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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成本从上来说,指的是金融监管部门为了实施有效监管,而对监管工作从组织、运行、实施所做的必要投入以及由于金融监管而使金融业在业务及金融创新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而产生的损失。一般来说,金融监管的成本可分为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
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主要反映的是金融监管工作中所投入的硬件设施,组织运作以及监管人才的培训及培养。
1、监管的机构设施、设备配备
从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来说,从人民银行总行到各县支行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的是垂直领导系统。这一庞大系统,仅从办公场所、监管部门所必备的办公设备都是一笔庞大的成本投入。
2、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
金融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运作,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每一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尤其是由总行统一组织的全国性现场检查工作,都必须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尽管各层次监管工作在组织实施及运作中所投人的成本大小不一,但这笔监管成本在监管活动中是不可或缺的。可以说,只要开展金融监管活动,就必然要对监管活动在人、财、物上有所投入。
3、监管的人力资源配备及培养
金融监管工作为了能够适应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必须要使金融监管人员的知识层次和业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为同国际金融监管接轨,就更需要在金融监管的高素质人才配备及监管人员培训上加大培训成本。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利用普华公司对华援助项目,对金融监管的各层次监管人员进行了信贷资产质量、衍生工具、外汇业务等多方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也利用国内培训、境外培训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监管人员的培训。这些培训虽然为我国的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投入的巨大监管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
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主要是指由于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大,而对被监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激励,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以及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等方面有所遏制,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利益损失。
1、监管对金融业务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
近几年来,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不良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从成本理论来分析,这种监管严格,处罚严厉的金融监管,对于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审慎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秀,但由于监管的种种制度控制和各项处罚措施的实施,也使得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对于业务的发展和自身效益的提高产生一定程度的,如金融机构“惧贷”现象。
2、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有所牵制
1993年以后,通过清理整顿,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这种处罚不仅仅包括上的处罚,更加大了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这种严格的金融监管,虽然有效地遏制了一系列违规业务的无节制发展,但由于金融业务不能得到有效运营,如贷款的投放因担心出现不良而不敢进行。从这一点来说,金融监管也使金融业务发展受到了一定的牵制,付出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本代价。
3、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有所遏制
从理论上说,金融业务的创新,可以使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和利益达到一个较佳的层次,但由于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也同样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作为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的金融机构,要想获得最大的利益,就必然要进行金融创新。但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尚未能完全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缺乏进行金融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创新有效益,也有风险,其创新获得的收益同得到的激励,在现行体制下。难以做到相互匹配,而金融创新所形成的风险,则要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两相比较,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必然会有所遏制,由此而来,也必然会使其利益有所损失。尽管金融机构是否开展金融创新要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但同金融监管的力度加大,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有关系的。
二、金融监管的效益分析
金融监管的效益概括起来说,主要是可以提高金融监管自身效益金融机构经营效益以及经济效益。
(一)对金融监管自身效益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由于中央银行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视,使得对金融监管各项软、硬件的投入成本加大。在此情况下,为了能够有效地开展监管,就必然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这种制度不仅仅包含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各项制度,同样也包含完善和提高监管工作自身能力和水平的各项内部基础制度。
2、不断加强监管组织
监管组织是实施金融监管的主体,一般来说,在监管成本投入较小的情况下,监管组织也必然难以得到扩充和加强。由于投入成本的加大,监管的组织体系也必然会得到不断加强,从而形成一个较为庞大的组织体系。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的监管,也将由于监管主体的增多,而更为全面、更为细化、更为有针对性。
3、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金融新业务和新领域,加大对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培养是监管部门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在投入一定程度的监管知识和技能、培训成本以后。监管部门所获得的效益回报必然是监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这种整体监管素质的提高,虽然难以用一定量的金钱来加以衡量,但在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方面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金融机构效益
从长远来看,金融监管付出的成本代价是值得的,因为中央银行监管相对独立,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整个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和稳定为重,能够为金融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各金融机构能够在同一外界环境中开展业务竞争,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保障金融机构业务的有序发展,推动金融创新能力的合理开发。金融机构的最终收益将远远超过由于金融监管的监督和限制而形成的成本付出。
(三)社会经济效益
金融业是一个高负债行业,关系面广,渗透力强,其业务活动关系到千家万户存款人的利益,涉及到国计民生方方面面,金融业的稳定关系到经济稳定和国家稳定。尽管金融监管的成本付出(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很大,但如果金融监管当局为节省成本而放松监管,那么金融业破产倒闭的社会成本则更大,将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危及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因此,金融监管的效益表现在对社会经济的贡献上,将是无法估量的。简单地说,金融监管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益来说,可以维护金融体系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整个社会环境的安全。
三、对促进监管成本及监管效益有效配置的建议
1、合理设置监管机构,完善监管制度,配备监管人员,降低监管的直接成本
金融监管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金融监管机构设置、而最主要的是机构设置是否合理、高效。其标准应该是,既能够全面有效地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使监管领域不会出现监管“真空”,对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业务能够做到全面的和动态的监控;另一方面应该能够以高效、精干的原则配备监管人员,以最少的监管人员来达到最佳的监管效益。
2、加快金融机构的改革步伐(自负盈亏),从体制上使其重视监管成本和效益
从降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成本的角度来说,应该加快金融机构的改革步伐,使各金融机构真正成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法人机构,使金融监管的客体重视自身的风险,审慎地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以此减少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的检查频率,节约监管成本,从金融机构自身的有效运作中提高效益。
3、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强其自我约束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益,保证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相应地可以减少金融监管的成本投入。
4、采取适度监管的方式,促进金融业务和创新
对于金融机构在不违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可以做到有效防范风险、合规经营的创新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应该采取适度监管的方式,帮助金融机构在合规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的相互关系,不能仅仅认为监管就是纯粹的监管,而应努力发挥金融监管“查、帮,促”的作用。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使金融监管的成本投入和效益获得得到佳的配置。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资金的快速融通显得尤为重要,互联网和金融相互融合并应运而生形成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归总,其门槛低、效率高等优点对传统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巨大影响,受到个人投资者和小微企业的广泛欢迎.而正是由于互联网体系和金融体系的特殊性,两者融合的新金融模式具有复杂多变性.本文通过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归纳出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类型与特点,从而提出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060-03
1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为更好的实现资金融通、理财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而兴起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参与者通过结合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在传统金融业务基础上衍生的一种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为便捷的新兴金融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在货币融通、支付以及理财业务领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货币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发展,伴随着网上银行的开通,一系列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打破了传统银行借贷的单一局面,有效拓宽了客户的融资渠道.在理财业务方面,由余额宝带动的付融宝、微信支付等各类理财业务迅速扩张,使得众多的普通民众能够自己选择理财方式,参与自己的财务规划.在货币融通领域,P2P借贷和众筹融资都已经成为广为欢迎的融资方式,这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使得小微企业家能够迅速低廉的筹集到资金,对新兴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效率高,覆盖范围广,极大的降低了金融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增加了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不仅产生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等,同时还具有其自身的风险特点.
2.1 高瞬时性
互联网的出现给人们带来更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互联网金融也推动交易的快速高效运作,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资金流动速度变快,范围变广,支付清算更加便捷有效,由于互联网的极高瞬时性,若是在交易中出现“失误”,错误会被迅速放大,传播的相对更快因而相比较传统金融所需要花费更大的补救成本.
2.2 快联动性
互联网金融依靠互联网作为网络平台,互联网“开放、平等、普惠、协作、分享”的特点决定了信息的传播更为迅速,范围更广,局部与整体之间的联动性更强.由于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积聚能力增强,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若无法及时解决将迅速波及整个网络,甚至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2.3 强虚拟性
互联网本身是一个虚拟世界,其操作过程使用的都是虚拟化的信息,因此交易对象、目的、过程显得更为不透明.而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特点,使得信息具有隐蔽与不对称性,从而加大金融风险的多样化与复杂化.
2.4 超复杂性
互联网信息系统庞大而复杂,盘根错节,多重的信息交叉会增加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同时扩大信息资源的传播和使用范围.在增加便利的同时,网络的安全信任度降低,一些保密信息可能会因此存在失密、泄密的可能性.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兼容性使得金融行业混业经营成为可能,与单一的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风险融合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风险,因此表现的更为复杂.
3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3.1 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基础上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作为中介渠道,因此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等硬件环境作为平台支撑业务的顺利完成,计算机网络技术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依赖的网络平台被计算机病毒、黑客等攻击,将给交易主体双方带来较大的损失,严重的会导致整个网络体系瘫痪.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金融机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技术更新以及专业化程度难以及时有效的满足最新的技术要求,导致错过正确的交易时间因此延误客户交易时机,产生资金损失,金融服务相对低效,无形造成了技术风险的存在.
3.2 互联网金融存在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涉及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以及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这些系统的设计缺陷都有可能引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1].从交易主体的角度看,机构的业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于操作规范和业务理解不到位,都容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偏差或中断,这种失误无论对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都会形成风险隐患,对交易双方可能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而言,更为联动,更为统一,没有地域的限制性,局部的交易偏差可能对整个交易系统形成风险累积,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操作风险.
3.3 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金融机构违反违规与法律体系自身不健全两个方面构成.同传统金融业务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拓展过程,擅自突破业务范围,触碰法律底线的现象时有发生却难以被及时发现.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在传统金融法体制下发展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是新兴金融,而且发展迅速,法律法规对于存在的漏洞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完善的制度,以互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存在一定的的负面影响[2].
3.4 互联网金融存在安全风险
互联网是更新换代飞快的时代,信息技术瞬息万变,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在积极拓展与延伸,但其本质仍属于金融业务范围,金融信息仍具有保密性与安全性.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兼容的网络系统,我国目前采用的传输协议是TCP/IP协议族,由于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不完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容易被窥探和截获,将给客户资金造成损失.而黑客入侵供给系统终端以及计算机病毒通过网络快速扩散与传染,大量的金融信息的泄露都将给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3].
3.5 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客户,依托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在虚拟世界中进行的金融交易.由于客户和服务提供者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客户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可能刻意将不利消息隐藏的情况,金融机构在选择服务对象时对于客户真实资产状况、信用记录不清楚,从而影响金融机构做出合理的决策;另外一方面客户对于机构的实际运行能力、盈利能力也不了解,在选择机构时偏向与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机构,而这就有可能导致价格低,但服务质量相对较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更容易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却因价格偏高被排挤出互联网金融市场,也在某种意义上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4 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风险综合了金融风险与互联网风险,这无疑加大其风险的复杂与多变性.将互联网技术渗透进入金融行业,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客户覆盖面广的特点,但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虚拟化、高科技化、地域跨度广的特点,加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机制尚未完善,都加剧了金融管理部门调控和监管的难度,对维护我国金融稳定也提出更大的挑战.
4.1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需要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但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首先应加快互联网立法进程,以法律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行为,建立涵盖机构形式、法律地位、资格条件、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体制.其次应当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进行补充,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应当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进入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内容[4].最后应当制定互联网的公平交易平台,尽快形成完整的交易规则.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有章可循,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进行.
4.2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体系,金融监管的力度与强度不够,规范化的监管机制一直未形成,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合作监管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处于各司其职的状态,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管辖所属区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处于薄弱环节.首先应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履行对互联网风险的监管.其次各监管机构应在内部设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部门,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人才.同时应建立数据信息库,对于公布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
4.3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其参与者越来越多,普通民众加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热情高涨,而由于参与者的金融知识有限,缺乏对风险的准确判断力,因此更应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首先应该颁布消费者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参与者可以依据统一的流程来进行业务受理,方便监管机构管理.其次可以建立消费者问询平台,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对话交流,监管部门关于有效规避风险的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应对风险能力,同时消费者通过咨询能够更好的了解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特点,产品的特性,不会产生随意购买金融新兴产品的现象[5].最后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尤其应注重对于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资产等不愿意公开透露信息的保护,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交易环节,严禁将消费者的投资信息随意透露给相关机构.
4.4 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瞬息万变,正式出台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而监管体系也尚未完全形成,因此系统内部自律就成为维护行业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宝.对于互联网金融系统,首先应建立互联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加强行业之间的合理交流,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其次应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一个行业规范和标准[6].最后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加强其业务能力的同时加深其对于道德规范的责任感.
4.5 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
互联网金融存在严重的安全性问题,存在被病毒入侵以及安全协议密钥不稳定性等特点,应该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首先应该建立稳定安全的数据库,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硬件设备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可靠的外部环境;其次在提高硬件的基础上加大对信息保密的力度,互联网的兼容性导致易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泄露,因此应该大力开发互联网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建设自主创新的安全监管体系,降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技术选择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保护安全信息不被泄露[7].
参考文献:
〔1〕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7):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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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浙江金融,2013(12):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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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淼焱,吕莲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经济纵横,2014(8):87-89.
(一)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信用风险问题分析
欧债危机背景下农村金融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体系,信用风险仍然是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需要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才能促使农村金融健康稳定的发展。欧债危机背景下农村金融不良贷款实际比例呈现上升的态势,高风险对农村金融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但是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发展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于一些不符合实际发展需要的贷款需要进行风险防范,逐步规范贷款流程,提升金融服务发展水平。欧债危机下国家需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宏观调控力度,解决行业过剩等问题对金融系统产生的风险,把农村金融风险控制到一个合理的状态,当前农村金融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控制,不良资产将面临很大的反弹压力,需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二)欧债危机下解决农村金融操作风险问题
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非常薄弱,因此实施过程中存在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问题,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很多案件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金融机构通过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对于一些未暴露的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解决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需要对操作风险进行全面的控制,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升金融发展水平。农村金融风险缺口比较大,农村很多中小企业受到欧债危机和金融危机的影响,存在经营不善和长期亏损的局面,对农民工就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当前金融机构需要采取分类核算控制风险的策略,解决农村金融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三)欧债危机下需要解决资本充足程度的问题
从账面的情况看,欧债危机对农村资本金融市场的冲击是很大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虽然已经达到监管的要求,但是把其与农村快速发展的经济相比还存在很多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提升金融市场的活力,为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资本和资金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的稳定性和真实性存在很多的问题,其发展过程中会受到金融风波的影响,特别是欧债危机对其冲击力度很大。农村金融机构需要划清边界线,发展资本金融市场,规范资本行为,提升资本的效益水平,为农村经济注入活力。从整体情况看,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制度政策等方面的影响。另外,农村金融机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还没有全面实施,导致金融市场的秩序不是很稳定,存在资本市场越位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一局面,以提升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
(四)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需要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股权极度分散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容易产生股东吃股东的局面,我国农村经济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市场还存在不稳定的局面,农村经济对金融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只有建立稳定健康的金融市场持续,才能推动农村金融各项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中社员参股的机制还不健全,不能对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约束,这样一旦产生欧债危机和金融危机,金融机构的风险自然会暴露出来,对股东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农村金融政策制定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制度执行过程中需要拥有完善的监督体系,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为农村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随着农村金融机构的逐步壮大,需要解决董事会职能发挥不充分的问题,把权责不明确问题产生的金融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政策实施过程中监事会缺乏独立性,不能对金融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农村金融才能经受各种危机的考验。农村存在很多的中小金融机构,当前对这些机构的治理费用和成本比较高、效率较低,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二、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监管措施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6-0073-02
近年来,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逐步加快。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正式上市交易,揭开了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帷幕。2010年11月5日,中国首批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Credit Risk Mitigation)正式推出,CRM的推出是中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又一项重要创新。金融衍生品是柄双刃剑,在对冲和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本身也蕴涵着巨大的风险。由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失败而引起的灾难又是触目惊心、层出不穷。由于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还不成熟,因此,有必要加强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尤其是信用风险管理。
一、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因为衍生工具的价值受制于基础工具,因此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主要受基础工具价值变动的影响,如股票指数的变动影响股票指数期货的价格,远期汇率以即期汇率为基础等,这是衍生工具最为独到之处,也是其具有避险作用的原因所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建立在原生产品价格预期的基础上,公众对整个经济的预期与宏观经济的波动密切相关。宏观经济的波动会引起原生品价格的剧烈震荡,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机构会因此遭受系统风险,从宏观上管理信用风险就是要保证宏观经济的基本稳定,降低能引发信用风险的市场风险总量。因此,政府应该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等等,以维持公众对宏观经济稳定的信心。
公平竞争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重要特征,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必须遵守共同的交易规则,在公开、公平和自愿的基础上竞争,确保市场不被少数交易人操纵和垄断,这是防范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的保证。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就需要一个完善的囊括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衍生产品市场的透明度,尽量减少衍生产品合约在签订和执行时的信息非对称性;建立健全大额订单报告制度,防止市场参与者的过度操作;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以及担保和抵押制度等。
二、加强衍生品交易监管,防止信用风险传递
这是有效防止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风险,确保金融体系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措施。在现代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中,政府有效的监管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显得十分重要。这些监管应包括: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稳定性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的有关资金调拨予以严格监控;公开财务制度,建立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税收制度等。
监管当局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防范。一是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通过制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者进入市场的标准并严格执行,能保证每一位交易主体都达到最低要求,包括盈利能力、资信状况、资本金等。二是完善交易者规范经营的监督机制。监管当局应促使交易主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确定一系列的业务管理要求,保证交易主体能够规范经营。
三、加强相关领域的制度建设
1.健全参与者内控制度。外部监管虽然很重要,但若缺乏必要的内部自律,仍难以有效防范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自律管理就是要让各机构参与者建立起适合自身特点的完善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对董事会负责的内部稽核制度;健全的内部制约体系;明确无误的交易、结算程序;清晰准确的会计报表系统;风险监测和管理的指标体系、恰当的交易头寸限额以及止损的限制等等。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早在1995年,巴塞尔委员会和证监会国际组织之技术委员会就联合发表了《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工具交易行为的公开披露》的研究报告,对改进衍生工具交易的参与者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建议,把披露的信息分为两类即品质信息和数量信息,不仅包括衍生工具交易的范围和性质,还包括与这些交易行为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品质信息的披露问题主要指应该披露一个机构的整体经营目标、风险策略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的措施等,此外还应披露用于记录交易行为的会计准则及收入确认方法。数量信息的披露主要是对有关市场行为、信用风险和市场流动性信息的披露,此外还包括对盈利水平的披露。
3.实行信用限额管理制度。信用限额是对衍生工具进行事前控制的主要方法之一,其基本思路是针对单一信用风险敞口(特定客户或关联集团、特定行业、国家、区域、授信品种等)设定信用额度,以控制信用风险的集中度。在设定信用限额时,应仔细分析以下信用额度的影响因素:一是外界评级(如标准普尔、穆迪公司)的评级结果。二是交易时间的长短。时间越长,额度越小。三是金融衍生工具价格的变动。价格变动越大信用风险也就越高。如在利率互换中,如互换期间利率上升,则支付固定利息的一方将受益。但由于对方支付浮动利息的成本增加,相应所承担的信用风险也会增大。四是第三者保证和抵押品可减少信用风险。一般抵押品(现金除外)价值作一定的折扣后确定交易额,折扣比例视抵押品不同而有差异。
一、国外对不良资产的管理模式
世界许多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曾经或正在为严重的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所困扰。各国都根据其金融业的特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置,以保证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
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依法成立债务重整信托公司(RTC),负责管理、处置经营失败的储贷会及其资产和负债。RTC通过对储贷会不良债权的收购、出售、转让、证券化等方式,对资产进行重组。RTC从成立到1995年底完成其使命而结束,在整整六年零四个月中,经国会批准由财政部划拨损失基金累计达1051亿美元,处理了747家储贷会,帐面价值超过4580亿美元资产的储贷会基本恢复正常运营。
在东欧国家中,波兰在每家国家银行都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沉淀资产”的独立部门,按照1992年6月划定的标准,将“可疑”或“亏损”的资产连同相应的准备金转移到该部门,由国家银行牵头,其他债权人和外部投资者共同参与,对企业不良债务进行清理。银行负责管理“沉淀资产”的部门要求借款企业限期做出改革方案并提出还款时间表,如果该方案没有有效执行,企业将被强行破产清算。捷克于1991年3月建立了统一银行,将2/3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不良贷款连同一部分负债转移到该银行帐户上,并将这些贷款转换为利率比再贴现率高4个百分点的巴年期长期贷款,使企业界获得长期资金。
90年代,日本为了处理银行坏帐,成立了专门的中介机构,如 1993年1月,日本162家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了共同债权收购公司(资本金79亿日元)。其主要任务是收购附有不动产担保的不良债权,出售质押物,对回收希望不大的不良债权进行处理。
韩国受到东亚金融危机的冲击,银行不良资产迅速增加。至1998年3月底,所有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包括受关注的授信额度,规模极大。韩国政府决定进行金融结构调整,并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和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重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是于1963年成立的,其任务是从良好和倒闭的银行中收购不良贷款。东亚金融危机后,主要是收购有问题银行的不良贷款。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预防性贷款、低于法定标准的贷款、可疑贷款及沉淀贷款五类,并负责对后三类贷款进行收购,其中担保贷款按面值的75%收购,无担保贷款按面值25%收购,对沉淀贷款一律按面值3%收购。1997年根据《有效果调节不良贷款法案》,韩国投入10万亿韩元收购银行的不良贷款,年底增加到20万亿韩元。该公司在对银行资产进行清理分类后,估计会有60%的资产将拍卖出售。韩国对企业重组有两种方式:一是建立债务基金,对企业现有债务进行重组;二是建立股本基金,将企业债务改变为股权。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是所有破产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已收购了回万家中小企业的不良债务,并准备开展不良债务的重组工作。
二、国外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给予我们的启示
第一,诊断和分摊银行资产损失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如房地产信贷会引起银行巨额坏帐。我们要十分注意业务的分散化,不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第二,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时机,决定处理效果和成本代价的大小。这是日本、韩国发生的金融危机中最值得我国引以为鉴的。日本政府及金融当局对金融业的呆坏帐问题早有察觉,但一味采取“放置”态度,结果问题越拖越糟,终于导致金融危机不可避免,付出更大的代价。
第三,政府参与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至关重要。在世界各国,银行都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监管。当银行出现问题时,即使在市场机制非常充分的私有化国家,政府也都非常关注并给予一定支持。政府主要支持债权银行结合企业改革,在坚持债权严肃性和加强债务约束的条件下,银行的宽让与其他债权盘活手段一并操作。
第四,无论重组成功与否,制定不良资产早期预警与化解预案,营造一个成功的银行资产重组环境是非常必要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是十分有效的。如果由银行自己来处理,能采取的手段不过是针对单笔贷款和单个企业的坏帐核销和收回抵押物拍卖等;而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企业重组与包装上市,将不良贷款重组、分拆、证券化等专业化和专门化手段,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回收率,时间短、见效快。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债转股实质是将商业银行不能回避的风险转换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银行对于企业债权回收的风险转化为资产管理公司资本投入的风险。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由居于优先受偿地位的债权人变为破产最后清偿的投资人,风险急剧增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的目标是将从商业银行“转移”来的不良资产变卖一个好的价格。因此,“卖”是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切,“溅买贵卖”是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最高。在债转股交易的三个主要角色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风险是最大的。导致其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由于审计、评估结果误差,导致债务人净资产值及评估失实。进行债转股时,通常都要对债务人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审计、评估结果与债务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有或多或少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当其差距在资产管理公司可预见并可承受的范围内,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是有限的,但当其超过一定范围时,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就出现了。
2.债务人和原有股东蓄意欺诈,虚增资产、虚减负债。有的债务人和原有股东为在债转股交易中获得超额利益,可能采取种种手法在财务上做假帐,歪曲所有者权益,蓄意欺诈。
3.债务人管理不善,家底不明。有的债务人管理体制比较混乱,以致出现许多对经营、财务有重大不利的隐患,如为他人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负债。这样的债务完全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如可能因印章管理不严被内部人员盗用替他人作保;也可能因意识淡薄随意提供担保;还可能因主管者与被担保人有私下交易,恶意串通提供担保。这样的或有负债是事先难以证明和进行相应处理的,一旦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又无法向被担保人追索,就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出现了意外损失。
4.影响股权价值的另一比较突出的因素是债务人自身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存在重要法律障碍。如在使用土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依法须经政府批准、许可或同意,但债务人却未取得相关许可。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在实施债转股之前对此缺乏了解,可能会发生重大风险。
资产管理公司为避免或减少上述风险,通常可采取审慎调查、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据以订立全面完整、权利义务清楚、责任明确、合法有效的债转股交易契约,以及债务人原股东声明承诺与保证等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四、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模式
每个债转股项目都有各自的特点,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模式,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常用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股权回购模式。股权回购的实质是为资产管理公司收回不良贷款提供良好的退出通道。资产管理公司在实施债转股时就与债转股关联公司约定,在一定时期,关联公司有从资产管理公司购回股权的义务。债转股关联公司由于有到期履行合约的责任,就不得不加强对债转股的管理,努力帮助其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如梅山钢铁公司债转股采取了由宝钢集团提供回购股权的安排。债转股后,通过重组和技术改造,预计梅山公司2003年可实现收入五亿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达到6%。
2.分立上市模式。如江西贵溪化肥厂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实行“债转股”。根据债转股方案,债务人公司分立为两家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债转股和企业分立同时进行,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享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份公司上市后,信达公司在股份公司中的股份可通过上市转让,实现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