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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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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方式

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范文第1篇

资产证券化,分为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和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或资产组合以证券资产价值形态运营的过程和方法,包括现金的资产证券化,实体资产的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和证券资产的证券化。狭义资产证券化一般指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资产证券化(MBS)和除此之外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BS)。本文主要讨论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二、ABS应用于地方政府融资的适应性分析

(一)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分析

资产证券化的各个节都有可能涉及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从平台公司资产可转让性的条件来看,现行法律缺乏必要的转让前提条件界定,运作不当势必会影响其融资功能和加剧平台公司的风险,所以应强化立法对证券化资产转让交易予以严格限制。

从SPV(特殊目的载体)的创设模式来看,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将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化应用到平台公司的成败。因为在整个证券化运作过程中,SPV居于中心地位,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制度安排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进行隔离。

但我国现行《信托法》并未对信托资产证券化作出实质性规定,受托人只能对信托财产进行处分和管理,发起人财产和信托财产并未实现彻底的隔离,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拟证券化资产并不能实现“真实销售”的目的。

(二)金融监管的适应性分析

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选择基础资产时应重点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优质资产,监管机构在初始阶段就应该通过制度安排限制资产池中现金流不稳定的资产。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平台公司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监管,因为一旦平台公司的基础资产质量出现问题,市场投资者可能采取抵制所有同类资产的方式以维护自身利益,使得原本低迷的直接融资市场更加缺乏流动性。

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是保障资产证券化有效性的重要节,因此,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是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从而确立资产证券化监管的长效机制。

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证券化本身的特点,单纯依赖市场约束机制监督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应当综合运用政府监管和资本市场监管等多种监督工具和监管手段,以减少平台公司资产证券化的负面外部性。

(三)信用增级评级的适应性分析

根据银监会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工作会议的指导思想,重点强调“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原则,可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是其中的关键性问题,通常涉及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

根据银监会2005年第3号文件的规定,信用增级可以采取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进行。然而,并非所有证券化交易都需要外部增级机构,在某些情形下可采取超额抵押等内部增级方法。信用评级是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按时支付本息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价,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如果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债券,发行机构在发行前应聘请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评级过程的严谨性和过程性管理关系到评级本身的质量,有鉴于此,可设立检查机构对评级使用的模型与方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四)投资主体的适应性分析

根据银监会2005年第3号文件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但在投资前应当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实行内部限额管理,对超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从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主体单一和同质化现象严重,系统性风险得不到有效释放。因此,应该突破现行机构投资者的范围限制和扩大投资者群体,将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等纳入机构投资者的行列。

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结构性融资 监管 信用评级 金融改革

一、资产证券化定义、发展及特点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美国是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早起源的地方,资产证券化业务距此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于2002年,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2005年,而后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停滞。当前中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创新时期,未来资产证券化发展将加速。

目前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两大类。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

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累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2支,筹资总额达775.60亿元。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企业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资产。截至目前,中国已累计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13支,筹资总额达325.05亿元。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结构性融资模式,其融资方式也具有灵活、创新的特点,具体的融资特点为:

一是融资的方式具有结构性的特点。首先,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对拟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以下称“基础资产”)进行一定的分解,按照基础资产的资产结构和回报利息率的特点,对基础资产进行一定的拆拼和组合,再根据重新搭配好的资产进行定价,确认新的风险和收益;其次,国有银行及商业银行的中介功能也可以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得到分解和组合,从而将单一的贷款回收风险转化成为多家中机构共担风险和获取回报的活动。

二是融资的方式具有收入导向性的特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的收益高低是决定资产证券化业务融资规模的先决条件,其次,当资产证券化业务面向投资和发行时,投资和也会对基础资产的稳健性、预期现金流量的规模及资产的优良性进行考察,从而决定是否购买。

三是融资方式具有低成本的特点。资产证券业务的融资利率一般低于其他债券类融资业务。首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必须经过专业评级机构的评级,并适当的采用担保方式进行增级,增强了债券的发行条件;其次,通过设定优先级及劣后级分级的产品结构方式可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所以,资产证券化业务很少折价发行,且债券发行支付的佣金费用较发行其他债券类产品低。

二、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一)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阶段

1998年起,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就开始讨论在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为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SPV)的方式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空间。

2005年3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获得第一批批试点资格,标志着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大幕徐徐拉开。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正式发行,标志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正式开始。

2007年4月,国务院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六家银行进入试点范围;9月以后,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先后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志第二批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正式启动。

2008年,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出现,各金融管理部门态度谨慎。

2009年至2011年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暂缓,期间未有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产品面市。

2012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暂缓了四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重启,总规模500亿元,2012年9月7日,国开行发行重启后首单产品。

(二)项目发行情况

截至2012年底,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合计约872亿元,其中2005年至2008年发行规模约668亿元,2012年重启后发行规模约205亿元。

三、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一)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阶段回顾

1.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第一批试点。2005年8月,“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设立,第一单专项计划业务正式诞生。截至2006年8月末,专项计划模式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共推出9单,募集资金总额达到260多亿元。

2.2006年9月至2009年5月,试点总结与研讨。2006年9月以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专项计划新项目的申报审批,进入总结阶段;2009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专门的研究团队研究和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3.2009年5月至2012年,第二批试点。2009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重新启动。2011年8月5日,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发行,成为第二批试点中的第一单项目,总规模12.79亿元。

4.2013年3月至今,试点转规模化。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的资产类型、交易业务的结构、交易业务的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设计和定义,进一步延伸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范畴。

(二)已发行项目主要情况

1.项目发行规模。自2005年8月至今,共有13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顺利发行,累计融资超过300亿元,其中7个专项计划在深交所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

2.项目发行特点。行业分布方面,截至2011年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收费、网络租赁、设备租赁、电力销售、BT项目、污水处理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挂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收益权),共涉及电信、交通、租赁、电力、市政设施等5个行业。其中,电信行业发行额占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总发行额的71%,电力、市政设施、租赁以及交通行业占比分别为10%、10%、7%和2%。

在期限结构、交易方面,现有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目存续期由60天到64个月不等。

四、未来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相关建议

最近十年,中国的实体经济和虚拟金融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已经为进行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从大的角度观察,中国的市场经济日趋完善,资本市场基本建立,资本的流动达到了较高水平;从小的角度看,中国的大中小企业及银行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具备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初始条件。另一方面,自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国内的金融市场不断进行改革开放,国内资本市场已与国际资本市场实现了对接,这也为中国的资产证券业务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但是,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晚,发展缓慢,各项业务的发展仍处于试点阶段,资产证券胡业务的发展还面临着国内政策的各项约束,未来的资产证券业务的道路仍然很长。为了保证未来资本证券化业务的蓬勃发展,政策制定者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仍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持续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不断把资产证券化业务做大做强

当下的中国仍处在城镇化的过渡阶段,政府仍在加大基础建设的投资力度,而基础建设需要大量的长期资本金的投入,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周转缓慢,如果单一依靠政府税收投入难以保障和满足;通过将基础建设的资产的未来收益打包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有效的缓解政府融资难的问题,降低银行的坏账风险,提高资金的周转利用率。

(二)适当放松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案例,若一国的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较少,则一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良好,例如资产证券化业务全球排名第一美国。反之,若一国对资本市场监管较严,则会阻碍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例如日本。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日本层实行严厉的监管政策,严重阻碍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一直较为严格,在过去,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降低了中国金融危机爆发的风险,所以中国一直未有大型的金融危机爆发。但现在,在中国资本市场已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情况下,严格金融监管制度反而限制了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因此,中国需要进行适当的金融改革,放松对资产证券业业务的监管,从而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三)不断优化资本市场的同时,进一步丰富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

在国际市场上,任何与其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而在国内,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处于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种类的品种仅仅集中于基建资产及应收类账款等,没有充分发掘出更好的投资品种。政府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大力拓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产品种类,实现资产证券业务的多样性。

参考文献

[1]杨农.中国企业债券融资:创新方案与实用手册.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9.

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范文第3篇

一、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作用

1.资产证券化改变了企业融资面貌

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是十分有利的,这种融资方式可以改变企业缺少流动资金的情况,并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即便是在企业经营状况不良或担负着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也可以帮助企业改良经济状况,扭转经营局势。

2.资产证券化投入成本低

经营成本是企业经营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手段可以有效降低投入成本,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减少资金流失,从而能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

3.资产证券化降低企业负债压力

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帮助企业增加资金偿还能力,以此减低企业负债压力,进而促使企业逐渐扭转负债局面,获得盈利。

二、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可行性分析

1.动力加大

针对目前国有企业的经营现状,我国相关部门制定出了一系列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产权分明,政企分离以及科学管理。这些制度使得人们对于融资方式的相关理论更加理智和清晰。为了满足国有企业的需求,相关部门可以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发展,以这种方式来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2.规模扩大

资产证券化融资形式要求企业要具备较低的坏账率,而国有企业是我国的支柱性产业,这些企业有中国政府做后盾,坏账率必然较低,国有企业的这一特点是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

三、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形式探讨

1.企业应收账款

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下,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质量必须过关,在国有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的历史应收账款水平决定了应收账款的质量,企业在采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时,一定要考虑企业历史上的应收账款的水平,并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留出损失准备金,以便确保企业能够顺利融资。

(2)规模必须过关,企业在选择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时,一定要考虑企业的应收账款规模,并尽量保证应收账款规模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这样就可以保证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减少投资成本。

(3)国有企业在使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时,一定要尽量缩短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时间。

2.国有企业基础设施收费

据调查,我国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是由国有企业把持的,这种情况就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基础设施收费问题,我国相关部门虽然对此采取了一些投资措施,但是仍然无法扭转这种垄断局面,因此国有企业采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势在必行。在我国当前的融资模式下,基础设施收费问题主要体现在公路和桥梁两个方面,为了保证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相关部门在推动资产证券化融资时,一定要保证国有企业基础设施收费稳定。比如公路收费,它是一种典型的基础设施证券化,是以项目所属资产收费权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 ,广东、安徽、江苏等省市是资产证券化最高的省份。

3.资产证券发行人SPV的选择

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形式包含三个主要因素,即企业、SPV和投资者。为了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保证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顺利进行,企业相关部门应该根据企业的特点来构建一个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SPV。当今社会上存在的SPV主要有信托型SPV和公司型SPV,在信托型SPV当中,SPV是作为受托人的形象而存在的,因此在融资过程中,SPV会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决定其行为,并以此做依据来向企业发行信托收益证书,信托还可分为授予人信托和所有者信托,这两种都具有较好的股权性。

自20世纪70年代起,西方国家开始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目前已成为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处理不良信贷资产主要手段之一。

SPV(特别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中最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的核心,它确保在发起人破产时,证券化资产不被作为发起人的破产资产而遭受清算,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目前在我国较可行的破产隔离方式是信托模式,2003年以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成功操作了多起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这个特征,以信托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特设载体实现证券化过程中的破产隔离。

资产证券化的投资对象应是能在交易市场公开流通的证券,信托方式虽然能解决破产隔离问题,但在制度上无法实现真正的流通。

公司型SPV可以证券化多个企业,这是它的一大优势。笔者认为采用国有独资或政府主导的公司型SPV,一方面可以利用政府在立法和机构组建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借助政府背景提高SPV资信力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在规范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同时加强对SPV的监管,使其能切实履行其在资产证券化中的重要功能。

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范文第4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经营的影响逐步增大。商业银行部分行业信贷客户的盈利能力或出现明显下降趋势或已出现亏损,对第一还款来源产生不利影响,信贷风险明显加大,信用风险加速暴露,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升。

据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我国不良贷款余额为8426亿元,较上年增长42.31%,不良贷款率为1.25%。截至2015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已达10919亿元,较2014年增加2493亿元,增长率达29.59%;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50%,较上年上升了0.25个百分点。

同时,银行关注类贷款也持续走高。截至2015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余额已经达到2.65万亿元,较2014年同期增加了近1万亿元,增长率达61%。关注类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易向逾期、呆坏账等不良贷款转移,关注类贷款的持续上涨也将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造成进一步的压力。

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的快速持续攀升,银行在利用传统手段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可以考虑开展不良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拓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渠道和方式,加快不良贷款处置速度,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从而避免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而引发银行破产等金融危机。 资产证券化是可行选择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巨大,为避免形成金融体系的重大隐患,适应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的需要,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资产率的迅速攀升。

从过往经验来看,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手段较为单一,主要为资产保全和呆坏账核销。虽然商业银行也可以将不良贷款打包处置给资产管理公司,但由于其处置对象主要针对个案,因此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无法很好地满足快速和批量处置巨额不良资产的要求。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批量交易的方式,由于其能在短期内同时转让大量不良资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提前回收现金进而转移风险,达到快速处置不良资产的目的。同时不良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使商业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不良资产转变为现金收入,还可以拓展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取得预期收益。

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开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渠道,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速度,提升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试点阶段为防控资产证券化市场风险,主要是以优质信贷资产入池,达到盘活存量信贷资产的目的。但是,由于宏观经济增速下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获取的资金短时期内没有更为适合的配置渠道。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要高于国债及银行存款,根据一般定价原则,其利率必然要高于国债及银行存款。因为通过证券化筹集信贷资金的成本要高于通过吸收存款,商业银行在资金充裕又无合适贷款项目的情况下,缺乏对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力,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吸引力不足。

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更有意愿丰富入池资产的多样性,从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配置需求开始增加。在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加速上升,商业银行有动力把坏账、呆账进行批量打包处理后再融资,从而达到能够激发银行盘活存量资产、腾挪资源的热情,发挥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本身的最大功效。

整体来说,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积极的信贷资产组合管理,提高资产负债率管理水平,有利于实现不良资产“双降”的目标。同时,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获得结构融资、证券发行等方面的经验,为未来的混业经营打下基础。因此,从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利益出发,采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缓释风险成为可以选择的途径之一。 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1. 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与启示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历史至今已有 30多年,它最初出现于美国并以美国、意大利、日本和韩国最为突出,因为它们都曾深受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困扰。

(1)美国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建立相关机构、规范运作模式,成功开创了全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先河。

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美国储蓄贷款机构爆发了两次大规模破产风潮,为防止危机蔓延,美国政府及时推出了相关的整体战略措施。首先,美国政府于1989年制定并通过《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清除了法律上的障碍。其次,依据新法案专门设立了隶属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重组托管公司(RTC),使其接管了所有资不抵债的储蓄贷款机构并允许其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问题资产。1991年6月,RTC成功运作了第一个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通过证券化这一创新方式处置不良资产,RTC提高了不良资产的现金回收率。

经过六年多的运作,RTC以800多亿美元的成本消化处置了账面价值4500多亿美元的问题资产,占接管资产总数的98%。RTC在实践中首次引进了现金储备、专业抵押品管理机构等信用增级措施和方式,推动了美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其成功经验成为许多国家效仿的典范。

自此之后,为推广不良资产证券化这一业务,美国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管理、交易结构、债券评级和资产评估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使之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在规范过后的运作模式中,一般是由RTC购买不良资产,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抵押公司(FHLMC)来组建资产池,通过FNMA或FHLMC对资产池中的不良资产实施证券化,采用有限担保的方式为其不良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并将证券销售给最终投资者。

美国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建立相关机构、规范运作模式,成功地运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在较短时间内处置了大量不良资产,使银行业顺利摆脱危机困境,稳定了经济和金融秩序,为美国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经济繁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大大推动了全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意大利成功效仿美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成为全球第二大证券化市场。

意大利在上世纪90年代早期由于经济衰退,金融监管不力,到1996年银行体系不良贷款高达11.2%。借鉴美国经验,意大利在1997年推出第一笔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1999年4月通过证券法,特别允许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证券化折扣损失可以分五年进行摊销,有力地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迅速发展。

到2003年三季度,意大利已累计发行了30多笔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应不良资产账面价值约310亿欧元,发行证券价值约100亿欧元,成为当时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证券化市场。

(3)日韩借助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亚洲金融危机后遗症。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日本、韩国一些大企业连续破产,日韩两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激增,银行体系流动性严重不足。为解决金融危机后遗症,日韩均借鉴了欧美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成功经验,在加快本国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分别成立了日本株式会社整理回收机构(RCC)以及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主体。

韩国从本国国情出发,考虑到其本国资本市场相对狭小,市场容量不大,因此在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时就分别在卢森堡和美国上市交易,向国外投资者销售证券。同时,由于韩国的中介机构在国际上没有很高的声誉,故其在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时聘请外国中介结构。韩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根据本国国情灵活设计产品,通过引入外国中介机构增强债券吸引力,因此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较日本取得了更好的效果。

(4)国外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表明:第一,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必要条件。在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时,政府首先须对本国的法律体系进行修改与完善,为金融机构扫清法律上的障碍,保证投资者的利益。第二,政府设立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机构,同时让这些政府发起机构享受政府待遇,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这样有助于激发这些机构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动力。第三,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设计不良资产证券化方案,而不是全部照搬外国的经验。

从我国现阶段国情来看,目前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为了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监管应考虑放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限制,同时应允许银行通过其他一些直接出售的方式批量处置不良资产。只有从我国国情出发,才能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2. 国内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

直到2001年《信托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我国才具备了设立特定目的载体(SPV)的法律依据。其后,于2005年我国所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1)早期我国尝试利用离岸模式和信托模式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

在我国正式启动资产证券化试点(2003年-2004年)之前,由于政策限制,国内不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这种历史背景下,2003年1月23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资产证券化协议,通过离岸模式完成了我国首个资产证券化项目,也是我国首个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

该项目的基础资产由20个债权项目组成,涉及债权余额25.52亿元人民币,由德意志银行主持在境外发债,但价格、项目、投资者由信达和德意志银行共同商定。

同期,国内还有两个以信托方式的“准”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一个是2003年6月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所合作完成的。该项目设立的信托涉及256个债务人,132.5亿元债权资产。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全部信托受益权,并将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获得转让收入并继续持有次级受益权。

另一单是2004年4月由中国工商银行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中信证券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所共同完成的。该项目设立的信托涉及工行宁波分行233个借款人,总计26.19亿元的资产。工行宁波分行为唯一受益人,取得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并将A级和B级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获得转让收入并持续持有C级信托受益权。

(2)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时,在首轮试点期间已趋于成熟和规范化。

2005年-2008年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首轮试点时期。在此期间,我国共发行了四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发行的“东元2006-1重整资产支持证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所发行的“信元2006-1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和“信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信托”、建设银行所发行的“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信托”。从这四单产品的发行意义来看,其中“东元2006-1”和“信元2006-1”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不良资产领域的首次尝试和实践,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了新的金融工具,并逐渐形成固定的交易结构,为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了借鉴和经验;“信元2008-1”的成功发行体现了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已趋于成熟和规范化;而“建元2008-1”是我国商业银行首次“真正意义上”运用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体现了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方面的长足进步,也为其他银行提供了市场化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的成功范例。

上述四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合计100多亿元,截至目前,这四单产品均已完成完全兑付,均未出现过任何违约事件。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完善,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基本的法律框架初步构建,扫清了长期以来制约我国证券化发展的障碍,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虽然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较为简单、数量较少,但这些实践为未来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探讨

现阶段来看,基于我国现有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法律体系,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1.基于所有权转让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

我国现有最核心的关于不良资产所有权转让的监管规定是财政部和银监会于2012年2月2日印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第一,不良资产批量转让(10户/项以上)的受让方只能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不得对外转让。第二,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10户/项及以下)的受让方可以是任何合法投资者,包括社会投资者。

根据现有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考虑通过以下三种基于所有权转让的模式来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

(1)商业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所有权给资产管理公司,并由资产管理公司主导不良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不再参与不良资产的后续处置工作。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信托作为发行人,发行优先级和次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认购部分次级证券。商业银行不参与资产证券化工作,也不认购证券。

(2)商业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所有权给资产管理公司,并由商业银行主导不良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主导后续处置工作,资产管理公司仅仅作为通道。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信托作为发行人,发行优先级和次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认购部分次级证券。由于监管规定要求发起机构必须认购部分次级证券,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也需要认购部分次级证券。

(3)商业银行构建混合资产池(正常+不良),并进行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构建混合资产池,包括正常类贷款和不良类贷款,并控制不良类贷款的户/项数目不大于10。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信托作为发行人,发行优先级和次级混合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认购部分次级证券。

2.基于收益权转让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明确监管规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批量转让,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表态,现阶段仍然属于灰色地带。如未来允许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批量转让,则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选取入池资产户/项数目大于10的不良资产收益权作为入池资产,而通过此方式来一次性大批量地处置其不良资产。在这种模式中,商业银行将直接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机构,信托作为发行人,采用发行优先/次级的交易结构发行证券,部分次级证券将由商业银行认购。 潜力巨大 仍有挑战

根据现有银监会数据推测,截至2015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可增至1.4万亿元,不良贷款率可上升至1.75%,紧逼银行业风险2%的警戒线。目前看来,未来政府对商业银行进行干预,大规模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为实现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在未来几年实现“双降”,避免大量不良资产堆积而导致的金融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可借鉴资产证券化这一国际通行的市场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来批量处置不良资产。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资本市场向社会提供的可投资产品也越来越丰富,但相对于日益增加的社会资金仍然是供不应求,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可以丰富我国证券市场的品种。

倘若我国10%的现有不良贷款余额(现有10919亿元)可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模逾千亿元),在助力商业银行快速有效解决不良贷款的同时,也可扩大我国现有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满足证券化市场基础资产多样性和投资者对投资工具多样化的需求。

我国监管部门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仍然存在疑虑,同时在信息披露不完善和缺乏透明性的情况下,不少投资者还难以接受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尤其是风险控制比较严格的机构。因此,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时也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从法律环境上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牵涉众多交易主体,交易结构复杂,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证其运作。然而目前我国在资产证券化领域仍然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甚至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推行形成了一定冲突。而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批量处置领域,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支持,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只能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对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形成了法律上的制约。

其次,在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定价中,存在着现金流不易预测,定价困难的特点。与正常类贷款不同,不良资产本身就是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贷款,现金流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时通常需要打折转让,打折多少会牵扯各方利益。不良资产定价通常是以未来可回收的债权数额减去回收成本为基础,再考虑流动性溢价和其他投资的机会成本后确定,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定价和估值难度大也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方面。

第三,在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设计中,由于基础资产为逾期贷款,信用质量差,因此需要采用多种信用增级手段。除了传统的优先/次级结构外,还需要设置充足的超额抵押、额外的流动性支持、流动性储备账户设置、更加严格的回收款触发机制等增信机制,这些增信措施在提高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的同时,也为证券的发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第四,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领域,因不良贷款本身就是违约贷款,信用风险评估的考察重点为回收价值的评估。这除了需要对贷款的回收情况进行详尽的调查外,还要对宏观经济及区域环境、司法环境、担保物估值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此外,商业银行尤其是存续期较短的中小银行,由于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或是处理不良资产经验积累较少,并不能提供覆盖完整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这也为评级机构依据历史数据构建不良贷款回收模型带来了一定挑战。

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税收问题 资产管理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况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实际上,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文章从微观角度上去审视资产证券化。狭义上来讲,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未来可能产生的现金资产,销售给特定的人群,特定人群以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提供质优流通的证券结构性融资服务。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其一,独特的资产支持性。相对于传统直接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点在于资产支持性,具体体现在可以将基础资产获得的收益化为投资者的收益,也就是说在此过程中的资产未来现金流不仅仅可以实现信用证券发行方式的优化,还可以做好结构调整和安排,这些都是资产支持性的基本要求。其二,优越的结构性。资产证券化主要体现在内部结构安排和发起人可以借助spv实现融资,这是一种间接的方式,不属于简单的线性融资结构,而在对于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考虑之后进行的安排。其三,资产证券化的表外融资性,这对于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调整,资本需求压力的缓解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资产证券化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有利于资产流动性的提高;其二,有利于规避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资本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其三,有利于资产结构的优化升级,最大限度的实现对于资产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其四,有利于实现商业银行资本利用率的不断提高,从而实现其盈利能力的增强。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税收问题

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情况进项调查和研究,我们发现存在大量的问题和缺陷,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资产证券化没有融入税法体系,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早餐重复征税的情况,这对于发起人,SPV或者投资者说都是不利的。具体来讲,对于发起人来讲,资产销售的收益应该上缴所得税,而资产销售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却没有办法去确认;对于SPV来讲,其发行证券收入,权益赔付环节受到债务人支付的先进等动作的执行,都需要支付所得税。对于投资者来讲,同样要对于证券收益缴纳所得税。其二,SPV组织形式不合理,以信托形式开展,缺乏健全的税制作保证,两者之间的衔接出现了错位,很容易造成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具体来讲,在实际证券资本化的流程来看,受益人是收益者,他应该为自己的收益缴纳税收,此时不需要发行人,SPV和投资者共同去进行所得税的缴纳,。其三,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印花税,将对于二级市场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客观上限制了资本流动性的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讲,或者停止征收印花税,或者以低税率的方式去征收,这样的做法是有深刻原因的。

三、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解决税收问题

(一)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立法体系

首先,在遵照我国目前法系类型的基础上,严格依照立法程序,针对于资产证券化进行立法工作,实现法律空白的填补,将资产证券化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中去,从而为各项资产证券化税收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法制基础;其次,设立专门的汇总立法部门,结合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优缺点,以及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水平,实现法律资源的夯实,以做好对于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制的调整和改善;最后,正视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现实,不断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实现投资者投资观念的提高,理清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权利和责任,实现全面的资产证券化知识教育和宣传。

(二)积极给予SPV免税载体资格

从理论上来讲,证券化的主要优势在于证券化操作载体SPV的出现,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特殊法律结构,应该在证券化专项立法中有所规定。具体来讲,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积极采用信托结构去实现资产破产的隔离,在此基础上有信托投资公司担当资产受托人的角色,以信托资产为基础,实现证券化过程的完成。其二,以公司形式SPV构建的方式去发行资产担保证券,以便完成证券化流程。其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方式都应该属于免税载体,这不仅仅能够最大限度的规避重复征税的问题,还将成为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信托税制也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断完善。

(三)实现证券化税收负担的缓解

通过大量的调查发现,很多其他国家都停止了证券化税收,或者以低税率的方式来进行,这样做是考虑到证券化可持续发展的。对于我国来讲,虽然资产证券化还处于探索阶段,但是税收负担过重,往往将不利于其健康持续的发展,对此我们应该保持支持鼓励的态度,给予其充分的税收优惠,以保证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国资产证券化税收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正视,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进行调整和改善,为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健康,持续,合理,科学的发展打下基础。我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趋势不断明显,其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参考文献:

[1]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