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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主体: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平衡
长期以来,我国基于国家至上和国家权力无限的观念,奉行国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点是行政机关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垄断地位,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导力量。犯罪治理的政策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政策和方针,治理策略也会随着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而政策往往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就导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定、执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样的犯罪行为随着政策的变化会导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政策经常变化,导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国家本位治理模式认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理是国家的事情,政府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在环境形势恶化期间,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树立公信力,政府往往会违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规律,采取专项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整治,反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更多滥用和浪费。
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涉及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必须注意观察与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重视对环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众多,单靠政府无法应对环境污染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因此,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整个社会力量。不论是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还是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体。当然,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国家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强调国家的引导作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动性。在现代社会,国家并不会主动介入社会生活,传统行政法手段或刑罚手段往往只在发生了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时才对污染行为加以规制,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控制。但是,环境污染具有破坏范围广治理恢复困难的特点,这就要求必须在污染之前就进行主动控制。可以说,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观上促使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这种革新反映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应该是一种以预防为前提的治理模式,转变集中表现在社会公众与政府协同合作。社会公众与政府的协作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多元力量和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既重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犯罪。
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对环境污染进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发展趋势,政府和社会的协同合作应该成为新时期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国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培育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与热情。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激发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参与个案经验的积累,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正逐步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和热情还是难以满足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一方面可以发挥媒体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网络化时代,媒体不仅可以提供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宣传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也可以为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途径和平台;另一方面,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参与,知情权是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与基础。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律、特点,从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开也可以引起公众对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的关注,激起强烈的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参与犯罪预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山。因此,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环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国是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提起刑事诉讼,对犯罪人进行起诉。但是,环境污染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质显著不同,其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区域广,危害程度极大,且难以回复。因此,可以赋予被害人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同时,环境刑事诉讼过程要符合司法民主与公开的要求,将社会公众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既确保社会公众分享到司法权,又有助于把公众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众情感,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热情。
治理体制: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质上并无差异,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导致了法律后果和处理机制的迥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在处理机制上具有绝对的区别:环境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治理体制貌似明确,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闭的体系,没有形成顺畅的衔接渠道,直接导致对环境领域犯罪行为的追究受阻。
在环境治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权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权过大,制约了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虽然可以独立地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复杂性,无论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危害结果的调查,还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缺乏专业知识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导致公安机关事实上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来源主要依赖于环保部门的移送。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按照这一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具有重要影响,他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来决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给司法机关。从程序看,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较强的筛选功能,完全有可能过滤一些案件,从而导致一些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难以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实上,在我国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所造成的。
在现有的治理体制中,由于行政执法不严,导致刑事司法承担着很大的压力。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促使社会推动刑事司法强势介入到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标准,扩大了法网。刑事司法的强势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半年内,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超过近5年的总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247起此类案件,相当于过去10年立案总量。通过刑事司法倒逼环境行政严格执法的方式,尽管在短期内具有一定效果,但是,过分使用刑罚手段也会过度透支司法信用,从而助长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还是如何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从而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性。
协调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专业的环保警察,即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犯罪追诉机关。目前,国内一些省份已经开始了设置环保警察的尝试,例如河北省于2013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国首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环境警察机构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因为立场、角度的不同而产生冲突。
第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信息平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电子化办公系统设置联合执法系统,由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将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在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数据规定及案件处理程序上,逐步实现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信息联网共享。环境违法信息平台建设既可以强化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可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开与效率,从而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
第三,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环境行政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根据信息平台对录入系统的环境污染案件的执法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专项监督是检察机关定期对环境执法机构的案卷进行抽查、评查,以考虑案件办理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存在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罚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协调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犯罪治理应当是合理使用多种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单纯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无法达到犯罪控制的预期目的。在我国,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罚手段具有猛药的作用,短时期内效果比较明显,因此,刑罚手段与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惯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视。同时,在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处罚方法与刑罚方法相互脱节,各自为战,未能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形成应有的合力。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予以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予以处罚。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罚制裁。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为轻重有别,所以处罚也应该有区别。环境行政法对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而刑法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从技术层面上讲,各个法律各司其职,共同起到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观念不发达,特别是行政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导致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既要担负防止一般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发生的任务,又要预防严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发生。人们本来希望通过这样的立法模式来缩小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但现实的使命又使得刑法不得不广泛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手段乙.,只有其他手段不足以解决社会纠纷之时,刑罚才能介入。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仅靠刑罚手段不足以抑制犯罪。在任何司法体系中刑罚并不是唯一阻止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方法。刑罚总是作为不得已的最后使用的方法,并且可以结合其他(行政、金融等)法律规定使用。当一个适度的刑罚和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一起使用时,才会发挥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水体资源污染;处理
前言:在当今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的同时,由于人类生产和生活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污染源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停的增加。在我国工业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手段应用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社会生产生活环境的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剧。有效降低固体废弃物对水体资源产生的污染危害,已经成为目前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如何全面优化相关治理工作开展的效率和质量,就成为了相关人员的工作研究关键。
一、固体废弃物对水体产生的危害
固体废弃物对社会水体资源造成的污染现象最为常见,其污染的规模和力度也最大、最强烈。在我国当今社会相关环境保护的专家学者研究理论之中,固体废弃物对水体资源造成的污染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界定类型。点染污染以及面污染,都是固体废弃物对水体资源造成污染的主要类型。每一种分类下的污染类型,都有着不同的污染现象,以及与之相对应不同的污染治理方法。
所谓点污染,其具体指的就是能够对水体资源造成污染的固体废弃物,从一个集中的切入地点进入到水体资源之中,从而发生污染的现象。而固体废弃物对水体资源造成的面污染,则主要指的就是固体废弃物来自于整个水体资源的地表或者地下。但无论是哪一种存在形式的污染,都需要相关技术工作人员及时采用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加以治理。否则固体废弃物通过水资源的流动性传输,将流入到其他地区的水循环系统之中,甚至还会对农作物的种植田地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不堪设想[1]。
二、固体废弃物水体资源污染的治理方法
随着社会现代化科学信息技术手段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有效缓解和降低固体废弃物对水体资源造成污染危害的方式和方法也在不断增多。目前被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所广泛应用的应对方式,主要可以根据其应用性质的不同,而进一步划分为物理方法、化学方式以及生物手段三种不同的处理途径。
(一)固体废弃物的物理处理方式
固体废弃物的物理处理方式,是我国环境保护以及水资源治理工作人员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治理方法。所谓固体废弃物的物理处理方式,其具体指的就是当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能够对水体资源造成污染危害的固体废弃物时,通过采用破碎、碾压的方式将废物无拆卸分解的处理手段。通过应用现代化机械设备或者人力破碎的工作途径,改变固体废弃物内部物理分子的构成方式,从而降低其对水体资源造成的污染危害力度。相比现代化的化学治理方式和生物治理手段,物理处理方式所消耗的财力较少。对相应破碎分解工作的开展,提出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的要求较低。在物理方式治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之中,相关工作人员能否准确判断出相应固体是否会对水体资源造成污染危害,就显得尤为重要[2]。
(二)固体废弃物的化学治理手段
固体废弃物的化学治理手段,是在物理治理方式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一种全新的治理途径。固体废弃物的化学热分解以及降解的处理方式,都是化学处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应用化学热分解等各种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形式,相固体废弃物的一部分经过处理后还可以形成一定形式的自然生产能源。在我国当今社会的工业生产阶段之中,固体废弃物的化学治理手段,在热电厂的固体废弃物分解之中的应用最为常见。需要环境治理人员尤为注意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固体废弃物水体污染的化学治理手段可以和物理治理方式相结合应用。比如在建筑施工工作开展过程之中,保暖建设材料的降解和硅酸盐的化学分解作用等,都是通过应用化学治理手段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实例。
(三)固体废弃物的生物应对措施
固体废弃物的生物应付措施可以根据其生物种类划分领域的不同而分为两种不同的应对方式,厌氧发酵以及好氧堆肥化处理都是生物应对的主要方式。厌氧发酵经常被应用在固体废弃物的微生物处理过程之中,而好氧堆肥化的处理手段则经常应用在将固体废弃物转化为有机营养原液的工作环节之内。通过利用推动生物分子的有基分解,实现固体废弃物向无机污染物的转化和发展,最终达到有效治理固体废弃物造成水体资源污染的消极生产现象。无论是哪一种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方式的应用,都需要相关技术工作人员能够采取对症下药的处理手段,才能实现治理保护工作质量的完善和提升[3]。
结论:总而言之,在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局可持续发展基本生态治理理念的影响下,有效缓解和水体资源的环境污染现象,已经成为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话题。在水体资源的污染类型当中,由于社会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废弃物造成的污染力度最大。相关环保技术工作人员要深入了解各种固体废弃物在水体资源方面能够产生的实际危害,制定与之相对应的因对措施,才能实现环保治理工作的优化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瑶,米锋. 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贡献度研究――基于减轻北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压力的视角[J]. 资源开发与市场,2016,04:443-446+477.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 基本任务 综合治理 供求关系
1、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定义
固体废弃物治理是指在政府主导下政府与社会参与者管理固体废弃物事务的所有方式方法与行动的总和,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管理和政府与社会参与者及社会参与者之间的互动等方式方法与行动,向社会提供物质资源、能量资源、环境容量等资源性产品和固体废弃物处理服务、资源环境保护的教育及相关投诉的处理服务等服务性产品。
固体废弃物治理的环境容量与服务性产品是既不具有排他性也不具有竞用性的“公共物品”。固体废弃物治理的研究对象是政府与社会及社会各利益相关方之间互动的方式方法,其目标是均衡消费者利益与社会成本、效率与公平,遏制市场失灵,促进固体废弃物处理产业化与产业发展,强调的是政府与社会及社会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良性互动,是一门社会技术,需要综合应用行为分析、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研究、制定社会组成的“个体”对“他人”跨界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响应方式、方法与途径,研究政府、社会与市场的相互作用,这与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管理不同。
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研究对象是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技术,属于工程技术领域,目的是妥善处理废弃物,强调的是固体废弃物减量、排放控制、分流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处置等处理作业及其协调推进。固体废弃物管理的研究对象是政府对固体废弃物处理行业的管理,属于管理学范畴,目的是保证固体废弃物处理行业有序发展,强调的是政府的行业管理作用。
2、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基本任务
固体废弃物治理的根本任务是促进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遏制市场失灵,共同推动固体废弃物处理产业发展,根本目的是确保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理。为完成固体废弃物治理的根本任务与根本目的,必须做好源头需求侧管理、固体废弃物处理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固体废弃物治理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均衡、固体废弃物治理效率与公平的均衡等工作,这是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基本任务。
2.1 完善源头需求侧管理
理清产品生产者、废弃物排放者和处理者的责权利,将源头需求侧管理资本化,切实落实污染者负责原则、受益者补偿原则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减少资源消耗和产品废弃物产量、推动可持续消费、促进废弃物分流分类储存与排放、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与鼓励源头自处理等措施,减少固体废弃物产量和排放量,为后续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创造有利条件。重点做好分流分类、源头减量与回收工作。
2.2 建立协调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体系
建立收运体系,建立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足够能力的处理设施,建设足够库容的满足炉渣处置和应急所需的填埋场,促进固体废弃物处理链的源头减量、排放(控制)、收集、转运、处理(回收利用)、处置等作业环节形成产业链。落实“谁治理谁获利”原则,综合利用经济手段、科技手段和行政手段,确保固体废弃物处理产业发展,形成以资源回收利用为核心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循环经济体系,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和能量资源,减少后续环节的废弃物处理量和进入填埋场的处置量。重视乡镇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乡镇农村垃圾处理水平。
2.3 建立健全固体废弃物治理的供求关系
在研究固体废弃物治理的需求与供给的基础上,研究与建立健全固体废弃物治理的供求关系,均衡固体废弃物处理服务的需求与供给,并动用政府管制工具,尤其是经济工具,协调社会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与社会福利。
一是根据上游排放的固体废弃物的“质”与“量”,确定下游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的方式与规模,确保已排放的废弃物得到及时且妥善的处理,同时,固体废弃物处理能力应留有一定余量,以备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增大和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之需。
二是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调节平台,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健全以服务效果为重点的考核考评机制,确保固体废弃物治理服务的供给满足社会需求。
三是“划片而治”与社会自治,整合固体废弃物排放者与处理者,即让废弃物处理者与排放者直接“交易”或二者融合,让固体废弃物排放的外部不经济性与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外部经济性“内部化”,从而优化资源配置。
四是协调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或废弃物排放者)之间的利益,促进产品生产者减少资源消耗和产品废弃物产量,减少消费者的利益损失。
2.4 兼顾效率与公平
加强固体废弃物治理的投入与产出分析,制定基于市场供求关系的排放费收支机制与治理产品的价格机制,增加信息透明度,打破垄断或垄断性竞争,消除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不合理差别,制定与落实惠民政策,促进政府与社会共治,兼顾效率与公平。
3、固体废弃物的综合治理
3.1 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准则与方法
固体废弃物治理准则是确定固体废弃物治理方案的依据,也是开发固体废弃物治理方法时必须遵循的一般性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对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具体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无害化,循环型社会系统建设要求资源化和减量化,资源节约与保护及经济与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节约土地、节约资金以及资源化和减量化,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居民满意。由此可见,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准则主要包括: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节约土地、节约资金和居民满意。治理方法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理方法及维持治理意义上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政策、措施和程序,呈现 3个层次,一是经济手段和科技手段为最重要的治理方法,二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分流分类为应该优先选用的方法,三是物质回收利用、生物转换、热转换和填埋处置为垃圾消纳的硬方法。固体废弃物治理应善用经济手段和科技手段,优先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推进固体废弃物分流分类,因地制宜地推进物质回收利用、生物转换、热转换和填埋处置,多措并举,推进固体废弃物综合治理。
3.2 固体废弃物治理的综合方案
固体废弃物综合治理是指根据固体废弃物的成分或特性,结合当地产业、经济、科技、地理和人文条件,优化组合多种治理方法,回收物质和能量,以废治废,实现垃圾处理集约化、资源化、专业化和无害化。固体废弃物综合治理可以采用综合处理基地方式集中处理,也可以通过构建信息交互系统,采用虚拟生态工业园方式分散各处理单元或单位紧密关联的处理。遵循以下4个原理。
3.2.1 共生性原理
通过不同企业或工艺流程间的横向耦合及资源共享,为企业和流程各环节产生的废物寻找下游的“分解者”,建立工业生态系统的“食物链”,有效削减固体废物产生量,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固体废物的处理负荷。此外,固体废物设施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共生关系。
3.2.2 地域性原理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配置以及各种设施之间的配置顺序,因所在区域的固体废物(原料)特性,以及社会、经济和环境条件,具有区域的特殊性。
3.2.3 环境安全原理
应避免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如应避免填埋场产生的渗沥液对土壤和水体的影响,避免垃圾焚烧排放的有害气体对大气的污染等。
3.2.4 循环再生原理
要求固体废弃物处理既能有效消除污染,又能充分回收垃圾中的有用物质和能量。
一、非政府组织的涵义
非政府组织为NGO(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的直译,我国官方文件里一般称之为民间组织。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涵义,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是美国著名学者莱斯特•M•萨拉蒙提出的非政府组织定义,即非政府组织泛指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中介组织。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它是现代社会结构分化的产物,是一个社会政治制度与其他非政治制度不断趋向分离过程中所衍生的社会自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有广泛的社会联系性和社会代表性,在信息收集、传递和资源整合方面具有优势。危机通常产生于社会基层,非政府组织凭借与社会公众的密切联系,能够从民间的视角出发及时发现危机的根源和苗头,并将危机信息传达给政府和社会,从而避免危机事件的发生。当公共危机爆发时,非政府组织则具有汇集各方资源和社会资本的优势,凭借其广泛的社会基础进行社会动员,凝聚和整合人、财、物等资源,从而有效降低政府危机治理的成本。
(二)有利于提供专业化帮助
非政府组织往往在某一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为公共危机的治理提供专业化帮助。在危机爆发前,非政府组织能够从专业化角度判断公共危机的等级,协助政府制定危机预案;在危机爆发时,非政府组织能够提供专业救援和管理,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在危机爆发后的恢复过程中,非政府组织能够开展专业心理辅导,鼓励危机事件中受影响的群体树立生活和工作的信心,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促进公共危机治理理念的树立
传统的公共危机管理认为政府是公共危机治理的唯一主体,但是随着公共危机事件日益呈现的突发性、公共性、多样性和紧迫性,公共危机处理的主体和模式开始发生变化,形成"多元主体论"的公共危机治理格局。在公共危机治理中,政府不再是唯一主体,而是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将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众、企业和媒体等社会力量纳入危机治理中,形成公共危机治理的社会网络。
三、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保障不到位
目前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足,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基本法,并没有将非政府组织纳入危机治理主体中来,而且各级政府的公共危机应急预案也都没有具体规定非政府组织在危机治理中的权利和责任。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还没有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其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缺乏合法性地位,也导致其在危机治理中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善款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的不明确,难以有效参与公共危机治理。
(二)社会公信力不足
受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家长式"管理的政府一直处于强势地位,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足够重视。而且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不完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还有待提高,也严重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因此当危机事件爆发时,公众还是过多依赖政府进行解决,而对非政府组织缺乏社会认同。
(三)协调机制紊乱
传统的公共危机管理模式是以全能型政府为单一主体,使公共危机的应对实际上成为了政府的内部事务,忽视了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公共危机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即使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处理,政府对非政府组织也只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管理,使非政府组织被动接受既定决策,二者之间形成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缺乏合理分工和沟通协调。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缺乏统一指挥和协调,从而导致非政府组织在危机治理中力量分散、效率低下并缺乏自主性。
四、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政府扶持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
1、保障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律地位公共危机治理关系到公共利益,但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不健全,而且其参与危机治理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因此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在权责分明的基础上实现协同治理。一方面,应尽快出台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非政府组织的地位、权利、责任、工作程序、资金管理和监管,保障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增强其社会公信力。另一方面,尽快制定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相关法律,保障其参与治理的权利,畅通其参与的渠道,界定其与政府在危机治理中的关系,规范其在危机治理中的行为方式和运行机制,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2、改革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体制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存在双重管理体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相分离。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和独立发展。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中,需要改革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体制。一方面,要降低非政府组织的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引导非政府组织建立和运作的正规化;另一方面,要由政府直接监管向间接监管转变。即政府主要以经济手段、财政税务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监管模式,通过经济和法律杠杆进行监管。
(二)非政府组织增强自身公共危机治理的能力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淋洗剂;研究进展
引言
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资源应用率提高,环境问题逐渐成社会发展的关注焦点,工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严重破坏了社会自然环境,土壤淋洗技术是一种新型环境治理技术,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实现上环境污染全面治理的实施,结合我国环境治理的发展实际,对土壤淋洗技术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促进我国环境治理水平得到提高。
1 土壤淋洗技术概述
土壤淋洗技术是现代环境治理中经常应用的一种先进技术,从我国环境治理的技术应用实际来看,土壤淋洗技术能够从实现单一污染土壤、复合土壤等多种形式的污染土壤还原,为应对环境污染带来的重金属土壤污染带来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土壤淋洗技术在现代环境治理中的应用,可以对重金属污染中产生的多种污染进行还原处理,其中包括还原气体、固体、液体等形式的重金属污染源技术,为促进我国社会环境治理与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土壤淋洗技术是新技术手段在环境治理中的应用,结合土壤淋洗技术在实际中应用情况进行分析,土壤淋洗技术的基本特点可以归结为清洁性高,污染小等特点,对我国社会环境的治理提供了完善的发展空间,土壤淋洗技术在我国社会环境治理中的应用,是我国社会发展实现绿色化、生态化发展的重要体现。
2 土壤淋洗技术的应用流程
土壤淋洗技术在社会环境治理中的应用,实现环境治理的实际效果,对土壤淋洗技术的应用流程进行分析。其一,土壤淋洗技术的应用中原位复位清洗技术实行初步清洗,原位复位技术结合超分子技术对重金属污染土壤中的相关土壤进行初步清理,这一阶段结合淋洗液重力或在外力的作用下,对重金属造成的污染进行处理,从而达到保障环境清理的作用,土壤淋洗技术在初级清洗中应用的主要原料采用复原技术为技术的清洗液,实现了重金属土壤淋洗中,淋洗液对土壤的伤害性较低;其二,土壤淋洗技术应用中采取现场淋洗技术,现场淋洗技术的实际应用作用性较高,可以对重金属土壤污染中掩埋重金属土壤,受到重金属侵蚀的土壤进行金属处理,实现土壤淋洗技术在实际中的应用,采用重金属土壤污泥脱水处理后,采用高分子技术吸附污染中的重金属原料,最终将经过处理的土壤进行土壤回收环境处理,完成土壤淋洗技术处理的过程。
3 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的应用
3.1 无水淋洗剂的应用
重金属污染是土壤污染的主要形式之一,土壤淋洗技术在实际中的应用,从土壤污染源产生的原因,实现重金属土壤污染的合理性治理。土壤淋洗技术的应用中,无水淋洗剂的应用,是采用酸解或者络合离子交换的形式处理被污染的重金属土壤,这种淋洗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的通过离子置换的将土壤污染源置换出来,同时又在发生置换反应的同时产生水和氧气,从而避免了土壤治理带来的副作用。应用无水淋洗剂进行重金属处理中,要注意控制酸解的应用比重,一般情况下,酸解溶液的配备比重为0.1%为最佳,避免强酸对土壤的营养成分造成破坏,实现土壤淋洗技术在环境治理中的科学应用。
3.2 表面活性技术
重金属污染土壤清洗技术的应用中,表面活性技术也是常见的一种污染治理技术,表面活性技术的应用是通过增加表面活性剂,提高土壤的层次之间的柔和性和亲水性,达到提高表面土壤的度扩张,而活性吸附技术可以在土壤表层技术的作用,将重金属污染土壤中包含的中金属离子实现离子之间的吸附作用,达到对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作用。表面活性技术在实际中的应用,一方面可以吸附水污染中的污染金属,另一方面活性剂可以实现对土壤环境湿度调节,从而实现环境治理中,受到污染的土壤进行调节,大大提高了污染土壤的环境治理的作用,提高环境治理在实际中取得的成效性。
3.3 氧化剂
重金属土壤淋洗技术中,氧化剂应用也是常用的淋洗技术之一。氧化剂作用是结合自然光合作用,对自然环境中的中金属污染物进行污染处理,而氧化剂仅仅作为氧化作用实现的催化部分,主要利用自然光对重金属土壤淋洗进行处理,达到提高土壤中重金属处理作用。例如:氧化剂在重金属污染土壤中的应用,采用活性剂作为重金属土壤淋洗技术实施的主要催化技术,受到自然阳光的光合作用,实现重金属土壤中污染金属的光合分解,达到对污染土壤治理的作用。
4 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应用原则
4.1 整体性原则
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是解决环境污染的主要技术手段,能够有效地控制和调节土壤的污染程度,技术在实际实施中,要注重遵守整体性原则,土壤净化处理的技术应用必须从环境治理的整体出发,积极进行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的应用与实际土壤情况相适应;另一方面,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的开展不能以破坏其他自然资源为前提,例如:水资源,植物资源等,善于分析整体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的效果,把握环境治理大方向,采取合理的治理措施。
4.2 可持续性原则
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的实施开展遵守可持续性原则,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上升阶段,环境治理是社会经济优化发展的主要分支,我们进行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的实施中,善于把握和运用自然发展的基本规律,实现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在环境治理中持续性开展。例如: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实施人员,对即将净化的土壤进行全面的土壤分析,制定重金属污染土壤淋洗技术实施的持续性计划,降低后期镜湖对土壤的损坏,从而为现代土壤堵塞治理提供新的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