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治文化的意义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近年来,在我军参与的多次国际维和行动,以及联合国授权的军舰护航任务,对我军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树立我军国际形象意义非凡。在这些国际行动当中,我军官兵军纪法纪严明,充分体现出我军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和能力。这便是我国军法文化自觉、自信的最佳典范。另外,在处理、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应急能力和法律保障的显著成效,均可勾画出我军法治建设进程的蓝图,充分发挥出军事法律文化的自觉与自信。
1加强军事法律文化的教育宣传力度,保证坚实群众基础
十一届四中全会的军队代表唐国庆曾在报告中提出:“要依法审理涉军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并建议在增强官兵自身依法维权能力的同时,提高部队的法律服务质量;创新完善制度机制,建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同时,进一步完善军地涉军维权工作机制。”如此建议措施一方面能够切实保证官兵设法问题的解决,温暖军人军属的心,另一方面能够彰显以人为本的军队法制工作理念,为军法文化达到很好的教育宣传作用。近年来,我军对军队律师制度的建设愈加重视起来,在军队院校以及地方大学扩充大量人才,为军队律师队伍的壮大和发展起到很大作用。军队律师制度的完善对解决部队设法问题和加强军队法治意识都获得很大成效。通过军队律师的工作实践,不但能够反映出最真实、最贴近官兵实际情况的法律问题,还能通过对官兵设法问题的有效解决,传播军事法律文化,培养官兵的法律信仰。军队律师工作的很大一部分任务就是在各个基层部队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活动。以授课、案例、问卷、聊天等形式展开对基层官兵的普法教育活动,一方面能够使官兵逐渐对法律知识有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加深官兵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培植当代军人的法律信仰,是法律文化建设的重大课题。伟大的法学家卢梭曾作出对法律信仰最好的概括,即“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
关于军人的法律信仰,是军人遵守法律的上乘境界,反映为军人对法律坚信和诚服的态度,也是军人对具体法律规范和社会应有秩序的双重信仰。军人法律信仰被称作是信息化条件下增强我军战斗力的新型催化剂,以及我军在贯彻依法治军方针过程中力求构建的精神共同体。当前,军事法文化的建设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新军革的条件下,我军法律文化的教育传播归根到底是对人的教育宣传。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建设应是紧紧围绕广大官兵以及整个部队建设展开的。我军的广大官兵乃是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主体和基础,培养官兵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实现官兵对军事法律的理性认同,是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中心,也是实现依法治军的关键点。着力对军法文化主体深层次的文化启蒙和教育引导,使整个军事法律体系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心理认知上拥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并使军事个体将军法置于绝对权威地位。
除此之外,应同时在地方加强军法文化传播,加大教育宣传的范围,促使军地共同配合,建设和发展军事法律文化。军事主体的感情认同,是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军事法律,应该作为在特殊时期“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并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得以延续的产物。军事法律文化是一个包含了军事法律思想、军事法律行为以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培养军人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理念是军事法律文化教育宣传的至高追求。当然,军事法律文化的传播是一项长久、系统的事务,且在细节上纷繁琐碎,内容也时常需要顺应时代、环境变化,方式和途径也要灵活变通,才能符合军事法律文化发展的大方向,推进国防和军队的整体建设。
2深入军事法律文化理论研究、精神研究,促进军事法律科学化发展
理论支撑是任何一门学科的根基,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建设应顺应且符合军事实践的发展,重视其理论研究。从理论上更透彻、更深层次地把握军事法律文化的发展规律,以推动现代军法文化的建设。军事法律文化本身应是一个较为“纯粹”的理性范畴。军事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正是要用它来描述和揭示历史积淀的军事法观念在现实军事法律制度面前的作用力,以及促使我们思考如何通过对现存制度的改良去重塑那些古老的观念。
2.1军事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应注重平衡权利义务关系之间的冲突军法从严是传统军事法文化中的重要指导思想,并一直被继承至今,是向来被人所熟知的军事法律原则。但是,这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以军事义务为本位的逻辑起点作为调整军事法律关系的宗旨。军法从严的原则本身是不存在异议的,而对权利义务的平衡理念,是指要在保证军法从严的基础上,注重对军事主体的权利,也就是军人个人权利的维护。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文中所述“军事主体”即权利主体的概念是以个人而非群体为归宿的,即便是群体权利的行使,也要以维护个人权利为优先考量;其二,法律应在立法中先赋予个人权利并加以保障,再以此条件作为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因为义务是基于相应的权利而产生的;第三,要提供能使权利得以实现的平台,也就是说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主体只受制于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限制,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内容不予干涉,并应给予尊重和保护;与此同时,对义务的设定也必须予以明确。义务的承担和权利的享有是相对应的关系,没有绝对的权利亦没有绝对的义务。绝对的义务是对权利的侵犯,更不得将模糊的义务强加于人。对义务的承担和履行应在法律中得到明确体现和限制,而不是毫无定数。“穿着军服的公民”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军人角色的经典定义。既然作为公民,就该享有其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的同等权利,并不应享受区别于普通公民的特权。当为了国防和军事利益的需要,要求其履行特殊义务时,必定是以军人将自己的一部分公民权利让渡为前提的。由此,作为补偿,当军人权利受到侵犯时,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利,就应予以救济,并受到司法的保障。军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是体现军事法律文化价值判断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军法文化现代化建设的标准之一。当然,随着军事法律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对军人权利保护的理念逐渐受到重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也不断体现出来,这是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功绩。
2.2注重法律精神的把握,要以民主、公正的法治精神为内容,推进军事法律文化的建设民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确立的制度,渗透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作为我国法治化建设内核的民主法治,其体制上和思想上的民主观念是现代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精神依靠。民主的实现意味着在形式上的一律平等,换言之,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就是建立完善的程序规范以保障民主集中制的公正体现。民主、公正的法治精神是现代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的实现与我军法治建设民主化的前景紧密相关。只有将此精神落实到我军法治建设的立法、守法、执法的各个环节当中,才能使军事法律为广大官兵所信赖和支持,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才能更具生命力。
构建文化法治国,需要处理好三对基本关系,即文化与国家的关系、文化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文化基本权利与政府责任的关系。
一、文化与国家的关系
文化作为重要的社会领域,具有自主性、开放性、多元性等自身特征和内在发展规律。首先,文化是自主发展的。一个社会的典型生活方式,价值观与行为模式通常是自主形成的,无法加以塑造,亦无法加以毁灭。文化的自主性决定了国家对文化活动应采取非常克制的干预态度,在保护与促进文化时也应遵循辅助原则和中立原则。其次,文化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再次,文化所呈现的形式丰富多彩,文化创作的结果亦各不相同。由此决定了国家的文化任务之一就是保障文化的多元性、多样性和创造性。另外,在社会分化和转型过程中,国家已不再是全能的、全方位的领导者,因此,国家不可能再全面介入文化事务,国家和文化的关系必须重构。一方面,国家要尊重文化的上述特征和固有发展规律,不是去操纵或主导文化,而是要为文化服务,要为民众提供基本化、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务,同时要保障文化的自主发展,避免文化受到社会力量或他人的侵犯。另一方面,国家不应当通过审查或控制手段,而是通过资助、奖励、促进等方式来行使文化形成权,在包容多元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主流文化和价值观,促进并引导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文化与法治的关系
文化与法治的关系是文化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在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国家对国民的生存照顾义务不仅包括为国民提供生存必须的物质基础,而且包括促进国民个性自由发展的基本文化设施和服务。换而言之,保障文化自主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以及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民生保障任务。在法治国家,国家负有文化方面的民生保障义务,公民则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和义务都应当体现在宪法文本或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中。因此,处理好文化与法治关系最重要的是确立起以保障文化基本权利为核心的文化宪法的地位和权威。
我国目前对文化宪法的研究和认识还不够深刻和全面。我国宪法中虽然规定了国家发展文化事业、逐步改善人民文化生活、提高全国人民科学文化水平等文化任务和目标(《宪法》第22条、14条、第19条),并对文化基本权利做了部分规定,例如,公民从事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7条)、文化参与权(《宪法》第2条第3款)以及妇女的文化平等权(《宪法》第48条),但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我国尚未构建起文化基本权利体系,宪法文本中的文化基本权利规定得不充分,不完整,而且没有进行类型化的划分。例如,公民的文化创作和表达自由、学术自由、文化教育权、文化分享权、文化交往权、文化经营权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其次,宪法总纲中规定的国家的文化任务或文化目标能否理解成为国家对公民文化基本权利的保障义务,公民可否据此享有并行使文化方面的主观公权利,都是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
再次,宪法中规定的文化基本权在法律层面没有得到保障和落实。现行的文化管理法规多为行政法规或规章,层次较低,出发点多为对文化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较少考虑保障公民的文化基本权,且政府职能没有转变,对文化事务大包大揽,对文化市场管得过宽、过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妨碍了文化的发展以及文化基本权的行使。因此,我们应当加强文化宪法的研究,对文化基本权利进行类型化研究,发挥宪法解释的积极功能,建构完善的文化基本权利体系。
同时,在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文化产业和监管文化市场等方面立法时,应当以文化宪法为依据,以保障文化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和立法宗旨,明确国家的文化促进和保障职责,落实文化基本权利,建构平衡权利和秩序的文化法治体系。
三、文化基本权利与政府责任的关系
文化权利是和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并列的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因此,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基本权利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都不能侵犯文化基本权利。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文化安全或保护青少年,对公民的文化创作和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时,也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并且遵循比例原则,即做到目的正当、手段适当、侵害最小,法益均衡。而且,政府不仅自身不能侵害或不当限制文化基本权利,还要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文化基本权利不受到其他个人和机构的侵犯。
2.政府要为公民行使文化基本权利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而且要保障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性、基本性、公益性和便利性。政府的这种保障责任要求其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时不必事必躬亲,亲力亲为,而是要运用“社会共治”的现代治理模式,使提供的主体多元化,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尤其是可以采取公私合作的方式,例如,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
3.政府有责任促进文化的发展。政府通过给付行政的方式,即采取资助、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推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繁荣进步,从而为文化基本权利(例如文化创造权和文化经营权)的行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世界各国近年来的文化立法趋势就是制定统一的或某些行业的文化促进法,如奥地利和俄罗斯关于新闻出版或电影方面的促进法,保加利亚、瑞士等国的文化促进法等。
4.政府在文化市场方面负有监管责任。由于文化的自主性和特有规律,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不同于其它商品的思想性、精神性,因此对于文化市场的监管,要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同时要区分秩序行政的监管和文化行政的监管。所谓秩序行政的监管,就是文化市场中涉及到税务、工商、治安、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监管,这与一般的市场监管并无二致,由相关专门的法律,如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来调整规范;监管手段也是一般的秩序行政的方式,如处罚、许可、命令、强制等。但政府在监管文化市场时,如果涉及到文化基本权利,例如,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以及艺术、教育、科研自由或者涉及到青少年保护时,即对文化行政的监管,则要采取不同于其他商业市场的监管方式。
首先,在文化行政许可的设定上,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调节功能,与行政审批改革相结合,清理整顿目前名目繁多的、妨碍文化市场发展,限制公民行使文化基本权的不必要的文化行政许可事项。其次,在监管主体和手段方面,应当贯彻现代监管国家“多元共治”的监管理念,做到监管主体和手段的多元化,即充分发挥社会行业组织和文化企业的自我监管功能,综合运用自我规制、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共同规制和政府规制等多元监管模式。在关涉文化基本权利的市场监管中,政府应当保持高度的克制和内敛,只有在涉及到核心价值观、基本原则和重大公共利益时才进行直接的政府监管,即采取处罚、强制等措施。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直接、高效,但若措施采取不当,极易干涉自主性很强的文化领域,也较易侵犯文化基本权。
所以,在以尊重文化自主性、保障文化基本权利为核心原则的文化法治国中,对文化市场监管的总的原则应该是:国家必须高度自我节制,先让行业主动发挥自我规制功能,因为自我规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专业性强的优势,再辅助以受规制的自我规制或共同规制,最后的措施才是政府直接规制,这样才能最适当地实现监管目的。这种多元监管体系也是欧美等国目前在网络规制、广告、电影和广播等领域广泛采用的模式,值得我国在文化市场监管中借鉴。
总之,在文化建设中,我们应当尊重文化的特性和发展规律,处理好文化和国家的关系、文化与法治的关系、文化基本权利与政府责任的关系,建构起以文化宪法为核心的文化法治国,保障公民文化基本权利,推动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艺术;发展趋势
剪纸艺术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体现了传统审美观念、价值观念以及人文观念,是一种本原艺术,并且具有生生不息、世代相传统的特点,更是我国民俗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发展阶段,剪纸艺术更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研究剪纸艺术的发展趋势问题,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剪纸艺术的科学发展,而且对于推动剪纸艺术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我国剪纸艺术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特别是在我国文化产业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剪纸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了重要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剪纸艺术具有地方特色,从我国剪纸艺术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地方特色已经成为我国剪纸艺术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除了祭祀、喜庆、过年等民间活动之外,还出现了具有商业需求的剪纸艺术品类,比如佛山的剪纸艺术就是已经有800多年历史、具有一定商业需求的艺术品类,在写、记得、绘等方面具有自身特色,特别是写色、衬色、纯色三类刻艺更是具有很强的地方特色;另一方面,我国剪纸艺术具有重要保护价值,从我国剪纸艺术来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具有很强的保护价值,同时也具有很强的传承价值,这主要是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工艺价值都很强,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剪纸艺术的保护与传承还受到一定的局限,特别是缺乏足够重视,导致剪纸艺术市场化进程不快,制约了剪纸艺术的科学发展。
二、我国剪纸艺术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我国剪纸艺术的深入分析,尽管当前我国剪纸艺术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保护与传统意识较弱,制约了我国剪纸艺术的健康发展。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特别是文化产业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剪纸艺术将朝着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
(一)我国剪纸艺术将朝着传承化的方向发展
剪纸艺术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推动剪纸艺术的文化传承已经迫在眉睫。特别是在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新形势下,我国剪纸艺术将在保护的基础上,朝着传承化的方向发展。这就需要国家以及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剪纸艺术的传承工作,比如可以建立博物馆进行保护和传承,再比如还可以将剪纸艺术纳入到“文化创意”当中进行推广和传承,同时也可以采取学校教育的方式进行传承,这样能够使我国剪纸艺术的传承得到拓展。比如在创作题材方面要进行创新,可以在灯具、瓷砖、衣服等应用剪纸题材,这样能够使剪纸艺术的传承更具有多元化的特点。
(二)我国剪纸艺术将朝着产业化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剪纸艺术已经成为文化产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随着人们对剪纸艺术的喜爱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剪纸艺术将朝着产业化的方向发展。这就需要积极推动剪纸艺术产业化进程,提升剪纸艺术与产业的融合发展能力,对传统剪纸艺术进行改造、升级和创新,融入现代元素,并且要让剪纸艺术“走进企业”,激活民间资本,投资剪纸艺术,进而能够使我国剪纸艺术的产业化发展更具有支撑作用,更能够推动我国剪纸艺术科学发展。
(三)我国剪纸艺术将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大力实施市场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市场具有决定性作用,随着剪纸艺术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我国剪纸艺术将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剪纸艺术不仅具有强大的艺术价值,而且还会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剪纸艺术的经济价值以及实用价值将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这就需要积极推动我国剪纸艺术市场化进程,将剪纸艺术与市场需求、市场趋势等紧密结合起来,比如地方政府可以建立剪纸艺术集散地,进行市场化运作;再比如还可以采取“技术+企业”的方式,使剪纸艺人与企业进行合作,提升市场化水平。通过对剪纸艺术进行市场化运作,能够使我国剪纸艺术不断走向市场、走出国门、走向艺术,影响力将得到提升。
三、结语
综上所述,剪纸艺术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已经成为我国文化产业不可匮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剪纸艺术的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保护与传承方面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我国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新形势下,国家和各级政府、广大市场主体越来越重视剪纸艺术的发展,未来我国剪纸艺术将朝着传承化、产业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设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
一、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二、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三、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3.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
››开学讲话 2011年春学期第一周国旗下讲话稿››文明礼仪伴我行,学校常开文明花 初中国旗下讲话››第六周国旗下讲话《老师对我说——你很聪明……》...››国旗下讲话:珍惜生命健康,远离温柔杀手››六一儿童节 国旗下讲话演讲稿››学雷锋系列活动——国旗下讲话《永恒的精神》高二...
老师们、同学们:
我们学校的培养目标是要把学生培养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而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知法、懂法、守法,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条件。目前,大家还是一个学生,充其量不过是个准公民。所以,当文明学生,做守法公民,接受健康的思想,并时刻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言行,监督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健康成长。这既是国家、社会、学校、父母对中学生的要求,更是我们中学生成人、成才、成学、成业的重要前提。因此,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首先必须遵章守纪,其次,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简而言之即要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这句话的另一层意思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违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要做一个守法的公民,首先得坚决摈弃不良习惯,做遵纪守法好学生。青少年充满朝气,思维活跃,喜欢接触新事物,但又思想单纯、幼稚,思想防线薄弱,容易染上不良习气。因此,坚决抵制不良诱惑和不良习气,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应该是我们青少年共同面对的严肃课题。我们要实现心中的理想,就应该时刻不忘记纪律这一“阶梯”,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将守法精神落在行动上,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一是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行为习惯。例如不在教学区吃零食。同学们要爱惜父母的劳动成果,做到勤俭节约,当花的节约开支,不当花的分文不浪费,要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二是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做到勤奋学习,按时到校,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不吹口哨,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自己的见解。按时完成好老师布置的作业。三是要礼貌待人、诚实守信,择友而交。要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同学之间要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要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以强欺弱,不戏弄他人。要尊敬老师并主动问好,要善交益友、不交恶友。四是多参加有益活动杜绝不良嗜好。五是不要上网吧,沉迷游戏,不带通讯工具进入校园,要充分地认识现代通讯和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利弊,认识中学生热衷于交往和娱乐、沉湎于虚幻世界给身心健康成长、给成就学业带来的不良影响。 最后,希望同学们做一个有诚心、孝心、爱心的人,对自己无愧,对父母无愧,对母校无愧,对社会无愧,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做一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文明人。
>>《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文明人 中学国旗下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