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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理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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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理财方式

大额理财方式范文第1篇

管理层认为降低个人投资大额存单门槛有助于提高居民个人投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提高银行负债的市场化定价部分比重,同时对银行加强主动负债管理、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也有积极意义。

但此前,由于种种问题,如不支持转让功能等,手握资金的“大妈”们对大额存单热情不高。这一次门槛下降,能否打破市场冷清的局面? 大额存单此前缘何遭冷

2015年,工、农、中、建等9家银行启动大额存单业务,但成交都很清淡,个人投资者问的有、办的少,而追求投资收益的“中国大妈”们更不买账。

大额存单不是中国的发明,它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这个金融工具的核心是采取市场化定价,以突破存款利率上限的制约,至于其可转让、可抵押、可作为一般存款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等属性,与市场化定价相比都是从属的。

大额存单发行之所以遭市场冷遇,原因就在于背离了市场化定价机制,仍然是“坐在办公室里臆想”的管制利率定价的产物。

2015年6月15日前,有消息传出,9家银行率先发行大额存单的利率是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果不出所料,发售时最高上浮40%。

这里面或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几家银行涉嫌合谋垄断对大额存单进行定价;另一种是监管部门可能进行了所谓“窗口指导”,要求大额存单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40%等。

试想,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2.25%,按40%比例上浮,则利率为3.15%,而按存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的央行规定计算,一年期存款最高可得3.375%的利率,这意味着大额存单的利率反而可能低了0.225个百分点。

这样一来,与其购买大额存单,还不如直接存款。如果再与随存随取、流动性超强的余额宝相比,大额存单的变现能力更是“弱爆”了。

更深层次的问题是,长期在准计划价格的管制利率环境下生存的商业银行,没有接受过真正市场机制的洗礼,在市场定价上基本没有经验,或者根本就没有做好市场调查,而是沿用以往思维,大概测算出一个大额存单的价格就投放市场了,结果是市场完全不给面子。 降低门槛意在提振投资积极性

郭锋(农业银行员工)

农行尚未接到总行降低销售起点通知,目前仍按照2015年6月15日颁布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为30万元,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此次降低门槛,应是为了扩大大额存单客户体量,提升产品销售数量,提振个人客户的投资积极性。

尽管从理论上来讲,大额存单的发行可进一步提高银行负债的市场化定价部分比重,但据我个人观察,由于大额存单起点高,收益优势弱,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并非最好选择。

年轻投资者倾向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年长投资者相对偏好买国债。

理财产品的投资起点一般是5万元;50元、100元起就可购买2016年大热的国债,而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1元起购。相比之下,大额存单门槛太高。

收益方面,以短期来说,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达到4.0%,而有的银行发售的3个月期大额存单利率仅为1.54%。第三期电子式储蓄国债3年期的票面利率是3.8%,只有几家银行的3年期个人大额存单利率超过这一水平,例如,农行和中行的大额存单利率为3.85%,但农行设置的认购起点为100万元。即使以青岛银行3年期大额存单利率3.905%计算,认购20万元的大额存单和国债,3年后收益仅相差210元,大额存单收益优势极其有限。

降低10万元的门槛,意义有多大?能够买得起大额存单的投资者往往是高净值人群,门槛下降的影响并不大,他们将会更看重收益,而这恰是大额存单的一个痛点。 功能渐趋丰富,或促销售会升温

谭浩俊(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理事)

在相继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放宽存款利率上限等重要举措后,2015年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适时推出面向机构及个人发行的大额存单。

尽管大额存单因品种不丰富、收益与理财产品相比没有优势、不支持转让流动性差等问题,一直不被看好,而随着发行主体多次扩容,目前其已成为各家银行的金融标配产品。

尤其是2016年以来,银行密集启动了大额存单发行计划,大额存单在期限、利率上都有所调整,功能也日趋丰富。

比如,大额存单在灵活性方面开始突破。目前大部分大额存单提前支取规则由此前按活期计算利率,改为更为灵活多样的靠档计息方式。此外,还有银行在大额存单的流通转让方面作了有益尝试。据了解,中国银行自2016年3月起发售的2016年第一期个人大额存单,宣布同步推出转让功能,这意味着客户可以在大额存单到期前,将其转手变现。

我觉得从中长期来看,尤其是在三四线城市,大额存单或将成为个人投资者重要的理财工具。

当前,中国理财投资,特别是适合普通百姓的理财投资渠道和安全稳定的环境并不算乐观。除了股市风险外,民间高利贷、高息集资正在崩盘,P2P高息平台老板“跑路”,互联网金融、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也在下滑。在这样的环境下,资金资本避险情绪严重,要么短平快地炒炒葱姜蒜,要么一窝蜂地抢购收益率略高又有国家信用背书的国债,或者怀揣对银行的信任和“情怀”把大额存单当成投资首选,都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大额存单本质上不是个人理财工具

张博(金融理财师)

凡是可以炒作的东西,随时都可能出现疯抢。

2015年上半年抢股票,下半年开始抢房子,2016年前两个季度“蒜你狠”重出江湖、螺纹钢领衔黑色系期货狂飙猛进,国债比春运火车票还难买,比特币也疯狂追抢……这说明,个人投资者手中的存量财富潜力是巨大的,理财诉求是强烈的。

为何大额存单难获青睐呢?

从本质上来讲,大额存单仅仅是流动性保障的产品,而不是理财的工具。从各大银行的销售情况可以看出:很少有普通储户咨询大额存单的业务,企业、机构等单位客户办理则比较积极。

曾有专家接受媒体访问时说,大额存单为利率市场化,以及如何发现利率走廊的合理利率水平提供了解决方法。如果只有长期贷款,没有这种吸进大额存款的短期业务,会使得长短利率的匹配出现问题。

由此可见,大额存单这一金融产品的出现,令银行的金融能更加多元化,也给了企业一个“把预存转变为投资”的好渠道。借用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的话说,“目前大额存单的不温不火正好反映这款产品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

这样来说,既然大额存单本质上并非理财产品,门槛高、利率低、流动性差自然也谈不上是其最大“硬伤”甚至“原罪”。

大额理财方式范文第2篇

从银行理财融资业务发展过程看,银行理财产品创新有规避监管的动机,而监管政策具有从简单规定到细化管理的特点。因此,新业务的兴起,总要经历创新、监管、调整、再创新的过程。《通知》的颁布体现出金融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短期内确实会对理财融资业务产生影响,但是金融创新化以及企业经济的真实需求又会催生出新金融时代下的理财融资业务创新形势。

二、新金融时代银行理财融资业务模式分类

1.资产组合模式。

是指将理财融资项目归于理财资产组合管理,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含理财融资项目在内的各类投资品种,将理财产品期限与融资期限进行结构性的匹配,融资业务模式可采取委托债权投资、债权收益权转让、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贷款等多种形式放款。

1.1委托债权投资业务模式。

(1)业务简介。

委托债权投资是指有投资人委托并通过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对特定项目的固定收益类债权进行投资。其本质是直接投资性固定收益类债权。委托债权投资业务主要依托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将其作为交易平台将理财计划以委托债权投资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以有效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2)委托债权投资交易的优势。

①客户融资需求得以满足。由于资金流动性紧张或缺乏贷款规模,或者要做大表外、增加中间业务收益等各种原因,银行面对优质贷款客户提出大额融资需求时,有时无法向其发放贷款,造成资金供求失衡。为了满足这些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银行可将其做成债权投资产品在金交所挂牌。同时,银行通过发行针对该投资产品的理财产品向公众募集资金,募集结束即用来投资金交所该笔挂牌债权,相当于用理财资金为企业客户融资。委托债权投资交易可以最大程度上满足客户大额融资的需求,使得资金链得以有效循环。②融资成本显著降低。委托债权投资是一种直接投融资行为,最大程度上简化了资金由投资方到融资方所流经的中间机构,精简了流程,从而也就减少了融资过程中的利润留存和分成。金交所委托债权业务佣金相对于券商、信托通道业务费率较低,可以显著降低企业融资的综合成本。企业所付出的绝大部分资金转化为投资人的投资收益而不是浪费在融资过程中。③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明显增加。随着银信合作通道受限,委托债权的挂牌不失为银行资产出表的新途径。银行通过委托债权投资业务,可以节省信贷规模,减少理财产品占用的的信贷资产计提拨备和资本,从而使得银行资本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银行还能扩展理财产品所涉及的投资领域,进一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1.2债权收益权转让业务模式。

(1)业务简介。

债权收益权转让模式指由第三方作为委托人成立信托计划,向融资客户发放信托贷款,第三方将该信托贷款债权的收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实现理财间接投资信托贷款。对于在银行办理理财融资业务的客户,通过债权收益权转让模式放款的资金属于第三方向客户发放的信托贷款。该业务模式中信托公司虽然仅起到通道作用,但对于业务操作风险控制有直接作用。

(2)模式监管合规性分析。

目前从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对于银行监管的相关条款看,银监会只是规范了需变更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于信托收益权并没有明确提出监管要求。因此,该模式未直接违反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要求。从银行角度看,银监会对银行的正式发文中,未提及信托受(收)益权投资,仅在《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中明确定义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范围,根据该定义,受(收)益权信托业务和建议采用的信托资产收益权投资模式,均不属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3券商委托贷款业务模式。

(1)业务简介。

券商委托贷款业务模式指银行委托证券公司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由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银行指定的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券商委托贷款业务模式是信用放款类理财融资项目放款时使用的业务模式之一,操作包括成立资产管理计划和发放委托贷款两个过程。

(2)创新背景下定向资产管理通道业务类型。

在银信合作受限之后,银证合作的模式应运而生。目前银证合作以定向资产管理通道类业务为主,资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银行票据资产、债券、信托等。银证合作的基本运作方式与银信合作类似,银行将理财资金以定向资产管理的方式委托给券商资管,从而规避了监管部门对理财资金运用的限制。

2.定向理财模式:

2.1业务简介。

是指银行为满足高端客户的资金增值、低成本融资、多元化融资或存量资产盘活等需求,利用投资银行专业技术手段,为客户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提供顾问与交易安排服务,并面向特定客户发行理财产品募集所需资金,理财产品期限与融资期限完全匹配的理财融资业务模式。定向融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股权类理财产品、信托受益权类理财产品、信托收益权类理财产品、租赁收益权转让类理财产品等。

2.2银行效益分析。

(1)通过定向理财融资业务,可进一步深化银行与客户的合作,在市场竟争中获得先机。

同时,发行理财产品可以满足理财客户的理财需要,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为营销存款等传统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2)办理定向理财业务可获得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

三、新金融时代银行理财融资业务风险管理

1.关注监管动态,坚持信贷原则。

新产品往往设计了规避性的交易模式和条款,创新业务标准往往不明确,存在监管部门出台新规的情况。因此,需要及时根据监管动态调整业务流程,防范合规风险。相比传统信贷业务,理财融资业务在投前调查、风险审批、资金使用等环节较一般自营贷款要简单快捷,虽然能够较好的满足客户需要,但从本质上看,理财融资业务仍然是基于信贷资金需求,风险并未降低。所以银行必须坚持信贷审查制度,强化授信管理。严格客户准入条件、认真开展投前调查工作的同时还应合理确定理财产品期限。根据客户实际用款周期和未来现金流状况确定期限,避免短贷长用出现错配风险。

2.强化投后管理,监管资金流向。

大额理财方式范文第3篇

四季度,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1.4万款,募集资金规模9.7万亿元。2013年四季度,193家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1.4万款,募集资金规模约达9.7万亿元人民币,环比分别增长25.4%和28.6%。相比2012年同期,数量和规模分别增长52.7%和82.8%。2013年全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为4.3万款,募集资金规模为28.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3.4%和48.5%。2012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持续攀升,四季度发行数量和资金规模均创历史新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央行维持“稳中偏紧”的政策基调,融资环境趋紧,且时至年末,机构揽储压力增加;另一方面,与往年有所不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工具的兴起对商业银行造成存款外流压力,银行理财产品的“揽储”功效更加凸显。参见图1。

从2013年四季度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分布来看,城市商业银行发行动力强劲,城市商业银行的发行款数居各类银行之首,占比32%,超越了国有商业银行及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但受限于单款产品募资规模较低,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总资金规模远远落后,占比仅为11%。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发行数量占据29%,资金规模占比达到五成;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数量为25%,资金规模占比为34%。

产品收益节节攀升,收益率曲线上移。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定价的市场化特征愈加明显。“调结构、去杠杆”的主线以及央行“稳中偏紧”的政策基调,使得2013年以来市场融资环境趋紧,市场利率高位运行,尤其是下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节节攀升,时至年末,40天产品的收益率几乎触及7%的历史高位,资金紧张局势可见一斑。以期限为3个月的人民币产品为例:12月份,该类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费税后)达到5.71%,较9月份上升79BP,较6月份上升132BP,参见图2(a)。

从期限结构来看,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曲线仍呈现上升型结构。四季度收益率曲线显著上移,较三季度而言,3个月产品收益率提升幅度最大,上升64BP。参见图2(b)。

12月份到期收益最低产品花“败”招商银行。2013年12月,共统计到116家商业银行1626款产品到期,未出现零负收益产品。本期高收益产品表现不俗,前五名产品收益均突破8%,均为期限较长的产品,期限在1.5年至2年。录得最高收益的是宁波银行发行的“汇通理财2012年惠添利2110号产品”,发行于2012年7月,到期年化收益为12%;次高收益产品为交通银行发行的“沃德添利京品81号(2164120032)”,发行于2012年5月,到期年化收益为9.8%。但两款的详细信息均未披露,在此不予详评。

录得最低收益的是招商银行发行的3款结构化产品,到期收益均为0.4%。3产品均发行于2013年9月份,期限为3个月,产品代码分别为:104222、104223和104230。具体来看,104222号产品挂钩欧元兑美元汇率,结构为欧元期末看跌型,即:若汇率期末价格低于期初价格,则理财年化收益率为7.50%,否则为0.4%。104223号和104230号产品均挂钩沪深300指数:104223号结构为期末看涨型,由于指数期末价格低于期初价格,到期仅获得最低收益;104230号产品为期间向上触碰型,障碍价格为期初价格×108%,由于投资期内指数价格未能触碰及障碍价格,产品到期仅获得最低收益。

录得次低收益的是平安银行发行的2款汇率挂钩产品和1款股票挂钩产品,到期收益均为0.5%。

四季度理财市场政策解读。回顾2013年,我们可以用“疏堵并举”来清晰地概括监管机构对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监管思路。所谓“堵”主要体现在:“8号文”界定非标资产,并限制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规模。所谓“疏”主要体现在:银监会研究试点推行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此处,仅简要解读四季度以来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重要影响的政策法规,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开闸。2013年10月份,银监会研究试点推行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首批11家商业银行获得试点资格。两项试点相辅相成: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处于资产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的专有投资方向,从定义来看,其被视为标准化投资工具,实现了“非标”资产向标准化资产的阳光转化;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处于资金端,表现为开放式、净值型和浮动收益率,实现银行理财的风险隔离,突破刚性兑付,遵循向真正资产管理业务转型的要义。尽管首批试点计划之后尚未有新计划广泛推出,但却具备里程碑意义,提高了银行理财在直接融资中的参与度,并将对信托、基金及券商等“通道”造成显著冲击。

大额理财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大额资金;安全风险;分析;防控措施

一、企业大额资金动作中存在的风险

1.内部风险。企业大额资金动作的内部风险表现在企业对内部资金管理的薄弱上,首先体现在企业户头开得过多,并没有将其存放在基本账户中,造成了大量资金沉淀,没有将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其次,有些企业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将大额资金进行盲目的投资,挤占了有潜力项目的资金,影响了企业的经济发展。

2.外部风险。企业大额资金动作的安全风险不仅存在于企业内部,外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银行不能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进行掌握,为企业对大额资金的不合理使用提供了可能;还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利益,对企业的大额资金进行违法诈骗等。

3.人员素质。由于企业当中员工素质参差不齐,企业当中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时常存在,对大额资金动作中存在的风险缺乏认识,甚至有些人对其视而不见,不能就出现的风险提出合理化的建议进行规避。也就是说,企业当中人的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大额资金的动作。

二、加强企业大额资金动作安全的重要性

资金作为企业当中的血液,它运转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企业当中的大额资金的动作不仅包括预算内的调动,还包括了预算外的调动,涉及面比较广泛。企业大额资金的动用是动一发而牵全身的,如果资金使用存在风险,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加强对企业大额资金动作安全的防控,是保证企业资金安全运作、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

三、企业大额资金动作中安全风险的防范措施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应将加强大额资金动作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避风险,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一)加强内部控制,注重过程防控

资金安全的防范是规避资金安全风险的有效途径,企业可以加强对内部控制、健全资金管理体系等方式对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企业在对资金进行监管时可以采用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方法,这样既保证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也可以清楚的了解资金的流向。同时我们在加强内部控制时,要明确资金的审批制度,按照资金使用权限进行付款,不能越权审批,各个岗位的员工也应相互监督,对违反资金支付规定的行为要检举揭发,增强自身的职业素质。

加强内部控制,不仅仅是嘴上说的,企业要在思想上认识到内部审计与监督在资金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内部审计、监督的建立健全,不仅可以有效的规避大额资金在运作上的风险,更可以及时的发现企业当中存在的漏洞,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制定相关惩处制度,施行相关责任制

在大额资金的运作当中,我们要制定相关的奖罚制度,具体可以实施以下几点:

(1)确认追究的方式方法。我们应对违反大额资金运作的人进行追究,首先应对追究的方式方法进行确认,例如对于违反企业大额资金运作的个人,我们应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教育;对于领导层在资金运作过程的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采用降职、免职、党纪处分等方式等。以上的几种追究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可以将其结合起来灵活的运用。

(2)明确责任的追究对象。在奖罚的过程中我们要分清责任的主次,即明确责任对象。对于大额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应承担主要责任,相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对错误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而未被采用的干部,不追究责任。

(3)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追究。我们在对违反资金运作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究时,应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首先是调查,即审计、人事、纪检等部门进行联合,对资金运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其次是提出建议,也就是说在调查核实后,写出调查报告,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合理化建议,交给企业党政领导班子研究;最后是处理,党政领导班子在研究过后,应给出处理决定,按照相关责任不同,分别移交给不同的部门进行处理。例如,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需移交给司法部门处理。

(三)注重日常监管,完善监督审查机制

对于大额资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我们要注重日常的监督,时时进行监控。企业当中的审计、检查等业务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对资金的安全进行严格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审核、使用过程的监控和事后的检查,将监督工作贯穿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当中;同时,主管资金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的监督机制,对资金的去向、用途进行严格的把关,加强对内部财务人员的监督;检查部门要对违法资金使用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查处,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给司法部门处理。

(四)提高资金风险意识,增强理财观念

对企业的管理者来说,在最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加强资金安全风险意识的提高,只有意识上去了,安全才有保障。管理者应该高度重视资金的安全问题,将其看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资金的拨付使用方面要严格把关,对企业的资金情况要有充分的了解,不能含糊不清,要增强理财观念。同时,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在大额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从实践中加强资金安全风险意识,要洁身自好,廉洁办公。

大额理财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规;P2P行业;发展趋势

2016年8月17日,四部委联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业界关注的诸多监管规则的靴子终于落地,P2P行业野蛮生长的时期终于结束,行业一定会出现许多新的气象,以下具体分析研究这些可能出现的趋势。

一、寡头时代即将到来

《办法》明确了网贷平台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网贷平台机构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明确了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监管当局等监管主体各自的监管职责,对负面清单、信息披露也做了详尽的说明。可以预期监管加强后对网贷平台机构的合规性要求会越来越高。平台不能提供增信服务、不能非法集资、不能设立资金池、不能违规进行自融、不能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等红线得到进一步明确,这些监管规则的加强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加速行业内的洗牌,促使网贷P2P平台机构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运营管理能力,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截至到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00多家,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未来不符合监管要求、违规操作、管理不善和运营能力薄弱的平台将会转型或淘汰和出局。具有雄厚资金规模和运营管理能力强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会利用其资金和互联网优势借此机会加速市场布局、扩张市场版图并进行兼并重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寡头时代或将到来。

二、普惠金融得到发展

《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这项规定的出台毫无疑问会使网络借贷小额化、分散化、大众化。普惠金融会得到健康发展,行业的风险会普遍降低。事实上P2P借贷主要是个人借贷和企业借贷两类,对于个人借贷主要有三类义务:消费信用贷、车辆抵押贷和房产贷款,前两类金额较小,一般都可以控制在20万范围内,对于有些大额的车贷和个人房产贷款,如链家理财和搜易贷的赎楼贷、安心贷和米缸金融的房产抵押贷等借款金额一般都超过了20万的限额,这部分业务可通过与企业借贷相同的方式完成。对于企业借贷,主要是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通过与机构合作的方式发放贷款或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贷款,开展这类业务的P2P平台如爱投资和鹏金所,其主要业务的借款余额基本都在百万,甚至千万级别,由于《办法》指出,平台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但没有明确把普通的债权转让都封杀掉,也就是说新规允许原始或普通债权转让,这就为这类大额借贷业务的完成提供了方法和通道,通常网贷平台对大额借贷项目进行评估,推荐给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普通出借人,普通出借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或者通过网贷P2P平台与地方性金融交易所对接的形式完成借贷,如重金所与余额宝的合作模式,实现了风险的转嫁,总之新规下网贷P2P会朝着普惠金融的方向发展。

三、行业向细分领域发展

《办法》禁止网贷平台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线下收单。显然新规将线下理财管理公司与网贷P2P平台区分开来,这样虽然便于投资者判断是否是真正的网络借贷平台和更有利于政府监管,但也增加了网贷P2P平台辨别资金流向是否透明、借款人和出借人是否合格等的难度,更重要的是砍断了线下销售的途径,这对于已经发展成熟的网贷平台影响不大,但对于新成立的或还未发展壮大的网贷平台来说,扩张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些网贷平台面临着业务和商业模式转型的巨大压力,未来向专业的细分领域或者说向着有场景的细分行业领域发展是网贷P2P行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如货车贷和物流快贷等。

四、移动互联网理财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消费行为,便捷的移动终端渐渐成为人们生活消费的主要工具,这些都导致PC端用户不断流失到移动端,微信的红包和春晚的摇一摇一夜绑定数亿用户的银行卡,这为普罗大众的理财创造了物质基础。虽然网贷P2P历来以高风险著称,但随着《办法》的出台,网贷P2P行业会逐渐发展成熟,合规网贷P2P平台会越来越受投资人的欢迎。虽然随着央行的持续降息和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降低,网贷P2P平台的综合收益率会逐渐降低,但网贷P2P平台的收益相对线下银行等传统的其他理财途径和方式依然还很有优势,投资人会选择合规的网贷P2P平台作为主要的理财工具,未来移动互联网将成为网贷P2P平台竞争的主要战场,移动互联网理财也势必成为未来的趋势。

五、加速上市成为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办法》禁止网贷P2P平台线下发展线下扩容,单一的线上发展成为发展的主要途径和方式,这势必增加企业发展的成本,发展客户是互联网企业永远的主题,获客成本的增加使得企业扩张需要大量的资金,由于通过借壳行为实现资产注入、被上市公司控股收购以及挂牌新三板,目前看来都存在政策障碍,2015年中国P2P平台宜人贷在美国纽交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上市第一股,为网贷P2P平台的资本出路起到了带头和示范作用。目前看来寻求海外IPO上市是网贷P2P平台实现资本出路的唯一途径,《办法》出台后,市场资本将向声誉良好、合规经营和风控完善的网贷P2P平台汇集,同时也会推动网贷P2P平台机构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未来将有更多的网贷P2P平台踏上上市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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