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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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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评估

知识产权管理评估范文第1篇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12号),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确认,现批准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等26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26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如下:

    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

    海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南宁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柳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宜宾地区资产评估事务所

    重庆审计事务所

    上海东亚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审计师事务所

    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资产评估事务所

    黑龙江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省资产评估中心

    河北省资产评估公司

    新疆审计师事务所

    北京德威评估公司

    武汉市审计事务所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江西会计师事务所

    南昌会计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管理评估范文第2篇

 

目前科研界存在的“高耗低产”的现状不得不让人担忧,因此如何从科研立项环节加强评估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规避政府投资风险,完善管理体制客观要求,应将知识产权评估纳入政府科研立项评估体系,作为政府科研立项的决策依据。

 

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创新新型国家的步伐,科技创新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创新投入高、科技进步贡献率大、对外技术依存度低、创新产出高等是创新型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政府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和主要衡量指标。通过与大中小型企业项目评估来看,无论是针对个人或项目评审,知识产权是评估基础成分的基本。我认为,应当将知识产权评估纳入政府科研立项评估体系,以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政府科研立项的决策依据。

 

一、知识产权评估应当成为政府科研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是规避政府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研创新成果的法律武器,是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的战略资源。但在我国以往的科研立项中,不乏一些由于在选题环节出现偏差导致的重大决策失误,有很多项目在投入大量经费或者结题以后才发现是国内外已经取得了专利知识产权的技术,甚至有的科研成果在进入产业化阶段后被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这不仅导致科研经费的重大损失,也影响了“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2014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了“针对重大产业规划、政府重大投资活动等开展评议,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要求。因此,在科研项目立项阶段纳入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提高技术研究和开发的起点水平,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避免政府投资风险。

 

(二) 是完善科研管理体制的客观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发创新活力、聚集创新优势资源、优化创新环境、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举足轻重。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城市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是城市创新能力最终体现。但是,在科技管理体制上,原有的科研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和科技成果管理,与国际上通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许多不协调的地方。这种二者不协调的弊端导致了科技项目重复立项和某些科技成果得不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大量存在,造成了科研资源的浪费。【张鼎映,《科技项目立项中的知识产权研究》】。同时,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由于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人员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将会扼杀社会的创新动力。因此,在科研项目立项中未雨绸缪,作好知识产权评估,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精神和依法治国精神的体现。

 

二、 科研立项中知识产权评估的原则和内容

 

科研立项(SRTP)是指科学研究或学术研究前针对具体研究课题进行项目依据、资金、人员、研究方法、技术路线、预期完成标准等进行设置、论证的第一道程序。【http://baike.com/wiki/%E7%A7%91%E7%A0%94%E7%AB%8B%E9%A1%B9】简言之,就是科技项目管理中项目的确立。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紧扣需求、分类评议、讲求实效”的原则,促进知识产权科研立项评估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融合,并最终为项目规划、政府决策和技术研发提供决策依据。

 

在立项阶段,知识产权的各个种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涉及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都应当成为被研究和考虑的因素。

 

知识产权评估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查新检索,而是一项贯彻到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量技术、法律、经济、市场等多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以下应当成为科研立项中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是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包括权利类别、数量、法律状态、保护期限等;二是项目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与权利稳定性的分析;三是项目涉及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主要技术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及其说明;四是项目预计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可能性;五是项目可能与他人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风险分析;六是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由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别较多,技术领域广泛、专业性强,且知识产权的预期产出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这些评估内容既可以由项目申请主体提供,也可以由决策部门委托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信息服务机构提供,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团队和市场运营专业人员开展专题论证。

 

三、 建立健全科研立项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体系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应参考知识产权评估意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和潜在风险,适时调整项目决策。同时,从政府层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科研立项中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制度体系,确保知识产权评估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一)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体系

 

2012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主要是服务于重大经济项目投资、重大科技计划制定实施、人才引进、企业并购、进出口贸易等活动。目前,贵州、浙江等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出台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实施办法。2010年,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一定程度上为科研立项的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了依据。我认为,科研立项的知识产权评估,也应走法制化的轨道,应当适时制定科研立项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办法,对知识产权评估的具体条件、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意见的运用,以及因未评估而导致国家科研经费重大损失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加快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人才的培养。

 

整合资源,针对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通过联合培养、远程教育、专题培训、国际交流等方式开展项目评估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建立能够提供高质量专利分析和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的人才队伍,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议专家库。鼓励和支持高校在知识产权学历教育中纳入有关项目知识产权评估的教学内容。

 

(三)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研发活动是科技活动的核心和创新之源,政府对科研项目的财政支出能够发挥政府对自主创新的规划和引导作用。企业作为科研产品与市场研发的市场主体,是承担科研的中坚力量,也是科研项目重要的申报者、承担者和执行者,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直接决定着科研经费的投入产出效益。

 

因此,要站在为行业产业发展“导航”的高度,不断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培养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引导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贯穿于科技创新全过程,企业科研部门要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法务部门协调配合,在科研项目申报之前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论证和风险评估,提高科研项目申报水平,抢占技术制高点。

 

(四)搭建打造专业化、高端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加强信息沟通、数据共享等协作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知识产权数据库,为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决策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降低在科技项目决策中的知识产权评估成本。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组织有针对性的专利态势分析和预警研究,不定期重大经济科技领域的行业知识产权现状及态势分析报告,供决策参考。

知识产权管理评估范文第3篇

【摘要】开放式创新是相对于传统的创新模式提出来的概念,就是指企业能够、应该像利用内部的创新那样来利用外部创新条件并将两者市场化的范式。由此可见,在现阶段,企业要想提高竞争能力,必须要结合开放式创新的的背景条件来实现创新管理,并进一步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基于此,本文将对开放式创新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影响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分析开放创新下知识产权的几种企业战略模式,并进一步提出在开放式创新模式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以期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关键词】开放式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管理

开放式创新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创新的“专属权”问题。在全球化发展趋势中,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竞争关系的不断加剧,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已经不再局限于企业的内部,而是需要从开放式创新的组织边界以外来获得更多的资源,从而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价值。开放式创新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行为,需要企业进行全方位战略的转变。

一、开放式创新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管理内容复杂化。从知识产权生成的渠道上看,开放式创新推动了这种生成渠道的创新,由传统的单一的制度创新发展成为外部综合资源和机制的创新,渠道得到有效的拓展。这种本质上外部市场化的生产渠道是开放式创新得以完成的关键,也使得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变得复杂化。在开放式创新的模式下,企业必须要重视的一项工作就是“技术合作”。对于企业来说,技术创新就成为一项十分复杂的过程,上游供应商、科研机构、用户、政府等行为主体都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关联主体。在复杂的环境变迁中,每个要素和主体对技术合作和创新的影响是不同的,企业必须要对外部的技术资源进行评估和选择。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的载体形式多样,其管理内容必然会变得复杂化、多元化。

(二)知识产权管理成本重心转移。在传统的创新模式中,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最终目标是获得知识产权技术带来的“垄断性利润”,形成竞争保护的壁垒防止竞争企业的“入侵”。因此对外部的技术和知识价值采取的客观谨慎的态度。然而,在开放式创新的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是如何利用外部的知识产权而获利,因此就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化管理运作。这样,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成本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上对知识产权的研发和控制性成本转移到对外部知识产权及其各个相关方面的评估上。

(三)对风险管理的要求提高。在开放式的创新模式中,企业必须要跨越一定的组织和知识价值的边界,获得更多的创新资源,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提高了价值创新环节的风险管理要求。在外部缺失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复杂化的内、外竞争关系就会形成一个十分混乱的状态,企业很容易丧失知识产权。尤其是企业的技术流动明显,风险的因子作用力明显,对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提高。

二、开放式创新下企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战略模式

(一)知识产权许可战略模式。知识产权许可模式就是指产权的开发或者是许可方将知识产权按照合同授予被许可方允许其使用的活动。在这种模式之中,交叉许可是其重要的形式之一,就是知识产权的两个或以上的权利人允许对方使用的情形。这种交叉许可实际上就是通过资源的合作创造来实现双赢,目前在美国的高科技公司中这种模式比较常见。

(二)知识产权联盟战略模式。在实践活动中,企业的知识产权联盟实际上就是专利的联盟,在联盟内部有利于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权,同时也能实现成果共享,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利用行业的资源来获得更多的知识产权应用资源。

(三)知识产权合作开发战略模式。知识产权的合作开发就是指企业之间利用特有的组织形式进行技术的合作创新,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合作开发的战略模式在广义上是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各种技术成果转化,狭义上则具体指企业与科研院校进行的共同研发。这种战略模式在我国目前已经引起关注,很多企业开始谋求向这一模式转变。

(四)知识产权免费开放战略模式。知识产权的免费开放模式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企业独立创新和合作创新平衡关系的一个产物。在信息技术的条件下,企业必然会利用各种信息经营的系统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信息,因此也将会更多地关注如何利用技术领先和专利的组合去实现创新。这四种战略模式是开放式创新下企业知识产权受到影响后企业的经营行为所考虑的战略范式,在实践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外部资源的环境条件来选择适合的模式,并采取有效的策略去经营这些战略,才能有效提高自身的综合经营效益。

三、开放式创新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

(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的商务模式。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的商务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要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中,大部分的企业已经意识到商务模式的重要性,甚至看到了它能够发挥技术创意所达不到的惊人效果。企业创新知识产权的商务模式就是建立开放式商务模式,其核心在于与其他的企业建立“共同性发展关系”,就是指企业的核心管理人员将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上升到公司的战略层面,将其作为一项盈利资产进行管理。因此,企业就需要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经营以借此获得更多的价值。例如,戴尔公司利用某软件的优势性的知识产权,通过许可的方式对其进行转移,获得了明显的知识产权转让的费用,或者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质押权来进行知识产权的资产风险投资,为企业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对于企业来说,开放式创新模式导致了知识产权管理内容复杂化、多元化,对风险的管控能力要求也在提高,因此,企业必须要规范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体系,从制度性的管理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流动的内容进行综合的管理。宝洁公司、博奥生物等企业在这个方面形成了示范性的管理内容,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很多企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困扰的同时,这些企业却利用管理的手段将可能性的法律纠纷彻底解决,盈利效果十分明显。因此,企业应该重视对知识产权流动中各种风险因子进行制度化创新管理,利用风险评估制度、风险投资制度等充分评估知识知识产权资源流动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各种影响,针对这些内容利用制度的手段进行综合优化配置,知识产权的转化效率提升,又有效规避了此项活动带来的风险。

(三)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系统。开放式创新的模式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对企业内部和外部资源的共同利用,对于外部资源要对其进行客观、准确地评估其价值和风险,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就需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系统。企业可以利用信息技术的手段对企业外部的各种可用的知识技术进行选择,结合内部的资源基础和对技术的应用能力进行评估,找到与自身发展战略相匹配的技术内容,获得更多的经济价值。具体来说,企业必须要建立评估系统必须的人力、技术等资源基础,对评估对象的范围、特点要求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合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评估各种知识产权必要部分、自有部分和急需部分。同时,鉴于知识产权的动态性发展特性,企业的评估系统应该满足这个实时性、专业动态化评估的要求,以获得等多可观的收益。

(四)培育、利用知识产权管理的中介机构。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已经成为国家的战略性发展内容,在这其中,各种服务中介机构的数量在增多,服务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对于企业来说,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中介机构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一方面,相关的部门应该利用政策、法规等手段培育和鼓励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对相关的人才的培养,优化服务机构的行业服务环境。此外,在另一方面,企业应该有效利用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源,降低管理的成本,利用其专业性管理优势来为自身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服务,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综合水平,而这也符合开放式创新的模式要求。

综上所述,新时期企业的发展已经迈入到开放式创新的范式阶段中,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中,开放式创新模式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内容复杂化、管理成本重心转移、风险管理要求提高这三个方面。基于这些影响变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主要有知识产权许可、联合经营、合作开发等内容,因此,企业要想利用开放式创新的范式条件实现全新发展,就需要创新管理的商务模式、规范制度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系统,并利用相关的中介机构来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管理的综合能力,不断实现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朱乃肖,黄春花.开放式创新下的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初探[J].改革与战略,2012(02)

[2]唐国华,赵锡斌,孟丁.企业开放式知识产权战略框架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4(02)

知识产权管理评估范文第4篇

    论文摘 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都是依托某个知识产权建立起来的,一般有无形资产但缺少有形资产?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以无形资产做担保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基本是行不通的?因此,积极探讨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信贷实践,为企业融资开辟新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 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现状及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着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受其本身的特点和现行法律?政策和体制的制约,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存在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着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三是《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实践的发展?《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无允许使用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置多个质押?这个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无法借此获得多个融资渠道?

    (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设定方面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着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商号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相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从成本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这种登记制度会加重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质权设立的效率?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不利于信贷操作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价值评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知识产权评估在我国逐渐活跃,通过资产评估确认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其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也没有各自具体的评估准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评估趋于大致准确?此外,我国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显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银行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不易控制,导致风险防范难

    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运用中,出质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出现有偿?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势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质权价值的下降必然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且,贷款银行也很难了解质权人的包括转让?许可在内的大量日常经营行为?

    (五)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难,影响银行信贷的积极性

    银行发放不动产质押贷款积极性较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其所对应的债权逾期时,能够通过拍卖等形式较便利地获得及时足额的补偿?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质押物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都会耗费银行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过高?

    三?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制度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重点是要建设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大环境,严格知识产权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简化登记手续,允许质押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办理质押手续?二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建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研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进?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务

    一是知识产权局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专利产业化项目,协助商业银行完成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等专利质押贷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专利维权方面的服务?鸦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相应配套的服务?鸦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研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增加相关质押物权证编号及评估价值等信息的可行性,为商业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的环境?鸦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各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多方联动,构建多样化的(下转第35页)(上接第28页)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准确评估风险,选好项目以及对贷后质押品的动态监测?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科技发展基金,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按市场化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作前期启动补助资金?三是鼓励民间设立投资风险基金,让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技术创新领域,提高整个社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能力?四是尽早成立专门服务于无形资产的信用担保机构,既可以由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出资创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鼓励由企业联合投资成立会员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作用,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以引导和带动金融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五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及贷款潜在的风险,积极跟踪?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四)大力推动金融工具创新

    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综合运用票据贴现?税款返还担保?保单?债券等有价证券抵押,进出口押汇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结合的多种融资手段形式,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工具创新,同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从结算到开户?签证等多方面的优质服务?

知识产权管理评估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11-0032-02

一、国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法律

(一)美国相关法律

美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历史悠久,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下文简称UCC)第九编“担保交易”不再沿用英国动产担保制度中区分众多担保形式的做法,而是统一使用担保权(security interest)概念,且较为全面的规定了其范围、设立、行使与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其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基于合同在动产上创设担保权的交易(另有规定除外),可见适用范围之广泛。该编也适用于一般无形财产上设立担保权的交易。一般无形财产是指除应收账款、单据、信用证、金钱等明确列举的种类之外的任何动产。尽管知识产权并未明确规定在UCC第九编109条适用范围中,但在正式评注中被明确列举为一般无形财产的类型。因此,UCC第九编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此外,为了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改善其融资环境,美国出台《中小企业投资法》《机会均等法》等多部法律,为企业创新提供了项目支持与税收优惠,有效地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地位。

美国的立法具有显著特点:首先,虽然知识产权质押具有法律依据,但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并未限制,保留较强的灵活性,这不仅使得多种质押方式合法并存,而且有利于法律适应实践中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其次,法律规定的出质人权利较大,这既符合出质人融资的需要,也有助于出质物价值的充分发挥;再次,由于UCC第九编统一使用担保权概念,其中规定的浮动担保(floating charge)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即可以质押未来创造的知识产权,这符合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不断更新升级的特点,有利于质押的知识产权价值稳定。

同时,研究发现,美国的立法也存在不足:由于美国法律包括联邦法与州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占据主导的是联邦法,质押融资领域占据主导的则是州法,因而出现法律适用不确定、存在法律风险的问题。

(二)日本相关法律

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立法达到比较完善的程度,尤其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较为出色。1995年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指出“知识产权是种可用于融资的有潜力的新型资产”,自此之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与认可。日本多部法律都有关于质押的明确规定,其中规定的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十分广泛,且不同种类知识产权可以单独或组合进行质押融资。

针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确定,日本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政策室制定了先后制定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实践指南》《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公开指南》,除评估知识产权自身价值外,还涉及所在企业信息、市场价值预估与分析等内容,形成较为全面的评估体系,使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大大增强。此外,日本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有30多部,有力的减少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二、我国相关法律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立法较晚,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使知识产权质押有了法律依据。 在其颁布后,为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的操作,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工商局先后制定了《著作权质押合同办法》、《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但三者都较为抽象笼统,细节规定不够明确。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并一改《担保法》完全列举的列举方式。《物权法》颁布后,由于《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知识产权质押相关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且实践中也出现较多变化,有关部门先后相应制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以及《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三者规定的登记机构、登记文件与登记程序都有所不同。例如,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时明确规定需提交价值评估报告或双方达成共识的书面报告;著作权质权登记时则在三种情况下要求提供评估报告;而专利权质押登记时仅要求经评估的专利权出具评估报告。

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1996年,中国专利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次年,其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颁布《关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的工作方案》。这三部文件体现出国家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逐步引起重视,并意识到其为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关键环节。

在08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之后,全国各地区也先后出台了许多各有侧重的地方性法规。

三、对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立法制度的建议

(一)拓宽知识产权质押的客体范围,鼓励多种担保方式的开展

首先,我国《物权法》对知识产权质押客体范围与方式的规定过于抽象,不利于实际操作,易出现诸如专利许可权等权利能否进行质押的界定问题。而实践中为规避法律风险,大多仅允许专利证书作为质押物,导致质押标的与方式的单一性,建议予以明确。此外,日本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包含植物新品种、商品包装形态与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新兴知识产权,足见其质押客体范围之广泛,而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较少,因此可质押的客体范围也相对有限,但不妨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适当拓宽,以便更好的适应实践中知识产权质押的现状及未来情况。

其次,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利用知识产权有益于其价值的发挥,对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是利大于弊,因此应当拓宽出质人权利。至于出质人权利拓宽后可能对质权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物权法》第216条等进行救济。

再次,美国知识产权质押具有多种质押方式合法并存、出质人权利广泛的特点,且允许出质人在出质后将许可收益作为质物,这为美国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质押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借鉴意义;2015年,我国提出“探索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创新做法,对我国法律中知识产权质押客体范围的明确,出质人权利要求的拓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际操作规范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际操作规范是由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分开制定,存在不统一和不规范的问题。其主要有两项弊端:从未来发展角度考虑,其使得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进行组合质押的企业登记成本提高、登记效率降低;从交易安全角度来说,其不便于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情况的查询。此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等都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前提与保证,在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进程中发挥关键作用,规范科学的评估是降低其风险的首要方法。而我国的相关规定仍较为抽象,因此明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细节规定刻不容缓。

(三)健全中小企业相关法律

据统计,我国目前约有7000万个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规模有限、经营风险大、不动产等资产少等原因,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传统融资方法下往往存在融资难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价值最高的资产当属知识产权,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门槛也较高,且更注重考虑企业实力与不动产价值,而非单纯考量知识产权价值也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应当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程度的优待,通过税收优惠、服务支持等方式鼓励创新,并引导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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