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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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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

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第1篇

关键词:乡村振兴;非农化发展;政策价值

非农化发展是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给乡村社会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让农村按照农村的模样存在与建设,让农村在农村的轨道上发展与振兴的思想,更像是一种带有返归与惋惜的“理想主义”虚幻表达。从辩证角度看,非农化发展才是更加真实的存在,其为乡村社会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发展机会,同时也造成了越来越多已知或未知的社会风险。承认与辩证看待乡村社会非农化发展的客观事实,才是更加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价值有效实现的理性选择。

一、乡村非农化发展的结构特征及其多重呈现

从本质上而言,乡村非农化发展是乡村在其现代化进程中受到外力影响而进行的结构化赓演的必然结果,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非农化发展都意味着农村不再是一个自为自主的社会体系,而是更加深入地嵌在更为广阔的社会系统网络中。作为社会系统网络发展的组成部分,乡村非农化发展表现出明显的结构性特征,具体呈现为乡村社会、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方面。一是乡村社会非农化发展。乡村社会是具有高度独立性的自养系统,既是乡村生活共同体的物理载体,也是乡风文明的物质基础;乡村社会非农化主要表现在生活空间非农化与乡村文化非农化。首先是生活空间非农化。一直以来,农村发展都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相联系。不管是出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虑还是政绩考核的需要,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村庄合并、撤村并社等各种发展乡村社会的措施,意图以城市建设的科学主义与理性发展取代乡村社会的经验主义与自然发展。这种做法无可厚非,却在事实上导致了乡村生活物理空间的非农化重构,标准化取代个性化,统一性替代差异性,集中性取代分散化,随之而来的还有类城市化的新的社交网络、高成本生活以及集约便利的服务。其次是乡村文化非农化。乡村文化不会停止变迁,现在的乡村文化绝对不再是传统取向、小农社会、封闭稳定意义上纯粹的地方性乡土文明,而是呈现为被放置于工业文明、小农社会化、开放失衡状态下混融的非农化发展状态。乡村文化原有的单一化、同质性特征正在被多元化、异质性特点所替代。原有的传统文化价值依然产生影响,继替的文化非农化变迁正在发挥新的价值影响。乡村文化非农化发展使乡村文化以本体性价值与社会性价值两种形态共同塑造着乡村社会矛盾的价值观念。这就是孟德拉斯所谓“文明的冲突”。显然,乡村文化非农化是乡村文化振兴必须面对和考量的基本事实。二是农业生产非农化发展。在现代资本主导与市场竞争条件下,农业作为弱质产业部门,从传统小农状态走向现代化主要通过各国的农业保护制度与非农化发展,这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事实与必然趋势。其中,农业非农化发展主要是指农业劳动力、农业土地与农业资本等农业生产要素的非农化。首先是农业劳动力非农化。现代社会流动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让固乡守土的传统意义的农业劳动力即农民进入城市,实现非农化就业,农民的多元分化甚至让“谁来种地”成为世纪之问。总体而言,除了原有的留守农民,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还有租地农户、返乡农民、种粮大户、各类农业资本公司等。无论谁来种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非农化都已是客观事实,即使传统意义上纯粹的农民家户,也是非单纯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兼业农。显然,农业劳动力非农化已经开始改变农业生产结构与生产关系。其次是农业土地非农化。土地具有非再生性,因此为了“把饭碗端在自己手中”,我国执行了最为严格的耕地红线制度以保证农业生产。不过,正常经营条件下,占用土地从事非农产业的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农业用地是常识,也是共识。这样既能创造就业容纳转移农村劳动力,又能创造财富与税收,这种比较效益结构是土地非农化使用的根本动力。在此动力驱使下,城镇化与乡村社区建设“征地”、资本下乡“租地”等现象的直接后果,就是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地被非农化使用。最后是农业资本非农化。从历史角度而言,农业生产剩余主要被体制性地转化为城市与工业资本。目前国家资本通过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被有计划地投入农业并沉淀为农业资本。不过,从事农业生产带来的温饱有余、富足不够的事实与经济理性的指引,让农民不会跟随国家战略,而是更愿意把自身积累资金投向非农产业。在利润增值的理性支配下,下乡资本从事农业生产要么是农业搭台、政治唱戏,追求政策红利,要么是将农业生产引向更能产生利润的品类与行业。个体与资本的理性行动无可厚非,却在事实上造成农业资本非农化发展的外部性结果。三是农民生活非农化发展。“农民”作为一个学术性概念主要有阶级、制度与职业三重理解,农民现代化是农民适应“传统—现代”发展模式的角色转换、职业转换、身份转换。正是这三重转换形塑着农民非农化的生存状态。农民非农化生存是农民适应现代化发展,获取生活资料的个体能动性与生存理性的本质表现,主要表现为就业、收入、生活的非农化。在就业与收入的非农化方面,农民就业形式已完全超脱传统农业领域,呈现为兼业化,非正规就业、非正式就业等特征。在特定国情下,“农民工”称谓正是农民就业非农化最好的现实注解,多种职业、多项技能几乎是每个农民必备的生存条件。就业非农化直接带来农民收入非农化,数据表明,单纯农业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的占比逐年减少,非农化职业收入是农民家庭增收的主要渠道与保障。收入增加带来消费能力提高,直接将农民的传统生活带入非农化状态,生活方式、生活内容超越传统范围,开始与市场主导的城市生活接轨。总之,农民群体偏重保守、重视伦理的传统性格正在被非农化改变或取代。

二、乡村非农化发展的双向效应及其政策意指

一是乡村非农化发展的双向效应。乡村社会非农化发展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影响具有多层面的连锁性特点。总体而言,这种影响可从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两方面解析。首先是乡村非农化发展的多重积极效应。非农化发展促进自足经济向市场经济积极转变,成为有效解决人地矛盾的主要途径;专业、合作、网络等生产方式正在改变着分散、单一的传统家户农业生产方式、组织方式与销售方式;竞争、开放等市场观念取代封闭、保守等农耕思想,正在成为塑造“现代农民”的观念要素。其次是乡村非农化发展带来的消极效应。非农化发展造成乡村社会基于伦理传统的社会契约开始失效,既有的社会治理网络与安全基础遭到破坏。长期发展而言,这是乡村现代化发展与进步的必然破旧阶段,而短期却必然造成乡村社会资本的快速流失。孝养文化、互助网络的约束力逐步减弱造成社会价值失准;农业生产要素流失,土地成为资本下乡赚取政策红利的猎品;农民被标签化为落后主体挤出农业生产;农民本体性价值被社会性价值替代,攀比消费、低俗文化流行导致社会关系失衡。二是乡村非农化发展的政策意指。乡村非农化发展的社会事实与双重效应表明,辩证看待非农化发展对于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大政策价值。其关键在于如何让非农化发展更恰当地嵌入既有的乡村社会结构,促进农村农业现代化,通过外在政策力量引导非农化发展的积极效应发挥并限制消极作用的成长。具体而言,乡村非农化发展至少给乡村振兴战略带来三方面的政策意指。首先是党建引领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为了重构国家与乡村的制度性联系,重新整合与凝聚各类乡村社会主体力量,实现乡村共同体的“共建共享共治”。通过共同体建设形塑乡村现代化过程中的适应性机制,不仅能有效吸纳非农化发展带来的新的规则、组织等资源要素,而且能增强乡村社会应对社会资本流失与社会结构解组等负面效应的行动能力。“党建引领”一方面是保证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政治方向,更重要的是实现党的社会的有力发挥,即由党的建设出发型塑政党服务农村与农民的生活性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的能力,使之成为推动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力量和乡村非农化发展回应机制建设的支柱力量。其次是推动乡村文化的多元融合与创新发展。乡村文化振兴至少需要重视“三个结合”,即增进乡村文化建设与乡村主体文化体验与表达的有效结合,实现各类文化主体能够动员与愿意参与的有效对接;促进乡村文化组织建设与移风易俗的有效结合,缓解乡村文化凋敝造成的种种弊病,提高乡村社会生活的文化质量;标准化的公共文化建设要与地方文化、传统文化有机结合,尊重并引领地方文化自主创新,实现政府提供的与乡村需要的之间的有效对接。乡村文化振兴能有效引领、吸纳非农化发展带来的文化要素及其正面功效。最后是推动农业生产的“再组织化”,增强农村集体能力。市场经济重塑下的乡村经济不可能重新回到政治规制的集体经济,但是没有新的集体化、组织化的链接机制,分散化的小农经济根本无法适应现代社会与市场发展的竞争,这导致进入乡村社会的非农化发展要素如技术、资金等,要么成为强势资本剥夺弱势农民的工具,成为无序竞争、不当竞争的来源;要么无法与农村社会的土地、劳动力等原材料有效结合,形成新的农业生产动能。因此,关键在于推动农业生产体系建设,实现农业生产的“再组织化”,增强农民生产的自主能力,进而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力量。农业生产“再组织化”至少要考虑三个方面联结机制的建设,即建设协作机制,挖掘传统互助与现代合作社的内在优势,实现分散小农的组织化;建设服务机制,形成服务农业全过程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组织化的服务实现一体化的农业生产;建设规制机制,规范新的资本力量在农业领域的市场行为,保护家户小农的权利不受资本剥夺。这样通过“再组织化”方式为非农化发展资源建立有序进入农业生产的规范渠道,使之成为乡村产业振兴的有效要素。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M].李培林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社,2005年版.

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治 农村治理 村规民约 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村规民约是在农村居民自治环境下的一项制度化成果,在农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了“准法律”的效用。因此,村规民约的存在和执行对于农村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受到村规民约自身在制度上的缺陷影响,国内许多的村规民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之间往往存在较明显的矛盾和冲突,村规民约在农村治理法治化中的实际效用往往无法充分发挥。如何重构村规民约,化解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矛盾冲突,推动村规民约的法治化,成为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建设的一大重点任务。

我国传统村规民约体系的弊端分析

虽然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村规民约的实施对于我国农村治理的法治化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村规民约实际上仍属于一种非正式的农村民间法,其存在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归根结底,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其与国家的正式法律之间有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即一些具体的村规民约与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首先,传统的村规民约过度扩大了村民委员会的权力。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普遍使用范围偏小,一般一个村的村规民约只在这个特定的村发挥作用,存在局限性和封闭性,村子之间的村规民约也存在差异性,而国家正式的法律法规具有标准化和统一化的特点,因此,这就导致了国内较多的村规民约都无法直接同国家的正式法律法规相衔接。传统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是依靠祖祖辈辈相传下来的习俗、习惯形成的,以维持该农村社会的正常运行,制定较为随意,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且一般村规民约的制定权往往只掌握在村支书、村长和村委等少数村干部的手中,村民无权参与村规民约的商讨与制定。

其次,传统的村规民约存在侵犯农村一些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可能。在我国,许多村规民约具有非正式性,缺少一套稳定的程序来进行约束,也缺乏相应的审查机制。因为没有标准化的正式约束机制,这些村规民约的制定往往采用简易、直接的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决定制。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但也存在会侵犯农村的一些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可能。例如,一些村规民约中存在歧视妇女和外来人员的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法律制定的基本准则是相背离的,与公民平等享受各项权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再次,传统的村规民约在惩罚制度上过于严厉,甚至存在滥用处罚权的情况。例如,有些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对违反计生政策的家庭实施扣人、缴粮的处罚,这必然会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这些村规民约显然是在破坏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也规定,除了国家公开承认的法律法规以外,其余的规范性文件也均不得擅自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但是,国内有一些村规民约就存在随意设置和滥用处罚权的情况,这无疑会影响到我国农村治理的法治化。

法治化视角下村规民约体系重构的建议

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建设,不仅需要借助国家的正式法律法规制度,还要结合农村自身的特点来共同实现。因为农村地区的社会关系较为复杂,而这些关系依靠我国的法律法规无法实现自身的调整,所以必须要通过农村的村规民约来进行校正,以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传统的村规民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因此,要推进我国传统村规民约体系的重构,首要的就是要妥善处理村规民约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之间的双向关系,积极促进两者实现互动,减少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需要明确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在进行农村治理时各自的权限范围。无论是村规民约,还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在对待农村社会治理方面都应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挥最大效用,不随意越权越位,在自身所适用范围之外还进行管理,这是我国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前提。我国农村治理是一个动态性的过程,在传统村规民约重构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动态性。

第一,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必要为村规民约留出适当的自治范围。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在农村治理方面的相关规定与农村特定群体生活中形成的特定规约相比,缺乏针对性。因此,通过村规民约来解决农村社会纠纷等方面的问题,更能得到大多数村民的认可,也往往更能深入民心。尤其在一些农村,村民对国家法律的理解存在差异,使用村规民约反而比运用法律手段更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通过村规民约处理有些农村治理问题往往更能保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有选择性地适度接受村规民约,吸纳村规民约中合理的部分。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村民对于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接受程度往往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宣传讲解方面不够深入和接地气,往往给村民留下一种国家法律“高高在上”的印象。因此,在我国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大背景下,要促进传统的村规民约重构,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制定方面就应该秉持包容性理念,将村规民约中的一些农村成熟的、合理的做法、风俗习惯、治村规则等设法融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

第三,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也要充分允许国家的法律法规渗透进来,利用法治观念来健全村规民约。首先,要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流程。应严格根据现代化民主法治的原则,充分体现村规民约对民意的尊重,在村规民约制定的过程中充分保证村民参与权和决定权的行使。只有尊重民意,才能让村民自觉自愿地去遵守村规民约,保证村规民约的实效性。其次,要保证村规民约的内容符合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我国一些农村的村规民约一般是根据祖辈留传下来的习俗、习惯所制定的,存在不符合现代化法治精神的内容。因此,对于村规民约中这些违反法治精神的规定,应摒弃或去除。再次,要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权利的执行。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一个村的一部法律,对村民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对于传统的村规民约中可能存在的过度处罚等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应予以严格修正。对于触犯国家法律基本规定、村规民约无权处理的,应通过正当法律渠道解决。

传统村规民约在维持农村社会发展秩序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能够延续至今并发挥作用。但是,村规民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应与时俱进,与国家的现代化法治精神相适应。面对当前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矛盾和冲突的问题,需加快推进传统村规民约的重构,加速实现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互动和融合。这样,既能更好地发挥村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有效性,也能提升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亲民性,还能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对我国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分别为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行政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王刚:《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作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第8期。

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共服务;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问题;解决思路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351(2012)04—0092—05

2009年,中央在大力推行城镇化建设的背景下,提出要建设农村新型社区。新型农村社区,不同于单纯的农村人口聚居,它是在我国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所提出的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目的,实现集约化经营为主导,以移民搬迁和住房建设为契机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基层治理模式的一次彻底的变革。在这次变革中,成都和济宁两地做了有益的探索。借鉴其经验的同时,也可以看到,新社区建设不可避免会陷入如何处理新的社区生产、生活方式与原有农村基本的经济、组织制度的关系的困境,而且自组织程度不高已成为社区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面临的挑战

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是实现城乡公众共同享有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然而,在现实的社会发展中,公共服务的供给却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逐步拉大,特别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已成为影响社会公平公正的焦点问题之一。[1]因此,统筹城乡背景下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探索,需要对基层公共服务供给问题及基本路径加以探讨,以期找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路径。

政府必须履行好公共服务责任,这是当今社会的共识,也是现代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所在。然而,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和无限性,而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则始终是有限的。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只能提供市场经济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和私人无力从市场上获取的私人物品。这也是政府必须履行的公共服务责任。公共服务与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政府行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乡村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村庄形态的开放性。农民的活动空间已大大超越传统的村庄地域界限,村庄间的流动与土地的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是乡村呈现出一个信息开放、社会多元的状态。二是人口迁徙的自由性。农村人口不再限于本乡本土生产生活和从事农业生产或产业,而是大规模、高频率地劳务输出或者从事新的非农产业。三是生活方式的变化性。农村生活方式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农民已不是从前那种千百年一成不变的小农形象,而是边在田野上耕作,边打手机的新式农民。四是村庄结构的异质性。农村社会的变化使传统农村社会迅速解体,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及各种要素在道德、价值、情感方面不断改变着旧有的传统状态。这些变化在带来农村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使得乡村治理也陷入了困境。[2]

而与此同时,农村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呈下降趋势,主要表现在村委会职能弱化。村委会对乡村公共事务和公共设施建设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大量基于乡村内部,需要以自治的方式加以处理的公共事务常陷于无组织依托的困境。农村有效资源大量流失。劳动力大量外流,常住人口减少,留守儿童、老人、妇女成为乡村的主体;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耕地减少,农村经济基础被不断蚕食,发展缺乏动力;村集体经济空壳化。2004年以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提出,农村的三提留五统筹、农林特产税、农业税相继取消,村集体的机动地、集体林地等也都陆续承包到户,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济部分逐渐消失。

乡村社会的剧烈变化对我国的乡村治理以及公共服务的供给提出了新的要求。2006年中央l号文件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措施,农民收入得到较快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也成了题中之意。但由于我国各地区农村普遍存在村庄多、规模小,位置分散的特征,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投入成本过高,投入分散,投入效率低等问题,新建的住房、活动中心等往往处于闲置状态,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国家根据形势的变化,提出了加快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农村城市化、农业产业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趋势。为了寻求解决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供给困境的途径,2009年,国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试点工作。

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民俗传统 现代农村 社会价值 功能作用

〔中图分类号〕K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5)04-0125-04

民俗是群体的文化生活,是人们相互认知、理解的文化指令,它引导和规范人们最基本的生活方式。民俗源远流长,与时俱进,是一种自发传承与自然习得的过程。民俗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它囊括了更多社会事象,在现代生活话语中已成为一个正面社会概念,得到生活中更多人的肯定,是一种可以积极利用的社会文化资源。①中国对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发起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和积极参与,在全国各省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评选,民俗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国家所珍视的公共文化,②特别是传统节日民俗受到重视,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重阳节等都已成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规定为法定节日,成为建构新时代的文化价值体系的一部分。

在新农村建设中,建构农村和谐生活是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方式。民俗传统已成为民众普遍关注的对象,成为谈论和讨论的话题以及人们思考和探索的对象,得到学术精英和大众媒介的关注和传播,而具有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中国农村传统文化内涵丰富,外延多样,具有历史的连续性和地域的差异性,在本质上都属于农耕文化。它发生发展于农耕社会结构中,从古代到现代,很少发生严重的断裂和巨大的变革,社会生产方式和存在形态是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农民以此认知和理解生活,构建观念世界。农民生活在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社会伦理秩序中,遵循“天不变,道亦不变”的观念,生活方式比较单一。农村社会相对封闭,比较稳定,农民的价值观有连续性和循环性,农民的社会价值体系也更保守,对传统文化的保存也就更多、更完整、更系统。

中国农民文化观念的特殊性通过各种生活表象体现出来,在历史中不断深化,体现出农民价值文化的独特性,血缘宗法观念、乡土人情、勤俭持家、消闲自得等生活认知模式,是华夏民族从生成到养成逐渐积累起来,是农村社会亘古不变的价值理念。不同地方的“家庭价值观”“家族主义”“乡土观念”等在日常生活中也略有差异,民谚“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月是故乡明,人是故人亲”等也包含了农民朴素的价值观。“回家看看”“拜祭祖先”“叶落归根”等观念根植于人们的骨髓之中等,凡此种种都沉淀了一种“中国人”特有的文化精神。所谓中国人,不在于是否具有黄皮肤、黑头发,而在于是否具有中国文化的内在品格,体现一种文化根性。

传统文化强调和谐共进,将个人与社会,家与国统一起来,在遵循社会秩序的同时完善自我品格,以有益于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历代先人各种“有意义的社会生活”在现代文明发掘中得到确认,就会成为民族特性的见证。在国际化背景下,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传统民俗的价值和作用发挥也越来越为世界所认可和接纳。中国人、中国结、唐装、汉服、中餐等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一起走向世界。在追求现代化的社会运动中,各种民俗事象已成为人们感知和想象自身存在位置的有力依据。农村是民俗保存相对完整和系统的地方,它通过一套完整的仪式呈现出来,对不同个体来讲,能在民俗仪式中感受到一种社会身份的认同。一个地域的民俗能基本反映当地民众的生活方式、审美趣味和价值追求等。国家重视和保护优秀传统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社会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民俗节日是社会文化设置的时间单位,它以历日和季节相互组成一套完整的循环系统,被赋予特殊的意义,穿插于日常生活,形成生命的自然节奏。这些特殊日子所具有的文化内涵,表现为人们相沿成习的各种活动,它不同于人们日常的历日,在于它所内蕴的特殊价值。这些民俗节日对普通民众的价值观有积极的引导性和规范性作用。

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农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社会幸福指数明显增加,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面貌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在现代社会转型期,农村大量劳动力转入城市,流动人口增加,社会治理难度加大。另外,市场经济的扩大,现代传媒的普及,多种社会价值观相互交织,农村社会矛盾变得越来越复杂,基层行政干预不断弱化,普通民众缺少身份认同等问题日渐严重。由温铁军提出的“三农问题”已深入人心,在他看来,中国历来没有纯粹“农业”问题,它包括了农民权益问题、农村治理问题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在多数传统农业地区,非正式社会制度、非规范契约等仍是维系农村社会发展和乡村治理的重要文化基础。温铁军:《制约三农问题的两个基本矛盾》,《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3期;温铁军:《“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第9、35页。农村常住人口减少,农村的稳定性结构已悄然变化,年龄断层明显,农村伦理危机日趋严重,乡土人情关系淡漠,取而代之的是利益原则,社会道德普遍下降,个人主义和重利主义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由于国家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许多社会矛盾日渐浮出水面,伦理崩溃、封建迷信流行、信仰危机等普遍性问题不断发生,在本质上是新旧价值体系间的博弈。“三农问题”是重建农村社会性价值体系的一项系统工程,它的有效解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别是对推动农村社会的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星以“土地-治理-民情”的三重分析框架对“三农”问题给予新解释,分析了农村在土地经营变革、治理方式转型、农村民情结构等方面的喜与忧,应星:《“三农”问题新释――中国农村改革历程的三重分析框架》,《人文杂志》2014年第1期。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做了很好探索。

另外一个现象是外出打工农民在逢年过节带回经济收入的同时也带来了外面城市的新价值观,和当地传统价值观之间容易发生冲突,造成了农村价值取向差异下多种矛盾间的相互交织。农村出现的子女虐待父母,迫使已经丧失了劳动力的父母衣食无着,逼迫父母致死的现象也屡有出现。陈柏峰:《农民价值观的变迁对家庭关系的影响》,《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农村缺少统一的价值标准,社会约束力不强,传统孝义与善良在当前农村社会价值多元化背景下不断弱化,个人主义不因社会舆论的力量而有所收敛。另一方面,家里老人辛苦,但也倾向孩子外出打工,在提高经济收入的同时,能优化下一代的生活平台。随着城乡差距的不断缩小,国家农村政策的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等,农村社会在人口结构、生活方式、道德观念等方面又悄然变化,特别是在各种民俗节日事象中表现的更为充分,体现出传统优秀文化在引导和构建农村价值体系方面的积极作用,让常年在外漂泊的人有一种身份的认同和道德的回归。

春节即农历新年,“回家过年”就成了传统社会价值观发生作用的重要表现。这一时期的主要活动有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进行的家族祭祀和团拜,以及相互之间的访亲走友。这时候,一般民众能感受到自己作为社会道德共同体中的一份子,在履行这种民俗中体验到生命的归属,体悟到春节民俗对自己社会生命的重要性,它也是各种价值观相互交流对话的领域,在喜悦的氛围中能够相互提升和完善。清明节是一个以上坟祭祖为主的民俗节日。一般景象是在清明前若干天,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单位,集体提盒挑担去扫墓祭祖。在此过程中,普通民众能够在祭祖中体味生命中的感恩和奉献,特别是对已逝祖先所表现出的虔诚拜祭,而体悟珍爱生命、孝悌传家的真谛。清明节也是中华文化孝道的体现,是生命之流安身立命的基础,为了子孙延续和“光宗耀祖”的事业而具有了人生希望和奋斗的动力。折下柏枝,插在门上,分享祭品等礼俗中所包含的文化意蕴,可以帮助人们凝聚生命力量,反思生命价值。中秋节被称为团圆节。一般是晚辈送长辈月饼,寓意居家团圆,在一年中有承上启下的功能。生命的完美不仅是躯体的康健,还有父母的慈爱和儿女的孝顺,兄弟姐妹的团圆等,它构建了生命完美的存在形态,表达了中国人的理想和希望。这三个节日都体现出中国人对生命存在意义的重视。贺雪峰认为关注有限生命与无限意义层面的价值,可以称为本体性价值,是关于人生存的最根本价值,是使人安身立命的基础。有了对人本体性价值的追求,人在生活中就有了纲。贺雪峰:《农民价值观的变迁及对乡村治理的影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3、19页。这样,人的生命感就会变得强烈而充满期待。

节日民俗是一个民族文化精粹的集中展示,国家的节日民俗体系是反映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人民关系的重要指标。国家在节日制度中会考虑如何将民族文化融汇进去,以增强民族的认同机制。在中国悠久的历史和博大的地域中,民俗节日表现出一脉相承的关系,在社会价值体系构建中具有恒定性和大众性特点,有利于推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价值观的现代建构。

认为中国的家是一个专业组织,家的大小依着事业大小而决定。关注有限生命于无限意义层面的价值可以称为本体性价值,也就是关于人生存的意义,是人安生立命的基础,如此,人生才可以纲举目张。:《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第25页。现代的年轻人认为农村社会已无法为他们提供事业发展的空间,选择外出务工可能为后展提供一个较好的平台,但对民俗传统的认可与遵循则是保证他们生命根性的基础。在村里居住和耕种的老人,由于经济条件和传统观念的原因,不愿放弃任何可以耕种的土地,甚至是别人无力耕种的土地,潜在的表达了传统价值观的现代意义。外出务工者在春节、清明和中秋节等节日的归来,也内在地包含了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

中国是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模式,在一个相对分割的领域内,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模式有很大差异,农村农民和城市居民的价值观也有很大差异。中国城市在不同程度上已进入到现代社会行列之中。广大农村多停留在传统社会,它们的构建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关系,以地域为界限的村落群体,叶子:《从减负到发展――中国三农问题剖析》,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7页。它们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着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发展。社会交通便捷之后,人们积极外出,交往逐渐频繁,外界的价值观随之进入农村社会。现代科技的发达,通讯设备的批量生产,电视、网络信息迅速传播,即使没有外出的农民也能了解和接受外面社会的价值观。因此,农村社会在一段时期内,将仍是多种价值观之间的博弈交融。

农民进入城市,在城市和农村间建立联系,会受到两种价值观的影响,旧观念不可能在短期内自然退出自己的精神世界,它需要让自己能融入城市社会生活,而新观念不可能很快被接受和消化,它需要一段时间来认知、接受或是抵制、反抗。生活的事实是,他们多会自觉或是不自觉地改变自己的观念,被城市或更为先进的价值观所同化而顺应历史发展。在城市和农村价值观的矛盾中,会让更多的农民感到困惑和无奈,在传统和现代之间难以做出真正的选择,更多是入乡随俗。

从民俗发展历程看,它在维系和构建民众价值观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近代中国人在追求独立自强的道路上,从对民俗的否定性批判,到改革开放以来对民俗的肯定性认知,使它从文化负担变为文化资源。民俗受到人们的尊重和珍视,它已成为人们感知、想象和确认自己社会身份的方式和依据。在追求现代化的社会运动中,作为广大农村的社会共同体,需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下,通过对未来社会民俗的憧憬,以感受和确认自己是时代的新人。在此过程中,我们能够发现民俗的价值作用,对民俗的自觉认知和利用,是构建新农村农民社会价值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民俗事象的神圣性和严肃性,能够强化人的精神能力,唤起并高扬人的主体意识,推动普通民众共同文化心理结构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民俗不同于无所为的游戏活动,它有一套完整的结构形式,并将之演化为一种观念性的仪式动作和过程,借助某种符号形式,向人们表达一种功利性愿望,并期待这种活动能对民众的生活发生真正影响。民俗符号本身蕴涵着人类生命世界中的文化心理,它能有效缓解和建构民众生活中的精神信仰。

春节、清明节和中秋节作为中国传统民俗节日,它不是用以满足人的某一个别需要,而是用来调节人与人、人与祖先、人与社会、人与自然间关系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卡西尔认为这种仪式“并不是用于实践目的,不是为了在日常生活的需要方面来帮助人。它被指定用于更高的目的,用于大胆而冒险的事业。”[德]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18页。社会转型时期,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之间的博弈不可避免,在矛盾中融合,在新旧价值体系中不断调和。王先明认为革命与建设共生共存于乡村社会的建设,它的主导方向在于整体的社会建设,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诠释中国社会历史和思想历史。王先明:《历史转折与时代诉求》,《人文杂志》2014年第8期。在新农村建设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农村构建还需要时间,传统民俗所内蕴的价值观已深入人心,在价值观选择的十字路口,国家以传统民俗文化中的价值精神对农民的引导和重塑也就显得非常迫切。

美国现代社会问题专家英格尔斯在探索社会文明的现代化时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们缺乏一种赋予那些文明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社会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文明制度的人,他们自己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真实性转变,那么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在传统人的手中也将变成一堆废纸。[美]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殷陆君编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页。中国的新农村建设有美好的蓝图,有具体的配套设施,甚至已准备好了理想的管理技术,但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它要分析农村的现状和农民的关注,培养新时期农民的社会心理,建构起农村社会价值体系的基本框架,让制度和社会在实践中逐渐结合,逐步建立起现代农村社会管理体制。

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第5篇

2000年前后,农民负担沉重,村级债务剧增,干群关系紧张,农村治理陷入困境。李昌平用“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来描述当时的状况。

在农民负担持续加重、农村治理逐步陷入危机的同时,农村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8年试行,1998年正式实施,它强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日渐严重的农村治理形势来看,村级民主对于解决“三农”困境作用甚微。

2003年,中央开始大规模推进以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为目标的农村税费改革,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取消了针对农民的各种收费。取消农业税,意味着持续两千年的农业税历史的终结,意味着以农养工、以农养政时代的终结。不仅如此,2005年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开始大规模向农村转移支付财政资金,从而实现了从向农村提取资源到向农村输入资源的战略转变。

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缓解了干群关系。之前因收取税费而造成的治理困境不复存在,农村基层治理制度开始发生变化。

基础结构之变

到了世纪之交,乡村治理的宏观背景和微观基础都发生了巨变。世纪之交的农村巨变,当然不只是治理格局的变化,甚至主要不是治理格局的变化,真正的巨变在于农村社会基础结构的变化。

农村社会的基础结构,是指构成乡村治理和社会秩序基础的农村内生结构,或者我们所说村庄社会关联的状况。举例来说,最近20多年,农村的家庭结构和妇女地位,就发生了巨变。最近20年来,农村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发生了巨变,典型的是父子分家。传统的深度交换基础上的代际关系,正在向理性化程度颇高、代际交换较少的关系转变。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妇女地位有极大的提高,大部分地区的大部分家庭都是妇女管钱管物。妇女当家成为全国农村的普遍现象。

再举例来说,传统社会中,构成村庄内生秩序基础的是各种超家庭的结构性力量,包括我们所尤其关注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如传统的宗族、村社组织。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某些农村地区出现了宗族的复兴,但绝大多数地区的宗族组织都已解体,宗族力量大为削弱,甚至宗族意识也不复存在。

以上基础结构的变化,又与农民收入和就业的多元化有关。几乎所有被调查村,农民家庭收入越来越多地依赖非农收入,这些非农收入尤其以“离土又离乡”的外出务工收入为多。正是农民的外出务工,使得传统的通婚圈被彻底打破,传统家庭结构更加难以维持。农民收入和就业的多元化,进一步导致农村社会的陌生化和疏离化,依托于熟人社会的乡土逻辑解体,市场伦理和市场逻辑正在替代传统的乡土伦理和乡土逻辑。农村社区越来越丧失内生获得秩序的能力。

农村基础结构的变化,是较乡村治理变化更为根本的变化,又是影响乃至决定乡村治理状况及乡村治理制度安排的变化。农村社会基础结构的变化,是当前乡村中国巨变图景中最为重要和最为显著的方面,但不是最为根本的方面。价值之变

当前中国农村巨变最为根本的方面,是社会基础结构得以维系的价值的巨变。就是说,在世纪之交,中国农村发生了一场以农民关于人生意义定义的变化为基础的价值之变。不理解农民价值的变化,就不能理解当前农村巨变的实质。

在传统时代,强烈的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理念,构成了中国农民的终极价值关怀,构成了他们的人生目标和最为深沉的生活动力,构成了农民的生命意义,最终构成了他们安身立命的基础。而到世纪之交,“传宗接代”的“落后”观念被抛弃了,“现在人们只关心自己活得好不好”(农民语)。与“落后”观念一同被抛弃的是农民一直以来得以安身立命的价值基础。

我们将农民价值分为三个层面,即本体性价值、社会性价值和基础性价值。数千年来,中国农民本体性价值的核心是传宗接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强调个人权利的政策、制度和法律进村,包括个人主义和消费主义在内的现代观念的冲击,农民流动和农民收入与就业的多元化,传统的传宗接代观念和地方信仰逐步与迷信、愚昧、落后、不理性等负面价值划上等号,人生有意义的事情只是“个人奋斗”、“及时行乐”。但是,“个人奋斗”、“及时行乐”解决不了有限生命与无限意义的关系问题,终极价值出现缺位。更重要的是,当前农民被消费主义所裹胁,他们有限的收入与无限的消费欲望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终极价值缺位所带来的问题被进一步放大。

终极价值缺位,致使当前农村出现了各种前所未有、不可理喻的事情,比如丧事上表演脱衣舞、丧心病狂地虐待父母、地下的泛滥、地下的传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