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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地旅游工艺品市场状况
敦煌是我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以“世界人类文化遗产”莫高窟为代表的敦煌艺术,为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提供了丰富的内涵。敦煌壁画的永恒魅力,使该系列旅游工艺产品得到广大游客的喜爱和珍藏,并与对外宣传、接待有机地结合起来。如,敦煌的仿真岩石壁画、飞天藻井复制品,以其独特文化内涵得到中外游客和政界商界人士的喜好,极大地推动了敦煌形象的树立与改善,对对外交流、项目建设乃至整个经济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它已经成为敦煌市对外馈赠珍贵礼品,对宣传敦煌和敦煌文化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敦煌旅游工艺品市场现有陶艺、彩塑、敦煌古乐器、金箔画、敦煌艺术铜雕、夜光杯、敦煌艺术壁毯、地毯、蜡染、刺绣、剪纸、工艺骆驼等一批具有鲜明敦煌特色的旅游工艺品,深受中外游客的喜爱。莫高窟、阳关、鸣沙山、雅丹地质公园及敦煌工艺品夜市已形成了完整的旅游工艺品研发、生成和销售市场链。目前,敦煌市有12家旅游定点商店、800多个旅游工艺品摊点,销售的旅游工艺品达12大类、3000余种。据统计,09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敦煌市共接待中外游客50782人次,日均接待游客近8000人,莫高窟和鸣沙山月牙泉两大主要景区最高一天接待游客9800人,其中莫高窟单日接待量最高达5300人,实现旅游收入1056万元。
二、挖掘丝路文化内涵,开发旅游工艺品新品种
在旅游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纪念品、旅游商品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40%―60%,所以,丰富旅游购物市场,培育旅游商品经销市场十分重要。敦煌市计划每年研发10件以上的旅游工艺品,以不断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消费需求,增加旅游收入。
1. 依托丝路文化资源,开发特色商品。汉代的敦煌是中国书法艺术的中心,涌现出了“草圣”张芝、索靖等一流的书法高手,在酒泉境内出土的汉简占全国汉简出土量的5/6。以借鉴研发成便于游客携带且具有很高艺术价值的汉简书法系列旅游工艺品,补充敦煌旅游工艺品市场的空缺。
2.就地取材、就地加工。丝绸之路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不仅有举世闻名的敦煌莫高窟,还有风情万种的鸣沙山、神奇造化的雅丹魔鬼城,在酒泉广阔的茫茫黑戈壁里蕴藏着丰富的可开发为旅游工艺品的资源:沙漠漆、风砺石、虫化石、五色沙等,可以将戈壁石与丝绸之路上的史前岩画巧妙结合,开发出系列戈壁石艺旅游工艺品;鸣沙山、花城湖的五色沙亦可以赋予丝路文化内涵,将其开发成沙雕旅游工艺品。
丝绸之路上有着大片的胡杨林,因它“生千年不死、死千年不倒、倒千年不朽、朽千年不灭”的倔强性格。金秋的胡杨特别的美丽,如潮如汐、斑斑斓斓、漫及天涯。开展“金秋胡杨节”、“骆驼节”和“摄影艺术节”等各项活动,使胡杨名扬全国,给人们留下无边的想象。在开展各项活动的同时,可就地取材开发出胡杨叶挂饰、书签、贺年卡等具有丝路文化内涵的旅游工艺品。
3. 重点开发特色的“拳头”产品。敦煌壁画的永恒魅力,为该系列旅游工艺品开发生产提供了丰富的内涵。敦煌某公司研发生产的敦煌彩塑、敦煌归真艺术馆研发生产的染绘结合的布面敦煌壁画及敦煌壁画木刻,都成为了敦煌特色旅游工艺品的新成员,一经上市,因独特的艺术魅力深受游客的喜爱。另外,可以将原汁原味的敦煌壁画与现代高科技结合,设计成体积小、重量轻、易于收藏保存、便于携带的高档旅游纪念品,使之成为对外馈赠的珍贵礼品;还可以将敦煌壁画与扎染结合,研发出具有敦煌艺术风格的扎染棉、麻质地系列服饰,通过游客宣传地方旅游资源。
4. 强化开发各种土特色的精美包装。丝路的酒泉、敦煌除了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还盛产敦煌李广杏、阳关葡萄、鸣山大枣、苁蓉、锁阳等特产,敦煌名优小吃驴肉黄面更是驰名中外。为这些地方特产“穿上”展示其特色的外衣,精美的外包装不仅能深化产品的内涵,还能提升产品的品味和层次,使游客既能品味其中的美食的同时,又可以对精美外包装产生珍藏和留恋的兴趣。
三、开发旅游工艺品的现实意义
丝绸之路河西走廊是沟通亚欧大陆的繁华商贸古道,留下关隘要塞、长城烽燧、大漠驼铃、画工青灯、石窟佛陀等大量而丰富的可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孕育发展了辉煌灿烂的文化、艺术。充分挖掘丝绸之路所蕴含的丰富的旅游资源文化内涵,研发出丝路文化特色旅游工艺品新种类,设计出具有浓郁地域文化特色的新时代的旅游工艺品,对完善本地旅游业市场,宣扬地域文化特色,以及拉动本地经济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文化 旅游经济 因素
在面向市场,走向现代化、国际化的伟大变革中,出现了经济与文化相互整合的文化经济热潮。作为经济大系统中的旅游经济,文化当然与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正在成为整个旅游业的灵魂和支柱,决定着旅游业的发展方向和兴衰成败。
一、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一)文化的内涵
给文化下一个定义不是一件难事,在美国著名文化学专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的《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一书中,共收集了166条文化的定义,但如果把这些关于文化的定义统一起来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却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每一个定义都分别由世界上著名的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分析学家、哲学家、化学家、生物学家、经济学家、地理学家和政治学家所界定。他们所站的角度不同,描述方式有别,因而定义很难统一。这就使得文化的内涵显得高深莫测。
克罗伯和克拉克洪给文化下了一个综合定义:文化由外显的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构成;这种行为模式通过象征符号而传递;文化代表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包括他们在人造器物中的体现;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传统的(即历史的获得和选择的)观念,尤其是他们所带来的价值;文化体系一方面可以看作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则是进一步活动的决定因素。
从此定义中可以看出,文化的内涵应当包含着三个层次,即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和器物文化。观念文化是文化整体的核心部分,所反映的是人的内心世界。制度文化是人类处理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群体之关系的产物,包括社会的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等。器物文化表现了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关系,反映了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它表现在日用器物、交通工具、建筑、园林等上面。例如徽派建筑这一中国古代社会后期成熟的一大建筑流派,它的建筑外观整体性和美感性都很强,高墙封闭,马头翘角,墙线错落有致,色彩典雅大方,这些都和“徽州帮”匠师们的高超技艺分不开,反映了当时江南的经济发展以及建筑水平,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徽商这一特殊群体的崛起。
笔者认为文化不应该单纯地理解为思想意识、风俗习惯等,它还应该包括诸如城市、乡村、建筑、园林等物质财富。文化作为人类文明的积淀,在旅游经济的发展中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这和文化的特征是分不开的。
(二)文化的特征
1,文化具有延续性。这是文化的基本特征。时间即是旅游文化延续性的具体体现。正是它的这一特征,秦汉的官旅文化,魏晋的玄游文化,唐宋的山水诗词文化等才能为今天的我们所认知。在历史的长河中,虽历经朝代的不断更迭,各种文化的不断碰撞,但文化以其顽强的毅力延续了下来。我国历史悠久,文化博大精深,做好“文化”文,章无疑会促进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
2,文化具有差异性特征。这种差异性特征表现为时空的差异和民族差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和种族的人们在特定环境中会形成独特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不同的风俗习惯、、思维方式和审美取向等正是文化差异性的表现,大千世界五彩缤纷的文化因素必然会促成旅游经济的发展,因为人们总是想获得异质文化的享受。
3,文化具有实用性的特征。这种实用性特征表现在它对无论是旅游者还是旅游业都有一种潜移默化的感染和指导作用,它使得旅游经济始终沿着一条正确的道路前行。文化刺激了旅游者的旅游动机,丰富了我们的旅游活动,让大家在游山玩水间感受到了美,欣赏到了美,提升了旅游者的审美情趣。
二、文化在旅游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文化是旅游经济发展的核心影响因素
通过以上对文化特征的阐释,文化与旅游经济密不可分。旅游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文化的开发和创新,没有经济作后盾,一些有文化内涵的旅游规划项目或旅游产品肯定难以开发,同样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若缺少了文化的支撑,其经济发展必然因缺少后劲而步履维艰。可以这样说旅游业就是以文化为依托,在文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大厦,是文化通过经济手段得以外在化的表现。旅游经济既以文化为先导,则旅游业的竞争本质上也是文化的竞争,文化的因素成为旅游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而我们要充分发挥文化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凝聚作用,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高中国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向世界传播优秀的民族文化。我们牢记旅游要想获得发展,必须搞出特色,因为只有特色的旅游才能拥有持久的吸引力,而特色的旅游核心搞什么,那就是文化建设。许宗元在《论茶文化在旅游文化中的地位》一文中举例说:“奥地利的旅游,几乎都与斯徒劳斯等奥国音乐大师紧密相连,巴黎街道的命名,每每蕴含法兰西民族的历史掌故。”别具一格的民族地方文化成为吸引众多旅游者的重要原因,确实关涉旅游经济的兴衰成败。
(二)文化在旅游经济发展中具有导向作用
旅游经济要想获得持续发展,必须采用科学的规划理念和手段,制定适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的营销策略,而营销策略的成功与否,文化因素至关重要。因为文化对整个旅游产业的发展有着明显的导向作用。一方面,旅游客体、旅游中介通过文化理念的形式从深层次上同社会和消费者进行价值沟通,一定程度上迎合旅游者,使自身的价值观得到认同;另一方面,文化对于消费者来说还有主动的教化导向作用,旅游业可以通过言传教育的形式对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消费行为进行引导,帮助其形成科学、文明的旅游行为习惯和先进的价值观念。但制订营销策略时不要因为文化的重要性而凭空创造或随意移植、模仿。因为任何一种文化形态的产生都有其历史过程,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创造出来的,它需要时间的考验。比如近几年来,全国涌现出大量的所谓“民族文化村”,其中的民族歌舞、节庆表演项目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部分游客的好奇心理,但这种脱离生活、脱离生产实践、脱离其原生态文化传统背景的事物,不能满足旅游者对异地文化真实体验的要求,终究不会有持久的吸引力。
(三)文化是旅游经济持续发展的驱动力
文化体验是旅游需求中最高和最深层次的愿望,这种愿望的集中体现在旅游者的文化动机和文化倾向上,他们的终极目的是人在文化方面的发展。同时国际旅游发展的经验也显示,旅游业的收益越来越不依靠人数的增加,而来自于多元文化含量的旅游产品和特色旅游服务,旅游与文化交流结合程度愈高、旅游文化因素越多,旅游经济越发达。因此文化就成为旅游经济持续发展的驱动力。例如在澳大利亚,大家知道,土著人是当地的原住民,有自己的独特文化和传统。据最新的《澳洲当地旅游调查》结果显示:大约80%的外国游客对于参观以澳洲原住民为主题的风景名胜有很高的兴趣。另外,也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希望学习澳洲原住民的文化。旅游的动机是寻找保留古老文化的民族或居民,以了解他们的文化、特殊的风俗和习惯。因此澳政府大打土著文化牌,推出了“土著人旅游业发展战略”,推动了当地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旅游资源走过普遍开发阶段之后,文化必将成为旅游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众所周知,由于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机场、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以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其投资主体历来由各级政府承担,其投资方式也一直是政府直接投资。但是,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投资模式出现市场化运作的新情况、新特色,并且出现企业资本甚至私人资本的bot投资模式在
用
bot是一种国际通用的主要适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投融资模式,其操作的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公司或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以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少量投资,大量融资),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本身的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在特许期届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
企业资本或私人资本在介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bot方式出现了不同的变异模式,如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形式、bto(建设-转让-经营)形式,boo(建设-拥有-经营)形式、rot(整顿-经营-转让)形式、pot(购买-经营-转让)形式等等。
国内较早正式采用bo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1996年的广西来宾电厂建设作为代表。在此前后,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采用类似bot方式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模式不断发展,为规范其投资行为,各地制订了一系列地方法规或规章。例如,为适应本地投资资金匮乏而基础设施建设迫切需要的具体情况,海南省于1994年5月,由地方人大出台《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该条例针对海南省实际情况,对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用地方式以及投资补偿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地方立法对各种大型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资模式以及政府补偿方式的具有探索性的突破。
无独有偶,为吸引外资加大地方基础设施的投资,1994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第一个bot投资模式的操作性地方规章《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明确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中信隧道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外方为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延安东路原隧道,投资兴建并经营、管理新隧道(即延安东路隧道复线)的专营权,特许期限30年。此为上海市第一个有关专营基础设施的特许性文件。此后颁布了诸如两桥一隧、奉浦大桥、大场自来水处理厂、沪嘉高速公路、徐浦大桥、延安高架路、内环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逸仙路高架和蕴川路大桥、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等多个专营管理办法。海南和上海等地的不同立法,为借鉴bot模式的变异适用创造了条件。
以上海市为例,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借鉴bot模式的变异适用,建造和经营的投融资阶段以及特许权授予方面,先后出现不同的情况。
1、关于投融资项目的施工营建及风险控制。
上海市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过程中,经历了参照和变异适用bot模式的发展阶段;而投融资方式是否包括项目的施工营建成为变异适用的两种主要方式:
第一种是包括施工营建的投资模式:这是一般意义上的bot模式,也即投融资阶段包括建造、经营和转让三个阶段,其典型案例为前述上海市延安东路复线隧道建设项目。在上海市政府制订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的同时,我所在的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从1993年底接受上海中信隧道发展有限公司(即项目公司)和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起草隧道工程总承包合同。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在未进入市场之前,是一套计划体制下的传统运作模式,上海早在六十年代建设打浦路隧道和延安东路原隧道时,都是用计划任务书的方式组织施工的。所以,当我们在起草、制作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总承包合同时,所面对的既是bot条件下运作的项目投资,又是一个全新的没有现成资料可参考的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我们在建设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找到了香港西线隧道总承包合同英文版文本。由于西线隧道也是bot条件下运作的,又由于外资投资者也是香港的客商,我们参考了香港的隧道总承包合同文本、国际承包工程通用的fidic合同文本以及国内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推荐使用的文本,并根据延安东路隧道bot运作模式和专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商业条款,在1994年初,完成了总承包合同文本的制作和修改工作,并顺利通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审核,为整个工程于1994年1月正式开工创造了条件。该文本比起当时建设部的标准示范文本,在强化施工造价、质量和进度控制三大方面设置了许多新的结合上海地方特点的条款,明确了分阶段结算和节点工期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原则,并特别设定了工程保险、履约保证、索赔程序、质量监理等条款,而这些条款所载明的内容正是项目发起人和融资者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巨大风险的责任和防范所最为关心的问题。
在外资投资模式需要经历施工营造阶段的bot运作前提下,工程能否顺利按预定的期限竣工交付使用,是整个bot投资模式能否成功的关键。而工程营建又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隧道工程除了施工本身的艰难危险以外,工程周期、质量、成本的控制等构成了bot项目能否顺利完工乃至整个bot项目能否顺利运作的风险体系,因此,总承包合同就成为分解、分担风险,强化和落实风险管理责任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总承包合同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合同条款完整、严密、具有操作性,为整个复线隧道工程于1995年11月28日提前竣工,奠定了法律文件的基本框架及其成功基础。上海延安东路复线隧道的顺利建设,表明上海市完全有能力实施包括施工营建在内的完整意义上的bot模式的三阶段的典型模式运作。
第二种是不包括基本建设的投资模式:比如上海两桥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内环线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等项目的投资模式,是bot(建设、经营和转让)模式变异为pot(购买、经营和转让)模式。即由政府出售已建成的、能够正常运转的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
之所以会形成这样一种在项目基本建设完成之后的特许经营的安排,除了每个项目本身的特殊情况外,不可否认的一点是,有些境外银企等投资者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缺乏估计,认为存在相当的不可预见的潜在风险,于是索性就避免了对此高风险阶段的介入。但是,作为一种外资投资模式,也有其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
就外资投资基础设施不经历施工营造阶段的两桥一隧特许经营项目而言,其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一个重心在于桥梁、道路交通的政府管制和企业运营之间的统一协调问题,具体涉及诸如确定特许经营期间的收费、与周边同类设施收费的同步调整、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交通管制等问题。另一个重点是有关政府在特许经营期满无偿收回设施的问题,具体涉及经营期内设施折旧费和维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维修和检修的要求,资料和管理方式的移交,收回后一定期限内最低运营资金的保证等等。
不包括项目建设的bot投融资模式的变异适用,表明在市场条件下,bot投融资的双方在涉及到项目营建本身这样重大的问题上,也有可以探讨的余地,这本应由市场需求决定。这种适用bot模式的变异,扩大了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适用范围,或者说,是市场的需求决定了bot模式变异适用的新模式。
2、关于经营特许权授予方式。
bot投融资模式的核心内容在于项目公司对特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特许专营权的获取,以及特许专营权具体内容的确定。因此
,不论以何种bot方式或类似于bot方式运作的基础设施,其特许文件的授予或获取,都是投资主体决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关键和前提。
在上海市,基础设施经营特许权的授予,先后出现行政方式和市场方式两种不同形式,这也是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前提下bot投融资模式变异适用的又一个重要表现。
第一种是以行政方式授予。上海市对基础设施投资的经营权的特许方式,原先主要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以行政方式授予。1994年以来,上海授予基础设施项目特许文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 政府通过立法性文件确立授权关系,例如前述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通过《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办法》的颁布授予专营特许权;
(2)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确定特许关系,即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与项目主办人签订项目的特许合同或协议;
(3)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来确定授权关系,即先由政府单方面公布项目立法性文件,然后再由政府或授权部门与项目主办人签订特许权授予的合同或协议。
通过政府就某特定项目公布立法性文件来特许授权,或者通过具有政府背景的、某一领域主管部门的国有公司出面与项目主办人签订专营合同,政府实行直接监控,该专营合同实质仍是基于行政行为而由政府认可的公司以行政方式授予特许专营权。
第二种是以市场方式授予。这主要是指前不久在上海出现的以招标方式授予基础设施经营特许权。去年下半年以来,上海在浦东计划建设一座日处理20万吨污水、需投资10亿元人民币的大型基础设施,政府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务局采用招标设立项目公司并对该项目公司授予特许权的市场运作方式。政府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竞争方法择优决定特许权的授予者,这是对传统的行政授予方式的重大变化。本项目招标方的招标文件允许有资格、有能力的企业单独或联合投标,联合投标须由联合各方提供投标前合作协议书。依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投标程序,凡中标者经考核后方授予建设、经营污水处理厂以及20年的特许经营权和相应土地的无偿使用权。这种特许权授予方式改变了以往由政府直接授予或通过政府下属公司与投资者合作经营方式授予的行政授予方式,给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以更大的变异空间。重要的是,被授予特许权的项目法人,在中标之后还必须进行一次确定项目承包人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于是,本项目的建设过程会涉及到二次招投标,这是市场化运作的最新操作模式,这同时对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提出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例如:联合投标体中标后至特许权正式授予的运作期间,包括对承包人的招标,均非以公司形式运作。联合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一旦获得特许权以及项目公司正式成立后,则可以公司方式承担以注册资本为限的有限责任,这种先连带责任后有限责任的过渡阶段的法律责任方式,对合同关系的设定以及采取不同应对措施,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的运作要求。
建造、经营大型基础设施,以bot模式在国内的变异方式反映了在市场条件下,投资者把bot投融资模式的国际惯例与
需共同和各自承担一定的风险,政府通常通过承诺和颁布法律来承担风险,同时要明确告知投资者的风险以及分解这些风险的途径和方法。如此,投资者的疑虑将会消除,信心也会加强。
第二作者:孟显芳,西南科技大学2011级刑法学研究生,
第三作者:张娟,西南科技大学2011级经济法研究生。
摘要: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作为几千年历史长河中各种经验和传统的综合,其内容以及特征表现对于我国法制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形态的发展、变更,我国法律文化亦进行了相应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中国 法律文化 特征 发展
一、 法律文化的界定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其主要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 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①随着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的不断全球化,在未来世界竞争中,文化的竞争将是最为终局性和关键性的。法律文化通俗来讲就是法律观念或者法律意识,其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其具有着比较明显的特征:第一,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第二,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第三,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本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和;第四,法律文化是一定社会对法或法律制度的观点和态度的形态,包括法律意识及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②通过以上的这些特征分析,法律文化其主要是社会实践以及法律实践所积累经验的综合,是所有人类精神成果的总和。
二、 中国法律文化的内容
我国法律文化,其属于世界法律文化范畴,其亦是法律意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等几千年经验、知识、习惯、行为模式以及传统的总和。但是其作为中华法系的精髓,从上古开始一直到清末,必然会存在着其独自所有的特征。我国的法律文化大致内容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③我国法律文化在其几千年的积累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价值、法律理念以及司法传统。
三、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
我国法律文化作为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文化相对比的东方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杰出代表,其显示出较强的稳定性与持续性,这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独特法律文化特征不无关系。
首先,“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这种法律文化理念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所秉承的,“礼”在中国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在古代被作为治国的根本,“礼”包含了中国古代的所有意识范畴。同时,古代的法律中,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利用较小,其注重法律的惩罚与威慑作用。
其次,“皇权至上”,“家族权力本位”。中国古代强调国家权力本文,家族权力本文,君主的权力之大可以达到制约法律的地步。君主作为国家法律的最高来源,对于法律的支配与限制有着决定性的权力,在家庭中,家族的族长或者家庭的父亲以及兄长视为家庭法律的制定者。同时,地方行政长官的权力集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于一身。
第三,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公法与私法合一,实体法与诉讼法合一,这就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中华法系这一具有独特特征的法系。
第四,“息事宁人,平争止讼”。我国古代的法律心理是简单解决事情,简单解决人际关系,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过大的矛盾产生以及激发。这种法律心理的生成,与“天人合一”的精神刺激以及“家族本位”的利益模式相关。人们认为其行为的好坏以及行为的对错自然有上天对其作出判断,同时家族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均会形成简单解决所有事情的行事心理。
最后,“国法、天理、人情、相结合 ”。在我国古代的审判中,在适用国家法律的同时,还要注重人情以及案件的正义性这些情节,而且在某些时候将这些情节放大。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人情是避免惩罚的合理理由,当然“皇恩”在司法审判中也会产生一定的作用,这种“天之之理”也是审判的参照依据。对于人情作为裁量依据,笔者认为其是存在着一定理由的,就是东汉董仲舒提出的“儒术”,要求人人对其自身行为进行各自约束,这无形中就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礼教与伦理约束。④
四、 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有着多种传统,显示出来多种特征,但随着时间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不断变迁,我国法律文化也进行了不断的发展与进步。
首先,以民为中心替代以刑为中心。随着经济以及人文的发展,仅仅以惩罚作为统治的手段出现较大的争议,慢慢的,社会形态出现变更,加之经济的不断发展,权利的不断深入,“民刑并重”逐渐取代了“重刑轻民”,法律不再是作为惩罚的工具,法律亦是保护权利的工具。
其次,司法开始逐步独立。在我国古代司法权与行政权集于地方官员一体,司法权力的行使往往会受到行政权的干涉。但是,在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从制度、物质保证、职业资格等方面作出了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的相应规定。
最后,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我国古代的法律是比较封闭的,在早期,法律是只有统治阶级才有权知道的,这是由于我国的自然经济以及宗法制度决定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形成以及人民民主国家的建立,法律体系不断开放,不仅人民民主化不断加强,对于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交流也不断增加。(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阎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期。
[2]于向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显滨:“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价值的应然归属”,《河北法学》,2013年2月第2期。
注解
①百度百科:http:///view/231943.htm 。
②百度百科:http:///view/231943.htm 。
关键词:民族高校 少数民族学生 法律文化意识 问题 策略
中图分类号:G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c)-0135-02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多样性以及变迁性的特点,少数民族法律又称习惯法,对习惯法进行培养具有较大的难度。如何更好地对各个少数民族进行法律文化意识的培养,是各大民族高校值得深思的问题。必须要针对目前习惯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且制定相应的科学解决策略,以此来提升少数民族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提高其法律文化意识。
1 民族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1 少数民族学生法治观教育定位不够明确
在民族高校,对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教育,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教育过程,而是对学生进行培养的过程,而教育仅仅是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1]。民族高校必须要将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文化意识作为重点,使少数民族学生能够真正地了解到法律文化,不能够单一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而不考虑学生是否能够接受,并且在对少数民族进行法律文化教育时,应该以尊重学生的等为基本前提。很多的教师没有充分地考虑到法制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在民族高校中,学生都是来自全国各地不同民族,因此,其民族信仰以及方面必定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每个人的文化背景都是不同的,所以每一个学生在语言、风俗习惯以及思维方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他们都是法律教学的对象,而民族高校的教师却没有真正地考虑到这一点,仅仅是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最终导致了少数民族学生在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的时候,遇到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与困难,而教师也并没有对这些疑问进行充分的解释,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少数民族学生对法律文化学习的积极性。由于每一个学生的文化背景都不相同,因此,在处理民族纠纷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无法进行很好的调整,很容易造成矛盾的扩大化。另外,要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律文化意识的重要性,民族高校在进行大学生法律教育时,必须要能够充分发挥法律文化的作用,利用少数民族的基本法对其进行教育,这样能够使得各个少数民族明白自身民族法律的重要,并且能够运用自己的语言进行讲解。
各大民族高校没有充分地认识到法制教育目标以及任务的特定性。对于我国的各大民族高校来说,在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也要能够充分地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和谐发展[2]。但是目前,很多的民族高校仅仅是对学生进行法律文化的教育,却没有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教育的目标。高校在发生民族纠纷时候,教师也没有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没有使学生明白民族纠纷是一项对国家危害很严重的行为。在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时,习惯法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必须要能够充分地发挥习惯法的作用,在少数民族的法律中宣传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重要性,这一点能够有效地促进学校环境的和谐稳定,避免民族纠纷的发生,所以教师必须要能够充分地发挥这些法律的作用,使少数民族学生能够真正明白各民族和谐相处的重要意义。
1.2 对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制观教育的效果不明显
各大民族高校没有真正做到法治教育内容设置的针对性。民族高校主要是通过课本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这样的教育方式十分单一枯燥,无法很好地提高教学的效率。为了能够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民族高校在进行教学的同时,也要经常性地开展一些讲座以及实践学习,充分地利用习惯法文化,使学生能够充分地了解少数民族文化在法律教学中的重要性。目前民族高校中的法律教学并没有涉及到以及民族自治方面的问题,所以没有做到民族性与区域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结合,无法真正符合少数民族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此无法使少数民族学生适应这种情况,并且由于这种教学方式与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没有关系,因此无法使其更好地吸收法律知识[3]。另外各个民族高校的教育方式十分单一,教学方式没有创新,使学生没有学习的兴趣,无法提高学生的法制素质。并且由于相关的专业的限制,导致教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教学,无法利用一些模拟法庭的形式开展,而只能通过单一的宣讲书本的方式进行教学。在教学资源欠缺的情况下,其实教师可以通过借鉴国外教学经验的方式,根据法律教育的特点,制定出创新式的教学形式,从而来保证教学效率的稳步提高。目前很多的民族高校所使用的法律教学教材十分陈旧,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新,在课堂之上,教师无法很好地讲解一些法律重点,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同时教师的法律教学水平不够达标,无法很好地对学生进行教学。
各大民族高校的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法律缺乏相应的自觉性,并且民族高校的法律教育单一,在每一各课程中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很少,这样无法使学生真正地学到法律知识,学生要想真正地了解法律知识,只有自己在课余时间进行自学。但是,目前在很多民族高校,能够利用课余时间自学法律知识的学生极少,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法律的自觉性很差,在课堂上学习法律就不够认真,课下更是不会主动学习,很多的少数民族学生仅仅是注重自身专业的学习,不会自觉去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并且学校的学生能够利用法律维权的现象很少,这充分说明了学校的法律教育方式存在很大的问题,对学生的教学没有做到位,无法很好地传播习惯法文化[4]。
2 促进民族高校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法律文化知识的途径
2.1 教师要能够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
在我国各大民族高校,少数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各大高校的法制观教育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将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相互结合,能够有效提升各大民族高校的法律文化的教学水平,并且能够提升少数民族学生学法、懂法以及用法的自觉性,对建设和谐校园环境有着很重要的促进作用[5]。各大民族高校的教师必须能够认识到习惯法文化的重要性,能够充分地了解其法律文化的内涵以及所具有的一些功能。少数民族文化是各个民族在生活实践中积累与发展起来的,对少数民族学生有很重要的价值意义,并且这些法律都是以各族人民的信仰以及宗教为基础建立的,因此,能够与少数民族的生活实际联系起来,能够促进其更好地理解。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必须要有全面的考虑,对少数民族进行教学时,由于从小在自己民族地区成长,因此主要是接触自己区域法律文化知识,而这种民族性的法律文化知识对其自身的影响是巨大并且根深蒂固的,所以利用习惯法对其进行教育,可以有效地促进少数民族学生的自主学习,能使其更好地接受。另外,在利用习惯法教学的同时,要能够适当地灌输国家法律,在目前各民族交融的环境下,国家法律与习惯法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教师必须要适当地融入国家法律,利用习惯法来讲解国家法律,使少数民族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文化知识,提升其法律素质。
2.2 加强学校法律教学改革,增强法制教育的时效性
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最好途径,在民族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基本途径,学生在课堂上能够系统地学到法律知识,掌握法律的基本技能,因此,各大民族高校必须要重视法律课堂的作用,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所以,必须要对法律课堂进行改革。首先民族高校必须要配备一些法律专业知识技能高的教师,并且要能够不断地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教学水平,同时也要对法律课本进行及时更新,使法律教育能够跟上时展的脚步,将一些废除的法律在课本中移除,以此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另外,学校要能够充分地引入现代化的教育模式,利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进行法律文化意识的教学,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教学的效率,使学生能够真正地懂得法律知识的内容。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利用一些案例来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设计的案例都要贴近少数民族的生活,这样能够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学生法律文化知识学习成效的提升,提高其运用法律的能力。教师还可以通过设置场景的方式,让学生自由地进行谈论与思考,提升学生的用法能力。
2.3 结合少数民族地区法制规划建设,创建法治校园
学校必须要大力推进校园建设,结合少数民族地区法制规划建设,创建法治校园,依靠法律手段管理学校,提高学校教师及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另外学校要能够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弘扬少数民族地区优秀风俗文化,在校园内开展一些除陋习活动,以此来提升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信仰,将法制建设与少数民族风俗结合起来,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文化意识,树立法治观念。
3 结语
要做到各民族融合,必须加强各民族的法律文化意识教育,在我国目前各大民族高校,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文化意识的培养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民族高校必须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加强对习惯法文化意识的培养,利用习惯法来提高其法律素养,使国家法律被其接受,促进各民族融合与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亚.民族高校开展多元文化理解教育探赜――基于对少数民族学生多元文化意识的调查[J].2013,1(1):40-41.
[2] 刘毅.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视域下民族高校大学生法制观教育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2012,2(2):50-51.
[3] 刘懋琼.多元文化语境下新疆高校少数民族学生三语习得障碍与对策分析[C]//第十届中国跨文化交际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3,3(1):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