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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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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新理念

社会治理新理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知识社会;管理理念;更新

人类社会已经步入21世纪,以数字化信息革命为代表的高新科技在加速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的同时,也将人类带入了知识社会。知识社会使管理的环境和管理的对象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管理者如何根据社会转型后的新需要来调整和更新自身的管理理念,已成为当务之急。理念的改变是根本性的改变,理念一变,一切皆变。

所谓知识社会,也称“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或“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和资本占有更重要位置独立的资源,通过科学的管理,也就是将知识运用于知识,获得另一种更宝贵更有价值的资源,知识的知识。当知识变成社会的关键资源时。这个时期的社会也就成为“知识社会”。因为知识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的结构,知识提供了社会发展的新的内驱力。

知识经济的概念,是1990年联合国研究机构首次提出来的。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以《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为题的报告中明确断定:

“知识是支撑经合组织国家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因素。”…依此为据,人类社会开始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

从本质上讲,知识经济就是以不断创新的知识为基础,以智力为支柱,以高新科技为依托,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当知识替换了土地、劳动和资本而成为经济的主要资源之后,人类社会也就随之由工业社会转为知识社会。

社会的转型对于人类的管理实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现代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教授提出了“管理革命”的口号。实施管理革命的目的,就是要使人类的管理模式与知识社会相匹配,使人们的管理行为适应知识社会发展的要求。所谓管理,指的是人类为了实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这一目的,而进行的有组织有规则的社会实践活动。所谓“管理革命”,就是将知识运用于知识。对人类而言,在实施“管理革命”之前,知识就是力量;在实施“管理革命”之后,只有变为知识的知识才是力量。

“管理革命”的关键,首先是管理理念的革命。所谓管理理念,是人们对于管理活动的一种理性认识,或者说是对于管理活动的一种观念的把握。管理理念对于人类的管理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讲,有什么样的管理理念就有什么样的管理实践,管理理念的好坏制约着管理实践的成败。

对传统管理理念的扬弃,必然会派生出当代的管理理念。这种当代的管理理念应该是既吸收了人类管理史中“古代”与“现代”积淀之养分,又饱蕴着人类管理文化中“东方”与“西方”思想的精华。这种当代的管理理念同时还应该是既富有十足的科学精神,又体现着深厚的人文关怀。笔者认为,这种当代的与知识社会相匹配的管理理念应该有如下几种:

第一,全球一体化的管理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在加速着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世界现代进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一种全新的人类生存和实践模式正在形成,并将对每一个国家、民族乃至个人带来极为现实和深远的影响。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如何实现人类生存和发展模式的变革与转换,对管理者的管理理念而言,是一次极为严峻的挑战。全球问题的出现,迫切要求管理者重新审视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全球问题既是个自然问题,又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为了使人类更好地生存下去,管理者必须做出明智的抉择,使人类自身的行为合理化。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者必须共同加强社会管理,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自然界绝不允许无限制的任人攫取。地球只有一个,如果消极地作用于环境,滥用人类的威力,必将遭至惩罚。其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者,必须共同变革和完善社会制度,创造合理利用科学技术的国际环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对话,提倡和平,消除战争。无论是生态资源还是核武器问题,都必须通过各国内部社会环境的改造和外部国际之间的合作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第三,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者,必须共同培养人们的危机意识,树立全球观念,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克服急功近利的行为,用科学的宇宙观和历史观指导人们合理地对待自然,和谐地对待社会。总之,人类必须把实现全球化的生存与发展模式作为共同的追求目标。

第二,联系与发展的管理理念。联系与发展是客观事物自身固有的状态,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它理所当然也应该成为知识社会管理者必备的管理理念,因为当代的社会实践本身就存在着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突出特点。从横向看,人类的交往早已打破了专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和国家之间的界限,实践活动的联系法则日益明显。一些重大的科研项目,往往需要调动几百所高校和科研机构、上千家工厂、数万名科研人员、相互交流,通过合作,取长补短,共同攻关。总之,社会的各个领域、各条战线无一不处于普遍联系之中,他们之间相互影响而彼此渗透,相互依赖而彼此制约,牵一发而动全身。从纵向看,人类的社会实践无一不处在永恒的发展中,在政治领域,世界政治格局在走向多极化的同时,各个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在日益加大;在经济领域,世界经济在走向市场化、全球化的同时,各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日趋成熟;在文化领域,世界文化在走向多元化的同时,各个国家的文化改革日趋现实。而与这三大社会领域相伴而生的管理领域,无论是相应的政治管理、经济管理,还是文化管理,必然也要随之发展和变化。总而言之,面对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社会,面对当今具有整体性和动态性特征的实践,管理者为了确保管理的方向对头、路线正确、措施得当,进而实现“管理革命”的目的,笔者认为,联系与发展的管理理念无疑是要必须确定的。

第三,创新的管理理念。知识社会的根本特点就是知识创新。而所谓知识创新是指通过科学研究获得新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管理科学知识的过程,其目的是追求知识增长和创新性的应用。知识创新就是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根本性因素。

1998年2月14日,主席在北京参观“数字化产业最新成果小型展览”时就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没有科学技术的创新,总是步人后尘,经济就受制于人,更不能缩短差距”。他还指出:“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于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由此可见,创新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是何等的重要。进入知识社会,世界范围的竞争既激烈又残酷,优胜劣汰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能否在竞争中取胜取决于综合国力,而综合国力取决于人才的创造力。

因此,为了强化人们的创新意识,开发人们的创新潜能,培养世界水准的创新人才,我们必须要提高国人的创新力度,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创新体系和措施。从管理的角度而言,管理就是创新,没有创新就谈不上管理,管理者要想在知识社会的海洋中弄潮,首先自身必须具有创新的理念和创新的管理才能。过去人们喜欢谈管理也是生产力,现在看来,这样讲是不够的,具有创新的管理,或者管理上的创新才称的上是生产力。

在知识社会管理的目标之一应该是提倡创新和重奖创新。创新一般包括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是动力,管理创新是保证,制度创新是前提,理论创新是指导。科学的创新理体系应该也必须是这四者的有机统一。知识社会要求人们告别守旧求稳的管理理念,培育和树立创新的管理理念。对此,管理者应着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制度。世界上最有效的管理是制度管理,最可靠的保证是制度保证。所以,必须把提倡创新和奖励创新作为一种制度落实下来,用制度的力量使创新的行为得到提倡和保护,使创新的成果得到表彰和奖励。第二,营造氛围。在“无功就是过”的氛围中培养出来的肯定是创新的人才,在“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氛围中肯定寄生着一些不思进取的庸人。第三,改变方式。传统的管理者高高在上,对被管理者发号施令的方式必须摒弃,要鼓励被管理者参与管理,要提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协商式管理,尊重被管理者是做好创新管理的前提。gwyoo

第四,诚信的管理理念。所谓诚信,简言之就是行为主体履行契约行为的统称。凡是有活动能力健康的人,一切社会行为都处在某些约定之中,对这种约定的兑现就是诚信。诚信失范在整个国际社会都不同程度有所存在,然而,近年来,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已经渗透到社会各领域中的方方面面,诚信的“缺位”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当今仍然在极恶劣地败坏着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如何在人们的社会交往实践中确立诚实守信的理念,倡导诚实守信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美德,已作为一个十分严峻而紧迫的课题摆在了全体社会成员面前,尤其是摆在了管理者的面前。

诚实守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也是东方文明的骄傲。儒家文化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的做人准则,千百年来之所以一直受到人们的敬重和仿效,原因就在于诚信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发展基石,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不能缺少诚信的道德要求,因为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准则。

在某种意义上,人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也就是诚信的再生产过程,人们在生产中不仅生产了物质产品,而且也生产着诚信的关系。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当代,人类都世代相继地追求着诚信,诚信早已是人类社会尊崇的一种精神、一种品格,它是主体对自身、对他人、对社会的一种责任和义务。不知从何时起,人类这种最为宝贵的品质却被一些人遗忘了,丢失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诚信经济,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有赖于经济活动主体的诚信。对于任何一个经济主体来说,诚信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现代企业管理实践中,把诚信作为企业精神培育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符合时代潮流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在日常工作中,一要狠抓员工对企业的诚信,二要狠抓企业对顾客和社会的诚信,唯有如此,才能求得企业长久、稳定的发展。

社会治理新理念范文第2篇

一是方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理念,它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治理念。现实中,确有人受西方国家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鼓吹“三权分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张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我们认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没有国界或地域的,有其自身的共性,如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民主制度;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公民的民利制度等等。这些共性是人类法治进步的共同成果,可以借鉴和吸取,不能妄加否认或批判。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法治理念之树在中国土地扎根、发育、开花、结果的内在要求,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东方大国和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包括法治理念建设)是无法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模式的,例如“三权分立”、“大陪审团制度”等等,而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经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模式和途径。当前要注意那些以西方标准来改造我们的审判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思潮,要注意一些不顾实际的进行一些诉讼制度改革和宣扬西方诉讼观念的倾向,防止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迷失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命题的提出,使我们在司法意识领域有了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它我们能深刻认识、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审判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能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社会主义审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是阶段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来的重要命题,它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法治的模式、法制观念、司法改革、农村法治建设等相互联系,尤其与我党依法治国方略交相辉映,是在新的历史阶段对司法意识形态的高度概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不可逾越的阶段,我们应该看到,正因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推进法治建设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总体上尚比较落后,且发展很不平衡,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普遍不高,特别是传统的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仍具有强大的运行惯性,这一切都决定了法治理念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努力、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这就决定着我国的法治之路漫长而艰难。此外,对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来说,社会政治的稳定无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最重要的外部条件,这也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应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前进,不能超越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提出不切实际的任务和要求,包括法治文化建设、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理念建设都应与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克服现行司法体制中不利因素,又要培育与现行司法体制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核心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两者是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有助于法治文化的逐步培养和发育,而法治文化又为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相应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妥善处理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理念建设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从法律制度入手,真正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高度重视法治文化尤其是法治理念的建设,有针对性地对人们的法治思想观念进行一次深刻的革命,大力弘扬法律至上的思想、公平与正义的理念等等,消除各种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违背的观念意识。为此,一要肃清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消极影响;二要铸造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一致的法治文化体系;三要培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信仰、法律情感,建构优化的法治心理。

三是大局性。

服务大局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又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院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广大法官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就当前而言,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基层法院在服务大局中,一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紧扣中心工作,立足审判实际,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二要切实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通过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有序竞争和公平交易,依法快审快结快执与经济发展大局密切相关的案件,积极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三要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到工作前移、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强化职能,力保平安,对农村的各类纠纷要及时平息,各种矛盾要有效化解,使人民群众权利受到尊重、利益有所保障、纠纷可以诉求。四要提高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弘扬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公正司法能力,促进社会 公平和正义。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畅通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司法渠道,善于运用法律和司法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是宗旨性。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中,“一心为民”是根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决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它与“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一心为民”是检验审判工作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新尺度,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具体实践。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我们不应脱离这一宗旨,要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

社会治理新理念范文第3篇

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是检察干部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日益积累形成的指导思想,观念和心态的总和。比如:检察机关提出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以人为本,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对整个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就始终起着指导、支配和决定作用。

然而,作为检察职能具体承载者的检察人员,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呢?,笔者认为,首先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统领检查实践,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曾这样说:"在检察活动中,能力固然重要,没有本事,不懂法律,愿望再好也完不成法律监督任务。但是,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执法观,有正确的执法思想指导,能力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挥,能力的提高才会有不尽的动力"。可见,执法理念是执法活动的灵魂,是第一位的。目前,一些地方之所以不愿办案,不敢办案,工作力度不大,办案质量不高,一些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利益面前,分不清私利与大义的界限,以手中的执法权力谋取私利,忘记执法为民的本职要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不是或不完全是工作能力问题,而关键是一些干警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执法理念。

执法理念既然反映着执法人员思想修养,蕴含着执法人员的觉悟,那么,反映执法理念的外在活动也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现阶段,检察机关究竟在执法理念上存在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呢。调查显示,一是重打击、轻保护的价值观;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执法观;四是重口供,轻证据的执法观念;五是以权谋私和官本位的权力观。六是暗箱操作的执法观念等。上述这些错误的执法理念虽表现形式各异,但都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度,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社会治理新理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 新型劳动观 社会主义公平观 价值观 创新精神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使我国大学生在思想政治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未来在大学思想政治教育课堂中,除了要把思想放在主导地位外,还应当加强大学生的创新意识,思维方式要与时俱进,这样才能更好的贯彻和充分的体现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在将和谐社会的理念作为指导思想时,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当从多个方面反映出来。[1]

一、以和谐社会为基础,创建新型劳动观教育

1.社会主义新型劳动观的基本内涵

我们所提到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观,包含的劳动种类非常广泛,它不是单指体力劳动,它包括脑力劳动,一切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等,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只要是对社会有相应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应当得到尊重和认可。通过劳动后所获得的劳动收入,只要是合法的,那么都应当受到保护。[2]

从具体方面看,一些基础性的劳动都是受到保护和尊重的,劳动主体具有其相应的权力,比如:农民和工人所做的工作应当受到尊重,在劳动的环境、劳动的安全方面都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要想做到尊重他人的劳动,首先应当做到尊重人才、尊重知识,所以创造性劳动的劳动者也应当享有正当的权力,并且得到尊重,比如:一些知识分子的劳动就应当得到我们的尊重。除此之外,管理性的劳动也是受到保护的,比如企业家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他们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在劳动过程中,他们创造了一定的价值,同样应当接受社会的尊重和承认。

2.构建和谐社会,重视新型劳动观

首先,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树立社会新型劳动观,只有树立了这种观念,才能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向着持续发展的道路迈进。树立了这种观念后,在整个社会环境中大家都将尊重他人的劳动,这样劳动的产权也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在整个社会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下,劳动者都得到了尊重,劳动的氛围变得更加的和谐。其次,在社会中树立了新型劳动观后,社会群体之间变得更加平等,更加开放,在社会中形成了比较有效的流动机制,从而推动了社会向着更加和谐的方向发展。在不同类型的劳动之间,并没有不可跨越的制度,对其进行障碍。在劳动时劳动者作为主体,需要进行不断的努力和不断的学习。在社会中只有形成了相对有效的劳动机制,才能使资源的配置率得到提高。不仅如此,有效的社会机制还能加强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融合与交流,使不同行业之间增进了解,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3]

二、和谐社会理念下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

1.将和谐社会理念与大学生价值观建设相结合

曾经提出,在意识形态中产生对物质利益的反映,这就使我们的价值信仰,只有共同的价值信仰才能反映出共同的物质利益。除此之外,如果在思想中形成了一定的价值信仰,思想领域中就将产生非常强大的精神动力,这对社会团结和社会和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通过实践中产生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出,不论在什么时候,要想使社会和谐并且拥有一个共同的精神支柱,作为大学生,就应当首先树立一种共同的价值信仰,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拥有一个明确的前进方向,才能在努力进步的过程中得到智力的支撑和精神的鼓励。

2.以和谐社会理念为基础,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

如果想使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脚步加快,所有的劳动者就必须各尽其能,特别是大学生,作为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主力军,更应当完善自我,提高自身创新精神。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时,首先要充分的激发大学生的活力,在社会工作中尽可能的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将社会中所能利用的知识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从而使我国市场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创建和谐社会,应当先创建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应当尊重所有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元素,社会中应该支持个体的创造活动,当个体在创造结束后产生了一些显著成果,应当给予这些成果保护和肯定。总而言之,在社会环境中应当不断鼓励大学生发挥创造精神,这样的社会环境才能得到更加长足的发展,并且越发展越和谐。[4]

3.创新精神与价值观建设的统一

和谐社会就是在社会环境中,人民能够尽自己的能力工作,并且得到自己所想得到的,从而使社会得到和谐发展。这样的社会不仅富有秩序而且充满了活力,一方面和谐社会需要我们经常完善发展制度,用这种方式使社会多个群体和不同的阶层得到激发,使一切生产要素得到发挥。只有做到了这些,在流动着的社会财富中,才能使分散的社会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除此之外,和谐社会还要求我们要不断发掘社会的活力,保持社会的生机,从而使社会的秩序稳定而和谐。在和谐社会这一理念的支撑下,我们要将社会稳定与社会的发展相结合,探索出一条平衡与动力相互协调的发展路线。[5]

三、结束语:

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提出后,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不仅要为学生树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观,而且要把学生的价值观建设放在首位,学生的创新精神要与道德规范相互统一。一方面,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大学生应当成为一名合格的建设者,不仅要有专业的技能,而且应当具备正确的社会观,劳动观,在工作过程中要有强烈的创新精神;除此之外,大学生必须是一名合格的公民,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国家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王亚磊.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生态价值观教育研究[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4.

[2]莫瑶. 通识教育“园区管理模式”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创新研究[D].重庆工商大学,2013.

[3]柳翔浩. 和合视域下跨境民族地区中学生国家认同教育研究[D].西南大学,2013.

社会治理新理念范文第5篇

一是方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理念,它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治理念。现实中,确有人受西方国家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鼓吹“三权分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张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我们认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没有国界或地域的,有其自身的共性,如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民主制度;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公民的民利制度等等。这些共性是人类法治进步的共同成果,可以借鉴和吸取,不能妄加否认或批判。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法治理念之树在中国土地扎根、发育、开花、结果的内在要求,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东方大国和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包括法治理念建设)是无法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模式的,例如“三权分立”、“大陪审团制度”等等,而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经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模式和途径。当前要注意那些以西方标准来改造我们的审判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思潮,要注意一些不顾实际的进行一些诉讼制度改革和宣扬西方诉讼观念的倾向,防止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迷失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命题的提出,使我们在司法意识领域有了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它我们能深刻认识、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审判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能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社会主义审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是阶段性。版权所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来的重要命题,它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法治的模式、法制观念、司法改革、农村法治建设等相互联系,尤其与我党依法治国方略交相辉映,是在新的历史阶段对司法意识形态的高度概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不可逾越的阶段,我们应该看到,正因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推进法治建设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总体上尚比较落后,且发展很不平衡,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普遍不高,特别是传统的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仍具有强大的运行惯性,这一切都决定了法治理念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努力、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这就决定着我国的法治之路漫长而艰难。此外,对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来说,社会政治的稳定无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最重要的外部条件,这也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应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前进,不能超越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提出不切实际的任务和要求,包括法治文化建设、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理念建设都应与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克服现行司法体制中不利因素,又要培育与现行司法体制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核心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两者是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有助于法治文化的逐步培养和发育,而法治文化又为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相应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妥善处理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理念建设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从法律制度入手,真正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高度重视法治文化尤其是法治理念的建设,有针对性地对人们的法治思想观念进行一次深刻的革命,大力弘扬法律至上的思想、公平与正义的理念等等,消除各种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违背的观念意识。为此,一要肃清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消极影响;二要铸造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一致的法治文化体系;三要培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信仰、法律情感,建构优化的法治心理。

三是大局性。

服务大局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又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院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广大法官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就当前而言,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基层法院在服务大局中,一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紧扣中心工作,立足审判实际,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二要切实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通过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有序竞争和公平交易,依法快审快结快执与经济发展大局密切相关的案件,积极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三要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到工作前移、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强化职能,力保平安,对农村的各类纠纷要及时平息,各种矛盾要有效化解,使人民群众权利受到尊重、利益有所保障、纠纷可以诉求。四要提高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弘扬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公正司法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畅通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司法渠道,善于运用法律和司法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是宗旨性。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中,“一心为民”是根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决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它与“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一心为民”是检验审判工作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新尺度,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具体实践。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我们不应脱离这一宗旨,要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是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