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乡村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 一) 乡村规范与国家法的矛盾
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治理结构的重新审视,一时间,原本相对独立的乡村社会也被纳入到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构造中来。乡村社会固有的、传统的乡村规范体系曝光于国家法治建设面前,面对这一看似与国家法治建设格格不入的东西,究竟怎样协调平衡成为现阶段不断讨论的话题。什么是乡村规范,有的学者称为民间法、有的学者称为习惯法、还有的学者称为软法等。无论称其为何,基本上在传统性、民间性、内部性等方面达成一致。目前,就乡村规范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上,大多数观点认为: 乡村规范属于非国家法,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地域性,国家法要吸收一部分乡村规范;而乡村规范也要向国家法靠拢,逐渐将部分乡村规范上升到国家法的层面。持这种观点的往往前后自相矛盾,在前面承认乡村规范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而之后要上升到国家法。因为既然作为国家法,就必然具有普遍适用性或普遍指导意义,然而乡村规范只在一定地域内部人们基于身份关系或者血亲关系而形成的长时期的、延续的约束本地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则。自然这与国家法的基本特征相违背,又怎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还有部分观点认为: 乡村规范与国家法格格不入,自然要实施国家法废除乡村规范,要在乡村社会中依照国家法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此,这种观点是法律万能论的体现或者说是法律中心主义的表达。任何社会,都有其自身发展的规范约束,倘若社会只能依赖于法律,可想社会将会凝固,陷入一片拘谨当中,整个社会的发展会受制于各式各样的条条框框当中,这样的社会会发展? 那历史是如何进步的? 因此,这种观点完全否定了社会变迁发展的连续性,忽视了历史的进步性,陷入法律万能论当中。基于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笔者认为: 乡村规范首先是一种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既然作为一种文化必然具备传统性、延续性的特点。而且这种文化是约定俗成的,一般不会轻易做出改变。
赋予其法律文化的内涵,是因为在文化的大系统中,乡村规范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在现代观念当中有时显得不可思议或难以理解,但是对于一个充满乡土气息、人员流动缓慢的地方而言是最适合不过了。其次,在乡村社会中,规范的选择是基于人们的偏好,就好比一个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会综合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商品的性价比、用途等等,最后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选择最优化的商品。再次,与其说是选择规范不如说是选择文化,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域内,长期基于身份关系建立的熟人社会已经形成,面对国家法的不断冲击下,其往往表现出抵制或不认同。这种抵制或不认同不是两种社会治理结构的博弈,是两种文化之间的较量,它们各自表达不同的意愿,国家法所表达的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而乡村规范表达的则是乡土社会的乡土正义、熟人社会的连续性。因此,两种不同的意愿表达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也不可能存在优劣之分,只是文化所体现的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且在短时期内这是不能消除的,也是社会发展正常的表现。于是乎这并存于社会中的两套规范体系被广泛热议。如果说非将乡村规范吸收于国家法之中,这多此一举。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吸收,这就必须要考虑效益问题、在吸收的过程中成本与收益是否成正比等问题。笔者认为: 乡村规范在一定地域内起到的规范约束作用见效快、人们普遍认可和信服。它是一种社会延续的产物,完全可以由国家法来实施外部监督和适当改变( 这里说的改变是不改变乡村规范的本质内核,使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规范趋于合法化) 。不必排挤乡村规范使之没用存在的空间,也不必完全废除,况且既然说其是一种文化,它是一种深埋人们内心的东西,已经根深蒂固于乡村社会之中没办法废除之。因此,在既要建设法治又要面对乡村规范的矛盾中,可以采取国家法对乡村规范的外部监督使其在不改变原有文化内核的同时逐渐合法化,并存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
( 二) 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与法律选择乡村社会的矛盾
初看这句话似乎有些矛盾,其实不然。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中,这里说的法律是广义的概念,包含了乡村规范。而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这里的法律仅指国家法。也就是说,前面是从静态的角度阐述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矛盾,这里从动态的角度去阐释。在不断进行的法治建设中,乡村社会也摆脱不了法治框架的干预。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表现出消极、抵牾的态势,但国家法的强行进入使得原本不愿意接受的乡村社会只能被动去接受这些看起来条条框框的东西,至少是表面上接受了。原本传承的特有文化受到了国家法的影响,乡村社会开始反思其本域内的规范,试着去接受国家法。然而,在试用行中,乡村社会发现本土社会不适应强制的、冷冰冰的东西,对于国家法的强行介入,以往存在于乡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受到冲击,熟人社会受到国家法的外在束缚。所以,每当乡村社会发生一些纠纷矛盾时,他们还是会依赖于长期传承的温和、高效、便捷的乡村规范。因为,固有的社会状态是长期保持的结果,他们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公正,更多的是乡土的公正。
一旦国家法适用其中,就会僵化保持已久的社会氛围,而且很难恢复其共同维持的社会秩序,后续问题要比现实纠纷重要得多。所以,建设法治社会不仅仅是政策性的,更多的是多元化的,不仅仅是国家法的强行推行,不单单是法律宣传、法治教育等停留在表面化的措施,更多的要考虑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社会环境、文化状况、人员文化程度、当地乡村规范等等一系列实际因素,倘若只是盲目地追求法治化的指数、指标的完成百分比这只是一时麻痹公众的眼睛,没有从根源上实现法治建设。如果一味的把国家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每当出现一些事件时就批评社会法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等制度性的原因,那么社会将受到各种条框的约束,每个人行为时考虑的因素往往比不为行为的成本要大,故而人们更多的去选择小心谨慎办事,一旦稍有不慎,将会有法律制裁。试问,这样的社会怎么发展怎么进步?
二、知法还是不知法
目前,每当乡村社会出现发生一些棘手的案件时,总是批评该地区法治建设落后,百姓法治观念欠缺等一系列论断。而且这种论断似乎成为当今正统的论断。初看这样的观点,觉得有些道理,但细细推敲,会发现一些问题。
( 一) 对个案的分析趋于表面化,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这种观点呈现出一种公式化、套路化的姿态。
( 二) 政治性色彩浓厚,往往这些腔调出现在政府公文或者新闻报道中,这就使得这类语言得到普及为人所熟知。每当发生于乡村社会一些案件时,究其原因时,这些套话就跃然而起。
( 三) 这种观点呈现出扩大化、覆盖化的趋势,缺乏对个案的深入分析,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发生表面上看似相同或相似,但究其原因都会有各自不同的背景。仅仅从表面上类推一些相似案件就套用这种观点似乎有些不负责任。当然,我并不否认在分析案件时可以比照相类似的案件,比照分析只是方法,但是不能套用结果。多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没有停止,难道是普法工作没有做好? 还是另有原因?
按照上述公式化的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且是这样的结论:
xx 乡村地区发生了xx 案件
xx 地区法治建设不健全又
xx 地区法治不健全
xx 地区人们的不知法
关键词:保守型精英;变革型精英;中青年农民精英;汲取型民主分配型民主
最近笔者到四川、湖北、河南、浙江等地农村调研时有一个共性的发现,农村青年农民精英走上村庄政治舞台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都有很大幅度的增长,村民自治实践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区建设的春风中获取了新养料的滋养,乡村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明显加快。缘何农村青年农民精英会在税费改革后大规模、高比率地崛起于乡村政治舞台,为何村民自治制度在税费改革后好像在突然之间就获得了发展的新曙光,而这又意味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乡村治理逻辑发生了什么样的变迁呢?这些疑问就构成了本文问题意识的来源和研究的缘起。
一、汲取型体制下保守型精英的退出机制
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逐步在基本经济体制上确立起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在政治体制上确立起“乡政村治”的乡村治理框架,并以此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在短时段内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农民普遍享受到了改革的实惠。然而,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农民负担加重的现象逐步凸显,并引起了中央政府的关注。虽然中央政府在90年代初期逐年下发减轻农民负担的红头文件以约束基层政府的乱收费行为,但是农民负担不断增长的趋势不仅没有得到缓解,相反,随着分税制改革政策的实施,受制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锐减的发展形势,基层政府的乱收费行为愈演愈烈,农民负担进一步加重。
在农业税费征缴时代,农村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被简单形象地概括为“催粮派款、刮宫引产”。也就是说,改革开放以后,在国家汲取型体制顽强有力的宏观背景下,无论是被村民选举产生,还是被上级政府指派任命,走上村庄政治舞台的农民精英都必须接受压力型体制自上而下分配下来的涉及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层面的指标任务,这其中尤其重要并有一定普遍性的是两大任务:农业税费征收、计划生育指标落实等。从时任村庄政治要务的农民精英的角度上来讲,这两大任务的指向都是自外向内的,即便“皇粮国税”是“天经地义”的,随着附加在农业税之上征收的“三提五统”的数额不断攀升,农民承担税赋的能力和耐力也遭受到了空前的挑战,农民“抗费不抗税”和“既抗费又抗税”的行为不断增多,村社内部原本存在的照顾弱者的伦理规范逐渐地难以维系,如果政治舞台上的农民精英不顾农民的死活,拼命地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根本目标而不惜用尽一切办法,那么,对于生活面向仍然在村社内部的他们来说,不仅难以成为乡村社会合乎民意需要的权威性力量,而且可能成为熟人社会中千夫所指的对象。此外,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政治舞台上的农民精英扮演的依然是不为民意所支持的“黑脸”的角色。
一、指点思维
以科学开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力为指点,依照健全乡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本治理准则,做到用准则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本着理顺治理机制,梗塞治理破绽的准则,进一步树立健全村级财政治理准则和监视机制,不时增强乡村党风廉政建立,维护乡村社会不变,保证乡村集体经济继续安康开展。
二、目的要求
经过展开乡村集体“三资”清查核实任务,发现并处理全区乡村集体“三资”治理中存在的凸起问题,核清全区乡村集体“三资”家底,并逐渐构成产权明晰、权责清楚、运营高效、治理民主、监视到位的治理体系体例和运转机制,确保村级资产资本保值增值,促进我区乡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
三、组织指导
为增强指导,确保任务顺畅展开,成立区乡村集体“三资”清查核实任务指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四、施行步调
从本年10月28日开端,到12月30日完毕,集中2个月左右的工夫展开“三资”清查核实任务。
(一)宣传发起
逐级召开乡村集体“三资”清查核实任务会议,对任务进行布置摆设。增强对乡村集体“三资”清查管理任务人员的营业培训,指点任务人员精确掌握有关政策律例和市县有关规则,把握相关营业常识。
(二)摸底自查
各村(居)要对本村集体2008年至2010岁尾三年时期的资金、资产、资本进行具体清查清点,摸清底数,照实填写有关清查报表,各村民主办财小组担任对清查任务进行全程监视,审核确认后上报乡镇(街道)乡村集体“三资”清查任务指导小组审核。
清查的重点和局限是:
1、资金方面:首要清查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包罗发包收入、运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征用地盘赔偿收入、上级拨入的各项资金、各单元帮扶资金、借入资金等。各项收入清查局限为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昔时数。
2、资产方面:首要清查各类财富、债务和其它权益。包罗房子、修建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备、交统统讯东西、农田水利及工程项目设备、路途、文教卫生设备、村办企业对外投资及其他资产。
3、资本方面:首要清查乡村集体地盘、林地、果园、荒地等天然资本。资本的清查,由有关本能机能部分的技能人员进行实地测量。
(三)核实汇总
1、核实。在各村(居)完成自查的根底上,由乡镇(街道做事处)对各村(居)汇总上报的“三资”清查摸底状况,逐村、逐项进行核对确认,避免漏登、错登、瞒报等景象。
2、公示。在乡镇(街道做事处)核实后,各村(居)经过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将本村集体“三资”清查状况向村民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普遍承受村民监视。
3、汇总归档。经公示无贰言后,由乡镇(街道做事处)乡村集体“三资”清查核实任务指导小组再次进行分类汇总,并做好任务总结和材料整顿归档任务。
(四)材料上报
由各镇乡村集体“三资”清查核实任务指导小组汇总整顿乡村集体“三资”清查核实任务材料,并于2011年12月25日前上报区乡村集体“三资”清查核实任务指导小组办公室(联络人:喻安清,联络德律风:,邮箱:)。
(五)反省验收
区乡村集体“三资”清查核实任务指导小组对各村(居)“三资”清查核实任务进行具体反省验收,实时传递反省状况。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日整改,问题严峻的,要依法依纪进行严厉处置,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确保清查核实任务获得实效。
五、相关要求
(一)进步思维看法。展开乡村集体“三资”清查核实对标准乡村“三资”治理次序、有用维护广阔农人群众亲身好处、促进乡村经济开展和社会调和不变具有主要意义。各有关单元要进步看法,认清情势,加强展开乡村“三资”清查核实任务的自动性和盲目性。
关键词:民主自治;农村社会;质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027-02
一、质性研究方法的选取
关于农村社会民主自治问题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量化研究占到了大多数,除此之外,便是运用以人文主义为方法论背景的质性研究方法,在“参与”的视域下扎根田野,挖掘叙事、文字、影音背后的故事。如同学界在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两大方法孰优孰劣的争论一样,关于农村社会的民主问题,研究方法的选取也备受争议,支持定量研究的学者更多倾向于数据、科学、实证与普适,而质性研究一派则摒弃学术上、社会上已有的刻板印象,更看重研究者的所行、所闻、所见、所感。对于民主自治和农村社会民主问题的研究,质性的研究方法要优于量化研究,原因如下。
第一,质化研究得出的个体性结论比量化研究得出的结论更能指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而在某种程度上揭示结构性的问题(熊秉纯,2001,21)。个案研究常常被人怀疑其代表性和推广程度,就是因为其得到的研究结论不具有普适性,不能说明整体性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个案研究不具有价值。
第二,质性研究有着关注个体、挖掘深度的优势,因而比定量研究更具有民主的意义――“因民、顾民、为民”,同时也体现出民主自治的本质――“从计划到实施,再到总结评估的全过程实质性参与”。民主自治的问题是因民而谈,民就是其主体、核心和关键,如果摒弃质性研究对个体独特性与深度的把握,那么关于“加强民主自治、提升农村社会民主空间”的结论也就在某种程度上缺乏深度和说明的有效性。
二、农村社会“虚实”的民主自治
学者西尧曾表示,各界人士都在尽最大努力推动着农村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但也难以回避正在滋生蔓延一些社会问题的代价(西尧,2002,49)。很多问题都表明,民主自治从宏观上指向公共民主政治建设的问题,同时也在微观上指明了村民自身的公民意识与参与意识欠缺的现状。
(一)同质性社会导致的虚实“民主”――“私交”选举
在“修建村落桥梁”项目的民主会议上,NGO工作人员将机构代表、村委会成员、部分村民召集至一户村民家中,会议通过匿名填写的方式选出项目管理小组和监督小组的成员。王姓村民说:“我感觉成××还可以,上次我家办喜事人家给随了很大的份子,这人肯定讲义气,重情义,靠得住。”程姓村民随即说:“我不是很了解这个人,只是认识,你要觉得可以,我也选他。”在一旁的另一位村民也说道:“这人跟我交情很好,咱都选他,你们看咋样?”在会议主持人的引导下,最终选出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和监督小组成员共六人,而在这六人中,五位都是同姓家族的成员,只有管理小组中的会计由刘姓村民担任。
民主会议推选结果映射出的是中国乡村社会及农村人际关系的高同质性特点。先生曾经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来描述中国乡村的人际关系,这就意味着中国乡土社会中的个体习惯“以自己为中心,与其他人联系而成的社会关系会像睡眠波纹一般,激起层层涟漪,水面波纹会越推越远,也越来越薄”,这样一来,每个人都有一个以自己为中心的圈子,同时又从属于以优于自己的人为中心的圈子(,2006,23)。因而,中国农村社会的结构和人际关系具有个体主义、公私群己的相对性、特殊伦理假胡子、人治社会和家长权威统治的特点。项目选举过程就充分印证了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依靠的是人际关系的历史传统,而非法律与制度,自然而然就产生了以“私交好坏”为标准的选举结果。
(二)公众参与意识薄弱导致“虚实”民主的产生――“”选举
除了以私交程度为标准的选举外,村民参与选举时还表现出了参与积极性较低的特点。在“修建村落桥梁”的项目中,张某持此态度:“修桥梁是好事,你们修就完了,哪有这么多事,还要选啥小组,想选谁就选谁,把我们大家叫到这就没用。”发选票时,刚开始张某拒绝,最后在村委会成员的劝说后收下选票,填选票时,张某嘴里一直说着“填这有啥意思”之类的话,最后他把选票偷偷递给旁边的李姓村民,“你帮着一写就完了,随便写谁都行,不就是一个名字。”李某写完后返还,张某没看一眼就交给了工作人员,自己都不知道别人代他选的是谁。
公民意识薄弱,公众参与意识欠缺是导致村落“”选举产生的重要原因, “”选举意味着村民无视自己的权利、自主性及公共精神;放弃自己的权利,将自己的权利转移给他人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对自己、对他人以及对整个项目的不负责任。究其根源,一是村民本身对村落及项目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不强,对自我公民身份的认知程度偏低,不能给自己一个正确的定位;二是我国农村社会的管理理念、治理方式等仍存在一定的弊端,尚未给公民意识的培养提高提供良好的平台。
(三)过度信任导致的“虚实”民主――“村两委”选举
除“私交”选举和“”选举外,此次的小组成员的选举还明显地呈现出“村两委”选举的特点。选举前,机构的工作人员已经对选举要求作了详细的说明,明确指出不能选举村两委的人,项目管理小组和监督小组的成员必须是项目受益者,但是最终还是有很多村民选举了村两委的成员,他们表示:“选别人监督这项目,还不如选村两委的干部,起码他们能当干部就不会讹我们,就有一定的能力管项目,而且他们当干部的,实施项目的时候想指挥个人干活啥的也能叫得来、能指挥动,要是你指望别的村民指挥村里人干活,你看有人听没,有人干没,门都没有!”
出现“村两委”选举的情况,既说明村民只信得过村两委的干部,同时恰恰也表现出了他们对其他受益户里每个人的不信任,害怕选举同村人之后会出现贪污受贿的现象,也怕受益户没有能力监管好项目。其实,村民忽略了这样的事实:即村两委的成员并不在此次选举的范围之内;其次,村两委的干部在治理村落等方面具备能力并不代表其在项目管理方面也具备同样的能力,如此一来,对于村两委干部单纯的信任和对于其他村民不确定的恐惧,可能使得项目的质量无从保证,项目的工期和成本也会随之提高。这种特殊的选举不仅造成了选举结果微效,同时还会在某种程度上忽视村子里年轻人的想法,年轻人在村落治理和项目管理上的空间得不到发挥和提升,随之便会形成观念落后、缺乏劳动力等问题。
三、民主自治由“虚实”向“真实”转变的探索性建议
(一)塑造村民独立自主的政治人格,培养并提高村民公共事务参与的能力与水平
按照阿尔蒙德的理论,参与型政治文化是与公民独立自主的政治人格相对应的。在这种政治文化下,所有人都有参与政治的资格,都能够维护其政治尊严,同时具有积极向上、自尊自强的政治品格,“我”在政治交往中感觉到作为个体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张剑,2009,50)。但从村落治理本身来说,传统政治文化的强大力量很难形成塑造村民独立自主政治人格的良好氛围,而NGO项目的引进以及过程之中的监管不仅有利于提高村民对自身政治身份的认同度,还可以提升村民参与决策村落公共事务的能力。因此,在项目运作当中,应当尽可能多地介入一些有关加强农村政治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的内容,利用各种手段将村民政治身份塑造的主题有机融入项目当中,比如项目监管小组成员或其他民主会议之前定期举办培训会,以宣传民主选举重要意义与影响、唤醒村民权利意识和政治身份意识等为主要内容;在项目实际选举中,对“私交”选举、“”选举、“村两委”选举等非民主选举结果等进行强有力的干涉等。从而培育村民对村两委以外其他人的有效信任,提高政治参与的理性化程度,促进农村的政治民主化水平。
(二)在村落治理和项目管理当中引进参与式的理念和方法
参与式评估既是一种政策评估理念,也是一种项目评估方法。作为一种理念,参与式评估更强调评估过程中评估对象的主位立场。学者杨晖认为参与式评估可以使相关利益人从评估的参与过程中受益,而其中最重要的是他们具有参与过程的权力以及参与的全过程,这表明自己做什么,怎么做才是参与的关键,相关利益群体才是参与式评估过程中的真正主体(杨晖,2007,26-27)。
项目受益群体比任何组织或个体更为熟悉项目的内容、优劣及其效果,村民的态度与意见是项目实施和决策过程中最具价值的信息,让村民充分完整地参与项目才能够获得其困难、需求以及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信息。因此要做到充分赋权、增权于村民。在NGO的项目运作过程当中,要让项目收益对象和其他村民按照规章制度,充分参与至项目的前期评估、方案设计、中期调适以及后期效果评估的所有环节,给予其适当的管理权力和决策权力,实际赋权大小可以根据具体的项目做出调整和变化,但绝不能在项目的任何一个环节当中忽略村民参与的过程。
另外,建立和完善各种参与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如何协调不同群体意见,如何进行群体管理等等,公众约定要比权威式的政府制度奏效得多,因而在有效参与机制的保障下,便可以实现项目的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
[2].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3]杨懋春.乡村社会学[M].台北:国立编译馆,1984.
[4]李雄舟.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思考[J].鄂州大学学报,2008,(1).
[5]刘和福.试论我国公民意识现状及提升对策[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6]苏巧平.以增权理论解读中国农村贫困问题[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5).
[7]西尧.乡村民主化与民主乡村化[J].学理论,2002,(8).
[8]熊秉纯.质性研究方法刍议:来自社会性别视角的探索[J].社会学研究,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