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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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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措施

金融监管措施范文第1篇

(一)美国美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实施统一监管。美国汲取危机的教训,开始强化美联储的监管职责,赋予其更多的实权,将审慎监管的职责明确授予美联储,统一、集中监管成为未来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二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使原有分业监管模式难以满足发展需要,而缺少有效的协调机制是导致次贷危机蔓延成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在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三是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美国等西方主要经济体达成了共识,即有必要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到严格的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以规避类似的风险。此外,提高金融监管标准也是各个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四是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作。全球金融化导致一国的金融危机随时可能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为避免类似情况出现,美国等西方主要经济体一致认为有必要切实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尤其是信息沟通方面需要加强,这将成为应对金融危机发生的一项重要手段。

(二)欧盟欧盟的改革幅度也很大,一是设立了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二是建立起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其一,将金融监管的内容从证券市场扩展到包括银行和保险在内的整个金融服务领域;其二,扩大和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实现监管权力的适度集中;其三,统一金融监管模式,由原来的分业监管转为混业监管。进入2011年,由金融危机催生的新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开始履行职责。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有3个突出特点。一是监管层次和监管对象更加全面。除专门设置履行宏观监管职能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外,更将直接监管权限由原来仅限于证券市场,扩展至包括银行、保险、职业养老金在内的几乎整个金融服务领域。二是欧洲中央银行在监管体系中的职能和地位明显加强。它为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提供多方面支持,对欧盟金融系统履行宏观监管。三是欧盟层面金融监管机构地位大大提升,并拥有了一定的超国家权力。

(三)英国英国是推进金融监管改革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此前,英国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英国此次所受到的冲击主要是外源性的,所以其改革在对现有体系进行修补与微调的同时,更多地将重点放在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以体现英国的利益诉求,巩固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四)20国(G20)集团不久前举行的20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金融监管也多次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由此可见,经过了金融危机的冲击,金融监管已跃升为全球集中关注的话题,加强监管也成为全球金融改革的大趋势。

二、此次金融危机我国金融未受直接冲击的原因

(一)发展阶段的差距长期以来,一直以市场经济及金融业高度发达而引以为自豪的西方发达国家,常常自诩处于高端发展阶段,但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却尴尬地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损失极大。而侥幸的是,与欧美相比,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仍然处于较低阶段,并未遭受较大的直接冲击。应当讲,这一方面表明我国金融监管及其有效性有了很大改善,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金融业及其市场发展的相对不足。我国虽然没有遭受到危机的直接冲击,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经济的金融化程度必然进一步提高,加强金融监管、构建金融稳定机制必然是题中应有之义。

(二)金融交易手段及工具落后与欧美相比,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金融市场的活跃度相对不足;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边界清晰,不存在“影子银行体系”;衍生品市场基本不存在,金融工具结构简单,交易链条较短,我们的产品和工具还没有成熟到西方国家那样的高度和复杂度,在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上,端复杂的金融工程、过度延伸的交易链条和过分衍生的金融产品中潜藏着大量的风险。但在中国,金融风险则主要来源于贷款客户违约风险,即还是以信贷资产风险为主。

(三)监管理念差异及创新步履缓慢长期以来,许多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者热衷推崇“市场至上”的理念,认为“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由于过分相信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和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导致许多监管漏洞的产生。随着金融创新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风险源游离于监管半径之外,危机一旦到来,必然遭受重创。应当说,我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也是不全面的,我们的金融创新落后,对于创新的监管理念也就落后,此次未受重创只是侥幸。从长远看,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创新,只有以监管理念和监管机制的创新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健康发展。必须清醒认识到,尽管由于上述原因,此次危机对我们的冲击没有发达国家大。但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我国监管体制所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严重,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理念落后,缺乏全面监管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作为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目前的监管工作虽然有很大改观,但仍基本上停留在行政监管阶段。所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没有实质性进展。全面监管理念的缺乏势必导致在具体工作中,监管部门往往注重某一方面管理,而对风险性监管力度不足,这种状况迟早将酿成大祸。

(二)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率不高完善的金融监管应包括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及三大手段的综合应用。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起步较晚,现阶段主要采取的仍是行政手段监管,随意性很大,监管效率不高。另外,信息披露机制非常不健全,金融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虽然我国正努力完善行业的相关立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但未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化,在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三)监管范围较窄,创新监管不足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主要放在传统业务上,对金融创新业务还缺乏有效监督。金融创新的监管是一个很重要但又很难解决的问题,创新会促进经济的发展,监管过于严苛会扼杀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但因为金融是一个特殊领域,创新产品也确实可能带来风险,我们的监管工作总是发现了问题再去完善和修补,永远跟在后面,这就势必会影响到监管的有效性。

(四)协调机制低效,缺乏无缝监管我国已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规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三方共享信息资源,但近年来产生的金融控股集团给监管机构提出了难题,因为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范围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就会出现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纵使监管机构有三方联系会议制度,但这只涉及到三方信息的分享和沟通,无法真正做到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有效监控和无缝监管。

(五)缺乏国际协作,联动机制薄弱当今国际金融监管以国家为主体,不同监管模式之间缺乏合作和协调。国际金融监管协作只是在银行业监管方面制定了《巴塞尔协议》,并设立了巴塞尔银行业条例监督委员会。新近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还有待于各成员体完成相应的工作。我国与国际金融监管协作不多,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一国(尤其是主要经济体)金融出现问题极有可能波及它国,酿成全球性危机,我国也不能独善其身。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理念做好金融监管工作,首先必须具备先进的监管理念。我们应该不断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汲取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及有关规定,关注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在具体监管实践中,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这一重心。理念的更新将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能够站在一个整体、历史的高度,体现出监管的前瞻性和宏观性,进而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目标。另外,针对这次危机,相关国际机构聚集了各方面专家和官员,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监管的新标准和有效执行模式。可以预见,将来这些标准将会对世界金融产生影响。因此,我们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规则的制定,要在国际金融监管新标准的制定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危机预警机制1、建立预警机制的主体架构应结合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建立起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的预警架构。建议设立一个权威机构作为高层系统,主要负责监测国际金融风险走势及全国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控,并对中层和基层系统实行管理;中层预警系统作为区域性系统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监测预警,对辖内各类金融机构实行监督控制和咨询服务;基层系统则是根据上级的指令,加强对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信息及时反馈上去。这三个预警层次各司其职,构成一个上下呼应的网络体系,协调动作,实行垂直的风险监测预警。2、建立反应灵敏、渠道畅通的预警信息系统我国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还远未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标准,这就严重影响了监管的灵敏度。建议在现有的统计体系中增加和完善描述市场总体风险和金融机构风险的指标,这会使整个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完整,同时也为风险监测和预警提供更有力的信息支持。3、建立完善的金融预警评估模型应重视对金融风险评测模型的研究和开发,利用金融工程方法和统计分析方法、人工智能技术、神经网络技术等,开发各种风险评测模型,对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有效发现潜在的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合作协调机制这里所说的合作协调机制,不仅要解决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而且还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此次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宏观调控部门都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作为协调整体经济平稳运行和维持金融稳定安全的两个重要手段,其合作协调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我们国家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独特制度优势,在此次危机的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已经被证明是有一定效果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总结经验,更好地发挥我们的制度优势。

(四)完善金融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西方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越来越注重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基本实现了多种监管手段的互补和统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应朝这个方向努力。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另外,应尽快加快金融行业立法进程,弥补金融监管法律手段的缺失。在监管范围上,应将金融监管的涵盖范围有效扩展到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在内的整个金融服务领域。尤其要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到严格的监管范围之内。在监管效率方面,应建立以网络化、电子化为特征的信息共享机制。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陆续进入和金融创新的纵深推进,我们面临着对象复杂化和范围扩大化两大现实问题,因此在监管手段上要尽快向现代化目标迈进。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金融监管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物;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1金融衍生物的含义及其主要特点

金融衍生物是指经由金融商品派生出来的各种新型金融商品,其形式是载明双方交易详细内容,如价格、品种、数量等信息的标准化合约,主要分为可转换债券、权证、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等几大类。[1]它的主要特点是:

1.1杠杆效应。金融衍生物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可以仅以合约标的物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保证金或交纳一定比例的权益费就可获得合约标的物在未来时间交易的权利。

1.2零和博弈。合约交易双方的盈亏完全负相关,并且净损益为零。

1.3高风险性。金融工具一般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而作为从金融工具派生出来的衍生工具其风险性更加显著。

2金融衍生物对金融监管要求的必要性、紧迫性

2.1金融衍生物对现行政策和相关法规会产生规避作用,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金融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核心行业,一直是以来都是政府管制最严厉的部门之一,金融监管体制也一直在发展和改革。因此一些金融机构依托所设计出来新的金融交易工具,尤其是金融衍生物,来规避现行法律法规,从而获得效益。例如,1975年巴塞尔委员会出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确实的现实,确立了三项原则,使得银行在传统业务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一些银行开始通过金融衍生工具规避相关规则,寻求其发展。[2]

2.2金融衍生物为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冒险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金融衍生物与一般金融工具相比所具有的特性――高杠杆性,使得人们可以用少量的保证金进行巨额标的物的交易,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前提下,投资者也面临着高风险。例如2004年中航油事件,由于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使得当事人陈久霖,个人权力凌驾于公司内部监督及风险内控制度之上,同时,由于石油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中航油所有的石油期权出现巨亏。2004年11月8日到25日,公司的衍生商品合同继续遭逼仓,截至25日的实际亏损达3.81亿美元,12月4日亏损达5.5亿之巨,最终使得其申请破产保护。[3]

2.3金融衍生物使得投资门槛降低,对人们的影响范围更加广泛,极有发生金融风暴的风险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金融衍生物的高杠杆特性,使得人们可以仅使用较少的金额就可以买到较大金额标记物的交易权,从而使得更多的人可以投资这种金融工具,但与此同时,不得不否认系统风险所导致的冲击波及范围更加广泛和深入,可能会为金融风暴的发生和蔓延推波助澜。例如,2007年的次贷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在于美国房价次贷次债相关金融衍生品这一金融创新链条的过度膨胀,基于1万多亿美元的次级贷款,创造出了超过2万亿美元的次级债(MBS),并进一步衍生和创造出超万亿美元的CDO和数十万亿美元的CDS,一旦房价发生波动,就必然产生一系列连锁和放大反应,从而给持有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冲击。可见,金融衍生物对经济环境影响范围极广。

3对金融衍生物及其交易加强监管的措施

正是因为金融衍生物对现行金融监管具有一定的规避等作用,并且影响巨大,因而对金融衍生交易进行有效、与时俱进的管制是势在必行的。在具体监管过程中,主要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3.1建立对金融衍生物的全面和独立监管模式。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不完善,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加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3.2加强金融行业尤其是金融衍生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主要现行法规主要是针对具体的金融衍生工工具,缺少一个统一的管理方法,因此,建立一个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统一监管法规势在必行。

3.3对不断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加强监管和限制,随时对新生产品进行有效的监控。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变化十分迅速,所以需要加强对新型金融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管,建议成立独立并且有效的机构(类似于证监会),对新型产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

总之,金融衍生工具既是一个能让经济快速发展的催化剂,同时也可能是为金融风暴推波助澜甚至直接导致金融危机的凶手。因此,我相信,唯有对金融衍生工具加强金融监管,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才能避免负效应,让金融衍生交易对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正效应。

参考文献:

[1]李建.金融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

金融监管措施范文第3篇

关于邮政金融机构落实案件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开展调查的自查报告

根据x邮金管[20__]96号《关于转发__银监分局%26lt;关于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案件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开展调查的通知%26gt;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结合邮政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实际,认真按照《__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必备指引》做好自查工作,现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按照《__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处罚试行办法》和《__省邮政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连锁责任制》以及《__州邮政金融业务稽查方案》等重要文件,对邮政金融资金实施有效监控,促进邮政金融业务稳定、健康发展。

二、认真开展省、州局安排的“对银行帐户管理及大额现金交易排查”、“对工资业务进行排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职工挪用资金买彩票案件”、“中间业务专项检查”、“排雷行动”、“金秋行动”,以确保邮政储汇资金安全,捍卫经营成果。

三、认真落实资金票款安全局长负责制,实行储汇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年初层层签订《__县邮政局金融资金安全责任书》。成立有专门的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认真执行人员排查制度,全面施行轮换岗计划。建立了举报制度,每个职工均发有举报卡。

四、严格按照省局和州局的要求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储汇稽查工作,采取突击检查、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和资金安全隐患进行追踪整改、督促落实。

五、认真按照《关于印发%26lt;__州邮政金融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6gt;的通知》(x邮金管〔20__〕105号)和《__州邮政金融内控制度评价、现场处罚标准及打分表》要求,积极开展邮政金融内控评价活动。在开展内控评价的同时,对中间业务管理、网点三级权限管理、电子稽查和智能令牌管理、支票印鉴分管、出纳库存现金、银行账户、大额权限审批、特殊业务处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金库“五大制度”、押运钞管理、营销排查等高风险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排除资金安全隐患,确保储汇资金安全。

六、为强化邮政金融管理,结合本局实际,先后修定了《__县邮政局储汇资金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对邮政储蓄大额现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管理的通知》、《调整20__年储汇周转金定额明确超限提款权限的通知》、《金库管理考核办法》、《__县邮政局金库管理、上下班接送安全综合考核办法》以及各项应急预案。

七、不足之处:一是部分班组、支局长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二是稽查人员杂务较多,稽查频次和质量未达到要求,稽查深度、力度不够。三是操作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制度执行不力。四是安防设施不达标,网点人员配备不足。五是保险业务管理较混乱,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

通过开展此次自查活动,认真对照《指引》和相关案件防控规定要求,努力做到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建立案件防控长效机制,进一步做好案件防控基础工作,完善制度和措施并提高执行力,确保我局邮政金融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外资银行;金融服务自由化;金融监管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进程,是在现代高科技条件下经济社会化和国际化的历史新阶段。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和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其中金融全球化是当前整个全球化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金融全球化既为世界带来了储蓄国际配置的新机制和发展的新机会,也对世界提出了新的挑战。伴随着199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的是国际金融动荡不安,地区性乃至世界性金融危机频繁爆发。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势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金融自由化迅速推进,金融创新大量涌现的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监管必须要有相应的提高和加强。

1 WTO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

以《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定》为中心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多边规则的达成,创造性采用以最惠国待遇和承诺表为主轴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多边生成机制,使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然而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推行,并未禁止成员方基于审慎目的或特定的国内财政金融困难而实施必要的监管,关键在于如何摆正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1.1 WTO框架下金融监管与推进自由化的多边纪律在相互冲突中制衡

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和内在不稳定性客观上需要通地监管使金融机构依法运作,在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导向下,放任自流、毫无管束,给一国经济和作为一国经济中枢的金融业带来的可能是灭顶之灾。为此,GATS序言和第12条对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承诺作出总括性例外安排。GATS序言规定,成员方为了实现国内政策目标,有权对其境内的服务提供制定和实施新的限制规定。很显然,GATS强调金融服务自由化,但并不阻止成员为了实现其国内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服务采取某些新的金融措施,包括限制性措施。在序言规定的基础上,GATS第12条“对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限制”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成员方如果发生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和对外财政严重困难或存在此种威胁,则可对其已承担特定义务的服务贸易采取或维持各种限制措施,这也不视为对GATS条款的违反。当然成员方在采取此类限制措施时,也应受到一定制约。

但是,推动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如果设有相应的多边纪律约束也是行不通的。监管与自由化是WTO在金融领域的两大支点,二者在多边意义上的关系最终取决于WTO金融服务规则框架对二者的权衡后所作出的制衡安排。GATS序言中同时明确指出,需要建立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使服务贸易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得到增长。《金融服务附录》也对审慎措施进行必要的约束,并规定当审慎措施与GATS的规定不一致时,这些措施不得当作该成员逃避GATS承诺或义务的工具。

1.2 WTO框架下的审慎监管法律问题

在各国的金融监管实践中,为了本国的金融安全与稳健,成员方都对本国境内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退出采取一定的审慎监管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减少因风险的发生对金融秩序所造成的冲击。WTO的审慎措施是什么,也就是说,哪些措施属于WTO的审慎措施,从而不受GATS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条款的约束,对待这一问题,WTO规则本身并没有进行定义或列举清单加以解决,其他一些从事监管标准的研究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等也只是推出一些上述领域的所谓“最好做法”供各国参考采用。

我国根据WTO协定将逐步对其他成员开放金融服务,就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而言,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并未要求放弃或削弱监管权,同时,金融开放应与监管配套协调,实现金融自由化的最大利益。在金融转型期要善于利用监管来维护金融稳定,在多边场合坚持审慎措施的灵活性标准,反对在现有限制之外对审慎监管措施施加新的限制。但无论如何我们已没有理由把行使监管权、采取限制措施作为保护国内金融机构的手段。

1.3 WTO框架下审慎监管措施对承诺义务的例外

金融自由化促进经济增长、金融稳定以及社会福利的效果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其中主要是宏观经济的稳定和监管制度的健全与有效。因为金融自由化利益的实现需要以监管为条件和基础,WTO规则在推动成员国取消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同时强调成员方有权采取审慎监管措施。GATS第十九条规定,自由化应尊重国内政策目标和成员方的整体和具体部门的发展水平,在GATS《金融服务附录》第2条“国内法规”的规定中更是专门对金融服务承诺作出非常直接和有针对性的例外安排,即审慎例外(prudential carve-out),这是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最重要条款:“无论本协定任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2 巴塞尔协议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自由化、一体化趋势使各国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它们的连锁效应也使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同时,跨国银行和国际资本的规模和活动范围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达到了空前的程度,跨国银行的许多国际金融业务也超出了一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职能范围,这同样产生了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迫切需求。此外,传统的各自为战的中央银行监管机制在金融创新迅速发展和国际游资冲击下显得无能为力,为了控制世界金融体系风险,在金融领域也必须加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1970年代是国际金融领域的多事之秋。1974年,联邦德国最大的私人银行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排名20名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相继倒闭,震惊了整个国际金融界。以此为契机,关于国际银行统一监管的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

1974年9月,“十国集团”成员国和瑞士、卢森堡共12国中央银行代表在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总部开会决定成立一个新的组织来加强国际银行的监管问题。次年2月成立银行“管理和监管行动委员会(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 and Supervisory Practices)”,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目前国际上协调跨国银行管制活动的最主要机构。巴塞尔委员会的目的是促进国际金融监督与管理的合作,并就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定出统一的标准和纲领。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了一系列有关跨国银行监管的各项文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

在巴塞尔委员会推动下,1980年成立“离岸监督官员委员会”以监管岸银行业。1981年成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银行监管者委员会”,除此以外,还有几家国际性银行监督官组织。

此外,跨国银行监管还在建立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双边协调机制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监管者之间通过双边渠道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联系,是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重要举措。在区域性的协调监督方面,欧共体富有成效,在国际监督协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共同体部长理事会了许多有关银行自由化的指令,并确定了各成员国银行的监管机关间的合作和定期会晤制度,为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创造了一种新模式。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服务贸易协定》(GATS),将金融服务贸易纳入国际贸易体系,这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的新发展。

此外,为了应对银行机构的集团化和银行业务的多元化,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还与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及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等。

3 金融国际监管的未来与我国金融监管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在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建设性作用,但不可能要求它解决一切问题,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防止国际银行体系的危机。巴塞尔协议式国际监管最终目标的实现,还要走很多的路。不过这不能否认巴塞尔协议的重要贡献,它确立的原则和规则体系,对于国际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所广泛认同和接受,从而成为跨国银行监管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惯例。

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使得各国和地区金融机构紧密相关,相互依存,荣辱与共。可以预见,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将会取得更大的进展。

1)国际合作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东南亚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经济体制特别是国际金融体制的不合理性。防止新的危机爆发,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的紧迫任务。金融的国际监管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因而对跨国银行行业的监管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将会经常化和制度化。

2)国际合作的机制将更趋完善。巴塞尔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性金融组织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各国政府也将成为监管的主体力量,从而使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之间协调与合作机制更趋完善,有机协调、相互联系、相互支持。

金融监管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引言

金融业作为国家的支柱型产业,其稳定、可持续、健康地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有着直接影响。同样,金融监管是保障国家金融业得以健康发展的关键基石,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进一步更好地应对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出现。毋庸置疑,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监管体制是实现金融监管的先决条件,也是实现金融监管预期目标的关键保障。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

1.协调机制不足

监管体制最大的问题在于各职能部门间的监管协调性差,加之政治文化的影响,使得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等调控机构间的协调性非常低效,效率严重滞后。伴随着我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持续涌现,金融业务间的存在着很多的交叉点,已经不再是独立的某个业务,而是混合发展。然而,一般意义上的分业监管并不能真正具备实际价值,更有甚者,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和重复监管的现象,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到权力分配的环节,有可能发生严重的权力设置的重复。由于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一般都是独立运行,有着自己的体系,这也使得中央银行在设置货币政策时并没有权衡到综合信息,特别对各金融机构的整体运营水平没有详细的掌握,这也在某种层面上严重左右了金融业的发展。

2.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毫无疑问,保证金融监管如果要实现可靠的运作,就一定要配备专业的高素质监管人才对金融机构展开具体而详尽的监管。除此以外,监管人员更需要具备扎实的事关金融风险方面的知识、擅长分析、擅于判断。然而当前我国大多数的金融监管人员基本上都是从政府财政部门中转职而来,所以这些人员往往都没有金融监管的知识和从事经验,相关的高素质专业金融监管人才队伍数量严重不足。不仅如此,甚至一些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十分低下,其知识结构和工作职位的高要求差距很大,无法高效完成监管任务。一些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很低,思想落后,且有着浓厚的“官本位”思想,毫无服务意识,无法和被监管者取得有效沟通,最终使得金融监管的效率不如人意。

3.监管不全面

当前,国内金融监管的重心依然主要集中在传统的银行业务上,对一些新兴的金融创新业务还没有做到第一时间的监管。毋庸置疑,金融监管的创新工作是非常重要又无法立竿见影得以解决的问题。故而,金融创新一方面自然能够推动地方及国家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潜在风险的发生。监管力度如果太大,就会扼杀掉这个监管体制所存在的创新活力,但假如监管力度不足,又无法去改变过去的金融监管。这在客观上造成了监管机构在监管上没有做到全面性,虽然其能够重视对某一方面的监管,然而还是没有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再加之我国金融监管一般都是采取事中或缺乏事前预防机制,导致第一时间找不到风险,缺乏可预见性的监管,导致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不足。

二、改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1.明确监管目标

当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如要发挥作用就需具备可靠有效的金融监管作为基石银行监管不仅需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更要有自己的监管目标,而且不同于货币政策的目标,其永h不能是实施货币政策的唯一目标。现阶段,在实际监管期间普遍存在着监管目标的错位,虽然非常关注货币政策或是中央银行其他监管目标的实现,然而仍对银行监管的具体目标,没有太多的关注,包括提高工作效率,银行内部的风险防范和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需要开始制定一个明确的财务监管目标,让所有的监管机构都能制定出相应的措施来扩大监管,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就不能发展出针对性的措施,各监管机构也无法展开交流与合作。只有目标的明确,才具备针对性进行协商与合作的机会。

2.建立协调合作机制

首先,应当完善三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要明确三方责任,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严肃性,具体可以由国务院领导,通过本制度的形式确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赋予其规则依据,加强制度的约束力。或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共同召开的联席会议,因此,更有利于机构间的沟通。其次,鉴于央行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也会导致中央银行创造的,监督和协调委员会,各监管机构参与,共同承担协调政策和业务监管机构,以防止重复监督现象的发生,全面避免监管漏洞,并做第一时间解决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最后,建立国家层面的监督协调机制,三方监督不能解决解决问题的问题进行决议。

3.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对现有的监管机构从业人员,可通过培训课程、研讨会等形式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程度。通过学习和实践的监管机构,监督人员可以相互交流和学习,发现自己的缺点,并应及时补救。不仅如此,还可以引进有着专业金融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以弥补我国专业监管人才队伍的不足。优质的专业监管人员可以显著提高监管队伍的专业性,提高监管体系本身的权威性;可对金融政策展开更加透彻的分析,以便于金融监管措施的顺利实施。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深化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笔者认为更应按照特定的条件下,充分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完全抛弃传统的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监管流程。建设和完善的法律和金融监管法规,符合政策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条件,同时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最终起到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