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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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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范文第1篇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8-0342-01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区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社区中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社区的发展已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2015年10月22日,全国社区社会工作暨“三社联动”推进会在重庆隆重召开,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我国社区治理的创新机制与路径选择,“三社联动“的社区治理理念应运而生,为推动社区发展,创新社会社区治理的机制、构筑共建、共享的和谐社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发,并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下创新基层社区治理,推进社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所谓“三社联动”就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并实现“三社”相互支持、协调互动的过程和机制。由于社区建设在我国大陆只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包括社工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更是处于初创时期,在近年来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的发展中,三者之间虽然开始了“联动”,即互动和合作,但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机制。一些“联动”多是双方或三方基于各自“现实”权衡而形成的临时性关系,有的甚至还有“两张皮”现象。“进入新世纪,置身于我国大力开展社区建设的新形势,面对实现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任务,在社区积极推进“三社联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社联动”首先要明晰各方的目标、任务,认识及定位。通过建立互相学习、合作的关系,共享彼此所拥有资源。在此基础上,不断促进基层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方式民主化。因此,在现阶段的社区建设与治理中,通过引导和激励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反映和表达社区成员或特定居民群体的利益诉求,协调利益关系,开展自助、互助、志愿服务,提升居民素质,从而构建“共建、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二、创新社区治理机制的重要性

1.社区作为城市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城市基层组织的最小分子,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作用关键。社区治理是城市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区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中存在政府部门管理越位、服务缺位、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功能错位、居民自治意识不强等问题。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尤其要重视加强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创新。

2.加快推进社区治理机制创新,是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引领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理、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居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居民群众民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

三、“三社联动”背景下社区治理机制创新路径选择

1.创新社区治理机制的的首要任务,是培育以地域为基础的真实的生活共同体,塑造社区文化与社区认同,让老百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当前我国社区规模扩大了,类型增多了,然而人际关系却疏远了,服务也单一了。社区没有成为人们所需要的共同体,没有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载体。要改变社区建设轻视社区价值和人际关系建设的现状,逐步把社区建设的重心转移到营造社区共同体上来。因此,创新社区治理机制,夯实社会治理基石,成为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2.加强社区自治规范和社区自治能力建设,推进社区治理方式多样化,不断推动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当前,社区建设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即将社区建设与基层政权建设混同,把社区居委会当作政府的延伸,使得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太多的政府职能,工作不堪重负、疲于应付。为此,必须明确城市社区治理功能定位,加强社区自治规范和社区自治能力建设,推进社区治理方式多样化。

3.引入市场机制,激励社会组织深度参与城市基层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通过市场化治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优势,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的权利垄断,推动竞争-合作主义治理模式,打破政府对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垄断,扩大社区居民选择权,提高社区治理效率。

4.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当前,政府角色失调和行为失范是影响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的重要问题。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变倡导者、指导者为控制者、领导者,超越了其本来的职能与权限,没有很好地履行应尽的职责。为此,通过转换思维模式,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通过营造法治环境,开展法治活动,建立健全社区治理相关法律规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区治理体制创新。

四、小结

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环节,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实现良好的社区治理局面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势在必行。“三社联动”模式下的治理格局,在新时期群众公共服务需求及表达途径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及社会治理困境加剧的背景下日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者的优势,实现“三社联动”发展,这不仅是提升社区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不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与模式创新,全面推进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性路径。

参考文献

[1]史云贵.基层社会合作治理:完善中国特色公民治理的理性路径[J].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3期.

[2]吴淑珩.连云港市创新探索“三社联动”提升社会管理水平[J].中国民政报,2012年.

[3]谢志强.基层社会治理新思路[J].人民论坛2014(S1):77.

[4]徐福海.“三社联动”如何“联”如何“动”[J].中国民政,2015(12):16-28.

[5]吕青.创新社会管理的“三社联动”路径探析[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12(6):7-12.

[6]岳金.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若干问题的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4(3).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范文第2篇

(一)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实际行动。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为社区各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把法治精神的要求落实到社区各项工作,将有力推进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是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特别是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实际行动。

(二)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落实在律师行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措施。受经济社会发展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社区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与基层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全市律师行业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措施。全市律师深入社区,“零距离、面对面”地为群众服务,会有力促进城乡法律服务均等化、一体化。同时,也搭建了律师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桥梁,使全市律师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的宗旨意识,在服务群众和企业的生动实践中,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

(三)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有效整合了法律服务资源,形成了党委政府主导,律师积极参与的新型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是“三访三化促发展解民忧”工作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参与社会管理的中立性、专业性优势,以法律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丰富了基层社会治理结构,创新了社会管理的内涵。

二、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任务职责

(一)主要任务。整合全市法律服务资源,统一调配人员力量,实施“全市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争取到2014年底基本建成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网络,实现“一社区一顾问”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和推行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社区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维护,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基层社会稳定风险有效降低。

(二)主要职责。(1)帮助依法依规修订、完善社区自治章程、居民自治公约及其它管理制度;(2)定期在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为社区居民解答法律咨询,举办法律知识培训,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提高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3)为社区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手续;(4)帮助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等困难群体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5)向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运作方式。社区法律顾问为社会公益性岗位。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与社区协商,一般由社区、企业提供办公场所等硬件设施,市律师协会统一制作有关上墙的醒目标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原则上与市级领导联系的社区结对;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则上与中心城区社区结对(市直律师事务所社区法律顾问联系点名册附后);各区县(市)司法局负责安排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与相近的社区结对(律师事务所社区法律顾问联系点名册确定后向市司法局备案)。选派律师在社区工作室明显位置公布照片、电话等联系方式,方便社区群众随时咨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研究、部署、落实本地、本单位具体的意见、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总结、归纳成功的经验、做法。要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争取政策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湘办发〔2012〕27号文件精神,主动加强请示汇报,做好联系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的重视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争取将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范文第3篇

关键词:普法教育问题对策

1农信社普法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以来,农信社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大大提高。但随着农信社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农信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1.1员工学法积极性不高。农信社员工平时工作忙、压力大,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了,法律知识学的好不好不重要;农信社领导在对待抓普法教育这方面也存在模糊认识,对普法教育工作支持不够,认为普法教育是“软任务”,抓不抓问题不大,只要能完成业务指标就行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达到提高员工学法积极性,当然更谈不上普法取得显著成效了。

1.2农信社普法教育手段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信社新业务不断推出,员工得把越来越多的精力投入到新业务的学习中,把员工集中在一起上普法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内容、方式方法上无法满足员工的喜好,这势必挫伤员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目前,农信社普法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方法简单,形式单一,普法未能真正进入基层社,在上级检查这项工作时,往往是走形式,工作中彼于应付。

1.3农信社普法教育方式针对性不强。农信社没有建立起法律法规定期学习制度,领导没有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不能及时跟踪学习新近出台的一系列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以也谈不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更谈不上用于指导和防范业务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4员工结构不合理,影响法制观念更新速度。目前联社员工基本上是两大结构群体:新入行青工和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参加工作的员工,即一部分是学生出身和转业军人构成的青工队伍,人员成分复杂,思想不稳定,可塑性强,且每个人的知识层次、生活阅历、思想觉悟、业务技能千差万别;另一部分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招工社的老职工,他们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商业银行转轨的历史变革,这部分人接受的普法教育基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虽然后期也经历了多次教育普法教育和实践锻炼,有相当多的人员进入高等学府深造,也出现了部分精英人才,但就员工队伍整体结构而言,新鲜血液补充太慢,员工年龄没有形成梯次结构,尤其在基层联社,人员老化、合适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普法教育速度,影响了联社普法教育的有效开展。

1.5普法教育忙于应付。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联社的业务范围、产品种类、客户构成、服务手段等发生了深刻变化,随之各种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不断出台,但由于缺乏超前性、相互关联性、前后衔接性和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漏洞预见性,在普法教育中表现为不顺畅、不自然,难与国家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内部风险防控总处在亡羊补牢状态。

1.6自卑心理产生对普法教育的抵触情绪。

联社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改革的步伐较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相对慢一些,从单位形象到员工各方面待遇都不如国有商业银行,致使部分员工在攀比中产生了自卑感,特别是习惯了“吃大锅饭”的那部分员工,经常对从事的工作产生消极情绪,对普法教育新理念产生抵触,他们是联社进行普法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

2推进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对策

随着国家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深入,广大农信社员工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农信社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推动农信社民主法治建设,大力加强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2.1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职能作用。一要善于“借力”。要立足于当前实际,善于借台唱戏,借兵打仗,借箭发令,积极主动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加强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协调普法与效能、综治等共同督查、督办;积极引导全员关注支持普法教育,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积极参与普法教育,努力探索普法运作机制。二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普法领导小组的作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把普法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建、精神文明活动等结合起来,实现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农信社普法广泛开展。

2.2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体系。一要建立刚性机制。目前,普法依法治理制度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只规定应该怎么做,而对没有做到如何处罚没有规定,从而导致法制教育忽紧忽松。二要建立规范的指导体系。要尽快制定农信社具体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依法治社指导性意见,在全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科学合法,易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体系。三要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人员根据实际,制订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量化标准,纳入绩效考评,每年组织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各信用社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2.3明确普法教育的对象。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对象应该包括农信社的高管人员、联社所有科室人员、基层网点负责人及基层员工等所有从业人员。各社应该设置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加强对基层社普法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每个社设置普法宣传员,负责本社员工的普法宣传任务。

2.4选准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广泛宣传整个法律体系的知识,着重抓与农信社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使广大农信社的干部普遍提高守法、用法水平,能熟练掌握和运用金融法规知识,结合具体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法规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监管的要求,使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可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规以及《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应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有目的、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达到学以致用,熟练掌握的目的,真正达到普法知法的效果。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范文第4篇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的冲突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之下,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是任意而为的,它还面临着如何与法治相协调的问题。从法治的内涵可知,法治以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为基本要求,以法律的稳定性为基本保障。有别于此,社会领域的创新则要求人们对既有的体制、制度、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适时作出调整与变动,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法治所要求的稳定性和创新所体现的变动性至少在表面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一方面,要进行创新,就势必面临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其稳定性问题;另一方面,要实施法治,则又面临如何保证创新的及时进行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问题。在社会管理领域,这种情况同样存在。如何在创新的变动性与法律的至上性和稳定性之间保持平衡,超越创新与法治的紧张,促进其协调一致乃至相互促进,是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

(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的协调

首先,社会管理创新不可超越法律的基本框架。诚然,法律可能出现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情形,但即使这样,社会管理创新也应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否则,社会管理主体本身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将引起其他社会利益主体的效仿,使得法律的尊严无从维护,法律的崇高地位无从保证,创新不但不能达到加强社会管理,反而可能导致社会处于更加不确定的无序状态。

其次,社会管理创新应实现制度化。社会管理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社会管理的主体、权限、程序、方法、途径、手段等,相应地,作为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的创新,也涉及所有这些方面的内容。为保证成功的创新经验得到长期和广泛的应用,增强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应及时将其制度化,通过制度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最后,社会管理法律本身要进行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应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但法律本身不应是长期僵化不变的,在法律不能适应社会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或出现因法律的局限而导致必要的社会管理创新无法开展的时候,应着手对社会管理法律本身进行创新,也就是开展法律制度的修订工作。这种修订不仅可保证社会管理创新的进行,保证社会管理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也可保证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不致出现表面上“良性违法”、实际上有损法律尊严的状况。

(三)法治视角下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

1.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法治视角下的社会管理理念,要求必须摒弃原来的那种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的思维,认识到社会自组织性的重要价值,允许社会组织的发育,形成完善的、具有包容性的多元社会结构。同时,在管理活动中,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以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应尊重各方利益诉求,保证各方合法权利的维护与实现;应贴近社会生活,增强服务意识,密切与管理对象的关系;所有社会管理创新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可脱离法律的约束。只有牢牢树立依法开展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理念,才能带动社会管理主体、方法、程序等方面的创新,实现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根本目的。

2.社会管理主体的创新。在法治视角之下,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进行主体的创新,由单一的行政化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变,由单一管理主体向多元管理主体转变,明确各主体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机制,在继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发挥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作用,形成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3.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当今社会是个多元社会,与之相应,社会管理的手段也应该是多元的,在保留必要的强制性手段的同时,应视管理内容的性质和类别,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管理。尤其要重视疏导性手段的应用,防患于未然,将矛盾消除于形成之前,化解于无形之中。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应及时采取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如采取现代信息技术、网络等手段实行社会管理。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形式

基于是否以执法办案为载体,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形式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间接参与”,第二个层次是“直接参与”。

“间接参与”体现为检察机关通过具体个案的妥善解决,在微观层面上达致化解社会矛盾、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效果,为社会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在稳定有序的状态中不断发展。

“直接参与”则体现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检察机关将检察职能进行横向延伸和深化,即在原有检察职能范围中、在各项工作从入口到出口形成的线性管辖区间内把两端向外延伸,即“入口”前提和“出口”后置,以达到延伸检察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目的。[1]实践操作中,“入口”前提的典型表现是对犯罪的一般预防,例如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2]深入社区、企业、学校宣传讲解法律知识,提示群众远离违法犯罪等;“出口”后置的典型代表是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例如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协助做好特殊人群(如犯罪未成年人、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等。第二种情况,检察机关基于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参与社会管理,与执法办案工作联系很少。比如:依法监督政府施政的合法性,多方面为政府施政提供专业协助(如向行政部门提交法律咨询或法律意见,就政府的法案提出建议等),加强工作协调、推动完善法制,向社团、机构提供法律咨询等。[3]分析上述两个层次,检察机关并不像行政机关、党群组织及其它社会组织一样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组织成员等的行为或者相关社会关系进行规划、控制,而均需要通过与其它机关的配合协调,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供咨询等方式参与社会管理,以达致完善社会管理的目的,这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延伸检察职能,创新社会管理

(一)转变理念,厘清认识

一要增强公平理念。检察机关应切实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范及时、充分且准确地转化为各类法规范和制度,转化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确立和竭力践行的基本价值追求,转化为各类社会管理主体进行价值取舍和决策判断的基本行为准则。[4]二要增强人本理念。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和谐稳定社会建设摆在重要的位置,尊重各方各类利益诉求,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而形成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创新。三要增强可持续理念。当前,社会管理方式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创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重点工作,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四是增强统筹理念。检察机关应以法律监督为纽带,统筹好各方主体,统筹好各种职能,兼顾好各种利益,实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效果最大化。

(二)主体定位,参与管理

从权力属性上来讲,检察机关不是典型的社会管理主体,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但从广义的社会管理来讲,检察机关具有对内管理的职能,同时,部分检察职能如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主动追诉犯罪的功能,相对于中立的司法属性而言,具有一定的控制犯罪的社会管理性质。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大致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打击和控制犯罪的职能,具有对内管理的职能,这些都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从狭义的社会管理职能上来讲,检察机关不是社会管理的直接主体。但是,检察机关在我国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有相对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公诉部门可以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对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刑事强制措施进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及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反贪、反渎职侵权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还可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看守所、行政机关作为被监督者,其中除法院属于司法机关外,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和行政机关都具有明确的社会管理职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对于被监督对象而言是具有一定法律强制力的外部监督,对于被监督机关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规范被监督机关的内部管理。同时,对于促进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和创新其管理社会的体制机制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属于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其执法办案活动是广义的社会管理活动,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部分社会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职责,既是创新的主体,又是推进创新的力量。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对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推动法治化社会管理模式的形成,具有其独特的促进作用。

(三)创新途径,延伸职能

一要向农村基层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延伸检察职能。探索建立和完善派出乡镇检察室等新机制,努力延伸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参与社会建设的触角,积极搭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新平台。设立基层检察工作室[5]有助于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基层派出机构的立案、侦查、审判和社区矫正等活动的同步监督、全程监督,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效果。

二要向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延伸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外执行罪犯、刑满释放人员、轻微犯罪被不人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与共青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密切配合,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要向促进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延伸检察职能。在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思路指导下,检察机关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一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颠覆国家政权、窃取国家秘密,诈骗、盗窃和“黄赌毒”等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二要分析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提出立法建议,促进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三要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建立健全应对、引导机制。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又要对涉检负面舆论快速反应,及早处理,正确引导,营造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网络舆论环境;四要重视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建设好“网上检察院”,利用网络大力开展“阳光检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了解,提升执法公信力。

四要向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社会管理延伸检察职能。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交往摩擦产生的矛盾,即各种人际交往、经济交流等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二是社会管理存在偏差产生的矛盾,即由于管理上存在瑕疵或错误,导致相关当事人采取不当行为而产生矛盾。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往往是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结果,矛盾纠纷的激化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重大误解导致;也可能是一方采取严重的欺骗、侵权等,导致严重不公而产生。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就是要以法律责任追诉为手段,惩治导致矛盾的过错方,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弥补被害方损失;以析法说理为依据,沟通信息,分清责任,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适当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具有对激烈社会矛盾进行纠偏、修复和管理的作用。

五要向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职务犯罪预防延伸检察职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反腐败总体格局中的重要环节,是检察机关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利剑。检察机关可通过预防调查,深入分析导致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原因,把握其变化趋势和发案规律,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检察机关可通过开展行贿档案查询,实现对办案和其他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资源和信息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可通过预防教育、宣传,发挥廉政文化舆论导向作用,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实现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注释:

[1]刘建刚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相关问题的研究》,载中国人民法制网,2010年11月9日访问。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载《检察日报》2010年10月28日。

[3]何超明:《在2010/2011司法年度开幕典礼上的致辞》,载《当代检察官》2010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