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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落实。
我库为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单位”建设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今年的综治工作要点及工作需要,对原成立的领导工作机构人员进行了相应调整,对“综治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调解领导小组”、“治安小组”、“帮教小组”、“普法宣传工作小组”等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及成员都进行了更换和充实,同时成立了新的安全应急小分队,做到责任分清,制度落实,做工明确,为安全生产和综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二、加强安全生产和综合防控管理。
综治工作小组坚持每月开展我库安全卫生大检查,全面排查我库安全隐患,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对各类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和隐患排查。
深入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和综治宣传。3月15日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市粮食局下发的《201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4月10日组织全体职工学习市粮食局转发的《**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4月19日向全体职工传达中储粮**分公司《关于做好2011年防汛工作的通知》,在汛期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储备粮安全渡夏。5月27日我库领导和有关安全负责人员参加市粮食局安全生应急预案知识讲座,通过学习,决定按新标准重新制定我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法制宣传,订阅10套“五五”普法书籍,加强对本单位职工法制教育,为推进“平安单位”建设工作提供思想保障。保卫工作实行“人防、物防、技防”三防措施,坚持节假日领导值班制度和警卫24小时巡逻制度,保证单位公共财物安全。
【关键词】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法治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是对于社会服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领导、决策与规制。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社会治理包括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两重基本形式。全球治理委员会对社会治理进行了较为权威的定义:“治理是各种机构或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多方面的总和,调解不同利益主体并相互合作实现目标的持续过程。既包括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达成的非正式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我国对治理主体从依靠党委政府到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多元化的要求,对治理对象从不同方面到不同层次利益的广泛化的要求,以及对治理手段多样化的要求,这是社会治理理念在中国的本土化和具体化。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对此可以进行如下的解读: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应该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的,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范围。所谓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也就是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必须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来。法律应该保障社会治理创新,这样才能保证创新社会治理的权威性、合法性以及持续性。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自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进入了高速转型时期,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情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大众对公共事务有着越来越高的关注度与参与度,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的社会化的结果。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过去高度集中和高度组织化的“政府统管一切”的社会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已经势在必行。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我们可以从法治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入手破解。社会治理的创新,是在法治的前提下的创新,即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必须以社会组织作为突破点,在法律体系内,依法组建成立社会组织并鼓励其参加各类社会治理活动,以协调社会、市场与政府三者间的关系。
(一)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重要参与主体
由于我国现代化建设起步时间较晚,人口众多,所以政府仍然是目前最主要和最有力的社会治理主体。但是这也导致了我国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造成了政府部门机构臃肿,服务质量不高,社会治理效率低下等负面影响。反观社会组织,虽然不同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和目标都各不相同,但是其建立和运作的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弥补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不足,许多公共事务如果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处理,往往能以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发展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本身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并且强调了社会组织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运作制度的要求表明发展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条件,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必须将社会组织也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无论是政府的社会治理还是社会的社会治理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的。建设有限政府不仅仅是出于发展社会组织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是法治本身的要求;社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发挥其社会治理的作用,既需要法律给予制度上的保障,也不得逾越出法治的围墙。
三、发展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意义
现代治理理论要求,实施有效的管理所需要的资源是分散在各中社会主体之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应该是互相协作的关系,多方社会力量应该通过多种管理手段进行合作,共同履行社会治理的义务,唯有这样才能最大的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社会治理依然过分倚重政府的力量,并且存在政府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理念有误的问题。有一些政府部门或行政官员对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的认识存在偏差,依然存在着 “社会管理”和“大政府”的社会管理观念。社会管理强调的是以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管理行为,其运作的核心是政府权力,行政手段的运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而社会治理则区别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管理理念是服务与公正,它要求社会不同主体与力量之间协商合作,一方面要激活私营部门与公民社会的活力与自主性,一方面又要保证其对公众负责。
政府是传统管理体制中唯一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主体,而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社会和公民,缺少了民众的参与和认同,社会组织就难以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离不开公民意识的培养。在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还政于民的过程中,能否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强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合作管理,能否实现真正的善治,关键在于公民是否自愿合作并对社会治理模式产生自觉认同。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是公民精神,所以当民众意识到自己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共利益与自己密切相关,自己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组织的必要条件,而社会组织则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条件。发展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精神的培养提供土壤,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是实现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更加重视社会自治[J].人民论坛,2011,(6).
市院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下发以后,市院侦查监督处迅速按照部署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学习活动,结合业务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贯彻和落实,要求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指导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具体要求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树立新时期侦查监督“八种意识”相结合。我们根据侦查监督工作的现状和特点,要求今后侦查监督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牢固树立“八种意识:一是树立全局意识;二是树立责任意识;三是树立监督意识;四是树立公正意识;五是树立质量意识;六是树立并重意识;七是树立落实意识;八是树立学习意识。通过这八种意识来不断强化对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视,保证认识到位,确保教育活动在执法实践中能够顺利贯彻和执行。
2、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侦查监督处开展的“五抓五看活动”相结合。即通过抓学习,看谁的法律知识更丰富;抓素质,看谁的办案质量更高;抓钻研,看谁的调研能力更强;抓创新,看谁的工作更有特色;抓团队,看谁的工作更和谐。把教育活动与本部门开展的业务知识学习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以法治理念学习引导业务知识学习,以业务知识的学习促进法治理念学习的深入和展开。同时要把身边的侦监先进典型王秀娟同志事迹的学习活动也紧密结合起来,从她的身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为此我们从业务学习入手,把每周五的业务学习,每人一课活动增添了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学习内容,利用一上午的时间把每周的法治理念教育与业务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
3、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结合省院的工作安排,从立案监督知识竞赛入手,掀起全市侦查监督战线岗位练兵活动的热潮。我们正组织三名优秀的侦查监督干警积极备战月底的全省立案监督知识竞赛,力争取得好名次;其次我们要求全市各基层院从案件复查角度入手,对2005年以来的立案监督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并组织了全市立案监督精品案件和侦查活动监督精品案件的评选活动。以此促进监督工作的开展和规范。
4、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开展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相结合。我们从构筑监督大格局的实际出发,不断拓展监督的领域和视角,与市辖区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了联系与协商,基本达成了运用网络资源优势,进行动态监督的共识,现初步与工商、烟草等五个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联系,准备通过网络资源优势,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与其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联系,进一步深化监督的手段和措施,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运用司法调解的手段来服务地方经济,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
【关键词】 公司治理; 社会责任; 机制
经济环境日益动态化,利益相关者日益潜在化,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必须使自身价值在市场中得以承认,不断寻求价值增加的途径,并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离不开良好的公司治理。近年来,这两大重要研究课题已成为学术界的热点,备受关注。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造假案,三鹿集团缺乏社会责任导致的破产事件,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事件,反映企业对员工利益漠视的“开胸验肺”事件,以及最近媒体频繁曝光的矿难事件,引起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迫切要求通过改善公司治理环境和加强公司治理来规范企业行为和提高企业素质,确保企业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此相适应,国内外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决策者认识到,有效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力和提高经营业绩的必要条件,是保护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保证现代市场体系高效、有序运行的基础。
一、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和条件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形成适应这种变化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是当前各国亟需解决的问题。同样的,进入新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日益成为热点问题。
公司治理最早出现在伯利和米恩斯(Ado1f Berle & Gardiner Means)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一书中。书中表明公司治理最初关心的是,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没有公司财产权的公司治理问题”。之后,各机构和学者先后从不同的角度给出定义,有的认为公司治理主要是解决公司价值创造和其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有的则认为公司治理是涉及法律、文化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复杂体系。而我国的公司治理概念的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相对西方较晚。由于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问题,因此,国内外目前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认为,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既体现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分配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又体现为企业各参与方的一种契约关系,同时,它还体现为企业内部各种权力(包括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经营者选择权等)的约束和制衡机制。公司治理的主体是由具有一定资格和能力参与治理活动的公司利益相关者,股东是核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者、债权人、员工、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从而保证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1924年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最先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其中,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奇・B・卡罗尔结合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最有影响力。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决定责任(慈善责任)之和。
从已经讨论的社会责任内容看,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承担的一种社会义务,包括三个不同的层面:一是法律上已规定的义务,如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等;二是道德义务,如慈善捐款义务等;三是经营中发生的既非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也非道德性质的义务。第一个层次的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第二、第三层次的义务是更高层次的义务。
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传入中国相对较晚。20世纪90年代中期,跨国公司的“工厂守则”运动在中国兴起,但大多只具有劳工保护的意义。20世纪90年代末期,人们开始系统研究公司社会责任。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2010年财政部会计司新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也给出了定义: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以上两项内容分别从法律和经济角度给出定义,突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二、公司治理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关系
良好的公司治理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公司治理是从战略层面对公司整体财务、人事、经营等的治理,通过制度安排,形成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与约束的框架结构,缩小出资者和经营者关于企业财务信息的不对称,确保企业的各项活动不偏离预定的轨道,监督重大决策的执行过程,确保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这样,企业便有更多的盈余用于环境保护、社区建设、公益捐助等方面,自愿并有能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只要公司治理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使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社会公众、供应商以及政府能够真正合理地参与到公司的决策当中来,或者真正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企业的社会责任就不难实现。
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依赖有效的公司治理。企业进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消耗自然资源、能源,较大地影响生态环境;品牌价值、良好的企业形象、商誉等对企业的发展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的成败。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履行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而这些则需要企业付出相应的成本,在客观上需要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减少消耗、优化决策,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的支持。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益于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企业的声誉,进而对企业形象的树立产生影响。良好的企业信誉能增加企业潜在的投资者,扩大企业筹资、融资渠道,使企业运作更加顺畅,从而公司治理变得相对简单易行。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会转化为企业优化公司治理一种内在动力,从而在保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的不断增长,以便在合理地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后,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
三、我国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承担现状
(一)我国上市公司中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它的核心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体现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责、权、利的有效配置,其成功与否,主要看其运行效率如何,即公司能否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有效协调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害关系。我国企业中广泛存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监管不力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使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不注重公司治理文化建设,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不合理,缺乏对公司“内部人”的有效制衡与监督机制。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由国企改制而来,企业管理层缺乏公司治理的概念;权利机构设置方面,《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形式上属于双层委员会制度,但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有限的监督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权力。
2.董事会结构失衡,由于“内部人”和大股东的代表控制董事会,董事会难以履行受托责任。一方面,董事会中形成了由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的局面,而国家对管理者的监督还不完善;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经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
3.没有真正形成经理人市场,缺乏对管理层的严格规范的约束,且激励机制不健全。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监事都不是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而上任的,是否有能力胜任本职值得怀疑。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
1.我国大多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阶段性、局部性的,总体水平较低。《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后,国家电网了第一份中国本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5年社会责任报告》。自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全新时期,但总体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积极性不高。据统计,在全国五百强企业中仅有20%多,其他企业偶尔。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处在基础阶段,尚未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竞争优势,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社会责任履行机构。2007年由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对中国500家企业进行的调查表明:10%的受访企业设有社会责任部,10%设有可持续发展部,21%设有环境管理部,42%设有公共关系部。由此可见,缺乏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机构设立不规范的问题是导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操作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3.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积极的主要原因。首先,市场本身不能有效识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好坏与否。其次,政府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与引导有限。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不可忽视,但由于其掌握资源和力量有限,不能有效激励,约束和干预公司行为使其承担社会责任。最后,各类标准的操作性欠缺,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不能够全面系统的约束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四、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促进社会责任履行的建议
1.协调好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利害关系,不断理顺各种委托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形成内外部公司治理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最终促使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奠定基础。
2.尽社会职责是企业最基本和最高的发展理念,是否承担起社会责任,企业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协调程度,是一个企业成熟的标志,也是经济进步、社会文明的标志。需要企业加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改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关系,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提高其治理效率,落实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我国企业而言具有更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必须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追求自己目标的同时,使社会更多地受益。但是仅有制度和规则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加强商业道德教育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
五、结束语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企业组织制度已发生重大变化。新设企业基本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原存续企业通过改组、分离、并购等多种形式逐步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改制、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并不等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上市,包括到境外上市,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也不等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解决这一难题对于我国“转轨”“改制”的企业而言更迫切、更突出。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不仅促成了强调人力资本参与的多层次治理模式,也改变了企业的发展理念――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与此相适应,创新能力成为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创新型企业对物质资本的倚重明显减弱,更加依赖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是公司治理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共同基础,以此为切入点,在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的不断增长。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S].2010.
[2] 王保树.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法理论的影响[J].法学研究,2010(3).
一、不同时期社会发展理论简析
1.现代化理论
20世纪50年代,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库兹涅兹提议的在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中创立一个经济增长委员会并进行了一系列学术活动,同时于1952年创办了在国际社会学界有广泛影响的“经济发展与文化变迁”组织,因而,在其周围形成了一个联系紧密的学术圈子,这就为现代化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准备。
现代化理论所针对的主要是西方国家近代以来的社会结构变迁,即在西方国家现代化过程中提出来的。我国著名社会学家孙立平教授将现代化理论概括为三点。第一,“传统—现代”二分法。即按照特定的标准将历史上曾经有过的社会或现在世界存在的国家划分为“传统的”和“现代的”两种类型。第二,社会发展的内因论。即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现代化的主要动力主要来自内部,而发展中国家社会发展的不顺利,根本原因也是来自内因。第三,现代化趋同的假设。现代化理论家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将会不可避免且越来越多地具有当今现代社会的特征。[1]
2.发展理论
然而,随着现代化理论越来越陷入遭到尖锐批评的困境,立足于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理论却获得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力。该理论主要由依附理论、世界体系理论和比较政治经济学理论所构成。埃及的阿明、德国的弗兰克等著名的依附理论学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现代化的研究设计,并以此激烈抨击传统的现代化理论。该理论基于以下假设:第一,不应当单独地分析一个社会的发展,而应当从世界系统里考察问题;第二,在许多情况下,往往是外来因素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更为重要。[2]
代依附理论而起的是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的沃勒斯坦提出的世界体系理论。二者有紧密的联系,其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依附理论的依赖是单向的,而世界体系理论的依赖是双向的;第二,世界体系理论避免了依附理论的“两分法”倾向;第三,世界体系理论强调这个世界体系是变动的。[3]
3. 社会转型理论
孙立平教授认为基于以上两种学术传统和社会发展理论,第三种发展社会学理论也在转型国家(20世纪最后20年中国、前苏联和东欧)的发展的背景下逐渐有了其形成和发展的土壤和可能。从一定意义上说,转型过程是一个更为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从我国30多年的社会大规模变迁,可以更深刻地领会到转型过程所具有的独特和复杂的内容,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四个现代化”口号开始,没过多久便被“经济体制改革”的话语体系所替代,接着人们又发现单独的经济改革不足以保持经济的平稳、平衡和健康地发展,而应该进行社会的整体转型。于是就有了后来和现在的“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口号,不可否认,这是任重而道远的。可以说,转型中包含了现代化的内容,但转型又不仅仅是现代化。同时,转型包含着发展,但转型又不仅仅是发展,应该是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4]
所以,认识社会发展理论,不仅仅要分清现代化理论和发展理论以及转型理论的联系和区别,更要在认清转型理论的基础上,如何探索一个合理的治理模式,促进社会的转型和实现社会的整体进步。
二、转型期社会治理模式的提出及分析
社会治理被看成是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它是基于共同的目标,实现政府与社会、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和谐共治。金国华教授认为社会治理在理论上被看做政府的部分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即还政于民的过程。在实践上,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一般普遍认为,社会治理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社会管理方式,它能增进广大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增强公民的社会认同和政治认同感,在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5]
因此,选择合适的社会治理模式就成为各治理主体进行社会治理的核心要义。张康之教授认为,就人类社会的自我治理活动而言,曾经有过统治型的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或者说,人类几千年的社会治理活动可以归结为统治型的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范型中来。与农业社会的自然经济相适应的是统治型的治理模式,与工业社会的社会化大生产想适应的是管理型的治理模式。而在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朝着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前进历史趋势,这就是20世纪末所出现的以公共管理为过渡形式的社会治理模式。[6]
1. 统治型治理模式
在我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占据主导地位,概言之,这是由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决定的,这种权力发挥直接作用的治理模式,只能以德治的方式进行统治,其目的就是要缓和阶级矛盾,降低阶级冲突,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以维护特权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实际上,这种“德治”并没有实际内容和意义,它只是为了实现统治者的一定程度的权威,亦即实质上是一种“权治”,依靠权力进行治理。所以,这种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根本性质决定了,“德治”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它并不具有实施的条件和基础。
2. 管理型治理模式
通过对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模式进行考察,法治成为该治理状态下的主要特征,它根本上难以与德治相容。在这种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权力依然是其社会运作的轴心,但是这种权力是公共权力,是基于理性和权力制衡原则作为存在的条件的,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实现名义上的个人平等,防止权力被个人滥用。为防止权力被滥用或个人追求私利,就需要对权力进行合理分配,要么把权力集中起来,要么将权力分散。前者走向德治,后者走向法治。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基于自己的阶级本质,为巩固本阶级的统治地位,实行名义上的自由平等,以法治来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任。[7]
3.公共管理社会治理模式
如上可知,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都是追求单一的德治或法治,都无法将二者相容。但是在公共管理中这种问题得到了解决。公共管理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首先,公共管理是一种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张康之教授认为这种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能够将德治和法治统一起来,此时,道德和法律就不再是工具,[8]而成为一种治理模式,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内容,它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在个人层面上所意味着的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在秩序上实现了像巴尔所说的那种秩序:“来自人民自身—自觉自愿地遵守从心底里拥护的、大家共同分享的道德价值观念的要求和约束。”[9]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说:“法不是只靠国家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的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10]所以,通过德治和法治的统一,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使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
其次,公共管理是一种求实的社会治理模式。张康之教授认为,现代社会治理这能否承担起求实的责任义务,决定了他能否成为一个合格的现代社会治理者。[11]在求实这个伦理范畴和道德规范中,体现出了科学精神和道德价值的统一,对于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岗位和职务等来说,求实表现为一种责任和义务;对于社会治理这个人来说,求实又是一种美德,亦如在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仁爱、公正、宽容和节制等等往往被看作是社会治理者的美德一样。但是,我们更倾向于把求实的精神和态度确立为社会治理这的责任和义务。因为,作为美德,只是社会治理者可有课无的东西。有了这些美德,会使治理者成为高尚的人,成为人们敬仰和称颂的“清官”。但是,没有这些美德,并不妨碍他作为一个治理者而存在。[12]因此,张教授说,对于现代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治理活动而言,求实是一项责任义务,同时也是一种美德。但是,作为责任义务,求实不是一项法律责任义务,也不是一项行政责任义务,而是一项伦理责任义务。[13]
再次,公共管理是一种公正的社会治理模式。公正问题是一个跨学科的问题,几乎各个基础性学科都对公正的问题发表意见,罗尔斯的专著《正义论》对公正问题的论述,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作为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尤其重视对公正的追求。张康之教授在论及公共管理的公共问题时指出,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无非是社会冲突的被动应答,治理的目的是限制冲突和协调冲突,社会局部中的合作无非是从属于在更大范围冲突中夺取优势的目标,社会在整体上的普遍合作从来也未真正出现过。公共管理是一种谋求社会普遍合作的模式,公正是实现普遍合作之中。所以,实现社会公正,才有了合作的基础;任何时候,没有了公正,就必然会产生冲突。[14]因此,公共管理要实现善治,就必须始终伴随着公正的理念在旁。而公正的问题的解决,也是公共管理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得以接受和实现的必要条件。
总之,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到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再发展到公共管理的社会治理模式,是社会历史发展、更是人类学术思想的巨大进步以及人类对社会发展规律和轨迹及社会本质认识的巨大飞跃。对公共管理社会治理模式的服务性、求实性和公正性分析,为人们认识和了解公共管理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和理论基础,提供了深刻的思考空间。
三、关于社会治理模式的几点思考
第一,社会治理的公共管理模式的多元治理主体。
社会治理中的公共治理主体不仅包括居于长期治理垄断地位的政府部门,而且还包括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等非政府部门的参与者。我们都知道,在社会治理的很长一段时期,基于政府的职能定位,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要都是由政府垄断并进行强制实施的,政府几乎成为社会治理的独一无二的治理主体。而根据现代社会治理理论,政府并非社会治理的惟一主体,与此同时,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等非政府部门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5]除政府垄断的公共物品外,它们承担了社会生活的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有时对某些公共物品也有不可替代的产出作用,在某些领域,这些非政府部门可谓具有政府部门所没有的优势。政府部门应该转移某些职权和任务下放给私营部门,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它们的资源和社会优势。所以,利奇和史密斯说:“治理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威,也涉及在公共领域内活动的准公共行动者、志愿部门、社区组织甚至是私营部门。”[16]
第二,公共治理模式是一种自主自治的网络管理。
与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单一等级协调方式和依靠市场机制发展作用不同,公共管理社会治理模式强调多元治理主体自主自治的网络管理。对于各非政府组织如私营企业、社会自治组织,社会志愿团体等来说,他们只需丧失个人或团体的部分经济利益;对政府部门来说,它只需放弃自己的部分强制权力。各治理主体间不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各主体形成利益交叉、权力交叉的关系,这种交叉关系就是自主自治的网络管理。
第三,政府在公共治理中的治理角色。
在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中,政府扮演的都是“主导者”、“管理者”的一元角色,在社会治理环境中政府“说一不二”。而在公共治理理论中,政府摒弃了“一元”的帽子,开始以社会“中间人”的面貌出现,政府不再是主导者而变成了“参与者”,不再是管理者而变成了“指导者”,政府的作用就是通过协调各主体的关系和利益,达到社会共治,实现社会稳定。这种角色的转变,使政府成为“有感情的治理者”,耦合了公共管理治理模式的服务型本质。
一言以弊之,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社会治理模式需要从理论上升到实践,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其内容。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公共管理所追崇的宏大社会愿景。
参考文献:
[1]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J].社会学研究,2005.1
[2]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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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同上
[13]同上
[14]同上
[15]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6][英]鲍勃·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见俞可平编:《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
吕军涛(1987-)河南商丘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行政管理专业;
张源(1989-)河南许昌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行政管理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