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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累积净利润的份额,即应作为清算性股利。清算性股利来源于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前留存收益的分配,而这部分留存收益已经包含在了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中,因此,其性质属于投资的返还,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分配。从理论上来说,投资企业对于获得的清算性股利,应当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不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成本法下清算性股利不同会计处理对比分析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清算性股利会计处理成本法,是指长期股去哪投资的价值通常按初始成本计量,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一般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年度利润,通常于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因此,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的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通常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即为清算性股利。如果投资单位投资当年获得清算性股利,应当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是清算性股利通常产生于投资初期。则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投资初期产生的清算性股利,大多会被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补回,为了简化核算,也可将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直接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方案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二是投资次年及以后产生清算性股利:
一般来说,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以后不会再发生清算性股利的情况,但如果被投资单位持续超额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或者在亏损的情况下仍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则仍可能会集训发生清算性股利。在此情况下,清算性股利的确认:
本期应确认的清算性股利=(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所持股比例-投资后累计已确认的清算性股利
本期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本期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本期应确认的清算性股利
此时对于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如果出现“本期应确认的清算性股利”为负数,表明投资企业以前年度被确认的清算性股利又由被投资单位以后年度新实现的未分配利润补回,投资企业应按负数金额,将原以冲减的投资成本金额予以转回,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但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金额不能大于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金额,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第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清算性股利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历史性的“变革”,极大的简化了清算性股利的计算与会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即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即清算性股利不再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而直接将其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同时,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后,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商誉)账面价值份额等情况,当出现此类情况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即: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变更清算性股利核算的影响。
对于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核算下不在区分是否属于清算性股利,去冲减投资成本,在实务中会计人员无需再大量的区分和计算本期应确认的清算性股利,这极大的简化了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了会计核算效率,降低了会计核算成本,提高会计报表报送的及时性,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即使利用会计信息;
而在另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于清算性股利不再作冲减投资成本处理,而是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会对以前确定的会计利润与税法上企业应纳税额产生差异的调整方法产生影响。此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与税法的处理一致,不需作纳税调整。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
1.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发生了变化。
原会计制度规定,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新的会计准则扩大了允许资本化资产的范围,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除了包括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
2.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发生了变化。
原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而新的会计准则规定,除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之外,还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也允许资本化,计入相关成本。
3.利息资本化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
在计算允许资本化利息支出时,原会计制度规定,专门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的部分要与购建固定资产支出相挂钩,需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所占用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来计算确定,比较繁锁;而新会计准则对于专门借款不需要与累计资产支出挂钩,直接将专门借款的利息支出予以资本化,但在计算过程中要扣除未动用的专门借款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方法比较简单;同时对于为生产或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占用的一般借款,仍按原制度的计算方法操作,即先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与加权平均利率,最终确认占用一般借款部分应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4.折价或溢价摊销方法发生了变化。
原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而新会计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取消了直线法,只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
二、新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利息支出资本化的计算方法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1.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
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
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1)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公式。
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加权平均数=∑(超出部分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2)一般借款资本化率的确定。
①一笔一般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②一笔以上的一般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100%.
其中,“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
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③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情形下,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三、举例
a公司于20×7年1月1日正式动工兴建一幢办公楼,工期预计为1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7年1月1日和20×7年7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
a公司为建造办公楼于20×7年1月1日借入专门借款2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20×7年7月1日又借入专门借款1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7%;另外向银行借入长期贷款2 000万元,期限为20×6年12月1日至20×9年12月1日,年利率为7%,按年支付利息。(为简单化,本题中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均相同。)
闲置借款资金均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的短期投资,该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
办公楼于20×7年12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a公司为建造该办公楼的支出金额如表所示:
01
(一)新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①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为20×7年1月1日至20×7年12月31日;
②计算在资本化期间内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20×7年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金额=2 000×6%+1 000×7%×6/12=155万元;
③计算在资本化期间内利用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的收益:
20×7年短期投资收益=500×0.5%×6=15万元;
④占用的一般借款应当予以资本化的金额为:
20×7年一般借款应资本化的利息金额=1 000×6/12×7%=35万元;
a公司20×7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190-15=175万元。
相关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 750 000
借:应收利息(或相关科目)150 000
借:财务费用1 050 000
贷:应付利息2 950 000
(二)原会计制度下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①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1 500+1 500×6/12=2 250万元;
②计算资本化利率=(2 000×6%+1 000×7%×6/12)/(2 000+1 000×6/12)=6.2%;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物流企业;物流收入;物流成本
中图分类号:C939文献标识码:A
一、物流及物流企业概述
物流是指运用现代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技术将信息、运输、库存、仓库、搬运以及包装等活动综合起来,从生产地到消费地之间实现最佳的协调与配合,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新型集成管理模式。其目的是以最低的费用和最小的风险,优化库存结构、减少资金占用、缩短生产周期,实现时间和空间的效益,满足企业经营的需求。
物流企业是集联运、仓储、装卸、转关、分送、加工、通讯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新型经济组织。物流业务环节多,服务方式多样,各个业务环节既可以相对独立,又可以互相组合形成业务链。物流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能经营单项服务,也可能经营多项业务连环组合综合服务,因此物流营运收入应按物流经营的环节和服务方式进行分类,可分为提供物流单项环节的单一劳务和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劳务。物流成本则可以按照提供的劳务种类进行分类。
二、物流收入的核算
1.物流收入的确认
收入应当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了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对于一般企业,营业活动很容易界定。而物流企业为社会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和其他相关劳务,其营业活动相对多样化,但这些活动都是直接与企业的经营目标相关联的,都属于物流企业的日常活动,故源于这些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都应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而其他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利得则不能确认为收入。
收入应当是最终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收入应当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从而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且该经济利益流入必须是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含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根据物流的流转环节多、协作群体多的特点,企业会将物流服务的一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物流服务供应商,同时支付相应的物流劳务费用。因此,物流劳务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只能是企业收到的所有劳务款项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群体的分包业务费之后的金额,即收入应确认的金额。
收入属于劳务合同收入。物流企业所提供的劳务一般应通过劳务合同进行体现,且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引起合同变更,所以,物流收入应包括初始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的变更、索赔及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2.物流收入的计量
对于综合合同劳务,企业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进行计量,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可以把一项综合合同劳务分立成多个单一合同劳务进行计量:
(1)每项单一劳务均有独立的劳务提供计划;
(2)每项劳务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单独确认;
(3)与客户就某项单独劳务进行谈判时双方均能够接受相应的条款。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而无法分离,则视同为劳务交易的结果无法估计而采用补偿劳务成本法计量,按照已完成某一单一劳务的实耗成本计量收入。
3.物流收入的记录
由于物流收入具有多元化和分散性的特征,其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其他行业相比有一定的差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来核算企业的收入,并按照业务种类来进行明细核算。由于物流企业的合同(尤其是综合合同)间均有相同的劳务,故不能按照具体的劳务种类来进行明细核算,代之以业务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为了全面反映每一合同的收入构成情况,企业可在每个二级科目下再按照收入的种类来设置相应的三级明细科目。
二、物流成本的核算
1.物流成本的确认
根据物流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结合其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属性,物流成本应包括以下内容:
运输成本,与提供物流劳务直接相关的运输费用,包括人工费用、营运费用及其他与运输相关的费用。
仓储成本,与提供物流劳务直接相关的仓储费用,包括人工费用、营运费用、仓储合理损耗费及其他与仓储相关的费用
装卸成本,与提供物流劳务直接相关的装卸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用、营运费用、装卸合理损耗费及其他与装卸相关的费用。
包装成本,与提供物流劳务直接相关的包装费用,主要包括包装材料费用、包装机械费用、包装技术费用、包装辅助费用、包装的人工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配送成本,与提供物流劳务直接相关的配送费用,主要包括配送运输费、分拣费用、配装费用及其他与配送相关的费用。
流通加工成本,与提供物流劳务直接相关的流通加工费用,主要包括流通加工设备费用、流通加工材料使用、流通加工人工费用及其他与加工相关的费用。
信息系统成本,与提供物流服务直接相关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费用,主要包括信息处理费、信息设备费、通信费等。
其他成本。
2.物流成本的计量
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或会计期末,应结转相应的劳务成本,计入企业的营业成本。对于单一合同劳务,企业可以按照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分别对物流成本进行计量。能够可靠估计劳务交易结果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量,按照提供的物流劳务交易的完成进度确认相应的营业成本。不能可靠估计劳务交易结果的,按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3.物流成本的记录
劳务成本。该科目用来归集核算企业对外提供物流劳务所发生的成本。企业发生的各项劳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会计科目;在需结转劳务成本时,在按应结转的金额从本科目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借方。二级明细科目按照不同的劳务合同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设置,同时设置“间接费用”二级科目来归集与分配在劳务提供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单一合同成本的间接费用。
主营业务成本。该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对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劳务成本。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一定的会计期末,企业按应结转的劳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期末再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该科目按照不同的劳务合同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作者单位: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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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国武,贾银芳.关于物流成本会计核算基本框架构想[J].财会通讯,2004,4: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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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许春风.规范现代物流企业成本核算与费用归集方法必要性问题探讨[J].交通财会,2005,5:15-18.
[6] 彭健.物流成本核算:会计核算制度的一个补充[J].集团经济研究,2006,9:29-31.
浅析政府会计改革的问题及对策提纲:
一、 政府会计内涵的界定
全面反映国家财政状况,保护国家财产与公共权益,需要官厅会计(即政府会计)。
政府部门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称为政府会计。
二、 形势与问题
(一) 世界范围内的形势
(二) 我国的动因分析
(三) 各种问题
1. 目标定位单一,不能满足多方信息使用者需求
2. 基于“组织类别”构造的预算会计,一定程度造成财政管理控制效率低下、效益不明显
3. 核算范围过窄,难以全面反映政府资金运动
4. 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5. 政府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透明度不高
三、 目标
1. 扩展财务报告使用者
2. 明确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四、 对策
1. 在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环境下,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宜采用“准则”加“制度”模式。政府会计准则从交易与事项入手,或者从会计要素人手,总体规范政府交易与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程序;而政府会计制度则从会计科目与行业特征人手,强调科目的具体使用,以及特殊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准则与制度二者互为补充。
2. 政府预算会计适宜采用“制度”模式,其构建可以《预算法》为依据,按照统一的政府收支分类,规定统一的科目类别和报表格式。预算会计制度应与国家的相关预算管理制度相匹配。
3. 政府财务会计适宜采用“准则”模式,其构建可以《会计法》为依据,结合业务主管部门对政府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以政府绩效评价为导向,规范政府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政府财务会计准则可以尽量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思想与理念。
4. 待时机成熟,建立完整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按照交易与事项的性质制定具体准则,将财务会计体系与预算会计体系统驭于完整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中。
5. 与会代表在讨论我国政府标准体系时,提出了两方面的问题,包括:行政单位会计标准与事业单位会计标准如何协调与统~;单位会计标准如何与现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衔接。
[关键词]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制定历程
一、国际公共部门委员会制定会计准则的3个阶段
李红霞(2005)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自国际公共部门委员会成立起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公共部门国际委员会重点研究公共部门会计与财务报告关键性的基础问题,是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构架的构建阶段;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为了促进世界范围内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主体会计和财务报告标准的协调,国际公共部门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全面启动。本文将研究国际公共部门具体会计准则制定的3个阶段。截止到2007年1月1日,国际公共部门委员会共了24项准则,根据其制定依据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3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IPSAS1至IPSAS20的制定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s)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设的公共部门委员会(PSC)制定。公共部门委员会在这一阶段的工作目标是: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国际会计准则(IASs)及其后续修订版本为基础,制定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截止到2003年底,公共部门委员会共了20项基于权责发生制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
通过比较这一时期的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与其相应的国际会计准则发现,这一时期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基本依据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只对公共部门的某些会计问题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完全阐述的地方进行了少许修正。两者的细微差别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IPSAS包括了对IAS的补充说明,以明确该准则对于公共部门主体会计准则的适用性;二是在某些情况下,IPSAS使用的术语与IAS不同。比如:IPSAS使用“主体”、“收入”、“财务业绩表”、“净资产/权益”、“控制主体”、“受控主体”、“治理机构成员”等术语。IAS中对应的术语是“企业”、“收益”、“收益表”、“资产负债表”、“权益”、“母公司”、“子公司”、“董事”;三是IPSAS包括不同于IAS的一组专业术语的定义;四是IPSAS包括一些过渡性规定;五是在制定这些准则时,未考虑IAS41(农业)对公共部门主体的适用性。
(二)第二阶段:IPSAS21的制定
在完成了主要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核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之后,自2002年开始,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涉及的公共部门特有的会计问题的研究,成为国际公共部门委员会的工作重点。
2004年12月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1号——非现金产出资产减值》,既体现了IASB2004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又与其有重大区别。比如:(1)IPSAS21处理公共部门实体的非现金产出资产减值,而IAS36处理营利性实体的现金产出资产的减值。但IPSAS21要求公共部门实体的现金产出资产的减值按照IAS36处理。(2)IPSAS21不运用于由IPSAS17(不动产、房舍和设备)规定的在报告日持有重估金额的非现金产出资产,IAS36没有做这项排除。(3)两者计量非现金产出资产价值的方法不同。(4)IPSAS21不包括资产市场价值的变化,它用黑体字表示减值;IAS36将重要的非预期的资产市值下降用黑体字表示,作为最低减值标志的一部分,IPSAS21则在注释中提到。(5)IPSAS21包含一个暂停资产建造的决定等。
从这些差异可以看出,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制定比以前迈进了一步。它虽然参照一个相关但范围并不一致的国际会计准则,但它更多地考虑了公共部门特有的性质。所以该阶段是一个从依赖IAS到自主制定的过渡阶段。
(三)第三阶段:IPSAS22至IPSAS24的制定
经过IPSAS21的跳跃,国际公共部门委员会不再参照IAS制定准则,而是根据公共部门的需要自行研究设计。2006年12月,公共部门委员会颁布了3个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22(一般政府部门财务信息的披露)、IPSAS23(非交换易收入)和IPSAS24(在财务报表中陈述预算信息)。
IPSAS和英语系的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倾向于采用应计制会计且提供整个政府层面的财务报告。政府层面财务报告可以减少使用者对信息分析和评价的成本,并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范围,但它无法反映财务诚信和财务管理目标。所以恰当的做法是既提供政府层面的财务报告,又提供一般政府的财务信息。IPSAS22就满足了这个需要。
公共部门不同于私人部门,它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非交换交易收入(税收和转移支付),故制定非交换易收入准则更能适应公共部门的需要。所以,IPSAS23应该比IPSAS9(交换交易收入)更能体现公共部门的特性。
陈立齐、李建发(2003)认为,IFAC应当纠正它对预算的忽略,并将“预算”与“实际”的比较包含在财务报表中。的确,预算在公共部门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反映预算信息的财务报告应该说是不全面的。IPSAS24的制定弥补了这一缺陷。
二、对国际公共部门委员会分3个阶段制定会计准则的简要评述
通过分析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与趋势(由依赖国际会计准则到独立制定),我们发现公共部门委员会采用这种准则制定模式具有很多优点。首先,在经验不足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能较快地制定出公共部门相应的准则,这也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其次,在相同或相似的事项上,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方法,能促进会计准则的比较和相互借鉴。第三,在公共部门特有的事项上,采用不同于私人部门的会计处理方法,能更好地体现公共部门的公共性。这是因为在IPSAS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矛盾:一方面,在推广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过程中,积极寻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支持与合作,既有利于提高IPSAS的质量,又有利于提高IPSAS的声望,可谓一举两得。另一方面,又必须防止过分依赖IAS。一个过分依赖另一个国际组织的国际组织,其代表全球各国利益的能力必然受到人们质疑。吸收IAS的优点和几乎完全反映IAS的内容,那是两回事。我们认为,完全由国际公共部门委员会自己制定概念框架以寻求各国的接受、或者由国际公共部门委员会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联合制定概念框架,似乎比依赖IAS更为恰当。这种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先共性后个性的准则制定过程,对制定一套良好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是必要的。
当然,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还不是很完善,它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准则以解决尚未解决的问题和新出现的问题。同时,需增强各国公共部门采用该准则的适用性,使更多的国家和组织能够自愿采用它。因为IPSAS的代表性如何,能否综合权衡以考虑世界各国的基本情况,将影响到IPSAS未来的代表性问题。未来的准则是主要反映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需要,还是综合反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与IPSAS的后续制定框架有很大的关系。
以上是我们对IPSAS制定历程的简要介绍和初步评价。更为全面的研究和评估,必须等到全部准则制定以后。
三、对我国制定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启示
(一)我国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现状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中的公共部门是指国家政府、地区性政府、地方性政府和相关的政府主体(例如,政府机构、理事会、委员会和政府企业)。该准则的显著特点是对除政府企业以外的所有公共部门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按照公共部门的这个定义,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目前我国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由财政总预算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构成。这3套准则的一个重大缺陷是不统一,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彼此采用不同的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方法,记录交易时,你记录的我不记录,我记录的你不记录,使会计信息失去了可比性,也导致财政部门和其他核心部门无法实时获得机构层面交易信息,无法实现有效的财政监督。
(二)关于制定我国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一些思考
通过简要回顾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对我国制定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借鉴IPSAS初期模仿IAS的做法,在构建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时,一是出于对法规形式一致性和我国具体国情考虑,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可以比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框架进行构建,建立以基本准则为统领,下设多个具体准则的框架形式;二是借鉴IPSAS后期独立制定准则,我国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应当以经济业务为指向进行设计;三是具体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业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三类。
2.我国制定统一的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可能性分析。一是国际公共部门委员会和美国各州地方政府及其他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统一的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说明统一的会计准则具有可行性;二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准则,但后来合并为统一的会计准则,并逐步与国际会计会计准则趋同,说明我国政府的3套会计准则也有合并的可能性。
3.我国制定公共部门统一的会计准则需要重新界定公共部门的范围。可以按照经济活动的实质而非形式,将整个经济分为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分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公共部门会计准则适用于广义的政府部门和以政府拨款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
4.制定统一的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是要将现行预算会计整合并改为政府会计;二是以支出周期为核心,打破组织界限(按组织机构制定预算会计制度和分支),建立能够全程跟踪财政资金流动的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体系;三是总预算会计和单位使用相同的会计科目和会计规范记录交易;四是将总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扩展到机构层交易;五是由权威性机构(比如财政部)制定和政府会计的准则规范;六是为逐步转向应计基础政府会计创造条件;七是以政府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作为运作的技术平台。
由于真正采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国家和地区还很少,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对我国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影响不是很大,不可能改变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当前,我们的任务应该是努力执行财政部的各项政府会计规范,并使之不断完善。至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制定趋势问题,只有等将来其正式修订公布以后,我们才需要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考虑如何与之趋同,显然这是一个比较遥远的将来的事情。
主要参考文献
[1]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国际公共部门会计文告手册(2003)[G].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陈立齐,李建发.国际政府会计准则及其发展评述[J].会计研究,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