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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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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管理办法

企业知识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量和要求也与日俱增,文化课成绩已经不再是评定人才的唯一标准,社会需要更多具有高综合素质、能够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人才,这对于中职学校来说不仅是一次巨大的挑战,同样也是创新管理模式的一次机遇,本文正是针对中职学校班级企业化管理方法的实施进行论述,指出了企业化管理的必要性,进而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希望对班级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所帮助。

关键词:中职学校 企业化管理 必要性 实施

班级企业化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管理手段,对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大有好处,不仅能够培养学生的良性竞争意识,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能使他们提前体验到企业的文化氛围,有助于学生未来的发展,因此,对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由于中职学校自身的特点和办学模式,使得企业化管理对中职学校而言比其他学校更为重要,我们需要通过企业化管理使学生在完成学业之前就拥有一定的企业理念,这将极大程度上的增加学生未来的和谐竞争能力。

一、中职班级企业化管理方法实施的必要性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中职学校班级管理的整体水平不高,极大程度上的制约了教学质量和学生今后的发展,班级企业化管理方法的实施不仅是给中职班级管理的一只强心剂,更是帮助学生提高综合素质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班级企业化管理不但是必要的,更是重要的,笔者认为企业化管理方法实施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中职学校生源问题的迫切需要

我国教育长期处于轻视职教的误区,加以舆论导向的影响,致使中职学校生源质量一直得到提高,还有很多学生在入学前缺乏正确的思想指导,这些都使得中职学生在面对竞争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上,往往还出现不自信、与人沟通困难、适应能力偏低等现象,在进入企业后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用于适应环境,难以符合当今企业的要求,因此,引入企业化管理方法使学生提前适应企业环境是中职学校生源问题的迫切需求。

(2)我国就业形势日益严峻

由于高校扩招、人口老龄化加剧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就业形式日益严峻,同时由于中职传统班级管理方法的落后,导致中职学生往往出现缺乏坚韧性、纪律性的情况,很难在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核心竞争力低下将会是影响学生随未来发展的关键,所以,我们要在学习阶段就让学生体会到企业管理的严格,培养他们爱岗敬业的影响,积累与同龄人相比更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以适应严峻的就业形式。

(3)迎合中职学生的年龄段特点

中职学生正处于对新鲜事物充满强烈好奇心的阶段,如果不能加以正确的引导,学生很容易误入歧途,而企业化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管理手段,能够吸引学生积极地参与进来,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中职学生的主观意识正在逐渐成型,由于个体差异性而导致个性化发展的特性也在不断加剧,企业化管理能够更好的迎合他们年龄段的特点,发挥自身最大的功效,提高学生未来的发展潜力。

二、中职学校班级企业化管理方法的实施

班级企业化管理的优势不言而喻,但是班级毕竟不是企业,如果完成照搬现实生活中企业的管理方法,不仅不能使学生拥有更多的收获,甚至还会起到反效果,因此如何实施企业化管理尤为重要,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认为其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构建以班主任为主导、学生自主管理的班级企业化管理模式

中职院校班级应该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一致的企业化班级管理体系,以最大限度地激发中职学生学习、实习和参与学校、班级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首先,应该建立班级的企业化部门管理系统。以民主的方式选举班级管理层,班主任自任董事长,由班级管理层主持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长负责。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班级企业化制度管理系统。中职院校应结合班级的具体实际构建企业化制度管理系统,实现班级制度的企业化。

(2)将竞争机制融入到班级管理当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日益激烈,如果不能适应如今的竞争机制,难以避免会被他人淘汰,所以,在实施企业化管理的过程中就需要我们引入竞争机制,不仅是班级内部的竞争,也是班级之间的竞争,通过良性竞争促进学生整体水平的提高,同时在竞争的过程中要为学生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还可以通过适当的物质奖励促进学生的进步。在学期末通过教学评价、民主投票等方式来评定管理层是否合格。

(3)引入企业文化理念

当今社会企业的竞争就是智慧的竞争,任何一个成功的企业都有自己的企业文化。同样,任何一个优秀的班级都有独树一帜的班级优势,并形成了特有的班级个性。这不仅能够团结班级,统一班级上下的人生价值观,还能培养他们的集体荣誉感,树立为班级努力、为集体努力进步的使命感,对学生各方面综合素质的培养也具有深远意义。

三、结束语

中职学校的班级管理水平一直不高,加之高校扩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中职学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占据一席之地,因此,我们需要引入新的管理方法,培养学生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其中企业化管理的方式能够很好的解决现阶段班级管理存在的问题,提高班级的整体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具有高素质的多元化人才,为学生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梁卫.浅谈中职班级引进企业化管理模式的创新[J].职业,2013(11).

[2]王军华.基于能力培养的“班级企业化管理模式”分析[J].经营管理者,2009(06).

企业知识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加强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07 号) 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学校",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 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 。其中,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 职教中心) 和技工学校; 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第四条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 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 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

第五条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 含三年) 的实习合作协议, 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 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 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七条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 含三年) 的实习合作协议, 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补征企业所得税, 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 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 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 、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 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条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 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 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 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 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企业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 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 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 一) 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

( 二) 实习生名册( 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 ;

( 三) 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

( 四) 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第十二条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而从国家或学校取得的补贴收入, 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监督管理, 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06 年1 月1 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企业知识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管理精细化;价值;发展思路

1 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管理精细化内涵分析

随着新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发展也逐步步入正规。不少企业的规模已经从跨市走到跨省,再到跨国,企业越来越大,经营系统越来越复杂。而不管规模再大的企业,也是由一个个基本单位构成的,这个基本单位就是“班组”。班组是企业最基本的生产单位,是企业组成的“细胞”。对于企业来说,只有每个“细胞”都健康高效的运行,整个企业的运作才能是畅通无阻的。但长期以来,很多企业对于车间班组的管理都没有足够重视,导致很多企业班组建设一直进展缓慢。而随着企业科学化、正规化发展理念的到来,进一步推进企业车间班组精细化管理思路的发展,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石油企业,在我国有着特殊的意义,不仅是因为石油企业可以为我们提供能源,更重要的层面是因为石油企业可以为我们国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提供重要支撑。而长期以来,各石油企业也一直在寻求车间班组建设和管理的思路,旨在进一步推进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的高效、精细化的管理,推进石油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本文拟结合实际情况,探讨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管理精细化的价值,并分析其发展思路,对于有效的推进石油企业生产目标的实现,工作任务的的落实,实现精品成果的企业经营目的具有重要价值。

2 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管理精细化的价值分析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一种文化,是企业进入正规化发展必须融入的一种理念。尤其是对于石油企业来说,我国目前石油企业的发展已经和过去单纯追求数量,追求油井数量的多少,追求日产原油数量的多少有了很大的区别。现阶段,我国的石油企业,不仅要关注生产原油的数量,还要关注如何提高原油的利用效率,如何精炼石油,提高石油品质,减少对大气的污染。另外,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能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大,石油企业还要考虑如何持续发展,综合协调国内生产与国外进口的比例,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1]。为此,传统的粗放式管理已经不能满足我国新时期石油企业发展的需要,精细化是我国石油企业必须迈过的一道坎,也是持续改进石油生产班组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对于现阶段石油企业班组管理的精细化来说,精细化管理具备以下几方面的价值:(1)精细化管理可以进一步明确职工的权责,使人与职责更为明确的对应,提升工作效率;(2)精细化管理可以更为合理的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4)精细化管理是保证企业系统稳定运行的基础,是提升企业安全系数的基本保障;(4)精细化管理可以强化垂直领导只能,提升企业运行每个环节的衔接效率,使企业的执行力提高。

3 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管理精细化的发展思路

3.1 深入认识精细化管理精髓,从点滴之处关注细微和重点

要想真正实现车间班组管理的精细化,首先就要从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行动上给予充分的保障,积极的接受精细化的理念[2]。因此,对于石油企业车间来说,下属各个班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精细化管理、精细化运作思想意识的宣传,培养个人严谨扎实的工作风格,对待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做到尽善尽美、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具体到个人精细化思想意识的培养这方面,各车间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形成精细化管理的氛围,使每个人都逐渐的受到精细化管理的熏陶,进而培养形成精细化管理的意识;从行动上来说,各车间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于能够认真执行精细化运作的班组或者个人要给予奖励,而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精细化管理或者精细化生产运营的,要给予适当的惩罚,奖惩分明的激励个人去认真对待精细化。

3.2 充分挖掘精细化管理本质,从运行之中关注平台和模式

精细化管理不仅仅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文化和管理方式,还应该是一种意识、一种观念、一种认真的态度。而要想真正实现精细化管理,就需要有一个系统的过程,而且要通过不断的完善和丰富精细化管理的模式[3]。比如,以往我们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精细化管理都是开大会、作报告、作动员,通过严格刚性的管理和约束来实现。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借助不断丰富的平台来使精细化管理开展的更加有活力,更加易于职工接受。比如开展“班组管理精细化竞赛”,包括:安全管理、基础管理、同业对标、管理创新、培训工作等都可以作为竞赛内容,来实现平台载体的丰富。通过活动的开展,引导广大职工积极投身于精细化管理的实践之中,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激发职工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增强班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队伍素质的提升和企业效益的提高。

3.3 有效利用精细化管理内涵,从工作之间关注质量和效率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文化和管理方式,也是一种文化理念[4]。精细化管理强调执行力,要求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格式化、程序化。精细化管理强调落实管理责任,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要求每一个管理者都要到位、尽职。具体来说,精细化管理就是落实管理责任,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它要求每一个管理者都要到位、尽职;精细化管理就是企业需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精品的特性、处理好质量精品与零缺陷之间的关系,建立确保质量精品形成的体系,为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创建品牌奠定基础;精细化管理就是企业管理的最终落脚点,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的实现。因此,要想实现班组管理的精细化,还是要从班组管理精细化的内涵入手,真正将精细化管理落实到企业发展的质量和生产效率之中去。从生产和经营的细节之中践行精细化管理的内涵,实现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石油企业班组管理的精细化。

4 结语

总之,单纯看管理“精细”似乎是一个非常笼统的概念,怎么提升管理精细化,如何提升,提升什么,没有具体、明确的内容,但要是把它放到具体的业务管理中,就涉及到工作中的诸多方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孤立地看问题,单一地去思维。因此,关于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管理精细化的价值我们还需要深入的进行探讨,而对于如何提升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管理精细化的程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使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管理更加精细化,让安全生产的每个环节发挥最大化的低耗高效作用,达到目标、任务,更加符合新时期企业内涵式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孙莉莉. 现代企业如何实现精细化管理[J]. 知识经济,2011(9).

[2] 熊少塘. 试论企业文化的内涵与作用[J]. 中国商界,2009(8).

企业知识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现将《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一)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员;

    (四)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

    (五)外省驻滇机构及其职工;

    (六)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地(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不敷支付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时,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

    (四)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解决;

    (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汇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和省财政部门复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决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送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将参保单位的有关核定资料、征缴计划及变动情况通知当地负责征缴的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缴费清册,按月向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足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收缴入库。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共同缴纳。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从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每少缴1年,扣减个人月基本养老金的2%,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缴费基数和缴费率

    (一)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大于单位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从业人员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工资为统计局统计口径规定的月个人全部工资收入,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下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任选一个档次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总费率为18%,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缴纳10%,从业人员个人缴纳8%。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18%,全部由本人承担。

    (三)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新的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由本人按本条(二)项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基和费率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接续养老保险。本人再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其中,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

    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帐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机构封存,储存额继续计息。中断缴费后又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从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及时向企业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死亡证明,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继承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储存总额

    继承额=------------×(120个月-已领取月数)

                   120个月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从业人员跨省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还应当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0周岁时,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且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

    女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以及虽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但连续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不满5年的,须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

    管理技术岗位与生产工勤岗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岗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二)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上属工作岗位简称特殊工种,下同);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规定年限的,按本条(一)项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州、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四)因工致残从业人员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在距法定退休年龄〔即符合本条(一)项规定〕5岁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并由企业一次性缴清其到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时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时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本人月实发基本养老金×12个月×(法定退休年龄+10年-实际年龄)〕后,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但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原规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再提前办理退休。

    以上条件因情况变化需另行规定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退休审批

    (一)从业人员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单位填写《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交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待遇(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不在当地的企业,直接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待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退休证。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本人书面申请,交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待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退休证。

    (二)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按有关程序需报省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他用人单位按有关程序报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报批,需附本人与特殊工种相关的档案材料。

    (三)因工致残职工的退休,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原行业统筹单位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其他企业按参统社会保险机构的隶属关系,由地、州、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被鉴定职工须持本人身份证到由管辖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病情诊断。由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

    从业人员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第十八条  缴费年限

    (一)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从业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实际缴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扣除计算)。

    (二)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其缴费年限从实际缴费之日起计算。

    1995年9月30日(原行业统筹单位以行业实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时间)前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所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但只能在退休时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使用。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原所在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原固定职工,若本人愿意从1995年10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费率和个人帐户记录按本办法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在原国有企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

    (四)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于1995年9月30日前离职,后来重新工作,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离职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未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必须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离职前按国家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方可视同缴费年限。

    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于1995年10月1日后离职,后来重新工作,参加了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离职前按国家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离职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可的工龄,凭原单位的档案证明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方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退休条件的从业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退休后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办法下发后退休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帐户第一年本人月缴费工资  建立个人帐户第二年本人月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建立个人帐户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建立个人帐第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

  ……------------)÷(退休当年年份-建立个人帐户上年年份-其间中断缴费的年限)〕

     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建立个人帐户以来至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

    月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的,增发月过渡性调节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月过渡性调节金为从业人员1998年3月31日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

    (三)月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从业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三倍;也不得低于从业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

    (四)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中国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人员,其退休后的荣誉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而达不到规定退休年龄,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退休,其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一)属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九条(一)执行;

    (二)属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月过渡性养老金=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按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年限),不享受过渡性调节金。

    第二十二条  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其退出工作岗位的待遇从养老保险金或工伤保险金中支付,由伤残人员选择。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满15年的,其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缴费不满15年的,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知识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做好1998年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工资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原则上不再增加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凡新建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二、1997年前已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自1998年起,除复转军人和经市政府批准占地农转工按规定核增包干工资外,原则上不再核增其它项目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三、凡1997年实发人均工资在7920元以下(不含动用工资结余)的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从1998年开始原则上不再实行上述办法。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四、根据京劳资发〔1997〕58号文件精神,1997年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在包干工资总额外据实列支的工资在1998年核定时,可核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对成建制划出(含新办企业划出、托管试点企业托管人员)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要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后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人均包干基数分别核减100%和50%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职工所在岗位正确进行工资核算,提取、列支工资费用。市劳动局、财政局将对企业工资核算进行抽查,凡不属于本企业成本费用中应负担的职工工资费用,以及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填报清算表,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局、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