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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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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意义

资产证券化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风险分散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席卷全球,美国五大投行消失殆尽。而多米诺现象也导致了全球的经济下滑,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带来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美国的次贷危机的发生给以我们很多的启示,次贷危机的发生很难说是资产证券化本身所具有的先天的缺陷造成的。事实上美国的居者有其屋的房地产政策对于美国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美国的过度的透支消费文化对于次贷危机的发生埋下了潜在的威胁,随后的监管不严,金融杠杆化过高,评级机构发生道德风险以及随后危机发生时监管部门的错误决定都是这次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相比之下次贷危机本身是否具有先天缺陷到值得考量了。有鉴于此在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可以吸取美国次贷危机中发生的损失而制定我国的特有的制度。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直到2005年初, 酝酿了长达十年之久的资产证券化试点才面世。2005年底,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开行作为发起人委托中诚信托获准发行不超过43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建行作为发起人委托中信信托发行不超过31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金融稳定的意义

(一)是银行进行有效资产负债管理的工具

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银行资产和负债的不匹配问题,从而成为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管理。银行资产和负债不匹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流动性和期限不匹配;2利率的不匹配。银行资产和负债不匹配是因为银行的资产主要是贷款等中长期,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而其负债主要是活期的存款等短期,流动性较高的资产;银行的资产长期才能收回,而负债可以根据存款人的意愿支取。因此,合理匹配银行资产和银行负债便成了银行流动性管理的主要内容。如果俩者不能很好的匹配,一旦发生挤对的情况,银行就会出现流动性不足甚至出现倒闭的情况。而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长期的,流动性差的贷款转化为流动性较高的现金,从而解决流动性和期限搭配问题。

(二)有助于以市场方式处理不良资产

我国在不断的尝试银行发行次级债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就是要通过次级债的方式来解决我国巨大的不良资产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四大国有银行原来的不良资产十分巨大,而资产证券化则是通过构造资产池实现了流动性差的资产实现出售,采用这种办法可以实现不良贷款中的次级贷款实现出售,对于解决不良资产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分散资产风险,提高流动性

发起人通过真实销售,在将原来独立承担的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转移给担保机构和投资者的同时,也提高了流动性。如果不采用资产证券化,发起人虽然也可以通过金融市场借款,变卖短期证券资产或增加活期存款解决流动性问题,但向金融市场借款会提高资金成本;变卖短期证券资产不仅要支付变现成本而且可能使资产蒙受损失;大幅度增加活期存款在短期内很难实现。此外,期货,期权虽然也是转移利率风险的手段,但是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较大,要求对利率走势的准确预测,同时需要宽松的金融监管制度环境。与之相比,资产证券化在分散资产风险,提高流动性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三、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一)拓展信用增级方法,完善信用评级制度。由于受法律的限制, 政府无法提供担保,我国缺乏主导的信用增级方式。现阶段我国信用增级可采用如下方式进行: 可以尝试采用银团担保的形式来取代政府担保,这样既可以增加信用等级,又可以分散各家银行的风险;另外,采用多家保险公司联合保险的形式来实现信用增级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此外要通过政府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我国现有的一些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信用评级业务的合规性运作,杜绝其在信用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乱收费等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可以考虑由政府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二)引入个人投资者。发行资产证券化很大程度上市为了分散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而美国的次级贷款只能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交易,这样银行的金融风险被适当的降低了,但是整体风险并没有从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散出去。引入个人投资者有这样的好处。可以拓宽我国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我国的投资渠道过于集中于股票市场。银行可以在向个人投资者出售以住房抵押贷款为现金流的次级贷款,这样可以分散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同样可以使得一些愿意分享我国房地产市场繁荣的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

(三)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在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了规避商业银行最大化自身利益而增加的市场风险,应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水平, 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将业务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行为,加强对基础资产的审查,提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度。确保我国资产证券化公平、公开、公正的进行,从源头上控制和化解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影响;对策

    1 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作用

    (1)提升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一般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于其所吸收的存款,而存款之期限大多为短期。但银行若将吸收之存款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之方式贷放出去,则所得到的是一个长期的债权资产。银行以短期的负债融通长期资产,很容易造成流动性的不足。如果银行可以将债权证券化,并于一般债权的二级市场中出售,银行就不必担心流动性的问题。

    (2)资金来源多样化。

    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外部融通的过程。证券化机制的建立为发起人又提供了一种资金来源的渠道。而且银行的资金来源多样化,也能使银行找出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组合。

    (3)达到资产负债表外化的目的。

    由会计的角度来看,证券化的结果,会使表内的资产通过证券化而“表外化”。表外化的主要意义有三:其一为风险性资产比例下降,使得金融机构整体资产风险下降,则金融机构风险性资产准备可以下降;其二为资本准备下降后,原有资本可以产生更高的获利,因此可以提升权益报酬率的表现;其三为长期资产转换为高流动性的短期资产,可以有效地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

    (4)降低资金成本。

    过去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必须依赖本身的信用向投资人吸收资金,所以贷款承做机构本身的信用评级,决定了其获取资金成本的高低。但经由证券化,以所承做的贷款债权为担保,经过适当的信用增强措施后发行证券,可以使该证券能够取得比发起人本身更高的信用评级,因此可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

    (5)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存款的吸纳需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保证金,而资产证券化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不存在缴存准备金的问题,从而节约了银行资金成本。另一方面,银行可在证券化过程中获取一定的收入。作为发起人,银行可收取借款人贷款账户的利息收入、附加收入、借款人延迟支付的罚金以及为客户(如按揭贷款申请人)保险的佣金等等;作为服务者,银行可获得服务费收入,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特设机构的时间差获得利息收入;一些信誉较好的银行还可以在其他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充当担保人从而取得中间业务收入。

    (6)化解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将以不良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的所有权分散给众多投资者。由于资产支持证券背后有资产和信用增级工具作为后盾,信用级别一般都比较高,而且收益率较同一信用等级的证券高,这样,会吸引许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体系的影响

    (1)优化银行体系内部的资源配置。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新兴商业银行所拥有的资产规模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相差很大,难以同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另一方面,新兴商业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资金少,尚未在民众中建立起与国有银行相抗衡的信誉水平。但是新兴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环节少,对市场需求的反应较灵活,新业务的开发速度快,资金使用效率高,比国有商业银行更富有活力。

    (2)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进程。

    资产证券化配合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为资本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收益稳定、投资风险小的新型投资产品和融资工具。一方面使金融资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能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不同需要,丰富投资人的选择,实现资产所有者转变资产形态的要求;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增加了资金来源,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改善了资金质量,缓解了资本充足压力。

    (3)资产证券化将加剧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将使筹资、融资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丰富,而市场直接融资的发展则将使非银行金融 机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间接融资传统阵地将被不断侵蚀。不仅将会减少许多客户对大额银行贷款的需求,也将增加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从而导致银行筹资成本的上升。面对来自资产和负债两方面的激烈竞争,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将缩小,因此各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地扩展服务领域。

    3 商业银行应对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1)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切入点,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当前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首先应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切入点,因为该贷款较其他贷款更符合证券化资产的基本特征,比如,贷款质量较高,现金流可预测性较高且相对较稳定,贷款有抵押保障,利息收入持续时间较长,债务人分布广泛,等等。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为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这是因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一直存在的短借长贷的矛盾。从现实意义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作为二级市场,其发展有助于促使房地产一级市场运转更为快速和流畅,有助于在一级市场上建立有效的市场筛选机制,培育一个公平、高效的房地产市场,进而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

    (2)利用优势,积极参与,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充当多种角色,提高商业银行收益。

    资产证券化使商业银行面临着非中介化的考验的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各专业分工细致,存在诸如专门从事贷款收购标准、组合资产池并按投资者需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设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财务报告、法律报告的服务机构等一系列专门化市场参与机构。而与其他机构相比,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并在长期的发展中有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信用评估与追踪管理系统以及违约追索系统,具有强大的信贷管理功能。

    (3)培养人才,加强研究,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创造条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复杂,其实施受制于法律法规的健全、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专业 人才队伍的建设等诸多因素,而我国商业银行近期内大规模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各商业银行目前应着重考虑现实条件,将重点放在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创造条件和打好基础上。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新兴而复杂的业务,专业性强,其开展涉及资产组合、出售、发行、管理等工作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问题的处理,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知识及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法律和财务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培养复合型人才,建立人才储备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目前,商业银行应从逐步发展担保类业务和商人银行业务,提供规范、优质的金融服务入手,积极调整收入来源结构,发挥其信息、人才、技术和专业优势,强化其获取收费性收入的能力,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涂永红,刘柏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高保中.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陈文达,李阿乙,廖咸兴.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资产证券化意义范文第3篇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的重大创新,本文结合相关会计准则和管理办法,以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例,分析相关业务原理,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探讨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银行 资产证券化 会计处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实现了大规模的迅速流动,效率就是金钱,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运而生,清晰银行业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关键。

一、资产证券化概况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其实质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转变为可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为发起人转移风险、创造信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在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多年的实践中, 已产生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问题的一系列财务会计准则,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下,探索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推进金融市场建设具有积极意义。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并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发行了130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框架和风险防范机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公布,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多个参与机构的会计处理问题的规范扫清了障碍。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多,发展最为迅速。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众多的参与主体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参与了证券化交易的构造、spe的设立,对转让资产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并以服务人的身份对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等,下面将从发起人的角度分析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国目前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国际上的会计处理分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国早期采用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确认风险报酬的实质性转让越来越困难,我国开始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资产转移是否终止确认,应该首先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是公允价值计量。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获得了现金和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础资产上的权利或负债,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我国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仍以账面价值予以计量。

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可见我国对于spv的合并要求与其他子公司是没有区别。另外,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规定作出披露。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在《信托公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设为信托财产的贷款合同编号;上述贷款的笔数、本金余额;上述贷款借款人所在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笔数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信息。

三、国家开发银行首例abs浅析

国家开发银行“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当期计划发行总量为57.2988亿元,其中优先a,b档及次级档证券分别为42.9741 亿元10.02729亿元4.29714亿元,加权平均年限分别为1.79年3.35年,4.29年 其中优先a,b两档债券固定面值,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行,次级档通过定向方式发行。

首先,判断金融资产是否转移。从“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说明书中我们可以判断,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涉及到的金融资产符合cas23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

1、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 在信托财产交付日(2006年4月28日),国家开发银行向spe交付57亿信贷资产;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

2、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国家开发银行将作为本次证券化过程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履行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即有权收取贷款本息。

3、

编辑整理本文。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国家开发银行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将收取到的贷款本息划付至信托财产资金账户。该账户即为spe的独立账户也即实质上的最终收款方。

其次,判断金融资产转移的类型。cas23将金融资产转移分为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两大类。“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案例中,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截止4月28日(资产交付日)的57.2988亿元,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为此次的实际发行额57.2988亿元,这里由于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不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故不存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以上分析表示,国家开发银行此次证券化操作记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0。此次转移为整体转移。

最后,相关会计处理。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因此在信贷资产转移日国家开发银行应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存放同业 xxx(公允价值)

贷:金融资产 xxx(账面价值)

金融资产转移收益 xxx(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在信贷资产转移后,国家开发银行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确认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资产证券化意义范文第4篇

《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协调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的改革任务和创新要求。为此,本报从即日起,围绕《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从完善和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角度,推出部分机构、专家学者的系列研究报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动资本市场的全面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一、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

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许多实施环境上的障碍。

(一) 发展的有利条件

1. 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经验

中国的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集集团应收款等,为国内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揭示了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的共同要点:(1)标的资产的质量良好,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2)法律运作框架至关重要,设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国内法律制度的障碍,又可以利用国外成熟市场已建立的相关法律体系。(3)规范的信用增级操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必须的信用等级。(4)充分利用有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合理的产品结构,提供有效的发行和维护服务。(5)广泛的销售,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成功地为投资者所接受。(6)活跃的海外二级市场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发行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降低了产品流动性溢价(liquidity premium),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2.信托计划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作用

信托计划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国的信托行业从2001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信托的创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克服发行限制,推动信托权益凭证。2001年的《信托法》对收益权作了重要的法律规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收益人的收益权期限可以与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对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权的分配比例作出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突破了发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权凭证可以转让,为发展信托收益权的交易市场打下基础。最近信托收益权凭证被成功地运用于不良资产处理(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权方式处理132.5亿元债权资产)和房地产信托(如中煤信托的"荣丰2008项目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实际操作中。

(2)增加产品种类。 信托公司近年来在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不断开拓新产品。值得关注的是,一些集合资金信托形式的产品创新已经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资产租赁信托、汽车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汇资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正在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3.资产证券化实践已形成发展重点

国内(在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项目尽管不能称为严格或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但已经形成了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些特点和趋势。1)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主要领域在房地产、不良资产的处理和基础设施行业。2)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国内外专业机构的发展战略重点,政策和技术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3)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强化,如伊斯兰信托将公寓房产和未来房产经营收益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标的资产,并开始使用利差余额等信用增级手段,提高信托计划产品的信用;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售方、发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参与者的职能,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框架。

(二) 有待解决的

近年来,各方面的努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的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种类和质量问题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见附表)。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附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的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转让登记问题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

二、 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 完善制度

为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本报告建议通过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的途径,修订有关法规,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1)确立以公告或登记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证券化中成千上万债权转让的操作。可采用类似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中的公告通知办法来取代的通知要求。

(2)《公司法》中需要明确对公司类SPV的规定。尽管《信托法》对信托SPV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司法》中需要根据证券化操作的实际要求,对公司性质(类型)、资本金标准、董事会结构进行规定。更重要的是,赋予公司性质的SPV证券的发行资格。

(3)制定相关的准则,规范资产销售的会计处理,对"真实销售"作出明确的界定,保证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和风险隔离的实施。

(4)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根据《证券法》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证券法专项立法中,应取得国务院的认可,将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担保证券)界定为我国立法规范的证券类型。

(5)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的形式,因此,在确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的同时,应该在证券法中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6)完善有关税收制度。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由于折价销售资产而减少收益,应该明确发起人是否可以将资产转让中的损失从应税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 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或"真实出售"都会涉及在标的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如抵押权益、债务权益等。即使在资产成为证券化产品的标的资产后,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及确认优先权益及其先后次序。各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保证优先权益登记和监管的一个重要实施手段。

美国法律学中心(CEAL)对法律比较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两大类国家的比较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降低贷款的信用成本、提高体系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并缺乏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的国家中,应收款(标的资产)的转让是通过通知债务人进行优先权益确认的,如危地马拉和罗马尼亚。这种确认优先权益方法的最大是成本高,操作难。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行担保,如证券化过程中的外部信用增级,担保方无法得知对担保物的所有求索权。而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波兰等国家则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普遍采用了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以保证优先权益的确立,实施资产转让交易中对债务人的通知主义。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在债务转让过程中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87条)对债务人已经采取了通知主义,取代了《民法通则》第91条的同意主义,为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转让的条件。但是,在优先权益的登记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众多债务人,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正在广泛讨论和准备中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同样面临着优先权益(债权)的登记问题。如果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转让给SPV,担保贷款的住房抵押权也随同转移,但是按规定SPV必须逐个地去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这是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键难点之一。因此,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推进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一个重要实施步骤。

(三) 建立交易服务平台

在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建立规范、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对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规范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规范产品的信用评级和服务。第二,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第三,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降低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降低产品的风险溢价,提高投资产品的竞争力。第四,改善证券市场的产品风险结构,提高低风险证券产品的市场比例,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第五,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广阔的开发空间。房地产抵押贷款、各种消费信贷贷款(如汽车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等等)、各种信用卡类信贷产品以及基础建设项目等,都已经形成相当规模,有效的交易平台可以为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二级市场的保证。

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信托产品的创新起了催化剂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信托产品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为此信托公司通过一些手段如回购保证或柜台买卖信息提示等方式,力图为投资者提供转手交易服务,主要的形式包括(1)信托产品合同中有关转让的条款,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2)利用证券公司的平台提高流动性;(3)信托公司的理财优势同银行服务结合。

这些提高信托产品流动的措施反映了市场对信托产品流动性的要求。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投资者没有积极利用上述交易平台的原因有二。一是所推出的交易服务基本上是交易需求的提示功能,没有形成系统的交易模式,缺乏交易的价格发现机制。二是由于产品流动性差,信托产品在设计时被赋予了相当高的流动性溢价以吸引投资者;投资者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已通过流动性溢价得到补偿。在中国债券类产品种类较少、不能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购买后没有转让的计划和要求。这些局部的服务措施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二级市场。因此,在产品创新和证券化产品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固定收益产品交易服务系统,对提高产品的标准化和可交易性、降低产品的流动性溢价、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选择合适的证券化产品

1.MBS是首选

资产证券化在欧美国家具有创新多、产品多样、发展迅速等特点。但是结合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相关的法律制度、资产特性等因素,从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角度看,MBS是可供交易的首选。

在我国,房地产业作为支持MBS发展的"基础"行业,正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住宅产业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迅速发展,平均年增长率达37.8%。

从我国居民生活改善和消费结构发展的趋势看,家庭开支中用于食品消费的比例逐年下降, 人均用于住房支出部分相应地会不断上升。在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众多的人口逐渐迁移到城市,使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因此,我国住宅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在合适的政策环境中,潜在需求必将转化为现实市场需求,从而推动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

我国的房地产业已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一个行业,大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这样一种结构决定了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和。近年来, 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趋势,从2001年的39%,预测会上升到2005年的42%至67%,2010年的45%至62%。因此,在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新增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的比重将快速上升,会对银行产生很大的压力。缓解银行压力并保证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房地产抵押贷款服务机构正在积极制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案,有关监管部门正对各种方案进行讨论,预计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久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2.CDO值得关注

抵押债务权益(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市场自1996年以来发展突飞猛进,几乎是信用卡证券化市场的两倍,与MBS一起成为最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欧洲,MBS和CDO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展最快的两类市场。与MBS相比较,CDO的标的资产、SPV结构和管理条例更多样化。

CDO产品具有其独特的投资特性。第一,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的保守前提和CDO结构中"超常抵押"的特性,所以CDO不仅具有一般ABS的特性,而且其结构具有相当的强度和稳定性。第二,透明度高:CDO交易中出售标的资产的银行通常是大商业银行。因此,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取有关它们的信息。优先债券投资者承担非常低的风险,只需分析一些市场总体的数据。次级债券投资者则需要具体分析CDO的风险、收益、法律条款,密切关注影响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第三,标准化高:尽管CDO产品的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年的发展,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逐步提高,欧美市场上日趋完善的法规和监管经验可供借鉴。第四,流动性高:随着越来越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CDO的发行和交易得到迅猛发展。在全世界范围内,CDO交易市场大约占全部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百分之四十。第五,较高的收益率:与相同信用等级的传统ABS产品相比,CDO具有较高的收益率。第六,行业相关性低:CDO与传统ABS的相关性很低。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组合的离散指数时,将CDO和传统ABS作为两个不同的行业。因此,对投资者来说,对CDO的投资可以起到分散投资组合的作用。

CDO产品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且越来越多地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做法,用资本充足率办法对表外业务实施监管。因此,贷款证券化正在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据Fitch信用评级公司2003年的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在2003年5月成功地推出了私募形式的合成CDO。该报告预计中国的商业银行不仅会推出更多的CDO产品,而且会成为全球CDO的资产管理者。

资产证券化意义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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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2008年以来,我国政府为应对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运行带来的影响,出台了4万亿的刺激计划,同时放松银根,扩张银行信贷,导致银行信贷规模激增。2009年当年社会融资规模比上年增长近一倍,银行信贷占GDP的比重上升24.3个百分点,造成企业和地方政府负债率高企,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威胁增大的后果。尽管后来采取各种监管措施,放缓了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增速,但是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为代表的融资主体资金需求强度不减,这反而导致了影子银行的兴起。影子银行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6月底正规金融体系理财产品已高达9.85万亿元。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业务与正规金融体系盘根错节,邓海清、胡玉峰:《资产证券化与影子银行》,宏源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10月8日。极易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风险,一旦缺乏有效防火墙, 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和传染。作为有效的资本管理工具,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将目前的表外影子银行业务阳光化,从而转移和分散信用风险,降低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创造灵活的资产腾挪方式和竞争手段,解决资产负债结构中的期限匹配、风险匹配,改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与资产定价能力,从而达到降低和抵御金融风险的目的。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模式

1.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虽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出现仅有8年的时间,目前却发展成为三大模式,分别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

(1)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作为基础资产而进行的证券化。该产品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其发起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公司。2005年3月至2013年9月,中国累计发行82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达到909亿元。②③张明、邹晓梅、高蓓:《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工作报告,NO.2013W19,2013,10.试点8年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已初步建立,产品发行和交易运行稳健,发起机构和投资者范围趋于多元化。目前已经发行并到期的各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良好,没有一支证券化产品在试点过程中出现本息违约或者现金中断问题,试点取得积极成效。

(2)企业资产证券化。又称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证券化,是指由证券公司设立SPV,以计划管理人身份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审批和监管,基础资产涵盖各种债权、收益权和不动产三种资产类型。2005 年初到2013 年9 月,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68支,合计357 亿元。②2013 年3 月15 日,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说明监管层有意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适度松绑,试点业务将变成常规业务,未来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空间广阔。

(3)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票据的发展起步较晚。2012 年8 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正式亮相。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一种债务融资工具。ABN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其基础资产的内容与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接近。从2012年8月7日发行首支ABN以来,金融市场已经累计发行24支资产支持票据,总规模达82亿元。③

2.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

从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发展历程和特点看(见表1),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监管文件、法律基础、财税安排、会计处理等细节均已非常成熟。企业资产证券化走的是从试点到推广的道路,其特点是虽然其法律基础、财税安排、会计处理等方面不如信贷资产证券化完备,但是为非金融企业提供了一条直接融资渠道,从已发行的产品来看,融资成本大大低于同时间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资产支持票据起步最晚,虽然其基础资产类别同样广泛、结构化方式同样多变,但是它最大的特点是不循常规,采取注册制的融资方式,适合追求隐秘融资的企业。邓海清、胡玉峰:《国内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宏源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5月13日。

三、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有利条件及制约因素

1.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有利条件

(1)我国现有资产存量巨大。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是要有庞大的基础资产作为支撑,而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个人及商业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工商企业各种财产及权益规模巨大,有推进资产证券化的雄厚基础。就信贷资产来看,目前70.28万亿元的贷款中,金融机构本外币企业及其他部门中长期贷款余额27.95万亿元,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余额25.48万亿元,房地产贷款余额14.17万亿元,住户消费及经营性贷款余额19.22万亿元。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前三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报告》,2013年10月14日,.同样,券商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储备池也十分庞大。

(2)政府意愿强烈、政策思路清晰。

一是定位明确。此次扩大试点的政策思路清晰,主要是盘活存量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基础设施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节能减排、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等为近期发展重点。

二是策略得当。发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前提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一产品标准和监管规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13年8月20日国务院宣布,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财政部及发展改革委参加,其目的就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稳定运行。另外,此前我国已有8年前期试点的操作实践,已经积累了各种经验和教训,实际风险可控。

三是设置底线。此次启动资产证券化试点总原则是,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对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又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更为重要的是这次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设置了底线:明确指出对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

(3)金融改革将加速推进,全面铺开。近期包括民营银行准入、国债期货重启、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通知等一系列举措的集中推出,意味着下一步我国金融改革将加速推进,这将为资产证券化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2.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制约因素

(1)规模偏低、投资主体较单一,市场流动性较差。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发行规模上偏低,已发行的三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不足1400亿元,相比美国约10万亿美元的证券化产品市场规模。邓海清、胡玉峰:《国内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宏源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5月13日。规模偏低,造成市场交易量很少,多数投资者持有到期,导致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从我国已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来看,投资者以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为主,占比高达80%~90%,上海清算所:《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持有结构》,2013年9月3日,http:///sjtj/tjyb. 而券商、基金、保险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力度不够,存在投资主体过于单一的问题。而且,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言,目前设计的目标对象是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尚无法参与。另外,在市场交易平台和流动性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流通,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流通,导致市场分割,做市商及回购机制的缺乏,也致使现有市场流动性较差。

(2)缺乏有效监管,其他配套机制需完善。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发展类型,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存在多头监管的弊端。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导,以大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为发行主体,信托公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发行的证券主要在银行间市场转让。企业资产证券化以证监会主导,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企业证券化,信托机构不参与其中,主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以券商作为特殊目的机构。而资产支持票据由交易商协会主管。因此,受现行监管体制的限制,各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协调,共同监管显得力不从心。同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尚缺乏很清晰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出台,而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复杂,投资者要判断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价值与风险主要依赖于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完整的信息披露,这就要求评级机构、担保机构、资产管理、信用增级等机制不断完善,以解决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3)发起银行内部动力不足,风险没有真实转移。

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供给方看,我国的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尤其是优质资产)移出表外的动力不足。从经营结构来看,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经营结构中,利息收入占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仍在60%以上,银行经营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需较长的时间和过程。从扩大试点的资产池来看,目前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企业信贷,而银行十分愿意证券化的不良贷款不是扩大试点范围的重点,因此银行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优质消费信贷证券化动力不足。更为重要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能无法将风险从银行分流,因为我国大商业银行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投资者(截至2013年9月银行持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仍在65%以上),上海清算所:《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持有结构》,2013年9月3日,http:///sjtj/tjyb. 由银行发起证券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和发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售,造成信贷资产在银行间交易流转,风险并未真正转移出银行体系。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前景展望及政策建议

1.国际市场资产证券化发行的变动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金融市场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虽然一度回落,但仍在波动中发展。据美国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SIFMA)数据显示,美国证券化市场发行量在2006年达到2.9万亿美元高峰,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跌至1.5万亿美元,此后证券化市场逐步恢复。2012年,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2.2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6.9%,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9.9万亿美元,占全部债券余额的25.8%,仅次于美国国债。

2012年,欧洲证券化产品发行量2308.5亿欧元,占同期债券发行总量的2.3%,余额1.6万亿欧元,占同期债券余额的10.5%(见图3)。同时,虽然经历2008年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但从2012年数据看,美国和欧洲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量仍占全球市场总量的89%,特别是欧洲资产证券化中中小企业证券化(SME)发行占比也持续走高(见图4)。

从美国和欧洲资产证券化最近的发展表明,低风险优质的住房抵押贷款类证券化(MBS)与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量依然持续处于高位,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和追捧,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很快地消除。而冲击最大的主要是高风险的担保债务凭证(CDO)等再证券化产品,尤其是欧洲中小企业证券化(SME)占比持续走高,2012年发行量高达570亿欧元。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正逐渐成为欧洲中小企业主流的融资方式,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前景展望

(1)从国际的经验来看,1980~2010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存量规模由1108亿美元增加到10万亿美元,其占同期信贷资产余额的比重也由5%上升至62%。2012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占债券规模的比例仅为0.12%,上海清算所:《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持有结构》,2013年9月3日,http:///sjtj/tjyb. 与国外成熟市场有着巨大差距,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空间很大。若不考虑信贷资产存量的增长,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占比规模达到1%,以目前约70万亿元的贷款余额计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可达7000亿元;若达到10%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可达7万亿元。

(2)从我国三类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基于庞大的基础信贷资产,只要政府放开额度,未来的发展前景最为广阔。从官方态度来看,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成为未来几年发展的重点。从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看,其基础资产都是企业的应收账款和未来收益权,未来有望扩展到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商业物业等。由于宽广的潜在市场、券商灵活的市场化机制以及证监会高效的审批,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会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成为证券公司主要的创新业务之一。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主体多为地方城司或与政府签订BT项目的承包人,通过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融资,既不会占用企业债融资审批通道,也不会受到融资额度的限制。只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其发展前景也较为广阔。

(3)从专业证券机构预测来看,到2020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有望达到6.56~13.12 万亿元,占贷款余额的6.08~12.15%,约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8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存量有望达到1.44~2.88万亿元,约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18%,朱琰、薛缘:《资产证券化三种模式对比分析》,中信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7月30日。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3.加快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1)消除市场分割,提高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造成了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互相割裂。而市场的不协调导致了二级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不足,影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一方面要扩大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丰富交易市场的品种,发展多渠道的融资方式,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资金来源,丰富资产证券化市场类型。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协同发展,消除两个市场之间的分割,实现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跨市场流通。

(2)建立统一监管体制,强化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

为解决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存在的多头监管、政策不统一、监管不协调的问题,应逐步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树立功能性监管理念。克服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弊端。由于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要重点强化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充分借鉴巴赛尔协议III针对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比如采取大幅度提高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拨备,对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设置额外限制条件,加强银行作为流动性提供者的风险暴露的管理机制,限制资产证券化的杠杆率和资产集中度等措施,以防范银行的金融风险发生。邓海清、胡玉峰:《资产证券化与影子银行》,宏源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10月8日。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弥补行政监管的缺陷。

国外的经验表明,借助行业自律组织的力量,是加快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其有身处一线市场和行业的便利,因而可发挥亲近市场的优势,监督违法行为,可以更好地引导市场发展。第一,积极倡导由行业协会制定贷款标准协议和转让协议,奠定大规模信贷资产转让的基础,建立规范和具有可比性的资产信息库,以提高资产证券化的信息透明度。第二,由证券交易所执行对证券化产品交易的一线监管和行业协会执行对证券化金融中介的自律监管,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发挥自律组织的行业优势以及提供交易设施与服务的便利,实时监督资产证券化活动,促进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公平,营造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环境。

(4)加快金融市场改革,增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

我国资产证券化要真正走向成熟,获得大发展,关键是加强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的激励机制。而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真正实现要素市场化,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商业银行过度依靠存贷款利差获得高额利润的市场外部环境,促使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模式,将经营重点转移到以提高中间业务收入为核心的轨道上来,这样证券化的优势就可以得到凸现,商业银行就会主动将一些占用资本较多的中长期贷款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转化;同时,通过出台会计和税收等方面相应的优惠配套措施,会进一步激发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和热情,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快速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