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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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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办法

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基建业务财务管理在建工程

前言

随着我国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建财务管理逐渐完善。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其在基本建设投资中的财务管理自得到落实,一些条件成熟的工业企业实现了基本建设财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接轨,但在积极稳妥推进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接轨的过程中,基建业务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加强工业企业有关基建业务的财务管理愈发显示其重要性。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企业基建业务财务管理谈几点建议。

1.目前企业基建业务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工业企业基建业务主要指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更新改造工程(包括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改良、装饰、装修等工程)及企业进行的大修理工程。各项基建业务在适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

1.1会计制度在实施中的问题

1.1.1对于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项目,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

1.1.2对已实现基本建设财务会计与企业财务并轨的企业,根据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企业实行的新颁《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进行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及大修理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企业基建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设备、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不属于工程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对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下称《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这四个一级科目核算内容尚不能满足科学精确反映工程全貌的需要。例如:

1.1.2 .1在“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下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和“待摊基建支出”四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但基建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设备不通过本科目核算,通过企业会计中“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这样在项目建成后,竣工财务决算后的“交付使用财产”并不是一个投资项目整体总建设成本,还需要将“固定资产”科目中属于项目概算列支的需要安装设备归并到项目建设成本中,才能准确计算投资利税率,客观反映投入产出成果,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1.1.2.2《办法》作为对会计制度的补充,还不能全面反映企业基建业务覆盖的内容。在“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下设的“待摊基建支出”核算基建期间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固定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含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筹资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税金、工程损失等,其中包括的具体内容涵盖面尚不能满足企业基建工作实际。如按规定应付给商检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费、进口成套延期付款利息、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等费用的核算在《办法》中没有提及,但这些费用恰是目前投资项目特别是引进设备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常发生的。

1.2项目建设性质界定带来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诸方面原因,许多工业企业的改扩建投资项目按技术改造项目报批。按《办法》规定,企业进行更新改造工程(包括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改良、装修等)发生的实际支出,通过“在建工程”项下“更改工程支出”二级科目核算,该科目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但实际上其中有些项目完全是新建厂房和公用设施,购进全套新设备,并发生应计入工程支出待摊支出,属于基本建设业务范畴。

1.3组织机构和人员素质问题

基建业务财务管理是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概算、工程预决算、实施项目建设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过程的财务活动。现在大多数企业的基建业务财务管理工作分散在计划、财务等几个部门,基建业务会计核算作为单项业务并入财务部门,分散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控制。加上长期以来,有些企业领导认为基建财务是临时的,配不配备专职基建会计人员无关紧要,或者由其他财会人员、其他专业人员代兼基建会计。临时抓差来的基建财会人员,一般专业素质较差,即使对正常基建业务记帐处理能够胜任,更谈不上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中有关投资估算和财务测算方面的有效介入。

2.对加强企业基建业务财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基建业务财务管理应从项目预概算编制审核、资金筹集、工程成本控制直至竣工决算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2.1结合企业工作实际,补充和完善制度不明确的内容

《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全方位的核算,对企业基建业务的会计处理,目前仍沿用1998年出台的《办法》。建议财政部门适时修订《办法》顺应新时期新形势新制度要求。在新办法尚未颁布之前,企业结合本企业基建业务实际,对《办法》中不够明确的内容加以补充和完善,并用于指导日常核算工作。对一些建设规模庞杂,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建议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可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办法。

2.2设立专门机构

建议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设立专门的基建管理机构,包括基建计划部门、概预决算部门、会计核算部门。例如,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总帐中的“在建工程”,设立一个专门的核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根据项目建设实际,详细核算在企业“在建工程”项下列支的“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等各项内容。期末将明细核算后汇总的“在建工程”余额并入企业总账。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同时,基建财务人员应重点参予项目前评估(主要是投资估算、财务成本预测和效益评价,如投资回收期和内部收益率计算等)、概预算工作和项目后评价工作,将项目建设期间有关财务工作集中管理,全面控制。对小型项目及企业大修理工程要配备专人负责核算,并加强内部控制。

2.3建章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基建业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概算编审制度、核算制度、内控制度、报表制度、竣工财务决算制度,对基建业务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2篇

(一)用统计数据成本替代会计核算成本进入新世纪以来,改革开放已使我国高校逐步形成了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为辅的多元筹措经费的机制。这种资金结构多元化机制,有两种内在的功能属性:一方面是投资者本能地关心投资的使用结果;另一方面是受教育者也本能地关注投入资金使用情况,因为受教育者要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教育成本与学生及家长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样一来,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如何确定,就成为多方直面的一个尖锐问题被提出来了。对此教育部曾两次明确规定:“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高校应主动公开学校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首先,这个学费标准所依据的办学成本是如何得出来的呢?时至今日,现行高校会计制度的核算技术和方法仍未能很好地解决高校成本核算问题,科学的高校成本核算体系仍未真正建立起来。既然制度规定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在现实操作中,各高校为申请学费标准或核算合作办学成本,只好将现有的会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归集教育培养成本。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各高校所上报的教育培养成本实际上是统计成本,并非是会计核算成本。其次,由于我国行政规章制度对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所包括项目、共同费用如何分摊等细节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故统计归集口径不一致,使得统计归集出来的成本标准不同,从而导致学费标准的制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行政化和非市场的倾向。

(二)基建费用未全额纳入教育培养成本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规定:“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按照这种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必然导致一个高校存在两个会计核算系统,一个是高等教育事业资金会计核算系统,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称之为“大账”;一个是高校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系统,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称之为“基建账”。两账分离使得高校教育事业经费核算不包括高校基建经费,高校基本建设资金核算亦独立于高校事业资金核算之外。目前,高校校区建设多靠贷款筹集资金,但现行的基建贷款核算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融资借入的建设款项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在哪个系统核算。部分学校基建贷款在教育事业费系统中核算,贷款本金及利息也由教育事业费偿还,结果应计入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因直接由教育事业费偿还而未计入工程成本,造成工程成本少计利息。结果是当工程竣工后结转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价值并未包含这部分利息,由此导致核算教育培养成本时少计利息。上述两大制度设计缺陷表明,现行高校会计制度的设计体系在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核算上已经滞后实际的高校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在此背景下,财政部于2009年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对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进行再一次全面修订,这实属必行之举。

二、改革的路径:创新高校培养成本核算制度需要两个突破

面对新世纪高校办学形式、办学资金来源渠道日益多样化的新趋势,实现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科学化,已成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最紧迫的实际需要之一。对比高校会计制度必须实现两大突破:一是突破收付实现制的框框,向权责发生制转变;二是必须突破高校“基建账”单独核算的框框,将基建核算统一纳入高校资金“大账”之中,实行统一核算,综合管理。

(一)突破收付实现制框框,实现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变“征求意见稿”在制度设计上首次提出会计核算基础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向实现这种转变的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核算的两个基本原则,这次由收付实现制转向权责发生制,虽然以“修正”加以限制,修正什么、如何修正、修正到什么程度还需进一步确认,尽管如此,已是高校会计核算的一大体制突破。首先,收付实现制转向权责发生制传达了一个重要理念,新世纪的高等学校在基础的会计核算内容上要树立成本核算意识。在信息化背景下,经济市场化、人才流动全球化、教育资金多元化、教育成本分担化已是不可否认的现实状况,科学地核算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已是大势所趋。但是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呈现的并不是会计核算结果,而只是一个数字统计结果,这个主观统计结果是为某一特定目的而人为设定的。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高校为了向国家申请学费标准需要提交年生均成本,因为日常没有成本核算,只好人为设定,临时编凑。其次,实现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变,使得高校会计核算基础与企业核算基础一致,从而在会计核算上引入了成本核算概念,将成本核算工作融入到高校日常会计核算中,从根本上树立起成本节约意识,对提高高校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再次,实现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变,为高校进行成本核算提供了技术支持,可以客观地核算预收、预付、待摊、预提等项目,满足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的需求。例如,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框架下,会计核算要求将支出区分为资本性支出与权益性支出,使得高等学校自行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中不再被确认为支出,而是进行资本化处理,同时对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将损耗的固定资产以“资产折耗”形式逐年摊入教育成本中,从而比较客观地反映出固定资产净值,改变了高校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远远高于实际价值的现状。对大额跨期间费用,如大修费用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处理方式,使收支符合配比原则。概而言之,实现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变,为教育培养成本的科学核算提供了技术支持,使得高校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状况得以科学、客观的反映,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方法。

(二)突破高校基建会计独立核算的框框,将“基建账”纳入到统一的“大账”之中,实现两账合一,统一核算“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置“基建工程”科目,用于核算基建项目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并且在“基建工程”科目下分设明细科目,以满足明细核算需要,从而实现将基建会计纳入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统一“大账”之中。如果将“基建账”纳入“大账”,即“两账合一”成为现实,必将大大增强高校会计制度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种统一的高校会计核算“大账制”的实际价值在于:首先,实现“两账合一”统一核算的大账制能更加客观、完整地反映高校财务信息,从而为教育培养成本核算提供客观真实的会计数据。如前所述,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因高校实际存有两个会计核算系统而形成了两个报告主体,一个报告教育事业资金,一个报告基本建设投资,但任何一个报告都只能反映高校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未能把高校所有的经济活动作为一个整体全面的反映,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中就割裂了高校资金的完整性。其次,“两账合一”的大账核算制能为投资者、管理者、社会公众以及利益相关者提供完整的高校财务信息,客观反映出高校资产、负债、净资产的整体状况,从而为教育成本核算提供客观依据。再次,实现“两账合一”的统一大账制便于教育培养成本的归集与分摊。实行“两账合一”,高校所有资金都将在一个统一的会计系统中核算,在制度运行上更加便于核算操作。前面提到的在建工程贷款利息可直接归集到在建工程成本中,使得工程价值完整,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亦完整,这样固定资产的折旧就能科学、合理地分摊到教育培养成本之中。

三、落实的办法:完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核算体系的两点建议

新世纪的高校会计制度若能有效地实现上述两大转变,便可为高校会计科学、合理地进行培养成本核算提供有效的制度框架和技术支持,从而使得高校培养成本的归集、分摊与计算具有制度上的可行性。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学校的财务核算与管理是一项既与企业会计核算有些共同点,同时又具有独自特点的会计核算系统,仅靠会计制度还不能落实成本核算,欲真正实现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科学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成本核算理论与配套政策的支持。

(一)构建符合高等教育特色的培养成本核算制度体系,使成本核算的内容更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高校成本核算的制度设计应遵循一般原理与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使其能真实地反映我国高校的实际财务管理现状。目前,我国财会界对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核算问题的研究,主要的焦点集中于成本项目的构成与成本计算的方法。若想在实践中实施成本核算有三个关键问题需要在理论层面达成共识。一是成本核算方法的选择。数理统计法、会计法和作业成本法可为选择成本核算方法提供理论支撑与技术支持,问题是要实施成本核算需要理论上有一个明确的相对简洁、统一、易于理解、便于操作的制度设计。二是成本核算项目设置问题。成本项目的设置直接涉及到教育成本的界限,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本要求: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均计入当期成本,凡不属于本期应负担的费用则不能计入,但实际操作中如何剔除与培养学生无关的费用,科学、合理地核算本期成本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诸如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科研经费等项目支出是否计入成本,以何比例计入,都需要理论界进一步研究以达成共识。三是共同费用分摊问题。高等教育共同费用即间接费用,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这部分费用要在不同类别学生之间分配应该以什么作为权数,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上述三个问题表明,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的核算客观上需要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和制度设计来指导和规范,这样才能增加成本核算的科学性。

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实施问题;对策

1基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实施现状

基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建管单位)的性质大多属于公益类事业单位,部门日常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是现实工作中大多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按照要求必须执行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根据调研结果显示,一些基层建管单位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时,在会计制度执行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水利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主体不明确;相关人员财务法律意识淡薄,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财务管理工作薄弱,内控制度缺失。此外,现行会计制度本身存在局限性,有关内容与实际工作相脱节。因此,急需研究对策,完善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其能够成为基层建管单位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指导。

2基层建管单位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项目会计核算主体责任不明确。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第四条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1]。”基建项目在实施中存在会计核算主体不明确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同一个建设项目存在多单位、多账户核算的情况,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基层建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为项目会计核算主体,但没按照规定开立银行账户、也没有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2)上级主管部门和基层建管单位分别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核算主体,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水利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基层建管单位在成立后由于开立银行账户不及时所致。(3)水利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主体除主管部门、基层建管单位核算外,还存在(项目建设管理费)由第三方核算的情形,这种情况反映出基层建管单位财务管理意识的薄弱、相关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和主管部门对其监管不及时、不到位。同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存在多个会计主体核算管理。由于每个核算单位管理方式、核算方法不一致等因素,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在建期间日常管理难度加大。工程建设施工中遇事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及时办理财务竣工决算,带来项目完工后固定资产长时间难以入账等各种问题。2.2会计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一些基层建管单位财务人员面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时,在执行会计制度方面,存在着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完全不执行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工程项目资金均按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核算,水利基建工程投资项目不按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决算报表,已完工项目不及时办理财务竣工决算;二是对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不到位,在基建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方法等方面和制度要求相差甚远,会计核算中存在事业科目和基建科目混用现象,比如:基本建设项目利息收入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计入“其他收入”科目,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的规定[2]。2.3财务管理工作薄弱、内控制度缺失。基层建管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薄弱首先体现在会计机构、财务人员设置不合理方面。由于一些基层建管单位是临时组建的管理机构,又因为人员编制等原因,在组建时没有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来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核算,大部分是由主管部门财务人员来临时兼任水利工程项目财务工作。由于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不同、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同,不利于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贯彻和执行,难以保证顺利、有效地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基层建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普遍缺失、财务制度不健全。由于基层单位普遍缺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对于国家已经实施的与水利基本建设相关的财务法律制度、法规,基层建管单位不能及时组织人员来制定、补充和完善本单位相关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在没有健全完善的制度约束下,基层建管单位财务管理方面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问题,主要表现在决策、议事缺乏制衡机制;资产控制管理薄弱;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不完善;资金收支缺少有效管控,比如: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缺少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不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二十二条(二)“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的规定[3];另外,还存在人员岗位设置不够合理、预算控制缺乏约束力等问题。2.4会计制度本身存在局限性。目前,基层建管单位从事会计核算主要依据财政部实施《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之后的一系列与水利基本建设相关的规定、办法,比如:《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节(结)余管理的通知》等。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以及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结算评审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陆续实施,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相关内容已滞后于基层建管单位会计工作的实践,表现在:(1)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变了原有的支付方式;建设资金收付由原来通过单位账户改为国库集中收付,作为项目临时机构的基层建管单位在开立单位账户时会受到阻碍。(2)工程概预算中独立费用部分建设管理费有关内容的支出标准在制度中没有明确标准,增加了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难度,如:施工现场津贴、临时人员工资等。(3)在核算有关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用时,资金结算应遵循的原则、资金支付需补偿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种类在现行会计制度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现实工作中会计核算不规范现象。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内容与实际工作相脱节问题。

3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

3.1明确水利基建项目会计核算的主体。对于基层建管单位而言,它既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单位,也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核算的主体单位。明确这一点,是基层建管单位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资金核算的前提,每一个基层建管单位必须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机构成立后及时开立银行账户,对于每一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按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真实、准确地反映水利工程项目在整个建设期内的成本和财务状况。在此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基层建管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建管单位成立之后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基层建管单位开立银行账户事宜,监督并指导基层建管单位及时建立起单位内部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账簿设置、会计核算工作。3.2提升相关人员财务法律意识,严肃会计制度实施。对基层建管单位相关人员存在的财务法律意识淡薄,工作中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会计制度的现状,其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法制宣传、反面教材等教育手段来提升基层建管单位管理层和财务人员法制观念,促进基层建管单位相关人员能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促进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自觉遵守执业道德、履行会计工作职责。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大对基层建管单位财务人员日常业务培训,特别要加强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相关专业业务学习,比如聘请专家来讲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知识、日常组织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及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知识,以此促进财务人员知识更新,促进其专业化水准和执业能力水平的提高。使其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根据职业判断,对每一个水利建设项目做到及时、准确地运用相应的会计制度进行资金核算和账务处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基层建管单位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对在建项目可以加大事前、事中审计和稽查力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为严肃会计制度实施保驾护航。3.3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基层建管单位应加强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队伍建设。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业会计人员,确保工作中能够正确履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规章,以保证建管单位能够顺利、有效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基层建管单位应按国家近期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增补和完善,将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纳入单位重点工作范畴,逐步建立起适应、满足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需要的制度体系,使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在各环节都有据可依。同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依法理财观念,防范基层建管单位在水利基本建设管理领域里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3.4完善现行会计制度,使其符合当前会计工作实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也要进行不断的补充完善,以适应当前基本建设管理需要。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前会计制度存在的缺陷,按程序进一步补充、完善会计制度内容,规范会计行为,使其能够成为基层建管单位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指导。

4结语

基层建管单位应提高财务法制观念并能自觉、严格地履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同时,促使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使其符合当前基层建管单位会计工作实践并具有可操作性。各级主管部门也应加大对基层建管单位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的力度。通过研究希望能促进水利建管单位财务人员专业水准和执业能力水平的提高;使国家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能够在良性环境下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尚晓华 单位: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管理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Z].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3.

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建会计;生产车间;基建项目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4-0128-02

一、基建会计概述

基建项目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场地或几个场地上,按照一个总体设计及总概算范围,由一个或若干个互相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的,建设中实行统一核算,完工后实行统一行政管理,可以独立使用和经营的投资建设工程。它是一种添置新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包括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基建项目的特点是结算金额大、涉及业务部门多、项目施工周期长。企业生产车间基建项目则是从整个生产办公环境出发实施的一种新建固定资产活动,其项目的建设包括:生产车间主体、附带的停车场以及道路建设等。

基建会计是应用于基本建设领域建设单位的一种专业会计,它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基建工程中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登记、项目成本核算以及报表报送等工作,及时有效地为企业高管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基建工程的会计核算作为财务管理的一项资本性支出,在基建项目成本和费用的核算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是准确记录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基础。因此,要想提高基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就需要基建部门与财务部门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基建会计在工程核算中的作用,加强基建项目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基建项目的工作水平和发展要求。

二、基建会计在生产车间工程核算中发挥的作用

基建会计在生产车间工程核算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生产车间基建项目的前期、中期和验收等三个阶段。在生产车间基建项目前期阶段,企业基建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与生产车间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对项目开工前的工作进行监督,重点关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挂靠投标和规避投标等违法行为;同时,企业基建会计人员可以参加基建项目会议,了解基建项目工程特点、承包方式等,利用掌握的会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给决策者提供合理建议,并参与生产车间基建项目的概预算编制工作。在生产车间基建项目中期阶段,由于生产车间基建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涉及资金金额庞大,基建会计人员可以合理安排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既能避免资金不足导致工程停工,又能防范资金占用过多导致使用成本的增加;同时,企业基建会计能够严把资金支出审批关,有效的杜绝不合规的票据报销,对于超预算的支出能够督促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办理预算变更及审批手续,防止的发生。在生产车间基建项目验收阶段,基建会计人员可以协助外部审计单位办理基建项目的竣工结算报告,从而为后续转固形成的固定资产确定准确的成本金额;在生产车间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转为固定资产之后,基建会计人员又可以对固定资产进行台账管理工作,形成对资产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基建会计在生产车间工程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建会计监督体制不完善

有些企业基建项目监督体制不健全,有些企业虽然监督体制比较完善,但是制度执行力薄弱,存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的现象,企业的基建会计人员若对基建项目支付审核不严谨,对基建项目实施过程、变更过程、验收过程就不能进行有效监督审查。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

对于生产车间基建项目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人员直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未按照项目核算,未根据预算明细设置相应的二、三级明细科目,从而给项目竣工决算工作带来不便,生产车间项目的具体支出明细也不能一目了然。

(三)生产车间项目核算成本归集不完整,待摊投资分摊不合理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的管理层不重视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基建会计人员未参与到生产车间基建项目的前期、中期、收尾工作中,财务部门对生产车间项目的成本构成不了解,缺乏与相关部门沟通,将本应该属于该生产车间项目的成本列为其他支出,从而使得生产车间项目核算不准确;另外,对于待摊投资支出的分摊,缺乏合理的分摊标准,分摊不合理,成本分配欠妥当。

(四)生产车间基建会计不能按期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存在会计核算滞后现象

生产车间项目竣工决算通过编制竣工决算书能够准确计算整个项目从立项到完工交付使用完成整个过程的费用,是工程建设项目最终造价的体现,是核定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很多企业在生产车间交付投入使用之后仍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资产仍挂在“在建工程”科目,未及时办理转固手续,存在会计核算滞后的现象,从而造成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相脱节,以至导致资产流失。

(五)基建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基建会计人员大部分工作都是企业日常业务的会计核算,对于基建项目核算缺乏实践经验,对项目工程的概况与流程缺乏基本的了解,从而影响了其核算的准确性。

四、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基建会计监督工作,增强会计监督意识,明确会计监督职责

对企业生产车间基建项目应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及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基建会计人员要对生产车间基建项目全过程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有问题的环节,要追溯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监督制度,让基建会计人员做到有章可循,保证基建项目监督过程的完整性和严密性;另外,设置基建会计人员考核体系,⒓喽焦芾碇澳茏魑考核指标,规定相应的奖罚制度,鼓励基建会计人员积极参与到监督工作中。

(二)建立健全生产车间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生产车间基建项目会计科目设置、完善会计核算、明确岗位职责、重视概预算的编制工作、及时准确报送基建投资表、资金平衡表等财务报表,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待工程项目完工,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和相应的竣工决算报告。基建会计人员对“在建工程”科目进行项目辅助核算,并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同时,根据已编制的基建项目预算报告,将预算明细支出项目作为基建项目的三级科目,由此准确归集出具体基建项目的成本支出明细。

(三)企业管理层应让基建会计人员参与到项目运行活动中

企业管理层应了解到基建会计在基建项目核算中的作用,让基建会计人员多参与到项目运行活动中,加强基建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沟通;对于生产车间基建项目的成本核算与费用分摊,财务部门需多向基建部门请教,并将核算方法与分摊原理与之探讨,共同得出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措施。同时,基建部门要加强生产车间基建项目合同台账管理工作,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

(四)基建会计人员应参加生产车间基建项目的验收工作

基建会计人员应参加生产车间基建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单处签字,了解项目交付使用的日期,从而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及时办理转固手续。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生产车间,即使其支出发票未收到,也应该对其进行暂估处理入账,为后续办理产权证书做准备,促进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同步进行。

(五)应对从事生产车间基建项目核算的基建会计人员进行培训

对从事生产车间基建项目核算的基建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既要包含会计核算知识和法律法规,也要包含具体基建项目业务知识;并让其参加基建工程部门项目设计、生产流程会议,积极参与编制概预算,加强与业务部门沟通,有条件的可以参观学习一些经验丰富成熟单位的核算方法。

结语

生产车间基建会计是会计核算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企业管理层应端正态度,重视基建会计在车间工程核算中的作用,让基建会计人员参与到工程项目的前期、中期、结尾的工作中;基建会计人员也应该加强与业务相关部门的沟通,学习基建项目的概况、流程,借鉴成熟企业基建核算经验,使生产车间基建项目核算更加准确、及时有效,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参考文献:

[1] 孙守乾.企业大型基建项目会计核算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6,(17).

[2] 吴桂祥.关于国企基建财务管理的几点体会[J].集团经济研究,2007,(10).

[3] 龚成.关于基建会计核算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4,(12).

[4] 李宏微.关于油田企业基建成本一体化核算管理工作的思考[J].理论研究,2015,(10).

[5] 马德家,孙桂珍.基建会计制度的“存”与“废”[J].交通财会,2008,(10).

[6] 魏昌军.企业基建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3,(5下).

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5篇

一、浙江万里学院办学特点及会计核算中的难点

1999年2月,教育部同意将办学步履艰难的省属公办浙江农村技术师范科专科学校改为浙江万里学院,其特点是“保留体制,改变机制”,即实行“国有体制+民办机制”模式。

在办学体制上: 管理者——浙江省教育厅,继续保留浙江万里学院为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举办者——浙江万里教育集团(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决定学校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支持学校建设;办学者——浙江万里学院,承办学校各项教育事业。

在运行机制上:管理体制——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自主办学;经费来源——按教育成本收费为主,政府继续财力支持和集团基建投入为辅;学校积累——房屋、建筑物等基本建设由集团负责承建,竣工后交付学校使用,学校形成或集团投入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收费分配——收取的学费上缴财政专户,从财政专户返还后,在学校教育运作费用和集团基本建设经费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办学收益——学校自筹经费结余转入学校事业基金。

浙江万里学院在进行会计核算时的难点包括:(1)学校按教育成本收费,却又无法核算教育成本。学校的性质决定了必须执行公办高校会计制度,只能核算教育事业收入和教育事业支出。由于教育事业支出的核算内容、口径与教育成本存在差异,教育事业支出无法代替教育成本,也就无法准确反映办学效益。(2)收付实现制难以实现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学校改制后,经费来源主要是教育收费,并在会计年度内全部确认为教育事业收入。与此相对应的费用大部分却要在翌年的1月至7月发生,收益和耗费发生时间不一致,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收入与支出不匹配。(3)资本性支出不均衡,教育事业支出与实际耗费不对称。学校的基建规模、实验室建设、设备和图书采购量取决于学校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与师生生活需求、以及学校经济实力。当项目结算时对学校事业支出影响较大,其功能发挥、价值损耗主要在以后年度出现。当年教育事业支出不能准确体现教育活动的实际代价。(4)事业结余不准确,不能真实反映财务状况。由于教育事业收入与教育事业支出不配比,事业结余就不真实。按规定将事业结余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翌年1月至8月,会计报表持续呈现收支逆差。待9月学生缴费后,逆差现象才能扭转,此类问题会年复一年地重复出现。(5)会计年度不适应会计核算对象。现行高校会计核算执行公历年度,会计核算对象使用的是学年度,两者在时间上错位。致使会计报表不能准确体现教育特点、资金运行规律、以及无法准确归集办学费用。(6)产权不清。虽然学校举办者和学校都是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事业结余全部转入事业基金,但双方都存在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目前使用的净资产类科目无法体现投资者的权益。(7)资产不实。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固定资产仅核算其原值。而目前高校仪器设备中,计算机及电子仪器设备所占比重较大,这部分仪器设备淘汰率高、更新换代快,如果不计提折旧,势必出现固定资产不实、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现象。

二、高校会计核算完善的基本思路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多样化,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一套适应各类高校共同使用的会计制度。这套会计制度既能让财政部门了解政府补助经费所产生的教育成果和经费使用效益;又能让教育管理部门准确掌握各类高校的特点、财务状况、办学成本、办学效益、教育服务能力等,为国家制定教育政策提供比较准确的会计信息。

教育管理部门要根据高校办学特点,规范高校财务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办法,解决高校会计信息可比性问题。随着教育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投资主体与高校发生经济关系,需要了解高校的运作情况,体现自己的权益。因此,在设计高校会计制度时,必须考虑投资者的利益需求,要反映教育成本信息,以利于监督办学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针对高校运作特点,吸收权责发生制理念,坚持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准确核算教育事业收入、支出和结余,准确反映高校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利用会计电算化手段,平行设置会计科目和预算项目,在会计年度,编制“财政”会计报表;在教学年度,编制“教育”会计报表。通过“表结账不结”的方式,汇集教育成本,准确反映办学效益。

三、高校会计核算的基本框架

其一,对待正常会计业务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对待特殊会计业务适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做法,正确处理投资主体与学校的经济关系,正确处理本单位特殊性与高校统一性的关系,正确处理教育事业收入与其发生费用的对应关系,树立教育成本观念,增强高校财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通过对会计资料的不同归集方式,全面反映高校经费运作情况,满足社会各界对高校会计信息的需求。

其二,会计科目表,见表1。

其三,特殊业务处理说明。具体包括:(1)“应收学生欠费”、“学生欠费代收代缴”。目前我国大学教育不是义务教育,教育收费是弥补高校经费不足的重要途径。国家为了培养人才,提倡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辍学,致使学生欠费成为高校的一个普遍问题,且呈现累计金额逐渐增加的趋势。建议高校不宜采取减免学生学费办法,国家和学校可以利用奖助学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措施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同时教育学生树立只有通过努力学习或辛勤劳动才能获得收入的意识。同时将学生欠费纳入账内核算,在资产类设置“应收学生欠费”科目与负债类“学生欠费代收代缴”科目相对应。(2)“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科目是核算高校的固定资产原价,至于固定资产分类、计价等参照相关规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参照相关规定。“累计折旧”科目核算高校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高校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3)“应付酬金”。高校酬金结算往往都发生在年度或学年度结束之后,有时会拖很长时间。为了做到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可根据预算数与年内实际发放数之差,计提应付酬金,待学校分配方案确定后再兑现,应付酬金兑现后一般应无余额。(4)“应付举办者回报”。根据高校理事会的决定,通过的结余分配方案,应付举办者的现金回报。(5)“收费待确认”。本科目核算高校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学生收费或预收不需要上缴财政专户待以后各期确认的收费。(6)“举办者投入”。根据高校理事会的投资协议规定,投资者投入高校、并需要明确其权益的资本。高校收到举办者投入的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记账,差额部分记入“资本公积”。(7)“资本公积”。可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并下设“投资溢价”、“捐赠转入”、“财政专项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明细项目。(8)“事业基金”科目。民办高校的“盈余公积”科目核算内容与公办高校的“事业基金”类同,建议共同使用“事业基金”科目。(9)收入类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财政补助收入”、“成教收入”:按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并下设“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等明细项目;“普通教育收入”:学生收费的使用与学年对应,按权责发生制在学年内进行确认;“科研收入”:由于各科研项目完成时间不一致,有些科研经费分期分批下达,按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培训收入”:由于规模小、时间短,一般采取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经营收入”:一般参照企业核算制度;“其他收入”:一般采取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10)支出类确认方法与其对应的收入确认方法相同。在“教育事业支出”科目中下设“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七个明细科目,每个科目再与《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衔接。在确认方法上,除应付酬金、应付举办者回报、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外,其他费用按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

其四,会计决算及编制会计报表。(1)年度会计决算。《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高校必须在公历年度结束时,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决算。(2)学年会计决算。学年从本年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由于会计账簿只有一套,学年决算只能采用“表结账不结”的方式进行。(3)编制会计报表。目前高校基本实现会计电算化,可以根据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投资方、学校内部管理层的不同要求,采取不同的方法编制相应的会计报表。

虽然高校被国家列为事业单位,但与其他事业单位差别很大,主要特征是教育有自己独特的运行规律和周期。因此,为了准确反映高校经济活动规律,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树立收支配比理念,要对特殊业务适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处理方法,要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判断能力。目前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会计核算的业务量相应不断增加。如果要满足社会各界对高校会计信息的需求,就必须通过会计电算化手段,使用功能较为强大的财务处理软件,保证会计核算水平。如有些财务软件,既能满足会计科目的核算,又能进行预算项目的核算。为了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满足上级主管部门对会计信息资料的需要。同时又能准确反映高校办学特点及经济活动规律,高校要实施年度预决算与学年度预决算并行的“双轨制”财务管理模式。由于年度决算与学年度决算的会计期间不一致,所以年度和学年度归集的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也不同,事业结余相应出现差异,将会造成会计年度和学年度的同期《资产负债表》不一致现象。因此要做好年度预决算与学年度预决算的对接工作,年度的事业结余数要以学年度为准,通过事业收入的确认进行调整。针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内部管理的不同要求,在年度期初可根据核算要求调整会计科目,在学年度期初可根据管理要求调整预算项目。

参考文献:

[1]《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