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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组织 社会救助 政府管理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中的政府管理现状
(一)政府强制管制向法治监理转变
在改革开放以前,政府实行救助的包揽政策,使得社会组织很难介入到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步放开社会救助的领域,开放了低保救助、贫困救助和灾难救助的政策管制,动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教育救助、心理健康救助、司法救助等一系列专业领域的救助,较大程度地化解了社会弱势群体的矛盾和困境,实现了政府由强制管制逐步转向法制监理。
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救助管理机构1788个,救助人员达到7400万人,救助资金达到1300亿元,其中,救助床位7.1万张,累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892.7万人次,城乡医疗救助8937万人次,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98亿元。
(二)政府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
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方面,政府由过去的登记、注册和年审这种一成不变的静态管理,逐步过渡到财务考核、社会影响、市场反响以及信誉评级相关的动态管理,避免了过去重结果看数据而忽视平时管理的做法。
(三)政府行政领导向协作指导转变
自从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政府逐步改变过去行政领导的做法,协助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如简化登记注册手续,解除政治限制,放宽审批条件等一系列措施,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热情和动力。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6.2万个,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599.3万人,全年有950.2万人次在社会服务领域提供了9272.6万小时的志愿服务。
(四)政府财政扶持向政策扶持转变
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由财政扶持逐步向政策扶持转变,为了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来鼓励其参与社会救助,包括免税政策、政府购买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以及产业扶持政策,实现了财政扶持向政策扶持的转变,为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6.2万个,比上年增长3.7%,其中社团25.5万个,比上年增长4.0%,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比上年增长3.1%,基金会2614个,比上年增长18.8%。
(五)政府单方组织向系统整合转变
2008年以前,政府在管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方面,一直是单方面组织,出钱出力出人来带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热情被点燃,政府在积极引导的同时,也开始实行有计划有条件的整合,依托部分社会组织良好地影响力和公益形象,形成民间救助、个人救助与社会组织救助相统一的救助体系,完成了政府救助体系的有益补充。
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社会捐助点和慈善超市3.4万个。全年各类社会组织接收捐款393.6亿元,有1459.7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
我国政府管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管理机制不够规范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双重身份登记制度一方面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使得大量的社会组织找不到挂靠的主管单位而无法注册,另一方面导致多头监管和交叉监管,最后形成部分社会组织和团体无人监管的局面。
(二)政府政策法规不够健全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救助有关的立法,只是有一些临时性的管理条例,比如《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流浪人员管理条例》等,而社会救助法、志愿者服务法以及慈善公益法都没有出台,没有从法律实体的角度,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搭建公理基础和实践平台。
在国家政策层面上来看,由于目前的财政和税收优惠力度不明显,导致很多社会组织运行困难甚至资不抵债,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优惠政策还只是在一些沿海开放发达地区改革试点,没有形成全国统一规范和协调的机制,正是由于目前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健全,使得社会组织参与救助的动力不足,影响力偏弱。
(三)政府扶持资金不够充足
由于社会组织的规模和数量在加速扩增,这无疑加重了国家财政扶持的压力,一方面,国家财政扶持的重点在具备一定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公益慈善组织,使得一些小规模的民间社会组织边缘化,甚至得不到政府的财政扶持,另一方面,政府面对庞大的社会组织规模和数量,在面面俱到的同时也分散了财政扶持的实际效果。目前还没有设立社会组织社会救助专项基金,如何走出单一政府财政扶持困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政府培训体系不够专业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成员大多数没有参与政府组织的相关培训,社会组织的成员社会救助不够专业,导致很多救助事故发生。我国政府还没有着手建立社会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医疗救护知识培训、灾害救援技能培训以及弱势群体法律救助培训,这使得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层面处于基本生存救助和物资救助,救助层面偏低,救助的实际效果不够理想,只是解决燃眉之急,没有从长远考虑建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长效机制。
(五)政府协调模式不够科学
政府协调模式不够科学的主要表现是: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政府协调模式中日常协调模式过于简单和单一,临时救助协调模式用的最多,使得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与政府的救助体系出现脱节现象,灾难救助中的政府协调模式忽视了社会组织协助体系的构建,应急预案中没有突出社会组织在灾难救援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协调模式的滞后,无疑是灾难救助中志愿者安全问题频发,救援现场交通拥堵的症结所在。
我国政府管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对策建议
(一)成立专职管理部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对着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制主要包含登记制度、审核制度、治理制度、激励制度和监管制度。目前在民政部有民间组织管理局全面负责全国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同时民政部还有社会救助司,负责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但是没有一个单独的部门负责管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相关工作,这部分工作显然划分给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但是,这使得在很多的社会救助工作中社会组织不能完全独立参与,建议在民政部救助司设立社会组织救助处,负责拟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社会组织的救助体系,协调社会组织参与失业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和灾难救助的相关工作,承办中央财政扶持社会组织的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担全国社会组织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二)出台相关法规政策
首先,要出台社会救助法、志愿者服务法以及慈善公益法,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法规条例,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形式、途径以及救助范围。其次,出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主要包含专项救助政策、临时救助政策、灾难救助政策、行政许可政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专项救助政策主要包含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救助、失业救助、司法救助的系列专项政策。临时救助政策主要是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方式和途径,临时救助要体现社会组织参与救助的公益性、互以及快捷性。灾难救助政策主要是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灾难救援,特别是专业型社会组织参与灾难救助,有助于降低政府救助模式和程序的繁琐,提升灾难现场救援的实效。行政许可政策主要是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实行资格审查、技术培训指导和财务能力监督,保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公益性、互和快捷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于参与社会救助的社会组织或者非营利机构实行分类减免税收的政策,或者税后补贴的形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三)设立救助专项基金
要设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主要分为教育救助专项基金、失业救助专项基金、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司法救助专项基金以及灾难救助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母基金由民政部救助司负责筹集,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司法部以及财政部共同出资,组成不同的专项基金,同时专项基金还接受社会捐款和企业捐款。专项基金只适用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项目和活动。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申请专项基金来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救助活动,民政部救助司对社会组织参与救助专项基金的实行申报审核、实地考察以及救助反馈的全程监控,保证做到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评级表彰。社会组织获得社会救助专项基金后,需按照专项申报的内容逐一落实,包括购买社会救助的设备、物资以及聘请专家,不得虚假套钱挪作他用,社会组织必须有完善的组织财务制度、救助体系和管理机制,保障救助专项的顺利开展。
(四)完善技术培训体系
政府有必要在各省市成立社会救助专业技能培训中心,为社会组织的志愿者和成员进行系统培训,以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社会救助技能培训体系主要包含就业技能培训体系、司法知识救助培训体系、医疗救助知识培训体系以及灾难心理疏导培训体系。
就业技能培训体系主要是社会组织设立的帮助下岗工人、流浪者、残障人员、农民工获得生存技能的培训课程。司法知识救助培训体系主要是社会组织为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农民工获得基本工资、工伤补偿的司法救助通道。医疗救助知识培训体系主要是社会组织为帮助一些特殊群体如艾滋病人、溺水者、地震灾民等实施的医疗救助技能。灾难心理疏导体系主要是社会组织为了减轻大灾大难给人带来的痛苦、恐惧和心灵折磨而必须具备的心理指导和精神疏导技能。
(五)健全政府协调模式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 原则 具体建议
社会保障制度在目前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然而在农村8亿多人中,很多人都不清楚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缺乏了解。因此,为了保障他们以后老年生活等有保障,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刻不容缓。
一、建立农村权利保障制度所依据的原则
1.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与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经济发展来支持的,它要以经济实力作为基础。此一般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水平不足,使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们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保障水平过高又会加重在业者的负担,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且会使一些人成为躺在国家身上的懒汉,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
2.符合少数民族特点。民族地区适宜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在正确的民族观下指导选择的,只有符合该区域各民族的发展需求,实现其历史阶段作为民族中的基本元素“人”的福利最大化的发展模式。
3.社会保障制度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因此,从理论上说,它应该是公平的,一视同仁、无歧视地对待所有的公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键是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但又不是截然对立的,一个经过精心设计的制度,可以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使公平和效率可以同时得到适度的发挥。
4.保护弱者的利益。强弱的分化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而弱者保护则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体现。在法律领域倡导弱者保护,应以界定弱者身份为其逻辑起点和核心。社会保障制度理应是保护弱者利益的最有利的工具。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具体建议
(一)尽快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部分,也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步。在农村地区,应尽快出台最低保障线,同时应该考虑各个地区的差异,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能力,农民增收潜力,地理环境等进行调整,以确立公平合理的保障资金,在次基础上,对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病或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等特殊群体作出适当的照顾,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建立资金来源的多源化,在资金的安排上,应该以政府的投入为主,同时通过捐赠,发行彩票等各种方法增加资金,以保证农村保障资金的充足。
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上,政府应当发挥主导的作用。各级政府在当年的预算中都应该安排适当的资金,确定专门的机构来保障资金到位和使用,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对那些挪用,私自占用等破坏这部分资金的行为进行惩处。同时,应该实行资金由专门的银行来收取和管理,在资金的发放上也有银行来完成,这样就可以解决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资金被挪用和被贪污的现象,更能保障资金的有效性。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农村地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是防止村民为看病而生活困难的一项措施,也是解决“老有所养”的重要一个方面。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推行,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收入偏低,村民的意识比较低,村民参保对象不多,这严重影响了养老制度在该地区推行,增加了政府社会保障的压力。所以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大力宣传养老制度,是村民真正认识到该制度的优点,远行方式,制度安排,以及标准等等。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大资金的投入,力争资金途径多样化,努力提高养老保险数量,尽力减轻村民的负担。在运行模式上。最后。为确保农村养老保险费发放和使用均能安全有效,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督监管机制,并处理好综合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在制度的推行方面,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经济结构差异、农业人群经济实力的差异,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不可能采取同步发展的方式,而应采取非均衡推进方式。
(三)积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①在各个乡建立医疗服务所,加强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完善和落实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②从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来看,应采取以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进行,即集体补助部分一般应占筹资总额的20%,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一般应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在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上,应由各地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自主确定,一般应控制在40%75%范围以内,使享受合作医疗的成果。③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建立相关的挡案制度和信息制度,保障每一个村民都能加入到农村合作医疗当中来,政府应逐年的增加资金的投入,逐年提高报销的比例,开拓资金来源的渠道,从而实现资金的足额。④对于各种病的报销比例应该有所区别,根据看病的花消适当的作出调整,在那些花消大的重病,大病应该高于那些花消小的轻病、小病,不能搞“一刀切”,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合作医疗制度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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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理学;经济;社会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在现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物理学由于所研究的物质运动及其规律的普遍性,不仅是其他各门自然科学的基础,也是各种技术科学的基础,它的应用范围涉及国民经济的众多领域,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科学。联合国第58 次大会关于2005 国际物理年的决议中强调:物理学是认识自然界的基础,物理学是当今众多技术发展的基础,物理教育为人类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科学基础。联合国大会决议的精神体现了物理学在教育、科学、文化领域中的特殊地位,标志物理学在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与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物理学理论的不断创新和由此引起的科技进步、文化创新,不断推进经济发展,把人类带进了现代文明社会。
中国古代学者对物理现象和规律的探究不仅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还导致一系列的技术发明,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中国历史上有各种各样的发明创造,包括火药、造纸、指南针、印刷术以及冶金术、航海术等等,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特别是15世纪之前,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伟大的贡献。
作为现代科学的物理学在欧洲文艺复兴之后,得到了快速发展。从牛顿时代到爱因斯坦,物理学的大师们做出了伟大的贡献,在他们的努力下,物理学领域中的伟大变革接踵而至。这一切不只是使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空前深入,而是彻底改变了人们对宇宙、时间和物质的认识。
15世纪、16世纪,哥白尼、布鲁诺、伽利略不怕打击、迫害,首先向封建神权统治发起挑战,让科学的阳光照亮人们的心灵。17世纪伟大物理学家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宣告了天上、地下都服从同—规律,从而给封建神权统治以致命一击。18世纪,物理学家巴本首先根据蒸气可以做功的物理思想,设计出第一个蒸汽机模型。80年后,又是在物理学家的指导下,英国的技师瓦特才完成了蒸汽机的实用化改造,蒸汽机的发明是物理学应用在技术上第一次伟大创新,吹响了第一次工业革命号角。19世纪伟大物理学家法拉第发现电磁感应定律,架起了电能与机械能相互转化的桥梁,从而为人类的第二次工业革命(电气化革命)铺平了道路。尔后麦克斯韦建立了完整的电磁场理论,奠定了20世纪电子信息技术基础。20 世纪以相对论和量子论为代表的现代物理革命,不仅带动了化学、生物学、医学等自然科学划时展,并全面带动科技革命,开创核能技术、电子技术、半导体技术、激光技术、超导技术、纳米技术、信息技术、材料技术和生物技术等一系列的科技革命,使人类社会发生划时代飞跃,进入自动化、信息化社会。“物理照耀世界”、“没有物理学发展就没有现代文明”这些口号,既是对物理学在现代人类文明发展中伟大贡献的客观公正的评价,也意味着在未来社会的发展中物理学仍然承担着重大的使命。几百年来,人类文明史告诉我们,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物理学是一个强大的原动力,也是一个无可替代的重要理论基础。
人类在地球上已经生存了几百万年,有文字记载的文明时代也已有5000 年,但是为什么在漫长的历史中,人类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为什么直到18 世纪工业革命,尤其是19世纪电力技术革命以后,人类社会才发生如此迅速的一次又一次革命性发展。这应该从物理学的创新发展中找到明确的答案。
物理学是一切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基础。物理学作用于其他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催生了一大批分支科学和边缘交叉科学,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整个科学和技术,甚至社会的发展,改变了世界的面貌。例如,建立在基因研究基础上的生命科学,本身就是物理学家和生物学家携手共同努力的伟大创举。现代医学的诸多诊治方法,如X 光、B 超、CT、核磁共振、射线、激光刀等,都是直接应用现代物理学的成果。
物理学也是工程技术的基础。没有经典力学和热力学的发展,就不会有一代又一代热机的改进和发展,不能创造出汽车、火车、飞机,不能有火箭和人造卫星,以实现飞离地球、奔向太空探索的梦想。没有电磁感应理论,就没有电力技术。
没有量子力学的创立,就没有固体电子理论和半导体物理学,就不能创造出晶体管、集成电路,也就没有现代信息技术。物理学是现代物质文明的基础,没有现代物理学就没有现代化家用电器,没有现代家庭物质文明。
物理学科在培养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的科学态度,培养勇于拼搏、敢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和系统地培养实验探究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科学方法方面、教育方面也有着特殊的地位。物理学的技术成果,不断转化成生产力,已经创造出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物理学的思想文化成果同样是十分宝贵的财富,它在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看到,在高新技术迅速发展给人们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和高度文明的同时,也逐渐地滋长了人们技术至上、物欲横流等功利倾向,忽视、远离基础科学研究,忘记了创造现代文明的科学技术之母的物理学,忘记了物理学一直在充当引领科技发展的火车头作用。物质文明可以通过商品市场普及到亿万家庭,但是普及和提高精神文明却是一件十分艰巨的、长期的任务。公众的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态度是需要进行长期教育培养的,各级物理教育课程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承担这一重任。
参考文献:
[1]吴东好.物理学对其他学科和社会发展的意义[J]. 法制与社会. 2009(20)
[关键词]儒家;“五常”;道德文明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16—0085—03
仁、义、礼、智、信是中国古代儒家归纳的五个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范畴。早在先秦时代,儒家先哲就已经分别对于仁、义、礼、智、信的内涵作了具体阐发。到了汉代,董仲舒将它们合在一起,称之为“五常”。从此,“五常”往往与“三纲”合称为“三纲五常”,成为中国古代统治阶级维护封建等级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道德教条。汉以后历代儒家人物不断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和思想发展的需要,对仁、义、礼、智、信作出自己的阐释和发挥,其具体内容日益丰富而复杂,其中的确有不少封建主义的思想糟粕,有些内容及其在现实中产生的实际效果,按照今天的道德标准来看,斥之为“吃人”也并不过分。尽管如此,仁、义、礼、智、信作为中国古人归纳的五个高度概括和抽象的道德范畴名称,仍然具有永恒、普泛的意义和价值。这是因为:一方面,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仁、义、礼、智、信的具体内容中积淀了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具有普遍意义,其中有不少,例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早已被举世公认为人类普遍的道德准则;另一方面,仁、义、礼、智、信的表述,作为概括和抽象的道德范畴形式,也是中国传统文化极其珍贵的遗产,可以说是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的品牌。其在民族文化传统中的价值,可以类比于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商业品牌的市场价值。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文明建设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借用仁、义、礼、智、信的形式,吸取其优秀精华内容,赋予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内容,建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且为中国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范畴体系。仁、义、礼、智、信的深厚历史文化渊源有利于在社会民众心理上树立起对于共同道德信念的权威感和归属感。仁、义、礼、智、信高度概括抽象而又极其简洁鲜明的语言形式,也非常适合于道德教育和宣传。
一、仁——以人为本,人性关怀
仁的基本含义就是孔子所说的“爱人”,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不忍之心”,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人对于同类生命的基本同情和关怀。缺少对生命和人性的同情与关怀,就叫作“麻木不仁”。儒家认为仁是为人的根本,是人的精神家园。用孟子的话说就是“人之安宅”。提倡仁的道德,就是要以人为本,把人当作人来对待,就是在确认自己是人的同时也承认他人是人,而人与人在天命之性和生命价值上是平等的。因此,人与人之间应该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态度友好相待,以“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态度互相帮助。
仁的精神也就是人性与人道的精神,就是以人为本的精神。儒家以仁为道德之源,这对当代社会道德文明建设有两点重要的启示:其一,就人的本质的、永恒的存在而言,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和谐、合作,较之于人与人之间有时难以避免的竞争来说,是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方面,具有更高的价值。其二,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人道与人性的价值,都是终极的最高的价值。任何科学技术的发明与运用,政治经济措施的建构与实施,都不能违背人道与人性的原则,都不能以牺牲人的价值为代价。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在崇尚科学技术、提倡竞争的当代社会,尤其需要强调仁的道德原则,以便使科学技术与竞争机制更好地为人道与人性的根本目的服务。
儒家的仁爱精神还被推广到对自然界一切生灵和万物的爱,这就是孟子所说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当今世界范围的自然生态平衡正面临工业技术文明带来的普遍危机,有识之士深表忧虑,自发地组织起来,大声疾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稀有动物。儒家提倡的“仁民而爱物”精神,对于建设当代生态伦理道德富有启发意义。
此外,儒家所谓“为仁由己”、“仁者不忧”、“仁者安仁”等有关仁德修养的思想,强调了道德的自觉和自律,以及道德价值实现所带来的精神满足,这对于当代社会个人的道德自律和自我修养也很有帮助。
二、义——公平正义,坚守原则
“义”这个字的本来含义就是适宜:“义者,所以合宜也。”作为伦理学范畴的义也就是一个社会里公认为适宜的、应该的道德行为准则。义的原则往往也会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也是一定社会的法律的前提。关于义的起源,孟子认为出自人固有的“有所不为”的“羞恶之心”,荀子认为源于人作为社会存在的“群”与“分”的需要。两种说法虽然不同,但都说明人类社会不能没有义,人不能不讲义。完全不讲义的社会是难以想象的,也是无法维系的。尽管不同社会、不同时代义的具体内容会有所不同,但不同社会、不同时代的义也有其共性和延续性。随着人类交往日益密切频繁,狭小封闭的文化圈一个个被打开,人类在道德原则上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共识,那些被全人类普遍认为是“适宜”的道德原则,就是“天下之公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经济欺诈现象较为严重,逃、废债行为相当普遍,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金融诈骗、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较为猖獗;假冒伪劣商品愈演愈烈,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许多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依然存在,并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当前,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可以有两种手段供我们选择,一种方式是强化行政管理、扩大行政权限、加强行政处罚;另一种方式是强化法律规范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前一种是行政手段,后一种则是法律手段。我认为,当前单纯依靠强化行政手段来治理混乱秩序并不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尽管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仍处于从集中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政府虽然在很多方面采取了各种简政放权的措施,但政府享有的行政权限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比,仍然过大。例如,政府各种名目繁多的审批和处罚、对交易自由和财产自由所设定的各种不合理的限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必要的自由,也障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行政权力不是应当强化,而是应当逐渐弱化,这一点已经形成了社会的共识。而强化行政权力,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自主自愿,而且与改革的方向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另外,强化行政权力,不能从制度完善上来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有可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短期内或许能够见效,但从长期来看,难以产生应有的效应。
我认为,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必须要强化法律手段。也就是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强化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尽快地使我国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当前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将规范市场与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结合起来,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组成部分。事实上,只有加强法治,强化法律的规范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秩序,其理由在于:第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资源也是不断流动的。因此,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这些必须要靠法律来维持正常的秩序。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可以通过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和干预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被证明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在一个开放的、自由平等主体的交易构成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必须要靠法律来规范,而其产生的纠纷也必须主要应当靠最终解决争议的机构——人民法院来解决,这就是说,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形成秩序。第二,从目前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来看,尽管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转型时期社会变动的负作用,需要靠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来解决,但相当多的问题仍然是法治不健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假冒伪劣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根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和处罚不力造成的。第三,通过法律手段来整治秩序,这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体系,解决市场混乱的问题,真正使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
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市场,建立市场法治秩序,需要加快立法的步伐,这是解决市场混乱的根本途径。
一、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
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民事法律已经超过40多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证法、保险法、票据法等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系统的民法典,因此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仍然缺乏。所以,应尽快颁布民法典,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所呼吁和企盼。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实为一大缺憾。许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民法典制订的必要性并不仅仅在于法律工作者的热烈企盼,而主要在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制订,正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全面地将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法定化、明确化,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有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通过制订民法典,还能够弘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等理性的精神,这些都是建立法制社会所必须的。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制订颁行,市场经济中的合同活动的规则由以前纷繁、复杂、冲突与落后的状态走向统一、和谐与完善。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法典制订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合同法》制订以后,如何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订步伐呢?考虑到我国民法典不太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编撰方法,而只能采用分段制订最后通过汇编整理修订的方式来完成,因此,当前需要尽快制订物权法。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的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可能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
要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这对于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现有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急需立法规制。尤其是原有的破产法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规定破产,既缺乏完善的破产程序的规定,也对重组等制度缺乏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我认为,当前完善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实践来看,假破产和利用破产逃债的问题相当突出(例如,在欠了巨额债务以后,本来有资产清偿债务,却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并迅速将资产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之中,最后因为宣告破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甚至个别地方的政府机关也默许这种假破产的行为。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大量债务后,仍然通过关联交易等方法转移财产,还有一些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隐匿资产、逃避债务,或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有关财务报告,这些行为都损害了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可见,破产制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交易的安全,也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信用经济的基础。所以,完善破产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非常重要。
二、完善经济行政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