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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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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景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一、整改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消防规划和整改方案的制定完善

*、*两个古村落消防专项规划年底前要完成修编审批,确保古村落的火灾隐患整改更具有科学性、计划性和可操作性。*、*、*古村落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计划20*年1月10日前制定完成,并尽快付诸实施。

(二)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建设

*镇在东方红水库引水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制定古村落内消防供水管网建设方案,20*年12月31日前制定完成,争取20*年6月底建成,引水工程贯通即可连接使用。在此期间,应保障高位水池的消防用水量。*、*、*古村落应在村落内和村边修建消防水池和蓄水堤坝,并各配1-2台消防手抬泵。水源的保护半径为150米为宜。

(三)室内电气线路改造

*古村落内应全面拆除改造后的旧线路。规范电话、电视等弱电线路的敷设安装。加强用电管理,巩固整改成果。*古村落内砖木建筑的室内电气线路应在20*年12月20前全部按规范要求改造完毕。在此之前,所有建筑内影响安全的电线、开关、插座、电器等配件要全面检查,及时维修更换,且必须规范安装使用漏电保险和熔断保险装置。*、*、*古村落首期应对文物建筑、旅游景点电线规划整改,20*年4月20日前完成。其它古建筑、一般砖木建筑室内电线改造可分期完成。

(四)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

在*村选择一栋古建筑,作为安装消防自动报警设施的试点,视情普遍推广。*、*和*古村落的文物保护建筑、旅游景点、商业网点,20*年底前按最低标准每栋建筑配置2具3-4公斤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和*古村落内其它古建筑分期配置,20*年底前争取配齐灭火器。

二、明确责任,强化职责

(一)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制

有关镇政府进一步制定完善古村落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项目、内容、措施、期限、经费、制度、职责等及整改期间的火灾防范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镇长为直接责任人;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引水工程建设;电力公司负责电气线路改造施工;文物部门负责指导整改期间的文物保护工作;*消防部门负责做好督查、指导和服务工作。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巡视检查,做到严防死守,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各级政府、部门、责任人之间要签订《火灾隐患限期整改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整改责任,将整改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员。

(二)加强消防宣传,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有关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政府办《关于转发*局实施消防宣传“4+1”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2004〕142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和灭火演练活动,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有关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旅游公司、文管局和建筑物管理使用者,应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成立防火安全领导组织,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职责和应急处置预案,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防火检查活动,及时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建立健全单位防火档案。

(四)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整改经费的投入,推进整改进程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调查论证,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尽快予以落实。电力、水利、*、文物、旅游、建设等部门要加大技术指导和服务力度,促进整改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三、加强督查,确保整改到位

为强化对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旅游、建设、*、安监、电力、水利、文物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及旅游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督办整改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领导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整改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完善整改措施,促进整改进度,保障整改质量。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工作协调指导,落实逐级整改责任。

旅游景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际旅游岛;消防;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053-02

在“十二五”发展的关键阶段,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12年10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基本建成海岛型立体化火灾防控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全省消防综合实力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求,重点区域消防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主要目标。本文认真研究消防发展目标,结合海南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强化国际旅游岛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几点措施。

一、抓住全民消防这个根本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关系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和每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海南省消防条例》规定“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发动各级政府、各部门、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消防工作才能不断进步。因此要发动社会力量,建立全民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把强化消防管理,加大消防投入,推动基础建设,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作为政府重要工作,确保消防工作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坚持部门联动,完善职能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执法、信息互通的联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严格依法审批,强化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坚持全警消防,公安机关组织各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完善多警联勤的消防工作机制,构筑全警消防工作模式,合力做好消防监管工作;坚持全民参与,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二、抓住重点防范这个关键

海南消防安全形势呈现以海口为重点的中心城市高层、地下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众多,以三亚为中心的旅游高端酒店群、涉外宾馆众多,以洋浦为龙头的工业走廊石油化工、化学危险品密集,以博鳌为代表的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影响力大的特点,消防安全压力逐年增大。一是提升重点地区消防管理。海口、三亚、洋浦、琼海等地属于海南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具有区域性引导作用的重点地区,这些地区应当主动作为,制定和执行更加严格的地方消防安全标准,争取到2015年消防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二是提升重点行业消防管理。以海南油气化工和旅游行业为重点,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强化石油化工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操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配齐配强石油化工火灾扑救的消防装备和灭火药剂。研究制定旅游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评星评级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星级旅游宾馆、酒店、景区实施降星降级或者摘星摘牌处理。三是严格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火灾高危单位主要是指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对于火灾高危单位,不能局限于一般化的管理,必须紧盯主要致灾因素,采取超常的措施和超强的手段,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制定更高的标准、运用更科学的方法,实施严格规范管理,提高物防技防措施。四是强化薄弱环节管理。老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偏远农村等一直是海南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要坚持常态化排查整治,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治方案,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必要时采取政府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手段,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农村消防建设标准,明确农村消防设施配备标准,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市县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三、抓住网格化、户籍化这个基础

当前受消防监督管理体制的影响和消防警力限制,村镇、社区消防排查不到位、监管有漏洞,社会单位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被动应付等问题影响了消防安全稳定,特别是偏远农村仍是火灾的高发区,因此要注重强化火灾防控基础。一是通过“户籍化”管理提升单位自我管理能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包揽式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消防管理的需要。单位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只有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实施“户籍化”管理,推动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升单位自我管理能力,才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建立信息化工作平台,实施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即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立或者变更报告备案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定期报告备案制度,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自查评估报告备案制度。通过报告备案对单位实行动态监管,采取“红、黄、绿”三色预警,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指导服务。二是通过“网格化”管理实现消防监管全覆盖。全省划分消防安全三级管理网格,即:将街道乡镇划分为“大网格”,社区行政村划分为“中网格”,居(村)民楼院、村组、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小网格”,每个网格成立消防工作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着重解决村镇、社区消防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

四、抓住旅游消防这个特色

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海南是旅游大省,年接待游客超过3 000万人次,做好旅游消防宣传是服务保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是社会化宣传。报刊、广播、电视、有新闻资质的网站等主要媒体,要定期安排时段或者版面无偿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资源,定期开展公益消防宣传。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结合本场所特点开展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宣传。每个市县还应当至少建设1处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作为常态化的消防宣传教育载体。二是全程化宣传。把消防宣传渗透到游客进出岛、住酒店、坐汽车、游景区、逛商场等各个环节。旅游经营单位要开展针对游客的消防宣传。通信运营企业免费为进岛游客第一时间发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导游对游客开展1分钟的消防安全提示。旅游大巴、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张贴消防安全“三提示”,播放消防宣传短片。宾馆酒店等旅游接待场所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标志。旅游景区景点借助电子导游牌、广播、门票、电瓶车等载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景区旅游讲解内容,开展对游客的消防宣传。将消防知识编成黎族山歌、木偶戏等海南地方传统文艺节目,在旅游景点演出,打造本土特色消防宣传品牌。成片开发的旅游度假区应当建立消防共建、资源共享、隐患共查的区域协作机制,并依托这些景区设立与当地融为一体、风格独特的消防宣传教育基地。三是多元化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社会培训、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员工普训、科普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当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开设消防课程,开展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消防从业人员、保安员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考试内容。

五、抓住海岛型立体化火灾防控体系这个要求

海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必须立足于自防自救,切实做大做强自己,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一是不断提升应急救援保障水平。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海上消防力量建设,沿海市县应当建立海陆消防站,提升水上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和特勤消防力量建设,打造灭火救援的拳头力量。加强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在海岛东西南北和中部地区分别建设区域性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在部分灭火救援任务较重的市县建设市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打造全省1小时战勤保障圈。二是强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本省的重点乡镇、特色旅游小镇、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其他大型企业、大型仓库,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研究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车辆管理、经费保障、优惠政策和非现役消防员用工性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评功评烈等内容。三是强化社会联动机制建设。立足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等任务的实际需要,加大对消防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公安消防部队与其他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跨区域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六、抓住责任落实这个保障

旅游景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旅游景区与旅行社之间责任的划分

旅游景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调整,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集中表现在旅游业态发展的混乱上,由此加大了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难度。1.旅游服务理念存在偏差。与公共权力的异化对应,在旅行经营主体开展旅游服务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理念偏差。随着旅游市场的逐步放开,旅游产品价格的恶性竞争也随之发展,旅游服务进入微利时代,由此,导致旅游从业人员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以强制旅游者购物收取商家回扣为目的,淡化了旅游服务质量提供的约束性要求。与此同时,旅游经营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也不惜以低价格进行恶性市场竞争,从而导致整个旅游市场的失范,旅游消费者无所适从。2.旅游业发展资金投入不足。根据法律规定,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属国家所有,由此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维护也应主要靠政府资金的投入,甚至与旅游开发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应以政府为主体。但由于旅游产业发展起步迟、且相对于其他传统优势产业旅游业收入在GDP中占比不高等原因,地方政府的旅游开发投入相对于旅游业的发展需求而言显得较为短缺,由此带来旅游业发展的专业化人才同时短缺,对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度也就不足,间接地造成了对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失范行为规制不足的局面。3.旅游质监部门与执法部门界限不明确。严格意义上,旅游质量监督是行使监察权的表现,而旅游行政执法则属于行使执法权的表现,两种权力存在着较大地差异,适度地两权分离与牵制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必须,但纵观旅游法律文件的表述,对二者的职能表述差异性不大,事实上多数地区也是实行两个部门合署办公,甚至,有的县级旅游管理部门甚至尚未成立旅游质监与执法机构。[1]由此形成旅游监察权与执法权一体化趋向,极易滋生权力腐败,产生对旅游服务和产品提供的失范行为监管不力的后果。4.旅游质监与执法联动机制不完善。也其他部门成熟的执法模式不同,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尚未纳入综合执法体系,而旅游执法本身与其他各行业性执法的关联度又很强,需要加强旅游执法与工商、质监、逐渐、商务物价等部门执法的联动性,但当前由于统一的综合旅游立法尚未出台,各地制定的旅游法规和执法尺度也不统一,质监执法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衔接性不足,尤其跨地区、跨行业的案件处理难度较大,[2]由此形成的旅游行政执法渠道不畅已极大地影响了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的效果实现。

市场原因。1.旅游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旅游市场的主体主要是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相对于其他市场,旅游市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在这个市场上发生交换的要素是无形的旅游服务而非其他有形产品。在缺乏专门的旅游基本法约束的情况下,旅游业经营行为在流通领域的规范在法律层面只能依靠《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来约束,与旅游市场的个性化经营特点不能完全适应。正因为如此,旅游市场经营行为才会出现乱象丛生的局面,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也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境。2.旅游经营企业管理不规范。当前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依据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旅游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相对比较松散。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旅游企业发放给导游、司机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往往很低,甚至完全靠带团消费取得收入,这是直接诱发其改变旅游服务宗旨的原因,旅游经营企业管理的不规范加大了旅游的行业性质量监管难度。3.旅游业经营竞争激烈。纵观《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不难发现,旅游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因此,近年来,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但由此带来的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层出不穷。针对旅游业的市场竞争行为,目前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专门的调整旅游业竞争行为的法律尚属缺位,甚至连现有的法规或规章都对此都鲜有涉及,旅游质监与执法工作的完善面对激烈甚至是恶性的市场竞争行为尚需要进一步探索。

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完善的影响因子分析

旅游质与行政执法体系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总结起来,影响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构建的因子大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旅游质监执法理念的更新

旅游质监执法理念的更新直接关乎旅游业的发展和质监执法的效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首先,把旅游质监执法当作一项旅游管理工作的理念是落伍的,必须改变管理主导理念为服务主导理念,才能真正促进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改进。其次,将旅游质监执法局限于旅游横向体系甚至仅限于旅行社行业的观念也是狭隘的,必须将质监执法的视野拓展至整个旅游及与旅游相关的行业和产品上,确立“立足大旅游、服务大市场”的思路。再次,将旅游质监执法的具体工作与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完全混为一谈,极易导致各级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处(科)室与旅游质监所的职能划分不清,出现相互间的推诿或者“争权”的现象。

(二)旅游立法的完善

国家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执法机构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的完善不可能脱离立法问题。旅游立法的完善直接为旅游旅游质监与执法行为提供了适用依据,也是确保旅游质监与执法行为保持规范性的前提。

(三)旅游市场的有序性

作为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最终的服务对象,旅游市场的有序与否,直接影响到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的难度大小。

(四)旅游质监执法的制度配套

完善的旅游质监执法网络形成依赖于外部制度的配套,例如价格执法制度、旅游服务标准制度、专门性的旅游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等都直接影响旅游质监执法的启动和效果。

(五)旅游质监执法的法律赋权

尽管从国家旅游局的相关规章中可以看到对旅游质监执法部门的赋权,但是这仅限于部门规章的角度,其效力层次较低,且目前的部门规章赋权也存在着范围窄、执行难的问题,因此亟待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旅游质监执法的权限。

(六)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旅游行政执法队伍是真正落实制度的主体,其人员规模的适配性、人员的法律素养、执法水平高低都会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在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完善过程中,必须着力培养专业化的旅游质监与执法人员队伍,促进执法效率的提高。

(七)旅游保障体系构建

旅游保障体系是确保旅游质监和行政执法效力的手段,比如对旅游事故的责任保险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以及对执法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等都是确保旅游质监体系良性循环和旅游行政执法效果的有力保障。

(八)旅游执法手段科学化

执法手段科学化水平是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率的有力支持,比如近些年推行的旅游综合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权和旅游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等都有效地改善了执法效果。未来旅游质监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旧需要进一步促进旅游执法手段的科学化,压缩旅游行政执法的权力寻租空间和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完善的对策

(一)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完善的整体思路

建立完善的旅游质监体系和行政执法制度,必须横向、纵向体系网络以及考察外部环境的基础上进行,最终是要建立三位立体的无缝制度体系。完善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的基本原则是:(1)立足大旅游、服务大市场原则;(2)根据旅游市场的细分化,实现旅游质监和执法的多元化;(3)旅游质监和执法工作的规范化;(4)旅游质监和执法的标准化;(5)旅游质监和执法过程的程序化。

(二)旅游质监体系构建的总体设想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安排

旅游质监与旅游行政执法是两项不同的工作,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就是混淆了监督与执行的界限,犯了角色性错误。根据国家旅游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通知》(旅办发[2009]75号)文件精神,旅游质监机构的职能包括: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活动。同时根据旅游质监机构的等级划分,国家旅游质监机构负责制定旅游质监政策、方针、制度;协调、指导和督促其贯彻落实。省级旅游质监机构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省内旅游质监执法;开展旅游质监执法。市县级旅游质监机构具体负责旅游质监执法。由此,构建旅游质监体系的总体原则应该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服务先导、监督有力、执法有据、规范操作。旅游质监体系的整体性构建,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着手,其中内部体系又应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分析。

1.完善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的框架设计

根据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完善旅游质监体系应从外向和内向两个方面入手以指导旅游行政执法工作。(1)外向型旅游质监体系的构建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旅游市场环境整治的监管制度体系构建;二是关于旅游政策法规的制定或参与制定程序规范完善;三是对旅游政策法规实施效果的检测与反馈机制完善;四是建立与旅游相关的行业联动执法机制。(2)内向型旅游质监体系的构建应包括横向与纵向旅游质监体系两个方面。横向的旅游质监体系构建应主要面对直接从事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企业,要加强当前已有的对旅行社、旅游景区、导游人员等方面的监管制度建设,同时还要构建纵向的旅游质监体系,重点是加强对辅助旅游企业的监管,加强对旅游饭店和旅游配套服务企业的监管制度建设。

2.完善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的制度安排

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的完善需要相对完备的制度支撑,根据上述关于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的框架设计思路,完善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的制度安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外向型旅游质监体系构建的制度安排

首先,必须完善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从旅游质量监督与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现状看,各地多是采用旅游质监所与旅游行政执法大队合署办公的形式,造成旅游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角色混同,极易滋生权力腐败,不利于旅游市场秩序的整顿。因此,要构建完善的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首先必须完成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的权力分置,将旅游质监所与旅游行政执法大队独立开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旅游质监所负责督查旅游市场和旅游企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而由旅游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为了调动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并有效的防止权力寻租,应该将旅游质监所和旅游行政执法大队统一纳入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在各县级以上地方和大型景区均应设立旅游质监所和旅游行政执法大队,充实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队伍。

其次,必须完善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依据。我国已出台几十部关于旅游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全国三十多个省市也分别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如旅行社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价格法等。但受法律效力等级等问题的限制,给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困扰,目前的旅游行政执法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具体的行业性制度亟待补充。当前旅游市场秩序的失范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处在旅游执法依据的支撑力不足上。具体而言,完善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依据必须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举措:第一,由于业界期盼多年的旅游基本立法缺失,导致旅游服务与市场规范标准参差不齐,因此必须尽早出台《旅游法》,对各地尺度不一的地方性规定和宽严不同各旅游行业性规则进行统一规制。在旅游基本立法中,要对旅游经营主体、旅游服务标准、旅游终端产品和旅游市场秩序管理等分别加以规定。第二,由于旅游业态发展的多元化,自助游、网上订房订票等业务发展迅猛,旅游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尚属空白,因此,必须尽早出台针对新的旅游发展形态的法律法规,从旅游经营终端对此类旅游行为加以调控。第三,由于旅游景点依托的管理体制多元化,比如建设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寺庙道观的管理又属于宗教管理部门、文物博物馆的管理隶属于文化管理部门等,由此造成旅游资源管理多头领导的混乱局面,给旅游行政执法带来极大的难度,因此,应尽快出台协调性规定,理顺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实现旅游景区经营行为的有序化。

再次,必须构建完备的旅游执法标准化体系。我国现有37项旅游标准化制度,涉及旅游社、旅游饭店、旅游景点、旅游休闲场所、旅游服务人员、旅游公共信息管理、旅游安全管理等方面,较为全面。但目前涉及旅游术语标准化、出境游语言培训服务标准、企业内部或行业内部约束的指导性标准尚待建立。针对近些年新型的特殊形态的旅游服务项目,除农家乐服务规范外,在其他乡村旅游服务项目上尚缺乏统一的标准。在现有标准中,考虑到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旅游组织相关标准的接轨,在旅游饭店星级认定等标准上尚需进一步完善。

最后,尽快更新旅游行政执法模式。针对不同业态采用不同的执法模式,但目前旅游质监部门的执法权限收到较大的限制。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旅游质监部门的执法权多是针对旅行社行业,适用范围狭窄;二是旅游质监执法部门无旅游事故责任鉴定权,无法实现与旅游保险理赔等部门的有效衔接。由此,网络化的旅游质监体系与联动式的旅游执法模式跟进显得尤为必要,对旅游质量监督与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责任竞合而相互推诿或争权夺利的情况必须采用联动执法模式,加强旅游行政执法与工商、价格、交通、卫生、农业甚至食品等执法部门的横向联系。

旅游景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县“十小”整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县委“创业富民、创新强县”主线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治劣与扶优相结合,以块为主、突出重点、堵疏相济、注重实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乡镇(街道)为主负责、业主自律诚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快推进执法监管向农村延伸,着力改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安全,扩大消费需求,推动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以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市场产品、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方面的突出问题为抓手,巩固和扩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

重点对象: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农资、液化气、音像制品、美容美发、农村客运等涉及群众身心健康安全的产品或服务站、点、店、户。

重点区域:县城及城乡结合部、中心镇和其他“十小”行业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等。

重点问题:生产经营中“脏、乱、差”和“无、散、低”等问题。具体包括:无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从事音像制品、客运经营的行为等。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督促纳入监管的小作坊业主履行质量安全承诺,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组织生产;以桶装饮用水、“两豆”(豆制品及豆芽)、黄酒、茶叶、米面制品等五类食品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无证照或证照不齐、达不到取证条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和取缔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有毒有害物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龙头带动、区域集中等“五种模式”整合提升,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促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做到:证照齐全;生产场所符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三框一盒”齐备,并执行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操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等。此项任务由质监部门负责牵头,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建设、经贸、教育、农业等部门配合。

(二)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促使小食杂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店面整洁卫生;严格实行台账登记制度;严禁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通过整治,争取将辖区内中心集镇(工业园区)的小商店逐步纳入安全监测的监管范围;并对有关的定点、专业供应(批发)商逐步建立档案,纳入监管范围,全面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此项任务由工商部门负责牵头,经贸、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建设、供销等部门配合。

(三)小餐饮店质量安全整治。逐步推广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餐饮原料进货登记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旅游景区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争取在20*年年底前将辖区内中心镇及重要旅游景点内固定经营的小餐饮店(点),100%建立档案并纳入安全监测的监管范围;将流动经营的小餐饮摊点基本纳入安全监测的监管范围。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和溯源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发放卫生许可证。促使小餐饮店、小农家乐、小食堂做到:证照齐全(需证照的)并上墙;环境整洁卫生;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原料进货台账并实行进货验收;有专用的垃圾桶;餐饮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并穿戴整洁。此项任务由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工商、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配合。

(四)小药店(小诊所)质量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认证和日常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禁止超范围经营。促使小药店(小诊所)的药品、药品专柜(零售点)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场所整洁卫生;严格执行药品购进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完善药品储存条件,做好库存药品养护;按规定销售和使用药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药品;严禁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严禁违法虚假药品广告。此项任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

(五)小农资店质量安全整治。推进农资店连锁经营和放心农资店建设,杜绝禁用农药的销售,严厉打击销售劣质农资坑农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使小农资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相符;建立化肥、农药、兽药、种子、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资的索证索票和销售台账制度;执业人员具备农资销售相关专业技能和一定的农资使用指导能力。严厉打击无销售农药资质的销售点,查处超范围经营、农药化肥含量不足、故意“坑农”等行为,确保农资产品质量安全。通过整治,争取将辖区内的全部农资供应(批发)商100%纳入监管范围,并全面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此项任务由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工商、质监、供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

(六)小菜场整治。延伸农贸市场监管触角,加强对农村小菜场整治力度。严禁经销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食品以及证照不齐全单位生产的豆制品、米面制品等食品。促使小菜场做到: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实行规范管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固定和临时小菜场,确属群众生活需要并已纳入乡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加强引导和管理。对不符合基本条件和严重违法经营的,依法取缔。此项任务由工商部门负责牵头,农业、经贸、质监、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

(七)小美容美发店整治。督促业主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操作规程,加大对消毒杀菌设施投入,预防感染和疾病传播,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服务的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使小美容美发店,包括足浴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具备必需的消毒杀菌设备和工作间,经营场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以及毛巾等用品定期消毒;查验化妆品、消毒用品等质量,建立并实施索证索票制度。此项任务由经贸部门负责牵头,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环保、建设等部门配合。

(八)小音像店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严禁租售盗版音像制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厉打击销售、暴力、迷信等违法音像制品;加大对音像游商地摊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黑网吧”。促使小音像店(包括网吧)做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行业经营许可;音像店经营的音像制品有合法进货凭证,正版率达到90%以上;“黑网吧”得到有效遏制;有良好的经营秩序。通过整治,争取在20*年年底前将辖区内中心镇、旅游风景点内的小音像店90%纳入监管范围。此项任务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

(九)农村小客运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和无证营运等违法违章行为,严禁使用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件拼装的车辆从事客运。整治农村客运经营秩序,严格执行客运营运许可、客运车辆定期检测、司乘人员资质审查、客运安全管理等制度。促使农村小客运业主做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运人责任险,遵章守法,不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此项任务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交通、工商、安全监管、农业(农机)等部门配合。

(十)小液化气供应点质量安全整治。严格执行液化气经营的布点审批规定,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准入门槛,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液化气供应点的经营行为,加强液化气经营场所和气瓶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增强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建立行业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收费明码标价。争取20*年年底前将辖区内中心镇的小液化气供应点90%以上纳入安全监测的监管范围;并对其上游的定点供应(批发)商100%建立档案,纳入监管范围,及全面建立索证索票制度。通过整治,促使小液化气供应点做到:证照齐全;从业人员具有相关资质;经营场所和瓶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液化气使用钢瓶100%经过检验合格并建立定点充装供应合同,已充装气瓶上明显清晰标明充装单位,不短斤缺两;从业人员熟悉业务知识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建立进货登记台账并索取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此项任务由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工商、公安、质监、物价等部门配合。

四、行动步骤

(一)调查摸底及试点阶段:从现在起至20*年底,摸清全县“十小”行业的基本状况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各项监管制度;制定“十小”行业的生产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在重点乡镇(街道)开展“十小”整治试点,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在此基础上,注重典型示范,总结“十小”整治规律,开展“十小行业示范点”创建活动。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9年1月至12月,在全县农村全面开展“十小”整治行动,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引路作用,推动“十小”行业按照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即扶持引导基础条件较好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上规模、上水平;改造提升基础条件较差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达到规范要求;关停并转达不到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对故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生产经营条件恶劣、产(商)品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又不主动整改或屡次整改仍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打击或关停,净化农村消费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初至2010年底,巩固和深化“十小”整治成果,制假售劣、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十小”行业生产经营行为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农村市场监管网络基本形成;“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健全;农村消费安全得到较好保障。

五、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十小”行业整治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各行业整治与规范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配合部门编制具体的整治与规范行动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与规范标准,落实各项整治与规范任务。各乡镇(街道)都要明确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专门力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十小”整治实施方案,将具体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十小”整治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整治与规范任务和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各部门、乡镇(街道)要为“十小”整治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人员等保障,推动整治与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组(县质监局牵头)、小食杂店整治组(县工商局牵头),小餐饮店整治组(县卫生局牵头)、小药店整治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小农资店整治组(县农业局牵头)、小菜场整治组(县工商局牵头)、小音像店整治组(县文广新局牵头)、小美容美发店整治组(县经贸局)、小客运整治组(县公安局牵头)、小液化气供应点整治组(县建设局牵头)和新闻信息组(县委宣传部牵头)。

各牵头部门、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职,明确分管领导(组长)和联络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与规范标准,于6月30日前将具体的整治与规范行动方案、分管领导(组长)和联络员名单报县“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7021977)。

(二)堵疏结合,分类治理。要以落实县委“创业富民、创新强县”主线为重点,把整治工作与创建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平安*”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围绕群众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坚持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整治与创业就业的关系。要整治问题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更要注重规范、服务、提升,做到宽严相济,让更多的群众成为创业者。二是整治与便民利民的关系。既要关停取缔一批无证照及制假售劣的“十小”单位;又要帮扶整改一批“十小”单位达到规范要求,方便群众生活。三是整治与发展传统产业的关系。在大力整治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十小”单位的同时,保护小而精、小而优的传统产业。要科学界定,科学把握,全面排查摸清“十小”行业底数,掌握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制定整治标准,打扶结合、疏堵并举,积极出台政策鼓励和帮助“十小”行业通过连锁配送、合作经营、区域集中、联合加工等多种方式联小做大、规范发展。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乡镇要围绕整治重点和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整治合力。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积极主动,认真履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同时,要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等途径,不断完善治理网络,推动“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强化宣传,正确引导。建立全县“十小”整治新闻宣传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深入农村、社区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宣传开展“十小”整治与规范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消费安全意识。要建立健全信息制度,及时“十小”整治与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先进经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要对公民的监督权实施有效保护,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消费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