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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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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方针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二章学前教育

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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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

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

残疾人教育方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智障学生;职业教育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残疾学生独立生活、适应社会的能力,尽可能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教育部《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中的培养目标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社会文明进步要求,使智力残疾学生具有初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具有初步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具有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具有基本的文化科学知识和适应生活、社会以及自我服务的技能;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公民”。要达到这个目的,关键在于在残疾学生初中阶段积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让学生掌握一两门职业技能,使他们能够平等地进入社会,自力更生。同时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有利于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有利于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它不仅是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任务之一,而且是特殊教育学校蓬勃发展的基础,更是一项为国分忧、为民解难的崇高事业。近年来,我从事学校智障残疾学生职业教育方面的工作,在教学实践与探索中我认识到,只有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思想理念、管理模式上勇于改革,大胆探索,不断开拓创新,才能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发展,才能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全面发展。现结合我们学校的工作实际,谈几点认识。

一、提高认知,育残成才。

一直以来,我们认为让智障孩子学习一些初步的文化知识和一些日常生活技能,能够在家人的帮助下自己照顾自己就行了。可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的要求越来越高。别说残疾人了,就是正常人没有一定的文凭或技术都很难找到工作。再加上家庭的原因,现在好多家长都不想再生其他的孩子了。大家可想而知如果他们的父母以后都不在了,又没有兄弟姐妹的照顾,这些孩子可怎么活呀?所以我们的教育目标不能仅局限于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残疾人的潜在价值,树立“残而不废、育残有为、育残成才”的新教学观念,以适应社会发展多方面的需要。从学生自身的特点出发,对他们进行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技术教育,使他们成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具有职业技能的社会人。

二、市场调研,选教专业。

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是为了残疾学生将来立足社会、参与社会竞争打基础的,是为给社会输送残而有为的劳动者,因此,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因地制宜,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所设置的专业必须服从于社会的需要,适应当地经济的发展。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学生毕业后能学有所用,缩小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间存在的差距,针对传统的项目进行了调整更新,选择开设了投资少、见效快、实用性强的面点糕点制作、烹饪、串珠工艺品制作与销售、十字绣、丝网花、蔬菜种植、绿色无公害生态豆芽的生产与销售、修锁配钥匙等专业,进行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培训。因为我们学校的生源大部分是农村的孩子,所以我们学校在校外创建了大面积的农作物、时令蔬菜种植基地,让学生学习各种农作物、蔬菜的种植技术,还买了小兔子让同学们每天学习喂养,这些非常适合农村学生毕业后在家生产、生活。而面点糕点、串珠工艺品、丝网花的制作与销售、修锁配钥匙等技术、绿色无公害生态豆芽的生产与销售则比较适合县城内的学生学习就业。

三、因材施教,选学专业。

在安排学生选学职业技术教育专业上,学校往往由于考虑师资力量和设备条件,一般较注意统一,而较少考虑学生的兴趣和家长的意向,致使有些学生学勿能用、学非所用。鉴于以往的这些教训,应在学生进入职业技术教育班后,召开家长座谈会,在与家长磋商的基础上,从学生的自身特点、兴趣爱好、家庭环境等方面出发有选择的学习相应的职业技术教育专业。以保证每个学生能学好所选专业的职业技术。学生选学职业教育专业,在学习一两种专业的基础上,还应注重多种能力的综合培养,力争让学生一专多能,体现职业技术教育的灵活性和多向性,为学生就业拓宽门路。如:我班的李凌霄同学是个女孩子,家又在县城内她就选择了学习糕点制作、串珠工艺品、十字绣和丝网花的制作技术。她准备毕业后自己开一家蛋糕房或开一家手工艺品加工店。郜帅是个男同学他比较喜欢干体力活,他就选择了蔬菜种植和兔子养殖的学习。毕业后他可以在家养兔子还可以种菜、卖菜。

四、教学方式,灵活多样。

职业技术教育涉及的范围广,工作量大,加之经费、师资、场地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教学形式上必须注重教学的灵活多样,才能突破不利因素的制约。一是形式上打破原教学班限界。在中低年级采取兴趣小组的形式,开展多种劳动技能兴趣活动,进行初步的劳动技术教育,为学生进入高年级学习专业技术打好基础。高年级的职业教育教学要采取灵活的教学形式,或班级或小组或到实习基地等等,力求让每一个学生学到自己想学的技术。二是协调合作,组织教学。充分利用国家给予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与接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挂钩联系,共同合作对学生进行相关专业的职业技术教育就业培训,学校负责组织教学专业理论知识的传授及相关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企业提供实习场所并负责实习指导。培养这一专业的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教育,这样既可以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水平,又节约资金,是实用有效的一种职业技术教育途径。

五、面向市场,培养能力。

传统的职业教育往往把职教看作是单纯的教学活动,是一种“消费型”的职业教育。学生生产出的产品,只是学生完成的作业,而不是进入市场的商品。现在我们学校已经完全打破了以往的教学模式,让学生的劳动成果进入了市场。如:我们串珠课上制作的作品会每周一次让同学们拿到街上去卖。人们看到我们的作品都很喜欢,纷纷前来购买。我们还接到了加工部分纸巾盒的工作。他们还不停的赞叹真厉害,这真的是你们这的学生做的吗?学生们听到人们的表扬都很高兴,看到自己的作品变成了钱,就更加高兴了。还有我们豆芽课上生产的绿色无公害生态豆芽每周二、五早晨都拿到学校附近的早市上去卖。因为我们的豆芽没有添加任何的化学添加剂,是真正绿色无公害的产品,所以来买的人很多,现在固定客户就很多,每次半个多小时就卖完。这就证明我们的学生是有能力的,大大提高了他们自己创业的自信心。通过我们在市场上的销售锻炼,同学们的社会交往能力也有了很大进步。

六、跟踪服务,家庭指导。

残疾人教育方针范文第3篇

【关键词】特殊艺术设计教育 听障 理论教学

多年以来在教育界形成了不成文的看法,即残疾学生的中高等教育要以技能教育为主,尤其是听障学生,在学业上存在明显困难,特别是在阅读和逻辑领域,成绩滞后于同年龄段的健听儿童,并且随着年龄的增大,这种差距会更加明显。国外研究表明,约有30%的学生离开聋校时还是功能性文盲①,在这样的情况下,高等艺术教育对听障学生的培养重点放在技能教育上就不难理解了。这个教学方向虽然是合理的,但同时我们也要保持清醒,勿使“重技能”演变成“唯技能”,在培养应用型听障残疾人才的同时,更应该重视对学生专业文化素质的陶冶,定位在培养残疾人高等艺术教育创作和技能复合型人才。

一、艺术设计理论课程的概念

对于残疾人高等艺术设计教育的专业文化素质,体现在人才培养计划中主要来自设计理论课程。理论研究是关乎一门学科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理,侧重于冷静、客观地认识和评价学科历史发展、成果和现象,设计理论课程对于拓宽本专业学生的文化基础知识、提高审美和创造性均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言之,艺术设计理论课程,就是一门研究艺术设计领域的规律和原理的课程,它包括设计概论、设计史、设计美学等。在残疾人(听障)高等艺术人才培养专业课程体系的三大课程群(设计基础课程、设计理论课程、专业设计课程)中,设计理论课程处于归纳和指导的地位,承上启下,在设计基础课程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教学可以使学生对绘画和基础课程的认识和理解得到提升,对于后续的专业课程设计理论又可以作为导入理论。使学生建立起设计发展文脉的理念,在艺术发展史上的每个经典作品的背后,都体现了当时的设计思想,设计理论犹如穿珍珠的丝绳,不仅将本学科的实践历史和创新原则流畅地整合起来,而且通过对概念和思想的阐述,勾画出一个清晰的脉络,为今后学生能够继续在本专业内的发展、自我提高、学会自己去淘洗和穿缀知识的“珍珠”而奠定基础,换言之,这也是专业后劲的培养。为了完成这个目标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该积极寻找方法,即使是脚踏荆棘,也要开拓出一条芳香满径的路来。

二、艺术设计专业听障学生的设计理论教学中的问题

1.听障学生汉语应用能力不强

由于我国听障残疾学生在大学之前的基础教育水平明显滞后于健听学生,所以听障残疾学生的文化基础知识薄弱,听障残疾学生自身听说能力弱造成对外界认知的弱势,长期信息沟通障碍造成了大多数听障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不强,体现在知识面狭窄、知识储备量少(例如欠缺专业理论课程所必需的人文社科基础知识),而设计理论是以语言文字为载体、以人文知识储备为依托,并以一定的价值观念为导向的综合性课程,因此它对于听障学生来说有一定难度,这一点在高等教育中明显制约了他们对于设计艺术理论的理解。

2.设计理论课在整体专业教学中比例较小

从理论上讲,特殊教育对技能教学的重视是一个可资利用的优势,有利于从实践中春风化雨般地内化理论知识,遗憾的是教师之间在教学上的呼应感不强,未能充分发挥不同科目教师之间的协作。此外,理论课的教师水平不高,有的理论教师多毕业于艺术或设计专业,而不是专业的理论教师,他们既要学习史论课的教学方法,又要结合特殊教育科学,常常愧感知识储备之不足。

3.现有教材不适用

目前各设计院校使用最广的设计理论教材主要有尹定邦的《设计学概论》、凌继尧的《设计艺术十五讲》、李砚祖的《设计概论》等,这些都是针对普通高校健听学生而编写的教材,对于听障学生来说,无论是知识深广度还是文字表达方式都明显偏难。为解决这个问题,北京联合大学教师尝试编写自己的讲义,试图结合听障学生的文化基础和学习特点对部分教材做出整合,删去冗长部分和过于抽象的哲学论述,使用浅近字词、浓缩信息并尽量与原文意旨保持一致。

理论教学的目的不仅是使学生获得知识,也不仅是调动其学习能力和学习主动性,还要对其情感、意志和价值观予以重视,这是由艺术设计的最高理想——通过创造来构筑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美好世界——所决定的,这就要求我们改进现有的教学方法和途径。

三、对于改进教学方法与途径的一些构想和经验

1.调整课程设置

传统设计理论课的教学方法是以史论结合的方式,以论为主,以史为辅,因为设计艺术理论体系的成立需要依赖庞大的史实证据。那么,在以听障学生为对象的教学中,不妨适当扩大设计史的比重。这并非是主次颠倒,而是试图在与学生一起品读历代设计名作的同时,引导学生分析设计史家带入其中的理论视角和设计师的设计理念、审美理想与文化价值观念,进一步,还可以分析设计作品中所凝定的社会背景、经济状况、科学技术水平等因素,最终,归结到一般性的规律和原则上来。这样的教学方法优点有二:其一是让设计理论课程充满趣味性和具象性,既有对杰作的欣赏,也有对设计典故的生动讲述,有利于培养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思考”的精神;其二,我们知道,设计观念本身也在发展中,设计理论史也是设计史,以史带论,有助于帮助学生搭起粗线条的学科框架,让他们在以后的学习和实践中去细细描画。

2.注重知识的时效性

设计与艺术不同,设计偏重于现在时,而不是过去时,这是由设计的社会特点决定的。设计是时展的镜子,设计作品总是要在当下消费,在当下进入市场,而不能留于日后待价而估。因此,理解设计理论最好的方式莫过于引用鲜活的当下实例,比如,与学生一起了解国内外近期设计动态;在介绍传统工艺史的时候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和新时代的优秀继承成果,例如景德镇现代陶艺、台湾的琉璃工房、日本现代漆艺、北京的梵几新传统木工家具、现代新家庭手工艺的复兴,等等。这既是帮助学生领悟既往知来、理论结合实践的教学目的的过程,还是普及生活美学的教育过程,设计史论不仅传播知识,还表述人生态度和价值;此外,这也是引导学生积极面对新时代设计市场的过程——当代设计展现出其赖以生存的科技经济、生活形态、文化思潮等,有利于学生对社会增进了解,产生服务社会的责任感,从而主动提升学习兴趣、提升在专业设计课程中的创造能力。

3.沟通是教学的核心问题

教师与听障学生之间的沟通是课堂的核心,没有有效的沟通方法,一切都是枉然。我国台湾特殊教育学者林宝贵曾说:“要解决听觉障碍者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解决沟通问题。”沟通有两种涵义,其一是指语言传达,教师熟练掌握手语的重要性自不待说,聋人对语言理解认知的特点、手语表征与理论表达的关系都要灵活应对,由此方能真诚地面对情境与挑战。其二是指合理的互动,合理的互动方法是一把灵钥,要注意观察学生的课前思维模式和知识基础,鼓励他们质疑自己的思维惯性,最好的方法莫过于鼓励学生在课堂上向老师提问题,并帮助学生捕捉和明确心中疑惑,善于提问题是学生建立学习积极性的基础。同时,要帮助学生推理正确答案而非硬性地灌输答案,特别是对于相互矛盾的冲突的问题,要引导学生展开讨论。最后,根据学生想深入了解的知识,指点相应内容和相应层次的课外参考书,这有助于解决优生吃不饱、吃不好,基础薄弱的学生则吃不了的情况,对此要重视分层教育,但这是重视学习目标的分层,而不是学生自身的分层或练习和作业上的分层,要把完好的教学方法和对学生的尊重结合起来。

4.理论教育离不开广泛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可以采用开放课堂的方式:充分利用北京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和世界交流中心的地位,引导学生从专业的视角看世界。同时要善于利用现代网络信息和博物馆、艺术馆中的VR技术(虚似现实技术),毕竟课堂上学生之间互相使用手语交流,所分享的思路是狭窄的。现代多媒体的特点不仅是信息的丰富,更重要的是互动性和共享性,可为学生扩展教室外的教育经历,使他们不仅能获得实时信息,而且能体会到身临其境的感受,还能通过互动交流与他人分享心得,以此达到活跃思维、启迪心智、寓教于乐的学习效果。须知,理论不是凝固的岩浆,一切学科的理论都是在鲜活的交流碰撞中迸发智慧火花,对理论的接受亦不是被动接受,而是主动地用它来思考,这是知识的内化过程。

5.理解学生是教师的本职工作

教师要向学生传授信息,必须参照信息发出人和接收人所共有的现实,这个现实称为“语境”,交流的有效性是受文化语境限制的,尽管“聋人文化”的提法在特教界尚有争议,但无疑已是一种显见的现实符码。我国聋人教育学家赵锡安认为,聋人文化包括聋人手语、聋人传统、聋人生活、聋人艺术、聋人文学作品、聋人风俗习惯等内容②,“聋人文化”正越来越让听障学生有归属感。因此,在教学中笔者试图针对这一特点做一些特殊内容安排。例如,述及工艺美术史中的玻璃工艺一节时,便以聋人群体中的知名工艺设计师洪泽为例进行教学,榜样的力量是亲切而实际的,听障学生们很快由对洪泽的喜爱而对玻璃工艺产生兴趣,其他例子还有三维设计师、陶艺匠人的事迹等,若有可能,拟邀请他们来学校交流;在讲解现代设计实例的时候,则向学生介绍无障碍设计和普适设计的现状,例如2012年丹麦唯听无线助听器获得德国iF产品设计大奖,这充分说明了设计界对无障碍产品的关注。科技与艺术,可以消灭生理上的不平等,我们应该为置身于设计业而自豪。

一个完整的专业理论框架是帮助学生掌握专业知识的“骨架”,但是传统教材对听障学生来说显得过深,若求全则会导致课时不够用,随课时数而中断则导致教学不完整,为此,我们尝试编写自己的教材,不刻意追求学科知识的丰富全面,而注重基础性、逻辑性和系统性,把设计领域中最一般的原理、价值中最基本的部分、对设计师的成长起关键作用的部分,用易于理解的浅近语言编纂起来。这个教材的思路主要是:遵循先叙述后理论、从具象到抽象,即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知规律,力图贴近听障学生的领悟方式。每个知识点尽量以史论相互穿插的方式构成,详实的历史故事和丰富的图例有助于使枯燥的理论生动化,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尽量使语言直白浅近、短小精悍。谁料此举比预想的要难,由于设计理论涉及美学,美学的本质是哲学,试图将其化为更浅近的语言有相当的难度,许多理论家终其一生的追求不就是语言的“渐老渐熟、乃造平谈”吗?我们竟不知不觉中造次了。虽然如此,现在看来一切努力是值得的,这个过程让我们意识到了自己的差距,这差距让将来的追求变得具体而有意义。

面对听障学生的艺术设计教育不仅是职业教育,更是通过特殊方法对特殊学生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综合塑造。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爱弥儿》中说:“工艺的功用最大,从视觉、触觉、听觉和语言四者合力从事自我活动……是人身体与内心经验的结合,是人类职业中最古老最正直的教育方法”③。我们为能在这个领域中躬身实践而骄傲,未来是充满希望的,需要我们去努力。

注释:

①功能性文盲,也称“半文盲”或“职业上的文盲”,指读写能力不能满足职业和环境要求的状况——William L.Heward.特殊需要儿童教育导论[M].肖非,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

②赵锡安.听力障碍学生教育教学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③卢梭.爱弥儿[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参考文献:

[1]赵锡安.听力障碍学生教育教学研究[M]. 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6.

[2]William L.Heward.特殊需要儿童教育导论[M].肖非,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

[3]张道一.设计在谋[M].重庆: 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

[4]杭间.设计道[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9.

[5]张会文,吕会华,吴铃.聋人大学生汉语课程的开发[M].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

残疾人教育方针范文第4篇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学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操作要求高,对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现了微机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日趋规范,有力地保障了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但部分学校在学籍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义务教育学生随意转学、无手续就学,普通高中学校随意劝退、开除学生等现象。这些问题应引起各中小学校的高度重视。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招生和学籍管理,促进学校管理的人本化管理,是新形势下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和谐校园、和谐教育,实现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学籍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的意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省、市及我市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上来。

二、严格纪律,切实执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招生与入学。

1、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学制。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凡至当年9月1日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均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乡镇(街道)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我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市直学校按照市区招生政策,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3、各乡镇(街道)公办小学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至迟在新学期开学前15天向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并积极做好入学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市区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招生政策,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

4、农村公办初中新生入学,由乡镇(街道)中心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于每年7月,按照划片范围,将全乡镇(街道)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分配给本乡镇(街道)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根据学生名册在7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各初中学校在每年7月底前,与本辖区范围内的各小学联系,根据住房分布情况和各小学提供的小学生毕业生名册组织新生报名,并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小学在每年6月;初中在生源小学毕业考试结束之后、7月5日之前。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处理。

6、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市直学校服务范围内的经市直学校报教育局批准)。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报请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市直学校报请教育局)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

普通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7、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班额不超过50人。各中小学不得招收符合其他学校招收条件的学生入学。

8、各单位要加强对适龄残疾儿童的入学管理,对盲聋儿童,采取措施组织到特教学校入学学习。弱智儿童实行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入学,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9、外国学生及台胞子女来我市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政策。

(二)学籍注册。

1、中小学新生入学后,按省学籍管理系统,据实为新生注册学籍,建立学籍电子和纸质档案。小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包括:《诸城市小学生简明登记表》、《诸城市小学学生学籍卡》、《市学生健康检查表》、《小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初中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包括:《诸城市初中学生简明登记表》、《诸城市初中学生学籍卡》、《市学生健康检查表》、《省初中学生登记表》、《初中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包括:《诸城市普通高中学生简明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片》、《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

学籍管理员要将中小学学籍卡片按规定时间带到市教育局验印,同时报送《中小学生简明登记表》。

2、中小学学籍实行微机化管理。电子档案的内容要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3、各学校要严把建档关,不得为新生注册双重学籍,不得注册空学籍。

4、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认真审核新生户口簿,按户口簿姓名为新生注册学籍。学籍注册后,学籍姓名不得更改。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姓名更改后,由学校负责写出申请报告、携户籍证明、学籍卡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更改学籍档案。

5、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三)转学与借读。

1、各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学籍变更审批制度。

2、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借读)。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借读)的,由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局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借读)。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3、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乡镇范围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市内不准转学。

4、义务教育学校办理县(市)内学生转学,应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必须由原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信,经接收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到新学校就读。转学需提供户口簿、房产证、转学证明、学籍登记表、素质评价手册等。不符合转学、借读条件的,学生原就读学校不得开出转学(借读)证明,各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

因户口迁移、学生父母外出务工等原因,我市学生需向市外转学的,需由监护人持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信》、户籍迁移证明或外出务工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转学联系信》必须由转入学校及其所在的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加盖学籍管理公章后方能生效;再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并附《转学联系信》、户籍迁移证明的复印件,到市教育局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对因户口迁移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持学生的户口迁移证明、《同意转入证明信存根》、转出学校及其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办理转入手续后方可接收。

对因招聘人才或招商引资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存根》、招聘人才的企业或市招商局出具的证明、转出学校及其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后可以接收。

对符合我市规定的“有相对固定的住所,租赁住房期限达1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1年以上;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户口证”三个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享受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其他跨省、市、县市区流动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按省市有关要求缴纳借读费。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我市建立学籍并受完义务教育的,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在我市建立学籍并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我市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

原籍属我市的外出务工就业子女返回就学时,学校要督促其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普通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县(市)教育局同意、市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县级教育部门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市,须经接收学校及教育局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由我市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县、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6、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教育局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学生需在本乡镇(街道、开发区)以内其它学校借读的,由借读学校向原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后,原学校可允许学生到它校借读。借读证明必须加盖接收学校校长章和学籍管理员章,否则无效。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7、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及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商子女,在转学、借读等方面优先安排。

8、中小学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学生受处分及休学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和借读。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1、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长期治疗或误课,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可办理休学。

因病休学的中小学生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治疗期间的医药单据,学校出具《休复学审批表》报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后,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对于中小学生需办理休学的,必须在确定休学的一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中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休复学审批表及有关证明,学校核实后,到市教育局审批。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学校要严格休学、复学手续,严禁利用假休学为学生办理留级或复读。

2、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确已丧失在校学习能力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教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

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

3、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学校报教育局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4、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报教育局批准后,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教育局备案。

5、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局注销学籍。

(五)升级、跳级与留级。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1、完成小学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直接升入其服务范围的初中学校就读。

2、凡完成规定年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3、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4、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经上级审核,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5、学生修业小学二年、初中一年以上,因丧失在校学习能力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6、毕业证已经发出,出现丢失、损坏现象的,不进行补发,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七)学生处分。

1、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劝退、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后实施,并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给予学生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2、对受处分学生,学校要积极进行帮助和教育。经学校帮助教育后,学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3、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4、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八)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1、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学校代码的,需报县、市、省教育部门备案。

2、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工作制度、检查制度和监督制度,使学籍管理有章可循,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学籍档案由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保管。学籍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不得遗失。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3、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教育局审核备案。

(九)检查制度

1、各单位要在每年寒假和暑假后开学初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制度。自查内容包括:档案管理、学籍变更、学生巩固等情况。校长要认真分析自查结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市教育局每年对全市的学籍管理及固生控辍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深入、管理水平低下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评估成绩纳入对学校的业绩考核及校长职级制管理。

3、建立学生正常变动报告制度、非正常变动报告制度和中小学辍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要与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4、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