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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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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解决方案

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第1篇

金融监管的意义非凡,加强金融监管不是简单就能做到的,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制约着金融监管的实施。作者根据自身的经验及理解,将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分为以下几点:

1.全社会、全面的重视金融监管。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或者说大部分的政府部门还没有意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导致的后果就是忽视金融监管、没有制定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等。首先,政府必须重视金融监管,政府可以开展关于金融监管重要性的课程,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切实的了解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其次金融机构与企业对于金融监管应该加大重视力度,可以模仿不重视金融监管而导致的后果的情形,让工作人员换位思考、了解其重要性;最后全民性的重视金融监管。只有重视了金融监管,才可能做好金融监管工作,这种措施是在为之后的金融监管实施打基础。

2.做好各类商业银行内部的金融控制管理。商业银行是我国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其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直接关系着国家金融监管的实施。银行的内部控制管理联系着许多的方面,比如管理部门、下级工作人员等,银行内部控制管理有着一套非常完善的体系,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以及共同努力。这套体系是由银行各种内部管理方案而组成的,系统非常庞大,这样系统具体的内部管理体系才能实现银行内部权力的制衡以及有效的监督管理。金融危机让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了解到金融危机的发生与机构内部的管理有着很大的联系,很多时候都是由于银行自身的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做好而导致了之后的金融问题。商业银行要想做好自身的内部监督管理必须做到这几点:严格审查银行的真实资产,不定期的对于已经了解的资产进行审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给出解决方案;银行内部监管部门做好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解决;最后把银行内部监督管理的结果做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给上级部门。银行只有自身进行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控制,才能减少可能出现的金融问题。

3.做好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控制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每个金融机构都存在着自身的内部审计部门,这个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做好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可以及时发现机构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的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这是因为内部审计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直接掌握着金融机构内部所有的信息。具体的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了解大量的机构信息,将与内部管理有关的信息筛选出来,根据相关信息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制作出融机构内部管理明细。利用这个内部管理明细金融机构可以迅速地找出机构金融监管的薄弱之处,重点对薄弱之处进行监管。有重点、有步骤的金融监管必定会带来有效的监管结果。

4.强化企业中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督。企业中的金融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该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无论是对于财务预算还是对于执行力都应该进行有效地金融监督。企业可以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条例,这项条例必须全面、可靠,包含了企业金融的各个方面,例如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各类财务报表的审查规定等,在制定金融监管条例之后切实的落实制度,实现制度化的金融监督管理。企业还必须做好的审计工作,分时段的对于企业的各项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时刻的检查企业财务的实际情况。最后,企业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来减少金融风险。伴随着未来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各大企业也将会发展迅速,也会扩大企业规模,这时候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对于企业的金融监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内部管理直接关系着企业未来的命运,做好了企业内部审计监管工作才算是做好了企业金融监管工作。

5.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健康。证券市场的管理也是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是分不开的。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市场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多不好的影响。在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要想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就必须做好证券市场的各项工作。具体措施分为以下几点:(1)强化各类信息的更新力度。很多时候证券交易市场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而造成的,大部分都是由于信息闭塞而引起的。所以政府应该严厉的打击不实信息,遏制造假行为,及时利用各种渠道真实的金融信息,以此来进行金融监督、管理。(2)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审查。政府必须制定严格的企业上市标准,严格的按照标准执行上市公司的检查工作。同时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进行定期核查,如果不符合上市标准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于不易调整的企业,要责令退市。只有通过这些规定才能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的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3)实施最大程度的政府行政透明化。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会猜测政府的行为,以此来预测股市,导致出现许多不必要的问题。所以政府很有必要实施行政透明化,减少金融界对政府行为的猜测。以上这些都是加强证券市场金融监管的措施,只有切实的落实了这些措施证券市场的交易才能更加规范、安全,未来的证券交易市场才值得信任,最终金融监管才能发挥作用,才能达到实施金融监管的目的。

二、结语

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第2篇

摘要: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上一直存在空白。在我国现有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中,无论是内部投诉还是诉讼仲裁都无法很好地处理这类纠纷问题。以英国金融督察服务(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简称FOS)制度为首的督察解决模式在解决金融消费纠纷上,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认可,通过FOS制度与本国金融消费实际相结合,可为我国金融纠纷解决提供示范性参考。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英国金融督察服务模式(FOS);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金融消费已成为大家生活中的重要部分。金融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促进了资本和货币的流通发展,消费者在面对金融产品的时候也成为了金融消费者[1]。但是,在面对如此之多的金融消费产品的时候,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免受到侵害;而近年来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更进一步地增加了我国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维权中的难度。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消费者维权,特别是金融消费者维权的立法极少。根据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有必要引入这一概念,确立一套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机制,用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英美等国开始重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陆续出台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法案》(美国)和《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及稳定性(方案)》(英国),在这两个法案中均明确阐述将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同时,这些改革方案也相应涉及了金融消费纠纷体制权限和归属的调整,使这一金融监管体系更加有效。因此笔者也建议,我国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费纠纷争端解决机制,维护金融消费市场秩序,这样才可以更好地深化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维护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面对当前国内外金融消费的形势以及我国近年来多发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件,本文将通过分析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不足,结合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提出在我国建立金融消费纠纷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一想法,以期找到更适合我国司法实际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现有的金融纠纷解决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当遇到金融消费纠纷时,消费者会采取如诉讼、投诉、行政等各种解决方式,其结果也各有差异。一方面可以看出,在我国,尽管金融消费者相对于金融机构处于劣势,但却有极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善于用各种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很多不足,如金融机构内部缺少适当的投诉部门和解决途径,金融主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处理金融纠纷时多采取行政手段而缺少法律手段,金融自律组织更是缺乏力度等。

(1)金融机构内部解决机制――投诉无门

以我国银行为例,一般都设有免费的投诉电话、邮箱,或者在各网点设有专门的客户经理来处理金融纠纷投诉问题。当发生金融消费纠纷时,考虑时间、金钱等因素,直接与金融工作人员交涉或是向金融机构投诉,成为大部分金融消费者的首选。

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内部的解决部门并不能解决消费者的实质问题,通常会出现搪塞现象,一方面因为这些部门权力不够,无法真正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消费者直接向金融机构投诉时,金融机构既是选手又是裁判,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很难做到公平公正,这对于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来说是十分不利的[2]。

(2)行政申诉解决机制――心有余而力不足

我国的金融体制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因此金融监管采取行业型监管,并不是西方等国家混业经营模式下流行的功能型监管。我国目前主要分为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分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分管证券期货市场;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分管保险市场。上述金融监管部门解决金融纠纷的主要途径是行政手段。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汲取英美等金融行业对于金融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经验,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也相继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从2011年底到2012年年底,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保监会保险消费者保护局、银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相继成立。

也正是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因,不仅导致监管主体不一致,而且在不同金融行业行使的法律规范及其标准也有所差异。在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面前,需要多个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执行,可是现实中经常会发生多个部门同时监管或是同时认为不属于自己的监管范围而相互推诿,导致效率低下。此外,同金融机构内部解决机制一样,金融监管机构多与金融机构关系密切,因此不免存在偏袒的行为,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发挥正常的监管功效,更难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

(3)准司法和司法机构解决机制――仲裁乏力,诉讼费神

就当前已有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件来看,一旦向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无果,行政申诉无效,大部分金融消费者转而向仲裁机构或是法院寻求公平。

早在1988年的《银行结算办法》中就有提到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4]证监会,保监会也都有一系列的通知,明确规定金融消费纠纷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也正是在这股力量的推动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先后在2005年和2008年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以更好地处理金融交易纠纷,并在上海、广州、武汉等地成立了专门的金融仲裁机构。但遗憾的是,高效、快捷、保密性强的金融仲裁并没得到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接受。事情上,大部分的金融仲裁机构将金融纠纷的解决更多地寄托在法院诉讼上。例如,它们在自己的格式条款中都直接规定,如果发生纠纷应采取法院诉讼的解决方式,这也说明这些金融仲裁机构的现实作用甚微。

(4)网络和传统媒体解决机制――治标不治本

金融消费者利用微博、论坛、新闻媒体等舆论的力量保障自身的权益,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网络和传统媒体的快捷、全面、传播率高等优势也激发了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在采取投诉和行政手段的同时,往往也会借助媒体的力量。媒体固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金融消费者解决与金融机构的纠纷问题,但是这个方法治标不治本,甚至可能诱发双方更深层次的问题。

二、域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借鉴

金融消费纠纷在世界各国都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应对措施,包括极具创新性的诉讼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以及仲裁、调解、督察员制度,这其中以英国金融督查服务(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简称FOS)最具代表性和广泛适用性。FOS在英国率先应用之后,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无论是英美法系的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还是大陆法系的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等,都将金融督查服务(FOS)制度与本国或本地区金融消费实际相结合,从而塑造了一个个各具特色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模式,为中国大陆解决金融纠纷提供了丰富经验。

(1)英国模式――金融督察服务(FOS)

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金融大爆炸开始就着力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20世纪90年代,英国将1985年成立的证券投资委员会(SIB)改组为 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拟监管英国金融行业。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2000》(FSMA)中更明确了金融服务管理局统一管理英国金融业的职权。之后其成立了金融督察服务公司(FOS), 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模式专门处理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投诉;并且设立了金融服务赔偿公司(FSCS),从而形成了金融服务业的一站式赔偿机制[5]。由此可见,当前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主要是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领衔的金融督察服务公司(FOS)和金融服务赔偿公司(FSCS)组成。这其中以金融督察服务公司(FOS)为核心。

FOS的争议解决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见图1):第一阶段,金融机构内部解决。在金融消费纠纷发生的前八周,由消费者和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内部解决方式自行商议。第二阶段:FOS程序。案件首先由FOS督察员受理,督察员根据实际情况和联系,通过对于书面证据的审查(而非传统的听证或质询),公正合理地做出裁定。消费者或金融机构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调查员复核。调查员所做出的复核裁定为最终裁定。若此时消费者还是不服,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消费者接受最终裁定,金融机构必须接受[6]。

由此可见,英国模式是由金融机构内部监控、类似仲裁机构的金融督察服务公司(FOS)、针对金融企业倒闭后实行赔偿的金融服务赔偿(FSCS)和司法机构这四个层面组成,既切实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又增强了消费者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更推动了英国金融行业的繁荣和发展。但是,该模式在FOS程序时,督察员只进行书面审查,尽管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审查的中立和客观,但是并不能全面地了解纠纷事实,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在搜集证据资料等方面相较于金融机构有明显弱势,金融机构提交的证据也更倾向于保护自身,这样就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落不到实处。

综上所述,英国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很值得我国借鉴的。首先,英国成立的金融督查服务机构是独立的,具有中立性;其次该机构也不同于仲裁,不需要事先的仲裁协议,消费者不服还可继续向法院起诉等[7]。

(2)日本模式――行业型金融督查服务(行业型FOS)

1996年日本开始展开了一场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为了更好规范金融消费市场,日本相继出台了《金融商品销售法》(2000年)、《金融商品交易法》(2006年)以及2009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正案》,这些法律的实施形成了日本金融消费的诉讼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简称金融 ADR)。

日本金融 ADR 制度的模式属于行业型 FOS 制度。因为不同金融行业相对应的解决机构比较多,而金融机构的业务也纷繁多样,若每项业务都与解决机构签订合同,则明显不合理。故日本规定金融机构至少须与任意一个指定纠纷解决机构签订合同即可,同时须公布签订的指定纠纷解决机构的名称。

日本版FOS制度的程序主要是投诉处理程序和纠纷解决程序(见图 2)。(1)投诉处理程序,消费者可以向指定纠纷解决机构投诉,该机构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2)纠纷解决程序,消费者或金融机构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指定纠纷解决机构申请纠纷解决,该机构受理后成立相关的纠纷解决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之后达成相应的一般和解案或是特殊和解案(一般和解案当事人可以自由反悔,特殊和解案有一定约束力且只适用于当事人是消费者的情况下)。

综上所述,日本的金融 ADR在借鉴英国 FOS 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将混业经营和金融纠纷解决纳入在一个轨道上,这种创新价值更有助于构建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体系。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分阶段地从分业经营的基础上推行行业型FOS:即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各自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这点我国也已经完成),分别设置金融调解制度,条件成熟后陆续开始深度吸收借鉴 FOS 制度,并逐步建立起统一的 FOS 制度,以构建完整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三、对构建我国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不同于英国和日本成熟的金融市场体制,我国金融市场目前还处于上升发展阶段,尚属于分业经营的模式,因此照搬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上述国家在设立FOS模式之前,已经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保障,反观我国现有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立法多为部门规章,效力低,即缺少由人大颁布的高效力的法律,即便是金融部门规章,相应数量也较少。从这可以看出,在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之前,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特别是金融消费领域的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1)明示金融消费者概念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奥巴马政府颁布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明确了在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政府将金融发展的重心放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方面,直接引发了世界各国学者对于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的讨论。我国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中,无论是刚刚修改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都未提及这个概念。金融消费者是有别于普通消费者的,若不在法律中明示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那么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也只能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确定可以在《消费者保护法》的基础上进行明确,即金融消费者是为了金融消费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2)确立金融纠纷解决机构性质

笔者认为,结合当前中国金融发展现状,融合国外日渐成熟的FOS模式,形成中国特色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第一,我国金融发展起步晚、速度快,从零开始形成另外一套成熟的解决模式是不现实的;第二,FOS模式不仅在英国得到了很好的起步应用,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也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FOS被证明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可以适用的。此外,比较美国模式,FOS的时间经验更多;第三,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我国金融市场也在向全球发达金融市场看齐,借鉴国外成熟的FOS模式,更益于我们学习西方金融市场,也易于被西方金融市场的认可。

当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属都设立了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局,各金融行业也有相应的自律性组织,在这基础上,可以在各消费者保护局的主导下,设立不同行业的半官方性质的纠纷解决机构,各金融机构在设立登记时,应强行要求与纠纷解决机构达成强制管辖的协议,只要是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的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产生纠纷,消费者选择通过该途径解决的,金融机构必须接受管辖。而纠纷解决机构应独立于各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即保持中立[8]。

(3)健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框架

在金融纠纷解决的程序上,笔者认为应该分为以下三步(见图3):

第一步,金融机构内部解决。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先与金融机构沟通,通过金融机构内部解决流程尝试解决问题,在一定的工作日后,金融机构没有回复消费者或者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消费者可以向解决机构申请纠纷受理,若最终裁定金融机构承担责任,则金融机构不仅要赔偿消费者,还要向解决机构缴纳罚款;若金融机构在相应的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并给出解决方案,而消费者不接受的,消费者也可以向解决机构提出申请,进入解决机构的解决程序。

第二步,纠纷解决程序。纠纷解决机构受理后,成立调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可参考现行的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调查委员会通过调查案件事实、书面评议和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之后,做出审议结果。

第三步,若双方有任何一方不服审议结果,可申请复核,复核委员会只对调查委员会审议的程序、法律(规则)适用等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核,不对案件事实性问题进行复核(在此参考了WTO的争端解决模式),复核裁定为最终裁定。若消费者接受则金融机构必须接受,且审议结果有法律效力;若消费者不服,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语

通过对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现状的分析,以及对英国、日本现有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方面,无论是立法还是纠纷解决机制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我国金融发展起步晚、发展快的背景。尽管相比较国外成熟的保护机制,我们的消费者保护局显得力不足道,可是进步是不能忽略的。笔者相信,随着时间发展和条件成熟,我国金融立法逐步完善,FOS模式的解决机制也会随之建立,并形成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最终全方位地保护金融消费者,使得我国金融市场更加成熟。

注释:

(1)《银行结算办法》第一章第十条,银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结算凭证和有关单证。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参考文献:

[1]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分析[J].东方法学,2009,(5):13-22.

[2]叶林,郭丹.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J]. 河北学刊,2008,(6):160-162.

[3]延婧婧.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思与探讨[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20-35.

[4]巫文勇.金融行业协会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兼评中国现行金融行业协会的缺陷与不足[J].上海金融,2010,(1):47-50.

[5]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国外及港台地区投资者赔偿制度研究[N].证券时报,2001-09-13.

[6]刑会强.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新思路[J].现代法学,2009,(9): 48-58.

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第3篇

冠军档案

公司定位:中国领先的金融软件和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

成立日期:1996年在厦门成立,主要从事金融服务

上市日期:2007年10月24日,在纽交所上市

营收规模:1.04亿美元

员工数量:约3000人。

优势领域:渠道、业务、管理,以及商务智能解决方案

发展目标:在全国和全球范围内,成为软件开发和金融IT业的龙头。

在IT业界裁员风潮如瘟疫

般蔓延的时候,东南融通在2008年人员增长却超过了50%; 在很多IT厂商增长降至“零”,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时候,东南融通2009财年前9个月的收入增长却高达62%;在2009年的前4个月里,东南融通在120家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中股票表现排名第二,股票市值超过11.3亿美元,在中国上市软件公司中名列前茅。

在风声鹤唳的IT业界,这些数字让人觉得匪夷所思。“我们是比较幸运的。” 东南融通CEO连伟舟说,“中国的金融行业是受金融危机影响最小的,因此我们几乎没有看到大的IT预算开支减少,或者项目终止等现象发生。我们这两天做新财年的预算,一些业务部门的人说,这哪里是冬天,简直就是夏天!”

在东南融通看来,现在也许是银行IT发展最好的时候:银行变革狂飙突进,IT投资保持强劲; 热点市场频频出现,大小投资次第展开;IT供应商的整合如火如荼,企业积极蜕变并发展壮大。

银行业变革狂飙突进

IT投资需求强劲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的变革可谓天翻地覆。国有银行改制上市、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农村信用社跨区域发展、混业经营、私人银行、金融监管标准国际化等热点不断,整个银行业处于急剧的变化之中,呈现出狂飙突进的态势。而银行业的每一步变革都离不开IT的支撑,每一次变革都会引发新一轮IT投资的冲动,抛出动辄上亿元的大单。

比如,混业经营是银行业发展的大方向,同时也促进其在中间业务系统的投入。相关数据显示,2007 年,股份制上市银行中,兴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同比增长达到201%,招商银增长也达到了156%。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4 家大型上市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就达到1002.80 亿元,同比增长平均高达100%。

而通过互联网进行服务的消费群体快速膨胀,促进银行在电子渠道及支付方面的建设投入增加;银行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将直接拉动银行对风险管理系统的投资。

连伟舟认为,银行IT投资需求强劲,首先是因为竞争。外资以及民营资本银行的介入正在逐渐打破银行业原来的寡头垄断局面,形成垄断竞争格局,为了在竞争中突围,银行必须加快IT投资。而且,“中国的银行业处在高速发展期,和西方开放的商业银行比,不管是在管理,还是流程和监管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学习的地方,在金融衍生产品方面更是相距甚远,所以银行需要去追赶。”连伟舟表示。

其次,银行IT投资的持续增长也是对多年来“亏欠”的投资的“恶补”。虽然目前中国银行IT解决方案市场的投资总额达到51亿元,但是相对于银行业的总收入、利润和总资产, IT投资比例还是非常低的。中国银行IT投资只有收入的2.2%,而美国银行IT投资占总收入的6.5%。根据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的研究报告,软件和服务占整体IT投资的比例尽管逐年上升,但目前仍低于30%,而美国则超过70%;从这个角度看中国仍处于美国上世纪60年代的发展水平。这也意味着中国银行业软件和服务的增长潜力和空间巨大。

“银行业的竞争、金融监管标准国际化、银行间的并购整合,是推动银行IT投资的三大主要动力。”连伟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了解,今年3月,东南融通公司中标并成功实施渤海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系统项目,这是国内首例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系统。由此可见,由于监管环境的收紧,给金融风险管理市场也带来了更多的商业机会。

热点市场频频出现IT项目次第展开

2008年9月,交通银行实施了全新的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10月,深圳平安银行投资开发了ESB(企业服务总线)平台系统;2008年12月,中国银行投资开发了价值约为500万美元的呼叫中心系统; 2009年1月,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投资开发了综合业务网络系统;2009年2月,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投资建设信贷业务系统; 3月,东南融通公司中标渤海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系统项目。

从前端渠道系统到后台管理系统,从核心业务系统到的辅助系统,银行IT投资可谓迭起;从国有商业银行到城市商业银行到农村信用社,银行IT项目次第展开。在这样的形势下,所有参与银行IT建设的提供商都尽尝甜头。神州数码、宇信易诚、高伟达等公司的增长都在30%~50%。

市场研究机构IDC将银行IT方案市场划分为业务类、渠道类和管理类三大市场。业务类解决方案中,2007 年中国银行业务类IT 解决方案的市场规模达到18.1亿元。其中,核心银行系统仍旧是主要投资点,其市场份额占整体业务类市场的57.83%,达到10.47 亿元。

大型商业银行在核心业务系统上的投资可谓不惜血本。据业内人士透露,民生银行采用了SAP的核心业务系统,总投资超过4个亿,而仅帮着做实施服务的长信通,服务费就收了1个亿左右。2007年,TCS(印度塔塔咨询服务公司)中标中信银行的核心业务系统,金额也高达1.2亿元。

历史上,大型商业银行的核心系统基本上是自主开发,近年来开始尝试国外的产品,成为了TCS、SAP、Oracle等国外厂商的“试验田”,国内解决方案提供商基本上被排斥在外。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但是,国外厂商的核心业务系统目前在中国还鲜有成功的案例。”据记者了解,TCS先后中标了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和广东农信的核心业务系统,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个系统宣布成功上线。

“在渠道类解决方案中,信用卡业务系统也将是2009年银行IT投资的热点。”连伟舟表示。而IDC预测,在未来5年内,电子银行的建设将会是众多中小行渠道类解决方案投入的重中之重。这对于像宇信易诚这样的公司来说,意味着很好的发展机会。

“管理类解决方案中,商业智能和客户关系管理、风险管理都是非常热的投资领域。”连伟舟认为,“在完成了数据大集中后,如何安全高效地使用集中上来的数据,并进行数据的分析和挖掘,为决策提供支持,未来还会驱动业务,这些对于银行都相当重要,因此商业智能会受到银行的青睐。”IDC也预测,未来5年内,风险管理、金融审计和稽核、商业智能/决策支持管理将成为银行业IT 解决方案市场发展最迅速的子市场。在此领域,东南融通可以大展身手。

行业整合如火如荼

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

银行IT也是一个相对碎片化的市场,供应商的集中度很低,比如在银行业务类市场前3名的TCS、神州数码和SAP市场份额分别为10.51%、3.71%、3.18%;在管理类市场,东南融通、IBM、宇诚的市场份额也分别是8.11%、8.02%和7.93%; 在整体市场,前10大供应商的市场份额加起来也不过30%左右。

但是随着银行业之间的并购整合,银行IT也将从碎片化走向集中化。相比 2005 年,2007 年中国银行法人机构数减少了55.8%,比如农村信用社就从2005年的27101家减少到了8348家。但是目前农村金融机构依然过于庞大,所以未来5年,整体行业的“瘦身”仍将继续。

“市场逐步集中的时候,供应商也会被集中。”连伟舟表示,“随着银行之间并购的发生,IT供应商的集中度也会越来越高、并购整合趋势将更加明显。” 连伟舟认为,像东南融通这样有资本实力的上市公司,已经具备了整合市场的力量。

“我们的并购策略是针对不同的客户来制定的,比如银行业,我们主要是收购产品公司,来加深我们纵深的能力,使得我们的产品线更全也更强,在每个客户的IT投资中都占据最大的份额。但是在保险行业,我们的收购是以客户为主,那些拥有优质客户的公司是我们并购的对象。” 连伟舟毫不隐晦地说,“我希望东南融通成为未来行业并购整合中的老大。”

从2006年开始,东南融通先后收购了7家公司,其产品线成功地向渠道管理系统、商业智能、ATM、小型银行核心存款系统、测试、CRM等扩张。宇信易诚在上市后也先后收购了北京易初电子和润信科技等公司。

并购整合带来的规模效应,成为目前银行IT解决方案提供商制胜的关键。东南融通通过收购,使得产品线更加丰富、市场占有率更高、客户的黏性更强、客户范围更广,在营业规模上与其他对手拉开了差距。实际上,在并购上,东南融通也不断迎来竞争,比如软通动力、文思创新、博彦这样的做外包的企业,因为要进入金融行业而展开并购。但是这些公司目前并不太具竞争力,业内人士认为,神州数码在未来的并购战中会是东南融通最主要的竞争对手。

东南融通还把潜在的收购目标投向了海外的公司。连伟舟认为,当银行客户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对国内厂商的要求会不断提高,而国外厂商对中国银行业的逐渐了解,竞争力会随之提高。“这对于我们来说是真正的威胁。”连伟舟说,“现在西方的公司日子都不好过,我们可能会趁机收购一家外国公司,然后抓好这3年的机会,打好基础、练好内功、占领市场,赢得下一波的竞争。”

企业养精蓄锐

双重蜕变做大做强

目前在银行IT解决方案市场活跃的厂商东南融通、宇信易诚、神州数码等,最早都是系统集成起家的,行业中很多公司硬件及其服务在其销售额中至今还占据半壁江山。但是这样的情况必须得到改变,他们必须逐渐褪去“坚硬”的外衣,向软件和服务转型,这是一个必答题; 而在向软件和服务转变中,做服务型公司还是做产品化的公司,却是需要做的选择题。

连伟舟说:“目前,纯粹的服务型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比较弱的,因为靠咨询来驱动,最后不能落实到产品上,是很难实现价值的;而如果纯粹是产品型的公司,他的生存也是很难的,因为他要大量投入研发,而客户个性化程度又太高,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所以很难有完全产品化的公司能够活到今天。我们是处于服务加上产品的公司转变的过程中。但我们已经完成了从系统集成商向解决方案提供商的转变,系统集成的净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足10%。”

业内人士认为,未来中国的银行IT解决方案提供商将变得更像印度的塔塔公司,从服务做起,逐渐向上延伸至高端咨询,跟IBM、埃森哲等竞争;当然他们也有一部分自主研发的产品,也有大量的服务。连伟舟认为,这样的公司应该是在目前为大型银行提供全方位解决方案和服务的公司中诞生。

目前,在金融IT领域领先的企业都有一个软肋,就是过于依赖某一类,甚至是某一个客户。比如宇信易诚的大多数的单子都来自建设银行;神州数码主要客户群则集中在城市商业银行。他们都面临单一客户的风险,都需要从单一客户群向多元化转变。

“对于东南融通来说,客户的多元化是我们刻意要去做的事情。”连伟舟明确表示,“客户多元化也是我们正在执行的重要的战略。”

2006财年,四大银行的收入约占东南融通总营收的85%,其他银行约占15%;到2008财年的时候,四大银行的收入占比降到约50%,其他银行约30%,保险和企业金融的收入也从无到有。

冠军观点

东南融通的

5条军规

1、不冒进。很多公司觉得自己什么都能做,哪里赚钱就进到哪里。我们的做法是稳扎稳打,不会跑得太快,以避免犯错误。

2、专注。能够像我们这样坚守一个行业很难,但是我们还是选择专注,因为不专注的公司是很难集中优势去做事情的。

3、包容。对于像东南融通这样一个不断并购壮大的公司来说,平和的心态和包容的态度很重要。另外,我们也要去包容竞争对手。

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英国 金融消费者 启示

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全面检验了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对各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我国金融业飞速发展,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与日俱增,参与到金融市场中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普通民众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相对滞后,金融改革刚刚开始,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开始不断增多。所以向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学习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机制分析

英国自1999年启动金融监管改革计划,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改革是其中的一部分内容,英国也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根据2001年实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英国金融服务局(以下简称FSA)为金融市场上的统一监管者。

(一)英国金融服务局(FSA)

FSA在2001年6月启动金融消费者公平对待项目,要求推销金融产品的各金融机构都保证该产品高度透明,目的是让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能明确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其中,占市场份额最大的35家金融集团被要求每年报告该项目的实施情况。FSA在2006年10月出台了金融机构新的《业务原则》,其中有11条涉及判断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的原则中有5条是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二)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

根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要求,FSA整合原有的金融业巡视员组织,并成立统一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作为金融巡视员组织,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替代性争议解决制度”。

独立的巡视员、统一的巡视员计划、快速简洁地解决争议是FOS的运作目标。争议处理程序具体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金融机构的内部处理程序;第二阶段,FOS程序。纠纷发生时,应先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处理程序;在内部处理程序解决该争议或消费者不满意该解决方案时,才进入FOS程序。调查员做出的裁定为FOS的最终裁定。若消费者对裁定持有异议,仍可诉诸法律诉讼;除此之外,若FOS的最终裁定被消费者认可接受,金融机构也必须接受。这些规定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特别重要的作用。英国自FOS机制运行以来,已公正高效地解决了许多金融产品争议案件。FOS处理的案件中只有极少数启动了司法复议程序,充分表明FOS程序的公正、公平、高效的特点,并以此取得了公众信任。与此同时法庭审判的金融争议案件大幅下降,这一结果也大大减轻了繁重的司法任务。

(三)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英国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业自律机制。英国的《银行业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是一个自愿性的守则。基于自律的原则,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并没有权力强制要求各银行遵守该规则。但是该《守则》的重要意义在于提炼了银行必须做出承诺的主要事项,体现了行业组织最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对我国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启示

第一,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纳入保护规范中。政府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明确态度,对于提升本国金融消费者的信心,维持金融市场活力与稳定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寻求合理的金融消费者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替代机制。以英国的FOS为代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具有运作灵活、简便、高效的特征,即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又能有效地解决司法资源紧缺的难题。

第三,完善金融业的行业自律机制。金融业的行业自律机制既包括行业内部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范又包括金融行业自律机构。通过规范的制定和机构的建立加强金融业内部解决金融消费者纠纷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能力和自我监督能力。

参考文献

[1]李闰哲.“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2]徐慧娟.“浅议英国金融巡视员制度与消费者权益机制”.《世界经济情况》,2007年第10期.

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第5篇

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已有IT厂商嗅到商机。

商机凸显

12月11日,美国Novell公司Linux和开放源代码负责人Carl Drisko特意从美国飞抵中国。据记者了解,Carl Drisko此番访华不但约见了国内众多大型银行的CIO,而且还要与AMD洽谈合作,寻觅在银行业的新机会。Carl Drisko向记者分析说,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会加剧与中资银行的竞争,外资银行的信息系统会对中资银行造成压力,从而促使中资银行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步伐加快,Carl Drisko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市场机会。

另外,记者了解到,在12月8日,北京银行与微软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在加强IT系统建设、应用解决方案等领域展开合作。微软将向北京银行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起一个以客户为中心和全面支持商业银行管理决策信息需要为目标的应用体系架构。

有业内专家向记者分析说,中国银行业信息化建设正在加大金融产品的研发力度加快管理和决策性建设步伐。银行的核心业务系统要加强对混业经营和股份制改革的支持,决策量化以及信息系统智能化方面也正在加强,经营风险增加要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数据大集中以后,灾难备份和数据恢复也是重点建设项目。这些新的需求会对国内外金融行业的IT厂商带来市场机会。

国内厂商是否“有份”

银行业进行信息化建设一般采用三种方式,一是继续寻找国内有能力的系统集成商,另一种是全盘从国外厂商引入,还有一种方式是土洋结合取长补短。在记者的采访中发现,银行这个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的行业在信息建设中一直偏重于采用国外IT厂商的产品,而对国内IT厂商则一直热情不高。对此,陈静指出,中国IT产业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现在银行超大型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基本上都是IBM、HP等国外厂商做的,国内厂商非常少。

随着采访的深入,一个问题越发地严重起来,这就是――国内IT厂商(主要是集成服务商)越发不招银行“待见”,一些银行的科技部门负责人不但对国内IT厂商的能力提出质疑,甚至指出国内厂商业务做得不专注,银行根本无法把业务托付给他们。

中保(控股)有限公司科技部总经理高宏直接指出说,将IT外包给国内软件厂商还不如我们自己做的好,一些国内厂商心思根本没有放在他们的业务上,这是国内厂商最大的问题。另一位银行内部的科技人士也不客气地指出,“一些公司的老板的经营目的中包含着把企业卖给外国企业,老实说,我把IT 外包给它是有风险的,放大到国家层面,这涉及到金融安全问题。”高宏称,“我曾把一些业务外包出去过,但是,我不得不找更多的人给他擦屁股,我觉得中国IT行业再不长进就是死路一条; 我们老选择老外的技术,国内厂商也不要抱怨我不给你们机会。”

国内厂商业务能力的欠缺引起了众多银行科技部门负责人的抱怨。在采访中,一位不愿意具名的银行科技部门人士向记者透露说,很多国内IT企业连大型计算机的运算环境都模拟不出来,所以连参加竞标的资格都没有。还有一位银行的科技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曾对国内厂商提供的某系统进行测试,结果被测出3000多个错误; 而另一次测试,发现系统中一个循环语句不对,改正之后,系统的运算速度竟然提高到60%。这位人士无奈地说,这么大的笑话,过去竟然没有发现!

叶又升分析说,中国外包市场不成熟,有些中国IT厂商在实施业务的时候有一种反过来控制银行的冲动; 另外银行如果不得不经常更换IT厂商,那么最后银行的信息系统可能会建得乱七八糟,不成体系。因此很多银行为了保证自己的系统质量,不得不保持着庞大的开发队伍。

而对于是否依赖于国外IT厂商的技术,叶又升对此也持怀疑态度。他指出,由于中外会计核算制度、金融监管规则不同,银行内某些应用软件必须与银行内部其他业务进行关联,银行从外部引进的产品必须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不停的二次开发和优化,“到最后,这款产品已经不是当初我们引进的产品了,所以,我们有一个规则,关联性和辐射能力的比较强的软件产品,尽量由我们自己来开发。”所以,叶又升一直坚决反对将银行IT外包。

采访手记:银行IT应用迎来第二波

12月11日,中国的银行业对外资银行正式全面放开――中外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展开平等竞争。5年前,国内银行还处在一个相对比较宽松的监管环境里――利率和市场开放受到限制,这种环境下的中资银行在IT建设方面走过了比较长的时间,各个业务应用系统陆陆续续都建设完成,而对应的金融产品相对比较简单,也比较固化。但到了今天,WTO5年过渡期结束,形势将会发生很大转变,原来那种具有浓厚的保护色彩的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将会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而与国际金融监管环境融于一体。

监管环境的这种转变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利率完全市场化,会计核算更加精细化,产品定价能力更加灵活、产品生命期随意组合等等。我们知道,国内银行目前的IT系统平台是在原来的监管环境里造就的,很难适应产品创新的变化――按需定制。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要求中资银行也许每天都要推出几个或更多的产品,来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我想国内银行现有的IT 系统,不要说一天推出一个产品,就是一个月推出一个也很困难。显然,这对国内银行的IT系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面对挑战,国内银行如何迎难而上,再塑银行核心竞争力?应用系统软件重新梳理业务流程,搭建灵活的IT系统平台,无疑是国内银行眼下惟一的选择,也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