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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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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新理念

社会治理新理念范文第1篇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构起一个统一的价值观体系,但是在实践中,其恪守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以“仁爱”作为价值观基础社会工作起源于西方早期的宗教慈善活动,所以基督教所宣扬的“博爱精神”成为西方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基础,并成为西方文化传统中成长起来的社会工作者投入专业助人活动的精神支柱。与西方的宗教传统不同,中国的助人活动是以儒家的“仁爱”思想为价值观基础的,一方面,“仁”所强调的是血缘纽带关系,即要求要关心爱护自己家里的人;另一方面,以“仁”为基础的爱不仅要求爱自己的家人,而且要求以宽广的胸怀善待和帮助全天下的人。“仁爱”之说成为协调家庭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原则,也成为许多社会工作人士热心于救济贫困、无私助人的基本信念。(二)对“助人自助”理念的高度认同从社会工作实践的角度来看,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是以服务为本的。在工作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不仅要提供救助和帮助,而且要特别注重服务对象能力的发展,即所谓的“赋权”增能,从而通过受助者能力的增强使其能够更加有效的面对困难,这就是“助人自助”的理念,也是国际社会工作的基本要求。我国社会工作的产生和发展都受到了国际社会工作的重要影响,对“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也有高度认同。

二、社会工作价值观在管理创新中的意义

(一)使社会管理的目标更加贴近民众的需要并得到民众的接受与认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社会管理”并不是简单的“社会问题管理”或“社会危机管理”,而是“社会问题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综合体,因此,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在实践中不应该局限于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而应该是将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的自制逻辑贯彻到社会管理中,正如社会工作中所强调的“为服务对象提供平等的服务”、“尊重个人的尊严与选择”“、责任心”,秉持这些伦理原则,社会管理中的举措、规划才能贴近人们的生活,才能避免社会管理中只见组织不见人的政策,也才能得到人们的接受与认同。(二)加速社会管理者思维方式与工作习惯的变革随着民主社会的建设,人们关于自身的主体意识逐渐加强,越来越难以接受政府以往依靠行政手段调配资源、以刚性手段实施管理的方式。而且长期以来,服务对象自身的尊严常常被忽略,使他们在接受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自身的能力没有得到增强,自身改变不足,以至于“有问题找政府”的依赖期望更高,这使得政府部门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认识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有助于社会管理人员价值理念与工作手法的转变,例如,社会工作中蕴含的“以人为本”、平等、接纳、差别化的理念,使社会问题的解决中更关注其背后的成因,避免了政府刚性管理的缺陷;在社会救助中,社会工作更注重能力建设与平等发展机会,这就避免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冷漠,更体现了对社会变迁过程中公平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需求的回应。

三、部门管理创新需要价值观建设

社会治理新理念范文第2篇

一是方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理念,它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治理念。现实中,确有人受西方国家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鼓吹“三权分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张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我们认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没有国界或地域的,有其自身的共性,如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民主制度;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公民的民利制度等等。这些共性是人类法治进步的共同成果,可以借鉴和吸取,不能妄加否认或批判。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法治理念之树在中国土地扎根、发育、开花、结果的内在要求,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东方大国和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包括法治理念建设)是无法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模式的,例如“三权分立”、“大陪审团制度”等等,而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经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模式和途径。当前要注意那些以西方标准来改造我们的审判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思潮,要注意一些不顾实际的进行一些诉讼制度改革和宣扬西方诉讼观念的倾向,防止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迷失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命题的提出,使我们在司法意识领域有了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它我们能深刻认识、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审判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能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社会主义审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是阶段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来的重要命题,它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法治的模式、法制观念、司法改革、农村法治建设等相互联系,尤其与我党依法治国方略交相辉映,是在新的历史阶段对司法意识形态的高度概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不可逾越的阶段,我们应该看到,正因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推进法治建设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总体上尚比较落后,且发展很不平衡,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普遍不高,特别是传统的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仍具有强大的运行惯性,这一切都决定了法治理念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努力、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这就决定着我国的法治之路漫长而艰难。此外,对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来说,社会政治的稳定无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最重要的外部条件,这也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应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前进,不能超越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提出不切实际的任务和要求,包括法治文化建设、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理念建设都应与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克服现行司法体制中不利因素,又要培育与现行司法体制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核心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两者是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有助于法治文化的逐步培养和发育,而法治文化又为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相应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妥善处理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理念建设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从法律制度入手,真正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高度重视法治文化尤其是法治理念的建设,有针对性地对人们的法治思想观念进行一次深刻的革命,大力弘扬法律至上的思想、公平与正义的理念等等,消除各种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违背的观念意识。为此,一要肃清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消极影响;二要铸造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一致的法治文化体系;三要培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信仰、法律情感,建构优化的法治心理。

三是大局性。

服务大局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又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院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广大法官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就当前而言,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基层法院在服务大局中,一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紧扣中心工作,立足审判实际,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二要切实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通过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有序竞争和公平交易,依法快审快结快执与经济发展大局密切相关的案件,积极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三要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到工作前移、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强化职能,力保平安,对农村的各类纠纷要及时平息,各种矛盾要有效化解,使人民群众权利受到尊重、利益有所保障、纠纷可以诉求。四要提高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弘扬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公正司法能力,促进社会 公平和正义。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畅通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司法渠道,善于运用法律和司法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是宗旨性。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中,“一心为民”是根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决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它与“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一心为民”是检验审判工作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新尺度,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具体实践。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我们不应脱离这一宗旨,要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

社会治理新理念范文第3篇

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是检察干部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日益积累形成的指导思想,观念和心态的总和。比如:检察机关提出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以人为本,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对整个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就始终起着指导、支配和决定作用。

然而,作为检察职能具体承载者的检察人员,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呢?,笔者认为,首先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统领检查实践,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曾这样说:"在检察活动中,能力固然重要,没有本事,不懂法律,愿望再好也完不成法律监督任务。但是,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执法观,有正确的执法思想指导,能力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挥,能力的提高才会有不尽的动力"。可见,执法理念是执法活动的灵魂,是第一位的。目前,一些地方之所以不愿办案,不敢办案,工作力度不大,办案质量不高,一些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利益面前,分不清私利与大义的界限,以手中的执法权力谋取私利,忘记执法为民的本职要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不是或不完全是工作能力问题,而关键是一些干警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执法理念。

执法理念既然反映着执法人员思想修养,蕴含着执法人员的觉悟,那么,反映执法理念的外在活动也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现阶段,检察机关究竟在执法理念上存在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呢。调查显示,一是重打击、轻保护的价值观;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执法观;四是重口供,轻证据的执法观念;五是以权谋私和官本位的权力观。六是暗箱操作的执法观念等。上述这些错误的执法理念虽表现形式各异,但都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度,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社会治理新理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 新型劳动观 社会主义公平观 价值观 创新精神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使我国大学生在思想政治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未来在大学思想政治教育课堂中,除了要把思想放在主导地位外,还应当加强大学生的创新意识,思维方式要与时俱进,这样才能更好的贯彻和充分的体现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在将和谐社会的理念作为指导思想时,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当从多个方面反映出来。[1]

一、以和谐社会为基础,创建新型劳动观教育

1.社会主义新型劳动观的基本内涵

我们所提到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观,包含的劳动种类非常广泛,它不是单指体力劳动,它包括脑力劳动,一切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等,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只要是对社会有相应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应当得到尊重和认可。通过劳动后所获得的劳动收入,只要是合法的,那么都应当受到保护。[2]

从具体方面看,一些基础性的劳动都是受到保护和尊重的,劳动主体具有其相应的权力,比如:农民和工人所做的工作应当受到尊重,在劳动的环境、劳动的安全方面都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要想做到尊重他人的劳动,首先应当做到尊重人才、尊重知识,所以创造性劳动的劳动者也应当享有正当的权力,并且得到尊重,比如:一些知识分子的劳动就应当得到我们的尊重。除此之外,管理性的劳动也是受到保护的,比如企业家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他们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在劳动过程中,他们创造了一定的价值,同样应当接受社会的尊重和承认。

2.构建和谐社会,重视新型劳动观

首先,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树立社会新型劳动观,只有树立了这种观念,才能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向着持续发展的道路迈进。树立了这种观念后,在整个社会环境中大家都将尊重他人的劳动,这样劳动的产权也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在整个社会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下,劳动者都得到了尊重,劳动的氛围变得更加的和谐。其次,在社会中树立了新型劳动观后,社会群体之间变得更加平等,更加开放,在社会中形成了比较有效的流动机制,从而推动了社会向着更加和谐的方向发展。在不同类型的劳动之间,并没有不可跨越的制度,对其进行障碍。在劳动时劳动者作为主体,需要进行不断的努力和不断的学习。在社会中只有形成了相对有效的劳动机制,才能使资源的配置率得到提高。不仅如此,有效的社会机制还能加强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融合与交流,使不同行业之间增进了解,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3]

二、和谐社会理念下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

1.将和谐社会理念与大学生价值观建设相结合

曾经提出,在意识形态中产生对物质利益的反映,这就使我们的价值信仰,只有共同的价值信仰才能反映出共同的物质利益。除此之外,如果在思想中形成了一定的价值信仰,思想领域中就将产生非常强大的精神动力,这对社会团结和社会和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通过实践中产生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出,不论在什么时候,要想使社会和谐并且拥有一个共同的精神支柱,作为大学生,就应当首先树立一种共同的价值信仰,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拥有一个明确的前进方向,才能在努力进步的过程中得到智力的支撑和精神的鼓励。

2.以和谐社会理念为基础,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

如果想使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脚步加快,所有的劳动者就必须各尽其能,特别是大学生,作为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主力军,更应当完善自我,提高自身创新精神。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时,首先要充分的激发大学生的活力,在社会工作中尽可能的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将社会中所能利用的知识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从而使我国市场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创建和谐社会,应当先创建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应当尊重所有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元素,社会中应该支持个体的创造活动,当个体在创造结束后产生了一些显著成果,应当给予这些成果保护和肯定。总而言之,在社会环境中应当不断鼓励大学生发挥创造精神,这样的社会环境才能得到更加长足的发展,并且越发展越和谐。[4]

3.创新精神与价值观建设的统一

和谐社会就是在社会环境中,人民能够尽自己的能力工作,并且得到自己所想得到的,从而使社会得到和谐发展。这样的社会不仅富有秩序而且充满了活力,一方面和谐社会需要我们经常完善发展制度,用这种方式使社会多个群体和不同的阶层得到激发,使一切生产要素得到发挥。只有做到了这些,在流动着的社会财富中,才能使分散的社会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除此之外,和谐社会还要求我们要不断发掘社会的活力,保持社会的生机,从而使社会的秩序稳定而和谐。在和谐社会这一理念的支撑下,我们要将社会稳定与社会的发展相结合,探索出一条平衡与动力相互协调的发展路线。[5]

三、结束语:

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提出后,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不仅要为学生树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观,而且要把学生的价值观建设放在首位,学生的创新精神要与道德规范相互统一。一方面,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大学生应当成为一名合格的建设者,不仅要有专业的技能,而且应当具备正确的社会观,劳动观,在工作过程中要有强烈的创新精神;除此之外,大学生必须是一名合格的公民,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国家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王亚磊.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生态价值观教育研究[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4.

[2]莫瑶. 通识教育“园区管理模式”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创新研究[D].重庆工商大学,2013.

[3]柳翔浩. 和合视域下跨境民族地区中学生国家认同教育研究[D].西南大学,2013.

社会治理新理念范文第5篇

一是方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理念,它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治理念。现实中,确有人受西方国家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鼓吹“三权分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张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我们认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没有国界或地域的,有其自身的共性,如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民主制度;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公民的民利制度等等。这些共性是人类法治进步的共同成果,可以借鉴和吸取,不能妄加否认或批判。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法治理念之树在中国土地扎根、发育、开花、结果的内在要求,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东方大国和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包括法治理念建设)是无法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模式的,例如“三权分立”、“大陪审团制度”等等,而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经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模式和途径。当前要注意那些以西方标准来改造我们的审判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思潮,要注意一些不顾实际的进行一些诉讼制度改革和宣扬西方诉讼观念的倾向,防止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迷失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命题的提出,使我们在司法意识领域有了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它我们能深刻认识、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审判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能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社会主义审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是阶段性。版权所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来的重要命题,它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法治的模式、法制观念、司法改革、农村法治建设等相互联系,尤其与我党依法治国方略交相辉映,是在新的历史阶段对司法意识形态的高度概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不可逾越的阶段,我们应该看到,正因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推进法治建设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总体上尚比较落后,且发展很不平衡,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普遍不高,特别是传统的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仍具有强大的运行惯性,这一切都决定了法治理念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努力、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这就决定着我国的法治之路漫长而艰难。此外,对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来说,社会政治的稳定无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最重要的外部条件,这也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应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前进,不能超越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提出不切实际的任务和要求,包括法治文化建设、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理念建设都应与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克服现行司法体制中不利因素,又要培育与现行司法体制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核心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两者是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有助于法治文化的逐步培养和发育,而法治文化又为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相应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妥善处理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理念建设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从法律制度入手,真正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高度重视法治文化尤其是法治理念的建设,有针对性地对人们的法治思想观念进行一次深刻的革命,大力弘扬法律至上的思想、公平与正义的理念等等,消除各种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违背的观念意识。为此,一要肃清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消极影响;二要铸造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一致的法治文化体系;三要培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信仰、法律情感,建构优化的法治心理。

三是大局性。

服务大局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又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院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广大法官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就当前而言,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基层法院在服务大局中,一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紧扣中心工作,立足审判实际,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二要切实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通过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有序竞争和公平交易,依法快审快结快执与经济发展大局密切相关的案件,积极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三要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到工作前移、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强化职能,力保平安,对农村的各类纠纷要及时平息,各种矛盾要有效化解,使人民群众权利受到尊重、利益有所保障、纠纷可以诉求。四要提高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弘扬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公正司法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畅通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司法渠道,善于运用法律和司法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是宗旨性。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中,“一心为民”是根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决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它与“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一心为民”是检验审判工作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新尺度,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具体实践。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我们不应脱离这一宗旨,要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是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