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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监管模式;伞型监管;协调
[中图分类号] F832.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8)10-0086-04
一、美国的伞型监管
1999年11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废除了长达60年之久的分业经营模式,抛弃了旧监管体系的个别立法,转向能灵活适应金融创新和未来形势发展需要的综合立法该法案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但不允许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该法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达到一定的自有资本比率及取得相应的有关资格后便可进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领域,当无法满足这些条件时必须退出相应业务领域。对于己达到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则允许其在事先没有向美联储申请的情况下,进入新的业务领域。这就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拥有无限的业务发展空间,很快成为美国混业经营的主要载体。
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技术、金融监管体系结构安排做了较全面的规定。尽管1960年以来的金融自由化给美国金融业带来前所未有的生机与活力,但是给银行业带来的危机也逐年增加。据统计,1982-1992年,美国共有1442家银行倒闭(Cole.et.al.,1995)。人们开始认识到,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应该实现金融体系的效率与潜在风险性之间的均衡。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从以往对金融体系的直接管制走向以市场为基础的间接监管(Norton,1991)。反思金融监管理念之后,《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了伞型监管模式。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联邦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的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或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各自的裁决权等。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FRB)作为伞式监管人,是综合管理的上级机构,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只在必要时才能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但若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限制监管不适当,可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
该伞型监管模式还有着良好的协调机制,表现在信息共享、事前协商、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制四个方面:
(一)监管机构有义务相互提供信息和尽可能利用对方的既有信息。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的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另一监管机构要求该机构提供的报告或另一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FRB必须与各分业监管机构信息共享,例如FRB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有理由相信子公司从事的活动将给控股公司或其存款类子公司带来重大风险)有权检查金融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以获取有关控股公司的经营和财务风险及其相应监控系统的有关信息①。
(二)监管机构在对自己管辖范围内事务实施监管时,如涉及另一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应事先进行协商。例如,SEC在制定针对新混合型产品的监管规则之前,必须与FRB就买卖该种产品的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的注册要求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
(三)各监管机构应遵守其他监管机构所属金融领域的法律,以减少潜在的冲突。例如,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时,SEC必须服从其他相关的银行业法律及州保险法律。
(四)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监管冲突,各监管机构之间还建立起冲突解决机制。例如,若FRB对SEC有关新混合型产品注册要求的条例存有异议,可以在该条例公布后60日内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审查请求,要求法院该条例;在法院最终审结之前该条例中止实施。
这四个方面的制度设计,为各功能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搭建了良好的平台。由此,美国形成了混业经营基础上的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伞型”金融监管模式(如图1)。
采取这样的监管模式是与美国当时的经营模式密切相关的。美国不急于彻底废除旧有的机构监管框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新的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内部仍然保留了分业经营的原则。与之相适应,美国的金融监管也保留了原有的专业化监管机构,只是改变了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一一对应的关系,由总监管人(FRB)和按业务划分的功能监管人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共同监管。这种中间监管模式既可对单一金融机构依据其风险特性进行针对性监管,又可以在整体上对金融体系的风险传递加以把握。在美国这个崇尚自由的国家里,国民在政治和文化上都崇尚权力的分散和制约,反对权力的过度集中,也是美国形成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深层次原因。
二、新形势下美国伞型监管的不足
美国的伞型监管机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和风险的快速传递,该监管体制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现有分散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趋势不适应。由于对于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的监管没有明确授权,没有一个联邦机构能够有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看管金融市场和体系的整体风险监管状况,监管者的手脚被进一步束缚,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问题同时存在,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反而变成一种劣势[1]。
其次,美国规则导向监管下的过细规则“造成新产品和新服务的推广变得越来越困难,降低了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灵活性”②,同时也增加了美国的监管成本。2006年,美国金融服务的监管成本高达52.5亿美元,大约是英国的9倍。据估算,美国监管成本占被监管的银行非利息成本的10%-12%。《提升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报告认为,改革美国的监管架构“不是要减少监管机构,而是要创造一种按照风险分配资源,以风险为本的原则导向监管”。从1975年成立之日起就采用了灵活的原则导向监管模式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其执行主席沃尔特・卢肯(Walt Lukken)表示,“采用这样的监管方法使得委员会可以总是领先于监管问题出现之前来解决问题 ”③。
三、美国伞型监管模式的改革趋势
2007年6月11日,国会下属的独立的政府问责办公室④总审计长戴维・沃尔克(David M. Walker)专门召集总审计长会议,研究如何改进美国金融监管。该办公室早在2004年10月就发表了题为《行业发展促使再思美国监管结构》的报告。该报告指出,“尽管单靠完善监管架构本身并不能确保监管者能够实现监管目标,但架构本身的合理性确实有助于帮助或者阻碍实现持续、一致和全面的监管”。该报告主要的建议是“考虑在维持现有监管架构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监管整合,成立一个新的机构专门负责监管复杂的、国际活跃的金融机构”。
《提升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和《行业发展促使再思美国监管结构》都是来自市场和监督部门对于美国金融监管架构的最新看法。实际上,在2007年8月次贷危机发生前后,美国一些财政和金融领域的主要领导者们也在逐步地重视这个问题。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Ben Bernanke)于2007年5月发表演讲指出:“监管最好的选择就是用持续的、原则导向和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来应对金融创新。”他特别强调,“无论何时,只要可能,市场纪律的培育是防御的第一战线;为确保投资者和管理人员对其金融决策负责,监管者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对于市场纪律的加强;依靠市场纪律不应该同自由放任政策相混淆,市场纪律通常需要政府监督的支持”。这些表述确实与极端的自由市场经济观点有着本质的不同,对于政府监管和市场纪律的发挥有了更加客观和平衡的态度,这对于美国未来监管模式的改革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2008年3月29日,美国财政部终于公布了改革蓝图,其主要的改革建议包括短期和中期的改革建议,并提出了长期的概念化的最优监管框架,而短期的改革措施是向中期和长期最优监管框架的一种过渡。
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强化市场的监管等;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国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长期的建议是向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方式(objectives-based regulatory approach)转变,具体措施是设立三个不同的监管当局:一是负责市场稳定的监管当局(Market Stability Regulator),由美联储担任该职,并有责任和权利获得适当信息,披露信息;二是负责与政府担保有关的安全稳健的审慎金融监管当局(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承担目前联邦审慎监管当局,如OCC和储蓄机构监管局OTS的责任,并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三是负责商业行为的监管当局(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将SEC和CFTC合二为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商业运营以及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这样的监管方法可以在增强监管的同时,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发展步伐,鼓励创新和企业家精神。三大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紧密联系,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⑤。
四、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趋势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趋势揭示了两个事实:一是无论采取哪种金融监管模式,都应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的制度安排,确保监管各方一旦出现冲突或者漏洞,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问题。提高金融监管协调效率,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总体监督和控制,惟其如此,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成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的协调才具有坚实的平台[2]。二是金融监管应当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优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监管者要能够审慎 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 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现实环境中,制度变迁的具体进程是复杂多样的,可能是一种自然演变过程,可能是突发式转型,也可能是制度移植。当前的金融全球一体化浪潮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逐步兴起的,其中出现了金融制度结构、金融规则、金融组织形式的趋同化,这种趋同化可能迫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自身长期以来的金融制度规则,加速金融制度的移植或突发性转型。而在金融发展的早期和中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制度差异很大,制度的转轨和过渡往往充满不确定性,可能会带来很高的风险或付出很大的代价。无疑,这个过程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因此,在选择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时,不仅要对本国的金融经营模式有一个清晰的了解,而且要充分考虑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的特殊性。
目前,考虑到我国混业经营仍然处于萌芽阶段,如银行、证券、保险各自保留原有的组织形式,法律还没有为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尤其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来促进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我国金融机构持续的业务创新还有所欠缺,我国金融开放的程度还比较有限等等因素,以及我国仍然缺乏完全实行混业经营的微观基础,如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严格的财务纪律、健全的金融市场机制,这些都决定了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监管体系的监管能力,进一步发挥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实现对金融经营的动态连续监管,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在尊重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同时,通过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来解决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叉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为混业经营的演进服务[3]。国际上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制度安排一般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管的协调合作有法可依;第二层面是通过签署监管各方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制度安排;第三层面是依法成立协调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进行多边合作及负责具体的协调运作。具体地,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改善金融监管协调,如:
(一)通过法律或谅解备忘录将联席会议制度化
第一,通过法律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明确监管协调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制度安排,修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明确分工,权责明晰化,以保证监管协调合作能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对于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重大事宜,可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进行明确和细化,并将联席会议中达成的共识或协议予以公布、下达到各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便于基层监管部门更好地进行合作与协调。
(二)对于金融创新业务进行联合审批,并在制度上加以保证
根据国外经验,金融业及金融机构的新的增长点一般都是由金融深化或金融创新带动的。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必须建立高效的、细化的联合审批制度,以此创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此外,还应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如在三大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金融创新业务资料档案数据库,并对金融创新产品实行追踪式监督,建立跟踪观察制度,及时发现创新产品可能产生问题的异常现象,分析其发生问题的原因,及时指导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各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增加审批的透明度,进而有效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
(三)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根本在于信息共享。无论是法律制度的安排还是临时的联席会议,不同层次的监管协调机制都离不开监管信息的收集、交流、共享。而加强信息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根本途径[4]。具体操作上,应该将金融机构的数据信息要及时向监管各方同时通报,保证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同时还可避免几家监管机构重复向金融机构收集相同的信息资料的现象,减少金融机构的负担。同时,还应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和紧急问题的快速处理通道,将危机处理程序化。这样可以在遇到紧急突发性事件时,能够尽快确认责任范围进而确认牵头机构,保证各部门的全面配合,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在实际操作上,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内部还应考虑共同开发一套信息交流平台,以确保信息资料准确、及时和安全的交流,提高合作的效率。总之,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坚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统一监管标准的改革取向,进行阶段性的过渡,而不宜“推倒重来”。
[注 释]
①参见《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黄毅、杜要忠译,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0年版)第111条――“改进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
②《提升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The Blueprint for the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由美国金融服务圆桌组织(Financial Services Roundtable)于2007年11月7日发表。美国金融服务圆桌组织的前身是储备城市银行家联合会,成立于1912年,代表了100家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的利益。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规定成立银行控股公司需要获得美联储的批准,这推动了“注册银行控股公司联合会”在1958年成立。1993年7月,这两家机构合并,并于同年9月组成了“银行家圆桌组织”。该组织的董事会面对行业的变化趋势以及预期国会将会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在1999年4月决定扩大范围,将混业金融服务的供应商包括进来。董事会同时强化了该组织作为“主要市场参与者”对政府和监管当局的影响。2000年上半年,第一个来自于证券业、投资银行和保险业的成员加入了这个银行家组织,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金融服务圆桌组织。
③廖 岷:《银监会官员反思美国金融监管》,http://省略/home/mrsp/2008-04-02/54940.shtml
④政府问责办公室的前身是总会计办公室(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它是向国会和美国国民负责的机构。国会要求该办公室研究联邦政府的工作计划费用情况。该办公室是独立和无党派的,通常被称为国会的检查部门(investigative arm)或者国会的看门狗(the Congressional Watchdog)。该办公室研究联邦政府如何花费纳税人的税款,负责评估联邦计划,审计联邦费用和法律意见。该办公室向国会汇报发现问题时,也建议改进措施。它的核心原则和宗旨是维护尽责、操守和可靠性(accountability, integrity and reliability)。
⑤廖 岷:《银监会官员反思美国金融监管》,http://省略/home/mrsp/2008-04-02/54940.shtml
[参考文献]
[1]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与分业经营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138-139.
[2]廖 凡.我国金融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与协调机制 [J]. 证券市场导报 ,2006,(11):22-27.
[3]张 强,王忠生.我国分业监管协调合作的制度安排思考 [J].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4,(11):22-26.
[4]巴曙松.金融监管机构是分是合,这并不关键――谈当前监管框架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J]. 西部论丛 ,2006,(11):38-40.
The Trend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in America And Its Lessons to China
Lin Pu
(Jiangsu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Nanjing 210002, China)
摘 要 由于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导致各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摩擦日益明显。目前金融学界已从金融学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但是法学界却鲜有研究。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在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方面的优秀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体系和工作机制以及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主体来建立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金融安全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监管模式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协调既有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又有各监管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就有关金融稳定及金融改革方面的合作。协调合作所涉及的部门较多,需要合作的领域广,难度大。因此必须在完善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来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形成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
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体系
(一)健全金融监管协调的法规,为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提供法律依据
通过立法或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增补相应条款,确定全国性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尤其是对近年来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协调合作,实施统一监管。虽然金融控股公司只是混业经营的雏形,但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给分业监管带来了挑战,如果不能协调好这类公司的监管,必然会引发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冲突,造成风险和隐患①。
(二)通过法律或建立谅解备忘录,增强金融监管协调法规的可执行性
通过法律或谅解备忘录将联席会议制度化,并将联系会议中达成的共识或协议予以公布、下达到各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便于基层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进行合作与协调。另外也可以考虑建立分级联系会议制度,如省或市级的监管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能够及时解决监管中出现的局部问题或个别事件,使之真正成为一个信息沟通的桥梁,部门信息来源的窗口,既具有协调各部门政策、统一各部门行动的管理职能,又带有论坛的性质,能够就有关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及共同推动金融改革等问题进行讨论,起到各部门之间进行多方位合作的中枢及牵头人作用。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拥有货币政策信息和不完全的金融监管信息,而金融监管部门则拥有充分的金融监管信息和不完全的货币政策信息,这就需要建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②。以金融监管信息为基础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集中、统一、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我国已经相继建立了现代化的“金卡”、“金税”、“金审”等工程,从金融效率和安全的角度来看,建立“金信”工程十分必要。它可以尽量避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规范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过程,扩大监管信息的广度和深度。但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首先,央行和监管部门应避免向同一机构收集信息,并就何种信息由谁收集及如何交流与共享达成一致意见,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其次,为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可考虑在人民银行现有的信息系统基础上对系统进行升级和优化,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信息系统;最后,建立危机状态下的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判断识别、风险状态信息通报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在危机状态下信息传递的迅速、及时和有效。除统计数据外,中央银行还需要与金融监管部门定期传递以文字形式反映的各类软性信息。人民银行要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部门也应该及时、定期地将本部门对所监管机构的现场、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分析报告及时送达人民银行。并且需要以法规形式明确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的原则、标准、内容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以保障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的质量。
(二)强化金融联席会议机制
金融联席会议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各监管机构派出的代表组成,会议主席由各机构成员轮流担任,成员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政策执行情况及其取向。会议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有:通报经济金融运行形势、货币政策监管工作情况;通报本部门近期即将出台的重大政策、文件及决定等;讨论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等。通过金融联席会议加强中央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但是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地位,并且赋予权限和决策力,避免其像前期那样只是流于形式,而无实际意义③。
(三)建立健全我国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合作的机制
随着金融业趋于全球化,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加强,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也在增强。因此在新的金融开放的形势下,仅加强国内的金融监管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与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监管理念和方法,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丰富监管的内容。随着外资银行大量涌入中国,加强国际监管协调合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巴塞尔监管委员会于2000年5月《加强银行监管者之间合作声明书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监管合作必须具备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现场检查、信息保护和持续协调。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可借鉴有关的国际准则,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交流、技术应用等方面展开合作。第二,要积极参加各类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或机构组织的活动,使我国监管法规的立法和执法更加公开和透明。同时,应创造条件积极参与有关国家政府组织召开的重要国际经济金融会议,如西方七国首脑会议、西方七国财长会议等,发挥我国在国际经济金融秩序建设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应有作用。第三,金融监管标准要与国际接轨,如健全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定管理体系,规范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的服务。
三、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主体¬
(一)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各监管主体的行为
虽然说现存的联席会议,特别是在国务院副总理的主持下在这次抵御金融危机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它仅是金融体系内各行业监管部门,在现有法律条件范围内的行业监管的一种沟通与协调,可以说只是互通信息的一个平台,“备忘录”由于没有央行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参加而显得较为“单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备忘录”的基础上设立一个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人民银行牵头的由各个部委参加的高于一般部委规格的常设机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除此之外,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内部还应设立专门负责信息采集、分析、交换的管理部门,明确负责本单位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并负责为其他监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该管理部门应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和负责跨系统信息共享的正常运转,以确保信息资料准确、及时和安全的交流。
(二)完善金融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
金融自律性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促进彼此间的协作,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性组织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目前我国此类组织很不完善,而且建立起来的组织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今后应由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牵头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组织。
四、结语
做好金融监管工作,要求监管者不仅有完备的金融知识体系,更需要对市场体系和市场风险具有前瞻性和洞察力。要建立有市场经验和感觉的人才队伍,加强对市场发展的最新了解,及时掌握新产品对市场结构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监管机构需要与金融市场进行常规的、系统性的人员交流,提高对市场的敏感性,更好和更及时地掌握金融产业发展的前沿动态,更好地行使监督、监管职能。
注释:
①殷健敏.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浅析.上海金融.2006(4):51-53.
②秦国楼.我国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协调问题研究.武汉金融.2005(9):6-9.
③李论.初探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硕士论文].长春:吉林大学图书馆.2006.
参考文献:
[1]陈锋,郭斐,赖永良.建立我国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设计思路与模式选择.金融与经济.2005(7):43-44.
[2]弗朗茨.X效率:理论、依据和应用.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
[3]黄明.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是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南方金融.2005(11):33-34.
[4]韩汉君,王振富,丁忠明.金融监管.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15-16.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2.3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88-03
金融监管对稳定金融体系运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金融发展特别需要有效的金融监管
有效金融监管是指通过监管实现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所谓有效的金融监管,要达到以下效果:建立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网,增强人们对金融稳定的信心,减少败德行为,增强市场行为主体的理性,强化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开展国际合作,建立国际金融的安全保障体系,降低金融资产的波动性,限制金融机构承担过度的风险。
监管的方法:一种是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管理;另一种是对金融机构进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目前金融监管的主流是保证银行资本金的充足性。
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发展。与以往的金融监管理论有较大不同的是,现在的金融监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这些理论的出现和发展,不断推动金融监管理论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另外,面对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跨国协调监管,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的重点。以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组织,对国际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二、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一)金融开放政策,使我国金融机构直面跨国金融集团的激烈竞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两难境地
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事件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中国金融业的原有格局:2001年12月13日,中国加入WTO。按照中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中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资开放。尽管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受到中国法律的限制,也必须分业经营,但多数外资银行的母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如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公司合并后形成了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于一身的大银行),与实行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相比具有先天优势,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将是致命的,它们不得不求生、求变。因此,仿效当今国际金融界发展主流,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成为增强中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重要法门。
然而,实现金融混业经营,一般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二是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还没有完成,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优秀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正如中国银行副行长华庆山在2002年11月的“世界资本论坛”上发表演讲时所强调的,如果不顺应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趋势,中国金融业的服务质量、竞争力就难以提高。如果顺应这种趋势,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而使整个经济面临危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正面临着“两难境地”。可以预见,随着QFII的实施以及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压力下,境内金融财团必将说服监管当局允许他们开展混业经营,这种压力现在已经显现出来,现行的监管体制会越来越被动,并且由于“三元冲突”的存在,央行的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受到很大挑战。
(二)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的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1、目前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这些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密切相关,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险业方面,新的险种不断涌现,诸如投资联结保险、养老金分红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
2、尽管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由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此外,金融业的主力――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也加紧了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早在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就和境外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了中金公司,如今中金公司的多项指标已居国内证券公司首位,很多大型国企在海外上市都有中金公司的参与。中国银行于1998年用10亿美元在香港注册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并收购英国信诚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2006年4月,中银国际“返乡”,中国银行高层在不同的场合也表示,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混业经营。
3、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过高。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例如:银行私募的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不断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热潮等金融创新的出现,实际上是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挑战,如果不及时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就可能会形成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从而可能暴露出监管机构缺乏协调、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过高等问题。
三、金融监管的对策选择
(一)按照审慎性原则,应该建立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
1、加强商业银行资产的负债比例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商业银行可扩大资金来源,降低经营成本,这将对现有的资产负债及收支结构产生影响。
2、强化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一是建立表外业务风险监测体系。既能将商业银行的各项表外业务通过信用系数换算、风险加权计算后全部动态反映出来,监管部门可据此对不同银行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又能将表外业务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控。二是加大表外业务风险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的考核力度。将商业银行包括表外业务加权风险资产在内的,全部风险权重资产,纳入资产负债比例考核。并要求金融机构在大额贷款比例管理中,将对单个企业的表内信用与表外信用之和,作为授信总量来控制,以全面反映真实的风险水平。三是建立表外业务风险暴露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运行的透明度。由于表外业务的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应强制规定哪些信息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披露,以便对各类风险及时发现、准确评估、有效化解。
3、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在证券监管中,信息披露一直是一个重要内容,但在银行监管中,传统上并不注重信息披露问题,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得快速、准确、及时、充分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也变得日益重要,已成为对银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基本前提,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也成为银行监管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
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对不熟悉多数创新工具的国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更难以鉴别或准确度量新推出的创新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层次的金融业务创新,既会促进我国金融业向现代成熟金融业发展,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也会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严峻挑战。
(二)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1、要完善监管主体对金融业进行稽核检查的保障制度。对于非现场检查,尤其是需强制性报告的问题、程序和时间,法规须作出规定;月报表和附加资料、年度决算、营业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材料的内容、信息准确性要求及提出的时间、程序均需详尽规定。对于现场检查,可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赋予监管主体有不预先通知的绝对检查权,即一旦进入被检查银行,检查当局便可控制银行的一切资料和财产,以避免各种干预妨碍检查的进行。
2、要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我国应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建议,内部控制应从组织结构、会计规则、资产和投资等方面来构建。
3、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当前,一方面应根据我国国情,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另一方面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不披露的信息,从而保证政府和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管。
4、要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监管制度。相关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证金融业安全进行市场退出。二是通过金融企业的合并,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建立破产机构,逐步减少接管、托管行为的运用,消除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因素。四是建立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偿债能力,但无法从贴现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提供财政紧急援助,以解决其暂时的困难,避免因破产倒闭而带来社会动荡。
(三)建立健全金融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对监管工作的再监管
要注意发挥内部监督、被监管对象监督和社会监督3个方面的监督作用,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对监管工作再监管的组织体系。
1、要注意发挥人民银行内部监察、内审和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能作用。监察部门要侧重对监管干部监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进行监管,定期向被监管对象了解监管干部的工作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教育和整改;内审部门要侧重对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管,通过常规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监管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事务部门要侧重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个案监督,保证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要注意发挥被监管对象的监督作用。除了由监察部门定期向被监管对象了解情况外,还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公开政策法规、公开监督程序,主动接受被监管对象的监督。
3、要聘请一批社会监督员。发动他们对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为了使再监管产生实效,可将以上3个方面的情况纳入到对监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对监管干部的年度行员考核中,实行奖惩挂钩。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金融全球化是金融业务发展的最高形式。金融业务的全球化,导致金融业务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因此,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监管当局才真正认识到,只有联合起来,划清监管职责,共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监管,才能保持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也才能保自己的一方平安。因此,目前全球金融统一监管进程大大加快,以IMF和国际清算银行为主体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针对影响全球化体系稳定的三大要素――银行部门、国际金融市场和市场支付及清算基础设施,分别建立了监管国际标准或准则。我国已经“入世”,理应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第一,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第二,要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措施包括:健全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定管理体系,规范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运用现代化技术的金融监测预警系统和央行内外资统一监管体系等。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规立法和执法应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参考文献:
[1] 赵渤.中国金融监管――风险、挑战、行动纲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中国保监会.国际保险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 马红霞、严波、陈革.美国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一)金融市场不合理交易需要金融监管
目前金融市场混乱,存在着大量的不合理金融交易。比如有的金融管理机构为了获得额外的收益,在对金融市场主体进行管理时从中收取好处费。有的甚至在信贷业务中该扣短期费用的扣了长期费用。这些监管不力,金融市场的混乱势必会对国家的经济造成影响.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金融监管可以有效地防治金融危机的产生和蔓延,从国际角度来讲,世界上的金融紊乱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体现。一个是金融危机,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很多人对银行是去了信心,他们开始将自己在银行的存款提出,导致银行资金流通性的困难,银行是整个金融市场的核心,再加上很多人在市场上私自抛售本币,是的本币价值贬值。这样,就是元贝出现危机的金融体系更加的混乱。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中坚力量,对整个金融体系起着一个大体运转作用,银行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需要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实现银行的深化改革并有步骤的进行。
(三)市场的保险机制需要金融监管
金融市场是整个国家的经济中心。每一个进入金融市场的主体一定会为自己的公司或企业购买一份保险,这份保险是关于金融风险的。这说明金融市场存在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因此金融市场需要建立金融预警系统。金融预警系统的建立需要金融监管的支持。金融监管可以通过建立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以及金融危机产生之后的防范措施,对市场进行规范和制约。因此,金融市场的保险机制需要金融监管。
二、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监管在中央银行之前便产生了,因为他是金融竞争的产物。商业银行的产生天然带有竞争性,它以盈利为目的,为了最大的利益,不顾市场法则,进行不良竞争。市场竞争的混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维护秩序,这是金融监管便产生了。当时金融监管产生时并不是政府机构,它是约定俗成的法则,但仍然会有人违反该法则。指导人民银行的产生,金融监管变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开始真正约束不良的竞争。因此,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切金融活动的进行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
三、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竞争的建议
金融监管维护着金融市场的治安,金融竞争又推动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二者如此重要,又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必须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竞争,来规范金融秩序,推动经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一)强化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民银行作为整个金融市场的领导和政治中心,应以身作则,公平公正的对待金融市场上的每一个主体,务必做到廉洁与公正。人民银行应纠正以前对金融监管的错误理念。将全国的金融市场统一起来,打破各政府各金融监管的分散局面,要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使全国的金融能够真正的融合并统一,实现金融市场的协调与统一。
(二)强化管理,使银行监管与人民银行管理达到高度统一
1银行内在管理系统对金融稳定性至关重要银行有着自身单独运作的金融系统,这些金融基础设施不仅包括金融监管这项管理系统,还包括支付系统和司法制度等,这些不仅为银行日常的经济运转提供技术支持还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基础设施相互作用,维系了整个银行甚至整个金融的运转,因此,银行内在管理系统可以维持金融的稳定。
2银行监管应了解人民银行的宏观政策银行监管在一般情况下只会涉及微观层面,它主要是对单个银行进行保护,防止银行因金融风险而出现倒闭的可能性,银行监管对金融风险的预防可以提醒存款者对风险的预警,保护存款人的安全。这些微观层面没有涉及到宏观政策。但个别的银行出现金融危机也会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影响,这样就将微观扩展到了宏观的层面,市场也将会造成混乱。
(三)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
货币市场最重要的是拆借市场,大量的拆借行为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就会存在金融危险,政府应加强对拆借市场的法制管理,同时要进行短期借贷的实行,这样就会避免长期借贷造成的坏账损失。
2解决财政信用问题
国家的财政信誉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信誉。人民银行的当务之急应该完善利率的管理。利率是金融机构盈利的基础,为了使金融机构公平竞争,不会出现利率畸形偏高的现象,人民银行应规定银行利率和基准利率,但这种利率机制不能过死,不能一成不变,人民银行应根据市场的需要适时地对银行利率和基准利率做出浮动调整,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的需要,保证人民的利益。
四、结论
一、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或非经营董事等,与董事会中的其他成员相对,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独立性――独立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现代公司产权制度的重要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董事是所有者的代表,但董事会中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有效的监管其他董事的行为,从而保护所有者的利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拥有特殊的权力,他们一般通过董事会中的特殊机构来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要对公司战略、经营和分配,包括对关键职员的任命等作出独立的判断,这些都对证券监管起到一定作用。虽然现在已经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但是与实际效果相差甚远。因此,完善“独立董事”制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首先必须建立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如果无法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那么这一制度形同虚设。同时独立董事不仅向股东大会负责,还必须对证券监管机构负责,实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信息反馈和接受质问制度。(2)其次是应出台相应法规政策,对独立董事的权力义务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相关权力。(3)再次,对独立董事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此应尽快制定有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经济利益等方面给予保护。(4)最后,对独立董事进行严格的考核,全面提升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只有具备了全面素质,又有一定专长的人员才有资格成为独立董事。
二、在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全面推行“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是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之一。所谓“保荐人”制度就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达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的责任。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限内,保荐人需继续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中提出的目标,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保荐人必须自己去判断所选择的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上市能否成功,上市后能否产生理想的效果等。由于“保荐人”制度能够十分有效地防范上市公司质量风险,因此被广泛地采用,NASDAQ,香港创业板以及许多证交所均实行“保荐人”制度。
我国不仅要在主板市场引入“保荐人”制度,而且要在二板市场上引入“保荐人”基础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降低市场风险,形成二板市场上上市公司独特的投资魅力。
三、构建横向的和纵向的监管体系,使其高效化和有序化
首先,在国内构建纵向的链式的市场监管体系。由于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能、层次不清晰,同时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履行职能,造成大量的事后监管,严重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因此,为保障中国证监会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建立横向的链式的监管体系显得很有必要。这个体系应该是职责分明,相互监督,上下一致,环环相扣。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可以采用以下的作法:(1)中国证监会的人员可直接由人大任命,并对人大负责,而人大的相应职能部门,如财经委没会和有关专家组议事小组,定期对证监会行使职能考核与监督;(2)而中国证监会的中央机构以及地方机构在实行“保荐人”制度后,在自律性监管组织如证券业协会的配合下,对上市公司与中介组织进行监管;(3)中介机构则对所荐上市公司的运作经常性监督与辅导;(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则对监事会,董事会,以及经理层实行监督,由此形成了一个高效的,有序的,链式的市场监管体系。
从国际角度来说,构建横向的配合紧密的证券监管合作体系。金融活动的日益国际化使得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往往超出一个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监管合作主要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赋予监管机构同本国或外国对口机构共享公开和非公开信息的权力。(2)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对信息共享的情形和方式作出规定。(3)外国监管机构为行使监管职责需要取证时,监管体系应允许本国(地区)监管机构向其提供协助,尤其是提供调查必需的资料。(4)建立包括谅解备忘录在内的国际合作机制,更有效地行使监管职责。尽管现在我国证监会已经同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但是合作的形式不应限于调查、取证。合作应做好获取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和记录:协助获得自愿提供有关信息的人的合作;协助提供有关本国监管程序的资料,或协助获得司法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