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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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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范文第1篇

任何金融产品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就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互联网金融所改变的是传统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无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如何虚拟化和技术化,核心是金融而不是互联网技术,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样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也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较传统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防范。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问题主要来自制度设计缺失、交易过程失控、风控手段缺乏和互联网应对方案缺位四个方面。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

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

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

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

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

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

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

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

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

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

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

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

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

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

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

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标准,从根本上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我国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体系,尽快与国际上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接轨,使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业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逐步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协调发展,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我国要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发的支持,力求在数据加密、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脱离在硬件设备方面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实现技术上的独立。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范文第2篇

>>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及体系构建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的探讨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探讨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监管研究 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研究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研究综述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对策研究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监管研究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哲学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我国监管体系构建探讨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 “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体系构建的对策研究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监管研究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数据来源:全球领先的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数据挖掘和整合营销机构艾媒咨询。

{3}数据来源:专业互联网金融数据中心,零壹研究院。

{4}信息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参考文献

[1]张文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级监管探析[J].时代金融,2015.

[2]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5.

[3]潘柱廷.互联网金融风险和安全[J].中国经济信息,2015.

[4]翁英超.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研究[J].福建法学,2015.

[5]杨彬.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探析[J].西部金融,2015.

[6]陈成.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及其发展路径的几点思考[J].时代金融,2015.

[7]吴慧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对策[J].知识经济,2015.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余额宝;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 F420 [文献标识码] A

Risk and Prevention in the Internet Financial Model:a Case Study of Yuebao

DENG Tianyu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promotes the reform of the modern financial model A financial management model which takes the Internet as the theme has firmed. However, there is a certain risk which has certain influence on property security . Analyzing Yuebao, the researcher found that its risks in the Internet financial model in clude credit risk, operational risk, market risk, liquidity risk and legal risk.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system, build the risk management system of payment institution, enhance the protection measures of customer information, and improve the computer security management measures with the help of big data and various cooperation mechanisms, so as to improve the safety, reduce risks, and better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model.

Key words: Yuebao, Internet financial model, risk, prevention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科学技术进步,传统的银行储蓄已经不能够满足人们财产保值要求了。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推出了一款主要服务于个人用户的金融产品这就是余额宝,用户通过向余额宝中转入一定数量的资金就可以像购买基金产品一样从中获得收益。于此同时在用户需要使用资金的时候又可以将余额宝中资金转出用于其他消费,并且中间转出过程非常简单并不涉及到转出手续费的问题。由于支付宝本身具有很大的用户资源,所以在支付宝平台上的余额宝已经逐渐吸收了很多的优秀资源。余额宝平台成功搭建吸引了很多的中小理财需求客户需求,不仅能够有效利用资源还能够在短时间内更好收集客户资源。

一、余额宝概述

(一)余额宝定义

随着近几年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互联网上支付环节,阿里公司成功搭建了支付宝平台用于用户网上购物时的资金支付。但是,最近在支付宝平台上有根据个人用户理财需求推出了一个余额增值业务也就是我们从常说的余额宝。用户只需要将支付宝中的闲余资金转入到余额宝中不仅可以获得周期性的收益,还能够在购物或者需要资金时候没有任何手续费限制将资金从余额宝中取出。接下来我们对余额宝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更为详细分析。余额宝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其充当的是货币基金的载体,并且其业务本质也是货币基金分销渠道,也就是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货币基金的销售。

(二)余额宝风险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余额宝本身定义有着详细了解,但是余额宝本身作为一种货币基金载体其本身也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的。接下来我们就对这些风险进行详细介绍。首先,作为一种货币基金载体我们不得不需要考虑其本身的收益波动风险。由于余额宝是一个货币基金平台所以其货币基金属性决定了其本身收益波动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就是需要考虑余额宝中资金流动性风险。由于余额宝是在支付宝平台上进行搭建的,所以就决定了其本身使用的用户数量巨大,所以一定要对用户大规模进行集中资金兑换进行考虑。如果本身没有足够的准备金一旦出现大规模用户集中兑现资金的情况就会使整个平台瘫痪。

再有就是余额宝本身是一个金融产品,而金融产品本身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策影响,所以余额宝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对国家政策进行充分考虑,因为国家相关经济政策会对金融产品的经济收益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会对余额宝用户造成严重影响。

最后需要考虑的就是技术风险,余额宝本身与传统金融产品最大不同在于其是一个互联网电子产品,所以我们应该警惕出现余额宝用户相关资金以及信息安全被黑客盗取的现象。

二、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以及在人们生活中应用,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步深入到人们生活生产中去了,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使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融合的一种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搭载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最为接近金融市场的服务模式。当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技术融合到一起就会产生前所未有的潜力,来更好刺激金融机构、各种电商企业以及消费者。

网络信贷、网络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这三种重要的经济形势成为了互联网金融主要形式。首先,用户可以使用自身互联网资源进行网络银行访问,客户通过登陆互联网主页进行相关银行信息查询,这个技术实际上是将通信设备与现代电子技术相互结合,向消费者提供人性化服务以及详细资料。网络信贷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个人对个人贷款的中介服务。而通过使用第三方支付功能能够有效完成对企业以及消费者本社资金的合理规划。通过银行和第三方独立机构签约成为合作伙伴,然后进行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支付方式。

以上我们对三种主要的网络金融形式进行了详细介绍,接下来我们需要对网络金融的特点进行详细介绍。首先,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搭载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所以其本身不需要传播媒介,无中介交易是整个互联网金融中主要的宗旨,通过使用互联网资源对本身金融机构进行相关优化配置。期间没有任何实体机构参与,用户只需要使用手机就可以完成对金融产品上的随时随地控制。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以及较为高的收益,封闭式资金与此相比不具备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灵活性。在交易过程中客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资金提取,并不需要支付任何手续费用。投资者可以使用通信设备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办理,自由申请和赎回资金,这个过程充分体现了互联网金融低风险高回报的特点。

三、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平台上产生了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兴模式也就是互联网金融。围绕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各个环节产生了很多创新的商业模式,这些新兴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P2P网络信贷小额模式众筹融资模式、互联网银行模式、互联网金融门户模式、虚拟电子货币模式等。

就目前而言这些互联网模式中最有发展潜力的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逐步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已经逐步发展为能够与传统金融相互竞争的全新模式。这主要是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在为用户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同时也作为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为用户提供相关信息支持以及反馈。通过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能够达到密切关注客户使用体验的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不受固定业务办理网点和等候时间限定,这是其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最大的优势。通过对日常交易数据进行大数据梳理,能够更好的为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集中资金开展理财服务、投资业务提供较好的数据支持。除此之外还能够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数据分析、用户信用分析、金融产品营销分析等提供有效的数据分析。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第三方支付模式呈现出多元化发展,出现了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一系列第三方支付典型代表。

就余额宝本身而言其使用的商业模式属于以下两种形式。一方面,能够将支付宝本身余额用于货币基金投资。客户在使用支付宝的过程中能够将支付宝中的碎片化资金应用于余额宝本身的投资活动中。这种功能的实现主要是因为余额宝是在支付宝平台上进行搭建的。通过将小部分资金转入余额宝中能够实现货币基金投入,由于这种货币基金收益以及管理方法和活期存款类似,所以其本身并没有任何区别。只是企业在使用货币基金获得收益时还需要额外对软件平台维护提供资金。由于支付宝本身有巨大客户资源,所以余额宝能够很容易达到积少成多的目的,可以在短期内融集到大量资金。相关网络金融机构在获得资金之后,通过购买货币基金形式,将企业小额资金定期存入银行中,客户存入资金由小额增幅为大额资金。在这种操作模式下,第三方金融机构不但能够明显降低客户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够让客户得到相当可观的经济收益。

另一方面余额宝可能成为新时代的一种全新的支付方式。通过将支付宝与货币基金机构进行绑定,能够保证用户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相当可观经济收入,通过使用一种完全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模式能够开拓一个新的消费模式进而呈现给客户一个完全不同的新体验。

四、余额宝发展模式面临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使用余额宝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对其信用风险进行关注,主要是因为余额宝基金收益率长期高预市场平均收益率。投资者在进行资金投资之前必须要对整个投资的信用风险进行详细考虑评估。如果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出现借款方违约,从而导致相关资金无法按时归还,这个时候就会对银行以及投资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所以余额宝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对其信用风险进行有效把握。

(二)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将整个金融机构融入到互联网中进行操作的,所以在使用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相关投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从业者的操作能力以及专业能力,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虽然较传统金融行业而言有很多便捷,但是对于很多人而言互联网金融操作难度也比较大。总体上来看操作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是时时刻刻存在的,同时也是无法避免的,通常情况下经常会因为相关人员操作风险造成损失比信用风险还要严重。

(三)市场风险

余额宝本身是一个货币基金形式,所以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市场风险,也就是说余额宝中的收益率会随着货币基金市场变化而进行相应变动。如果市场整体情形不是很好就很可能造成余额宝收益率下降等问题。当下我国使用的市场化经济体制,也就是说市场利率在不断的市场化,加上银行开放存款利率等条件影响,很可能会造成余额宝用户严重流失现象。

(四)流动性风险

余额宝本身一个优势就是其既可以像货币基金一样获得收益,一方面也能像活期存款一样让用户进行随时的取出。所以整体看来余额宝内部资jie金赎回时间以及数量都有很大不确定性。这样就对余额宝内部资金流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若要想保证余额宝内部资金流动需求,就必须与银行签订大额协议存款,以便于机构有足够利息来对用户的使用进行支付。但是,余额宝本身客户正在快速增加,所以一旦机构本身或者银行方面出现问题将难以保证资金的流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五)法律风险

余额宝本身只是一个提供资金支付渠道本身并不参与基金买卖,所以余额宝协议中并没有对基金亏损有着任何责任。余额宝是在支付宝平台上进行搭建的以实现基金买卖为基础的一个平台,但是我国法律在互联网基金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严重不足以及缺陷,这些问题存在将对用户投资产生严重威胁。一旦因为经济亏损发生余额宝与用户之间的争执,将无法使用法律进行有效纠纷调解。

五、避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风险的措施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基础建设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我们本身互联网技术与世界上先进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我们现在使用的技术大多是很多先进国家已经淘汰的技术。互联网技术落后导致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上存在严重阻碍,所以为了能够更快更好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我们应该首先完善我国自身的互联网技术。通过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基础建设提高互联网金融安全性减少相关风险。

(二)构建支付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

虽然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务有很多不同,但是就其本质而言终究是一个金融业务。所以我们在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基础建设之前应该着手建立一个完整的支付机构风险管理体系。支付机构通过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意识能够有效避免因为各种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考虑到互联网支付机构中大多是计算机专业人员缺少专业金融人员,所以为了能够弥补存在金融漏洞,我们需要聘请专业队伍加强内部构建。

(三)增强客户信息的保护措施

企业能否在当下竞争激烈环境中良好生存主要依赖于企业自身信誉高低,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信息给企业带来了巨大利益,但同时也给广大用户自身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安全隐患。企业在进行金融管理过程中应该将客户信息严格保护起来,提升企业信誉度,避免出现客户信息泄露的问题。

(四)完善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

以上我们分析了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存在因为操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为了能够保证金融体系安全尽可能降低操作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们需要完善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由于互联网金融系统是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很多工作人员都存在有专业不全面的问题,在这些工作人员中既有计算机人才也有金融人才。但是这些人并不是全部精通,所以在构建金融体系过程中应该聘请专业人员。

(五)借助大数据与多方面合作机制降低流动性风险

目前大数据以及云计算已经广泛的被应用到社会实际生产以及生活中去了,以上技术为数据整理收集提供了很多技术支持。一站式理财产品购买服务,快速到账以及实现快速赎回查看收益,这些服务都要求基金公司能够密切跟踪每一笔资金,这些服务对技术有着很高要求。

结束语

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业务出现让人们的金融观念发生了严重变化,从中也看到了余额宝等金融业务在传统金融业务上的创新。当下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获得良好发展机遇。

[参 考 文 献]

[1]丁国峰.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保障机制――基于余额宝发展为视角[J].江淮论坛,2015,8(6):90-91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范文第4篇

数据显示,发达国家国际大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都普遍超过50%,中间业务居于主要地位。而在我国,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一直很低,近些年虽有所增长,但中间业务占比还未突破30%。这使得在面临金融科技的冲击时,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会伴随存贷款规模的下降而受到严重影响,为防患于未然,我国商业银行应尽快找到对策,实现转型,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

二、 金融科技的概念及发展

1. 金融科技的概念由来。金融科技(Fintech,Financial technology的缩写)的概念来自美国,用来指利用科技手段更有效地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所组成的行业。金融科技被视为金融服务的一种创新,具体指的是互联网公司或者高科技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兴技术依靠软件开展的低门槛金融服务。2015年下半年金融科技的概念在我国开始被广泛提及,2016年这一提法就成为金融领域最热的概念。

2. 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至今,全球金融科技公司每年吸纳的资金增量整整增长了20倍。全球在金融科技领域的每年资金投入量由2008年9.3亿美元激增到2014年120亿美元,并在2015年再创新高,达到191亿美元,增速可谓迅猛。在美国,Lending Club等互联网公司正迅速抢夺在金融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在欧洲,2014年金融科技公司的资金投入达到15亿美元,交易量也快速上升。在亚太地区,资本对金融科技公司更是疯狂追捧。埃森哲的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第三季度亚太地区金融科技领域的投资总额已达35亿美元,而2014年这一数字仅为8.8亿美元,足足飙升4倍,爆发力之大、速度之快令人惊叹。

在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步伐也十分迅速有力。互联网科技公司涉足金融领域最早可追溯到2003年支付宝的诞生,包括之后陆续出现的许多支付平台,其主要作用都是为实物交易提供便利,降低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直到2013年余额宝诞生,支付宝凭借积累的大量用户和资金开始进入货币市场基金业务,预示着支付宝开始将提供金融服务作为其发展方向。随后,天天基金活期宝、百度的理财B和百赚、苏宁的零钱包、腾讯的理财通和?蚪鸨Α⒕┒?的小金库等如雨后春笋般涌入市场,更能说明互联网科技公司普遍开始通过向积累的消费群体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正式进入金融业务领域。在存款市场领域,互联网科技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P2P平台及众筹平台等正时时刻刻争夺着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在贷款市场领域,阿里小贷、腾讯微粒贷、百度小贷、京东的京保贝等都纷纷加入贷款抢夺大战中。2015年,淘宝蚂蚁花呗、京东白条、唯品花等的推出,给予了消费者赊购的便利,这实际是这些互联网科技公司推出的消费信贷产品。互联网公司正逐步扩大金融业务范围,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正越来越快。

三、 金融科技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对商业银行产生了很大影响,可以从银行业务、银行信用职能、金融消费者和金融竞争格局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商业银行三大业务受到冲击。商业银行有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业务。负债业务是银行得以运营的基础,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则关系着银行的盈利能力。金融科技的发展对商业银行三大业务都产生了影响:(1)存款业务规模下降。正当金融科技如火如荼发展之时,2014年第三季度我国银行业存款总额为112.7万亿元,减少了9 500亿元,为1999年以来15年中首次出现下降。其中,16家上市银行环比下降1.5万亿元,跌幅达1.97%,其中13家银行存款总额下降。存款的大量迅速流失造成了“钱荒”,致使银行可放贷金额下降,直接损害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和盈利能力,增加了银行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2014年3月,三大行联合抵制余额宝,许多银行设置了资金转出限额,足以看出金融科技发展给商业银行造成的巨大恐慌。(2)贷款业务受挫。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相比于存款业务,受金融科技的直接冲击较小,原因在于金融科技现已发展的贷款业务种类不多、范围也不广。但是,商业银行存款规模的缩减必然会导致贷款规模的下调,故金融科技对贷款业务的间接冲击较大。(3)中间业务受到挤压。国内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规模较小,种类也不够丰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较低。这种业务结构使得商业银行在面对金融科技冲击造成存款金额锐减的情况时,银行的盈利能力必然也受到影响。目前,许多互联网公司已经拥有了成熟的支付结算平台,如阿里巴巴的支付宝、易趣的PayPal、腾讯的财付通、百度的百付宝、99bill的快钱等,手机移动终端即可完成支付。第三方支付凭借其便利性、快捷性和低成本已经渗透到人民生活中。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低门槛、高收益为卖点推出理财产品,受到广大人民的追捧。

2. 商业银行信用中介职能正在弱化。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十分蓬勃,依托于强大的互联网基础,金融科技的发展也是强劲而迅猛。一方面,互联网公司通过其平台上的数据推测顾客的信用,这是互联网公司得以开展金融业务的基础。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金融业务的不断深入与扩展,顾客的金融行为也可以成为推测顾客信用的基础,购买行为与金融行为的结合使得推测更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这又会促进互联网公司实体业务与金融业务的共同发展。各互联网公司正追求实现这一闭合的正循环,因此各互联网公司会在自己的“领地”使用自己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金融业务,绕开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数据。自2013年余额宝诞生,金融科技经过三年的发展,一方面资金的供给方可以直接绕开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可贷资金,另一方面资金的需求者也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绕开商业银行直接与资金供给方对接,我国出现了金融脱媒的现象,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的职能正在弱化。这一趋势的推延,将使得资金在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配比时对信用中介的依赖程度不断下降。若互联网金融平台能进一步解决个人与项目的信用风险分析与信用风险控制问题,顾客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任度将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脱媒现象将越来越严重。资金流不经过商业银行而在各互联网公司与顾客之间流动从而形成闭环,商业银行便很难从中盈利,其经营状况将会堪忧。可见,金融科技依靠平台积累的大数据进行顾客信用风险分析,从而脱离了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评价体系,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职能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3. 商业银行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金融科技的发展给商业银行所处的市场环境带来了变化。第一,金融科技的推进正在改变金融消费者的消费预期与消费习惯,并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影响。当今的金融消费者对理财产品的进入门槛的预期较低,对灵活性与便利性的预期则较高。许多银行不得不被动地下调理财产品的门槛,来抵御金融科技的冲击。第二,金融领域的竞争格局由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竞争的传统竞争格局转变为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双重竞争的新型竞争格局。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将趋于激烈。认识竞争态势的转变,有助于商业银行在转型时把握更多的主动性。

四、 金融科技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关系

1. 金融科技与商业银行特征分析。目前,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层面将持续扩大,金融服务的效率将持续提高,金融科技仍然会成为金融界与科技界的最大关注热点。表1总结了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业务时在监管力度、经营成本、推广速度、顾客互动、应变能力、地域限制、信用基础、购买门槛方面八个不同点。金融科技公司在众多方面都更具有低成本、低门槛、灵活开放、社区化的优点,更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趋势。因此,在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相同与相似金融业务上,商业银行往往遭受着金融科技的冲击。

目前,金融科技仅涉及金融服务的一部分领域,并没有渗透到金融服务的方方面面,商业银行仍占据重要地位。另外,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更具有主动控制能力,因此商业银行仍具有一定优势。

2. 金融科技与商业银行关系分析。基于对商业银行和金融科技在诸多方面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商业银行不会完全被金融科技公司取代的判断。我国间接融资占比高,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仍占据重要地位,金融科技在整体金融市场中所占比例仍较低。即使在直接金融占比高的发达国家,金融科技占整体金融市场的比例也比较低。2015年通过Lending Club平台的融资额仅为美国商业银行信用卡总额的1%。2016年5月,穆迪公司的报告《Fintech(金融科技公司)正在改变竞争格局但它们未必能取代银行的中心地位》中也阐述了这一论断。金融科技的线上金融服务不可能完全涵盖到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存在着线下金融服务的必要性,因此商业银行不会被金融科技取代。

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有各自的优劣势,双方之间存在协作的可能性。金融科技具有超越时空、经济性、信息对称的特点,是传统商业银行依托大量区域网点的经营模式所不具?涞摹P矶嗔闵?、小额、碎片化的客户,商业银行出于成本收益分析不会建设营业网点来吸纳这部分资金,而这一市场空白被互联网科技公司捕捉到,依靠低成本的优势便能照顾到这一积小成多的较为可观的市场需求。相比于金融科技公司,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拥有更多经验,平稳的增长模式也给予商业银行良好条件来控制风险,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向商业银行学习风险管理的经验。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可以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五、 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给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了一定冲击,商业银行应需制定应对策略以适应未来发展趋势。

1. 拥抱互联网,拓宽现有经营模式。金融科技依托互联网平台具有的门槛低、方便快捷的优势获得迅猛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将不断向低门槛和便捷的方向转变。商业银行应尽快认清竞争环境的变化,积极拥抱互联网,与金融科技公司抢夺金融消费者。在低门槛方面,2013年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推出后,在2014年许多商业银行纷纷主动将理财产品的购买门槛由5万元下调至1万元。2015年,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更是打出了“1元理财”的招牌,商业银行进一步降低了理财产品的购买门槛。在便捷性方面,在各种“宝宝”们开启余额理财时代的帷幕时,北京银行、民生银行等迅速纷纷推出在线直销银行,以顺应余额理财为特点的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建设银行则自建电商平台,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以及一些中小银行搭建网上商城,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始积累交易数据。这些都是传统商业银行应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经营,拓宽了现有的经营模式。商业银行的这些应对措施起到一定作用,但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因此商业银行应提高对未来竞争态势判断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经营业务。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可以推动网上银行从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实现获客功能,增强便捷性。还可以发展移动金融,由传统网上银行向手机银行转变,对实体网点进行智能升级,将适合线上开展的线下业务线上化等。

2. 建立竞争优势,做好风险管理。商业银行长久以来专注于金融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与庞大客户群体。商业银行的本质是经营风险,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管理的能力是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是一把双刃剑,风险在短时间内积聚会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大的挑战。商业银行在应对金融科技冲击时,要着重凸显并扩大其比较优势,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并使其成为核心竞争力,向金融消费者展现资金安全、风险控制良好方面的优势。具体来说,商业银行需要凭借掌控的更多实名与账户信息,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环节注入更多资源,严格控制风险源头,完善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预警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对风险进行合理的判断,尽可能将所承担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3. 与金融科技公司加强合作,充分优势互补。金融科技公司的线上金融服务与商业银行的线下金融服务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还有互补之处。商业银行可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推出融合金融服务、消费等功能的全能APP,构建金融生态。如中国银行推出的中银易商,广发银行推出的月光宝盒等,都是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的实例。另外,商业银行还可以主动研究互联网公司参与金融活动的各种经营模式,挖掘这些经营模式中可能未满足的需求点,并对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将商业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关系由竞争关系转变为竞争合作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服务好整体的顾客群体。商业银行可以开发基于社交平台的金融服务,如微信银行、微博银行等。还可以自主开发或者与第三方合作来开发线上供应链金融,如招商银行选择了自主开发,邮储银行选择了与1号店合作。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P2P网络借贷 风险成因

一、引言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随着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兴起,冲击着已经被大家所熟悉的传统金融格局。而在众多互联网金融行业中,P2P网贷以其明显的金融特质和灵活的经营模式,在整个行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截至2015年2月,全国各类P2P网贷平台已达2093家,2014年全年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是2013年的2.39倍。同时,风险资金密集进驻,2013年底到2014年初,先后发生六次融资,总金额超过2亿美元。整个行业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我国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然而,在P2P业务快速增长的背后,整个行业暴露出大量风险。据统计,跑路或倒闭的P2P网贷公司,在2013年高达74家,而在2014年上半年则高达46家。从经营模式上看,我国不同于国外传统的P2P网贷公司,出现了债权转让、抵押担保、线下线上结合等经营模式,这些经营模式的异化为P2P网贷行业带来盈利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只有提高对行业风险的重视,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加大风险管理力度,才能保障这一新兴行业健康、快速的成长。

二、P2P网贷公司面临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客户个人信用风险。由于目前央行的征信数据并未对P2P行业开放,各公司间也未建立起信用数据共享机制,客户的个人信息、工作情况、收入证明等材料都是由融资人自行提供,无法向权威第三方进行认证;同时,由于大部分业务开展在网上完成,给信贷审核带来更大的困难,逆向选择使得行业聚集大量的信用记录较差者;更有甚者,近年来竟出现了“借款人”包装行为,通过对借款人资质的美化与包装,绕过信用审核,这为P2P行业的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困难。

合作机构信用风险。首先,小贷、担保等合作机构与P2P公司有着内在竞争关系,会自己留存高质量客户,把剩余项目留给P2P平台,因而项目质量存在一定风险。同时,对于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的资质审查较为复杂,若不符合资质,相应的担保合同也会被判“无效”。其三,由于P2P借贷缺乏明确法律认定和监管措施,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是否计入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通常很难监管,这为担保公司突破杠杆率留下空间,为P2P网贷公司带来更大的合作风险。

(二)资金流动性风险

资金流动性风险来源于产品的异化,P2P网贷公司冲破传统经营模式,不断涌现出债权转让、违约担保等P2P产品,对于这种产品平台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或资金垫付责任。然而,P2P网贷通常为信用贷款,并且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补偿基金率等指标没有规范管理和限制,尤其对于私自构建资金池,进行资金错配,以及转让债权的公司,多级债权转让以及滚动短期借贷形成长期借贷的行为,使得风险不断积累,一旦出现资金断裂,就会发生连带反应,引发信贷资产的低价抛售甚至遭受挤兑倒闭。

(三)技术风险

从信贷技术层面来讲,小额信贷的信贷技术风险是各类贷款产品中较高的,需要通过交叉校验、社会化指标体系等信贷技术来弥补财务数据和抵押担保的缺失。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熟的P2P网贷平台逾期率和坏账率仍达到3%以上,Prosper和Lending Club更是曾经达到10%,近些年才有显著下降。然而我国的信用环境和借款人的金融习惯更加不成熟,单纯依靠网络完成信贷审核和信用认定难度非常大。小额信贷技术欠缺会从用户筛选、需求审核、风险定价、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产生技术风险。

其次,P2P网贷依托于互联网平台运营,网络平台上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一方面,来自黑客、钓鱼网站、网络诈骗等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另一方面,则来自于P2P公司自己的疏忽和技术不到位,一些公司将系统开发外包,使得第三方技术公司可以利用技术漏洞获得平台的数据。这些技术风险会带来客户信息的泄露甚至是资金流动信息篡改等严重损失。

(四)法律政策风险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P2P网贷行业的法律出台,这使得P2P行业经常游走于法律边界和灰色地带。法律监管的缺失使得其容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尤其是对于债权转让类平台而言,作为资金中介对债权进行重新打包,发行理财产品,实质为资产证券化过程,很容易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且如果投资人的回报来自于债券的重复转让所形成的现金流,则可判定为“庞氏骗局”。网络交易行为使得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无法监控,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自借自贷的方式完成洗钱过程。同时,由于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并不会及时打入客户自己的账户中,平台会产生较大量的沉淀资金,而此部分资金处于监管空缺状态,极易发生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

三、P2P网贷公司风险成因分析

(一)法律监管缺失

与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对于P2P网贷行业定义、准入、公司性质、业务范围一直都没有明确划分,在法律监管上更是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监管缺位的环境纵容了P2P网贷行业的野蛮生长,使得各公司铤而走险,开发出种种处于法律边界的业务模式,使整个行业风险不断累积。法律监管始终是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在监管缺失的环境下,出于对利益的追逐,必定会衍生出许多对行业和社会长远发展产生威胁的业务形态,风险累积后患无穷。

(二)征信体系不完善

P2P网贷行业在国外的顺利发展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外完善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可以通过第三方征信系统获取报告,对贷款项目进行合理定价与风险控制。然而在我国,央行系统不对P2P借贷平台开放、商业征信与民间征信刚刚起步、大数据征信更是处于试行阶段。在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下,P2P网贷公司大部分通过线下调研完成征信,然而线下征信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操作成本高,抑制行业的迅速扩张。由此可见,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同业共享机制是行业继续向前发展的必经之路。

(三)不良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