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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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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互联网金融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而产生的,依托于互联网电子平台,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网络众筹等为主要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在短时期内开拓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显示出超强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网络支付结算、网络借贷、理财中介、网络信息服务、虚拟货币、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网上银行、网上保险和网上证券)等。目前,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类、以P2P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融资类以及网络投资理财中介类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所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中起步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完善的模式,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对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第三方平台。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2015年第一季度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了24308.8亿元,比2014年同期增长了29.8%。[1]P2P网络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网络融资模式。根据谢平的定义,P2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依法注册,其特征是通过互联网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包括信息沟通、信用评价等在内的媒介服务。[2]P2P平台近年来发展异常迅猛。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2015年6月底,P2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028家,比2014年底新增了28.76%。2015年上半年P2P网贷平台的成交总额达到了3006.19亿元。[3]网络投资理财类指网络投资中介机构利用其互联网门户和移动终端,将对第三方支付的在途资金、支付工具吸存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以达到保值增值目的。我国最有代表性的网络投资理财产品是余额宝,截至2015年2季度末,余额宝规模为6133.81亿元。[4]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虚拟化、直接性、高效性、资源共享性、普惠性和风险性。[5]互联网金融主要利用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虚拟的交易场所,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支付、结算,使用的是电子货币或虚拟货币,即虚拟的运营方式。直接性表现为投融资双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完成交易,不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既给投融资双方带来了便利,又降低了融资成本。高效性体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服务时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资源共享性反映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同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特征。普惠性则反映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客户以个人、小微企业为主的普惠金融的特征。传统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个人以及小微企业存在一定的金融排斥行为,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对的客户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全社会共享。风险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包含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在内的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特征及来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

互联网金融风险既具有与传统金融相同的共性风险,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又具有互联网金融特性决定的特有风险,如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从概念上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由于环境因素、制度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导致的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种类型:[5]1.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网络交易主体由于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出现问题未按要求履约而形成的履约风险。管理风险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和失误导致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誉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其中信誉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信誉不良而引发的经营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制度缺陷或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的由于互联网企业的员工操作或是消费者失误而引发的风险,比较常见的是由对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不熟练或违反内控制度操作而导致的金融损失。市场风险则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由于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2.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某些缺陷不可避免地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系统性的安全风险。如网络的安全隐患、身份认证局限、交易信息泄露、程序设计漏洞,以及软件设计缺陷、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扩散等都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虚拟交易中信息丢失,从而给交易主体带来风险。3.法律和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业态,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和监管条例,也没有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出现问题时,无法可依、无据可循,这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目前,除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槛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参与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加,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根据网贷之家的报告显示:2015年上半年新增加的问题平台达到419家,是2014年同期的7.5倍。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具有强传染性、虚拟性、时效性和复杂性。[6]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同时应用大数据技术与信用网络联动,一旦某个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络节点发生风险都会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这种传染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能够突破业态的限制、突破时空的界限,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失,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决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散也是在网上进行的,具有虚拟和隐蔽性,增加了防范和治理的困难。同时,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交易对象、交易过程模糊,增加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要求高,系统的任何漏洞、安全隐患和人为的操作不当都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因素通常是不易觉察的,具有超复杂性的特征。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几乎渗透到经济的每个角落,参与的消费者规模也迅速膨胀。一旦互联网金融的某个领域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整个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入探究,有利于我们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第一,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滋生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环境。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我国还处于初期阶段,已有的办法、文件只是局限于鼓励或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比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门槛低,企业鱼龙混杂,行业无序发展,对于破产或跑路的企业也没有合适的市场退出机制,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由于没有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法规,致使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时有发生,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法规的缺失诱发了金融风险的产生。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分业监管的形式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的一站式服务方式,因而,除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经营牌照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直处于监管空白的状态,没有外部约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和收益的选择方面,更注重收益,而忽视风险,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忽视风险内控体系的建设,将经营的重点集中在拓展市场份额、增加企业盈利方面,从而诱发了金融风险。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在于其对于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和应用能力,而在应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开展业务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包括信息安全风险、操作风险等在内的安全隐患。此外,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人员素质、经营战略和管理能力都将影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和驾驭风险的能力。第四,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传统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主要依赖的是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担保措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很多融资行为是建立在小额、信用、分散基础上的,在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无法准确地了解融资者的信用情况,从而最终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针对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特点和来源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采取以下的治理对策:[7]

(一)完善法律法规,构建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主体行为的立法、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方面的立法、网络交易标准和规则的立法、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立法。同时,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建立起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起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相互配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槛,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制定统一的行业自律准则,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使行业自律的内部约束与监管的外部约束互相配合,达到防范和治理风险的目的。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监管的五大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同时明确了监管主体,即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最终实现规范发展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发展意见》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分业监管是否能够有效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亟须改善,要加大对硬件的建设和维护、对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对信息系统的保护,也包括提高软件的设计能力,如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身份认证以及分级授权登陆等技术,要通过完善密钥管理来防范信息技术系统。第二,我国要努力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防范由于技术引进带来的妨碍国家金融安全的风险。第三,在宏观层面上要建立起创新的金融安全评估机制,制定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标准。

(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

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运营和管理进行监控,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和大数据监控模式,监管机构应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动态数据建立风险分析模型和程序,主动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运行状态,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建立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以发挥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最关心和重视的问题,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通过消费者服务中心定期向用户披露相关业务与产品动态。消费者中心应设立投诉中心,来帮助消费者维权。三是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

要通过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应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的评价与查询、信用信息的动态跟踪与反馈。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主要采集对象是掌握互联网金融机构及用户信用信息状况的机构。采集后的信息可用于查询,信用体系管理机构还应建立起信用信息分析模型,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最后对信息对象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将促进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2015Q1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2.4万亿.艾瑞网[EB/OL].

[2]P2P网贷平台排名.网贷之家[EB/OL].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页.天弘基金[EB/OL].

[4]何文虎.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4,(10).

[5]熊欢彦,刘剑桥.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防范研究[J].金融视线,2014,(12).

[6]何文虎,杨云龙.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和非制度因素的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14,(8):48-54.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正逐渐成为当今时展的主题。网络支付、P2P网贷、阿里小贷、移动支付等各种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模式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但由于存在虚拟化、技术依赖、安全系统保障以及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及监控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或将对我国经济金融安全形成挑战。本文通过分析、总结当前中国互网金融市场存在的各项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及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更规范、稳健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包括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以及各类智能化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载体,实现金融业与互联网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的相互融合,创新金融业态、构建金融业务新模式的过程。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余额宝的火爆上线引领其高速起步进而全方位渗透。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等)、网络融资(如P2P网贷、电商小贷、众筹等)、网络投资理财(如余额宝、理财通等)和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等。《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88亿,联网普及率达50.3%。中国企业计算机使用比例、互联网使用比例与固定宽带接入比例,同比分别上升了4.8个、10.3个和8.9个百分点,达到95.2%、89.0%和86.3%。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的大面积普及及其技术的不断完善得到了飞速发展。

在“十三五”期间,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将出现如下三大趋势:1.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将愈加规范。以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指导意见》为标志,互联网金融步入规范发展阶段。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下,相关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将更加具体、规范。2.在金融业对内对外不断开放的背景下,当前跨行业投资规模正日益扩大,互联网金融交叉性产品不断涌现,未来将呈现更多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模式。3.互联网金融大众化带动业务模式不断分散化、小额化。我国网民和手机网民用户规模庞大且增长迅速,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搭建将全面促进全民交易、投融资和理财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既没有改变互联网的本质也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既包括互联网层面上的操作安全等风险,也包含传统金融风险。在此双重风险表现形式下,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如下特性:一是多元性。互联网金融模式五花八门且不断创新发展,风险来源广泛且多样;二是复杂性。互联网金融系统信息量大且庞杂,在当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其风险相互交织,愈加复杂;三是连锁传染性。互联网金融将个人、企业资产与活跃的金融交易串联起来,一旦一方资金遭遇风险,全链条的安全性都将受到威胁。而且在应用互联网支持的技术服务下,网络网点的微小错误都可能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并造成瘫痪。

根据前文所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特性,如果不能够及时识别其风险来源、种类及规模并进行监控和管理,有可能造成多米诺骨牌现象,直接冲击甚至威胁整个中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安全和稳固。以下是笔者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存在的各项风险的分析:

(一)信用风险

狭义的信用风险是指在货币资金借贷交易中交易对方还款违约的风险,即有关主体在享有债权时,因债务人不能如期、足额还本付息,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广义的信用风险是指在所有交易中交易对方背信弃义、违反约定的风险。传统金融中,通常通过完备的债务人信用评级制度,结合实地调查与标准化分析判断,评定债务人的信用等级情况,并据此发放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交易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和交易对象限制,这虽然带来了很多机遇,但由于缺乏有效全面的征信管理系统,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违约成本较低,相关信用违约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尤其是在当前P2P网贷模式中,一方面无能力还款的借款方跑路的情况频频出现,另一方面在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下,P2P平台倒闭也时常发生。

(二)操作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是指企业员工或金融消费者不熟悉计算机网路操作系统或未按内控制度操作引发的金融风险或产生的金融损失。互联网金融企业如未能及时对员工与流程管理存在的缺陷进行管理和改进,未能及时建立其针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体系,就会引发互联网金融企业操作风险。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操作主体大多数是客户,这就极可能出现操作不按照具体的规范和要求的情况,引起资金损失。在现如今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中,消费者已经被四面八方的网络所覆盖,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机会。他们利用广大消费者对随时随地接通互联网的需求,建立假冒的Wi-Fi热点,当消费者连接上这些热点以后,输入的银行账号、密码或是其他的一些个人信息就都暴露在不法分子的视线中,在不法分子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轻松地对消费者的资金进行各种操作。此外,也有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诱骗消费者登录某些网站,从而操作、盗取消费者资金。

(三)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引领着大数据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的各项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均存储于互联网系统中,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客户的信息使用情况并没有规范的约束机制,客户信息的安全性无法得到可靠的保证,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一方面,信息的泄露可能对个人和企业的私生活和日常经营造成不便或骚扰,而且一旦信息被恶意使用,甚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泄漏或者被篡改会影响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的进行,进而加剧信用风险的危害。

(四)法律法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业务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监管规则以及道德规章等,导致盈利水平或者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的风险。其风险主要表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具体包括以下三点:一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难以适用,导致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二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地适用于这一新生事物的需要,比如电子数据有效性的认定、网上证据的采集等,并不完善,当参与各方利益受损、陷入纠纷时,处理起来会非常棘手;三是存在监管缺位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十分广泛,与现有的监管体制并不能完全重合,负责管辖的部门模糊不清,出现责任互相推诿。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及监督对策

(一)建立全面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的管理体系十分重要。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加强内部控制的机制建设,建立起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团队,将风险控制在其发生的源头;其次,完善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以央行征信系统的基础数据为依据,以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数据为补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统一信用评价机制和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将企业的信用评级机制引入进来,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最后,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加强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传统金融机构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通过与它们的合作,打通信用评级渠道,来更好地服务平台和自身的用户。

(二)多层面、多角度控制操作风险

首先,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随意把自己的私人信息、银行卡密码等暴露在各种网站上,较高的安全意识是必可少的防范利器。其次,从互联网企业及企业员工来说,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及时对员工与流程管理存在的缺陷进行管理和改进,及时建立其针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体系。最后,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公安机关也应从不同角度加强对消费者安全意识的培养教育,如金融机构应完善对业务的风险和常见欺诈行为的警示、完善事中和事后的风险防控机制,电信运营商应该完善通信号码买卖管理规范、对通信软件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具有普遍意义的资金欺诈行为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通告教育消费者。

(三)大力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整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等;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如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如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法规等。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在监管模式上应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特性,建立跨部门的监管机制,协调分业和混业创新监管模式;其次,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机制。要通过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及时、全面的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披露互联网金融信息。最后,要建立惩罚机制,对虚假披露和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惩罚处理。

⒖嘉南

[1]黄文妍,段文奇.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与发展[J].上海经济研究,2015(08):20-26.

[2]姚国章,赵刚.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研究[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35(2):8-21.

[3]何文虎.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4(10):45-49.

[4]王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J].时代金融,2014(8):82-83.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过去三年,互联网金融是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三年,有阳光也有惊雷,全民理财的意识被逐渐唤醒。到2015年,互联网金融发展日趋成熟。互联网金融不再只局限于P2P,而是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理财、保险等各类互联网金融消费产品百花齐放。

宜信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显示,截至2015年底,即使以最为严格的口径统计,曾参与过互联网金融消费的人群也已经达到2亿-3亿人,市场规模接近2万亿元,用户基础基本确立。调查显示,在受访对象中,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家庭数量高达80%。本金不亏和收益不低于银行是消费者对互联网理财的普遍收益要求。

随着互联网理财方式的普及,人们网络理财的习惯已经养成,卖什么产品成了众多平台和机构绞尽脑汁要思考的问题。

宜信CEO唐宁认为,安全因素是阻止消费者选择互联网理财的首要原因。在20%对理财说不的用户中,网络不安全和风险高是首要原因。同样,安全是消费者对互联网理财的共同期待。“资金安全且收益高”以及“个人信息的安全”是互联网理财用户最希望改善的方面。

货币基金是近些年投资比例最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尽管线上投资者的“身家”不同,选择货币基金的投资人比例均超过30%。P2P理财是第二受欢迎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尽管P2P平台质量分化加剧,风险事件频现,但凭借其收益率优势仍获得近20%投资者的青睐。

唐宁表示,投资者进行投资一定要放眼全球,投资组合要多元化,才能够兼顾风险又能取得相对较高的回报。

对于中国投资者们面临的风险,唐宁认为,无论是面对美联储加息的外部因素,还是中国股市下跌的内部因素,投资者都无法判断这些因素最终将带来怎样的后果,这只能交给市场去检验。金融风险和不确定性是始终存在的,尤其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还有加大的可能。对于投资者来说,最大的风险并不是美联储加息或者股市下跌,而是没有对自己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

唐宁在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时发现,高净值人士现阶段做的事情就是了解自己的资产组合。这个道理放到其他理财者身上也是一样的。这是一个应用型的问题,投资者们要想想自己的资产组合,有多少固定收益,有多少另类投资,有多少保险保障。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绝不是只盯着单一的资产进行投资。

“最近两年,‘互联网金融’这个词就如北京的天气一样充满雾霾。”积木盒子CEO董骏说,“互联网+”概念被很多公司滥用,金融行业的风险导向定价变成了营销导向定价,除了为混乱的市场经济增加杠杆、增加泡沫,并没有真正触及互联网本身应该触及的长尾市场和碎片化需求。

董骏发现,美国市场上并没有“互联网金融”这种热词,取而代之的是叫“科技金融”。市场上无论是老牌金融机构通过利用互联网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还是硅谷车库创业公司通过核心技术来更好地匹配供需,都是在踏踏实实地用科技的手段改善金融服务。

为何中国的金融市场风景迥异?董骏认为,传统金融的前辈们是通过一家一户走访,年复一年积累的经验,筑建起今天的金融服务形态。这种依赖大量人工参与的服务,财富管理成本过高,必定只能够服务有限的客户群体,而很多合理的客户群体被无奈地挡在了门外。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科技的力量解决传统金融行业的痛点,必定是一个方向。在用户体验、风险管理、服务效率等很多方面,都有技术可发挥的空间。

即便如此,金融的本质并不会改变,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科技金融,其本质的一部分都是对风险的经营。就像铺路,以前用人工,现在用机械,但修一条方便人们通行的道路,始终是筑路行业存在的意义。

董骏认为,展望中国科技金融的未来,可以用两个关键词概括行业趋势:合规与回归。

合规是指,科技金融公司所设计的各种产品都有既有的监管体系,公司也应当为这些产品申请相应的牌照做监管支持,从而化解管理运营中的监管风险。除此之外,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也会为市场开出负面清单,界定准确的行业边界。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近年来,伴随着大数据、电子产业等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覆盖了金融业的几乎所有范畴。从整体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于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大众创业和供给侧的改革,提高金融服务普惠性和覆盖面具有积极和深远的意义。

然而,目前互联网金融一些行业正在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 “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现象也存在着,被“淘汰”和“驱逐”的是那些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和服务,那些服务质量低的金融服务反而广受好评。一些机构钻着相关法律和监管的漏洞,干扰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还有一些机构擅自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在当前这种迫在眉睫的形势下,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有效防范则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减轻风险带来的破坏程度和不良影响。基于上述内容,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展开,对互联网金融本身和其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探讨。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互联网金融区别于商业银行之间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是一种依托现代信息科技进行的金融活动,同时也是依托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所形成的虚拟金融市?觯?是一种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相互关联,融合和创新产生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换句话说,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信息技术与现代金融深度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领域。

现今的互联网金融已逐渐发展成熟,主要模式也日趋完善,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大数据金融,互联网保险,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模式。

其中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业务和支柱。之所以称为第三方,因其不涉及资金的使用权,只是起到中介的作用。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交易成本低,交易便捷,具有相比于传统支付方式较大的优势,对我国的支付业务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

P2P网贷(peer-to-peer lending)从字面上看意为点对点信贷,也有人称为“人人贷”。是指有资金实力并有投资想法的个人或其他主体通过互联网这个贷款中介平台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个人或实体,但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能介入借贷交易,也不能分担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所以借贷违约风险全部由出借人自己承担。未来P2P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长期面临的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成为现代融资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众筹顾名思义就是发动众人筹集资金,为了某项活动或企业运作提供资金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众筹需要有筹资者、出资者和以互联网网站平台为主的媒介三部分构成。

大数据金融则是依托数据这一把开山斧,通过对海量和非结构化的数据进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专业化的统计和剖析并对其进行实时处理和关联分析,为金融机构及相关行业提供专业、高效,准确的决策支持。

因保险在金融业的重要地位,互联网保险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发展内容。互联网保险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保险业务的操作。

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为金融服务供求双方提供交易以及资讯等服务。未来,根据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门户的资讯会更加丰富,平台的业务功能也将更加全面,同时门户与专业平台的对接更深入,业务关联性更强。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大数据的广泛运用

大数据在信息时代尤为重要。一方面金融业是大数据的重要来源和制造者,另一方面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也离不开大数据的信息技术操作。因此,数据驱动行业中的典型代表行业就是金融业。在互联网金融这个大环境中,各大企业争抢优势地位,积极的占领这个市场,其实说到底就是对数据的争抢和占领。这都反映了大数据在当今互联网金融中无可撼动的地位。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现状来看,无不体现对大数据有效、合理的运用。

2.金融服务趋向长尾化

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的理论基础是“二八定律”也就是银行的客户资源趋向于掌握了80%财富的20%的高端客户。而互联网金融则恰恰相反,其主要争取抓住的是80%的这些长尾小微用户。这些小微用户的金融交易数量少且具有个性化,在传统金融的体系中得不到满足,而在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中小微客户则有了可以解决自己需求的平台,其可以高效率的解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例如P2P网贷、众筹等这些互联网新型融资模式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难的问题。

3.金融服务高效、便捷化

互联网金融为当今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渠道,还为用户提供了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金融服务的效率得到明显的提高,大大方便的人们的生活。

4.金融服务低成本化

首先是交易成本较传统金融低。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通过网络这个平台了解信息,互诉需求并进行交易,有效的节约了交易成本。其次金融服务也通过网上进行,也大大降低了服务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金融风险

(一)操作风险

对于互联网金融系统,出现操作风险的几率比以前大大提高,也许因为某个操作员或者客户粗心的乌龙指,输错了一个数字或者是小数点,其带来的结果都有可能十分严重。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交易的主体对互联网的操作规范、要求、流程和一些注意细节不够清楚了解,再加上交易主体心理上的一些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不安全性,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风险。

在这个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几乎人人都配有一部智能手机,而WIFI热点也在各大商场、公共场所覆盖,一些不法分子则看到了机会,他们利用人们对无线网的需求,建立提供虚假的WIFI信号,等到消费者连入这些热点以后,输入的银行卡账户、密码还有其他隐私的个人信息都会在消费者不知不觉中悄悄的被这些不法分子盗取。与此同时,手机短信也没有落后于时代的步伐,欺诈短信中的各种中奖网址或者形形诱导你去点的网址链接都是骗子精心设置好的局,所以一些故意人为的陷阱和圈套也增加了一定的操作风险。

(二)技术风险

1.系统性的技术风险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处于蓬勃发展的快速阶段,各种新兴的金融理财支付软件及其带来的业务目不暇接,在这些公司想着如何利用互联网金融这一波巨大浪潮为自己带来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他们所用的开发技术是否最可靠,最稳定,最安全都是我们值得考量的因素。如果选择了不合理,不完善的开发技术方案,可能会带来传输信息效率低、技术运用效果不好的问题,很有可能带来金融安全的风险。

而一旦有了漏洞,黑客入侵、病毒感染就会在整个系统扩散,往好了看造成系统瘫痪,严重了就是造成信息的泄露其结果不堪设想。在交易忙碌的阶段如果系统不稳定或是中断,则会影响交易的进行。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业务依托的是互联网和计算机系统,如果在运行计算机系统的过程中一些程序的加密技术不够完善则很有可能被黑客攻破侵入,导致系统的终端无法正常运行,使互联网金融遭受重创。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传输协议采用的是TCP/IP协议族,信息传送沟通流畅是这种协议族最大的优点,但是其安全性相对较低,导致互联网安全防护措施成效不大,在信息传送和资金的转移过程中信息数据容易泄露和被盗取。

2.技术支持风险

技术的日新月异,更换替代十分常见,技术落后已成为日常。又因为互联网技术有十分强的专业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即使发现自己的技术有所落后,但受到技术的限制或者运营成本等因素的拘束,并不能对自己的技术进行及时地更新或替换,从而在提供技术要求高的服?栈蛘咭滴裥枨罅拷洗蟮氖焙蚣际跄岩月?足现实情况的需求,但一定情况下必须强制去处理这些情况就会对系统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随之也就可能产生漏洞,所以技术支持不到位也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危害和风险。

(三)市场选择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是由金融业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互联网业务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金融业务主体为用户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合适,这使得交易的市场不透明,具有欺骗性,会使用户的资金流失,这种情况十分不利于市场的发展。由此产生的柠檬市场是指在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中,金融产品定价高质量好的金融业务不被接受,反而是定价低质量差的金融业务被广大用户接受,这种不良的市场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由此带来了市场选择风险。

(四)法律风险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相继出台,但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监管尚不完善,相关的立法相对落后和不清楚,监管更是空白状态,还有很多的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带来的法律问题不容小觑。所以我们要不断完善互联网相关法法规,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五)犯罪风险

有法律风险自然就会有犯罪风险。如洗钱犯罪,因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便捷性,低门槛性,给这些不法分子提供了一个天然的犯罪温床,现实中,犯罪组织利用虚拟电子货币洗钱已经发生。又如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已经给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了损失,引发了风险。

(六)信用风险

信用可以说是金融发展的基石,是驱动金融业务的核心因素,一旦失去信用,金融必将陷入停滞。同理对于互联网金融也同样适用。由于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的征信管理系统的缺失,导致违约成本十分低,大大增加了违约风险,不仅仅是对贷款者,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亦是如此。而其违约风险集中体现在P2P网贷上。

三、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以及治理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

构建完善健全的互联网安全体系可以提高互联网运行操作的安全性。构建安全体系,首先要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设置计算机系统的防火墙,密银等安全防护功能对计算机系统提供保护,避免其受到黑客的攻击和病毒的入侵,以此来保证安全。其次,还要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数据的管理,选择合适的互联网技术并选取标准的规范对业务内的数据进行合理的处理,有效合理的降低互联网系统本身所隐含的风险。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进行个人信用信息的完善。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特别是在P2P网贷行业中,商业征信机构仍处于空白状态,这给违约提供了低成本的便利,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造成了不小的隐患。当前,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都应该收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但是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对P2P网贷机构进行明确的界定,所以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措施,让P2P网贷平台今早加入商业征信机构。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机构还要加强内部控制的机制建设,建立起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将风险扼杀在源头。

(三)大力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法律体系

目前,相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已给了很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些金融机构也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所以应当大力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行业的准入条件。与此同时,应当合理有效的扩充法律的边界,联系实际,尽可能地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中。并且还要时刻想着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加大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力度,这样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秩序,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蓬勃、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有关互联网金融研究的文献回顾

1995年,全球第一家互联网银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在美国成立,随后开始在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兴起,近些年在中国和日本等地发展迅猛。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取得了很多成果。按照研究方向和内容来看,大致分为三类。1.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研究李博、董亮(2013)将互联网金融模式鉴定为三类:(1)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延伸,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都可归纳为这一范畴;(2)金融的互联居间服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等;(3)互联网金融服务,如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保险销售平台等。谢平(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以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为支柱,他将互联网金融模式分为八类: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对等联网(P2P)、众筹、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保险等。罗明雄(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六种模式,分别为:第三方支付、P2P、众筹、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以及金融机构信息化等。郑联盛(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整个金融领域的新型业态。总结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并归纳为四类:(1)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包括有:为传统金融服务提供服务的机构或平台、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务的融合、运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业务的创新化发展。(2)第三方支付。典型代表有支付宝、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3)互联网信用业务,主要包括众筹、网络贷款等新兴业务。(4)互联网虚拟货币。美国的Google、Facebook、eBay等都发行有虚拟货币。目前,中国对此类业务实行严格的管控,2014年1月起,已禁止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的销售。虽然学者们在叙述角度上有所差别,但从总体来看,所谓互联网金融不同模式就是各种金融与互联网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概括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与基于互联网特性而延伸的金融(类金融)服务两大类别。2.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趋势的研究MaryCronin(2002)介绍了网络银行的业务特点和竞争优势,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及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对网络银行的风险防范及控制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谢平、部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以先进的信息科技为依托,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他运用案例研究,归纳出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三种模式:移动支付、网络信贷和众筹融资。曾刚(2012)运用不同视角,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进行比较,得出两者之间不仅具有竞争关系,而且还可以互相合作、共同发展。王琴、王海权(2013)在对网络金融的内涵做简单阐释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典型的国外网站的业务和发展,与国内网络金融发展做对比,提出国内网络金融企业要逐步改善金融服务理念,加快推进网络营销模式的多样化和服务品牌化建设。左近业、贺根庆(2014)立足于中国网络金融发展实践,深入解析内涵,把握发展趋势,为网络金融业务拓展和利润增长提供新思路。显然,学者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是高度认同的,对传统金融机构或管理部门而言,关键是如何适应并充分利用好这种发展趋势。3.针对互联网金融高风险的特点的研究学者提出应该把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体系,并提出多种监管方案。尹龙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索较早,他在《网络金融理论初论:网络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发展及其影响》、《对中国网络银行发展与监督问题的研究》等文章中,详细分析了网络银行发展的现状及风险特点,结合目前监管实践,提出了有益的监管策略。徐静(2006)指出近年来网络银行在中国发展迅猛,但是监管部门必须对网络银行的风险引起重视,及早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借鉴国外先进监管经验,并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巴曙松、杨彪(2013)认为中国第三方支付与美欧等发达国家相比,在立法层次、分类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监管等问题上存在提高和完善的空间。鉴于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薄弱的现状,提出了相关建议。陈林(2013)从六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及特点,指出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影响,并在深入比较欧美等主要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王立国、徐爱萍(2014)分析了网络金融风险具有高度隐蔽性、瞬时爆发性、极度渗透性和交叉感染性,在此基础上,从法律、经济、技术等角度创新了监管模式,对及时分析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做了积极的探索。这类研究普遍认为,各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蓬勃发展的背后,亟需有效监管,以控制风险,维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从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模式来看,由于其业务依赖于电子信息技术,因此首要风险来源于技术层面。尤其是中国网络技术发展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明显滞后,硬件设施及软件系统大部分由国外引进,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完全掌握它们的性能,或是系统设计存在缺陷,如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技术等都容易引起潜在风险的发生。而互联网的快速传播功能,也使得这些技术漏洞和病毒等快速地感染,从而形成系统性风险。这样的例子近年来不断出现:如2014年2月,美国著名的众筹网站KICKSTRAER被黑客攻击,部分客户数据泄露;2014年3月22日,系统漏洞导致携程客户资料泄露。2.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使用者通常以小微企业为主,这类企业的共同特征是财务报表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而其不确定性要远远大于一般的银行客户。而中国征信系统数据的不完善,又增加了对这类客户信用状况的辨别难度。央行的征信信息是最完整的,但数据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数据时效性、全面性和层次性上仍存在短板,其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更差一些。一些利用大数据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平台虽然能收集到及时的数据,但能用于信用评估的数据并不多,而且分析方法和手段也还在探索阶段。二者此消彼长,互联网金融的不确定性要远远大于一般的银行信用。3.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混业经营的态势,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都提出了新问题,急需法律规制,但制定法律必须全国统筹、深入研究、综合考量,这就出现了监管立法相对滞后的局面。2014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把新型网络金融公司作为影子银行的第一类,明确由央行牵头,统一各部门协调监管,但目前还只是一个宏观框架,没有出台具体细则,在事实上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具体而言,涉及到以下三方面。(1)商业信息、隐私泄漏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时代离不开大数据,在海量数据中加工、挖掘有价值的信息为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机构拥有这些信息的所有权,为获得投资人信任,一些P2P网贷平台会把优质借款人的详细信息到网站上,这样不仅会造成网贷平台的商业信息泄露,也会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隐私存在被泄露的隐患。依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泄漏消费者或投资者个人信息,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治。(2)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法律风险。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实施,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行为的监管力度。为提高知名度,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广告宣传中涉及虚假和夸大的成分,如“国家级”、“最高级”等极限词的使用;“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承诺都属违反《广告法》的行为。(3)金融犯罪风险。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相关制度,在业务发展和盈利压力的主导下,容易采取一些高风险交易模式,触及了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清算网络赌博或非法集资等犯罪资金,利用网上银行实施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网络炒汇、炒金,网络传销,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网上制假售假、洗钱犯罪等。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拥有巨大的成本优势、服务优势和竞争优势,从而成为金融发展的巨大支撑;另一方面,较之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又面临更为巨大的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及法律风险,这促使各国的宏观调控者重新审视自己的监管政策,不断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作出适应性调整,以使其成为各国促进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1.完善的法律法规机制明确互联网金融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划分利益边界,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美国法律制度比较健全,业务开展方面有《全球及全美商务电子签名法》、《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统一电子交易法》、《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市场准入方面有《国民银行网上银行注册审批手续》;风险管理方面有《网络信息安全稳健做法指引》、《技术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PC银行》;现场检查方面有《OTS对零售在线PC银行的声明》、《FDIC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与可靠性检查程序》等。英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较早,《消费者信贷法》是规范网络信贷的法律;《P2P融资信贷操作指引》用来规范P2P机构;市场准入方面,无最低资本金的门槛限制,但网贷机构要获得信贷机构牌照才可运营。欧盟规范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规有《电子货币指引》、《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反对非现金支付》、《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等。日本对非银行民间金融公司资金进行管理的法律有《贷金业法》、《出资法》、《利息限制法》等。2.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金融的运行基础是互联网,因此,互联网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就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安全包括电子技术、内部管理、自有资本和客户资金管理等。具体要求有:(1)确保任何情况下的网络主机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严格排除各种人为或非人为因素的影响;(2)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身份、数据、资料的真实合法,交易过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3)严格保密制度,确保研发新技术、新成果不被窃取,保证客户资料不被非法盗取或者修改。美国《银行机密法》规定,所有网络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新开户标准,还要建立网络监控系统。3.高效的行业自律组织很多国家都重视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对互联网机构的监管,运用行业标准来约束机构行为,可以弥补政府机关监管职能的缺陷,也可以补充法律法规的漏洞,及时对新情况作出反映。美国构建了完善的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框架:(1)决策管理层在业务风险中的职责;(2)网络银行业务的技术风险管理;(3)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4)网络银行业务外包情况下相关风险的控制。另外,英国和日本都是组织自律组织充当“准政府机构”,承担部分政府的监管职能,营造互联网金融良好的市场环境。4.务实的功能性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从单一的业务模式开启,随着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业务模式也随之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平台囿于利润及企业竞争力的考量,纷纷向混业经营转变,金融服务逐渐趋向综合性,逐渐发展为向消费者提供全面服务,金融超市的出现给分业监管也带来了新的难题。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美英等国开始对监管政策进行调整。1999年,美国修改金融监管框架,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采取了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200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法案,由金融服务局将取代原来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统一行使监管职能,实现了跨行业监管。5.协调的国际合作机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要求日益迫切,国际社会开始构筑一个新的、稳健的国际金融架构。1999年,由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及意大利七大西方工业国成立了“金融稳定论坛”,旨在从全球范围监督各国及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后邀请澳大利亚、新加坡、荷兰、瑞士和欧洲央行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发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2003年,巴塞尔委员会《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和监管》,2007年,《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