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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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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特征

社区治理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民社会 城市社区 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D63;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11-0068-05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社会在中国逐渐兴起,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由于公民社会与社区治理密切相关,因此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试从公民社会发展的历时性和空间性与社区治理模式选择的互动关系来考察中国社区治理模式的选择问题。

一、公民社会与社区治理

之所以基于公民社会发展研究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选择,原因在于,公民社会发展与社区治理有着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治理理论以公民社会的日益发展壮大为基础,公民社会是治理理论实施的前提。

(一)公民社会与治理的关系

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等。它们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1] (P12) 是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各类自主、自治、合法、非政治的民间组织和团体构成的社会力量。治理指的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互动。[2] 其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基础上的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合作互动。治理理论的兴起与公民社会发展紧密相联,“治理”概念与“公民社会”常常同时出现,治理理论以公民社会发展为基础。首先,从治理的主体来看,政府不是唯一主体,治理需要政府、民间组织、公民共同协商参与。公民社会的民间组织和公民是治理的重要主体,没有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参与的管理是统治而非治理。其次,从治理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因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既存在“市场”的失灵,也存在政府的失效,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重视社会力量在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公民社会组成要素是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其突出特点是非官方性、独立性和自愿性。公民社会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效的领域发挥着独特的无以替代的作用。第三,从治理的最高境界来看,须注重善治,而善治的基础是成熟的公民社会。同时,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种合作的最佳的状态。“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有赖于公民的积极参与合作。[3] 从这个角度讲,善治是“公民价值”的体现。

(二)公民社会发展目标取向与社区治理

公民社会和治理理论为社区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径,治理理念的运用和公民社会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对社区的治理上,体现在地方政府主动与公民社会组织合作,实现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公民社会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不仅表现在弥补地方政府角色的失灵,还表现在以积极的姿态改变社区治理结构和治理状况,并与政府共同承担社区治理责任。公民社会发展目标与社区治理目标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促进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政府和社会的沟通最终目的是化解社区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政府与社会沟通失灵必然导致民意堵塞,影响社区稳定发展。公民社会组织作为处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中介力量,它既有利于公民利益要求和建议向政府表达,又有利于传达政府反馈信息和政府政策,起到双向沟通协调作用,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互信和良好合作,社区治理强调社区内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各治理主体之间协商、谈判、沟通、合作、参与,也是为了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良性互动。二是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维护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是一项巨大工程,单靠哪一方的力量都不够。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力量有限,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益事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开展社区治理活动和发挥公民社会作用,社区各种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益事业,可以弥补地方政府在维护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不足,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三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公民社会的出现以及发展起来的有独立自我管理能力的公民社会组织,为政府职能转变和放权于社会提供了承接载体和支撑。通过大力发展公民社会和深入开展社区治理,使公民社会不断完善和成熟,社区内各治理主体负担公共事务的能力不断提升,公民社会和社区治理能够不依赖政府,在很多涉及准公共用品的领域开展自我服务与社会服务,通过广泛与政府合作,促进社区公共事务的妥善解决,推动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四是促进社区民主政治发展。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的社会条件,通过发展公民社会和开展社区治理活动,可以监督控制政府部门运作,培育民主参与的文化和技能,推动公民参与公共事务,鼓励公民参与政治。

(三)社区治理与公民参与

社区治理本质上是通过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实现还政于民的过程。公民社会是社区治理得以真正实现的基础,真正的社区治理离不开公民的参与。公民参与除了受政策环境、发展空间和制度平台等宏观因素的影响外,还深受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及公民意识等微观因素影响。

1. 人的自然性与社区治理。社区居民是社区发展的基本参与主体,社区治理的模式选择必须围绕社区居民作为人的自然性展开,这在本质上体现了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选择必须与治理环境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人的自然性集中体现在年龄阶段上,这是人的最根本的自然性,年龄与人的生活能力和人与对社区发展的依赖程度密切相关。年龄阶段与居民对社区发展的依赖之间的关系曲线呈倒U型,也就是说,人的少年时期和老年时期对社区发展的依赖程度最高,中年时期对社区发展的依赖程度最低。但是,从参与和推动社区发展的能力来分析,中年时期的能力最强,老年、青年和少年时期依次减弱。所以,成功的社区发展需要为最依赖社区发展的人群提供社区服务,同时又要能够吸取最有能力参与社区发展的人群的社区发展资源。

2. 人的社会性与社区治理。公民是生活在社区中的重要主体,根据马斯洛的人的需要层次理论,人除了低层次的物质利益需要满足外,还有被尊重、认可、自我实现等更高层次的社会需求,社区居民是利己与利他统一的人,是个性化与自我约束统一的人,是植根于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经济人”和“社会人”的统一。但一般情况下,社区居民是兼顾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性的,不仅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还有寻求共同体生活和被认同的需要。因此,在倡导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同时,必须考虑人的社会性,通过居民广泛参与和合作改善社区交往结构,增强社区发展和公民社会发展动力。公民参与有助于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文化规范,增强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意识,这是社区治理与公民社会发展的本意所在。

3. 公民意识与社区治理。对社区居民来说,其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但从根本上讲,公民意识是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关键因素,也是公民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己社会地位、社会权利和社会责任的一种自觉认识,也是对自己社会主体身份的认同。有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居民才能成为公民。公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中的主体,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4] 社区发展是一个基于法治和契约的治理领域,社区治理需要众多主体参与尤其是公民的自愿参与。如果公民没有公民意识,就没意愿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导致社区治理重要主体缺失。没有公民意识就不可能有合格的公民,就不可能建立成熟的公民社会,更不可能实现社区治理和社区发展。

二、公民社会发展的历时性、空间性与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选择

公民权利的实现是一个由少到多,由不真实到真实的发展过程。有些公民权利的行使还有一个从形式到内容、从动员到自愿的过程。与此相适应,公民社会的形成发展也有一个从兴起、发展、形成到成熟的过程。从公民社会发展过程来看,它既有历时性,也有空间性。由于公民社会与社区治理密切相关,从时间和空间两个视角来考察公民社会与社区治理模式之间的关系非常必要。

(一)公民社会发展的历时性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

根据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公民通过交往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自愿团体的行为能力与行为空间的发展及企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和社会责任状态等标准,公民社会的发展从历时性角度可划分为萌芽兴起阶段、形成发展阶段、成熟完善阶段。不同的发展阶段,公民社会具有不同的特征,社区治理模式选择也应与此相适应。

1. 公民社会的萌芽兴起阶段与社区治理模式。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基本上没有过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城市居民也没有经历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生活。中国公民社会是随着改革开放深入而逐步兴起和发展的。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末是中国公民社会萌芽兴起阶段。在这个阶段公民社会形成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逐渐改善,但还存在很多制约公民社会发展的问题。从外部环境来看,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市场秩序很不规范,公民社会的文化意识基础没有形成,诚信严重缺失,法制基础不健全。从内部结构看,构成公民社会主体的公民仍有浓厚的臣民意识;中产阶层还没有形成,规模很小,发展很慢;民间组织刚刚出现,且自主性和自治性差。萌芽阶段的公民社会显著特征是整个社会不存在社会自治领域,公民社会的行为能力非常低下,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还处于酝酿起步阶段。与此相对应的城市社区治理也处于起步阶段,表现为政府对社会进行管制,政府是社区事务管理的唯一主体,社会组织和公民是政府管理的客体,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能力和活动空间十分有限,社会缺乏与政府自下而上的沟通,缺乏表达意愿和要求的有效机制和途径,政府与社会缺乏互动合作,社会处于被动接受和服从政府的从属地位。管理主体单一化,行政权力单极化和政府管理范围的全域性,决定了公民社会这个阶段社区治理应该选择政府管制型或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

2. 公民社会的形成发展阶段与社区治理模式。经过30年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正逐步进入公民社会形成发展阶段,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民营经济获得快速发展;社会中产阶层正形成并逐渐壮大;民间组织获得飞速发展且独立性、合法性日益增强;社区自治不断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增强;价值观念开始多元化、世俗化等。处于这个阶段的公民社会虽已形成,但还不够成熟。主要表现:市场经济体系不够完善,传统的家族意识和臣民意识存在并严重影响着公民意识发展,社会中产阶层不够强大,贫富差距大。作为公民社会核心要素的民间组织官办色彩浓,民间色彩淡,自主性、自治性弱。在这个阶段,中国公民社会的最大特征是公民社会的独立性与依赖性并存。中国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在市场、社区与民间组织还不成熟的转型时期,政府仍是城市社区最大最强的治理主体,社区的各项事务基本上都在政府的控制之下,政府外的社会力量如社区法定组织与民间组织等都还很弱小,有的依赖性强,有的发育不全,在与政府的博弈中处于劣势,社区无自治事务可言。在这个阶段,社区治理模式应该选择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或政府与社区自治结合型治理模式。因为采取政府主导型或政府与社区自治结合型模式可以通过政府的主导或引导推动作用,促进社会公民组织的发展壮大,培育社区公民意识,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中产阶级队伍壮大,不断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和自主意识,引导公民社会逐步走向成熟。

3. 公民社会的成熟完善阶段与社区治理模式。成熟公民社会的特征是政府开始与社会分离,社会成员有相当大的自由,社会自己管理自己,并与政府处于一种互动的良性关系中。构成公民社会的四大结构性要素完整呈现:即在私人领域,个人能自主地从事各种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自由;志愿者社团这种非政府、非盈利性的组织发展壮大,成员可自愿加入或退出;社会运动有序进行,公民组织可以在宪法或法律允许下自由地开展多项社会活动。公民社会的六大价值取向和原则,即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和开放性、参与性、健全的法治及社会自治得到广泛认同和践行。这个阶段公民社会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完全拥有自己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财政上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5] (P190) 公民社会组织能独自承担社会的某些管理职能,或与政府合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社区公民的公民意识与参与意识强。在公民社会的成熟阶段,社区治理理想的模式是社会主导型或社会主导与政府支持型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应是我国城市治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二)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性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选择

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性是指在不同类型的社区,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存在差异性和不均衡性。市场经济替代计划经济,打破了政府对资源的垄断,社会资源向不同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分散,资源流动、人员流动和社会结构的多样性构成现代城市社会的基本特征。城市社区往往是由若干不同利益群体所组成的异质性共同体,利益群体可以根据收入、职业、年龄、居住条件、社会地位等差异性进行分类,利益群体的多样性带来社区类型及其需求的多样性。不同类型的社区,由于社区内企业、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及居民等社区治理参与主体发展状况不同,导致社区公民社会发展程度不同,进而导致社区治理模式选择不同。

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性还体现在同一个城市不同区域发展不均衡上,同一个城市不同区域公民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一般来说,处在公民社会发育兴起阶段的社区、非政府组织和非盈利组织弱,社区公民参与能力和参与意识差,在这类社区,社区治理宜选择政府主导型模式。政府作为社区治理的主要主体,承担社区治理责任和风险。治理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经费以政府财政划拨为主,政府在主导社区治理的过程中注重培育社区公民组织和公民意识,引导和推动公民社会由不成熟向成熟阶段发展。公民社会已形成的社区,根据公民社会形成的程度可选择两种模式:一是可选择政府与社区自治结合型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政府、社区自治组织与非政府组织是社区的治理主体,社区自治组织权利有法律保证,资源投入以政府为主,社会组织为辅。二是可选择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是社区治理的主要主体,政府和社区组织共同承担社区治理资源提供的责任,经费支出以社会组织为主,政府支持为辅,或者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区工作。在公民社会发育相对成熟的社区,社区内一般居民的文化程度和社会地位高,公民意识和民主精神强,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意愿强,社区内多种志愿者组织、社团组织,非政府、非盈利组织健全,社区内物质基础、公共设施好。这样的社区治理模式适宜选择社会主导型治理模式,社会主导型治理模式的特点是社区治理以社区居民为核心,由社区居民联合社区内各种组织机构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实现民主自治式管理方式。这种治理模式的核心价值取向与公民社会发展的目标价值取向能够很好地契合,它强调社区治理是一种集体民主协调选择的过程,是社区内各治理主体:政府、社区企业、非盈利组织、居民等之间的民主协商合作互动的过程,它将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为民主协商,治理组织体系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结构,治理关系由依附与庇护关系转为信任与互惠关系。社会主导型的社区治理模式是成熟公民社会社区治理模式的理想选择。

三、对公民社会发展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选择的理性思考

公民社会发展对社区治理模式选择有着重大影响,通过分析二者的内在逻辑关系得到如下启示。

一是选择社区治理模式应该以公民社会发展状况为依据。公民社会是治理产生的土壤和先决前提,没有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就不可能有治理的出现,治理模式的确定,要根据公民社会发展状况和社区治理结构中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主体因素各自所起的作用主次、承担责任的大小而定。而且,在社区治理活动中,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和公民发挥作用的主次、作用大小、地位高低,不是由他们自身主观意志而定的,而是由公民社会发展程度而定的。社区治理模式的选择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以公民社会发展的历时性和空间性为转移的。当前,我国公民社会正处在成长阶段,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和参与性不强,与成熟的公民社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现阶段公民社会发展的特征决定了中国政府在社区治理中还必须起主导作用,选择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模式。

二是政府在公民社会发展和社区治理中应该准确定位。政府的权力和行为应该是有限的、适度的、规范的,作为公共组织在公民社会发展和社区治理活动中应该有其独特地位和作用,并且在公民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和社区治理不同模式中政府的职能定位也应有所不同。政府职能定位准确,能促进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实现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促进公民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政府定位不准确,就有可能出现失位、缺位、越位、借位现象,影响公民社会健康发展和社区治理有效开展。在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要改变过多参与和干预具体的社会经济活动现象,把政府的职能主要转向对社会公共领域的管理,提供对社会有用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在社区治理中,政府的职能是对社区工作作出基础性制度安排,搭建平台,保证政策制度得到有效贯彻,目标得到有效实现。政府的义务和职责不是直接提供服务,而是保证服务提供的实现。[6] (P1) 政府应该根据各类社区公民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在社区治理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建立与社会沟通机制,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

三是中国目前应该大力推进公民社会发展。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要努力实现中国“政治文明”。公民社会是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是政治文明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标志着国家、市场、社会公众等各种不同的力量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公民社会是一个以民主、协商、参与为特征的社会,意味着存在一部渗透着自由、民主和人权理念的宪法,存在着众多充满活力的民间团体,存在着提供制约与纠错功能的健全的公共领域以及拥有公正、责任、完善、善于对话、善于合作、积极参与精神与责任的普通公民。[7] 公民社会的建立和发展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市场与国家权力之间,不同经济成分和利益集团之间构筑一个相互交流、协调、参与合作的公共平台和空间,有利于社会与国家、政府关系的重构,有利于社会自治,加快民主化进程和社会稳定发展。健康有序的公民社会可以为社会政治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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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伯特・罗茨. 新的治理[A]. 俞可平. 治理与善治[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喻可平. 治理与善治[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孙笑侠. 法治国家及其政府构造[J]. 法学研究,1998,(1).

[5]喻可平.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社区治理的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镇化;新型农村社区;治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6)-03-0097-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少地方将农村人口转移到一个稳定的地区,并实施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目前我国对新型农村社区的治理措施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治理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强对治理措施的改进,促进城镇化的发展。

一、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的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目前各个国家政治方针都从原本的统治转向治理,通过“治理”解决人民的需求。我国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是指无需依靠国家政府的强制要求,而是上下互动的过程,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进步和发展的机制。在对新型农村社区的治理中,首先要明确治理具有互动性的特征,其并非国家政府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强制管理,而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新型农村社区经过协调,互动等,而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过程。将新型农村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则是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的最终目标。在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需要政府、居民、社会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企业平等协调合作,从而推动农村社区的发展。

由于全球关于农村社区治理存在多种不同的见解,本文主要对以下几种理论进行了分析:①社区治理,即主要由当地政府、农村社区组织、居民等共同管理社区内的大小事务,促进农村社区发展的模式。该种方式使农村社区内,各个主体相互促进发展。②自组织治理,该种治理模式主要是保证新型村农社区建设的有序性和活力。③社会资本治理,该种治理主要是促进新型农村社区资本存量增加,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模式。④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治理,即通过构建环境、经济、社会等指标体系,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可持续发展。

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的现状

在我国新型农村社区发展中,我国政府对农村社区治理非常重视,主要是由于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普遍存在经济基础差的问题,政府通过大量资金的投入,有效推动了新型农村社区的发展。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存在严重的资金问题,且其还处在建设之中,各项事务都比较繁琐,需要所有居民的支持和参与,才能促进新型农村社区的发展。首先农村社区需要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让居民有目标、有动力参与到农村社区治理中。同时通过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要让社区居民真实感受到社区的进步和改善,居民才有信心和动力参与到建设中。为了实现新型农村社区的进步,其加强了科技的发展,各个政府部门通过开展多项技术培训,让社区居民提高种植、养殖技术。

但在目前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存在居民收入不稳定、公共服务不完善等问题,农村居民青壮年基本都在外务工,居民家庭收入主要是来源于在外务工,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相对不稳定,且农村居民所能够选择的行业相对较少,其经济来源很容易受到市场经济波动的影响。目前主要是由政府承担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能,但存在公共服务不完善的情况,即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并非居民实际需要的服务,而且很多非政府农村社区服务组织在发展期间,会出现资金不足问题,影响农村社区的发展。

三、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发展阶段及模式

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主要是从2006年开始起步,国家政府根据农村发展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农村进行农村社区建设试验。到2009年,我国进入农村社区治理发展阶段,主要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农村社区居民和组织参与到农村社区治理中,推动了我国新型农村社区的发展。到2013年,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趋向于成熟阶段,主要是由居民和社区组织根据农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规划地进行发展。目前常见的农村社区治理模式有:①城市化社区管理模式,如我国深圳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城市规模的扩张也比较迅速,将城中村、城郊农村基本消除。在城市化扩张下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模式主要是加强城市化社区管理模式的发展,促进了该地区经济的发展。②村民自治模式,该种模式主要是农村社区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发展进行规划,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促进民主发展。③就地城镇化治理模式,该种模式主要是针对农村地区进行城镇化治理模式,将农村划分为农村社区,按照城镇化标准进行建设,并通过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感,推进农村社区的发展。

四、加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的措施

(一)加强农村社区民主自治模式的发展

在如今的农村社区发展中,要注重农村社区居民的自我治理,即居民在政府的引导下,完成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工作,使农村社区居民各个主体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另外,在农村社区治理中,政府主要起到引导作用,最好让社区居民自主完善社区的规划和建设,促进社区民主自治模式的发展。同时政府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职能,不应随意将工作转移至其他部门。农村社区民主自治模式,需要全部居民参与到农村社区的治理中,因此需要通过对居民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居民的参与感,让居民认识到自己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作用,以及自身与农村社区治理的利益关系,使居民更加有动力参与到农村社区治理中。

(二)注重农村社区特色经济的发展

经济是农村社区发展中,居民最关注问题。在目前经济发展模式下,人们非常注重经济与生态环境同步发展。农村作为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其应当结合自身的特色实现经济的发展。首先农村社区应当明确自身的主要发展产业,并加强对产业基地的建设,同时通过建设合作社,发展龙头企业等方式,促进农村社区经济的发展。同时如今人们非常注重生态产品,而很多农村都没有被工业影响,其产品基本都属于生态产品,农村社区要意识到生态产品在如今人们心中的重要地位,将其作为发展特色经济的主要方式。旅游业也是农村社区特色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之一,农村自然环境恬静,没有收到城市和工业的影响,受到城市居民的喜爱。

(三)注重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农村社区居民的个人收入越来越好,但集体意识却越来越淡薄,导致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建设得不到居民的支持,因此需要让农村居民认识到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加强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够使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得到保障。要想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首先要根据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有领导性强、规划性强等特征的领导班子,带动居民促进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其次还需要注重对社区闲置资产的利用,很多农村社区都具有一定程度的集体资产,其可以通过租赁、拍卖等方式,盘活集体闲置资产,壮大集体经济。另外通过对特色资源的开发和应用,也能够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如旅游业。农村普遍存在素质能力不强的问题,传统的经营理念不适合农村社区的发展,应当注重经济创新,如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完善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是每一个居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目前非常注重农村公共服务的建设。由于农村社区资金较为紧张,在建设社区公共基础设施时,需要把握每一笔资金的用途,并可以结合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特点,对农村社区进行规划。首先要保证电力、网络、水质等基本服务的完善,针对不同的公共服务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使资金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时还需要加强社区服务体系的完善,即根据居民的需求改变社区公共服务不完善的问题。

(五)提高农村社区居民的社会保障

首先应提高政府对农村社区居民社会保障的支付比例,使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得以提高。如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彩票的形式募集资金。另外可以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运用机制。针对失去土地的居民,要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根据失地居民的实际情况,给予居民相应的补偿,并加强对居民的教育培训,让居民可以在其他的行业寻求发展道路。农村社区还需要加强对养老托残制度的建立,使老人、残疾等得到社会保障。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城镇化率成为我国提高经济的发展方式之一,但如何对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进行治理,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需要注重农村特色经济的发展、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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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特征范文第3篇

一、社区治理中公共精神的内涵:追根溯源

“社区”一词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提出,在他看来社区就是在人们共同精神上所形成的共同体。因此,他指出“共同体应该是持久和真正的生活,社会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3]。然而,伴随着工业化的进步和城市化的发展,人们对社区的认识也有了新的理解。如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罗伯特·E·帕克(Robert Ezra Park)认为社区其实是“占据在一块被或多或少明确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汇集。但是一个社区还不止这些。一个社区不仅仅是人的汇集,也是组织制度的汇集”[4]。我国学术界对“社区”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先生指出“社区是通过社会关系结合起来的群体,在这种人文世界里谋取生活的个人已不是空间的一个点,而是不断在扩大中的一堆堆集体的成员,就是在幅员可伸可缩的一堆堆集体中游动的分子”[5]。徐永祥教授认为“所谓社区,是指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与文化维系力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地域、人口、组织结构和文化是社区构成的基本要素”[6]。由此可见,社区作为居民在精神上、物质上以及情感上的共同体,它不仅是我们居民在情感上的认同和心灵上的归属,也是实现自治的载体。因此,社区可以理解为,由众多社会群体聚集在某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它是宏观社会的缩影,也是社会的细胞。它包含的要素有:特定的人群、特定的地域、因共同利益所产生的互动关系以及因互动关系所产生的情感认同、道德认同、利益认同以及心理认同。俗话说的好“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社区作为国家基层治理的根基,其治理的最终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的稳定。换言之,有效的社区治理也是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道“安全阀”。

为此,人们也开始思考如何实现社区治理效果的最优化,而对社区中公共精神的重塑使人们看到了希望。关于公共精神的内涵,国外的学术界也有许多不同的阐释。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D.Putnam)指出“公共精神就是共同体中的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以及在此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政治平等。同时,公共精神也包含着民主、平等、自由、法治、秩序、公共利益等众多基本的价值命题”[7]。乔治·费雷德里克森(H.George Frederickson)则认为公共精神可以分为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国家公共行政人员的公共精神,“前者指公民因公共事务、公共利益而聚集在一起的理念,后者则是指国家公共行政人员或政府工作人员为实现公共利益而积极获得信息的一种能力”[8]。在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对公共精神的内涵进行了阐释,但总体上来看,基本上是通过以下三个不同的视角。第一,通过政治价值视角进行解释。这种视角侧重于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关心以及对国家政治理念的态度。因此,有些学者指出“公共精神通常都蕴藏在人类的公共生活之中,这种公共性主要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中所展现出来的观念、态度、行为以及理性。它包含着公民独立的人格、良好的公德意识、较强的社会责任、积极的政治参与,换言之,就是指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生活所体现出来的关心、关怀以及积极的参与”[9]。也有学者认为公共精神就是“一个国家中的公民所应当具有的品德,特别是在政治方面的品德。它体现为,公民的爱国奉献、法治素养、公平正义等公民应当在政治生活中所遵循的道德约束”[10]。第二,以社会生活视角进行解释。这个视角研究的焦点主要侧重于“社会转型期中公共精神的价值、公共精神对公民社会构建的影响以及在社区治理、城市治理、乡村治理等方面的作用”[11]。如有学者以社会资本视角进行分析,认为“信任、社会关系的网络、共同的规范,可以有效的扩大社区中的社会资本存量,而随着社会资本存量的扩大,社区治理中德性困境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进而推动社区整体善治的实现”[12]。第三,则是通过伦理精神视角进行阐释。不少学者认为公共精神就是社会中应当存在的美德或道德约束,主要表现为社会中的个体、群体在公共生活中、公共活动中以及公共交往中所体现出来的担当、勇敢、公平、正义、理性、德性、法治、独立、包容,以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遵守。有学者认为“公共精神就是公德的价值之维,它对公民公德的养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以公共精神为价值内核的公德,也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外在他律性的一种道德要求”[13]。

由此可见,至今为止学术界对其内涵的界定依然莫衷一是,其含义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几乎所有的公共领域。当然,公共精神的内涵虽然极为丰富、抽象,但从学术界众多研究结果来看,本文认为,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种学理进路。第一种是从政治学视角进行的解释,即公共精神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精神、政治精神,它是一个社会中的全体成员对公共生活中的各种准则、规范以及制度的普遍认同,而这种认同则主要体现在社会全体成员在客观行动上对这些准则、规范以及制度的遵从与执行;第二种则是从伦理精神层面进行的分析,即公共精神主要是一种伦理精神,它体现在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或公共利益的态度以及在具体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换言之,这种公共精神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公德。尽管上述的两种视角代表着学术界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但这两种视角对于公共精神的阐释和界说在本质上可以说都是一样,即公共精神就是在公民社会中,人们对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一种关注、关心,“这种关注、关心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对公共生活的改善以及对公共秩序构建的意愿和努力,从而营造出适于社会发展的伦理规范、政治价值以及社会制度”[14],其最終落脚点是为了维护社会所有成员的尊严、权利,进而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因此,公共精神的实质就是社会所有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公共价值进行维护的品质、意愿,它包括社会公众独立自主的人格、积极参与的意愿、理性处事的态度、高尚的公德意识、勇于担当的社会责任精神等。一句话,公共精神不仅是人们对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关怀,也是公共意识、公共理性、公共德性、公共责任的有机统一。同样,在社区治理中,公共精神就是指社区中的居民对社区中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和在实践中的行动意愿与能力,更是社区居民自身参与意识、协作意识、互惠意识、权利意识、奉献意识以及法治精神等众多方面的有机结合。

二、社区治理中的公共精神:价值探讨

社区治理虽然发生在广大的基层当中,但“它却是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的根基”[15]。因此,有效的社区治理也是实现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关键环节。一方面,在治理的主体上,它要求政社分开以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即治理的主体不仅有政府,还包括公民以及各类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在治理的手段上,它除了政府强制性的管控、法令、政策、规范以外,还包括各类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服务以及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与自治。这些都离不开公共精神的引领,为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公共精神对社区治理的价值。

(一)促进居民自身理性与德性的提升:实现责任共担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社区制”开始成为顺应时展的必然要求,社区中的居民也由“单位人”角色向“社区人”角色进行转变。居民身份的变迁很大程度上唤醒了居民内心的公共精神,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参与的欲望变得愈加强烈。然而,由于社区公共事务复杂性,居民往往会因为对自身个人利益的追求、行政强权的担忧以及自身情绪的影响而做出一些非理性的决策和行动。换言之,社区居民如果仅仅依靠在私人领域中获得的实践和经验对待公共事务,通常会由于个人的各种非理性行为造成社区公共利益的损害。相反,只有通过共同的参与、协商,并在参与的过程不断的学习和了解,才能够真正地实现个人的自由与权益。也就是说社区中的公共精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区居民的行为、心智、思想,从而确保社区居民成为一个有序、理性、自由的个体,并使其成为可以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的理性自由人,进而实现居民公共理性的提升。另一方面,公共精神也有利于提升居民个人的公共德性。社区治理中的公共精神意味着居民在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会通过交流和互动表达自己的想法,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而这种对自己生活的掌控感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感,不仅是实现公民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更是培育居民德性的价值所在。

(二)推动居民参与:实现民主行政

随着“单位制”解体,人们从传统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原子化的个体。除此之外,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职业竞争、社会分工,使人们更愿意选择到家庭这种私人领域中去寻找安全、庇护与温暖。而在社区这种公共领域则体现出一种碎片化、分割化的状态,人们之间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冷漠、老死不相往来的态度,即人们常常缺乏一种自主的公共精神。换言之,公共精神的存在是实现社区善治的基础,而居民的积极参与则是公共精神实现的核心。通过居民的广泛参与,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社区中的各种公共事务,而且通过这种参与也增进了居民之间的信任、友爱,进而推动社区治理的有效性。一方面,对社区公共精神的培育,会极大提高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在社区治理中,居民个人的力量通常是微不足道的,但是这些微不足道的个人力量可以凝聚形成强大的集体力量,从而使社区中的各种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和整合。正是这种广泛而又深远的参与,使每一位居民都有机会为谋取社区共同利益施展自己的才能、贡献自己的力量;而且不同群体在参与过程中,通过不断的互动和博弈最终达成共识,也使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在社区中更加公平合理地流动,实现对责任的分担以及成果的共享,进而推动社区良性、持续的发展。另一方面,社区中的居民通过这种积极的参与,不仅培养了自己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而且也增添了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友爱之情。同时,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有效培育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这种认同感和归属感正是一种源自于居民灵魂深处的公共精神,这种公共精神也必将促进社区整体凝聚力的提升,推动社区善治的实现。

(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市场经济推动了我国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军事、科技等众多领域的快速发展,但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以往的生活方式。以往单位制时期社会的管理格局以“国家-单位-个人”为主要特征,其社区也是由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种族、不同信仰的多元群体组成,这些群体无论是财富上、认识上以及利益的追求上都千差万别。而且,在广大基层社区中,许多弱势群体、特殊群体依然广泛存在,这些弱势群体的诉求有时不仅得不到回应,甚至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通常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进而可能产生被社会冷落、排斥的心理不平衡感,而这又可能引发地方极端事件,严重威胁我们基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2018年2月11日北京西城区西单大悦城商场内砍人事件、2018年6月28日上海世外小学门口男子持刀砍死小学生事件。这些极端事件的背后,除了施暴者自身心理扭曲、精神堕落之外,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就是这些人的一些合法权益没有得到较好保障、自己的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甚至得不到回应。长此以往,愤怒、戾气逐渐积累,一旦到达他们忍受的极限,可能就会以报复社会作为自己宣泄愤怒的手段。而公共精神的实质就是“人们在现代公共生活中对公共价值进行澄明、维护和持守所表现出来的人性品格与精神样态”[16]。换言之,公共精神就是“人们关怀公共事业和利益的思想境界和精神态度,也是公共理念、意识、行为和能力的有机统一体”[17]。由此可见,公共精神作为一种无形的支配力量,会内化于人们的内心,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行为习惯以及道德信仰。具有公共精神的居民对待社区中每一件事不会再漠不关心,对待周围的人也不再冷漠、怀疑。相反,社区中的每一个人将会主动的参与各种公共事务,热情的帮助每一个需要帮助、需要温暖的人。人们在处理任何事情时也不再充满戾气、充满怀疑,我们整个社会的基层也必将稳固、和谐。

三、社区治理中公共精神:培育路径

当前,我们在社区治理的进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问题,如在社区建设中由于居民道德支撑不足带来的“德性困境”、居民参与机制不健全带来的“自治困境”等。这些问题都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区治理的效果。因此,就必须在社区中大力培育公共精神以推动社区善治的实现,具体路径如下:

(一)实现情感与利益的认同:培育社区居民的公共意识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通过对当时美国社会的观察发现,美国公众普遍都具有较强的公共精神,而且几乎每一个社会公众都渴望、积极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中,无论这些事情是否与自己有关。在美国,“无论是何种职业、无论是何种年龄、无论男女性别,每个人都通过自己的活动参加到社会管理当中,对于本村、本镇、本市、本州的任何公共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情一样关心、热情”[18]。公共精神是美国社会的一种传统,这种传统除受到美国文化、经济、政治、历史、舆论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之外,更为重要的因素是美国的公众对自己生活的社区有着很强的情感,将社区视为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场所,进而潜移默化地培养出公众关心、参与公共事务的公共意识,而这种意识经过长期的积淀逐渐形成了一种精神——即公共精神。与美国相比,我国社区中的居民对于公共事务的态度普遍都是持一种“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冷漠态度。同时,由于“单位制”的消除以及现代社会流动性的增强,生活在同一个社区中的居民彼此往往都不大认识,甚至有时连自己的对门邻居也互不往来。这种“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人际环境,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居民对社区的情感认同、精神认同。而情感作为社区精神的灵魂,对居民公共精神的培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通过增强居民社区情感以及居民的社区利益培育居民的社区公共意识,进而逐渐培养整个社区中的公共精神。因此,当前必须要把提升居民对社区的情感作为公共精神培育的关键环节。一方面,社区要广泛开展诸如“社区一家亲,邻里一家人”这样的宣传活动,形成一种互帮互助、邻里和谐、团结友爱的氛围,从而打破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实现居民情感的社区化。另外,要改变以往“宣传精英”的模式,即改变仅宣传劳动模范、社区名人的宣传方式,而是通过集中展示社区居民在生活中的“平凡”之处,如,可组织在社区文化活动室中展示居民的手工作品、书画作品、收藏的邮票、奖章,开展社区“厨艺比赛”“厨艺交流”等方式来拉近居民之间的距离。这样不仅把社区居民的情感融为一体,而且也实现了居民主动参与社区事务的渴望,从而使居民可以真正的融入到社区这个大家庭中;另一方面,光靠情感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设法构建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利益纽带。换言之,利益是促使居民自觉参与社区治理以及唤醒公共意识的重要推动力,居民与社区之间是否存在着紧密相连的利益关系,决定着社区中居民的参与热情、关心程度。当居民感到社区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时,自然就会萌生参与、关心社区事务的动机与期望。相反,居民如果觉得自己与社区之间并不存在太大利益相关性时,就会导致关心程度、参与意愿的降低。同时,“社区越发展,社区成员的需求就会越丰富;社区越发展,各种利益冲突也会变得越多,所以,如何找到社区居民共同的利益就成为了关键”[19]。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中的居民群体开始日益分化,在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方面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和层次化特征。社区中存在着众多公共利益,如何引导居民去关注这些公共利益成为实现居民利益社区化的关键。通过垃圾分类、社区环境治理、社区居民宠物粪便清理、宠物狂犬疫苗注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为契机,将所有社区居民都吸引并参与其中,使居民和社区之间形成一种“唇亡齿寒”的关系,让居民明白个人利益的实现是建立在社区共同利益得以实现基础之上的,进而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并以此来培育居民的公共意识。

(二)推进政社分开:实现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要想有效培育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就必须要尽快转变以往全能政府的行政理念,逐渐弱化政府对社区的行政控制,特别是要改变以往社区与政府之间的那种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从而做到在社区治理上真正的还权、赋权于社,即实现政社分开。不可否认,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的确是现代政府的必要职责,但这并不代表政府就是对社会开展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唯一主体,像各种社会组织、专业的社工、企业、居民都可以是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换言之,“政社分开”并不意味着政府与社会的对立,而是在社区治理的实践过程中,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居民之间的协调、合作、互动来构建一种以参与、合作、服務、分工为主要特征的社区治理模式,进而推动社区的善治。所以,本文认为,“政社分开”是实现社区善治的前提,而社区善治则是社区公共精神重塑后的结果。在居民公共意识日益觉醒以及社区自治程度逐渐提高的今天,政府如果再过多管理社区中的方方面面的事务就会显得十分不合时宜。为此,“政府应逐步从以往的统治行政向服务行政进行转变,而且在治理模式上也要由以往的管制模式向治理模式转变”[20],从而让社区拥有更多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力。当前,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主要有两个工作重点:一是政府要进一步将自己以往“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社会事务、社会服务的相关职能给剥离出来,并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这些职能交给那些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以及具有较高社会责任精神的企业,进而实现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二是政府要摒弃以往在社区治理中自己作为权力中心、行动中心的理念,并将社会组织、企业等治理主体视为公共服务供给、社区治理的“合作伙伴”,更重要的是在社区治理的实践中,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居民要实现共同协商、共同决策、共同担责,而不能仅仅通过政府自上而下的命令决策。而这种“合作伙伴”式的关系,不仅能有效提升社区治理的最终效果,而且在这种政社分离过程中所形成的合作,也是培育社区公共精神的重要环节。

(三)培育社会组织:为社区公共精神的培育打造现实载体

“社区治理的核心就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权利与权力的合作,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21]。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单位制”的解体,“社区碎片化”的特征日益凸显,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社区层面,由于社区居住空间的隔离化导致的社区类型的多样化;二是居民个体层面,由于利益结构的碎片化所导致居民生活的个体化”[22],这就必须培育出社区公共精神为社区共同体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而社区公共精神作为公民社会的精神内核,需要公民社会的肥沃土壤进行培育。因此,在社区中就要大力培育和扶持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民个人的力量通常都是十分渺小的,这就需要通过一种组织化和集体化的形式提出自己的的诉求。同时,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不仅能把公民的意见集中在一起,有组织的向政府表达,同时也将政府的回应反馈给公民,从而有效实现政府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对话与良性互动。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些社会组织自身所倡导的志愿性、自治性以及公益性的精神,不仅有助于提升公民的参与意识、民主精神、责任精神、法治精神,也有助于吸引更多的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的公共事务当中,而这些都是培育社区居民公共精神的一个重要方式。具体来讲,首先,政府要加大对社区中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的政策支持和经费补贴。一方面,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外,要逐步探索并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范围、种类,鼓励成立一批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机构;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出台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税收优惠种类,设立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其次,要对社区中的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管理,加大对各种非法团体以及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各类社会组织的地位和职责,对它们的登记管理、服务标准、监管机制、资产界定等进行规范,并且要引入专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区中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与督导,避免社会组织的不良行为。再次,“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职能转变的力度,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空间,来为社区中的社会组织创造发展的条件。因而,政府应当将那些可以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服务等市场机制,交给社会组织去承担”[23],如社区养老、文化教育、就业创业、社会救助等。最后,要加大宣传力度。社区中各类社会组织的良好发育离不开公民对它们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宣传就是为了让居民打消对社区中各类社会组织能力的怀疑,使居民逐渐了解社区社会组织的功能、作用以及与自身利益的关系,从而为社区公共精神的培育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现实载体。

社区治理的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区治理;城市居民;网络参与;个案研究

社区治理是社会建设的发展方向。从治理理论的视角出发,社区成为一个能够接纳多重力量的开放性场域,这就必然打破原有社区治理主体的单一性,转变为由政府、社区组织、非营利组织、居民等主体共同治理的多元合作格局。信息技术的变革发展催生了网络社区的形成,拓宽了公民参与的渠道,为城市社区治理提供了思考空间和实践路径。重庆市B社区突破传统管理的窠臼,以互联网为载体,对公民网络参与社区治理进行了探索与实践。

一、社区治理中网络参与的特点

社区是社会的基层自治空间。在我国传统的社区自治中,“由于参与渠道不畅通、参与机制不健全,以及缺乏利益保障和实际诉求的动力, 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不强, 参与范围不广,仍然是一个普遍的问题。”[1](P205)然而,在当代治理浪潮中,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则成为一种必然逻辑,这既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诉求,也是社区治理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与此同时,互联网在城市生活中的普及发展,已然超越了信息传递工具的简单功能,塑造了一种全新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空间。在现实社区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中,传统的沟通交流方式和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方式发生转变,网络成为“公民参与政治的一种工具、方式和途径,是公民参政的基本载体”。[2]

所谓公民网络参与,是指“公民个人或公民组织以网络为基本载体,对与自己相关或者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发表意见、阐述利益诉求,进而影响和推动国家政治、经济或社会生活的一切活动。”[3]由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互动性、开放性、平等性等特性,与传统的政治参与不同,社区治理中的网络参与凸显出自身鲜明的特点:一是参与主体的拟实性。传统意义上的参与主体主要是社区居民、社区组织,身份是具体的、单一的。而网络参与的主体则不然,他们既可以是传统现实的居民个体和组织,也可以是现代虚拟的“网民”、“虚拟团体”等。二是参与客体的公共性。网络领域比现实社会更天生地指向“公共性”,因为“虚拟自我总愿意围绕着社会公共利益诉求而聚集、发声乃至行动。”[4]网络参与的治理客体主要指向典型的社区公共事务,比如社区的环境、治安和公共设施等,鲜少涉及政府行政性事务和个人选择性事务。三是参与方式的便利性。基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独特性,网络参与社区治理突破了传统地理上的局限、信息沟通方式和信息获取途径的局限,体现得更为直接和便捷,也大大降低了参与成本。四是参与环境的开放性。互联网具有天然的开放性和可扩充性,是一个无边界、无中心的分散式结构。参与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跨越时空界限,自由访问社区内外的各种网络信息资源,广泛交流、传播自己的理念和观点,自主选择自己喜欢的信息和内容。可以说,网络参与体现了政治行为与信息工具的深度结合,它打破了居民制度性参与的禁锢,使城市社区治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境遇。

二、网络参与社区治理的个案实践

B社区位于重庆北部某高校校园内,建于1950年。现有常驻人口2776户6516人,其中16岁以下803人,17岁至59岁4143人,60岁以上的1389人。社区劳动人口中,经商劳动力147人,工人2045人,教师、医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589人,其他行业137人。社区空巢、独居老人76人。总体来看,B社区具有独特的优势资源:1.居民文化素质普遍较高,公共参与能力强;2.社区历史悠久,居民相互熟识,社区归属感强;3.学生和教师志愿者众多,社区建设的人力资本丰富;4.居民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高,便于信息沟通与交流。基于这些优势,2010年 B社区积极探索了网络参与社区治理的新型模式。

(一)创建公共参与平台。网络社区是网络参与的主要载体。网络社区是“建立在电脑基础上,用来满足特定社区中个人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一个系统或一套系统。”[5](P118)B社区居委会与高校志愿组织合作创建了一个数字化综合管理与服务的网络页面平台――“我们的网上家园”,开设了社区动态、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活动、社区论坛等版块。居委会在社区网上征求居民意见,回应居民诉求,动员居民参与社区活动,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逐渐赢得越来越多的关注率和参与率。其中,“社区服务”、“社区教育”、“邻里互助”、“特色论坛”等版块更是备受关注,成为社区居民之间、居民与物业、居民与居委会(或其他管理机关)等主体间交流互动的平台。

(二)培育社区参与主体。在网络社区治理体系中,B社区除了维持传统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物业公司等治理主体,还将培育社区组织列为工作重点。首先,社区主要通过展板、海报、宣传页、入户走访、条幅、宣传手册、文艺汇演以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对培育社区组织的目的和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其次,通过网上投票、入户走访的形式寻找社区内的积极分子与社区精英,从中选出老年人代表、青少年代表和妇女代表,聘请专业教师培训他们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最后,让这些代表们负责发动居民参与社区活动与建设,并建立社区组织,为社区和居民服务。目前社区主要有志愿组织、活动组织、教育组织、管理组织、邻里互助组织和环境治安组织等居民组织。

(三)扩展居民参与范围。依托社区网络平台的信息传递和资源整合作用,重点引导居民广泛参与社区治理,重点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共事务管理,让居民对社区服务、环境卫生、社区治安等社区事务建言献策,形成良好的舆论场所。二是社区教育活动,通过整合、优化、利用地区教育资源,形成与经济社会相适应的社区教育体系,其中包括“生命教育”、“老年大学”、“家庭学校”、“社区大讲堂”四个子项目,它们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形成了一张密织的教育网络。三是社区文化建设,通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促进社区文化建设。依托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形成以居民为主导开展形式多样文体活动的模式,培养居民自主管理的社区意识。四是社区志愿活动,志愿者协会秉承“爱心、奉献、互助”的精神,负责及时各类信息、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慰问和帮扶老人等公益活动,融洽了社区人际,提升了居民的凝聚力和社区归属感。

(四)构建互动回应机制。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程度,有赖于政府对民众诉求是否主动回应。为促进公民网络参与的积极性,B社区构建了互动回应机制。一是建立社区(街道)网络党建工作指导小组,通过网络党建推进网络参与社区治理。二是成立社区网络舆情分析和研判联席会议,由党政部门、社区居委会、辖区高校的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应对网络重大、焦点舆情,及时提出对策措施。三是将网上回应和网下落实相结合,相关政府部门将网络信件按接待回复、待签收、办理中、已办结等进行分门别类,并规定了信件办理时限。

从B社区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公民网络参与社区治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居民诉求能及时反映并得到妥善解决,提升了政府形象;居民邻里关系进一步融洽,增强了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增强,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政府治理模式。

三、进一步推进网络参与社区治理的思考

需要指出的是,B社区对公民网络参与的探索和实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同时也还存在着一些困境:缺乏整体宣传和理性引导,居民对社区组织的了解还不深;社区网上的服务内容仍需完善,存在网站内容更新不及时、开设栏目单一等现象;参与主体和参与领域不平衡,参与主体不平衡,偏重于专业技术人员、商业服务人员和学生,中青年人居多,同时参与的领域也失衡,主要集中在文化教育等非政治活动和医疗、社保、就业等密切关系自身利益的事务。要进一步推进网络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必须正视这些问题,并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主体参与意识。公民网络参与的有序运行,取决于参与主体的理性意识。首先,作为政府主体,要革新观念,摈弃“全能政府”的传统思维,建立与公民、自治组织等主体多元合作的治理结构,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共同行动,实现社区善治;其次,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引导社区居民理性认识网络参与的社会价值,力争将社区参与内化为居民个人的价值追求和生活需要,并将网络民主参政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激发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再次,加强社区的网络化建设,降低网络通信使用费用,提高其使用率,同时注重丰富和适时更新网站信息内容,满足居民的多层次、多元化需求,使社区网站真正成为各治理主体间的信息桥梁。

(二)加强参与教育,提升主体参与能力。互联网虚拟、匿名的特性容易消解公众参与的心理障碍,往往成为公民释放现实压力、畅所欲言的网络公共场域。这种隐匿性、安全性一方面促使居民乐于通过网络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积极与政府互动,另一方面又容易使社区网站成为非理性情绪酝酿和发酵的聚集地,从而背离了民主参与的理性精神。因而,应加强对社区居民网络参与能力的教育,引导其理性、有序参与社区治理。一是建设网络社区的同时,针对各类群体,分层次、分类别、分专题开展社区网站使用培训班,使居民能够灵活应用网络操作技术,正确识别和分析各种网络信息,提升公民有序参与的基本技能。二是强化网络道德教育,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橱窗、互联网、专题讲座等形式,有目的、有步骤地培养人们的公共精神和公民责任感,规范居民的网络道德行为。三是加强网络道德监督,筛选和过滤网上的不文明、不健康言论,清除虚假信息,建立文明、生态的网络空间。

(三)完善参与机制,保障主体有效参与。稳定的、良好的制度是实现公民有效参与的保障。首先,要加快制定网络参与的相关法规。对网络参与立法,可以为居民有序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一个“有法可依”的制度环境,规范网络参与秩序。完善网络立法,既要注重“将互联网的特征与民主政治的实质相结合”,又要“注重处理好网络秩序与公民参与之间的关系”,[6](P36)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网络参与秩序。其次,要推进社区电子政务建设。电子政务天然具有的技术性和便利性特征,为居民的网络参与提供了一条制度化的途径:一方面,政府通过社区门户网站推行阳光政务,能够有效缓解乃至规避信息传递的“肠梗阻”现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它能够促进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政府借助网络平台广泛征集社情民意,而居民则可以直诉衷肠,表达自己真实的利益诉求或意见,有利于政府科学决策,促进社会治理。加强社区电子政务建设,一是要丰富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吸引居民广泛、踊跃地参与;二是要优化政务信息服务,及时透明公布信息,整合区域网络资源,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三是要提高网络安全性能,培养优秀的社区网络技术人才,强化居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再次,优化社区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社区网站是服务居民的重要窗口,也是影响居民网络参与度的重要环境因素。优化网络服务平台建设,一是要进一步整合网络服务资源,注重拓宽服务内容的亲民性、便民性和实用性,同时网络平台设计要界面亲和、操作简洁、便于居民参与,提升居民参与率;二是要以维护居民根本利益为导向,提供人性化的网络服务,根据不同的用户群体需求,提供规范的、有针对性的服务,尤其增强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重点民生领域的服务供给力度;三是要加强对政府等责任主体的监督问责,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回应网络参与,尤其对一些网络热点问题要及时引导,有效解决,及时公开结果,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此促进网络互动的规范化、常规化。

从理论上讲,与传统社区的管理模式相比,网络参与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它是一种自发的、主动的、去中心化的治理形式,与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精神内涵相契合,是社区治理的发展方向。但事实上,由于当前的参与机制不太健全,网络参与还仅仅只是一种制度外的有效补充路径。在这种背景下,作为个案的重庆市B社区网络参与的实践,本身就是颇具自身特色的发展方式,能否持续地、有效地发展下去,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和分析。相应地,作为普遍意义上的网络参与社区治理的长效机制,还有待于政府、社会、学界共同深入探讨和研究。

参考文献:

[1] 魏娜.社区组织与社区发展[M]. 北京: 红旗出版社,2003.

[2] 盛馨莲.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问题和对策[J].东南学术,2007,(4 ).

[3]魏娜、袁博.城市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网络参与[J].中国行政管理,2009,(3).

[4] 王英杰.网络空间的价值认同:特点、规律及其引导[J].理论导刊,2013,(11).

[5] 安德鲁・查德威克.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M].任孟山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010.

社区治理的特征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提出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优点和缺点,根据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的特珠性,构建一套专门针对古村落旅游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并对三类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古村落旅游公司,是经营以古村落旅游资源为吸引物的古村落文化体验型旅游产品的旅游企业。它具有般的旅游企业的特征,即旅游产品的综合性与生产、消费的同时性。此外,它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旅游企业。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评价是一般公司治理评价在古村落旅游公司的应用,同时还要考虑到古村落旅游公司作为旅游企业治理的特殊胜。自然型旅游景区可以脱离于社区,景区公司的治理可以较少考虑讨社区的影响。而古村落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关系到某一区域居民的生活环境、资源开发和保护等问题。其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营产品和经营目标的特殊性。古村落旅游公司经营的是文化体验型旅游产品,其经营目标为收益性与保护性并存。这意味誓占村落旅游公司既要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又要保证对.资源、环境的有效保护,最终实现社区经济、社会、环境利益的三者最大化。第二月拼t区的高度依赖性。由于古村落旅游景区与村民生活的社区高度叠合,它既要满足村民日常生活需要,又要满足游客对古村落文化旅游的体验需要。古村落村民实际上扮演着三重角色,一是古村落村民因为拥有古民居产权而成为古村落旅游公司的股东,二是由于旅游业较快发展而影响当地村民正常生活秩序等,使村民成为古村落旅游发展的重大利益相关者,三是古村落旅游紧密依托村民生活的社区而成为旅游产品的生产者。这三重身份决定一个当地村民在公司重大问题上应该拥有参与决策权、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权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相关权力。因此,经营者应该建立起与居民代表对话协商机制,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权益和意见。第三,委托一关系的复杂性。对于一般公司而言,信息不刘称主要表现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委托关系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一般公司的公司治理的主要治理对象是经营者与董事会,目的是消除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古村落旅游公司的委托关系除了面临着内部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外,还表现在外部治理中的社区与旅游公司之间、政府与旅游公司之间,因此古村落旅游公司还需解决社区、政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是除了社区以外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竞争性企业中,政府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系不很密切,对竞争性企业只做宏观上的经济指导。而在古村落旅游公司中,政府与企业有着密切的关系,表现在其既是旅游景区的管理者,旅游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者,又是当地旅游对外宣传的推广者、促销者等。古村落旅游公司的这几方面的特殊胜使得公司在治理中,必须关注社区、政府、旅游者等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二、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与数据处理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DECD公司治理原则》,并针对古‘村落旅游公司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提出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优点和缺点,本文提出了一套专门针对.古村落旅游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这套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暂时没有考虑公司治理的国家环境评价,因为这一套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应用目标主要是国内景区公司,不包括国外的公司。刘于所有的国内景区公司,都是在同一国家环境条件下,主要在于公司内部治理的差别。

古村落旅游公司与一般公司类似,它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且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实现公司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公司治理质量的好坏体现在公司是否具有一套完善的决策与监督制衡机制。因此,公司治理绩效的评价要素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状况。古村落旅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政府、社区、游客。

(一)指标体系的递阶层次结构模型

一个完善的评价系统是完善的评价体系与科学的评价方法的完美结合。通过借鉴现有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研究成果,结合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环境的特点,笔者试图构圣全一个能评价各种不同类型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模式的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指标体系采用递阶层次结构模型(见表1)。

第一层:即目标层,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用A表示。

第二层:即准则层,将从股东(B1),董事会(B2)、监事会(B3)、经理层(B4)债权人(B5)、员工(B6)、社区(B7)、政府}B8)与游客(B9)九个方面综合评价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

第三层:即指标层,包括股东收益权(C1)等3S个具体的定性和定量指标构成设置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债权人、员工、社区、政府、游客九个方面的评价内容,每.评价内容由一系列的评价指标组成。

三、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评价

1、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常用的有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因子分析法、专家打分法等。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根据层次分析法计算得出各层次指标的权重值。

2、指标数据的收集与处理

为了便于比较、减少主观性,指标体系尽星选取定量指标,经过计算处理且都为正指标,也即数值越大越好。为了消除各定量指标不同量纲对训算值的影响,对各指标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本文

采取直线型标准化方法中的Z-Score法对数据进朽韦示准化处理。

3、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综合评价

由于指标层中的绝大部分指标值都难以从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直接收集到,因此,本文采用德尔菲法,首先选择从事古村落旅游经营、管理、研究的10名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根据每个指标优劣程度赋予0——10分,即非常差1分、很差2分、差3分、较差4分、一般5分、稍好6分、较好7分、好8分、很好9分、非常好10分,分数越高说明指标值越优。把ZG,LM,NX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的背景资料、各指标评分标准、要求等资料发放给10位专家,请各位专家分别对ZG,LM,NX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的35个指标进行评分;第一轮评分后,经过统计处理汇总的专家评分以及评分要求再寄给各位专家,请专家再进行评分;第二轮评分后,经过统计处理汇总的专家评分以及评分要求再寄给各位专家,请专家进行第三次评分;通过三轮的评分,绝大多数指标的评分结果基本趋于一致。然后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ZG,LM,NX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35项指标的最后得分(见表2)。

四、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的比较分析

现拟对ZG,LM,NX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效的进行综合评价,各古村落旅游公司对应的治理评价指标见表。

从评价结果可以清楚地看出,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综合得分均不高,分别为6.435,6.162和5.335,说明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在考虑主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的时候,还不够充分,NX公司重点考虑了股东、董事会及经理层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而忽视了员工、社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ZG公司重点考虑了社区、经理层及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而忽视了董事会、监事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LM公司则重点考虑的是政府、经理层及游客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而忽视了员工、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