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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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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专业化

社会治理专业化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专业素质 品德 创新

长期以来,应试教育的种种弊端,一直遭受社会各界人士非议,大学生就业难也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究其原因,我认为,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学生非专业素质的培养一直未引起学校的重视,导致学生步入社会后无所适从。

高职院校是以就业为导向为社会输送专业人才的“基地”,一般比较强调专业技能的培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发现影响高职院校学生就业的不仅注重与应聘职位相对应的专业知识,用人单位更看重毕业生的环境适应能力、性格、人际交往能力、自我表达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对生活和工作的态度等综合素质。也就是说,除了专业知识以外,“软实力”,即“非专业素质”也是影响学生就业的一项重要因素。非专业素质的培养不仅仅影响到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甚至对于就业结构、就业适应力、就业二次流动都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因此,重视学生非专业素质的培养,提升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已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学生非专业素质方面存在问题

(一)“德”与“心”的缺乏

“德”当然指的是大学生的品德方面,目前大学生择业时考虑更多的不是对企业的奉献、长远的规划、自身的素养提升,而是自身获得的收益及如何去通过非正常途径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例如,我们在就业市场经常听到的一个班能出好几个班长的现象。而有幸找到工作的一些学生在工作岗位上考虑的也不是自身价值的实现,而是工作环境的舒适性。“心”当然是指心理素质。这也是非专业素质里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如今的社会是一个竞争激烈、双向选择的社会,打破了以往的定向分配模式,这种既为广大的大学生提供了公平竞争和施展才华的机会,同时又对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毕业生心理准备不足,出现焦虑、恐惧、自卑等不良心理状态,幻想依靠学校或者家人等其他社会关系帮助自己进行选择,有的甚至产生了严重的就业心理障碍。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一些学生不能正确认识个人发展目标,不懂如何实现个人价值,有的甚至走向极端。这些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二)角色转变能力差,社会适应性弱

一个人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主要体现在社会认知能力、客观的社会角色定位、实现社会角色的基本技能、社会交往的能力、自我完善与适应环境及其变化的能力等。对于刚出校门的学生,他们在理想与现实的碰撞中往往不能尽快融入到社会的角色中去,容易出现盲目失落的心理状态,甚至自怨自艾,抱怨社会,走向难以适应社会的困境。对于出现的这种状况,我认为主要是学生自身自我定位不准确,团队意识薄弱,不能客观认识社会发展现状,自身缺乏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导致眼高手低,从而在困境中难以自拔。

(三)因循守旧,创新能力差

创新能力是民族进步的灵魂、经济竞争的核心。当今社会的竞争,与其说是人才的竞争,不如说是人的创造力的竞争。而在现行的严进宽出的大学体制下,大部分大学生在校期间比较容易放松,甚至放纵自身,无所事事,消遣度日,无心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毕业后除了学到了书本的一些专业知识外,身无一技之长,又不能很好地变通知识,把知识转化为能量,以致成为“庸才”。

二、如何培养学生的非专业素质

( 一)引起重视,加强引导

我们要从上而下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高校在立足专业素质培养的同时, 要高度重视大学生非专业素质培养,尤其在德育及心智的培养方面,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心理承受能力、沟通和表达能力、团队意识等。学校更要从组织机构、资金支持上保障相关非专业素质教育的顺利开展,把大学生道德教育、心理健康辅导、素质拓展训练以及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完整、科学的非专业素质教育平台。

(二)构建科学教育体系,提升学生适应社会能力

学校要注重构建科学的教育体系,建立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制度, 形成从入学到毕业贯穿整个学校教育的完整教育培养体系,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除了注重一般性的就业指导课程之外,学校还应多为学生寻找实习基地,建立稳定的社会实践与实习实训双重身份的育人基地,使学校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生从感性上把握社会的整体就业形势,尽快融入社会角色。

(三)广泛开展各类创新活动,提升学生创新意识

学校应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科技创新活动,创造一种良好的学生科研氛围,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锻炼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高校结合专业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校内科技创新比赛、知识竞赛等创新活动,并加大宣传力度,让学生的思想形态由“让我创新”变为“我要创新”,从而形成一种积极的创新氛围。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拿出适当资金用于奖励获得一定成就的学生,激发学生的创新欲望。

总之,非专业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发展的大计,高校必须转变观念,重视对学生非专业素质培养,将非专业素质教育与专业素质教育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使非专业素质教育也成为高校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一环,强化学生非专业素质培养,提升学生适应社会能力。同时,学校应在非专业素质教育的组织、资金、指导教师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积极探索非专业素质的更深层次内涵,研究非专业素质教育模式,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专业素质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杨一平.大学生就业形势变化与高校就业指导模式的变革[J].高等教育研究,2002(9).

[2]陈然,高红欣.高职毕业生就业影响因素分析及其对策[J].职教通讯,2010(10).

[3]徐畅.高职院校就业指导教师队伍模式的创新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11(11).

[4]云景乾,吴家礼,许芳奎.依托行业的高职教育办学机制析探[J].中国高等教育,2010(17).

社会治理专业化范文第2篇

一、信任与我国家族企业治理

(一)信任与我国家族企业的信任特性

关于信任的概念,众说纷纭,既有微观、中观、宏观层面的理解,也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如甘比塔从微观的角度认为信任是一个人的主观意愿,即信任者在多大程度上有理由相信被信任者的动机会引导他或她去按照信任者的利益行动(Willamson,2001)。福山则从宏观上认为信任是一种建立在宗教、传统、历史、习惯等文化机制上的一个国家的社会资本,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社会信任度(福山,1998)。而国内学者李新春则从中观的角度出发,认为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控制或治理机制,可以部分地代替法律等强制性约束制度,并指出对一个企业而言信任不是一项独立的资源,将它理解为一种制度环境或制度要素更为合理(李新春,2003)。所谓狭义上的信任就是指个人之间的人际信任,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之中,表现为一种主观意愿;广义上则不仅可以指人际信任,还应包含制度信任,即人们表现出来的对制度环境或某项制度安排的信任。从以上关于信任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信任可以被理解为从绝对不信任到绝对信任的一个连续流。这种连续流可以是个体层面的也可以是社会层面的,而且,二者可以相互影响,也可以相互分离。比如说福山就认为我国是一个低社会信任度和高个人信任度的国家。同时,信任不仅仅是一种主观愿望、社会现象,而且可以将信任看作影响一个国家企业治理效率、治理机制选择的重要变量,或者就将其认为是一种治理机制。在本文的分析中,笔者更倾向于将信任看作是影响企业治理机制选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

福山从宏观的角度认为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具有不同的信任体系,这种认识是值得肯定的。但简单地认为我国是低社会信任度的国家值得商榷。如果观察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就不难发现我国的信任结构是不能简单地用低信任度来描述的。因为,在家族或延伸的合作团体中存在着极高的信任。相比之下,普遍信任与特殊信任的区分较适合于我国的信任结构,但这两个概念是不清晰的。[1]相对于西方社会的普遍信任而言,我国是存在内外有别的特殊信任。我国信任结构的特殊性在于特定的家族主义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或者说,特殊主义的具体表现是与家庭、家族相联系的。对于家庭、家族或家族化成员(自己人)表现出高度信任,而对于非家族(化)成员(外人) 则表现出很低的信任或不信任。这种基于家族主义价值观之上的特殊主义信任被李新春定义为家族主义信任。这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特殊信任原则。

我国家族企业的信任正是建立在这种家族主义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家庭内部最亲密成员之间的信任是一种本能的、潜意识的充分信任,因而,家族企业内部大量主要岗位都由他们占据。而对于家族企业内部的“族人”、“外人”则按照先生的“差序格局”原则,由亲到疏,信任程度也不断下降。但是,要强调的是对于家族企业内非至亲的信任不是本能的、潜意识的充分信任,而是一个建立在个人特征化的信任编码、历史记录和动态的分类管理方式上的过程,或者说是一种“准家族化” 、“关系网络化”的过程。最初的信任仍然是建立在自然信任分类的基础上的,自然信任分类是通过一些重要的关系特征来识别,如家族化差序结构与信任的基本对应关系。然后,通过相互之间的接触、声誉、口碑不断积累对彼此的信任信息,在实践中不断排除不值得信任的人而逐渐重用值得信任之人。在这个过程中,有一点特别重要,即“至亲”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不信任的行为,家族企业主(家长)可以容忍,并可能给予他多次机会改过,这种本能的信任相当强烈;而“族人”虽然在信任的起点上比“外人”要高,但是最终和“外人”一样,即使信任程度能够不断积累,不断提高,但最终都难以达到与“至亲”相同的信任(这种趋势随着家庭规模越来越小,家族意识越来越淡薄的情况下愈加明显),而且,这种信任是不够稳定的,它必须借助一些附加的抵押(这种抵押可以是隐性的情感契约,也可以是显性的物质或报酬抵押)。由于这种信任的脆弱性,一旦出现不信任行为,这些人的信任度将迅速下降,甚至被逐出家族企业。这个过程如下图所示:

(二)家族主义信任对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的影响

我国家族企业普遍的特殊性信任在李新春看来就是家族主义信任。这种信任特性的形成与我国长期来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家族主义传统密切相关。但是,这种信任体系显然是难以无限拓展的。一方面家庭、家族成员有限,另一方面,由于不断与外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实践检验信任需要成本。因此,家族信任只能是存在于一定的范围内。

因而,这种信任特性就成了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中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变量。在企业的创业初期,经营规模小,拥有一个彼此充分信任,目标高度一致的团队是关键。家庭由于其天然的经济组织及家长权威、家庭成员之间心领神会等特性使其成为最好的企业创业组织形式。显然,家族信任是我国(也是世界上)家族企业成为企业创业初期的基本组织形式的主要原因。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家族信任开始受到其固有的半封闭特性的限制,逐渐影响到企业的效率。然而,家族企业主一方面仍然要牢牢控制住企业,另一方面也不得不适当调整其信任结构来适当提高企业效率。于是,家族企业主尝试着通过让信任起点较高的“族人”进入企业,并通过重复接触,对经得起信任检验的人委以较重要的任务,扩展信任半径,提高企业的适应性。此时,企业也开始考虑融入外部财务资本问题,但由于外部市场机制不健全,投资者也难以对家族企业产生信任,因而此时家族企业的外部融资很少,即使有,也主要是进入企业的“族人”所带来的借款,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借款具有“抵押物”的性质。①

家族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族人”进入企业也不能满足企业扩张对专业化人力资本的需要。此时,家族企业主又将其视角转向其“社交圈子”,因为这一部分“外人”相对于那些没有任何接触的“外人”而言,他们的信任起点又要稍高。尤其,通过“圈子”内成员之间相互传递的信息和口碑,再加上“圈子”内的集体惩罚和声誉效应,“圈子”内的人或“圈子”内的人介绍的人成为家族企业扩充其人力资本和财务资本的第三重备选择集。但此时,信任中的情感成分已经不高,更多地注重理性的算计信任(Williamson)。这些与家族企业主“圈子”相关的“外人”进入家族企业,一方面仍然会带有一些“抵押物”,如“圈子”内的友谊、声誉以及承诺等;另一方面,与算计信任相关的正式契约也逐渐普遍起来。此时,家族企业的治理出现了关系治理和正式契约治理并存的局面。家族企业治理向现代企业治理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家族企业主的社交圈子是有限的,但也具有一定的延伸性,如通过朋友的朋友而延伸。但随着“圈子”的扩大,基于情感等非理性的信任成分会不断下降,而代之以基于理性算计的正式契约的制度性信任(也即西方的普遍信任)。当家族企业主已经大量向“圈子”外或者说信任起点非常低的“外人”开始融入人力资本和财务资本时,基于制度信任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就得以建立起来了。当然,在现代企业治理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作为“外人”的人力资本或财务资本的投资者的积极谈判是非常重要的促进力量。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家族主义信任对我国家族企业不同时期的影响是不同的,家族主义信任本身并不是故步自封的,也不是一个完全静止的概念,它是一个具有适应性的动态的概念。它是低普遍社会信任的必然产物,同时,它也是连接高普遍社会信任的桥梁。因而,我们将信任分为:家族信任、泛家族化信任、网络信任②和普遍信任四种形式,前面三种都可以称为家族主义信任。[2]在这个家族主义信任拓展的连续流的四个阶段上,家族企业主将相机地选择治理机制。

二、专业化分工与我国家族企业治理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的成长不仅仅是规模的扩大,而更多的是表现为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深入,能够持续裂变出新的部门和岗位。建立在专门知识和技能基础上的分工可以带来“合作剩余”,它是要素所有者凭借集体协作获得的超过各自单个活动收益的总和,不仅包括一般的企业剩余,还包括全部的要素准租金,由“协作力”和“集体力”产生的效益。[3]

我国家族企业内部专业化分工的发展,是家族企业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结果。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需求越来越难以预测,企业面临的外部不确定明显增强,客观上对企业家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企业家个体来说,其企业家能力不是一个恒量,也许能够跟随环境的变化和后天的积累更加提高,但也有可能是对外部迅速变化的环境越来越把握不住,企业家能力迅速下降。我国家族企业的创业者(企业家)绝大多数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因而其企业家能力下降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的内部分工也不得不深化,如家族企业的创业初期,企业基本上没有什么分工,企业主往往集经理、会计、营销人员于一体,属于典型的个体企业。但是,在企业规模扩大以后,再神通广大的企业家都难以集所有的事情于一身。

因而,无论是应对外部的不确定性,还是做好企业内部的管理经营工作,家族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实现专业化分工。家族企业早期的分工几乎没有考虑专业化要求,主要是建立在经验、热情和默契的基础之上。但是,在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在超越家族范围之外搜寻和引入具备专门知识的外部人力资本作为人成为迫切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把营销、技术、财务甚至是总经理的岗位让给具有专用性人力资本的“外人”也成为必须。因为,只有这些专用性人力资本才能为家族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才能保障家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而相应地,家族成员则可能因为自身缺乏相应的能力或相关的培训而不得不让出相关的岗位。可见,家族企业的发展过程也就是Berle和Means(1932)所指出的“两权分离”的过程,对于委托问题的治理也就成了家族企业治理不可回避的问题。

但是,我国家族企业对引入外部人力资本往往是消极的。因为,虽然引入外部人力资本可能会给家族企业带来更高的收益,但这是有条件的,即能够保障外部人按照家族企业主的意愿行事,为家族企业主的效用最大化而服务。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家族企业构建完整有效的治理机制,而构建复杂的治理机制,对人进行监督、激励,还要让家族成员退出原有的岗位,都给家族企业主带来了现实的成本。显然,只有预期专业化分工带来的收益大于家族企业付出的现实成本的情况下,作为理性的家族企业主才可能引入外部专业人。

所以,在专业化分工要求不是特别强烈时,家族企业将不会引入外部专业人,采用家族伦理治理(古典治理)模式;而当专业化分工要求比较高时,家族企业主仍然会在权衡预期收益和治理成本之后进行选择,而且选择的次序也是按照治理成本由小到大的顺序,结合前文中家族主义信任对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影响,家族企业主对人的选择顺序是族人――圈内人――外人。而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则相应是泛家族治理――网络式治理③――现代式治理。

三、信任、专业化分工与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一个综合性描述框架

正如威廉姆森(Williamson, 1985)所强调的资产专用性是关系契约形成的重要变量一样,笔者认为,信任也是形成关系契约非常重要的变量,这一点在家族企业治理机制演变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可以说,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演变就是由基于高度情感信任的关系契约治理向基于普遍社会信任、制度信任的正式契约治理转变的过程。其中,信任形式的转变是基础。本文在周立新[4]将信任分为家族信任(基于家族主义价值观基础之上的信任,即基于血缘、亲缘、姻缘基础之上的信任)、泛家族信任(基于地缘、业缘、学缘基础之上的信任)和社会信任(靠法律、法规制度和道德规范维系的普遍主义信任)三大类的基础上增加一种网络式信任。这种信任是从泛家族信任中独立出来的一种集情感信任和算计信任于一身的信任,由于它不同于泛家族信任先将信任对象“准家族化”之后给予普遍的情感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主动降低情感信任而辅以正式契约的制度信任,并且它是由特殊信任向社会普遍信任过渡的重要中间形式,因而有独立成类的必要性。信任对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交易成本的影响。信任度越高,包含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就越低。

显然,信任不是影响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的唯一重要的变量。家族企业主对治理机制的选择是在权衡交易成本节约和企业效率提高两者的基础上作出的。而影响企业效率(或者说家族企业主效用)的一个关键变量是专业化分工。一般来说,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激烈,外部不确定性越大,企业规模越大,专业化分工(主要指管理专业化)的要求就越高。同时,专业化分工程度越高,企业的效率越高。因而,专业化分工也是影响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的重要变量。

那么,信任和专业化分工是彼此孤立地影响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的吗?答案是否定的。在对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选择中,它们相互影响并最后共同决定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通常而言,信任度越低,即使外部环境迫切要求企业实施专业化分工,家族企业主也会因为担心外部人不可信任而不愿意引进外部专业人力资本。同样,专业化分工的程度越高则越要求较高的社会普遍信任,因为,如果不存在较高的普遍社会信任,则道德风险盛行,成本高昂,进而影响企业的专业化分工程度。因而,信任和专业化分工相互影响,并最终分别通过影响交易成本和企业效率进而决定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选择。我们用以下综合性描述框架来分析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选择模式:

1-当社会普遍信任程度很低时,创业者往往会用基于血缘关系的高度家族信任予以替代社会信任,以家族企业的形式作为主要的创业形式。原因在于,家族信任尤其是至亲间的信任是自发和相互的,而且由于家族成员长期生活在一起,对彼此的习性非常了解。成员之间的默契和充分信任大大降低了缔约成本、成本等交易成本。尤其是在企业处于创业初期,家族成员在“共患难”的情况下,这种节约交易成本的优势非常突出。另一方面,当专业化分工程度也很低的情况下(如传统产业的小规模家族企业),家族内部成员足以应付企业内部的各种活动,家族企业主“能人”的角色发挥得淋漓尽致,也进一步树立了家族企业主的权威。此时,集“企业家”、“核心签约人”、“家长”三重身份于一身的家族企业主本身就是效率的代表。因而,在社会普遍信任很低,专业化分工要求不高的情况下,古典式治理机制由于其低交易成本和高效率成为家族企业最佳的治理机制。当然,随着专业化分工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家族企业主“能人”的作用明显减弱,但如果由于没有引进外部专业人力资本和财务资本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低于基于家族信任而节约的交易成本所带来的收益增加,则古典式治理机制仍然是家族企业的最佳治理机制选择。

2-当普遍社会信任为中等程度信任时,家族主义信任会向“族人”及“族人”之外的人拓展,在这一阶段,基于地缘、友缘、学缘基础的外人会通过家族企业主实行的“养亲”、“姻亲”、“干亲”、“盟亲”等方式“准家族化”。[5]通过引入身份和情感等抵押品使被“准家族化”的外人的可信度大幅度提高。显然,这种带有抵押品的情感信任仍然是一种非制度信任,由于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各种正式的契约,也不会有太多的监督,此时的交易成本仍然较低。当专业化分工程度要求不高时,通过引入“准家族化”的外人,一方面能够满足专业化分工的要求,使家族企业保持较高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家族企业主能够安心地从繁多的事务中摆脱出来,享受闲暇等带来的其他效用。此时,通过权衡交易成本、家族企业主自身效用,这一阶段的家族企业会选择泛家族式治理机制。目前,我国有一定规模的家族企业较多地采用这种治理机制。

3-正如前文分析中所指出的网络式信任是从泛家族信任中独立出来的一样,网络式治理机制与泛家族治理机制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同的是,网络式治理机制是在普遍信任程度为中等,但专业化分工要求很高,家族企业为适应这种外部环境而采用网络化集群发展模式后,网络内部的家族企业所采用的治理模式。其根本特征在于集基于情感信任的关系契约治理和基于制度信任的正式契约治理于一身。当普遍信任为中等程度信任,且专业化分工要求很高时,家族企业主通过“准家族化”的外部人数量是有限的,并难以满足高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此时,家族主义信任会进一步拓展,家族企业主个人社交圈子中的外人大量通过“朋友的朋友介绍”的方式进入网络内部各家族企业。一方面,由于这些外人是带着“朋友的情面、保障”的抵押进入家族企业而信任程度会有所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家族企业主对这些外人采用基于情感信任的关系契约治理;另一方面,毕竟社交圈子的扩大使得总体情感信任程度大幅下降,为了防范风险,家族企业主不得不部分地实施基于制度信任的正式契约。于是,家族企业主通过这种适中的交易成本来满足高度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获得较高的企业效率。

4-当社会普遍信任程度非常高时,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表现为非人格化的制度信任,并且在这种信任条件下,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职业经理人)市场等迅速发展,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非人格化交易的机制。由于这些完备的市场治理机制的形成,家族企业主可以大胆地引入“外人”,并辅以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使家族企业以适中的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专业化分工的优势。即使是在专业化分工要求不高的情况下,家族企业主也可以通过引入“外人”,在不降低企业效率的情况下充分享受闲暇等带来的效用。因而,在社会普遍信任程度很高的情况下,现代式企业治理机制是家族企业的理想选择。

注 释:

①对于这一过程的分析,几乎被所有研究家族企业的学者所忽视,也许他们认为家族企业的研究对于“族人”进入企业这一过程应该是给定的或假定的。但本文认为“族人”与“外人” 除了在信任起点上有区别外,对家族企业主来说没有其他方面的差异,利他主义更多的只是发生在“至亲”之间。因而,本文认为分析这一过程对理解家族企业治理机制完整的演进过程是必要的。

② 网络信任是笔者从周立新(2006)教授的“泛家族信任”中剥离出的一种非“准家族化”的对于 “圈内人”的信任形式,是一种集情感信任和算计信任于一身的信任。

③ 网络式治理是笔者从“泛家族治理机制”中延伸出来的与“网络信任”对应的一种家族企业治理机制形式,所谓网络式治理机制,就是处于家族企业网络内部的特定企业利用网络内部的信息共享、集体惩罚等自发机制来防范引入外部(网络内部)专业化人力资本(主要指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及外部(网络内部)投资者所提供财务资本被家族企业主盘剥的道德风险的治理机制。与同市场、科层平行的混合治理形式的“网络治理”不同,“网络式治理”强调的是家族企业网络中单个企业自身的治理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新春.信任、忠诚与家族主义困境[J].管理世界,2002,6.

[2]储小平.中国“家文化”泛化的机制与文化资本[J].学术研究,2003,11.

[3]黄桂田,李正全.企业与市场:相关关系及其性质[J].经济研究,2002,1.

[4]周立新.家族企业网络演化:一个社会资本视角的分析[J].求索,2006,5.

[5]余立智.家族企业的成长机理与变迁路径[D].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3.

Trust, Specialized Division and the Choice of the Family

Enterprise Governance Mechanisms

Ding JianjunChen Chiping2Abstract:Trust and specialized division of labor are the main variables which influence the family business to choose governance mechanisms. Through dynam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trust structure of the family enterprises, the development of trust of clannishness ,andthe influence on the family business governance mechanisms choice by the degree of trust and professional division, this article makes a comprehensive description framework of family business governance mechanisms choicefrom the two-dimension based on trust andspecialized division, i.e., the family business owners, through weighing the transaction costs (influenced by trust)and the efficiency of the enterprises(influenced by the professional division) , choosing classical governance, pan-family management, network management and modern governance mechanism accordingly.

社会治理专业化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保,设施运营,市场化,优势,困难,建议

Abstract: China'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reatment facilities by the marketiz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operation, already shows its unique advantage, but because the market mechanism and the environment is not perfect, also have some problems, the paper on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dustry were discussed deeply, and furth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Key words: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facilities operations, marketization, advantage, difficult, the proposal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市场化(企业化)和社会化”是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或污染治理业务的环保企业(服务方)接受排污单位(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环境保护设施专业运营或污染物的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服务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委托责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环保设施的市场化、社会化运营能从根本上解决过去那种非专业化的、效率低下的传统运营管理模式所带来的种种弊端,能够有效降低污染处理的单位成本,取得最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自1990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构成了市场化运营的坚实基础。如:1990年,《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1999年,《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等。

在国家的积极扶持和推动下,我国环保设施运营产业取得了一定规模的发展,尤其在广东、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运营服务业已逐渐成为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呈现很好的市场前景。但由于资金、技术的制约,以及行业缺乏规范和引导,无论是取得运营资质的单位数量、运营项目的质量或是运营产值,都与预期有很大差距。

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的优势

1.1 实现治污企业和排污企业的“双赢”

传统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一般是由排污企业内部实施,这种方式限制了治理污染的活动向集约化、产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效率低,且成本高,企业在环保方面浪费了相当多的人力、物力,污染治理却仍难以达到要求。

由专业化的环保公司为排污企业提供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和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这种方式适应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它的好处,一方面可以将排污企业从污染治理的烦忧中解脱出来,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另一方面,环保运营企业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并通过规模效应,降低治污成本,实现自身盈利。

笔者曾有幸参与了几个糖厂及纸厂环保项目的运营服务,实践证明,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无论对于排污企业还是运营服务公司,都是一个“双赢”的举措。以某9.5万吨/年纸浆废水处理项目为例,经实际核算,与同规模废水设施初步对比,委托运营的项目同比可节约5%的药剂成本,10%的电耗,设施寿命明显延长,达标排放率98%以上。业主不仅从以往的环保忧虑中获得了解脱,有更多的精力专注于生产,也节约了环保管理的成本。

随着运营专业化服务的进一步发展,企业逐渐实现规模经营,成本的优势会更加显现。以广东某拥有27家专业电镀厂的工业园为例,园区各个厂每天的排污量在几百到几千吨不等,参考同类型企业的治污成本,吨水费用8~15元/吨不等,2003年,在环保部门的推动下,园区废水实现整合处理,由专业公司服务运营,现实际收费6.6元/吨水,规模化经营的优势可见一斑。

1.2 有效保证企业达标排放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传统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方式除了集约化程度低,运行成本高之外,还存在设施规模小,过度分散,不易监管,偷排严重等弊端。据资料统计表明,国内已建成的环保设施中,大约只1/3能正常运行,2/3的环保设施未能充分发挥效益,这既浪费了有限的环境投资(这包括了公共财政在城市环保设施方面的投入,还包括对企业治污的环保专项补贴),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也是环保监管困难程度的一个真实写照。

环保设施实行市场化运营后,运营公司通过与排污企业签订运营合同,明确了运营方对于超标罚款的责任,也约定了排污企业的排污限值,双方形成了一种互相制约的格局,从而使达标排放有了保障。

一方面排污企业由于转换了角色,会自觉承担起对运营单位的监督,并强化生产管理,确保排污量限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另一方面,由于环保设施运营好坏与运营单位效益挂钩,运营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管理,改进技术来盈利,没必要偷工减料,否则砸了自己的牌子,得不偿失。为了防止作弊,从事环保设施运营和污染治理服务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认证,不按规范运作的取消运营资格。

同时,环保设施运营市场化后,还可降低政府监管排污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因为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不仅是一次管理责任交易,她还通过专业化力量的引入带动了行业整体能力的提升。运营公司通过引入专业化的技术人员、专业化的检测手段、标准化的检测程序,取代了原来各个企业分散的、简单的仪器和手工操作,既保证了排水水质得到准确监控,杜绝了偷排现象和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也为环保执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便利。

1.3 有利于促进环境服务业的发展,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环保投入机制

传统的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方式由于设施管理权掌握在排污企业自己手中,排污企业如若不自觉,一方面可综合利用雨天、“零点”等各种“机会”偷排,另一方面可通过临时性的排污控制随时应对环保部门的检查,完全可称得上是有恃无恐。

正是基于此类想法,各类“应付性”的环保设施随着环保监管的加强不断涌现,严重损伤了环境服务业的正常发展,也挫伤了守法排污企业的积极性。实行市场化运营对根治此类“顽疾”是一副良药,因为运营企业考虑到后续的达标运营,对设施的技术投入和质量管控会十分注重,即便不是自建设施,也会进行达标改造才会愿意承接运营,这从根本上杜绝了不合格环保设施的生存土壤,排除行业内的恶性竞争,从而将行业的整体水平提升至新的高度。

推进环保设施运营服务业的发展,将环境污染治理活动转变成为社会化的环境服务活动,即将纯粹的公益行为转变成市场行为,还有利于培育社会化、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和多种形式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

2 在开展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过程中面临的困难

近几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大力开展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认可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引导和促进环保设施运营服务业的发展,在东部市场经济发育较早、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环保设施运营服务专业化市场化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整体规模仍然偏小,环保企业在市场的开拓中面临大大小小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

2.1 排污企业积极性不高

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是一项“三赢”的举措,但在具体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发现排污企业对将环保设施外包运营普遍积极性不高,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企业普遍存侥幸心理

由于各类企业大小不一、数量多而分散,环保监察部门根本无足够力量时刻监管,部分排污企业逐渐形成了“建治理设施以应付验收和检查为主”、“重建设轻运营”的思想,对于环保设施后续的运营并不看重,不仅选取的治理工艺经不起推敲,采购的设备很粗糙,配备操作工也很随意。

第二、在线监测系统发挥的监管作用有限

为了实现远程监管,目前在企业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已经基本实现覆盖。但由于监测点分布各地,具体的操作维护掌握在排污企业手中,很难保证企业按照环保部门的意愿严格律己。

在“重建设轻运营”的思路影响下,已建成的环保设施和在线监测系统对部分排污企业反而成为了应对环保监管的挡箭牌。

第三、企业对环保设施运营服务认识不深

由于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发展时间较短,宣传推广不够,很多企业对其知道不多或根本不知道,对其优越性自然也不甚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这一业务的发展。

2.2 运营企业利润薄、周期长、风险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收造成不平等

在税收政策方面,主要体现在排污企业自己运行管理的环保设施的运行费用计入生产成本而不需要纳税,但是委托承包给专业化的环保服务公司运行管理,其运行服务费用由于属于企业经营性收入却要按章纳税,这样既增加了排污企业的治理成本,又降低了设施运营服务企业合理的经济利益,从而不利于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市场化、专业化的发展。

第二、运营企业对风险的担忧

这其中包括对于非自建设施的担忧以及对业主生产管理的担忧。运营公司在承包运营之前对非自建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状况、质量、运行费用难于确定。而且每一环保设施运营的初期,没有几个月的时间,不可能较充分地了解这一设施的工艺状况、运营费用。

因此,运营公司在承包运营过程中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基于风险的不确定性,运营公司通常要求委托方提供较高的风险收入,而建设方则希望尽量降低运营费。因此,如何降低风险往往成为能否实施社会化运营的关键。也由于以上所谈到的风险性,目前已实施社会化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绝大多数是由承建该设施的单位负责运营。运营公司对非本单位承建的设施多采取保守、谨慎的态度,很少承包运营。这也限制了社会化运营模式的推广和应用。

运营企业的担忧也来源于业主的生产管理。生产企业有时为赶产量、污染排放量远超末端系统的处理负荷,把所有环保压力全部转嫁给运营单位,而监管职能部门只检测最终排放口的出水指标,没有对生产车间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管,运营单位夹在其中有苦难言。

第三、技术研发经费投入不足

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由于各方面机制尚不健全,环保设施运营服务目前的利润空间仍十分有限,且周期较长,环保设施运营企业自身的资金积累很有限,难以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技术研发;而当前环保补助资金的对象大都仅是排污企业,没有考虑惠及到运营企业,以帮助运营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技术水平。

从环境管理上,对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服务搞得好的单位没有相应的优惠或激励措施,也不利于推动环保设施运营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2.3 现行的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存缺陷

现行的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没有强制性,只对提供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服务的单位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而不对进行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的排污企业实施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

这种政策上的不平等,使得排污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营逃避了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的监督,同时环保设施运营企业也面临不小的生存压力:

一方面,拥有运营资质和专业团队的运营企业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培养训练专业的操作人员,同时又要保证在项目上获得一定的利润;

而另一方面,自主运营环保设施的排污企业可以随便招聘几个普通工人而无需培训上岗。

3 推动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的若干建议

环境污染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跟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治理技术水平、以及政府监督的管理等方面密切相关,目前,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发展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致力于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一方面,应着眼于自身的能力建设,打造精英队伍;另一方面,应注重管理创新,打造精品管理。

同时,由于当前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关政策还未完善,各类违法现象还很突出,政府在推动运营市场化的过程中的仍占据主导作用。

3.1 出台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发展的优惠扶植政策

环保设施运营服务是一项新生事物,故在现行的政策体系中,扶持和鼓励环保设施运营业发展的政策还不配套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激励机制。特别是在环保设施与排污企业分割后的经营税收对双方都产生了很重负担。

当前运营服务业规模太小,运营企业如没有一定的扶植,单靠运营的微薄利润难以支持企业的研发和壮大。建议相关部门对运营服务的税收出台优惠政策、另外在环保补助资金的对象选取上适当考虑运营企业,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排污企业和运营企业加入到这个行列,另一方面也为发展我国环保产业,壮大环保服务产业的产业队伍打下坚实基础。

3.2 加强环保设施运营监管,规范运营企业的行为

在一些偏远地区的企业,由于环保监督难以企及,使很多企业仍然存在着靠偷排、停运蒙混过关的想法,缺乏将治理设施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外部推动力。而各地区监管及处罚的不公平也挫伤了治理设施正常运营的企业与承担治污设施运营企业的积极性。建议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企业生产管理、生产用水及生产车间排污情况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处罚公平公开,在抓环评、环保验收的同时,对后续的运营投入更多的监管力量。

另外由于环保设施运营市场没有设置明确的准入门槛,虽然有运营资质申办及年审等,但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必须持证方可开展运营业务,导致运营市场无序竞争,部分不具备运营资质的企业也介入运营市场,对行业健康发展产生一定阻碍。建议出台相应运营市场管理办法,并制定市场退出机制,规范运营企业的行为。

3.3 对排污企业自行运营环保设施进行资格审查

现行的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范围,只包含独立的企业法人提供的第三方环保设施运营服务,而不包含排污企业自己运行管理的环保设施。从而使排污企业自己运行管理的环保设施置于环保部门的监督之外。

为此,新的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认可制度应该把所有类型的环保设施运行单位都纳入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的范畴。其运营资质证书可考虑分为两类:

一类是针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环保设施运营服务企业颁发的证书,持此类证书的单位可以对外提供第三方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另一类是针对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排污企业内部环保设施运行单位颁发的证书,持此类证书不能对外提供第三方环保设施运营服务,不能独立承担运行环保设施而产生的环境责任。

这样才能保证对所有环保设施运行单位、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促进所有以不同运行主体和不同运行方式运行的环保设施都能正常运行。

3.4 加强推广,在挂牌督办等重点污染企业率先实行市场化运营

随着环保部门对设施服务业的逐渐宣传推广,越来越多的排污企业接触、认可了此项服务的优势,但由于设施市场化运营目前在仍属于新生事物,企业对它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现仍持观望态度。因此,该项服务的推广仍需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

建议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三同时”管理时,加强对运营服务的宣传,促使排污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采用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施工、运营“一条龙”服务管理模式进行污染治理。在发达地区这被认为是是市场化运营中最为行之有效的一种模式,企业和运营单位之间相互制约,增强了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心,提高了治理设施的有效治理能力。

同时参考江苏等发达省市的经验,对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限期治理后仍然不能确保达标排放的老企业,采取剥夺“排污权”的方式,要求其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将排污处理权移交具有资质的专业环保公司。对于获得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污染治理项目、环保部门依法公布的需要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的污染治理项目等也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

【参考文献】

[1] 胥树凡。大力推进环保设施运营服务业的发展[J]。中国环保产业,2007年02期:10-13。

[2] 林衍,熊忠,詹燕,唐然。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重庆环境科学,2002年6月:60-61。

[3] 杨莹,沈绍柱。环保设施运营市场化助力企业治污[J]。环境,2007年12期:67-69。

[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加快推进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化进程―对浙江省中小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企业化运作的调研 [R], 2003年7月。

[5] 鲍荣熙,张胜林。江苏省环保设施运营市场化管理调研报告[J]。环境导报,2001年06期:16-18。

社会治理专业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市场机制 污染治理市场化

一、我国污染治理现状分析

在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经济政策体制下,从1980年以来,我国在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保护上,实行的是工业企业自己治理污染并负担治理成本、在城市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上则全部由政府买单的投资体制和管理模式。由于传统的环保投资和污染治理运营模式不是建立在经济运作基础上的,市场发挥不了作用,也适应不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从20多年的实践和治理效果看,这种污染治理模式并不能真正达到有效削减污染负荷,防治污染,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的目的,其碰到的问题为以下几点。

一是付费者与受益者不匹配性。“谁受益,谁付费”,这是商品经济中的最基本原则,而这条原则却难以应用到环保行业,因为环保受益者十分广泛,不可能让所有受益者付费,与其他产业不同,为环保付出代价的往往不是受益者本人,至少不是直接受益者。如为减少污染,企业花费大量的资金购买治污设备,企业本身并没受益,反而增加了负担,受益者是其他公众,排污企业缺乏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致使一些本该执行环保“三同时”污染治理项目久拖未治。

二是没有考虑到污染治理的边际成本,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这一政策基本是适用的,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则存在这规模不经济问题,如污染较严重的乡镇、个体企业受自身规模、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不可能每个企业都能建污染治理设施来处理自身排放的污染物,因为这样不仅企业负担过重,运行也不经济。

三是因为环境保护是经济学中所谓“外部性”的典型领域,受环境问题是“企业外部不经济性、企业污染成本外部化”的长期影响和经济利益驱动、基层环境执法难等因素的共同影响,无论是工业污染防治设施还是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在很大程度上都存在着建成后不运行的情况,成为应付环保部门检查时的摆设,造成了环保投资的极大浪费。

四是由于生产企业众多,排污源头过大,尤其是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政府各级环保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在一些中小企业密集地区,迅速发展的中小企业日益成为重要的工业污染源,其污染治理也无疑会成为环保部门监管的重点。

五是受融资渠道不畅、治理技术因素和企业管理上的限制,排污企业迫于行政压力而建造的污染治理设施往往存在着治理技术上和达不到与实际排污量相匹配的处理规模上的缺陷和不足,导致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后不能正常、高效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治理投资效率低下。此外,大量中小企业分散地点源治理的不经济性也导致污染治理投资效率低下。

因此,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排污量将快速地成倍增加,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防治污染的压力越来越大,尤其在一些个私企业、中小企业密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异常突出。如果我国的污染治理不改变现行的投资体制和运行管理模式,治污效果得不到提高,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环境问题将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有效治理污染,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就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大力推进污染治理实行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轨,走环保设施运营的市场化和工业污染集中治理产业化道路,除了大江大河污染治理及全球性的环境资源问题由政府解决外,一般性的问题由环保资源企业承担,把原来“谁污染,谁治理”的点源治理改为今后的“谁污染,谁付费”的集约化政策。从而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质量,力争取得最大治污效果。

二、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的内涵和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和完善的形势下,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为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提供有利依据。所谓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就是要彻底打破原有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遵循经济规律,实现环保设施的社会化投资、专业化建设、市场化运营、规范化管理、规模化发展的目标。具体是指经过国家认证的可具有从事环保设施运营或污染物处理资质的治污企业单位(服务方)接受排污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托方)对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处理进行专业化承包、经营。其根本宗旨是通过服务方提供给委托方有偿的和良好的环保技术及运营水平,达到有效控制污染,降低治理成本,使双方均获益的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有三层含义:第一,治污企业与排污企业之间是购买服务关系,第二,治污企业或运营公司自负盈亏;第三,在治污企业或运营公司的选择上存在着竞争。

通过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的治理模式,将污染产生者和治理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排污者通过向治理者购买治污服务而承担了治理义务,治理者则通过出售治污服务而从中受益,从而促使投资者、经营者自觉运用资源价值、环保成本、经济效益核算机制,把环境保治理效果与运行管理者的经济效益统筹兼顾起来,形成环境污染治理的良性循环。这种市场化的运作的好处是:不仅解决了个体企业、中小企业治理技术落后、达不到规模经济要求和治理投资、融资难、运行成本高的问题,又可克服单纯由排污企业进行分散的点源治理,不仅一次性投资大,而且产业化程度低,运行管理难,效率也低下的弊端,保证排污企业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环保投资效益,提高和稳定达标排放率,保障企业环境守法,较好地解决了排污企业存在的偷排、漏排污问题,有利于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有力地促进我国环保服务产业的蓬勃发展。近年来我国浙江省的杭州、嘉兴、台州、温州;江苏省的宜兴、无锡;广东省的深圳、湛江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在实施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方面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据浙江省环保局的不完全统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后的达标排放率可达70%-80%,有的可达90%以上,同污染企业自己运营相比,达标率提高了30%-50%,运营成本约节约10%-20%。由此可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不仅使环保设施运营取得良好的环境效益,同时也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的发展方向

1、治污融资社会化、多元化

在当前经济发展任务繁重、政府财政收入有限的情况下,要打破传统的以政府为主要投资主体的环保投资体制,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化、多元化投资的治污融资体制,其运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指导,企业为主,兼容各种资金,保证环保设施建设的需要。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类型和多种规格广泛吸纳来自国际和国内所有可利用资金引入环保产业,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包括私营、个体、外资)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格局。要促进多种融资方式的应用,如项目融资、租赁、用户集资、股票债券、BOT、TOT专项基金和绿色银行等,使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扩大环境保护资金来源,解决目前环境保护资金紧张,投入不足的问题。并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在企业化运作下,政府还可将环保投入的资产引入资本运营领域,成为营运资产,在运营中不断保值和升值。这样既能大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又能实现投资的滚动发展。

2、治污集约化、产业化。

将“谁污染,谁治理”改变为“谁污染,谁付费”,走一条联合―集约―规模―经营的新路子,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规模经济效应,实现集约化、产业化治污。既由环保专业公司以多种经济形式承建各种污染治理设施并实行市场化运作。这种模式不仅可运用在如城市的污水、垃圾处理厂、城市热电厂以及集中供热等,也可运用在原来分散的工业污染点源治理为集中治理。国家应鼓励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把同类或相近行业、一些布局分散、污染严重且治污困难的同类中小企业,如造纸、食品、印染、制革和电镀行业,通过搬迁将企业相对集中在一定的区域内,由相邻的同行业企业联合投资入股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组建污水处理公司并按股份公司市场化经营,一般采用由环保专业公司承包或BOT方式。也可在新建的工业园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和排污企业集中区内,采用集中治理模式,将污染治理设施同新区的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施工。采用企业出资、政府投资或民间融资等多元化投融资形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和铺设污水输送管网,污水处理厂实行企业化管理,专业化运营,入网污染企业交纳污染治理费,利用集中治理的规模效应,使企业有偿使用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3、运行、服务市场化

要通过推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大力推进环保设施运营服务业的发展,尽快形成有一定数量及规模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专业化公司和运营服务市场,来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的社会化服务,实现治污规模化经营。可鼓励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和工业污染源治理采用“污染企业以有偿技术服务合同方式聘请环保专业公司参与企业的环境管理,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监测和分析服务、协助企业规范日常环境管理、帮助企业培训设施操作人员等;污染企业将其设施以承包合同方式委托环保专业公司进行专业化运营和维护,环保专业公司保证达标排放。污染企业委托环保专业公司从治理方案设计、工程施工、调试到建成后的运营管理提供综合的有偿服务,并确保达到治理效果。大型污染企业将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维护从企业剥离出去,进行企业化的运作和独立核算。一些排污水量不大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固废物的企业将污染物收集后,委托有治理设施的企业代为处理,委托企业支付费用”等多种形式的市场化运作,由环保治理公司通过发挥专业技术和规模经济的优势,使边际治理成本低于企业自己治理的边际成本,从而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效率。

四、结论

实现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是有效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必然的发展趋势。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要靠现行政策和制度的配套改革,因此在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应积极制定相关的法规法律和优惠倾斜经济政策,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的推动作用,为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经营营造一个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充分发挥市场配制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调动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我国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社会治理专业化范文第5篇

一、保险机构发展现状

1.保险机构是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空间不断扩大。我国保险机构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机构数量不断增加,2001年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121家,截至2008年3月31日,保险机构已经达到1752家,占到保险中介市场的74.71%。

2.保险机构连续几年仍处于亏损状态,但是业务规模快速增长。2005年,全国保险机构累计全年亏损3572万元。2006年,全年亏损2361万元;2007年,全年亏损4830.08万元(图1)。

3.保险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初步建立。截至到2008年1季度末,保险专业机构共设立2105家,退出353家,进入数量比去年同期减少27家,退出数量比去年同期增加28家。

二、保险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机构保费收入占全国总保费收入比例较低。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保险机构是与保险市场同时产生、共同发展起来的,但是在我国保险机构规模小、效益差,相对于我国巨大的保险市场和快速发展的保费收入,保险机构发展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飞速发展的“瓶颈”,特别是在寿险市场,保险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占比较低。

2.保险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尚不规范。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缺乏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一些保险机构缺乏成熟的经营理念,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服务技能和专业水平的提高上,而是放在不正当的经营手段上,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内部制度建设、人员选聘培训等基础性工作存在明显的短期行为。

3.保险机构专业化优势不明显。《保险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的保险业务。《二八年一季度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显示,截至08年3月底,我国保险机构持证率为76.35%,虽然高于全国保险中介机构平均71.96%的持证率,但仍然和专业化服务的要求不符。

三、我国保险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有效措施

保险机构的发展,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促进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更好地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的需求,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方向,对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及时解决和完善,为保险机构的健康发展扫清障碍。

1.加强监管,营造保险机构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处在初级阶段,底子薄固然是事实,但是可以不断借鉴国外市场成熟发展经验,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保险制度,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监管部门进一步促进保险相关法则和政策的完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股权清晰、责任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确保保险机构的规范运作,对保险机构的经营进行严格监控,防止违规行为的出现,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要求,继续扩大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推进市场竞争。

2.继续探索保险机构与保险公司的良性共生关系。从长远来看,这是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保险公司是保险商品和服务的最终提供者,而保险机构则是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促使双方达成保险合同或者协助履行保险合同的第三方。简而言之,保险机构的基本作用是为保单当事人和保险人提供服务。当保险公司的经营实力达到一定的规模,保险公司会从成本和效益的辩证关系角度,从经营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将相对程序化、规范化、技术固定化的展业和产品销售环节转托出去。

3.加强保险机构自身建设,提高专业化优势。首先,要树立保险机构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形成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树立诚信的行业形象,形成在保险业务经营上的核心竞争力,逐步扩大社会影响面;再次,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险机构专业人才,在人事、薪酬、培训等方面采取更为灵活的机制,创新管理手段,搞好自身业务和营销管理,制定一套严格的执业和品行规范,用保险中介的职业特征、职业水准、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赢得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强化专业化服务意识。

当寿险业发展到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集约化经营之后,专业的优势日渐显现,而个人的作用则相对减弱,专业将逐渐取代个人而成为市场的主体,这是专属保险公司再向内控合规、法人治理完善的机构发展。

摘要:保险机构是保险中介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保险机构持续、快速发展,在保险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负面现象成为其良性发展的桎梏,本文从保险机构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发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我国保险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保险机构法人治理保险中介市场

参考文献:

[1]卢劲松,《论我国保险人法律制度的创新》,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四期.

[2]陈展翔,《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建设》,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第21卷第3期200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