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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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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模式;风险防范;监管主体

1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与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公司。由于它们的规模、市场重要性和全球关联性,其陷入困境或倒闭将会导致全球金融系统出现严重混乱,造成重大不利经济影响,金融稳定委员会将这类金融机构定义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判断某一金融机构是否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标准主要有四个:1.该金融机构的规模,主要根据其资产进行判断;2.复杂度,用于衡量机构的整体复杂性,包括金融产品、自营业务等;3.关联性,用于衡量该金融机构破产而致使其他相关机构破产的风险;4.可替代性,是指金融机构倒闭之后,其他金融机构能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相同或至少是相似的服务。

2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国际监管模式

2.1 美国模式

美国颁布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这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法案旨在加强对大型、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该法案把监管触角伸到金融市场的各个角落,以通过对美国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来清除产生危机的各种系统性风险。

如何有效的防范系统风险,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难题,同时避免金融危机再度发生,是新法案着力关注的焦点。新法案的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由原来的分散性监管模式转变为集中监管模式,目的在于降低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根据新法案,美国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由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组成,其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这种由局部到整体,由分散到集中的监管模式也较好地适应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并且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2 欧盟模式

欧洲议会于2010年通过了金融监管新法案,对欧洲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欧盟通过建立四个新的机构,分别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双管齐下对欧洲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宏观层面的监管由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负责,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进行审慎监管。其主要负责识别、评估和监控整个欧盟金融体系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威胁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在出现重大风险之前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向欧盟提出政策建议。[1]

2.3 英国模式

为加强系统风险防范,提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真空,英国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侧重于中央银行作用的发挥。金融监管权由英格兰银行掌握,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审慎监管。具体说来,单独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通过宏观政策以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

通过以上对国外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做法和经验法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过程中都侧重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不尽相同,但都倾向于从全局的角度,宏观及微观的层面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3 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选择及规则构建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民生联系紧密,且涉及面广,关联性强,一旦出现重大风险,必将对整个国民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极其严重的破坏作用。因此,出于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考虑,有必要建立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单独监管制度,实行不同于一般金融机构的差别化监管。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规则的构建应做到以下几点:

3.1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确认

在构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规则时,首先应该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界定标准。在认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时可参考标准规模、复杂性、可替代性和关联性等四个条件, 同时还应考虑金融体系结构、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以便对其进行综合考量。在借鉴国际社会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国内实际情况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

同时,由于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仅限于商业银行,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是一个动态、开放的过程,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是不断变化的。[2]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应仅限于资产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还应包括大型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复杂、业务多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基金公司等。

3.2 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基础,银行、证券、保险三家专业监管部门以防范本行业和单个机构风险为目标,侧重于本行业安全稳定,对相互关联可能引发的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着眼较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缺乏统一明确的监管规则和标准。[3]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仿效欧美国家做法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国务院牵头设立,成员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如此,由一个机构集中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可以有效避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所带来的监管效力低下,监管不到位等弊端。

3.3 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双管齐下

宏观审慎管理是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微观审慎过于注重防范个体金融机构的风险。忽视了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系统乃至整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忽视了金融传染和风险溢出效应的巨大破坏力。[4]因此应将自下而上的文官审慎监管和自上而下的宏观审慎监管二者有机结合,将微观层面的监管机制纳入宏观管理框架内,才能有效地防范大型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3.4 加强国际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于其极具复杂性,尤其是全球性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其复杂程度往往超乎想象,仅仅依靠单个国家的监管总是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国际监管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和对世界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我国监管部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强化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妥善解决跨国监管争端,为大型金融企业积极参与跨境交易和提供全球争夺话语权。

参考文献:

[1]潘林伟,吴娅玲.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1,(5).

[2]郭宏宇.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与启示[J].银行家,2011,(7).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物流金融;监管绩效;隶属度;模糊综合评判法(FCE)

[DOI]10.13939/ki.zgsc.2016.32.031

物流金融监管涉及银行、融资企业、物流监管企业三方主体,构建银行为主导、物流监管企业监督、融资企业自律的“三位一体”物流金融监管体系,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银行、核心生产企业、经销商以及最终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受制于整个经济、社会、法律等宏观环境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监管制度与监管方法,以便促进我国物流金融业务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物流金融业务对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控制银行风险、推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1],开展物流金融业务涉及监管绩效评价问题。白涛(2012)运用结构方程模型从四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2]周婷婷、刘名武等(2014)通过分析总结27家物流企业的绩效水平,得出相关因素对总体绩效的影响;[3]刘震新(2012)通过建立评估体系,优化银行业监管机制,实现提高监管绩效的目的;[4]白少布(2011)根据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特性和信用水平要素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总结了阀值模糊评价、隶属度向量模糊评价流程,为提高融资企业的信用水平提供可借鉴的策略。[5]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从银行、物流监管企业、融资企业参与三方入手,运用AHP法构建监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得出各指标的权重;运用FCE法进行模糊评判,并根据隶属度原则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建议。

1 物流金融监管绩效指标设计

1.1 物流金融监管需求分析

在物流金融监管体系中,银行、物流监管企业、融资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制约,形成为一个有机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银行考虑的是如何控制授信风险和满足融资企业的融资需求;物流监管企业考虑的是如何满足银行控制货物风险的要求和融资企业对物流便捷性的需求,同时又要考虑物流成本。因此,物流金融监管操作总是围绕银行和融资企业的需求展开。银行需要确认并保持质押关系,要求物流监管企业代为占有质押物;融资企业要求物流监管企业根据生产和贸易需求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物流监管企业需要结合以上需求,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下进行运作。

物流金融监管不仅要满足参与三方的需求,还要满足物流监管企业实际业务运作方面的要求。由于物流金融监管的各项业务都要面对各不相同的贸易条件、交付条件和物流条件,因此,监管方案必须要有很强的针对性。

1.2 物流金融监管指标分析

物流监管企业控制货物的准则是帮助银行确保质权的有效成立,另外还要确保对实际货物的有效占有,并为融资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物流的快捷性。物流金融监管属于多目标决策,要求银行和物流监管企业制定一套满足各方要求的监管体系。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不仅满足融资企业的物流需求目标、银行对质物监管的要求目标以及物流企业自身发展的盈利需求目标,而且通过4个一级指标和12个二级指标明确区分各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和指标的影响力程度,使得不同指标对评分等级的隶属度达到客观、全面与定量化。定性、定量指标相结合,使得指标体系具有明显的多层次性特点。如表1所示:

物流金融监管系统属于多样性结构,评价目标涉及经济、物流、融资等诸多领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因此,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是多因素相互作用下的一种综合性评判。在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充分考虑整体性、综合性和多学科相互交叉的特点,对不同的评价指标应有所偏重。

本着涵盖所有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因素的原则,本文将影响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各因素划归为F1客户服务水平、F2业务绩效、F3信息化水平、F4市场竞争4个一级指标和S1融资满足率、S2物流监管安全率、S3货物准确率、S4质押物安全率、S5物流监管绩效、S6银行盈利能力、S7信息化水平成本、S8信息化水平质量、S9信息化水平风险、S10市场占有率、S11市场增长率、S12市场应变能力12个二级评价指标。

2 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模型构建

2.1 确定指标论域

本文确定的指标论域为:U={u1, u2, u3, …, un},其中n为评价因子的个数;评判等级论域为:V={v1, v2, v3, …, vm},其中m为评判等级的个数。监管绩效评价体系包括两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论域为:F={F1, F2, F3, F4};一级指标集中的各个元素进一步划分得到二级指标论域为:F1={S1, S2, S3},F2={S4, S5, S6},F3={S7, S8, S9}, F4={S10, S11, S12}。[6]将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判划分为3个等级,各等级的标准分值与表示方法如表2所示。

2.2 确定权向量

本文确定的权向量为:WL={wL1, wL2, wL3, …, wLn}T,其中L表示指标所处的级别(L=1, 2), n为对应各级指标论域的元素个数。通过三角模糊数构建评价指标之间重要性比较的模糊判断矩阵,数据来自各位有关专家的评判,各位专家不需要给出判断矩阵的确切值,只需比较两两指标对于准则的相对重要程度,并按规定的标度定量化,然后给出自己判断的下界值uxij、中间值mxij和上限值oxij,以及指标i对指标j的重要程度三角模糊数:cxij=(uxij, mxij, oxij),其中x表示第x位专家。若共有X位专家组成,则指标i对指标j的综合重要程度三角模糊数为:

评价指标之间的重要性需要应用数字度量尺度进行比较,其中D1表示同等重要,D2表示稍重要,D3表示比较重要,D4表示相当重要,D5表示绝对重要。

2.3 进行隶属判断

构造隶属函数的方法一般包括模糊统计法、待定系数法和多相模糊统计法等。本文选用均匀分布作为隶属函数,即:

2.4 进行模糊合成与综合评判

根据各个二级指标的权重向量W2Fi和所对应的单因素矩阵RFi进行一级模糊综合评价,得到各个一级指标所对应的评价等级的隶属度为:

3 应用实例分析

按照表1所示的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专家打分方式得出各项二级指标的分数,如表3所示。

3.1 指标权重集计算

通过征集专家对物流金融监管绩效体系中各项指标相对重要性的意见,运用数字度量尺度进行指标之间的两两比较,归纳出一级指标的模糊判断矩阵,如表4所示。

3.3 结果分析

根据上述计算过程可知,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一级指标中,“客户服务水平”对监管绩效的影响最大,权重为0.484,其中的关键因素如“融资满足率”权重为0.561,“物流监管安全率”权重为0.343,这两个因素对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作用明显。

一级指标“市场竞争”的权重为0.323,表明市场竞争对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影响较大,其中“市场占有率”的权重达到0.561,属关键因素;“市场增长率”的权重为0.343,属重要因素。因此,重视市场竞争因素,就要重点关注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增长率这两个指标,从而达到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目的。

一级指标中的“信息化水平”因素的影响力一般,权重为0.149,其中“信息化水平成本”和“信息化水平质量”两个二级指标的权重总和达到0.904,说明这两个指标对提高信息化水平至关重要。

一级指标中的“业务绩效”因素对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影响甚微,权重仅有0.044,其中“银行盈利能力”和“物流监管绩效”是较为关键的二级指标,只要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就能促进物流金融监管的顺利进行。

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4个一级指标等级和总体等级评判结果如表6所示。该指标体系的最终评判等级为三星级,其中“客户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这两项指标对三级标准的隶属度较大,分别为0.904和0.561,说明这两项指标是限制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主要因素。若想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水平,就要重点提高这两项指标。见表6。

3.4 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对策

目前,我国物流金融监管面临较大的压力和挑战,只有把握机会,突破约束瓶颈,才能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水平。

(1)突破信息约束,增强内部制度的有效性。物流监管企业要定期检查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约束各部门的运营管理因素,强化行业自律能力;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物流金融监管操作规程,建立起符合行业特点的自律制度和竞争规则;制定物流金融监管举报监督制度,发挥公众对物流金融的监督作用;通过中介机构实现委托监管和审计监督,增强银行的透明度,从而达到提高物流金融信息的客观性与权威性、强化市场约束力的目的。

(2)突破交易约束,深化监管体制改革。物流监管企业要建立健全监管运行体系,增强监管方式与监管内容之间的灵活性、多样性,实行全程、全方位监管,促进物流金融监管从粗放型监管转变为集约型监管;通过组建监管委员会或其他组织机构,统筹监管规划,保证监管工作有序、连续进行;注重监管的针对性,制定监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

(3)突破工具约束,提高监管资源使用效率。监管与被监管一面是绩效之源,另一面是风险之源,要想让两者形成交汇,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人的因素。因此,物流金融监管必须突出人本监管理念。首先,加强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与绩效考核管理,把业务合规性监管、经营风险性监管、内部控制制度监管转化为人的监管;另外要从经营风险情况、机构管理与依法经营情况、建设落实内部制度情况三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达到提升物流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效果。其次,坚持监管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解决社会信用问题;完善新的物流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确保银行监管环节的合法性;提出监管规章制度和立法执法标准,促使物流金融监管行为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惩处逃债、废债和赖债行为,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潘意志.基于模糊多属性决策方法的物流金融监管服务商评价研究[J].技术与方法,2013(7):245-249.

[2]白涛.供应链金融对中小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D].西安:西安理工大学,2012.

[3]周婷婷,刘名武.我国上市物流企业绩效评价实证分析[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4,36(8):10-14.

[4]刘震新.物流业监管绩效评价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2.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1-0044-05

金融监管理论来源于人们化解金融危机、保持金融稳定的实践需要,各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是受金融监管理论的指导,但滞后于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2007年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金融海啸迅速席卷全球,最终酿成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全球经济出现严重下滑。笔者认为,金融监管不力是造成这场危机的重要原因,只有加强金融监管才能有效预防类似危机再次发生。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危机爆发后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笔者通过对美国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比较分析,总结出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作用。

一、金融危机下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金融监管结构暴露出的问题

1.美国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发展。美国采取的监管模式是双线多头型的。“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即联邦政府机构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州政府管理在州注册的商业银行;“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共同负有监管职责。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特别是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使这种监管模式暴露出众多问题。监管标准不统一,存在监管空白和重叠,导致规避监管、监管套利等问题的出现,导致监管成本过高。[1]

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使得金融危机在蔓延的过程中,没有金融机构对此负责。目前,没有一个机构能够有足够的权利来负责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此外,法律对债务担保凭证(CDO)、信用违约掉期(CDS)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机构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监管空白。在实际金融监管中,很多金融集团同时受几家监管机构监管,造成了监管重叠,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种种现象表明现有的监管框架已不能适应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

2.过度依赖金融机构自律,忽视外部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美国金融体系的发展逐步形成的,自1929年金融大萧条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管制、金融创新、放松监管等多次转折。随着金融自由化思想的不断深入,监管当局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过于强调金融机构自律的管理理念,认为外部监管会影响甚至阻碍市场的的发展和创新,从而过度放松了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力度。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2009年6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了题为《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A New Foundation)[2]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这是美国自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这份改革计划分五部分详细阐述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旦通过必要的立法程序付诸实施,必将对美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五大内容。[3]

1.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白皮书指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改革内容包括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督和识别系统性风险。强化美联储权力,其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还包括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大型、关联性强的企业将被设置更高标准。成立一家全国银行监管机构,负责对所有联邦特许存款机构、外资银行的联邦分支机构及分理处实施审慎监管。由美联储接替证券交易委员会行使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并要求所有管理资产超过一定数额的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都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2.对金融市场的实施全面监管。白皮书建议发起人应承担证券化所产生的部分信用风险,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强化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3.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白皮书指出,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地监管。因此白皮书建议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信贷、储蓄、支付和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实施保护。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证券交易委员会应拥有更大的权力。比如,要求提供投资建议的证券经纪交易商承担相应的尽职责任,调整对投资顾问和证券经纪交易商的监管规则,以增加投资者保护的公平性。

4.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需的政策工具。建立一种新的破产清算体制,以陷入破产困境的银行持股公司无序破产。新的清算体制是对现行清算体制的补充和完善。此外,改革计划建议修改美联储的紧急贷款权限。

5.提高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合作。白皮书建议,改革企业资本框架,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提高国际危机应对能力。

二、金融危机下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

英国的金融监管是在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下实施自律性的金融监管,此综合监管模式会导致监管过于集中,不利于机构间的协调。而自律性的监管模式由于没有统一专门的法规,容易出现监管漏洞,这种非规范化的监管模式也会由于监管者的主观因素造成监管标准不一致或者监管的不能持续,从而影响整个监管体系的稳定运行。其在危机中暴露出的缺陷有以下两方面。

1.监管力度不够。对于那些业务影响大、经营模式特殊的非常规金融机构,没有配置足够的监管资源去监督管理,尤其是对那些具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缺乏充足的监管资源,且没有进行持续的监管行动。[4]金融安全局等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那些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的监管在内容上不全面、时间上不持续,导致这些机构在很长时间内都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造成了巨大的系统性风险。英国金融监管局的失职也是造成危机进一步深入的重要原因。

2.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在英国,金融管理局、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是维持金融稳定的三个权力机构,然而这三个机构对于维持公共金融安全体系的框架还没有完善,每个部门在维持金融稳定方面的具体职责和作用都没有详细而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三方不能充分紧密的合作,从而出现相会推诿、意见不统一的情况,降低了监管的效率,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问题也就同时暴露出来。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为了修改完善现行金融管理体系,英国金融服务局主席特纳在2009年3月19日发表题名为《反思全球银行系统危机,重建国际监管体系》[5]的报告,这份报告在剖析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成因之后,大胆地提出了全球金融监管系统重建建议。报告中承诺改革金融业监管,为银行及对冲基金监管制定新规则,并讨论流动性、资本准则、补偿问题、会计要求及当局的风险监控事宜。

报告中提到希望能够实现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五大目标:一是全球银行系统具备更强的资本能力,能够从流动性危机中快速恢复;二是金融监管体系以及这一体系下的部分要素,须具备平滑经济周期的能力;三是改革多边金融服务的监管、风险控制以及相关协议安排,使其不仅有效反映发起者的利益,同时也有效体现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四是控制一切对金融系统不利的有形风险,将因企业的不当操作造成的风险控制在可能的范围内;五是警惕来自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在一国和国际层面上,分别采取有效措施转移风险。对于如何实现金融监管目标,报告中提出了以下具体建议。

1.加强国际协作以增强跨境监管的效率。首先,保证各国的独立监管和群组监管都能充分考虑到各种市场关系,包括金融、信誉、政府关系或者与其他非监管范围内组织的关系等。其次,对于一些暂未被监管的机构或活动危及金融稳定和消费者安全的,政府应保留将上述机构或活动纳入监管范围的权力,或者要求其接受相关监管规则等。

2.提高针对大型企业的监管标准。首先由金融服务局跟踪调查事前认定的过于庞大的企业,逐个案例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对这些企业实施额外的更严格的监管标准,尤其是一些关乎系统性稳定的巨型公司。与此同时,金融监管局启动对一些系统性稳定重要的银行的评估,以确定是否要对它们允许参与的金融活动实施严格限制,尤其要确定是否应禁止它们参与更高风险的金融活动。

3.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监管效率。首先,可以要求这些大型集团在某些造成风险的金融、管理或者运营方面进行改善,而重要的一环是保证在集团层面上采取恰当的行动。要增强监管层和大型企业集团之间的互动和了解,监管者应充分掌握这些大型企业的信息,确保能在最恰当的层面上控制某一个公司的风险,而无碍整个集团的运行。

4.重建国际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局为了解决国际监管准则的制定者和监管机构监管效率的差异和跨境监管力度的差距,希望通过在早期预警系统(EWS)、执行已达成的国际监管标准、国际协作监管、危机管理四个独立而相互关联的领域的国际协力合作来推动国际监管体制的重建。

5.国际分支和准入。危机过程中,全球企业集团和其他国际分支的救助在英国遇到了特殊困难。当前欧洲针对单一市场零售银行的监管存在不足,英国金融监管局认为,需要加紧对银行分支机构进入权限的验证,至少对其开设零售银行分支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特纳报告》提出的是一个符合商业周期的中期蓝图,这要求新的监管框架能够支撑全球银行系统良好、可持续、具备竞争力的运行,能够为经济和消费者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

三、美、英金融监管改革的比较研究

在危机影响还在持续的过程中,美国和英国分别提出了自己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两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大体方向趋同,但由于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存在差异,在危机中受到的冲击各不相同,困而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内容也有差异。同时改革方案的提出也会遭到改革中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的反对,改革的推行也会遇到众多阻力。本文对两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进行了如下比较研究。

(一)美、英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趋同

1.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在监管理念方面,部分发达国家过分相信市场,认为“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从而导致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修复能力,忽视了在资本逐利动机下隐藏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次贷危机的蔓延与恶化凸显出局部性风险监管的巨大缺陷,仅仅依靠市场本身力量,容易导致资产泡沫或者引发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破坏。再加上近年来兴起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特殊目的实体等类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存在多重问题以及资本流动的跨市场投机,与传统金融机构盘根错节,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而一些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大规模拓展非传统金融产品和业务,规避监管,成为系统性风险的另一来源。[6]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必须从监管局部性风险向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转变,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做到金融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金融产品、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留下金融监管空白,这要求监管机构能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负责、能够有效监测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扩大金融监管范围。西方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时,通常将金融系统划分为两大领域。一个领域是那些被认为是经济核心的机构,有必要加以监管和保护,该领域包括大型银行和许多零售型机构。另一个领域是那些被认为非“核心”的机构,可以允许以一种更为宽松自由的方式经营,该领域包括经纪商、对冲基金和结构性投资工具等影子银行实体,但如今非银行机构不再处于边缘的非核心地位。截止2007年夏季,美国最大的6家商业银行的资产为6万亿美元,而影子银行和对冲基金却拥有4万亿美元的资产。[7]由于近年来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飞速发展,在这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美国和英国都提出要对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公司和风投基金在内的私人杠杆投资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进行监管,使金融监管范围扩大,内容更加全面。

3.加强国际间协作,建立国际监管体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开始跨国经营,全球金融体系出现了资本高度流动和套利趋向的特点,这就要求各国加强国际协作,根据各国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状况制定共同的监管标准、共同的监管框架和共同的风险处置方法,通过国际合作防范一国出现的金融问题或者危机扩散到其他的国家。美国的白皮书已经把提升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定为改革的核心目标,英国的改革方案也强调了国际合作在监管中的重要性。

(二)美、英金融监管改革具体内容的差异

1.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这次金融危机让我们把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大型的国际性金融服务公司,即指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雷曼兄弟的事件表明,让此类大型的国际金融机构进入普通的破产程序是不可行的,必将带来全球金融市场的负面效应。美国和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报告都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在资本和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但由于两国监管体制的不同,还是将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责赋予了不同管理机构。

美国首先提出要加强对大型的、相互关联的金融机构的联合监管。此外还提出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部门――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关键性的支付结算体系,以改变过去美国金融体系多头监管造成重大监管死角的状况。

英国的金融管理局分析了针对大型企业的监管标准,包括更高的资本要求和流动性标准等。此外这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通常都是跨国企业,提高对企业集团监管的有效性,重要的一环是保证在集团层面上采取恰当的行动,这就要求监管层超越集团内部的某一个企业来实施权力,但其并没有提出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部门,而是继续由金融服务局实施统一金融监管,特别是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2.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在所有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对金融市场的消费者的保护是最重要的问题,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则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提出了相关的建议。白皮书中提到了要建立一个全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美国消费者免受信用卡公司、银行和按揭市场不法行为的侵害。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信贷、储蓄、支付和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实施保护,并对上述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进行监管。而英国的改革方案中更倾向于要求银行将投资产品简单透明化以保护储户利益,简化争端解决程序以更好地解决投资者投诉问题,成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群体进行维权等。

(三)美、英金融监管改革的阻力的比较研究

1.美国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遇到共同的阻力。一方面,首先在加强国际间协作,建立国际监管体系过程中,遇到在执行机构、法律和政治势力等方面的阻力。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对加强国际间的监管协作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由哪个监管机构担此重任没有定论。其次是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监管的法律标准,各个国家很难达成一致的法律标准。最后是政治势力的阻力,金融监管的背后是国家势力的博弈,美国、欧盟和新兴国家有各自的利益取向,因此冲突不可避免。[8]另一方面,在扩大和深化监管方面存在阻力。监管改革的实施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的冲击会非常大,因为在低迷的市场环境下,对冲基金行业已经面临的明显收益下降、赎回压力巨大的困境,更加严格的监管将带来新的恐慌。对于美国衍生品的改革方案要求所有标准化衍生品都必须通过受监管的中央交易对手进行结算,这样用大量衍生品合约来对冲利率、汇率和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的公司可能面临更高成本。

2.美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对于美国要建立一个独立负责监管、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由于改革的复杂性和拥挤的立法议程意味着其成立还有很大的难度。对于成立这样一个全能的监管机构,中小企业者认为这可能暗示政府会提供破产保护而令超大型企业制度化,令较中小型企业处于竞争劣势,并让纳税人来承担救助成本。[9]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会反对政府提高资本充足率和实施谨慎要求的提议,并且会试图削弱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权力。

3.英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对于英国提出的修正后全球资本体系应具备平滑经济周期的机制,应在巴塞尔资本协定的基础上改善。在理论上新机制应该要求银行在经济回升时期形成缓冲,在衰退时期平缓颓势。但在经济不景气时要求提高资本充足率虽然有助于稳定经济提高资金实力,但信贷风险加大,限制了贷款的增长,进一步抑制了经济的恢复。

四、美、英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借鉴

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国内各金融市场之间、国内与国外金融市场之间的风险联动越来越紧密,金融交易越来越复杂,各种风险因素相互交织,再加上在此次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的金融业也受到一定的冲击,这就要求我国进一步推动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和改革,而美国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也具有借鉴意义。

(一)积极借鉴功能型监管模式

为了适应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形式实现混业经营的新形势需要,减少监管空白区,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和效率,应该明确各个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并且在现有机构性监管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功能性监管理念。在存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功能性监管从基本金融功能出发判断业务性质、划分监管归属的做法,能够较全面地涵盖各种金融业务种类,监管归属也更易明确,可以避免多重监管带来的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区问题。功能性监管对相同性质的金融业务采取一致的监管标准,也利于实现公平竞争。与机构性监管相比,功能性监管还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不断发展的形势。[10]

(二)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处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经济体会面临不同的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金融市场不是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但是随着金融体系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也将面临同发达经济体一样的系统性风险,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要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解决监管可能存在的任何漏洞或空白点。监管者在实施严格风险监管的同时,必须注重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关注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整体实际杠杆率和风险偏好的变化。同时,加强对众多同质同类的中小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提示,以帮助它们能够及时地发现可能伤及其商业模式的系统性风险。[11]

(三)强化对跨市场、跨境风险的监管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跨市场、跨境交易越来越频繁,而对交易中复杂的金融产品的风险监管给当前各国监管者提出了巨大挑战。金融监管机构必须要确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的改进能够与金融创新和市场变革同步。金融监管当局要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的金融中介,提升金融市场关于风险和商业信用的信息数量和质量。[11]这是进行金融监管、支持金融创新的基础条件,也是我国不断推进金融体系发展的目标。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随着我国金融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国内金融市场和国外金融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不仅要求我国将金融业的监管标准与国际共同标准接轨,还要求我国的监管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监管当局进行合作。在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方面,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金融业运作的透明度。并依据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资产的分类等制定标准,使其与国际共同遵守的标准接轨。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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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全球金融监管合作面临的三大挑战[EB/OL].news.省略/fortune/2009-03/30/content_11098727.htm.

[9]崔晓伟.美国酝酿金融监管风暴[N].上海金融报.2009-05-19.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

一、金融危机的反思

(一)金融危机在美国的爆发

由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不断升级,过度包装的金融产品通过美国在全球金融业的绝对影响力流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而监管的过滥和过松又使这些广泛流转的金融产品有了极大的不安全因素,这都为危机的全面爆发和多米诺连锁反映打下了伏笔。在经济层面上,人们开始反思房地产市场的经营和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问题,在法律上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位监管的地位和其应发挥的作用。

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繁杂着称于世,可用“双线多头”概括之。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废除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构建了以美联储为主、各功能监管机构为辅的“伞形监管”,同时建立了一套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监管的金融体系。该法解除了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所有限制,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这一法案在加强了金融服务业竞争积极性的同时,使得监管机构对纷繁复杂的交叉于金融部门间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成为空白,这也是此次金融危机国际普遍对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不满和质疑的问题。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

美国的这场次贷危机本身已经通过贸易、金融、市场信心传染等渠道对中国产生影响。我国的股市和油价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央行数次降低基准利率来拉动内需,大量建设基础设施和发掘农村的消费潜力,所以在这次危机中很多国际方面认为中国式独善其身的,实际上,中国受到的冲击很大,国际社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对中国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制都有深远影响,在国际交易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机的影子。

二、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美国政府在立法方面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努力划上了句号。该法案的出台耗时一年多,历经财政部提案、众议院立案、参议院立案、参众两院协调统一版本、众议院及参议院分别审议两院统一版本等五个阶段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声势浩大的金融监管变革。法案酝酿的过程同时是美国政府对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反思和纠正过程,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规范金融机构经营、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及纳税人利益的决心以及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意图。该法案将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该法案共有八项措施,具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1.增设4个新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促进信息交流和协调,确定新出现的风险,为监管机构提供解决争议的论坛,对联邦储备委员会识别“重大系统性风险公司”提供建议。全国银行监理会负责对所有联邦级别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的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负责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规定中不包含的金融产品、服务进行管理。全国保险办公室将作为财政部内设的机构,主要用来为资料交换提供场所,同时为全国和各州提供专业的金融保险信息服务。

2.提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授予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更大的监管权,用来监测、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重大系统性风险金融企业、非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同时改组联邦储备委员会,使联邦储备委员会将与财政部和其他机构共同商讨改组方案,以更好地协调新监管的权责分配问题。

在以美国为首的受到危机重创的银行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的背景下,致力于银行业的稳健运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一些规范监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原则》,2009年的《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新资本协议框架改进方案》、《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这些文件在规范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本构成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各国的银行业的监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美国监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过,美联储权力空前庞大的全能型监管机构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其一,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能与美联储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是否出现冲突?美联储在大权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继续保持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二,谁来监管美联储?现在能否对真正掌握实权的美联储构成有效制衡还未可期,这将涉及到全球监管体系如何构建和政策监督的问题。其次,新法案仍遗留一些未解难题,如“两房”等问题。

另外,对银行的风险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识别标准,新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在运行中是否能协调运作,上文提到其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但具体权限并没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并没有彻底改变,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消费还将继续,对于将来可能产生的更加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否能完全覆盖监管,还是只能像这次的危机一样只是临时的处理机制。从一定程度上说,法案对这些问题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进,不断完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和实现监管的全面性、系统性

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证券法》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的专业性,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体制的形成深受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影响。所以此次危机所暴露的国际金融监管中的宏观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监管不协调等种种弊端,也就会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中有所反应。由于国内市场相对封闭、金融创新相对不足,我国金融体系免遭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产品的出现,大量的游离于监管真空带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呼唤着一种更加全面而系统的配套监管机制的产生。

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强化中央银行职能,明确人民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主要角色,确立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的主体地位。与受危机重创的美欧国家一样,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也存在宏观审慎管理缺位和微观监管“合成谬误”的问题,银、证、保三个行业监管部门以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为目标,无法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

从承担的具体职能上看,人民银行具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赋予人民银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上的主导作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通常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源头,应明确人民银行在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树立中央银行权威,赋予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中的牵头人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分离、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监管协调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言尤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关键在于确立监管协调牵头人,当前,这一角色应由履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能的中央银行来承担。 转贴于

(二)重点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改革文件中关于流动性标准的新建议,结合我国已经加入这一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应当继续深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相关规制的落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业银行全面识别和管控风险的水平。在将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在坚守资本数量和质量审慎监管底线的基础上,引导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和资本的规划上能结合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的业务水平科学发展,合理把握表内外资产扩张速度,促进风险抵御能力建设与自身业务的协调一致发展。

推动银行业建立新的信贷管理制度,持续优化信贷结构通过强化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和项目融资等业务信贷管理制度,推动银行业建立更加严格有效的信贷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贷款风险。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部署,引导银行业进一步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把握信贷增速、节奏和投向,加强行业风险监测和管理,把银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形势巩固和发展下去。

在这场危机之后学者都在大力呼吁监管,实际上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的是金融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因噎废食,金融业的自主竞争和发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经营模式,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给金融发展注入活力,关键是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内控机制能够协调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秦国楼.以金融稳定为本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10(16).

盛硕.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与金融创新[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7).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危机 金融监管 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85-03

一、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

1.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2)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负责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3)强化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4)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5)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6)赋予联储更大的监管职责,同时对其实施更严格的监督。(7)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以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

2.英国金融难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包括三个新机构的建立。第一,英格兰银行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以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掌握宏观政策工具。第二,英格兰银行成立一个下属机构——审慎监管局 (PRA),以促进金融公司的稳定性。第三,成立一个金融行为监管局(CPMA),以保护消费者和管理金融市场。2011年6月英国政府还了《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白皮书,对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将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将金融服务局原有的微观监管职能划分给新成立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承担,同时着重规定了各类法定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

3.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促使金融机构加强全面的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要给与风险管理部门应有的地位和优先性;更加关注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状况与资本充足率适应性;督促综合性金融集团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2)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约束和改进不恰当的激励机制。强化了对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查。提出基于金融风险的薪酬调整机制,避免金融高管过于重视短期利润而忽视长期金融风险。(3)加强信息披露,增强市场诚信度和透明度。特别是增强证券化产品的透明度,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透明度的要求,改进会计准则。(4)扩大监管范围,着眼于系统性风险。改变以往注重保护储户利益,重点监管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做法,将监管范围扩大至保险证券银行等所有金融机构。(5)实施全面审慎性监管,并加强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

4.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创设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设立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其主要由成员国央行行长组成,主要职责包括控制欧盟信贷总体水平和抑制“泡沫”,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提出应对相关情况的措施,以确保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的金融危机。(2)建立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成立三个超国家金融监管局:一是欧盟银行业监管局,责对银行业的监管。二是欧盟证券与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证券行业的监管。三是欧盟保险与雇员养老金监管局,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3)把保护消费者作为金融监管的中心目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成功将消费者保护列为欧洲金融监管局工作的绝对核心。

二、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

纵览各主要国家、经济体和国际金融组织推出的监管改革措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仍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从各改革方案的内容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监管漏洞,纠正由于市场过度自由而导致的市场参与者之间、市场与监管之间的失衡状态,而非对市场自由做出严格限制,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的环境仍然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

2.强调金融信息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的重要意义。金融是一个信息行业。无论是金融监管当局还是金融市场主体其工作开展及效果都完全依赖于其所掌握的金融信息。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同以下两方面有关:一方面,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在贪婪的驱使下,在未获得充分的交易相关信息之前就参与了交易,从而产生其无法承担的损失;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当局未能充分掌握相关信息,进而未能作出及时反应。因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重点强调了金融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3.通过设立制度化实体机构加强监管协调。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现行金融体系中,一般都存在多个金融监管主体。多头监管容易出现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与权限划分不清,导致监管套利,从而变相地降低了监管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也存在很多的优越性:一方面,在金融分业经营格局依然比较清晰之时,分业多头监管的专业性依然具有制度优势;另一方面,多头监管可以形成激励机制,促进监管竞争,为市场提供更有效的监管。权衡利弊,多头监管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各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为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强监管协调,设立实体化、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构。

4.强化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各改革方案都着力强化了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这反映了现代经济体系中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之间关系的深化。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大规模介入资本市场,这就使得后者成为了银行体系的重要风险来源之一。与此同时,如果不考虑金融市场,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将无法建立,货币政策也就无法有效实施。此外,在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困境时,货币当局作为最后贷款人也需要并且最适合于承担救助职责以避免系统性风险。在这一背景下,对于货币当局来说,维护金融稳定就成为了与货币政策制定具有同等重要性的职责,其关注的范围和领域也显著扩大,不再局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而是涵盖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

5.突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随着现代金融体系的不断复杂化,系统性风险越来越成为金融稳定的重要威胁,本次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最为突出的例子。有鉴于此,此次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很自然地将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6.加强监管当局的危机处置能力。在这次危机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极为不力,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危机进程和严重性的误判,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金融监管当局缺乏危机处置的手段与能力。为此,各改革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监管当局在危机处置中的权限和程序,突出的一点的就是强调建立危机处置的完备预案,同时授予监管当局在危机状态下“便宜行事”的权力。

7.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高度重视。会计准则在反映表外业务风险上的局限性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不透明性是此次危机爆发与恶化的重要原因。各个国家与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都对此给予高度关注,但令人遗憾的是,它们在相应的监管措施上则缺乏具体内容。这还需要国际协调合作与统一标准,而这也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8.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本次危机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使得市场微观主体经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和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评估,从而无法基于审慎的判断作出交易决策,甚至落入欺诈陷阱。因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是各项改革方案中的共同内容。

9.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在各项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都提出了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国际监管合作不仅是防范外源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有助于统一各经济在金融监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国家和地区较为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自己国际地位造成威胁。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选择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国所受的冲击更多地是在实体经济层面而非金融体系层面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金融体系的开放性不足避免了外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与此同时,中国的高储蓄率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使得金融机构不必求助于高风险、高成本的融资渠道。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于金融服务多样性需求的日益增长,金融体系必将更为开放,金融市场也将更为活跃,从而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中国应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金融监管改革。

1.坚持金融监管全面覆盖的原则。“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发展的潮流,不论是较早改革的英国、日本还是危机过后的美国,其金融改革都明显地反映出这种趋势。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秉承了全面覆盖的理念,并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们不仅要继续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更应该付诸实践以有效保证这一理念的贯彻与落实。

2.坚持适度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美国金融危机暴露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如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过于松散,甚至缺位。而中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不发达,中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权利限制过严。虽然这避免了类似于美国金融市场的高风险,但是也严重约束了金融市场的创新能力,阻碍了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现象所导致的结果就是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需求。与此同时,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过度管制很容易削弱本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导致金融资源的外流。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由于担心市场风险而阻碍金融创新,相反,必须将金融创新的主导权还给市场。

3.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金融信息联通与共享。金融监管当局充分掌握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部门的相关信息,对于进行宏观审慎性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建设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征信体系,在为金融机构决策提供依据的同时,有助于监管当局通过违约率了解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为审慎性监管提供支持。第二,健全支付清算体系及其信息挖掘,汇集经济交易信息,以此反映交易活跃状况、经济景气程度和经济结构变化情况等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侧面,为金融稳定状况的评估提供背景。第三,加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及其与各经济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整合与共享,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的、有时间表的金融信息资源整合方案。

4.建立实体化、法治化的监管协调机构,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目前,中国初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但是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应将协调机制法治化、实体化。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组建有明确法律权限、有实体组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以监督指导金融监管工作。

5.突出消费者利益保护这一金融监管目标。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发达金融体系的共同特征,也是构成金融体系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如果金融监管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就会挫伤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热情而使金融业发展失去广泛的公众基础和社会支持。所以,要使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就必须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

6.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在不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金融体系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与传导机制存在着差异。目前,我国金融发展所处阶段和金融体系的特定结构决定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并非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但是,随着综合经营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当前发达国家进一步趋同,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会快速发展。为了应对金融业快速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应在明确系统性风险标准的前提下,确立监管系统性风险的专门监管机构。根据目前的情况,可以考虑将这一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牵头监管”模式,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解决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盲区”。

7.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监管,改进监管手段。随着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中国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及表外业务规模也在迅速扩张之中。为此,中国必须加强资产负债表的监管。首先,完善资产负债表的编报规则,使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风险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其次,监管当局应当及时、充分掌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变动情况,为微观审慎性监管提供依据。再次,监管当局应该在考虑到金融体系内部复杂联系的基础上,在宏观层面上对资产负债表的总体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金融体系的风险水平作出评估,在出现问题时发出预警。最后,监管当局需要通过资本充足率要求和会计标准的改进,消除或削弱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顺周期性,平滑金融体系运行中的波动,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8.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与国际金融发展步调一致。在当前形势下,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回应国际社会舆论的要求,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其次,目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仍然处于酝酿和起步阶段,中国的及早参与有助于争取主动,确立规则,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最后,尽管现阶段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参与程度仍然非常有限,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中国也将面临更大程度的传染性系统性风险,对于这些风险的防范与处置也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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