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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政策背景
1.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程度不断加深。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浪高过一浪的金融业并购浪潮,使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实现了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业务界限愈来愈模糊不清。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如英国的房屋建筑业协会通过开展住房信贷业务日益银行化,事实上已经成为金融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这一。
2.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缺陷日渐暴露。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共有9家金融监管机构,分别是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局(IMRO)、证券与期货管理局(SFA)、房屋协会委员会(BSC)、财政部保险业董事会(IDT)、互助会委员会(FSC)和友好协会注册局(RFS)。这些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于在英国已经形成了一个跨行业的金融市场,银行、保险公司与投资基金都在争夺共同的顾客,经营着类似的金融产品。分业监管虽然表面上无所不包,但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政出多门的“混合监管”,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而且某些被监管者可以钻多个监管者之间信息较少沟通的漏洞,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的方法,转移风险,人为地抬高或降低盈利等方法,以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甚至洗黑钱等目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使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逐渐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二、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1.颁布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监管的主要特点是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为辅,且以“道义劝告”为主要监管方式。20世纪后期,英国制定了一系列用以指导相关金融业的法律、法规,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变。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Act2000)。这是一部英国历史上议院对提案修改达2000余次创下修改最多记录的立法,也是英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使得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如1979年信用协会法(theCreditUnionsAct1979)、1982年保险公司法(theInsuranceCompaniesAct1982)、1986年金融服务法(theFinancialServicesAct1986)、1986年建筑协会法(theBuildingSocietiesAct1986)、1987年银行法(theBankingAct1987)、1992年友好协会法(thefriendlySocietiesAct1992)等,都为其所取代,从而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这一整套新的“游戏规则”为英国适应新世纪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一个空前崭新的改革框架。
2.设置新的金融监管组织。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规定,英国成立了世界上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金管局,FSA)。FSA是英国整个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局,其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分为金融监管专门机构和授权与执行机构两大块,前者包括银行与建筑协会部、投资业务部、综合部、市场与外汇交易部、退休基金检审部、保险与友好协会部,后者有授权部、执行部、消费者关系协调部、行业教育部、金融罪行调查部、特别法庭秘书处。FSA的目的和任务主要有:(1)保持公众对英国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的信心;(2)向公众宣传,使公众能够了解金融系统及与特殊金融产品相连的利益和风险;(3)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保护;(4)为发现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帮助。FSA作为英国唯一的、独立的、对英国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以及籍以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根据有关法律,FSA拥有监管金融业的全部法律权限,并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行使其全部监管职能,但其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监管组织,它的经费收入直接来源于它所监管的金融机构。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100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2100人,现任主席为戴维斯(HowardDavies)。
3.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各被监管机构的“监管11条”。其具体内容有:(1)被监管者一定要诚实地开展业务;(2)被监管者一定要勤奋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作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一定要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FSA的监管,被监管者一定要将必须及时通报的情况报告给FSA。
4.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监管理念即监管哲学,指的是金融监管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如监管尺度的“严”与“宽”、“松”与“紧”等。改革后的英国金融监管,不能一概而论是更松了还是更紧了,FSA的基本原则是围绕风险管理这个核心,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采用“量体裁衣”式的金融监管。FSA对英国的银行业,将采用以风险控制为基础的监管原则,并拟根据《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则和要求制定英国银行业的实施法规。近期内,FSA将对银行业批发业务的监管进行改革,给予从事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的银行以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条例。对英国证券业,FSA将吸收欧共体改革证券业监管的成果,将其有关内容纳入监管英国证券业的法律框架。FSA将打破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StockExchange)垄断证券市场信息的格局,推进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未来12个月内,FSA将逐条审查证券交易和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修改现有的“上市规则”,制定新的资本守则(CapitalAccord),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保险业,FSA将在近期内对其进行大规模的整顿,并从严制定新的保险业规则。概括起来,新时期内FSA的监管理念是:(1)运用谨慎的规则来监管,而不是以“控制”为基础去实现监管;(2)大量运用在“外部”的保持一定距离的监管,而不是以频频到银行内“查账”为基础去实施监管;(3)在监管中充分重视被监管机构的会计报告;(4)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进行监管。
5.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为确保FSA能够正确地行使《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所赋予的权力,全面履行其负有的监管职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为了制止FSA在金融监管中可能发生的、渎职行为,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Tribunal),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依法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NextPage]
三、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若干影响
1.金融监管的权力高度集中。FSA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如从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将银行业监管的权力接过来;与英国财政部签定协议,将原由财政部拥有的保险立法的职能移交给FSA;对上市公司的审核责任也从伦敦证券交易所转到FSA手中。换言之,英国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服务于该市场的专业机构和个人、清算和支付系统、有问题的金融案例进行谨慎监管的全部权力,都由“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FSA“统一”行使。FSA除接手原有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以外,还负责过去某些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
2.金融监管的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始于20世纪40年代,但直到1987年,其监管职能才被《1987年银行法》所规范与定位,权力得到强化。进入20世纪90年代,英格兰银行由于对银行业及金融市场具有精湛而透彻的了解,经常对政府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方针给予技术性的建议,其在整个金融、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加强,独立性亦有所提高。FSA成立后,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被移交,而操作货币政策的职能被强化。新的形势下,英格兰银行负责英国金融和货币体系的整体稳定,并对支付系统等基础设施发挥独特的支持作用。英格兰银行有权独立地设定基准利率,独立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3.金融监管的方式与内容发生重要变化。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发表了《新世纪,新监管》报告,阐析了FSA如何开展监管。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以下环节:(1)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2)被监管金融机构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是相当重要的;(3)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4)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5)努力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以维持一个“高效、有序且清洁”的金融市场,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在监管手段与规则方面,FSA所拥有的监管手段都是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尤其是业务风险与控制风险;FSA正在全面修定监管条例,预计条例总数将比原有金融监管条例减少30%;在监管重点方面,FSA吸收了原监管者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风险监管的经验,对整个金融界特别是三大金融业务的“零售市场”实施“以控制风险为出发点”的监管;为此,FSA制定了清晰的市场行为守则(Codeofmarketconduct),并将把严重违反市场行为守则的金融机构送上法庭,其主要管理者也将同时受到惩处。
四、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简要评价
1.促进了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FSA专司金融监管、英格兰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金融制度安排,能充分发挥专业化分工带来的效率优势。一方面,英格兰银行无须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双重目标之间取舍,从而更有利于宏观货币金融的稳定;另一方面,FSA统一集中监管,消除了多头监管时代司空见惯的交叉监管现象,被监管对象负担的监管费用下降。尽管FSA的业务范围比原有9个监管机构的业务范围宽泛,但FSA在1999/2000年度的预算比原来9个机构预算,总额低很多;更重要的是FSA的各业务部门通过有效利用集中的监管设施,可以共享监管信息,便于监管人员全面地了解金融市场动态,从而提高FSA实施金融监管的准确性与有效性。
关键词:综合经营;金融风险;监管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1-0043-04
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发展,突破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风险。加强监管合作,对有效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意义重大。
一、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一)金融业自身的特征,决定了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出现
金融业经营的是货币资产,与实物资产相比,金融资产流动性非常强,货币资产相互转换十分便利,比如贷款可以证券化,开放式基金和银行存款在某种程度上相互替代,保险业务兼备投资和储蓄功能等。同时,由于金融资产具有弱相关性和弱专用性的特点,能在银行、证券、保险各行业发挥相近的作用,强化各市场之间的关联和互补。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综合经营更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延伸了金融的内涵,金融已不仅仅是资金融通和创造信用机制,更是一种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机制。现代金融的核心功能是为整个经济体系创造一种动态化的风险转移机能,从而使得风险处于流动的状态,保障了金融体系健康、稳健、高效运行。也就是说,现代金融体系是能够使经济体系的风险流量化而不是存量化。因此,现代金融市场之间是相互贯通的,也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内在需求。
(二)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产生
金融业是服务行业,满足客户需求是金融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当前金融服务已从产品营销向客户营销转变,从客户需求出发设计金融产品是金融竞争的需要。
客户需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客户的需求。随着企业客户融资需求多元化发展,单一的银企借贷模式已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更需要金融机构助其解决融资安排、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的渠道,并通过债券、股权等融资成本更低的方式来解决生产资金问题。二是居民客户的需求。伴随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迅速扩张,一些拥有百万级资产客户不断增加,个人金融服务需求越来越高。除面向普通客户的银行卡、基金信托、炒汇工具、消费信贷新产品外,以富人为主要对象的理财业务创新成了近期金融机构争夺的重点。这些新型金融服务基本都是跨行业、跨市场的产品。而金融控股公司因拥有多种金融业务,通过资源整合、共同行销、资讯共享、产品组合,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一次购足的金融服务(夏斌,2004)。
(三)加入世贸组织后竞争的加剧,推动了金融机构合作步伐加快
我国加入WTO后,尽管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并未对中资金融机构产生大的冲击,但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逐步显现,促使中资金融机构反思。为此,中资银行把发展中间业务作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通过保险、证券业务不断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探索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成为中资银行解决资本约束的手段之一。而随着竞争加剧,保险机构的承保利润不断下降甚至为负,资产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业重要利润来源,为此,中资保险公司积极探索资产管理的新途径。这些都需要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为依托。
(四)监管部门逐步放松管制,为跨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能
从政策法规层面上看,为推动证券市场发展,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27日,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又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6月,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除股票发行和经纪业务外,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都已纳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允许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入市。2月20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 为金融业分业框架下业务交叉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我国金融业跨行业、跨市场业务及其主要风险
(一)我国跨行业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发展情况
当前,我国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联合开发出的融合多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见表一)。
表一 银行、证券、保险合作交叉性金融工具
跨市场金融机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1999年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的定义,我国实际上已经存在着几种类型的准金融控股公司:第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类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等;第二类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如中银国际、中金公司和工银亚洲等;第三类实业公司控股金融,如山东电力集团等(详见表二)。
表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跨市场经营情况
(二)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种类及表现
1.制度性风险。由于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基础制定的,现行的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具有过渡的性质,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有些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清,金融交易的法律关系混乱,致使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制度性生存风险,为金融稳定留下了隐患。
从金融交易法律关系方面看,比较突出的是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和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问题。《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单独立账管理,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实际上的做法是,证券公司收到客户的资金后,以公司的名义存入它在商业银行的一个集合账户中,给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留下了制度漏洞。
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是,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名词,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成为盲点。
2.流动性风险。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使用,使金融机构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更为复杂。以基金产品为例,从理论上看,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取决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往往受制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蓝筹股和绩优股比较稀缺,同时股权割裂又造成三分之二的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使得基金投资可选择性较差,基金持股高度雷同,因而出现许多基金重仓股。当整个市场出现系统性市场风险时,开放式基金就存在流动性支付的压力,甚至遭遇非常严重的挤赎问题。当基金出现流动性问题时,首先需要商业银行的融资支持,因而将流动性支付的压力迅速传递给商业银行。如果出现严重的挤赎风险,从资本纽带角度看,救助基金的责任肯定会落在控股该家基金公司的商业银行身上。而从同业拆借市场上看,最主要的资金融出方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最大的资金融入方则是证券及基金公司,一旦后者经营出现困难,势必会将流动性风险向银行转移。
3.利率变动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基金收益率的波动将会引致资产组合的比价轮动效应,导致存款负债产品出现利率攀比风险。当基金收益率持续、显著地高出存款利率一定空间时,社会公众将会调整资产组合,促使存款持续地向基金转化,而流动性压力将会迫使商业银行不断地提高存款利率,以控制存款持续滑坡而产生的流动性缺口,从而可能导致市场利率的扭曲。
4.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十分复杂,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由于整个集团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存在着被重复计算的可能,控股公司的资本具有放大效应,从而加剧了整个公司的资本脆弱性。
三、加强监管合作,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
从我国金融监管现实看,为提高监管效率,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制定了监管协调的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和工作机制。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对跨行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等监管中的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制度,但从实施效果看,并未达到理想状况。如对跨市场金融产品监管方面,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和真空。某些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中正是利用了监管漏洞,打政策的球,最终导致风险的发生。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现行监管制度下,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把握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一)完善有关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
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认为风险最小化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
从我国金融业现实情况看,出台专门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法规需要较长时间。但金融监管的现实要求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等进行相应的完善,对其中限制金融控股发展的条款,对不同行业监管规定有冲突,应加以修订。重点对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交易活动,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的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规范。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逐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
应借鉴国外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做法,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从法律上是有依据的,经过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央行为核心,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其一,《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从我国金融业运行现实情况看,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是金融业的整体风险和交叉风险。人民银行从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这就需要加强与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加大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和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的监管。其二,中央银行作为保持流动性的最后贷款者,有必要随时掌握金融体系的动态,及时对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和金融机构的个别风险作出正确的评估,否则中央银行无法履行职责,同时也会产生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的道德风险。其三,人民银行在信息掌握上也具有天然优势。人民银行已经开发、建立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信息系统。其四,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监管,能够避免监管部门监管套利问题的产生。
(三)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金融监管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预警性。由于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产品和机构连通各个市场,容易导致风险在不同的市场中传递,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传递平台,各子市场的信息无法互通,就无法建立真正的联动监测,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将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管协调任务难以完成。因此,需要将现代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到监管体系中来,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实时监控。既可以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可以避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统计可能产生的信息不充分的问题,有助于各监管机构充分掌握所监管对象的情况。
(四)全面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
一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通过合并报表基础上剔除不可自由转移的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对于参股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可通过资本剔除的方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二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只允许采取控股公司形式,不允许采取事业部制;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建立信息防火墙,人员、经营场所等不得交叉;要求金融集团及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要求金融集团对组织结构、重大内部交易进行报告与披露;增强金融集团组织架构、内部交易的透明性;更重要的是将金融集团与产业集团分离,对实业集团控股的金融公司,要么改革为完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与实业分离,要么退出控股或参股金融业务。
三是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强化内控制度建设。积极鼓励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在控制并改变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在内部控制达到一定程度后,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就是不仅要重视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而且要加强对日益重要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管理。要加快市场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尽快建立风险管理模式,实现风险的数量化管理,提高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春子.金融控股集团组建与运营.机械工业出版社[M].04
[2]谢平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M].中信出版社,2004
内容摘要:当今世界两个拥有坏账总量最多的国家都在亚洲,一个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另一个是发达国家的日本。2005年3月,日本银行宣布不良债权消除,但长期困扰日本的不良债权问题未得到根本的解决。不良债权问题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崩溃而出现,在不良债权问题即将缓解的情况下,又遭到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袭击。当前,中国经济改革中面临着与日本相同的不良债权问题,能否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本文通过对日本不良债权问题的研究,以期获得一些对我国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主银行制 银行追贷 2008年金融危机 不良债权长期化
日本不良债权问题长期化的原因
(一)日本政府在宏观金融调控中的失误
1997年以前,日本政府对银行业不良债权的处理一直处于优柔寡断的状态,不仅隐瞒不良债权的真实信息,而且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也缺乏统一的规划,致使日本银行业的不良债权不断攀升,从而加大了其后的处置成本。1997年以后,随着北海道拓殖银行、山一证券、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等的相继破产,日本政府才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但直到2002年3月,日本全国银行的不良债权还一直是不断增加的局面(见表1)。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日本政府才真正开始认识到不良债权的严重性,并推出一系列强制性解决不良债权的新改革措施,坚持以处理不良债权为中心,加快经济改革和结构调整。由此,2002年10月以后,日本的不良债权出现了迅速下降的趋势。由于在不良资产上升初期,日本政府对不良债权问题所采取的放任、遮掩和消极等待的态度,使日本错过了解决不良债权问题的最佳时机,从而加大了其后的不良债权处理成本,最终导致不良债权的长期化。
银行的政府依存型体制使得不良债权的处理被拖延。银行处理不良债权进展缓慢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对政府政策保护的预期,日本不良债权的大部分集中在建设不动产业等行业,政府传统的公共支出政策通常能够支撑这些产业的发展,进而促进经济景气的回升。如果政府不运用传统的公共支出政策,对经济实施救助,那么,银行应该能够下决心对其所属企业的不良债权进行最终处理,但是,在传统的以公共事业为中心的财政支出政策今后会反复被使用的预期下,对银行来说,拖延对问题企业债权的最终处理则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日本金融监管当局过于偏好缺乏法律依据和市场准绳的行政管理, 强调对银行的保护, 而忽视了对其的监督。当某一家大银行出现经营困难或者濒临破产时,监督当局就会通过行政手段予以保护和援助。这种政府主导型的金融体制使政府的干预权限过大而弊端丛生:使金融制度缺乏透明度,扰乱了市场反馈机制;抑制了市场竞争淘汰机制, 银行在政府的特殊保护下竞争力下降;银行内部管理混乱, 通过违规贷款、人情贷款获取暴利,各种违法的秘密交易盛行,导致了不良资产急剧增加;检查当局的监督指导有问题, 对有问题银行及其不良资产采取放置的态度, 导致问题越拖越糟。
(二)日本型的特殊银企关系――主银行关系
主银行关系实质反映了一种特殊的银企关系。在这一体制下,银行与企业之间已经不是单纯的借贷融资关系,还包括相互持股、长期固定交易、派驻管理、危机救助等特殊关系。日本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迥异于欧美的最大特点,就是企业与企业之间、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持股,相互持股使得本应站在监督银行经营者立场来维护股东利益的银行大股东,却与被监督的银行经理人结为利益共同体,因而失去了监督银行经营者的功能。来自外部股东的市场约束机能的缺失,使得银行经营者在确保自己的经营地位和维护银行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时,常常会以保全自己的经营地位为优先选择 当借款企业的债务偿还被推迟,或者企业经营破产使得不良债权问题明朗化时,如果银行进行不良债权的清偿处理,势必带来银行收益的赤字以及银行自有资本比率的下降,银行经营者就有可能被追究责任。银行经营者基于明哲保身的动机,为避免上述状况的出现,就会对问题企业进行追加贷款,以使企业能够立刻偿还部分债务,从而隐瞒庞大的坏帐,最终导致不良债权问题久拖不决。
两个相关的例子是:一是银行无法放弃对大企业的资金援助。如A银行停止对其核心企业的援助,很可能影响与该企业存在借贷关系的B银行的经营状况,同样,当B银行的贷款对象企业出现破产征兆时,A 银行也必须对其进行融资。在这种复杂的“相互援助”中,银行不断地对债务企业进行追加贷款,不良债权的增殖也就成为必然。因此,越是大力处理不良债权,银行信用就越收缩,通货紧缩也就越严重,不仅未能止住股市和地价下跌的势头,而且由于企业破产增加,不良债权也越处理越多了。二是银行会对业绩不佳的借款企业继续追加贷款。首先,比起对新的健全企业的贷款来说,银行更倾向于对原有融资对象进行追加贷款。这是因为,对新企业进行贷款时,即使其经营成功,银行回收的也仅是融资的本金和利息。但是,对原有融资对象追加贷款时,如果其经营获得成功,银行获得的就不仅是追加的贷款,而且对已经不良债权化的原有债务也能够部分地得到回收。因此,如果企业具有相同的成功概率的话,比起对新的健全企业融资而言,对原有债务者、追加贷款使银行获得的收益更大。这时,银行往往以期待企业能够出现奇迹性逆转为目标,而采取风险偏好的行动,对原有融资对象进行追加融资。
(三)2008年金融危机蔓延对日本经济的影响
日本20世纪90年代经历的泡沫经济危机,和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有同样的原因。金融危机导致日本股市资金外流,股价暴跌。股价下跌的影响已超出虚拟经济范畴,股价下跌意味着银行自有资本的减少,很多银行便收回贷款而且拒绝新的贷款。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银行贷不到款,资金周转困难,许多企业面临破产倒闭,一些由美国雷曼兄弟公司投资的企业也因雷曼公司破产而破产。
同时,日本地方银行持有的次贷相关金融商品相对自有资本比例较高,随着这类金融商品的贬值,地方银行经营恶化甚至破产。关于日本经济未来的走向,日本政府和中央银行均认为由于世界经济减速趋势日益明显,未来日本国内经济很可能继续停滞不前,出口减少、设备投资持续萎缩以及生产下降,使日本经济景气下行的风险加大,这不可避免的又会产生和上次泡沫危机崩溃后同样的不良债权问题,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拖延既有的不良债权问题的解决。
日本不良债权长期化的影响
(一)不良债权长期化对日本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损害
首先,由于金融机构“体力”的下降,导致其出现贷款阻滞现象。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是将储蓄作为资产进行贷款,如果其中一部分出现了不良债权,这部分便成为不获利的资产,如继续对其进行投资,必然导致负债的增加和收益能力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存在有望获利的贷款对象,也难以组织现有的经营资源迅速扩大存款和贷款规模。贷款阻滞现象的出现,已成为企业投资缩减和经济长期低迷的重要原因。
其次,拖延不良债权处理还使经济长期处于供给过剩状态。金融机构不断对债务企业追加贷款,不仅进一步扩大了不良债权的规模,还使那些本应淘汰的企业继续得以维持生产,进而造成供需不平衡加剧、物价水平低下、企业投资萎缩等现象的出现,使经济长期处于通货紧缩和低水平均衡的状态。
最后,不良债权问题的久拖不决,破坏了长期形成的企业关系网络。银行在不良债权处理问题上的拖延,实际上是把债务企业的存亡掌握在自己手里,债务企业常常会因为银行采取的行动而破产,这使两者之间难以构筑起相互信赖的关系,同时还会影响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投资,这些都必然导致经济规模的萎缩。
(二)不良债权长期化对日本整体经济的影响
不良债权问题的长期化,还会导致金融机构的破产和引发金融危机。金融机构要处理不良债权,就必须筹措一定数量的资金,它或者来自于银行业务的收益,或者来自于其它资产方面的收益,否则,银行就难逃破产的命运。银行一旦破产,会使正常经营的企业在资金筹措方面变得更加困难;如果由于金融机构破产而导致金融体系出现震荡,这不仅是贷款阻滞的问题,还有可能对整体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具体的循环影响如图1所示。尤其在考虑到新的金融危机对整个日本经济的影响,宏观经济的不景气反过来加大了不良债权问题处理的难度,经济的长期萧条会招致更多的企业破产,从而使银行的贷出环境面临更大的风险,新增不良贷款的比率也会上升,不仅如此,投资环境的恶化还使人们的预期收益率下降,从而引发土地、股票等资产的价格下降,金融机构的损失会因此而增加,处理不良债权的资金也会因此减少,不良债权问题的解决将陷于更加困难的境地。
(三)不良债权长期化对日本金融改革的制约
日本金融改革早已于1998年正式启动, 它势必会带来金融业的优胜劣汰。在金融的生存较量中, 不良债权的处理问题, 直接关系到日本金融机构有无足够能力承受“大爆炸”, 最终将影响改革的成败。事实证明, 由于日本政府低估了不良债权问题的严重程度, 对该问题久拖未决, 也没有对金融过程中出现金融机构破产的可能予以防范, 导致自金融改革计划提出后, 山一证券等大型金融机构因巨额不良债权问题相继破产, 对金融改革的推进带来巨大的副作用。此外, 不良债权问题使日本金融机构实力严重受损, 金融改革处于被动地位。到目前为止, 日本金融机构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大都是日方以合作名义取得资金、技术支持, 实际上处于被吸收合并的地位。不良债权及因其激发的金融机构破产, 也使投资者对日本金融市场和日元失去信心。大部分日本银行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大幅度亏损, 六大银行出现巨额亏损,全年盈利下降,个别大银行的股价已数次跌破面值。此外,日元汇率有一段时期持续下跌, 股市和汇率的下跌进一步促使日本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状况恶化, 逼使日本政府不得不重新通过传统的金融行政手段来保全金融机构, 并掉头着手处理日益紧迫的不良债权问题。日本政府对银行不良债权的拖延处置增加了处置难度,现在又面临经济衰退,受其他经济金融改革目标如经济复苏、平衡财政的牵制,专门为处置银行不良债权而设置的金融救助政策的运作空间减小。当政府陷入多重目标相互牵制的困境时,金融改革的进程和不良债权的处置受阻,甚至偏离原定方向,也就会削弱金融改革的力度,使银行不良债权问题难以得到迅速解决。
不良债权长期化对我国的启示
长期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也积累了大量的不良债权。不良债权的处置已不仅仅是金融问题,而是一个与经济结构调整、银行与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都有密切关系的大课题。因此,对一个国家来说,不良债权的处理实际上是一个综合工程,是社会经济制度变革与经济结构调整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旦银行业发生严重不良贷款问题,就会对该国的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构成最严重威胁。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国家的经济则难以启动,无法繁荣。
(一)不良债权的处理必须及时果断
日本自泡沫经济破灭后,始终摆脱不了不良债权困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不良债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滞后,加之政府内部意见分歧,从而导致处理措施出台缓慢。这就不仅拖延了处理过程而且还影响到人们对经济前景的信心。小泉政权诞生后 一直强调加快不 良债权的处理步伐,但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影响了统一决策的形成。为了扫清在处理不良债权问题上的阻力,2002年9月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对其内阁进行了改组,启用了主张实行强硬改革措施加快清理银行坏账的经济财政大臣竹中平藏兼金融大臣。竹中上任后提出了以加速不良债权处理作为启动经济复苏的突破口,并迅速推出了一系列处理对策。从日本政府对不良债权处理态度的转变中,可得到一点启示:即要提高不良债权的处理效率,就要尽可能地缩短处理过程,因为处理成本和处理时间是成正比的。目前我国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不良债权问题,因此必须把降低银行不良债权作为近期金融改革的重点,尽可能缩短处理时间,提高效率,从而使处理成本降至最低。
(二)政府要加强监管且主动调控
日本政府早期处理不良资产的迟疑使得后来的重构金融体系、振兴银行业和摆脱经济衰退工作变得困难重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各界都要充分认识不良债权问题的严重性。若政府对银行不良债权处置的时机、力度和方式不当会影响最终的处理效果,拖延和回避的做法将给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带来严重后果。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所有的银行,由于历史原因,它为社会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 同时也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政府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国有商业银行减轻不良资产负担,改善财务状况。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对因政策风险而造成的不良资产,由国家给予一次性的财政支持加以剥离;对因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经营不善造成的不良资产由商业银行自行处置,国家可以给予处置政策上的支持, 如允许国有商业银行为处置不良资产在一定范围内从事某些投资银行业务等。
(三)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
银行必须彻底摆脱政策性机构的模式,真正按照市场规则运行。日本原有的银企关系使日本银行更多地行使政府职能,形成大量不良贷款,这与我国国有银行原来的运营模式存在类似之处。国有银行缺乏商业银行的产权基础,既受体制性因素约束,又受行政性干预较多,使银行对金融资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弱化,因此必须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国有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具体运作上,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先进行内部组织结构的重组,建立科学的内控和法人治理结构,进而在组织体系股份化后改制上市。要积极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包括外国资本),实现股权的多元化,国有股的比例以降到50%以下为宜。国有商业银行要重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避免公众信任危机情况的出现。
(四)不良债权的处理应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
日本在加速不良债权处理的新对策中,改变了以往把不良债权的处理仅作为泡沫经济后遗症的做法,即不再主要以银行为处理对象,而且是从结构改革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出了不良债权的处理必须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相结合的新思路。事实上,日本在泡沫经济破灭后就已经开始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先是过剩泡沫产业的大量破产,接着是经济陷入长期萧条,企业倒闭接踵而来;从大企业开始到中小企业,从制造业到非制造业,日本的产业结构调整就这样逐渐提上了日程。不良债权的处理也因此被置于了结构转换与企业整合的大背景之下,从而使不良债权的处理不再单纯是金融机构本身的问题。从日本的教训中可知,当经济结构处于调整时,不良债权的处理应该与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相结合,这样可以减少不良债权越处理越多的情况发生。我国解决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过程正值经济体制转换和产业结构调整时期,因此,不良债权处理也必须与产业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相结合,只有当整体企业部门经营改善了,效益提高了,才能真正减少金融机构新的不良债权发生的可能性,否则 即使旧的不良债权处理掉了,但由于新的产业结构依然不合理或者企业没有完成重组整合或者企业尚未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经营效益依然得不到改善,新的不良债权势必重新再生,所以,对于银行业不良资产既要治理现有存量更要防范增量。
结论
虽然日本的不良债权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日本政府和银行在处理不良债权上的政策和措施,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不良债权处理的过程同时也是我国金融体制、经济结构改革的大好时机。在出台金融救助政策、化解金融风险和加快处置不良债权的同时,可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金融监管力度,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通过把银行业重组与企业战略性重组及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结合起来,使这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形成良性互动,从根本上转变银行的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绩效,实现最优的银行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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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贷;投资;风险;制度;信用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7-94 -04
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网络信贷最初起源于英国,随后在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都相继被大力推广开来,网贷的典型模式是:由网络信贷公司提供一个平台,由借贷双方进行自由的竞价,最终撮合达成交易。由借出资金者从中赚取相应的利息从而收益,并承担一定的风险;资金借入者到期之后偿还资金借出者本金,网络信贷公司从中赚取担保服务费。
一、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历程
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是2007年8月由美国Prosper模式效仿而来的拍贷,2009年3月红岭成立,2007~2009年期间为国内P2P网贷行业的破冰过程,除了资历比较深的老牌公司创立之外基本上没有资本和船业职员从事P2P网贷行业。2010年之后跟着海内外网贷行业的急速生长,由于民间借贷需求量的增加,人人贷,易贷365,陆金所等一些新起来的P2P网贷公司急速的发展起来。陪伴着这些新兴的网贷平台的崛起,吸引了大量的创业人士和投资者的喜爱,P2P行业也同时进入发展的快速上行通道。根据P2P行业门户网站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以来P2P行业扩张异常猛烈,2013年一年期间,我国共出现约800多家P2P平台网站,行业全年实现总成交量高达1058亿元,贷款存量就达268亿元。
二、P2P网贷存在的问题
由于P2P网贷行业的迅速发展,P2P网贷平台也出现了一些负面的因素,在众贷网平台中,涛金贷平台等先后发生了类似老板把贷款者的钱吞为己有,非法挪用平台贷款者资金等一些严重问题。截至2016年3月P2P网贷平台卷款叛逃或者此外一系列状况导致资金被套金额高达百亿之多。
三、客户行为特征的影响因素
(一)投资者行为特征影响因素
1.心态
在P2P理财的过程中,心态是决定投资理财的关键因素。众所周知,现在的P2P行业处在一个比较混乱的发展阶段,高利润带来的诱惑,滋生了一大批的虚假平台;心态不够成熟的客户群体就很容易被外界因素影响从而错失良机,但是心态比较乐观的客户群就很容易被利益驱动落入陷阱。所以,做投资需要的是客观冷静的心态,这样的心态尤其重要,认真的对待每一次投资机会,对平台的选择要谨慎小心,随时保持理性把握机遇,在投资的时候才能做出合理的决定。
2.跟风
跟风在P2P投资中也被称作是羊群效应,放羊的人应该都明白这个道理,羊群在前进的时候都会跟着领头羊后面前进,在P2P理财行业中投资者同样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有时候会放弃自己的想法,去跟随大部分人观点的行为。即使有少数服从多数这句古话,但是在金融行业这个失去了意义。P2P理财处于巅峰时期,很多人纷纷投入进来,虽然投资性很强,但是利息已经很低了,所以很多人的跟风购买往往导致大幅亏损。由于缺乏独立思考、分析,不分好坏跟随大多数人走的行为是错误的行为,所以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必须要做好分析和制定策略,树立自己的投资理念与风险意识,不能够人云亦云盲目跟风。
3.自信
对投资者来说自信是好事儿,但是过分的自信往往也会造成灾难;在P2P理财的过程中,投资者在做出抉择的时候往往会过分依赖信息并对自己的技术能力过分自信,这样就会导致决策失误大大提升;大部分投资者总是认为自己有过投资成功的经验就可以写心得写攻略充当高手,实际上P2P理财行业的风险非常复杂不是一时半刻就能掌握清楚的。虽然现在投资者可以在网络收取大量信息,但是不能对信息进行专业的整理和解读,所以分析出来的结果实际价值不大只能用来参考。由于很多投资者过于自信,心中强烈的主观意识操控着选择,所以不愿意听从别人的意见,有的人还去用自己的自信指导别人进行如何投资。即使已经受到了亏损,也不愿意承认自己的过失,还抱着会回转的心态。当然,作为投资者自信是必要的,但应建立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上。
4.锚定
如果单独听说这个词,应该很多人不明白它的意思,更不要说将它与P2P网贷理财联系在一起。锚定是什么,简单举个例子大家就懂了。有一个人第一次投资益投网贷P2P理财平台,年化收益是20.2%,他在另外一个网贷平台投资的时候,就会通过益投网贷的年化收益来进行对比,如果这个网贷平台和益投网贷的利率相近或者高于益投网贷的时候,他可能就会选择投资。然而这样的思维显然是非常具有风险性的,投资者需要对一个平台的年化收益做全面详细的了解,不断的去改变自己的投资意识,不要主观和片面的只重视收益率,更应该通过市场的规律变化对自己的投资计划和策略做出相应的调整,视情况而定。
(二)贷款者的行为影响因素
1.P2P借贷网站安全问题
P2P借贷网站的用户对自己在网站上登录的个人信息是否会被泄露存在一定的担心和疑虑,一旦在网站上的个人信息被他人利用,可能会给自己造成很大的麻烦。所以一个借贷网站是否安全是影响贷款者行为的最主要因素。
2.P2P借贷网站信誉
由于P2P借贷网站属于新兴行业,大多数人都还处于不是很了解的状态,需要有体验者在体验过程中对其做出一定的评价,从而给别的投资者做投资参考。所以,P2P借贷网站的良好信誉直接影响着贷款者的参与度,如果使用者对其有非常高的评价,那么将会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P2P网贷平台中来;相反如果使用者对其使用评价非常差,则直接阻碍P2P借贷网站在借贷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般来说,贷款人不需要承担信贷交易的风险。对贷款方来说担心的主要问题是贷款方是不是可以通过网络借贷方式来筹集自己需要的资金,影响这一行为的主要问题是:借款交易的成功几率和借贷交易中标时间的长短。一般,通过P2P借贷网站等平台进行借款的贷款者基本上都是属于资金周转不灵,所以需要在相对短的时间内筹集到自己所需要的资金,借款的效率对他们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一但借贷交易耗费的时间非常长,将会直接造成借贷交易客户的流失。
四、投资者行为特征与贷款者行为特征的关系
(一)投资者与贷款者共同点
投资者与贷款者共同关心的问题是借贷平台的安全性。由于网贷平台的飞速发展,出现了一批表面打着P2P网贷的旗号违背道德底线的投机分子,一系列的P2P公司老板卷款跑路的新闻也层出不穷。那么能否选择一个安全可靠的P2P网贷平台不仅仅是投资者担心的问题同时也是贷款者担心的问题。利益的大小也是贷款者和借贷者共同关心的问题。如果利息过高会导致贷款者无力偿还高额的利息而拒绝贷款。如果利息过低会导致投资者得不到相应的收益不愿意把钱贷出去。所以建立一个利益共识的平台至关重要。
(二)投资者与借贷者的区别
相对于贷款者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更为全面。投资者主要关注的问题有以下几类。
投资者关心之一:投资的回报率
当一个人要投资一个项目的时候,他首先会计算这次投资到底可能有多少利润,是否值得去投资。
通常互联网的投资比传统投资回报率要高,这是由互联网飞速发展所决定的,同时也需要有良好的运营。
投资者关心之二:投资的风险
如果你有一笔钱准备做投资的话,可能会冷静的去考虑这次投资会有多大的风险指数,如果投资失败会造成多大的损失,同样,别的投资者也会这样担心。
一般认为,互联网投资要比传统的投资项目风险系数更高,因为大部分的投资者认为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东西,不容易掌控。但根据高端投资者的项目操作经验,并不是互联网项目风险更大,只是看投资者自身去如何操作……
投资者关心之三:投资回报速度
投资的回报率一但确定之后,那么什么时候能够获得回报将是投资者关心的关键性问题,一年回报与五年回报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互联网的投资周期长短不一,一般需要看项目本身,是不是具有在较短时间盈利的商业构想和执行能力,或者是否有别的资本退出方式。
投资者关心之四:资本退出方法
投入的目的就是赚取更多,这是人之常情,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那么他就会考虑有什么途径可以将自己的资本最快速的收回。
五、客户行为特征调查结果
(一)投资者行为特征问卷调查结果
针对投资者对如何进行投资的调查中,23.53%认为自己在投资领域有丰富的知识,自己进行投资分析;11.76%选择我有高级顾问,他/她会给我投资建议;35.29%选择跟着感觉走,剩下的29.41%则是随大流,跟着大家投。
本问卷主要通过对客户工作以及收入状况,客户的投资习惯,风险认知能力以及客户对收益的要求方面进行抽样研究从而找出影响投资者的关键因素。我们以30个投资者为样本。对其问卷结果进行了数据分析,数据显示,现实的客户之中,高利润带来的诱惑滋生了一大批的虚假平台;心态不够成熟的客户群体就很容易被外界因素影响从而错失良机,但是心态比较乐观的客户群就很容易被利益驱动落入陷阱。并且大部分客户都存在激进意识,50%以上甚至全部身家都投资在了P2P上,追求高收益,高风险;少部分客户多元化投资无非就是余额宝+P2P,这种用户其实风险偏好相对较低,由于他们对于P2P的风险理解不透彻,误认为这是一种很安全的投资方式。同时跟风现象使得他们有时候会放弃自己的想法,去跟随大部分人观点的行为。
(二)贷款者行为特征测量问卷调查结果
在P2P网贷平台中,愿意贷款的人所看重的相关业务主要是免抵押;方便及时,取现速度快;手续方便,审核时间短;非常轻松,不用托人找关系;能够提供专业的理财服务;借款利率低;其他。调查结果显示如下:
针对不选择P2P网贷作为投资方式影响因素主要有:(1)规章制度不完善,风险大;(2)对其不了解,不敢轻易涉及;(3) 国内的信用制度还处于初始阶段;(4)有其他更好的投资方式如股市、基金等。所引出的另一个问题P2P网贷平台现在最需要完善的地方所得到的调查结果如下:
问卷主要通过对客户工作,客户的地区分布,客户对利息的一个接受范围,以及对网贷平台的选择。等一些列问题进行抽样调查。然后我们通过对30份问卷的抽样得出以下结果:很多贷款人由于有政府的支持和银行的帮助,可以以很低的利息融资到资金,所以不会选择P2P的高息平台。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由于国家不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放在心上,从而导致了这些企业只有通过高息的P2P平台进行融资。现在市面上的平台变现出来的基本上都是一个月的企业短期借款的业务模式,投资人一般都喜欢短期借贷从而增加资金周转的灵活性,所以许多平台是把标的拆分成一月标,这样既能增加流动性又能活跃人气。企业贷款人一般很看重P2P网贷的借款利率。从而出现了大量自融平台,拆东墙补西墙的负面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则要求P2P借贷网站安全问题有一定的保障,同时很多贷款者的贷款都是在别的贷款者在贷款过程中所累计的经验所作的评价作为贷款参考,这样则要求P2P网贷网站的信誉度很高。
六、研究总结
(一)结论
通过以上的研究。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我国P2P网贷客户的参与者主要来源于30~40岁之间的高净值人员。然而这些人普遍存在的特点是没有足够的时间对自己的资产进行打理与分配。他们普遍存在投资经验与基础。对抗风险意识能力低下。然而在P2P网贷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一系列的问题滋生对P2P网贷客户带来了非常大的风险性。对于投资者与贷款者而言在保证平台安全可靠的情况下都需要找到一个互相平衡的利益共同体。那么通过研究表明影响这一系列行为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环境,由于P2P网贷行业的发展不成熟存在政策和机制上的漏洞;监管的不到位导致老板跑路的行为给客户带来严重的损失;由于近期金融市场的动荡对实体经济与利息的波动的因素也对贷款者照成一定的困扰;可能由于利息的变动导致无法承担高额的利息而造成损失。
(二)提升网贷客户的风险意识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如何提高网贷客户的风险意识呢?本文通过市场研究和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后给出以下几大建议:
1.对网贷平台的选择
(1)可靠等级
投标质量是否可靠与投资平台的信用等级、标的类型有直接的关系。信誉度较高的P2P网贷公司投标质量的可靠性也就相应的很高。同时也需要根据产品的投资标的类型,也就是区分投资标的是不是市场安全的资产还是说是在风险相对高的领域。
(2)风控等级
评价投标是否安全的很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是P2P投标质量,这也是要看其风控模式是否合理。现在P2P行业内的风险控制模式主要包括信用借款(无垫付模式)、担保模式(房屋抵押、车辆抵押等)、风险备用金、混合模式。此外,线上和线下的模式也有所不同,大数据风控模式的运用一般都和风控等级有关联,在优先等级上,通常将这项指标赋予权重30%。
(3)透明等级
投资标的的透明性对投资者有着非常高的参考价值。透明等级越高的标的越能够对帮助投资者更清晰了解资金动向起到一定的作用。投资平台的公开透明度的强度,也就是说理财投资的资金投资包含着2w1h,即where,who,how(在什么地方、投给谁、怎么投资)。因此,透明等级也是评判标的质量的非常关键的依据。在优先等级上,在可靠等级和风控等级之后我们将透明等级,作为评估投标整体质量的第三维度,通常占有20%权重。
2.提升自身风险意识
一方面,对于投资者而言,能不能清醒地认识到P2P网贷是一种投资行为至关重要,所以高收益必然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切不可在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识不到位和对网贷平台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盲目选择跟风。提升自身的风险意识不但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谨慎态度,同时另一方面也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往往投资经验较少的用户更需要慎重对待互联网金融,“投资之前应当去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风控体系,如果可以的话建议将资金放在多个网贷平台上,以达到分散投资的目的从而降低风险”。另一方面投资者也需要不断的提升与学习投资技巧。提升对产品的认知能力以及自身投资经验的积淀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
七、对P2P网贷行业的展望
2014年的P2P借贷市场规模延续了两年前的趋势,依旧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和之前的增长量相比主要是通过老平台的带动,经历2012、2013两年时间的不断扩张,一些老平台通过把更多精力放在存量贷款的维护和自身能力的提升上,从而导致增长速度变慢。2013年和2014年新创立的平台将在更大程度上引领2014年的涨势。主要以一些具备相当实力的小贷、担保、典当等一系列民间金融机构已经对P2P借贷表示出了非常高的兴趣,正在积极策划转型成P2P借贷平台。这些机构如果成功转型,必定会给市场带来相当大的冲击,必将推动P2P规模的放大。但2014年也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制约着P2P借贷市场增长的速度,排在第一位的必然是监管政策。进入2015年之后,P2P网贷行业迎来一场大的转型期和调整期,在庞大的网贷蓝海里,P2P网贷行业的前景一定会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将会有一大批安全保障不完善的小型网络借贷平台被市场淘汰,一切野蛮、爆发式的增长都将不复存在。然而风控安全指数比较高的P2P网贷平台将迎来新市场发展契机。目前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十分严格、足够包容、鼓励P2P网贷的发展。经过P2P网贷行业在过去两年急速的发展,跑路平台滋生,部分投资者资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风险确实开始密集暴露。最近,据相关消息报道,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有望近期出台,P2P网贷行业市场发展将更加健康有序,将会为P2P网贷市场营造一个安全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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