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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越位”、“错位”和“缺位”,乡镇政府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必须理顺三种关系――
理顺乡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乡镇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目前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些乡镇政府习惯于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没有看到和不会运用市场的巨大力量;行政性垄断、行业性垄断、地方保护现象还存在,权力直接进入市场,成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的体制。
理顺乡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打破地区封锁、条块分割、行业垄断。坚决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发挥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
理顺乡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减少政府投资,扩大社会投资;改变政府的投资方向,大胆引入市场机制,提供非核心公共产品。乡镇政府要在交通、通信、能源、教育、医疗、城市公用事业等非核心公共产品领域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投资。政府要由投资型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从基础产业和竞争性领域退出,将有限的资金投向生态环境、就业、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领域。
理顺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在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方面,目前也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些乡镇政府还习惯于参与企业行为;政府为企业服务的新体制还没有确立。
理顺乡镇政府与企业关系,必须加快政企分开,进一步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搞好社会治安、绿化美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发展环境,不干预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
理顺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社会信用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目前企业、政府、个人社会信用较为缺失,必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理顺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还应建立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新体制。政府要为企业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理顺乡镇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在乡镇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方面,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没有根本转变;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社会发展缓慢;社会自治能力低,社会治理方式单一,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新模式还远没有建立;公共部门为社会服务的体制未建立。
理顺乡镇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必须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政府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和商会,各类社会行为性中介组织,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的中介组织,等等。
理顺乡镇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必须实行政事分开。乡镇事业单位长期依赖政府,员工“官本位”思想严重,“铁饭碗”、“大锅饭”还没有完全被打破,缺乏生机和活力,导致公共服务质量差、水平低。实行政事分开,首先必须实行政事职能分开,政府部门把属于事业单位的技术性职能交还给事业单位。其次,要继续推进事业单位内部改革。强化竞争淘汰机制,打破“铁饭碗”;拉开收入差距,打破“大锅饭”,使事业单位充满生机和活力。
理顺乡镇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应提高社会自治能力。在解决“三农”问题、建设乡镇服务型政府中,要把提高农村村民自治水平放在重要位置。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一定要改变行政命令的传统做法,真正建立指导、服务的关系,培养和提高农村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认真总结和评价全县“五五”普法实施以来的工作成效,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我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发展,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和“平安*”、“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各乡镇各部门组织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情况。
(二)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落实情况。
(三)《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民生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
(四)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农民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
(五)依法治理工作尤其是法治*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六)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检查验收工作从今年6月份开始,年底结束。主要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份)。制定下发全县“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实施意见及检查标准。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全县统一要求,成立组织,制定验收方案和具体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自查阶段(7月-7月20日)。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全县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自查,将自查情况报县普治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下旬-9月)。一是县里组成检查验收组,赴各乡镇各部门进行检查。县普法领导小组副组长为牵头人,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此次检查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检查组对被查单位的检查情况作适当的意见反馈,但不当场打分,不作结论性评价。总结验收结果将由县普法领导小组在全县进行通报。二是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县检查组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加大整改力度。
(四)评比表彰阶段(10月-12月)。结合检查验收发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典型,整理先进事迹,推荐先进典型,开展“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工作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检查验收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内容,主要领导亲自抓,确定专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抓,要提供工作经费保证,把“五五”普法验收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关键词]乡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强镇扩权
一、问题的引出与概念的界定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西方国家由政府公共财政支出膨胀而引发了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为解决和处理对这些危机,理论界掀起了治理研究的热潮。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时期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集中体现在城乡之间的差距持续扩大、农村社会稳定形势堪忧、农民上访事件不断,甚至形成了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对立。这些社会问题使得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社会管理的难度加大,它所面对社会治理困境不容忽视。本文拟从前人研究的基础出发,全面分析我国乡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现状、问题和改革实践及启示,并进一步提出深化乡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改革的建议。
一般说,社会治理能力是指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具体来说,它是指公众对涉及社会管理的公共物品的需求与政府提供这些公共物品水平之间的持续平衡过程。社会治理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治理泛指所有与乡镇政治、行政、经济、社会变迁有关的管理体制和变革模式,包括政治上的村民自治或乡镇自治;行政上的乡镇管理机构、体制和方式;经济上的家庭联产承包、乡镇企业和城镇化建设;以及国家与社会(具体就是乡镇政府与农民和农民自治组织)的关系等。狭义的社会治理是指乡镇政府在社会管理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以及体制、机制、方式等各方面的改革与综合,其中关键的问题是乡镇政府能够有效发挥其治理能力。这是因为:首先,这是由我国农村社会管理的范畴决定的。虽然关于农村社会管理的范畴还处在争论之中,但至少包括上述列举的各种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都可以纳入公共物品的范畴,而政府对公共物品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就涉及到政府能力的问题,因为能力建设是政府提供高质量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其次,这是由我国“三农”问题突出的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的。“历史反复地表明,良好的政府不是一个奢侈品,而是非常必须的。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有效的政府——而不是小政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
笔者更倾向于在狭义上运用社会治理的概念。因此,从内涵来看,乡镇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可以转化为乡镇提供的涉及社会管理等公共物品的能力,而供给的过程即是其能力作用的过程,包括获取要提供的公共物品资源的能力、决定提供何种公共物品和如何分配这些公共物品的整合和配置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当然涉及到乡镇政府职能划分、行政权力运用等问题。
二、我国乡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现状
(一)乡镇政府公共财政能力较弱
影响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的首要因素是政府的财政能力,分税制改革后,乡镇政府公共财政能力偏弱已经是一个明显的事实。目前我国乡镇政府财权的配置主要源于1994年后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该体制基本划分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职权,同时地方各级政府比照这种方式,形成了地方政府之间包括与基层乡镇政府财政职权的基本配置。中央拥有财政税收的最大权力,而乡镇政府财权空间则被逐级压缩,财权逐层上移。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使这种状况更加明显。乡镇政府的巨额债务即是一典型的例证,据保守估计,我国县乡两级的债务已经高达5000多亿元,并且每年以200亿元的速度递增。乡镇政府财政能力不足,制约了其资源获取能力,而资源获取能力的强弱影响了乡镇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给,直接表现在农村生产性公共物品和涉及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或低效供给。
(二)乡镇政府权力虚置,存在授权不足与越权并存
政府能力与行政权力之间存在一定联系,“使行政部门能够强而有力,所需要的因素是:第一,统一;第二,稳定;第三,充分的法律支持;第四,足够的权力”可见,政府能力的强弱与行政权的大小有关。虽然宪法赋予了乡镇政府方方面面的权力,包括领导本乡镇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但实际上这些权力因没有实际的机构载体而被虚置。乡镇政府在形式上设有包括农经站、农机站、水利站、林业站、畜牧站、文化站等名目繁多的机构,然而这些“七站八所”并不为乡镇政府管理,形成对乡镇政府实际上的授权不足。另一方面,在“垂直型体制”的作用下,乡镇政府为完成上级分解的政绩指标,在没有法律明确授予权力的情况下又不得不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如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执法工作又有明显的越权行为。授权不足与越权并存使得乡镇政府很难有效地整合和配置现有资源,大部分资源被分配到实现政绩指标上,而与社会治理密切联系的公共物品难以提供。
(三)乡镇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单一,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不足
目前,农村公共物品大多是由乡镇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来决策供给,供给的主体多来自于政府。主要的提供方式是:预算内的包括财政拨款、购买服务等;预算外的包括乡镇企业上缴利润、管理费、乡镇统筹、各种集资、罚没和捐款等。比如农村的主要公共物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农业水利设施、农业技术推广、农机事业服务等都主要依靠政府的拨款,而预算外供给的公共物品范畴更加广泛,无论预算内还是预算外的供给主体始终是政府,且大多采取行政性的手段,甚至是计划性的方式,较少采用市场的方式。而治理理论和实践表明,政府并非是公共物品的唯一供给者,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网络中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发挥着一定的功能,只是各参与者中“同辈中的长者”,公共物品提供方式要包括市场化、私营化或公私合作等多种模式。当前由于乡镇政府单一的供给方式与农村生产和生活中日益增长的公共物品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造成了社会治理有效性不足。
三、浙江“强镇扩权”改革的启示
从社会治理能力的现状分析,我国乡镇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的资源获取、整合配置和运用能力上都存在缺陷,影响了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地方政府进行很多有益的探讨和实践。目前在浙江省刚刚推行的“强镇扩权”改革即是其中之一,其做法是直接从影响乡镇政府社会治理有效性的因素人手改革。2005年9月,浙江省首先在绍兴市进行了改革的试点,2006年又将试点扩展到嘉兴市,2007年浙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这意味着“强镇扩权”在全省范围内展开,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启示有三个方面。
(一)赋予乡镇政府一定的财政权用以支持其公共物品的自主供给
“强镇扩权”改革的原因之一是乡镇没有独立财权,其税收基本被上级(县、市)抽走,致使乡镇的公共财政无法发挥更大作用。因此,浙江省政府在支持中心镇发展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将部分财政权力下移,如在中心镇范围内收取的规费和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向中心镇倾斜。绍兴市作出的具体规定是,从2007年起除了上缴中央和省级财政的部分,增收部分不再由县镇两级共享,而是全部返还给乡镇。乡镇财权的扩大,能够促使基层政府将更多的支出应用到公共服务领域内,如嘉善县西塘镇原计划从2005年开始用3年的时间,每年从镇财政拿出420万元解决7个行政村的便民服务区的建设,但因为工程欠债不得不将原计划的每年7个行政村缩减为3个。“强镇扩权”使该镇具有了相当的财力,可以按照原计划实行了。可见,改革初步缓解了乡镇政府财政能力不足的矛盾,从而促进了其自主提供公共物品的积极性。
(二)通过权力下放赋予乡镇政府实际的社会管理权限
“强镇扩权”改革下放了县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主要按照“依法下放、能放则放”的原则,赋予中心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强化了扩权镇政府农村科技、信息、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公共文化、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职能。权力下放的主要方式是县向乡镇委托授权。例如,为了填补乡镇政府在环保监管上的职能缺位,首先进行改革的绍兴县就通过书面授权的形式。在2006年底县委县政府与钱清镇等5镇签订委托行使管理职能协议书,明确规定了乡镇执法员可“对辖区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建议”。也就是说获得授权的乡镇环保执法员只要拿出相关执法证就可对发现的偷排污水行为进行及时处理,而不用再向上级汇报,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处理。通过委托授权,理顺了乡镇与上级政府的权责关系,解决了其“有权管不了,无权不能管”的问题,化解了乡镇政府权能不符的矛盾。
(三)通过政府与市场的合作,实现多样化的公共物品供给方式
《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确定了中心镇要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一校(高标准的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二院(中心卫生院、综合性敬老院)、三中心(文化中心、科普中心、体育中心)”等设施,以及“一路(高标准的进镇道路)、二厂(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三网(自来水供水网、垃圾收集(处理)转运网、通村公交网)”等设施。当然这些公共物品的大量投入仅仅靠乡镇一级政府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改革过程中一些乡镇采取了市场运作的方式,通过走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道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如诸暨市店口镇采取了BOT方式,由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当地一家民营企业占投资额的51%,其余49%由店口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出资,建立起国内第一个乡镇垃圾焚烧场。2006年该镇将一些道路、公交、公共区域广告经营权进行特许拍卖,当年即为政府筹措上千万元建设资金。乡镇政府通过BOT、特许拍卖等形式转变了其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即从原来的行政方式转变为市场方式,提供的主体也由政府单独提供转变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为以后发展成为多样化的公共物品提供方式奠定了基础。
“强镇扩权”改革以下放财权、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核心,赋予乡镇政府一定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乡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改革抓住了我国乡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不足的关键问题,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应该成为我国乡镇改革的可选路径。
四、进一步改革的路径选择
浙江的改革刚刚起步,对存在的一些问题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改革才能持续下去,实现乡镇政府权责对等、乡镇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才会真正得到提升。
(一)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
乡镇政府治理能力不足的原因之一是财政汲取能力不足。这源于我国现有不合理的财政分配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因此仅仅着眼于乡镇政府的财权配置并没有抓住改革的关键问题。在单一制国家,乡镇的财政配置是从属于整个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制度的,因此要建立合理的公共财政制度,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不仅要明确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财政支持,而且还要明确市级、省级甚至中央政府对乡镇政府的财政支持,具体的可以从改革现有的转移支付制度人手,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改变由上到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效益评估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是乡镇政府具备应有社会治理能力的基础。
(二)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监督体系
拥有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为保证权力的有效合理运用,权力监督就成为关键。随着乡镇政府财政自主能力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增强,就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体系,促使其权力不被滥用,发挥其应有的能力。目前学界比较一致的建议是,对乡镇建立起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定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所以在绩效考核指标上应该淡化对经济指标的追求,而应该把农民增收、生态环境治理、污水垃圾处理、社会治安、乡风文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和规划管理等公共物品供给列入指标内。但这些监督考评的方式还是行政性的,容易滋生长官意志。因此,从长远来看,应该转变上级政府对乡镇政府的监督方式,即从行政性的转向法律性的,主要是以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干预,将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和责任纳入到法治轨道。即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具有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法定义务,必须通过合法的行政程序来积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接受来自权力机关、非政府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大力培育社会自治力量,发展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乡镇政府对公共物品提供方式要由单一走向多元,不仅要培育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而且还要培育多元的自主社会自治力量。我国目前建立了一些存在政府背景的官方和半官方的经济合作组织,还难以独立发挥自治主体的作用,因而可以在此基础上,将这些经济合作组织转化为非政府组织性质,让农民根据自身需要建立和发展非政府组织性质的民办、民营的经济合作组织,不仅能够解决农民在发展农业、乡镇企业、拓展市场等方面的经济问题,而且也沟通了农民与政府的渠道,有利于他们参与到政府社会公共服务的管理中。
关键词:乡村治理;主体分析;价值研究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国就提出了乡村治理的概念,而概念的提出也使得相关问题的研究不断开展[1]。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学界针对我国乡村治理的模式和结构等问题进行了深刻而又全面的了解,其取得了非常深入的研究成果,不过,长时间乡村治理在理论研究中还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在不断深入的考量乡村运行以及设计等相关因素的情况下,还应该研究来自主体自身因素影响。
一、乡村治理主体作用发挥模式研究
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乡村治理的主体还有很多类型有多重的界定以及多样化的表现,在问题的实质上绝对不能一概而论的讨论乡村治理主体的研究究竟是何人。其存在的影响因素范围涉及广,而究竟应该以乡镇政府还是村委会为治疗主体,也是问题的关键,在该问题上,必须尽可能的考虑作为治理基础本土资源。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乡村不管是在经济的发展水平亦或是地方文化问题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非均质性。也正是考虑了此种均质性问题,我国很多研究学者都把村庄作为治理研究的关键突破点,根基于详细样态村庄,而乡村治理主体的发挥作用模式也有着多样化的发展,也有学者从村庄的基本秩序进行分析,区分出集中可能存在的乡村治理类型,即原生秩序型、乡村谋和型以及次生秩序型、乡村治理无序型。本文作者通过分析发现,应该从社会视角等问题为出发点,立足于村庄的秩序形态。
(一)乡村主导行政型
次种类治理结构还是传统意义上统筹治理结构,在充分代表体现社会和国家关系乡村关系中主要表现在强乡弱村,此种类型的乡村财政往往主要来自于工商业收入或者我国财政转移支配收入。因为乡镇在某种程度上说具备建立的分配型的财政制度能力,所以乡村关系中往往处在优势地位,而所谓的村集体并没有大量的受益来源,此种类型的主要结构模式往往必须来自于工商业重镇以及部分国家大量的财政转移资金。
(二)村庄主动自治型
此种类型的治理结构往往能够直接反映出该地方村民的自治实践成果。在充分代表和体现社会以及国家关系乡村上则主要表现乡村和谐以及若乡强村的格调中,该种类型的村庄往往具备非常强烈的自主生产能力,经济的发展程度能够直接体现出来,部分村庄的集体经济往往较为发达,很多村庄有着来自于村庄自己所创立的企业,或者部分土地出让的收入。也正是因为村庄集体的财力相对较弱,而乡镇乡镇相关政府对村庄的直接控制以及影响力就会更加的薄弱,主要体现在村强乡弱方面。
(三)乡村治理无序型
在此种治理结构方面,所谓的无序主要体现在没有统一的发展趋势,而在乡村的关系中则有可能体现在乡强村若等方面,而后面的各种体现则为一种常态性。因为乡镇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较为稳定的外部经济来源以及来自特殊的政府拨付,往往会面临各种债务危机,在和村庄的关系上往往也只能维系一种最为基本的智能。另外存在本身因为地理环境或者人才的流失等因素,往往日益破坏。在此过程中乡村的治理运行类型只是一种形式,不能真正意义上的取得乡村治理达到繁荣的目的。
二、我国乡村治理的主体行为关系和研究视角
就乡村治理主体问题而言,需要正视的问题就是,乡村治理主体完全不相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由于对于该问题研究,为分析乡村治理模式和绩效评价内在的机制,现阶段对于乡村治理主体的各种界定也完全不相同,所带来的治理主体行为关系也各不相同。就高角度而言可以从村委会以及村党委会等组织,把宗族当成乡村治理的主体实施研究,在分析乡村治理主体关系的过程中大多数的重点考察为两队关系,即乡村以及两委关系,实际上该关系的本质还是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深层次关系,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说党领导权和村民自治权有一定关系,不过在现阶段政治格局中还是能够归于社会以及国家关系。现阶段,我国很多地方就乡村治理提出了自己不通过看法,围绕宏观主体之间的乡村关系以及两委关系研究,目前存在的观点往往从制度主义出发,从法律制定以及政治体制设计等相关角度实施研究,同时就问题提出了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2]。
就微观行为者的个体角度而言,其对乡村治理主体实施界定也有一定的区别,正常情况下均把乡村治理的主体界定是普通的村民以及村干部,而同时围绕次三层的群体行为关系探讨重点分析乡村治理实践,普通村民、村干部以及乡村精英之间是怎样影响的。很多研究人员往往从选取田野的调查方式入手,从个案进行分析。在研究重点领域往往也是从乡村治理方面实施研究。
三、我国乡村治理的主体关系模式向着多中心治理发展
兴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治理理论内涵主旨为一种多种的公共或者私人的个体与机构的管理方式总和,该方式主要强调多中心的参与以及多主体的信任合作,这是此种治理模式的全新要求。我国相关研究人员最早就使用了乡村治理一词进行替换,同时被泛化使用的乡村政治发展中的村民自治一词,此种转变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涵盖了对治理模式的追求以及认可,同时也必须承认我国乡村社会政治的实践局限性,在传统理论研究以及实践的操作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情况下仍然为乡村治理传统单一的治理方式,要不就把乡镇政府、要不就将村委会默认为治理的主要客体,而未从市场、社会以及国家的宏观层次进行界定,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民族以及国家建构的统一大趋势下,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一定的外力推动,如果仅仅依靠单一的企业或者政府模式,往往不能直接的避免市场失灵或者政府失灵的现象[3]。在我国民主建设的基础试验场乡村社会里,相对较为单一的统筹与治理模式走向多主体的治理模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发展趋势的大背景下,我国围绕乡村治理主体逐渐凸显。不可否认的是,乡村治理必须以农民组织作为主要的资源,以农民群众为主要力量的新农村建设治理模式出发。
结语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之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我国乡村治理的实践也一定会日益突破为单一范本的解说空间,另外乡村治理的研究也一定要从现阶段以静态治疗为主向着动态治理转变。要以乡村治理作为主要客体的研究向着多元化的立体研究迈进。把乡村治理真正的放置于宽广与开放的市场经济下,这是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的基本关键性问题。(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任艳妮.乡村治理主体围绕治理资源多元化合作路径探析[J].农村经济,2011,(6):19-23.
关键词: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农民;生活品质提升
一、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地位,并首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要求将其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美丽中国是环境之美、时代之美、生活之美、社会之美、百姓之美的总和[1],环境之美首当其冲。也多次指出,要努力建设美丽中国,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近年来,随着农村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农民群众对生活环境越来越关注,对创造清洁、整齐、优美城乡环境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是改善发展环境的重要条件,是顺应群众期盼、践行群众路线的民心工程,对提升农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表明,一个地方城乡环境的优劣,不仅影响群众的生活品质,还直接影响到招商引资的成效,关乎对外形象。
二、当前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
1.村民环境保护意识差。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改善,但伴随着的是垃圾数量日益增多,由于部分群众自觉收集垃圾的意识尚未养成,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置,往往是道路沿线村民随意丢弃在路边,等着公路养护人员、卫生保洁员上门清理;河、溪沿岸村民将垃圾随意堆放江边;住在村中的村民则将垃圾倾倒在房前屋后,等着天长日久自行腐化[2]。群众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卫生意识欠缺,导致政府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无法实现,进而影响农村环境。
2.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日益重视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先后建设和购置了一批基础设施,但是客观上仍然存在数量不够、覆盖面不广等现象[3]。同时,由于乡镇清运力量薄弱,部分偏远村庄垃圾清运几乎处于真空状态。许多垃圾卫生死角由于农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生产垃圾等互相混杂,加上人力、财力和精力等因素制约,造成垃圾无法转运,影响群众生活品质。
3.财政支持保障不到位。由于多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卫生保洁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目前多数主要靠上级拨款。但是考虑到农村地区广大的面积和人口,考虑物价上涨和用工成本增加等因素,仅靠财政补助的经费,远远无法应付卫生保洁开支,垃圾收集清运工作资金压力很大[4],无法做到全域保洁,客观上导致了农村环境差。
4.监督管理考核有待增强。三分靠建、七分靠管。监督管理考核机制是推动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基础。但是,目前很多乡镇一级政府忽视监督管理考核,在督促、激发保洁队伍方面力度不大;考核中对模式化的常规内容较为重视,在以村为主的保洁模式下,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往往以集中整治应付突击检查,环境卫生管理不够常态化、精细化。
三、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建议
1.要深化宣传增强群众参与意识。农村环境治理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他们的热情,要通过行政化的推动,充分调动广大人们群众参与农村环境治理,要通过宣传标语、墙体广告、倡议书、广播等方式,对环境整治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动态式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整治、关心整治、融入整治,做到全民发动、全民参与。要充分发挥党员志愿者模范带头作用,不等不靠,攻坚克难。要全面开展“十星级文明户”、卫生户的评选表彰,引导和支持农户开展“改水、改厨、改厕、改圈”,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组规民约,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群众自治,细分卫生责任区,规范和约束群众行为,巩固农村环境治理成效。
2.要在市场化运作上想办法。每个乡镇要制定规划,科学选址,建设、添置垃圾收集设施,延伸收集终端覆盖范围,真正建立起“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置”运行体制,实现增点扩面。要结合各乡镇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市场化工作新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花钱买服务的形式实现服务外包,使得环境卫生工作业务上更专业,责任上更明确,管理上更有效[5]。
3.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农村环境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建议采用县财政补一点、乡镇财政出一点、村出一点、村民自己出一点“四结合”的资金筹集方式,实现运行经费的正常保障[3]。同时,还应激发和提高保洁人员工作热情,适当提高保洁报酬,结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更多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群众克服“难为情”思想,积极参与卫生保洁工作。乡镇要加大环卫设施投入,为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打实基础,要集中整合其他项目资金,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家、外出务工经商成功人士、爱心人士等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方式,参与农村环境治理。
4.要健全制度强化督查。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主体,分阶段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要强化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作用,重视常态化、目标化管理,彻底走出抓一阵好一阵、松一阵坏一阵的怪圈,实现“建一片、成一片,管一片、美一片”的效果;要坚持疏堵并重,引导居民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对乱摆乱卖、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引摊入市,还路于民[6]。同时,还要加大督查力度,采取日常巡查、专项督查、舆论监督等形式,严格按照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对整治的每一阶段、每一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要建立常态化督查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督办、限期整改,督促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作为奖补资金、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以此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张文斌,颜毓洁 《从“美丽中国”的视角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与策略》生态经济(中文版),2013 (4) :184- 188
[2]邱福文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自然科学:文摘版, 2016 (6) :00115-00115
[3]浦江新闻网 《整治农村环境卫生 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2013年5月20日
[4]史小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财政思路与对策》《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13 ,33 (7)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