

第二,设立巨灾保险基金是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需要。巨灾保险基金不仅可以避免单一保险公司单独承保地震险等巨灾风险,而且可以解决保费收入的有限性与地震等巨灾损失的巨大性之间的矛盾。巨灾保险基金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所以必须建立起与巨灾保险制度相对配套的巨灾基金。没有巨灾保险基金的依托,巨灾保险制度将难以充分发挥其功能。

第三,巨灾风险不可保的性质也要求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地震、洪水等巨灾发生频率小,但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巨大,单纯的商业保险公司根本无力承担。即使商业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单纯依靠保险公司经精算模型厘定的费率来确定价格,普通百姓也根本承担不起。因此,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形成一个较好的巨灾基金积累和风险分散机制,商业保险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才可参与进来。

最后,巨灾保险基金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公共财政支持下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灾害救济。在巨灾发生时,预算安排的救济相对于灾害损失来讲,往往是杯水车薪。而且,随着灾害发生的频率增加、损失增大,这种依靠财政救济转移巨灾风险方法显现出明显的局限与不足(李文富,2008)。因此,要有效化解巨灾风险,就有必要建立市场机制下的巨灾保险基金。以减轻巨灾对公共财政的压力(Mitchell and Schnarwiler,2008)。

二、国际巨灾保险基金模式

目前全球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考虑到巨灾风险的特殊性,世界上许多灾害多发国家或地区均采取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形成伙伴合作的运作模式,即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财政以基金的方式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广泛参与,形成全国性的巨灾保险制度。这方面成功的例子有美国的洪水保险基金、土耳其的国家地震保险机制、新西兰巨灾风险基金和挪威巨灾风险基金。

1、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基金。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是由联邦政府管理和运作的非盈利计划。该计划在联邦政府设有防洪保险基金,并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统一管理。如果发生较大洪水,基金不够支付保险赔偿时,FEMA会向国家财政临时借款,日后再从洪水保险基金中归还。保险公司在实施洪水保险时实际上是在执行FEMA的洪水保险计划,其保费收入上缴国家洪水保险基金,赔付也由国家洪水保险基金支付。洪水保险的风险不由保险公司而是由联邦政府承担(曾立新,2007)。

保险公司主要是向洪泛区居民出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

2、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2000年,土耳其政府在世界银行帮助下建立了巨灾保险共同体(TCIP)并设有基金。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主要针对业主和小企业主。

土耳其政府采取以下主要措施来建立基金。一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使地震保险成为强制性保险制度。二是搭建巨灾保险基金核心机构框架,使政府处于核心地位,负责基金运作的设计和监管等。三是主导开发强制性的全国统一的地震保险条款。保额为25,000美元,超过部分实行商业性自愿保险。四是制定风险筹资战略,通过初始最低赔付能力、风险自留水平、国际再保险、世界银行不确定性贷款和政府作为再保险人分担。五是建立和加强基金的治理结构。六是明确保单销售和理赔工作的安排(王艳,2008)。

3、新西兰巨灾风险基金。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由财政部全资组建,在抵御巨灾风险时发挥关键作用。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和火灾险保费。地震巨灾险保费为每户每年60新元左右,由保险公司代为征收后再交给地震委员会。

除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从而分散风险。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支付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由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而地震委员会每年会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4、挪威巨灾风险基金。挪威是自然灾害比较频繁的国家,灾害主要包括山体滑坡、暴风雨、洪水、地震等。挪威于1979年开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并于1980年实施。挪威立法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作为财产保险扩展责任的包含5种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巨灾保险赔偿限额为实际损失的85%。保费收入纳入基金(王祺,2005)。

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完全采用商业化运作。其主要特点是:(1)在挪威境内开展火灾保险的保险公司都是该基金的成员,目前,有70多家保险公司成为基金成员单位;(2)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收取巨灾保险的保费,并负责赔偿事项;(3)巨灾风险的赔款将根据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成员公司之间进行分摊。

5、国际巨灾基金模式比较。

表l按照模式类型、核心机构、资金来源、运作方式、保险特点以及巨灾基金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对上述四个国家的巨灾基金模式进行了比较。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巨灾基金模式各具特色,也各有异同。

四国巨灾保险基金模式不同点在于:(1)模式类型。美国和新西兰均属于政府主办模式,土耳其属于巨灾共保模式,而挪威则是完全商业化运作。(2)机构性质。核心机构有的是政府机构;有的是政府担保下的非营利机构:还有的是政府不提供担保的非营利机构。(3)资金来源。有的来自于政府拨款;有的来自于

国际组织援助;也有的从国家财政中借款。(4)运作方式。有的属于国家统一管理,但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实施;有的由政府专门基金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但具体损失则在成员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摊。(5)保险特点。有的属于完全强制,有的是部分强制,还有的属于自愿。

尽管这四个基金各有特点,但还是具有一些共同点。(1)核心机构。虽然具体名称各不相同,但这些巨灾基金都置于一个专门的核心机构之下。(2)资金来源。所有这些基金的资金来源都包括有保费收入和投资所得。(3)运作方式。一般都会把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保单完全转移给巨灾保险基金。所有这些国家的商业保险公司都是巨灾保险的实际执行者,主要负责出售保单和办理理赔作用。(4)政府角色。无论采取何种模式。这些国家的巨灾基金都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尽管支持的力度各不相同。

三、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思考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总体思路应当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巨灾保险基金,对巨灾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由专业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运用风险证券化等方式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收益的最优化。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1、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核心机构。从国际经验来看,设立适当的巨灾保险基金核心机构是各国巨灾保险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我国可以考虑成立“中国巨灾保险基金(China Catastro-ohe Insurance Fund,CCIF)”(简称“巨保基金”)或者“中国巨灾再保险公司(China Catastrophe Reinsurance Corporation,CCRC)”(简称“中巨再保”)作为主管机构,对旗下资金和分保的巨灾保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作。机构性质应当是非盈利的国家再保险公司,对超过商业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财政担保或者再保。

2、设计一个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姚庆海,2006;谢世清,2008)。国际上,应对巨灾的最佳模式一般是由各种市场和非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分摊巨灾赔款风险。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方式。我国应当借鉴土耳其巨灾共同体模式,由投保人、商业保险公司、商业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代表政府的“巨保基金”或“中巨再保”、国际组织等合作共同参与,形成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其中,巨灾保险基金的定位应当是政府作为最后再保险人的角色。其分担的责任范围也必须合理而又明确。

3、成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基金。我国巨灾保险基金可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地方基金由各级政府根据对本地面临的巨灾风险状况的评估而设立;中央基金不直接从事具体业务,主要承担对地方基金的再保险职能。这种多层次架构既可避免全国性大而全系统的低效率,又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地方巨灾基金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地方保费收入;二是各级财政注资或政府从救灾资金的存量中划转一部分;三是地方减免的税收。

4、明确巨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及运作方式。中央基金的资金来源可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各级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保险公司按巨灾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以及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等。此外,还要制定基金的风险筹资战略,应当通过初始最低赔付能力、风险自留水平、从国际再保险市场中得到的再保险保护、政府作为最后再保险人等方面来实现。基金的运作方式,应当是滚动积累,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此外,基金还可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保值增值,增强应付巨灾风险的能力。

自然灾害具有的主要特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形体;构件布置

为了减轻地震所造成的损害,高层建筑的抗震能力必须得到有效的提高。但由于地震发生的突然性以及不确定性,因此在高层建筑的抗震设计不能只依赖理论的计算,更多的应该结合以往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前人总结的抗震理念。以此实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基本理念,尽可能的降低地震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舒心的生活环境。

1我国地震的特点

基于构造地震的活动特点,和特殊的自然条件和地形、社会条件以及历史因素,我国的地震灾害主要有以下特点:①地震的频率较高。我国地处世界两大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带和欧亚地震带的交汇处,有非常明显的地震活动性,光记录在案七级以上的地震就有十多起,5级以下的地震一年发生上千起;②灾情较为严重。我国大陆的地震震源一般都比较浅,大都在地壳内部10~25km,破坏力可想而知。超过五级的地震,在我国就会造成大量的房屋倒塌和人员的伤亡;③伴有很严重的次生灾害。我国地势西高东低,呈阶梯状分布,地势复杂多样,丘陵、山地、平原、盆地、高原均有分布。地震的直接灾害,常常会引起火灾、水灾、滑坡、泥石流、台风、海啸,由于震后人员的安置比较集中,密度较大,加之震后医疗设备的不齐全,卫生环境跟不上,很容易导致大规模疫情的传播,给人们身体和心理上造成多重的伤害,远比地震的直接损害要更为严重;④成灾面积广,地震波及范围大,发生一次规模较大的地震,它有可能波及震中周围几百或者上千公里之内的地界。如我国2008年5月12号发生的汶川地震,除了黑龙江和辽宁,其他省份均有明显的震感,最远波及到了3000km之外的曼谷,可想而知它的威力之大、范围之广;⑤地震灾害呈一定的周期,目前我国处于地震高发时期,可能会维持到下个世纪初,因此一定要提前做好预防,加强建筑的抗震能力。

2建筑形体及构件布置的规则性对高层抗震的影响

2.1平面不规则

平面不规则的类型主要分为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规范》规定: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层间的布置、划分属于建筑平面的布置。内墙结构的布置、可活动的空间面积、楼梯与通道的布置位置、竹子间的距离大小、楼层间的变化布置等。如果在建筑平面时,墙体不对称布置,柱子与墙体不协调、不对称分布,在平面上将会造成建筑结构质量与刚度不协调、不对称分布,在地震时使建筑物发生扭转地震作用。有的建筑物的电梯井筒的刚度很大,却被布置在建筑平面的一侧或角部,发生地震时,使得靠电梯井筒一侧建筑物破坏严重,这是由于地震作用的主要部分被电梯井筒很大的抗侧力刚度吸引了,此典型震害的一例就是1972年的南美洲那瓜高十五层的中央银行大厦。因为部分建筑物在布置平面时一侧墙少,一侧墙多,內隔墙中断或不对称,所以在地震发生时,地震力传递受阻和刚度发生突变等,这些都表明平面布置影响结构抗震很明显。

2.2竖向不规则

竖向不规则的类型分为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建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规范》规定:建筑的竖向剖面宜规则,竖向抗侧力构建的材料强度和截面尺寸宜自上而下逐渐增大,防止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根据《规范》的要求对建筑的的突变限度和高度进行限制,避免产生竖向不规则类型,使竖向分布刚度和质量比较均匀,防止产生突变,避免产生薄弱和扭转。

3框剪结构中剪力墙受力特征

框剪结构中能够影响结构刚度的因素有很多,诸如剪力墙的界面尺寸、数量、位置以及它自身的形状等,其中对结构刚度影响最深的是刚度理论。在框剪结构中,结构的刚度和刚度分布是由剪力墙布置的位置和数量决定的。《高层规程》将高层建筑分为两级,即高层建筑(A级),超限高层建筑(B级),对应于不同的抗震设计等级,不同结构有不同的适用高度。框剪结构中,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剪力墙。剪力墙是抗侧力构件,采用这种结构时应在两个主轴外侧布置剪力墙,从而形成双向侧力体系。框架结构体系是利用梁柱组成的纵横两个方向的框架形成的结构体系。它同时承受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其主要优点是建筑平面布置灵活,可形成较大的建筑空间,建筑立面处理比较方便。主要缺点是是横向刚度小,当层数较多时,会产生过大的侧移,易引起非结构性构件(如隔墙,装饰等)破坏进而影响使用。在非地震区,框架结构一般不超过15层。框架结构的内力分析通常是用计算机进行精确分析。框架剪力墙结构也称框剪结构,这种结构是在框架结构中布置一定数量的剪力墙,构成灵活自由的使用空间,满足不同建筑功能的要求,同时又有足够的剪力墙,有相当大的侧向刚度(剪力墙的侧向刚度大就是指在水平荷载(风荷载和水平地震力)的作用下抵抗变形能力强)。框架结构的缺点是侧向刚度小,当层次较多时,全产生过大的侧移,易引起非结构性构件破坏而影响使用,但它具有平面布局灵活,可形成较大建筑空间的优点,为了保留这个优点,同时又提高其侧向刚度,便产生了框架剪力墙结构。这个结构主要特点是在保留框架结构优点的基础上由于增设了抵抗剪力的剪力墙,从而地增加了其侧身刚度,在这个结构体系中剪力墙承担了80%的以上的水平荷载,而其中的框架仅承担了约20%,这与框架结构中不管什么方向的荷载均由框架全部承担的情况是不同的。当建筑高度、设防烈度、建筑重要性类别、基底类别等均相同的情况下,对框架结构中的框架要求要比框剪结构中框架的要求等级要高得多。框架结构的特点:建筑平面布置灵活,外墙立面设计也较为灵活,其变形特点为剪切变形和弯曲变形组合起来的剪切型变形,框架结构构件类型少,易于标准化,定型化,在材料变形性能良好的时候,可以建造到30层,一般情况下15~20层为好。剪力墙结构的特点:整体性能好,刚度大,在水平作用下侧向变形小,承载力要求也比较容易满足,其侧向变形为弯曲型,但是由于剪力墙的间距不能过大,所以其平面布置不够灵活。为了克服其缺点,会使用框支剪力墙结构,跳层剪力墙结构。

4高宽比对结构的整体抗震及经济指标的影响

4.1整体抗震

所谓建筑结构的动力作用就是地震作用,这不仅与地震强烈程度有关,而且很大的关系在于其本身的动力特性,剪重比和基底剪力是衡量结构地震反应的两个常用指标。高规推荐的高宽比是以6为界限,取高宽比以6的基底剪力为参考值的两种结构,得出结构基地剪力在高宽比变化时,相对高宽比为6时的相对值(见图1)。高宽比在增大时,结构基底剪力大约呈线性增大,结构受的地震力随高度增大成比例增大,且剪力端结构增长速度比较快。结构重力载荷和水平地震作用之比在逐步增大,起初,下滑成都比较快,随后变化就较稳定,显示了在结构周期加长时,结构更柔,地震反应减小的优点(见图2)。

4.2经济指标

若仅从结构安全角度看,目前高规中在实际设计工作中可以放宽高宽比限制。根据以往的工程经验,当建筑高度增加时会出现两方面的变化。一方面,高宽比比较大时,结构侧移将会随之发生变化,呈正向关系增大,与此同时,抗倾覆能力和整体稳定性则会受到负面影响,呈现下降趋势;另一方面,水平荷载将会短时间出现变化,迅速增大。在水平荷载作用时,建筑顶部位移同倾覆力矩呈现正相关。具体而言,建筑物顶部位移越大,倾覆力矩越大,反之亦然,高度四次方成正比,同宽度成反比。为了使结构刚度、抗倾覆能力和稳定性足够,需要增大结构构件的尺寸,材料用量也会随之增大,结构经济性更差。

5提高高层建筑抗震性能的具体措施

在高层建筑的建造中,不仅要满足材料的强度、硬度等要求,还应使其具有较好的延展性,并在指定的部位具有屈服区域。具体分为以下方面:①提高高层建筑地基的稳定性和其短柱的抗压能力。提高剪跨比,从而减小短柱的截面积,提高抗震性能。其主要方法是采用等级较高的混凝土材料并与其他可提高材料延展性的方法相结合,运用于实际施工中,提高抗震性能;②采用性能更为优良的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柱来做建筑的整体结构,有于钢管内部的混凝土一直处于受压状态,其相对应的压应变及抗压强度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解决一般混凝土延展性不好的问题;③设计之初要进行全面的分析。高层建筑结构的模型在建设前能适当的进行简化,但是其整体受力和关键部位的受力是绝对要在模型上体现出来的,构件的参数及恢复力模型的选择,应该符合我国结构构件的主要性能和结构特点,不能一味的抄袭已有的外国行业参数。根据地震等级的不同来选择与之相对应的弹塑性状态,要从结构的位移、承载力、抗压力、屈服度、阻尼比等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讨论,正确的运用到实际的施工中去。

6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给人们带来便利和美的享受的同时,建筑行业更应该关注的是高层建筑的抗震性能。自然灾害的发生总是那么的残酷无情而且毫无征兆。要想更好的建设国家,就必须做到提前预防,在建筑本身做文章,提高其抗震性能和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让人们在面对强大的天灾面前有足够的反应时间,才能真正的享受城市所带来的便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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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静敏.某超限高层建筑结构抗震超限设计与分析[D].华南理工大学,2013.

[4]吕西林,李学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中的若干问题[J].建筑结构学报,2002,(2):13-18.

[5]张洁静,顾永腾,陈伟.某超限高层建筑振动台试验模型设计与制作[J].建筑结构,2016,(S1):336-339.

自然灾害具有的主要特点范文第5篇

一、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政策性保险定位与商业性运作之间的矛盾。我国的农业保险是作为一项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政策来开展的。主要特点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大部分的补贴,投保农民只需交部分保险费用。但是并没有对经营的保险公司给予经营费用的补贴。据对邵阳市的调查,目前农业保险由人保财产保险公司及联合保险公司承保,由于农业的高风险及农险的高成本,剔除保险公司支付给政府及有关涉办部门的各种费及,农险实际上只能微利或者亏损。2007年两家保险公司在农险承保面达不到盈亏临界点以上的情况下,这项业务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2008年由于承保面提高,剔除支付给涉办部门的费用勉强实现微利。调查显示,两家保险公司对承办农险积极性都不高。认为在保险企业得不到充足的外部补贴来源时,农险要作为一项独立事业继续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恢复保险的本性,按照商业性保险的原则来严格选择和设计险种。选择经济价值高的标的、事故发生少但损失强度大的风险作为承保对象。

(二)局部利益与政策目标之间的矛盾

一是中央与地方的矛盾。200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湖南省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也要求各市州县政府全面开展农业保险,要将农业保险与其它惠农政策结合起来,促进农民增收;邵阳市级财政无力承担中央要求配套的保费补贴,实际操作中由县级财政承担,部分财政困难突出的县市由于财政拿不出需要本级承担的险种配套资金,农业保险无法开展,如新邵和绥宁两县的水稻保险一直没有开展起来。

二是农民与地方政府的矛盾。过去一个时期以来,在我国基层农村工作中存在比较严重的坑农损农现象,比如粮食收购的“白条子”,邮政汇兑中“绿条子”、农业税费收取中的不当行为

以及各种不合理摊派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干群关系,至今仍然影响着农民与基层政府的互信关系,给政府推动农业保险带来较大的阻力。据对邵阳市辖7县(市)10个乡镇1000户农户抽样调查显示,有15%的农户对政府推行农业保险持怀疑或观望态度。样本村新宁县白沙镇邓艮村,共有农户307户。水田826亩,2008年度通过宣传发动,只有2户愿意购买水稻保险,其他大部分农户认为本地水利条件较好,多年来没发生自然灾害,政府还要求农户投保,疑为政府变相收费。

三是农民与保险公司的矛盾。在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尚不成熟,保险监管缺位,操作不规范,商业性保险运作中普遍存在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保险营销中的不当宣传和误导行为,导致农户对保险公司产生严重的不信任感,许多农户认为保险公司是诈骗公司,严重阻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推广。抽样调在显示,有66.5%的农户质疑保险公司能够落实农业保险责任。在目前实践中,主要依赖县乡村三级行政组织推动。

四是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的矛盾。按照中央开展农业保险“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地方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而承保主体要按照保险的运作程序承担具体和业务操作,但是农业保险面广、额小、工作量大,要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和财力资源,承保公司却无力承担。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利用行政资源,承担了应由承保公司承担的宣传发动、保费收取等主要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认为,超越自身职责,动用大量行政资源,为承保公司承担了大量工作,应得到相应经济补偿。地方政府要求采取按保险收入一定比例给付报酬。据对邵阳市7个县(市)的调查,水稻保险的协办费用达到5--6%,少数县提出10--15%的协办费用,保险公司如果承担过高的费用,开办农业保险将无利可图甚至发生亏损,宁愿不开办此项业务。

(三)统保原则与农民保险意愿的矛盾

政府出于维护承保公司的经营利益考虑,按照保险大数法原则,对农业保险要求达到一定的覆盖面。但现实情况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自然条件千差万别,一些自然条件较好,灾害相对较少的地区的农户认为没有风险。无需投保,导致投保面不足,与保险大数法则相悖。抽样调查发现,有95%的自然条件较好的水稻种植户不愿意投保。基层政府为了完成农业保险投保面,在部分农户缺保的情况下,由政府出资以缺保农户的名义统一投保,缺保农户并未跟承保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部分农户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申请保险理赔,享受不到农业保险政策优惠。

(四)保险品种较少与现实需求的矛盾

目前,在邵阳市仅开办水稻、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森林保险和育肥猪保险才开始试点。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户保险意识的逐步增强,要求保险险种不断增加。近年来,在邵阳形成了一系列农业特色产业,如隆回、邵东的中药材产业,新宁、洞口、武冈的脐橙、蜜桔产业,城步、绥宁的楠竹产业,已形成较大规模,是当地农民主要和稳定的收入渠道,但同时这些产业也存在较大的自然灾害风险。但是农业保险政策还未涉及到这些产业,保险公司也不愿主动开办这些险种,供需矛盾较大。

(五)农业保险“三高”与“三低”的矛盾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和高赔付面与农业的低效益、农民的低收入和农村的低保障的矛盾。是农业保险推广的瓶颈。农业生产由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其具有受灾频繁、广泛的特点,导致其风险损失率高,加之农户与农作物种植的分散,当前邵阳市承保公司只设置到县城,且一个县级保险公司人数不到20人。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到3人,根本无力深入乡村开展保险业务,而乡村既无机构又无人员,交通也不方便,挨家挨户承保费时又费力。业务成本加大,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2008年,邵阳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3232元,不愿意再“额外”负担一定的保险成本,这种高成本与投保对象的低收入导致向农民收取保费难。

(六)法律、政策缺失与现实操作的矛盾

一方面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第155条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即该法不适用于农业保险。2003年3月1日实施的新《农业法》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但未明确其政策性保险性质,之后也未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按理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要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就离不开相应的法律的支持,世界上各国的农业保险都有相应的法律匹配,如美国1994年即颁布了《农作

物改革保险法》,取消政府救济计划,此法一经颁布,美国农作物的保险投保率大大提高,1995年全美农作物承保面达到当年可保面积的82%。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支撑,地方也没有管理条例,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导致在实践中,基层政府、承保公司及其他职能部门在保险展业和保费收取中职责不清,奖罚不明,政策难以落实,政策效果难体现。

二、政策建议

(一)对承保公司经营费用实施补贴。根据实际操作中,承保公司要支付涉办部门涉办费用的情况,建议对承保公司按照农险保费收入5%左右的比例给予补贴。并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扩大农险经营免税范围。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但仅界定在种植业和养殖业。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业保险应全面介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市场,无论是农民人身还是其财产,无论是农田水利设施方面还是农产品深加工,都要有相应的保险服务,建议免税范围扩大到一切涉农险种,并免征农业保险所得税。

(三)实行强制保险。国外实践及我国两年来的试点情况证明,单纯提高保费补贴并不能有效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如果完全实行自愿保险,农业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就会非常严重。不仅不能提高参保率,甚至会出现低参保率与高保费之间的恶性循环,导致农业保险市场萎缩。考虑到我国农业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强制性农业保险的标的物应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等)和养殖业(猪、牛、羊等)。随着农业保险的发展,再将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大田蔬菜、果树和其他养殖业。

(四)加大对农业保险的信贷支持。在农业保险发展比较好的地区,可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时,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鼓励农业保险公司利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