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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建 全过程 财务管理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预算单位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预算单位基建项目中,仍然存在着大幅超概算、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基建项目中财务管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往往只重视某一方面或某一阶段,预算单位对基建全过程财务管理的观念亟待加强。
一、预算单位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特点分析
(一)基建财务管理是具有特殊专业性的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具有专业性,但基建财务管理服务于基建项目的开展,这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服务于单位运转不同,其工作对象和账务处理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基本建设遵循自有的、特殊的经济规律,项目从规划立项到建成投入使用经历众多环节,基建财务人员除了掌握普通的财经知识外,还须熟悉项目建设的流程,掌握工程造价的基本知识、基建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方法。
(二)基建财务管理是项目全过程的财务管理
基建项目建设的阶段按先后可分为决策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与合同阶段、施工阶段、验收决算阶段,财务管理上将先后进行可行性研究、资金筹集、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验收结算、财务决算编制等等工作。可见,财务管理贯穿基建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只有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才能有效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算单位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主要为财政资金,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不但要核算账目、支付款项,更重要的是参与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把握好各个阶段的关键点。
(三)基建财务管理是全团队财务管理
基建项目的沟通协调任务很重,就预算单位财务而言,对外要面对承包商、设计、财政、审计等单位,对内要做与单位内部各部门的沟通合作。要用全团队管理的理念,理顺内外关系,减少阻力形成合力,有效保证基建财务管理的工作顺利的进行。
二、预算单位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很多预算单位对基建财务管理的上述特点并不了解,认为财务的职能只是核算、统计基建支出,没有充分认识加强各阶段财务管理对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性,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进度、重施工、轻财务”的现象,不太重视或只重视某一阶段的财务管理工作,产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项阶段工作不细致
在立项阶段表现为上级对工期要求紧,偏重于追求项目的进度,前期工作不深不细,审批程序不到位,对投资额缺乏认真的研究。近年来中央严控楼堂馆所建设,对预算单位基建做了很大限制,在为基建项目进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时,为了能够争取到项目被批准,先有意控制投资额,立项的估算金额通常比较低,这样就会使其订的可行性的报告和以后实际中的情况有着很大的差距,投资超计划埋下隐患,从而对整个基建财务管理造成影响。
(二)设计阶段工作不到位
设计工作不到位也为超投资计划埋下伏笔,原因可能是建设单位内部意见没有统一,或没有充分征求需求意见,导致设计无法深入,也可能是设计单位自身的原因。如果设计质量、深度不够,不符合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要求,会影响招标的效果,造成边施工、边设计的现象,工程变更和超投资计划就难以避免。
(三)财务管理在工程实施阶段的控制弱化
基建财务熟悉工程进展情况,才能对建设资金使用和合同付款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然而实际施工阶段中,不少基建财务人员没有实时掌握工程的进度情况,直接影响了基建财务管理的质量。有一些工程已开工并支付了前期工程款项,但是财务人员却对该项工程的批复、概算、项目计划、施工合同等均不熟悉,导致基建财务不能真正发挥财务管理职责,只能按承包人的付款申请和领导签字意见拨付工程款项,因此难于按工程预算按工程进度正确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财务管理与基建工程进度脱节。
(四)工程结算阶段存漏洞
在预算单位基建工程结算中突出的问题是“信息不对称”,施工单位利用其熟练掌握工程造价知识以及施工现场情况的信息优势,在编制工程造价结算文件时,用多列工程量、多计费用、高套单价的办法,钻空子抬高工程造价。而预算单位则由于现场信息不对称和专业知识的劣势,处于不利的地位,如在现场变更签证上,存在工作不严谨的现象,先口头答应,完工后靠回忆补办签证,有的签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用词不严谨、内容不明确,使得结算过程中存在漏洞。
(五)工程竣工决算阶段存在拖延
竣工财务决算是反映项目建设成果的重要财务资料,同时也确定单位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少单位领导对于后续的办理竣工决算并不重视,认为基建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就已达到目的。其实,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上说,工程办理完决算,项目才能告一段落,否则就是一个“在建工程”。不少预算单位在这方面的认识薄弱,有的基建工程甚至长年挂账未办理竣工决算,基建财务人员也无法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造成房产、土地等权证办理和资产的后续核算等一系列工作搁置,有的工程甚至会因为基建会计调离、工程办人员解散等导致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遥遥无期。
(六)基建专业素质有待提高、财务核算不规范
对基本建设经济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核算应贯穿基建财务管理的全过程。由于预算单位大多不是专业的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少之又少。工程建设对它们中大多数来说只是一个临时性的任务,从事基建的人员大多是临时抽调,边搞边学。因此,预算单位客观上存在着基建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高的现象,财务核算也有不规范的地方。
第一,会计科目使用不当。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各项支出的归类核算应以项目概算内容为依据,而不少基建财务对基建会计核算并不熟悉,在会计科目运用上仅凭经验进行,例如:建设单位管理费未下设或者少设明细科目、建筑安装投资科目未分项目核算,到竣工决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表》时,才发现账上的核算分类与概算项目不能匹配,无法编制竣工决算报表。
第二,基建账数据未合并。由于基建会计的专业性,预算单位一般将基建账与单位日常账区分核算。根据最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或其他相关科目,但平时财务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往往由于对基建财务核算的不重视,并没有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并入单位“大账”。单位会计报表上只能体现对基建项目的拨款情况,基建账中的资产负债等财务信息仍然游离于单位会计报表之外,使会计报表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基建项目全过程财务管理的建议
为确保实现基建财务管理的目标,作为预算单位的财务人员只有树立全过程财务管理意识,加强对基建工程的事前谋划和事中监管,才能够确保基建计划得到顺利实施,降低基建成本。
(一)重视决策阶段、设计阶段的项目前期管理
笔者认为,工程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依法依规的使用资金,确保项目工程的投资取得效益。在实际工作中,预算单位很难做到在基建中严格的按照已经被批准的计划使用资金,完成计划任务,或多或少的会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情况。这往往就是因为前期不重视财务管理,留下了隐患,而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则是影响项目工程造价的两个主要环节,因此,设计阶段和投资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环节。追求立项速度和压低投资计划是立项时常见的误区,其实立项的速度不是越快越好,投资计划和概算也不是越低越好,应该是项目资金效用越大越好。要做到资金效用最大,首先要准确把握基建项目未来要“怎么用”。预算单位基建项目服务的对象与房地产项目不同,房地产项目的服务对象是潜在的客户,并不确定,而预算单位基建项目服务的对象是确定的,那就是预算单位自身。作为财务管理人员,一是要从工程投资项目的决策、项目工程方案的具体选择以及设计方案的优化方面进行着手,参与征求单位内部意见的过程,参与到可行性分析和设计的全部过程,了解单位各部门的现实和未来需求,将有限的预算资金发挥到效用越大越好。二是要参与概预算的审查。财务人员介入概预算审查可以促进财务人员及早了解工程概况、主要建设内容以及投资情况,提出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等财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进一步提高概预算质量的同时为后期工程财务管理工作打好基础,有助于防范工程建设管理风险,有助于财务管理部门制定款项的使用计划,做好资金的筹集计划,为项目顺利启动做准备。
(二)加强招投标和合同阶段的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不能忽视项目招标和合同工作,要严格遵循招投标的原则和程序,从确定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的范围、招标文件制作、评标等方面,切实做好项目的招标管理。在招标前,要通过财政评审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做好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正确编制财务预算。在招标完成后,财务应参与合同管理,要审核工程合同条款是否有利于基建资金管理。例如,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应在合同付款方式中注明支付需要一定的周期,使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至于出现因付款时间引发纠纷而影响工期,让施工单位提前做好资金使用计划。
(三)细化施工阶段的财务管理
在实施阶段要细化日常管理,在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应保持投资计划的钢性,确保取得良好的投资效果。
第一,应做好资金调度和支付。要根据资金需求和工程进度,制定科学合理用款的计划,这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财务在符合支付工程款条件后及时向上报请款资料,并保证请款资料准确完整、真实可靠。这样可以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减少请款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缩短工程款拨付周期。
第二,细化会计核算。在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总账科目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实际需要和概算,设置明细科目。如:在“待摊投资”科目下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项目设置三级核算科目,便于决算时将费用摊到各个项目下;对“建设单位管理费”下设置三级和四级科目细化费用类型,便于分析费用,加强管理;基建部门内如果还按项目分设了项目组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设置部门档案辅助核算,便于实行有效的部门归口管理和总额控制。
第三,做好基建账务数据的并账。按照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基建账务除了单独建账核算外,还应至少按月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并入单位会计的“大帐”,这对于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必须熟悉合并时部分科目如何编制抵销分录,保证合并报表数据的不重复和准确性。
(四)规范验收结算阶段的财务管理
第一,做好工程结算评审。财务人员不一定懂很深的工程造价专业知识,但应熟悉工程结算的程序,借助财政评审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的专业力量,严格评审,做好工程结算。
第二,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基建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尽快组织工程验收和决算工作,完成验收手续,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在编制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时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严格按照财政规定进行分配处理,建设单位留成收入按规定计提和开支范围使用。必须按照合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清算。财务人员应牵头竣工财务决算,协调建设、施工、设计及监理等单位,做好基建项目数据资料的交接,将固定资产分类分项盘点登记,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涉及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时,及时到政府管理机构办理房产、土地等合法权证。
(五)提高财务人员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
第一,要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基建财务管理是全团队财务管理,要应对复杂的工程建设,基建财务工作人员既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又需要个人的组织协调能力。不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回避减轻责任,一定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部门与单位内各部门的联系,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调动参加建设项目各方的积极性,从而在单位内部建立一个健全的合作机制,对外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二,要提高专业素质。通过自学、考察、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业务水平。掌握基本建设的招投标和合同知识、建设单位会计知识、工程造价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的法规文件,丰富实践经验,才能在基建财务岗位上得心应手。
参考文献:
[1]金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3(33)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时,应当遵守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及省市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相关依据。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利用以上资金开展的建设项目,不分建设部门类别和资金管理渠道,均应纳入投资评审范围。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
一、项目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备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点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评审结论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负责人签字。在规定时间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时,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项目预算评审
一、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二、项目预算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及时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四、建筑安装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五、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六、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等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七、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八、对招投标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标底和相关内容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九、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十、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条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七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一、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二、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及时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评审机构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三、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
四、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五、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七、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八、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九、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等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十、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十一、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十三、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报告
一、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三、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
(二)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本意见第三条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所附各种表格;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4、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五、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九条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和公正性;
三、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四、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投资评审的方式
根据我市情况,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采取财政部门与社会审价机构相结合的方式。
1、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为主进行的评审方式。以市财政局评审科为主,局内各涉及专项资金及项目的业务主管科室参与,主要是对市直各部门的基建项目和局内各科室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项目进行评审。
2、委托社会审价机构进行评审的方式。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选择资质优良的社会审价机构,对部分财政投资规模较大的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付评审费用。社会审价机构审理的结果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科,经过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下发评审结论书。
3、联合抽审的方式。为了对社会审价机构的评审质量进行把关,对委托评审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科、财政监督科和市审计局联合组织抽审,抽查面在20%以上。对社会信誉好、评审质量高的单位建立信誉档案。对评审质量差、对项目建设不负责任的审价机构取消其参加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资格。通过抽查,掌握情况,积累经验,提高评审质量。
4、成立评审委员会,建立制约机制。对重大和有争议的建设项目的评审结论,实行集中研究,集体讨论,专家把关。评审委员会由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评审机构和不同行业专家组成。建设项目的类别不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人员应分技术种类设置。
第十一条加强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协作。
1、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及时准确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主动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并安排专人配合。
2、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底都要经过评审,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的招标项目,财政业务主管科室不予确认其招标造价和拨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明确职责,加强局内科室间的协作。
市财政局投资评审科作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督者,负责从技术角度对建设项目开展投资评审,局内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资金分配、财政财务管理及监督。投资评审科与其他科室间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
1、财政部门的业务主管科室依据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计划,应及时抄送投资评审科,以便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评审。
2、财政部门的业务主管科室在要求各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各项文件及工程概算、预算文件时,应同时要求向投资评审科报送,以便对应评审的项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根据财政部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对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进行追踪问效、签署拨付工程进度款的规定,财政各业务主管科室应在接到投资评审科对建设项目评审的意见后,拨付结算资金。
一、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在新形势下的基础理论
1.什么是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是向企业利益相关的人员反应企业的运营信息以及财务报表,在此之前还要根据会计与计量来反映日常企业的运营活动。并且这些信息都要得以验证,必须达到真实可信的要求。
2.什么是管理会计
管理会计是控制企业成本和管理的内容,综合各种计量方法的运用来提取企业的财务信息,提供的信息有利于为企业对未来发展进行预测以及对企业管理战略进行研究。
3.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区别
(1)系统操作特点的区别
财务会计要求严格根据会计准则等法规和准则,反映财务信息并且严格把控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管理会计则根据不同的需要来对企业进行管理,会计准则发挥更大的灵活性,对各个规章和法规进行限制。
(2)会计人员在工作上的要求区别
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来办理业务,对每一个财务处理都要通过编制会计凭证,熟悉处理其财务会计的程序并有效无误的完成。管理会计工作人员的要求是不仅是要掌握财务会计账户模式,还需要运用多种的科学知识对工作中生成的数据作准确的计量记录和报告分析。进而充分利用宽泛的科学知识进行有效的分析并解决管理会计工作中发现的财务问题。
(3)在精确度方面的要求区别
财务会计是要求真实和完整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并且要求提供精确的财务数据。管理会计则是需要提供全面的信息来协助企业作出经济决策,对精确度上面没有绝对的要求。但管理会计参与经济决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需求,要根据条件和变化去提供所需的信息。
(4)操作手段和方法的区别
财务会计使用比较多的记账方法是复式记账法,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给外部需要使用财务报表的人员,外部人员根据财务报表上的财务决算和数据进行整合,来取得有用的财务信息。然后使用管理会计运筹学计算机技术和成本分析,进行报表预算统计,保证内部财务报表的有效性和生产的高效性,提供及时的信息。财务会计方法的账目与传统程序的格式方法是单一的,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与之相比有明显区别的管理会计则是以不在规定格式的标准化程序上,全方面服从业务中所需要做的业务管理需求,充足的个人空间可以体现出管理会计的多样性。
(5)侧重点的区别
财务会计是从客观角度用真实、可靠的数据来体现企业在日常活动的经营信息。它的侧重点就在于反映和记录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因为财务会计具有反映和记录过去发生的财务问题的单一性,所以属于一种报告型会计。而管理会计侧重点是根据财务会计那里反映和记录的各种数据对未来企业经济战略发展作出的计算和预测分析,是属于经济决策会计。
二、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的必要性
1.有利于服务与发展企业的长远利益
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的优势和特点就是能够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换句话说就是在发展企业的过程中,利用财务统计的信息优势可以准确的调整企业的各项行为,指导企业更好的作为,因此融合两种会计形式不只是着眼企业的当前,更是为企业未来的又好又快发展起到至为关键的促进作用。
2.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
通过管理会计增加对数据的加工能力,就可以大大增加信息的数据量,对得到的数据进行针对性的完整统计再用以预测。这样就可以让管理人员更全面的看到整个信息数据,以此达成管理信息的共享,和实现财务信息的实时掌握。
3.互补整合,提高综合优势
根据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进出理论可以看出,财务会计模式不能单独操作,无论两种模式中哪种模式进行单独操作的话就会出现很大的弊端,但是上述两者之间具有互补性。所以,进行整合系统和结构,是首要关键的步骤。就是说对现有的这两种会计系统进行统一的同时保留两者的优势,并把两者的系统加以互补。这样一来,不但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而且让运行模式达到了更加理想化的状态[2]。
三、实现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在新形势下的建议
1.规划建立出系统完备的现代化企业会计制度
成熟完善的规则体系制度是任何有效运行的事物都不能离开的准则,科学的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运行的关键导师。让财务工作人员的权限更加清晰,分工更加的明确,推进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在协助调配各项资源上得到稳健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让企业管理层及领导对公司的各项决策可以拿出最佳合宜的发展策略。所以,建立完备的会计体系制度应该是现代企业逐步需要去实现的目标。
2.树立健全正确的会计思想观念
在达到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过程中,首先企业要意识到两者融合的重要性,它能够全方面的支持企业发展中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另外企业要重视企业发展中会计工作人员的重要性,企业的财务安全都与会计工作人员的水平紧密相关,增速现代化企业会计体系的建立,着力招入高素质水平的会计人才,不断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切忌一挥而就,要根据会计各个流程方面循序渐进的统筹安排,把可能会出现的潜在问题妥当处理,达成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恰好融合。
3.设置管理会计的独立部门
企业可以考虑把现在的财务管理与预算等等这些是管理会计的职能从财务部门里分离出来,然后设立独立的管理会计部门,这样做是由于当下大多企业的财务部门里把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职能都承担着,容易造成财务管理与预算的混乱,使得企业中的会计工作很多时候不能得到高效地运作,所以单独设立专属的管理会计部门很有必要。接着考虑企业在实际经营上的状况,把两者会计妥善融合到企业的生产经营里面去,企业的生产便可以得到成本控制,企业的经营也可以顺利进行绩效考核[3]。
四、结束语
【关键词】事业单位 预算管理 问题
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市场经济也在不断的发展和深化,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当中。预算管理是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改革中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其主要目的就是与事业单位改革相适应,满足改革的需要。随着这些需求不断的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在实行中碰到了很多的问题与不足,因此,如何有效的解决事业单位在进行预算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所有事业单位当下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事业单位实行预算管理的必要性
在现代事业单位管理理论中,预算是一种比较重要的管理工具。预算管理的主要是指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制定出完善的预算方案计划,最后根据预算方案计划来完成预算目标的过程。因此,预算管理在事业单位的中存在的价值是非常大的,并且预算管理质量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到事业单位实现其总体目标的效果。
(一)预算管理能够提高事业单位财政资源的利用率
我国的事业单位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就是我国的财政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事业单位的生存以及发展情况,并且我国的财政资源是相当有限的。当事业单位实行预算管理的时候,就能对有限的财政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合理分配,这样就在很大程度山提高了财政资源的利用率,为事业单位节约了不少的成本费用,也避免出现财政资源浪费的情况。
(二)预算管理能够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事业单位在进行预算管理的时候,应该将预算编制进行改革,使用零基预算的方法,实施定员定额以及区别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轻重缓急,从而达到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并且能够对其财政结构进行系统的优化。事业单位通过实行预算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预算执行的能力。
(三)预算管理能够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
事业单位想要实现其设定的目标,首先要做的就是制定一套完整合理的计划,并且在执行计划的过程当中,还要根据过程的不同阶段进行分析,以此来找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后及时的做出修改和调整。预算在过程中发挥的是编制、控制、调控以及计划的作用,因此,预算管理能够有效的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保障事业单位目标的实现。
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出现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意识不强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主要涉及的是其日常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以及各个活动,其中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事业单位预算的提供者与执行者。但是在这些工作人员当中,还是有那么一部分的工作人员对于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没有一个很清晰的认识,因而,就出现多数人认为预算工作就只是事业单位财政部门的事情的情况。他们对于预算的参与意识不高,并且他们更多关注的预算编制能够为自己部门带来多大的实际利益。这就导致在事业单位里面还没有一套完整、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其内容包括预算制度、组织、执行依旧考核等。并且很多工作人员在进行编制预算的时候只是简单的为了结果而进行预算编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分析与研究。进而导致事业单位里的预算部门的设立就相当于形同虚设,在人员配备上出现不足,日常的管理松懈。
(二)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方法不合理
事业单位的全面预算管理能否有效的实施,其基础就是预算编制质量,因此,预算编制在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体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预算编制还是一个非常严谨,仔细的过程。但是,我国当下很多事业单位对预算编制没有足够的重视,没有利用足够时间去对预算编制进行分析与研究,也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预算编制程序,究其原因就是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人为因素占主导位置。这样就很难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而达不到预算的公正性与客观性。我国传统的预算编制体系是对资金进行内外分离的预算体系,这种传统的预算体系使事业单位在进行预算编制的时候,不能充分的对事业单位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考虑,并且不能对事业单位的资金运营效率以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真实的反映。
(三)执行预算能力以及预算监督能力不足
因为对预算考核意识不强、不明确预算考核指标以及预算考核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当预算项目结束以后,普遍都存在下面几个问题,那就是对其实行预算的情况没有进行相关的合理分析、科学控制、考核以及评价;对在资金的流向是否正确不做关注、对自己的使用情况如何没有进行询问以及没有研究其是否超过了原先制定好的预算支出计划等问题。在当下我国的预算管理当中,有这么一种情况就是过于注重预算编制而轻视预算监督。很多的事业单位对于其经费的使用情况完全不重视,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且在预算管理的事后监督不到位,对于相关的预算执行情况没有进行详细的分析。因此,就造成制定预算与执行预算出现严重的脱节情况。
三、强化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策略
(一)加强预算意识与预算编制管理
加强预算意识不仅是事业单位以及预算编制人员的事情,还是事业单位里所有工作人员的事情,应该提高对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认识,从分认识到预算编制是整个事业单位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并且预算编制质量的好与坏将会直接影响到事业单位的工作开展进程以及我国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预算是事业单位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应该将预算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决策的范畴,以此来加强事业单位高层领导在预算工作中的管理能力以及各个部门进行预算编制工作的执行能力并且根据事业单位的发展需求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尽最大限度统筹好各个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
(二)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水平
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进行财务预算编制之前,要合理运用预算编制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为预算编制做好充分的准备。在执行预算编制的时候,还要与此同时进行对预算编制的分析、研究、论证以及统筹等众多工作,但是这些工作的强度相对比较大,并且具有复杂的特性。因此,在进行预算编制的时候要尽可能安排充分的时间,以此来解决当年事业单位财政决算与第二年财政预算编制的冲突。在进行预算编制的过程中,还要对预算编制的方法进行改进,抛弃之前的预算编制“基数法”,实行新型预算编制“零基预算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进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方法,从而达到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水平的效果。
(三)强化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能力
事业单位的高层领导要严格履行我国《预算法》提出的相关责任以及权力,以此来提高领导对预算工作的更深层次认识,并且在侧面支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预算的各项工作。对于那些没有进行预算管理的项目,遵从“不安排,不实施”的原则,而对于那些已经预算好的项目要完成的保质保量。事业单位要按照我国《预算法》与《会计法》相关规定赋予的职责,并在高层领导的指示下对预算工作严格执行。对于那些没有进行预算或者高层领导没有进行相关批示的项目,遵从“不收工,不结算”的原则,并且在年末按照相关要求对所在事业单位进行财务决算。
(四)完善事业单位预算考核机制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对预算出来的结果进行真实的分析考核。在预算管理中,考核能够保证预算顺利实施,其不仅是本年预算管理的结尾,还是第二年预算管理的开端,预算考核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进行有效的激励、交流与控制。事业单位预算考核的标准为:事业单位项目收入的完成率、项目支出完成率以及人员支出的完成率等等,通过这些预算考核指标能够准确的测出事业单位各项支出以及收入所占的比例是多少、人员相关支出所占的比例是多少等。这样做可以当事业单位出现资金短缺或剩余的时候,根据其分析的结果,找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四、结束语
发挥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职能以及增强资金的使用率的前提条件是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并且预算管理还是事业单位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就目前而言,事业单位已经离不开预算管理了。我国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制度还在发展阶段,难免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要想使事业单位不断的发展,就要依靠我们继续对预算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更新。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国家专项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含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部门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
2、以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4、未经批准,不得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
5、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县内产品。
第二章政府采购机构
第五条财政局是我县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
第六条政府采购办负责我县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制定我县政府采购政策办法和中长期规划;
2、编制、和调整我县政府采购目录,确定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3、管理和监督我县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
4、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
5、审批进入我县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6、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7、负责组织全县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和建立县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8、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9、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宜。
第七条政府采购中心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政府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及要求,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项;
2、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部门的采购业务;
3、受政府采购办委托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4、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5、定期向县采购办报告采购经营情况。
第三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八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部门和供应商,采购部门分为集中采购部门和非集中采购部门。
第九条政府采购办下设的政府采购中心,为集中采购执行部门,办理集中采购业务。
第十条我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为非集中采购部门,负责采购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业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业务资格: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职人员的20%以上接受过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3、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4、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能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
5、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部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5、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政府采购范围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范围主要有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别:
1、货物类:办公、医疗、科研、教学、文体、广播、电视等所需的用品、器械和设备,以及公务用机动车辆。
2、服务类:会议、接待、维修等各项政府所需的社会服务。
3、工程类:含有政府财政投资的各种建筑、安装、装饰和修缮等工程项目。
具体项目详见《*县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实行大额集中采购,小额分散采购的采购模式。
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就是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集中采购:
1、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2、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1千元以上(含1千元);
3、单台(套、件)价值0.5千元(含0.5千元)以上的物资;
4、价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建筑及修缮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5、公务用机动车辆的购置、保险、维修及燃油;
6、大、中型会议、接待等服务项目;
7、采购部门无采购能力或被取消采购资格的;
8、有特殊技术要求或政府采购办有专门规定的。
第十六条分散采购就是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经采购办批准,各采购部门可在县政府采购办确定的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处自行采购。
第五章政府采购方法
第*条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具体实施方式由政府采购办区别不同情况确定。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部门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部门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1、采购对象在市场上质价差别较大,竞争性较强,通过招标能获取最大资金节余的;
2、一次性采购数量多、金额较大或单项价值较昂贵的货物;
3、财政拨款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和金额较大的修缮工程项目;
4、政府采购办认定的其它应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鉴别比较,择优选定: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的;
2、招标所需成本费用过高,与采购总价值不成比例的;
3、因急需采购,按招标方式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采购的质价在市场上弹性不大或相对统一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
6、政府采购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对货源单一,无替代供应商,或原采购合同有特殊规定,以及为扶持相关产业,从残疾人福利企业及慈善机构购买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六章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办及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为招标人;取得供应商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为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采购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制定招标文件、投标商资格审查、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定采购合同、履约监督、验收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办理。
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招标公告由政府采购办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在县内,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及获取标书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必须保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提前开启。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并邀请公证人员参加。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县政府采购办认定的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奇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10日内,向政府采购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行政部门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对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单独编制部门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
第三十一条财政各业务股室在组织编报部门预算时,审核确定部门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办,由政府采购办汇总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交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预算年度内,经批准追加的财政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财政有关业务股室要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办。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单位随年终财务决算一并编报政府采购决算,上报财政业务股室审核,政府采购办汇总政府采购决算,上报县政府。
第八章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的办法。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办编制的采购计划,将预算内、外采购资金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储。采购部门自筹资金的,在采购启动前也要存储到“专户”中。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采购办按采购合同规定付款方式,通过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款。采购结余的资金,属财政资金退回国库;属采购单位的,退还采购单位。
第三十六条采购部门凭政府采购办的付款凭证及供应商原始销售单据作为记帐凭证。
第九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条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对采购合同和结算书进行审核验收,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拨款手续;对应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或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而擅自采购的,由采购办提出意见,财政有关业务股室,按其采购额度核减年度预算经费;对违反规定采购,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和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可以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登记。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章政府采购违纪处理
第四十条采购部门有下列情形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由行政主管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业务的;
4、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违反规定串通的;
5、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8、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处理;给采购部门造成损害的,必须给予赔偿:
1、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文件的;
3、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4、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6、向政府采购部门及当事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7、不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检查的;
8、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及财政部门给予查处并取消采购中介资格。给采购部门、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
2、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
3、与供应商违反规定串通的;
4、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检查的;
5、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