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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第6期)
五、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自产货物的范围包括金属结构件,如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防水材料等。
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l)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是一种混合行为的特殊处理,如果单位符合上面的两个条件,混合行为按兼营处理:货物交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交纳营业税。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 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除此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六、银行营业税计算总结
1.一般贷款业务,全额计税:营业额=贷款利息收入+加息+罚息。
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差额纳税,下级行全额纳税。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实际利息支出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下级行利息收入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余额计税
营业额=卖出价(不扣除任何费用)-买入价(不含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格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和股利)。同年度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负差可相抵,注意相抵的一定是同一投资品种。
4.融资租赁:余额计税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按全额计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 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 含展期)超过90 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8.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9.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0.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11.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七、一般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4)可以按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的或有关方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可以理解为以劳务、实物支付价款;(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计入完税价格:(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2)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简单的记忆规律就是:一般货物的成交价格就是货物在漂洋过海入关前发生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所有费用!
八、城建税主要考点汇总
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建税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非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4.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违反上述3税法规定被处罚时,同时对其城建税也应进行处罚,按拖欠或偷漏的城建税金为依据计算滞纳金或罚款。
5.进口产品不征城建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考点汇总
1.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3.要求考生能够正确区分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减免税。注意有关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问题和计算题目的结合。
4.熟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房产税主要考点汇总
1.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
4.税率:房产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①经营、自用房,按房产余值计算,从价计征,税率1.2%;②出租房屋,按房产租金计算,从租计征,税率12%;③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的计算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 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全年房产租金收入×12%
6.税收优惠要熟悉,注意客观题目。
7.熟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十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1.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3.滞纳金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孔子在《论语》中有云:“有教无类”,同时也说过:“因材施教”。几千年过去了,他的经典思想历久弥新。从辩证角度而言,一个事物往往有统一的规律,也有个性化的特点,法学专业教学中如何践行“因材施教”,需要有针对性深入剖析。笔者在二十多年教学经验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思考,试图找寻一些答案。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科教学与研究生教学所培养的目标与重点不同,本文仅探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相关问题。
探究问题之一:法学学科的特点是什么?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与类型是什么?
法学专业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尽管学科内部有多种不同的类型,但总体的培养目标是,学生在全面的法学理论基础上有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与应用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的法律争议、处理法律事务、防范法律风险,此为培养目标的共同点。
法学学科培养目标下可以进一步细化,比较大的分类应该是理论型与应用型两种。理论型人才着重在于研究法学内部的规律以及与外部的联系,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当然从外部而言,可以为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提供最终的理论支持;应用型^、才着重在于处理与解决司法实践中各种法律问题,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
探究问题之二:成绩不佳的学生有哪些常见的问题,如何因材施教?
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错综复杂,本文仅围绕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与类型,结合笔者教学情况与经验就学生常见问题进行阐述。
第一种情况,学生缺少规划与目标,消极被动型。这类学生最大问题是缺乏职业规划,更深远的讲是缺乏人生目标。对大学的专业学习甚至是大学生涯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处于消极被动的学习状态。
学生产生这种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背景是当前高等教育整体水平不容乐观,学科成绩放水现象较多,取得学位的难度不大,学生厌学情绪较严重,加上学习之外各种因素的干扰与诱惑,例如游戏、物质享受等,使得正值青春年华的学生抱着以及格为目标,甚至不及格也无所谓的态度,不思进取荒废学业。对于法学专业而言,消极被动的学生势必不会取得好成绩,尤其是在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中、法律资格考试严格且通过率非常低的情况下,他们无疑是被淘汰的首批学生。
对于此类学生,改变整体高等教育气候是根本所在,但这与国家总体的发展以及相当长时间的改革有着密切关系,本文仅从教师个人力所能及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
这类学生最大问题在于缺少人生规划,没有建立人生目标,缺乏压力与动力。学校在入学初期就应该开始并持续进行就业规划与指导的教育之外,专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将人生职业规划意识渗透其中,让学生清楚法学专业就业的方向与分类,意识到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重要性,同时要有明确而具体的目标,如考研或法律考试方向,以目标为动力,摆脱消极被动的负面状态。
第二种情况,学生有比较明确的规划与目标,但是懒惰拖延型。这类学生最大问题是缺乏行动力与执行力,尤其是面对法学专业课程学习中的各种困难,不能付诸行动去解决。而法学专业是一门知识体系庞杂,特别需要记忆与理解的学科,教师应该针对此类学生在教学过程管理中进行督促与引导,通过作业、习题、课堂提问等环节强化他们的行动力,特别关注此类学生的完成情况。
第三种情况,学生态度端正学习投入,但是事倍功半型。他们往往沿用中学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去应对大学本科的法学学习,以为记住法条就可以解决问题,而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投入与收获反差较大。
这类学生最大问题是思维模式错误,学习方法不合理,学习效率不高。法学这门学科法条的学习是基本功,但仅靠记忆力记住法条是绝对不够的。法学专业讲究的是法律逻辑与思维,与理工科的思维模式是不同的,尤其是法理的掌握与运用对学生有极好的促进作用,因此在法学教学中针对死记硬背、不能融会贯通的学生,要特别强调法律逻辑思维与法理的学习。在此基础上应该向学生传授“三结合”方法:教材、法条、法律考试真题相结合,学习效率才能显著提高。
探究问题三:成绩优秀的学生有哪些类型,如何因材施教?
事实上成绩优秀的学生表现的类型也因人而异,不尽相同,需要教师根据其自身特长,结合就业意愿与人生规划,做适当引导。
第一种,是思维敏捷,学习能力强,理论基础扎实,应用能力也较强的学生。这类学生是未来法律人才中翘楚,需要教师慧眼识珠。
如前所述法律人才的专业方向有所不同,如应用型人才: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人员,还有理论型人才:如法学教师、专家学者、各司法机关调研人员等等,对于此类学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教师应当善于发现其特长,如书面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理论研究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再结合性格特征,可以对其择业进行指导与建议。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应为他们提供各种机会予以提升,例如模拟法庭的角色带入、司法文书的写作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其他类型的学生也应该做这方面的区分与指导,只是他们需要完成的基础学习、弥补的短板较多,文中侧重点不同,不复赘述。
第二种,是勤能补拙的学生,虽然在悟性与灵气上逊色于第一种,但是靠着勤奋学习的精神,攻克学习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并有一定的应用能力。
前面所述的第一种类型的拔尖人才毕竟永远是少数,第二种类型的学生占有较大比例,教师在给予肯定的基础上,应当有针对性地发现存在的短板与问题,例如学生在阅读大量指导性判例或经典判例时,只是被动地接受审判结果,缺乏批判精神,不太钻研背后的法理,举一反三的能力有所欠缺等等。
第三种,学生悟性很高直觉很准,或知识面广,有一定学科专长如哲学、营销、财经、国际关系等等,但理论基础偏弱,解决某类法律事物较强,广度不够,或者在处理手段与结论上比较准确,但缺乏论证与提炼归纳。
这类学生有着其他学生无法比拟的天赋,但也存在明显的短板,分析法律问题的手段和方法往往另辟蹊径,但法理根基不深,在教学过程中应侧重这方面的强调与培养,在就业指导方面可考虑法律与其他专业结合的方向,比如企业法律顾问或在个人爱好范围内直接创业等等,他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可以在创业过程中起到保护与维权作用。
第四种,学生成绩一直比较优秀,但成绩与能力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他们记忆力强,擅长考试,在听课过程中能够准确地捕捉到要点、考点,考试成绩比较突出。但在解决实际问题时缺乏综合分析能力,不能把理论中的知识点与实践中问题进行很好的融通与衔接。甚至在某些问题上僵化理解,不能全面务实立体地看待问题解决问题。
这类学生在优秀学生中占有比较大的比例,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除了学生毕业后通过实践去解决这个问题之外,在法学专业学习阶段中,教师应及时发现此类情况并予以提醒与引导。例如强调理论观点或法律规定均存在一定的背景条件或前提,在运用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真正领会法理精神而非公式化的套用。同时教师可以提供实践中真实案例加以实训,让学生逐步体会其中奥妙。
一、坚持把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中心组学习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增强全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要求和部署,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结合普法工作,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促进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
二、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核心要求
(三)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做好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普法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与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营造依法防控的法治氛围。深入宣传全国普法办编印的《病毒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引导全局依法行动、依法行事。
(四)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主动融入局中心工作开展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活动。
(五)迎接做好全国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考核验收工作。认真对照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和县“七五”普法规划要求,查找薄弱环节,筹备落实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好“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检查、验收工作。
(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深入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知识和宪法意识教育,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组织开展好2020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
三、坚持把推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作为工作重点
(七)围绕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利用关键时间、重要节点开展主题法治宣传。结合各类纪念日、新法颁布时机、重大公共事件,重点宣传宪法、民法、刑法、国家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禁毒法、保密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分时段明确宣传重点,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八)着力将法治宣传融入执法、司法过程,推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实时普法。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到法院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开展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
(九)着力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述法、举办宪法报告会、开展宪法学习培训、组织宪法法律考试,有序推进法律学习宣传。
(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即将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
一、以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为载体,充分发挥公司律师作用
大庆石化公司高度重视法律工作,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切实加强法律控制,为预防公司经营风险,降低公司成本、提高效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公司先后荣获大庆市、黑龙江省、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黑龙江省民主法治示范单位”、“黑龙江省连续二十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2003年7月,大庆石化公司律师事务部正式挂牌成立。公司对律师事务部的工作给与大力支持,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为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依托于已有的法律事务工作,我们确立了“传播法律知识,积累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的工作理念,明确了律师事务部的工作目标:从提高公司竞争力出发,加快完善法律工作职能,全面提升法律工作质量,建立具有大庆石化公司特色的法律工作业务体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方式,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地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1.发挥法律工作的预防职能,加强合同管理,依法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合同管理覆盖的范围、层次、环节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是依法管理的重点。我们以预防法律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为目标,严格合同管理流程,细化工作环节,不断完善统一管理、归口把关、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合同管理运行机制,规范了交易行为,维护了经营安全。一是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把好入口关。对初次入围的厂家进行实地考察,公司律师参与考察厂商1251家,审查合同资质原件6453项,否决合同对方138家。二是优选合同签约主体,依法把好招投标关。公司的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加工承揽、检维修、技改等项目,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全部实行了招标,几年来,通过招标节约资金逾亿元。三是严格法律约束,依法把好谈判关。公司律师积极参与到合同谈判工作中,从法律角度争取最佳谈判效果,有效降低了法律风险。四是严格合同审查,把好合同文本贯。通过严格审查合同,增强合同主体的责任意识,规范合同文本的内容,提高合同文本的质量。公司律师先后审查合同23558份,未发生合同纠纷。五是严格执行合同结算付款法律审查制度,依法把好履行关。并认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
2.发挥法律工作的救济职能,认真承办诉讼非诉讼案件,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通过承办诉讼非诉讼案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是公司律师的重要职责。公司律师承办诉讼案件170件,通过运用法律手段为公司避免损失5000余万元。
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致力于研究已发案件的和应诉,努力提高案件胜诉率;另一方面,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加强管理,控制因我方过错引发案件的数量,切实达到维权和优化管理的目的。同时,从依法治企的角度,突出从制度和工作流程上加强规范管理,健全诉讼案件预防制度,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增强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3.以提高公司员工整体法律素质为目标,积极开展普法工作
公司律师积极投入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决策能力。一是在工作理念上创新。在工作上,由单纯普法向全方位开展依法治理转变;在对象上,由普通员工向领导干部、重点岗位经营管理人员转变;在组织领导上,由法律部门唱主角向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转变。二是在推进机制上创新。健全公司、二级单位、车间三级普法网络,解决有人抓、管得好的问题;落实责任制,把激励、约束机制引入普法工作中来,解决有部署、落不实的问题;试行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把是否掌握拟聘职务所必备的法律知识,作为聘任条件之一,从根本上解决学法用法的效果问题。三是在方式方法上创新,把灌输教育与自我教育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石化电视台、石化报、公司局域网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普法覆盖面,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提高法制教育效果。
4.发挥法律工作的服务职能,积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为公司实现依法治企提供法律支持
按照股份公司提出的“以利益最大,风险最小,作为法律工作的最高境界”的要求,我们以“法律不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为原则,力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拓展法律工作的活动空间。在公司律师工作实践中,努力实现由一般咨询型向筹划设计型转变,由被动型论证向主动型论证转变,由参谋型向实务型转变,为公司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一是通过参加经营例会、清欠例会、调度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相关专业会议等,为各类会议所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二是积极开展日常法律咨询,保障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通过公司网页法律咨询栏目、面对面答疑等方式,为解决公司生产经营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三是积极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确保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避免决策的法律风险。几年来,共撰写各类法律意见书290件,法律意见的采纳率达80%以上。五是通过修改、审核有关规章制度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加大规章制度的法律审议力度,确保了规章制度的合法和有效。
二、实行公司律师制度的几点体会
1.实行公司律师制度,有利于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三增强三提高”的工作目标,大力加强公民法制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积极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扎实推进依法治理,规范和促进依法行政,巩固和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为建设“法治*”、“平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安排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按照十七大对普法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深入学习宪法和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有关国家宏观调控、节能减排、资源环保、突发事件、知识产权和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在普法依法治理的各方面。下半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部门在去年底市人大调研督查普法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五五”普法以来的成绩和经验,做好“五五”普法的自查和互查,认真迎接上级的中期检查。
(二)以“法律六进”为载体,推动全民普法深入开展。以提高依法执政意识为重点,推进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增强引导性、参与性和趣味性为重点,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以推进依法诚信经营为重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农村“两委”干部和外来务工人员为重点,加强农民和外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落实市长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法等制度,推进新任市管领导任前法律考试和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等制度;加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队伍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开展优秀法制副校长评选活动,参与省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评选活动;认真抓好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服务工作。
(三)创新方式方法,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丰富和改进传统宣传手段,创新现代宣传形式,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群众的参与性,使法制宣传教育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服务和谐宜居城市建设活动,认真组织“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各项法制宣传活动,结合重要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节日等,开展知识产权、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妇女儿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统计法制等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扎实开展以“人文奥运、法治同行”为主题的奥运法制宣传教育;加强乡镇(街道)法制辅导站等学法阵地的建设,实施农村法制宣传阵地“五个一”(有一个固定法制宣传栏、一所法律学校、一个法律图书阅览室、一个法律服务室、一支法律宣传志愿者队伍)和社区法制阵地“六个一”(有一个法制宣传栏、一所法制学校、一个法律图书阅览室、一个法律服务室、一支法制宣传工作队伍,每户居民有一本法律知识读本)活动,年底实现农村法制宣传栏拥有率达90%。继续向农村、社区赠送实用法律资料,充实法律图书角,做好开设法制学校等工作,促进农村、社区法制宣传教育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的有机结合。
(四)继续深化依法治理工作,拓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新领域。在巩固以往创建成果的基础上,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农村(社区)实际,组织开展新一轮(20*-2015年)“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调整完善创建内容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创建质量,实现由注重覆盖面到注重创建质量的转变,不断推进和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扎实推进依法治市、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认真抓好“法治乡镇”等创建活动,积极开展企业、学校等基层依法治理和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活动。(五)加强普法队伍建设,提高普法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发挥各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普法领导机构的专职领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的职能作用,为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开办法制讲座,参与重大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倡导和推进法制宣传志愿者活动,指导和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面向基层社区、农村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开展多渠道的法制培训,提高志愿者宣传水平。充分发挥法制新闻工作者的作用,组织法制新闻工作者围绕当前中心工作开展法制新闻宣传。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正确认识在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普法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组织、指导和督查,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领导体系,保证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宏观有人管,微观有人抓。完善运作机制,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要求,加强与各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制定《*市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试行》书,使依法治市普法教育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运行。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把依法治市普法教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把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增强领导干部抓好依法治市工作的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