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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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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管理

知识产权的管理范文第1篇

一、名牌产品、专利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档案(以下统称产品档案)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依据,各企业应建立产品档案,加强对产品档案的管理

二、产品档案是企业在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原始信息资源。企业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以利开发利用。

三、产品档案的管理是产品开发和产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企业应把产品档案的管理与产品开发计划、生产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产品档案与产品开发、产品生产的同步管理。

四、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技术文件按时归档。新产品开发应在试制、鉴定后3个月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集中归档。电子文件及与之相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五、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发研制的产品,在产品试制、鉴定后3至6个月内,将有关协议、合同,随同产品技术文件一并归档。

六、企业购买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应将有关产权转让协议、合同,随同专利产品档案、专利技术文件一并归档。

七、企业有关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申报、科技成果申报和审批及奖励等文件,随同产品档案一并归档。

八、企业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统一管理企业各类档案,指导督促文件形成部门做好归档工作。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九、企业应加强对档案的安全保管,设置专用的档案库房,实行专人管理,防止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失泄密。

知识产权的管理范文第2篇

知识产权档案的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需要法定程序等特点,企业知识产权档案是知识产权的真实记录和重要载体,其特点是由知识产权的性质和活动规律所决定的。

1 从产生的范围来看,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内容多、涉及范围广。按照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档案包括商标档案、专利档案、著作权档案、商业秘密档案等。按现行的企业档案十大类分类方案,知识产权档案包含了科研档案,涉及产品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等多个门类。

2 从内容上看,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具有成套性的特点,包括知识产权活动在创造、申请审批和登记、转化、保护、维权等各个环节形成的全部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这些工作一环紧扣一环,具有系统性,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3 从形成的过程来看,企业知识产权的权利获得及有效期时间跨度大,具有渐全的特点,有一个动态的不断增加的过程,这是由知识产权的时间性、需要法定程序的特点决定的。知识产权的研发、创造与取得都需要历时一段时间,有些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知识产权取得后,它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才是有效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在这期间,每年定时都需续缴年费。商标注册证为了保持其有效性,每满十年需要续展。商标注册证许可使用、注册信息的变更、争议裁定、商标侵权、商标的使用等情况,都会形成新的档案,而且时间上会不断地延续下去。

4 从管理和利用的方式来看,企业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特点,因此档案有保护性要求。很多知识产权档案都属于企业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它们是众多竞争对手极为关注、竞相争夺的目标,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秘密性是其最根本的特征,失去秘密也就失去它的竞争价值,因此应做好知识产权档案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措施

剑南春集团公司现有各项专利、商标、商标注册证、国际商标注册证及其他知识产权档案合计万余件。面对数量如此丰富的知识产权档案,分析其特点,加强科学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 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具有渐全的特点,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做到“三纳人”、“四参加”和“四同步”,根据归档范围将知识产权各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包括电子文件的收集,并与对应的纸质文件同时归档。在知识产权立项时就应有档案人员参与,属于合作开发及技术引进项目的应将文件的归档要求写入相关合同;在该项目完成后,档案还会有增添或修改,应与档案形成的相关部门多交流、沟通,及时收集补充归档。

2 保持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成套性、完整性。整理档案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属于同一知识产权的文件材料应集中在一起,不得随意分割开来,从而保证知识产权档案与知识产权活动的一致性,按档案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或重要程度排列,一案一卷或数卷。整理档案时,档案盒不宜装得过满,例如,商标注册证每十年就需要面临续展等情况,新增加的档案就无法放在同一档案盒内。若该盒实在已装满,可再组一卷,并在卷内备考表说明,使同一知识产权档案信息发生关联,方便查找。

3 科学分类。有的档案同行建议在企业档案十个大类后,再增加第十一类“知识产权档案类”,但笔者认为,对于知识产权档案形成时间久远、档案数量庞大的企业,这种方法并不可行。以剑南春集团公司为例,近万件知识产权档案已于过去二十多年规范地整理于企业档案的十个大类里,如果档案分类上发生变化,则牵一发动全身,引起相应工作的一系列变化,很多档案都需要整改,有些工作甚至需要从头做起,实在是一种浪费人力、物力和时间,又伤害档案实体的无效劳动。档案的分类方案宜保持长期的相对稳定,应尽量执行原有档案分类框架,可通过建立专题目录及在分类方案局部做一些微调处理来促使知识产权档案信息相对系统、集中。

商标、专利类档案概念明确,独立性较强,可放在产品档案类下综合类或在综合类下新增加一个类目,按知识产权档案的客体,设为商标类、专利类;著作权类档案对于企业来说包括学术论文、专著、工程图、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商业秘密类档案涉及范围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经营信息。”因此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归档范围。通常包括企业财务状况、投资计划、分配方案、客户名单、原材料进货渠道、产品销售网络、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新技术研究等需保密的各种文件材料。这些档案材料分散在文书、会计、人事、科研等各类档案中,可继续按原有分类方案将档案归人相应档案类别,随各类档案统一分类编号、整理编目,再通过建立专题目录,将属于不同职能领域的档案信息集中起来;科研类档案自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一级类目,它包含于商业秘密档案,因此其分类整理和以前一致。

4 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的保护。首先,完善企业档案的保密规章制度,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将知识产权档案的保密管理措施写入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密级的划分,借阅的范围、权限和时间,查阅、利用的各项审批程序和手续,确保知识产权档案在管理和利用中不失密、不泄密。条件许可的话,宜将知识产权档案特别是商业秘密类档案进行专库专柜专人保管。同时应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企业员工的保密教育,树立大家自觉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意识。其次,妥善处理保密与利用的关系。知识产权档案规范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若只单纯地为了保密而将档案长期束之高阁,影响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也就失去了其保密的意义,因此应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推动企业发展。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档案都需要保密,只要档案内容的公布不侵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就不需要保密,需保密的信息也有保密等级的划分、保密期长短的区别,应综合判断各种文件材料,该保密的必须保密,不该保密的不能借口保密影响利用。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知识产权档案保密的等级、范围等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对超过时效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降低或取消密级,从而减少繁琐的利用、审核手续,方便档案利用者的正常利用。如剑南春集团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主营商标,避免不法商家抢注相似名称误导消费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和形象破坏,注册了大量的保护性商标注册证,知识产权部门与公司沟通,这些注册证名称需要严格保密,但现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已注册的商标信息,那么其名称严格保密的价值也就随之而降低。

知识产权的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自主创新; 国家创新体系

1  科技自主创新的必要性。

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研究始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国家创新体系包括知识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知识传播系统和知识应用系统。自主创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根本要求。所谓自主创新,主要包括3 个方面的涵义: ①加强原始性创新,努力获得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 ②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③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促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1. 1  原始性创新。

原始性创新可以使我国在尖端高技术、涉及国家安全技术领域摆脱对其他国家的依赖,破解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难题。多年实践表明,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通过自主创新掌握关键技术,可以促进我国科技发展,提升关键产业水平,从而提升我国科技竞争力,提高我国科学技术地位,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世界的不断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1. 2  集成创新。

集成创新是科学技术向前发展的重要形式。单独创新已很难适应当今科技发展形势。集成创新有利于推动知识创新系统与技术创新系统的进一步发展。

1. 3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高校作为知识的传播者,企业作为知识的使用者,多年来两者的联系松散。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就要求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使知识的传播与应用紧密结合。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有利于结合,并有利于知识的更新。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 1  保障自主创新。

对于企业而言,创新不仅需要大量的投入,而且需要承受巨大的风险。鼓励企业创新必须保证企业创新活动获得补偿和收益。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外部条件。尽管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一些企业的创新技术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由于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侵犯知识产权成本偏低,侵权者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因此,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与知识产权制度相配套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建设,对于保障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2  推动自主创新。

自主创新的目的是要掌握科技发展的主动权。没有主动权就没有创新机会。要掌握科技发展的主动权就需要由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推动技术创新。因此,要进行自主创新就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

3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知识产权的关键是谁来使用的问题。谁有能力,谁能使资源有效使用,谁能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佳配置,谁就应该是知识产权的使用者。效率是知识产权转让的实质。初始知识产权的界定可能是低效的,但是通过转让和交易知识产权就可能变成高效的。如果能建立起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使产权从低效率人的手中转移到高效率人的手中,那么整个社会的效率就会大大地提高。产权要进行转移,就需要产权具有明确的、专一的和可自由转让的所有权。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管理还难以达到这一境界。

3. 1  享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开发不足。

尽管在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得到普遍认可,但是对许多科研院所而言,如何有效地管理、使用其产权却是一个难题。许多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大部分都没有得到开发利用,更谈不上得到充分开发。这对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及其所在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都是一种很大的损失。

3. 2  知识产权的稳定性与延续性受到威胁。

知识产权的稳定性与延续性是有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中普遍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知识产权管理费用太高。当科研单位在国内获得某项知识产权后,往往需要进一步获得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者寻找合适的企业伙伴进行合作开发或深入研究。所有这些都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巨额的费用支出。对于一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而言,他们很难负担这些费用。所以,许多科研单位往往无力在全球甚至是本国范围内保护其知识产权。

3. 3  知识产权的价值性未得以实现。

知识产权也可以看作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现在有些科研院所过于看重知识产权归谁所有,而忽视了知识产权价值性的一面。科研单位因知识产权及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宁可只享有该成果的知识权却不肯实现其作为价值的属性,担心知识产权流失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

3. 4  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完善。

为了增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就要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积极鼓励科研院所与产业部门的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保证科研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利益,这是激励科研成果开发的有效措施之一。为此,要有分享科研成果和经营知识产权获取经济回报的规定。英国较为典型的分配机制是①总收入中的5 000 英镑奖励给发明者本人; ②单位回收已支付的专利和法律开支(净) ; ③10 000 英镑净收入的70 %给发明者,15 %作为单位的基金,15 %作为研究小组活动费; ④40 000 英镑净收入的50 %给发明者,25 %作为单位小组的基金,25 %作为研究小组活动费; ⑤所余净收入均分3 份,1/ 3 给发明者,1/ 3 作为单位的基金,1/ 3 作为研究小组活动费。而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样的规定,对科研人员及其单位缺乏必要的激励。

3. 5  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

如果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速度就会相当缓慢,投资者对于成果的兴趣也就难以提高。相反,如果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那么产权所有者与投资者免受侵权的保护越好,投资市场就会越活跃。

4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4. 1  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作用。

4. 1. 1  为知识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是知识产权价值得以存在和实现的保证。而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国家保护产权比其他任何组织都具有规模优势。

4. 1. 2  为知识产权的运行提供规范。知识产权的界定与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功能、资源配置功能都是通过产权交易实现的。知识产权有效运作的关键就是看能否建立健全产权运作规范。而国家在为知识产权提供规范方面具有优势。国家能够在知识产权的归属、转让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法规。

4. 1. 3  通过法律来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有效产权制度的基本标志之一是产权交易的规范化、法制化。知识产权的法制化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以及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利益。

4. 2  发挥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作用。

2002 年3月5 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该规定明确指出:“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关于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该规定还指出:“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问题,该规定明确指出:“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在科研项目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关于知识产权费用的问题,该规定也指出:“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关于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问题,该规定指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要积极按照这些具体指导意见,针对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转化工作。

4. 3  发挥科研人员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作用。

科研人员首先要熟悉其所在单位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规定,积极参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培训班或向所在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进行相关咨询。科研人员一旦有重要发现,并且认为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就应该与单位管理部门沟通。如果有合作者或合作单位的,要尊重和履行与合作者所作的有关知识产权安排。在知识产权得到保护之前,要注意避免任何形式的泄露,以免损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4. 4  掌握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科学研究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单凭一个科研人员、一个科研单位的力量往往很难胜任。今后的发展趋势就是跨学科、跨单位、甚至是跨国界进行综合性研究。所以,事先就应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在决定谁控制申请专利时,必须意识到要负担知识产权的管理费用。为此,合作单位要就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共识,如知识产权拥有权、知识产权非拥有者分享利益的规定、泄露科研成果的规定等。 []

知识产权的管理范文第4篇

作为一项重要的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是近代工业革命的产物,并随着信息业革命的到来而得到不断的补充与完善。事实证明,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科技的发展,刺激产业的增长,带来经济的繁荣。本文拟就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问题做简单阐述,为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1 生物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的不足

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已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前人难以想象的新时代。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GenomeProject,HGP)的实施,人类开始有希望能真正解构生命的奥秘。尽管这种探索也许永远没有尽头。

人类基因组计划旨在分析测序人类基因组所有的基因,即由A、T、C、G四种碱基构成的DNA序列。这项耗资巨大的国际合作工程(由美、英、日、法、德、中国等国家合作)被某些学者誉为是“人类为了认识自己而进行的一项最伟大和最具影响的研究计划”。当然,这并不是说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就是生命探索的尽头了。恰恰相反,随着功能基因组学(FunctionalGenomics)和医药基因组学(Pharmacogenomics)等后基因组学(Postge nomics)和蛋白组学(Proteomics)的兴起,人类对自身的理解又迈向一个新的征程。

伴随着如此动人的生命科学探索的又是无限的产业利润和商机。事实上,也正是由于生物技术产业对此计划的积极参与,才推动了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顺利与加速进行。虽然早在70年代生物技术公司就已在美国开始建立并运行,但生物技术产业真正的蓬勃发展还只是在90年代初人类基因组计划开始实施之后。到今天,在美国共有约1300家生物工程公司,其投资约占世界年总投资130亿美元的75%,已累积投入650亿美元,所有公司的市值已达1100亿美元。并且,这还并不包括近几年由传统的制药业跨国公司转变而来的生物技术公司。

我国的情况却令人担忧。目前,无论是生物技术研究还是生物技术产业,在世界范围内,我国还处于“跟随”或“参与”的状态,虽然也不乏有突出的例子。比如我国在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测序工作中只占大约1%的比例,而美英则占约85%,其中英国占近三分之一。又如我国虽然也有200多家生物技术公司,但年销售额上亿元的也只有两家,并且全国生物工程产品的年销售额总和还不如美国一家中等规模的生物技术公司。据我国专家比较,我国的生物技术研究与产业发展都比美国要晚10~15年。

造成这些不足与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有体制上的,也有经济上的。为此,我国也已开始实施一系列改进措施,包括中国科学院的“创新工程”、国家“八六三计划”、“火炬计划”、“攀登计划”等,都收到了一定效果。在产业界,也已开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如与研究机构的紧密联合、借助于风险投资资金、有限公司转为股份公司并上市运行等,也呈现渴望快速发展的势头,前景是堪为乐观的。

在生物技术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严重地影响着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可以说,如果此问题再不被重视的话,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界不仅将要面临越来越被动、道路越走越窄的局面,甚至还会反过来影响到我国生物科学研究的发展。这就是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 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现代生物技术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中最具生物技术特色也最为重要的保护就是专利权的保护。因此本文主要介绍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并对其他形式的保护略加介绍。

2.1 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

依据当今生物技术的发展所揭示的生命物质的层次,将专利法可能涉及的生命物质大致分为五类,分别为:

(1)分子 核酸类分子(如通常讨论的基因即DNA分子)、蛋白质类分子(如各种细胞因子、抗体等)、糖类分子、脂类分子或其修饰物(如聚乙二醇修饰的蛋白质分子或糖蛋白分子、脂蛋白分子等)。此类物质是极为广泛的一类物质,在实际的专利申请中占的比例也最大。

(2)细胞 以单细胞为其基本存在单位的生物或细胞,包括所有细胞微生物(如细菌、放线菌、酵母菌和霉菌等)、动物细胞和植物细胞或其转化细胞、转染细胞等。疫苗、病毒/噬菌体(亦属微生物)、其他类基因载体如质粒等也可归入本类。

(3)器官 离体培养的器官如血管、视网膜等。

(4)胚胎 主要指高等动物包括人的胚胎或其嵌合体(chimera)。

(5)个体 包括植物体、动物体,其中主要是转基因的植物体或动物体。

上述物质基本构成了生命物质的全部内容。但仅有这些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加上一些针对上述五个层次的生命物质的操作方法,如合成、复制、序列分析、培养、转化、转染、融合、移植、克隆等。

至此,我们就得到了专利法可能涉及的有关生物技术发明的所有主题(subjectmatter)。

专利主题必须具有可专利性(patentability)。照国际上基本一致的要求,这主要指发明要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与工业实用性。如《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PatentConvention,EPC)在其第二部分(实体专利法)第一章(可专利性)中就明确规定了可专利的发明应具有创造性(inventivestep)、新颖性(novelty)和工业实用性(industrialapplication)。我国专利法也有同样的要求。国际公约也是如此。如《TRIPs协议》第27条1款就做了与EPC几乎一致的规定,既强调了专利主题物质应具有的“三性”,还强调了发明不得因发明地点和技术领域等而受歧视。

可见,生命物质(包括涉及生命物质的方法,下同)要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要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也一定要具有可专利性的“三性”要求,即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

尽管已有既定的标准,但生命物质的可专利性判定却又不像对以前任何其他领域-如机械、化工与甚至计算机软件等领域-的判定那么简单,只要适用既定标准来判定就可以了。如果是那样的话,当今世界也就不会为是否授予哈佛转基因鼠和“多莉”克隆羊专利而争论得沸沸扬扬了。经过生物科学界、生物产业界(包括医药、卫生、农业等多个领域)、宗教界、伦理组织、环保组织、知识产权组织和法学界的积极参与和对各方利益的极力平衡,到20世纪末,随着《TRIPs协议》的广泛签署和欧盟于1998年通过《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的欧洲指令》(以下简称《指令》),世界对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问题也基本达成了以下几点共识。

(1)生命物质具有可专利性,当且仅当它们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TRIPs协议》第27条1款,《指令》第1条1款、3条、4条3款、5条2款)。

(2)动物品种、植物品种和繁殖植物或动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TRIPs协议》第27条3款(b)项,《指令》第4条1款)。但如果有关的植物或动物发明不限于特定的植物或动物品种,则不可排除其可专利性(《指令》第4条2款)。

(3)有关微生物的发明或其相关方法具有可专利性,当且仅当它们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

(4)对生命物质的简单发现,如一个基因的DNA序列,不具有可专利性;但若该生命物质是从人体中分离而得或由技术方法生产的,即它们对于公众来说是不易得的或是非显而易见的,则不应该排除其可专利性,即使其结构与自然状态中此生命物质的结构相同(《指令》第5条1、2款)。

(5)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应受到道德伦理与公共秩序的制约。此即所谓的“道德条款”。

为适应和促进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专利法已在有关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上做出了相当的让步。主要体现在对“三性”标准要求的宽泛解释上,与以前相比已有很大的变通性。如对于“创造性”的判断,不再仅以自然界已存在该生命物质为排除理由(上述第(4)项),即即使某种物质存在于自然界(如人体中),但在其自然状态下却不可能为人们所利用,那么关于该生命物质的发明则不应因其已在自然界中存在而被排除其可专利性(如通过基因工程方法生产胰岛素)。同样“工业实用性”也已获得较为宽泛的解释。由此可见,专利法的调整已基本使生命物质的可专利性问题得到解决。但不可避免地还保留着许多限制。这些限制基本上是出自于道德伦理方面的考虑。如《TRIPs协议》第27条2款规定成员国在认为有必要保护其“公共秩序或道德”时排除发明的可专利性,并进一步把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解释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的严重危害”。这在《指令》中有更具体的反映。如《指令》第6条1款与《TRIPs协议》一样排除了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的可专利性,并在其第2款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排除了以下各项的可专利性:

(a)克隆人的方法;

(b)改变人的种系(germline)的遗传特征的方法;

(c)为工业或商业目的使用人的胚胎;

(d)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类或动物没有任何实质性医疗利益的改变动物遗传特征的方法和由这些方法产生的动物。

简言之,专利法和相关法律中的这些“道德条款”,就排除了某些有可能危及人类的道德伦理和尊严的生命物质或方法的可专利性,从而筑起一道保护屏障。

总结当今世界对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的发展状况,可以看出,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专利法,已逐渐敞开了对生命物质进行专利保护的大门。虽然出于道德伦理与公共秩序的考虑排除了一些特殊生命物质和方法的可专利性,但就总体而言,对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已经是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了,这对生命科学界、生物产业界及整个知识产权界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就我国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而言,由于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时间都相对较短,经验相对不足,因此在某些方面的欠缺是明显的。这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上的欠缺,也同样体现在具体专利管理实践上的落后。单就立法状况来看,我国专利法基本与EPC一致。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却又呈现出相当的灵活性。可以认为这种灵活性是必要的,它既是现实实践的需要,也为我国尽快与国际社会标准接轨积累经验,同时也能保护我国生物科学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各国情况也不统一,但基本上都由《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加以约束。我国已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成为UP OV公约的成员国。

2.2 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生物技术产业界与其他产业界一样,要想有一个良好的运营秩序并能健康发展,就一定要有其他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下面略加介绍。

商标 根据《TRIPs协议》的定义,商标是“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符号组合”。正如众所周知的例子,如CocaCola(可口可乐)、Kodak(柯达)等,其商标本身的价值已达数百亿美元之巨。这当然是多年苦心经营的结果,但也应该承认它们本身开始即具有的独创性。在生物技术公司中也有较好的例子,如Genetech、Amgen等。

商标的取得分为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两种,在不同的国家里有不同的规定。关于商标管理方面的国际公约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我国分别于1989年和1994年加入。

版权(著作权) 主要是对数据库(database)的保护。DNA序列与蛋白质序列的大量测定、对各种遗传性疾病的分析都会产生大量的数据,如何有效地管理与使用这些数据(库),以便既能有效地进行科学与信息的交流,又能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就是研究机构与企业关心或者应该关心的问题。著作权能为此提供一定的保护。但有关方面的问题还在争论中。

工业品外观设计 在我国这亦属专利的一种。对于生物技术产业而言,这主要可能涉及到产品的包装问题。不可否认,一种新颖与方便使用的包装会有助于一项产品的推广。

商业秘密 包括技术秘密与经营信息。如果一项开发中的生物技术不适合申请专利(或者说用技术秘密的形式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或者尚不到申请专利的时机,那么就应该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TRIPs协议》(第39条)对此都有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 对于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者可依据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相关的国际公约提起诉讼以求得补偿。

此外,还有地区性生物资源的保护问题,在国际知识产权界也一直进行着广泛讨论。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界和科技界对此应有所重视与警惕,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总之,只有充分利用好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才可能使生物技术产业得以健康稳定地发展。

知识产权的管理范文第5篇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和内容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

2002年4月,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明确高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任务决定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与知识产权制度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相适应的、符合高校科研规律和特点的管理体系,以防止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有效利用,真正践行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最终促进高校和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互动。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主要涉及著作、计算机软件、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多种知识产权。高校作为主要科研基地之一,其知识产权管理几乎能覆盖全部知识产权种类,其中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是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中问题最多的部分,也是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关键。具体而言,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二是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管理机制的角度来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管理的原则、管理组织体系、管理的具体制度等,而后者又涉及评估机制、激励机制、财务制度、利益和责任的分担机制等。具体到每一项知识产权上,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又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形成、保护、实施的管理。

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制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应当注意体现高校科研工作的特殊性质和规律,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 鼓励创新的原则。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激励创新,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也应以此为基本原则。鼓励创新包括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和制度激励,高校管理者应当充分运用这些手段来激励科研人员创造的积极性。具体而言,在实施该机制时应当注意平衡以下几方关系:

一是高校和研究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这在专利的管理上尤为突出。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对于职务发明,高校应当在维护本单位利益的同时,给科研人员以适当的奖励,以激励其继续创造。

二是产业利益与科学价值之间的抽象利益平衡。虽然促进产业发展是科研的一项重要任务,但高校的科研,与企业的最大不同在于它还肩负着基础研究的重任,它要为应用研究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提高国家的科学水准与研究能力。因此,较少或没有直接经济利润的理论性、基础性研究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各项评价体系中也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否则将打击其积极性。

三是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之间的利益平衡。目前高校在评职称等各种评价制度中常常以论文的多寡来衡量,对于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和资金的专利发明关注却较少,这也是科研人员出成果后急于,怠于寻求专利保护的重要原因。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妨碍高校的专利申请和保护。

2.加强保护原则。科研成果的产出,仅仅是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迈出的第一步。如果没有保护,科研成果就不能产业化,这会严重影响科研人员和高校科研发明的积极性。前文提到的“高校成为知识产权流失的重灾区”,就是长期以来高校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技能的结果。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局面,除了观念方面的原因外,知识产权知识和技能的欠缺也是重要原因。一方面,许多高校领导层和管理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必要的法律、经济常识,致使其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难以做出明确判断,难以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大多数科研人员“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轻知识产权”的状况普遍存在,申请专利保护的敏感性较差,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偏重学术水平,轻视产业效益。

3.促进应用的原则。应用性科研成果只有应用于产业,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才能真正实现其研究价值。为此,高校应制定相关成果转化机制。在应用性科研立项时就应考虑到其市场需求和可能带来的产业利益,在研究过程中也应根据产业需求适时调整科研内容,在成果产出后还需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地将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应用和市场转化。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

早在1999年教育部3号令第16条就规定:“高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然而,至今许多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没有建立起来,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仍由科研处兼顾。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无法满足知识经济时代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需要。

有学者调查,目前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

1.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以武汉大学为典型,其在科研处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职能为:全校科研成果的鉴定、登记、申奖;专利审批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及专利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为领导决策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意见等。该机构涵盖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能,但未纳入有关知识产权转移的工作。

2. 在科研处内设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科室,与其他处内机构共同管理。如大连理工大学由三个科室管理知识产权:成果科(校科协、办公室)、科技开发部(振兴办、技术转移中心)和专利中心。

3. 未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由相关科室附带管理。这属于小管理模式,侧重知识产权中对专利成果和对该成果的转化管理。

笔者认为,本着权责统一和专业化原则,科研规模较大的高校应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暂称为知识产权管理处,简称“知管处”,其下设总务科、科研科、管理科、成果转化科和法律工作室。其中,总务科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服务性工作,如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培训,制定日常管理制度,组织各项评奖工作,总管各项财政资金,协调其他各科室的工作等。科研科,是将高校原有科研处纳入改编而成,主要负责科研的前期和中期工作,如科研项目的立项、组织、登记、申报项目奖项等科研前、中期常规工作。而管理科、成果转化科和法律工作室则主要分工负责科研成果产出后的保护、转化工作,以及协助科研处做好科研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管理科负责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等工作,包括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成果转化科负责分析市场、筛选有产业价值的科研成果推向市场,负责签订、审核和管理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法律工作室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本校及其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各种合同进行审查、公证,监控知识产权市场,提出预防纠纷的各种建议。

至于其他小规模的科研高校,可以此为基础进行职能合并或舍弃。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制度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涉及方方面面的制度,其中利益责任分配制度和评估激励制度是最棘手、也是最重要的制度。

1. 利益责任分配制度。该制度主要涉及高校和科研人员的利益平衡问题,主要包括职务发明的界定和利益分享、专利申请费和维护费的承担。对于职务发明,专利法已有界定,但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洪堡大学的职务发明报告制度,即:科研人员对其非职务发明应向学校报告,并提供非职务发明的证明。对于职务发明,在科研人员工向学校登记其发明后,学校必须在1~4个月内审查决定其是否作为发明所有人。如果学校放弃此项发明,则该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由发明人自行处理;如果学校决定为发明所有人,则学校会与发明人一起就可能的转化结果的分享问题进行协商,以学校的名义申请专利,学校在享有专利权的同时承担申请、维持、转化等方面的全部费用,即遵循“谁所有,谁付费”原则。对于已转让的科研成果,可从转让获益中优先支取专利维护费用。至于确定科研成果转让后的利益分享比例时,除不低于法律规定外,高校不能仅看眼前利益而打击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还应统筹考虑,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和积极性。

2. 评估激励制度。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合理的成果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用制度创新保障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创新效益。为此高校可引入适当的政策、物质、精神、竞争等多种激励制度,不断激发科研人员研发和保护成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首先,在对研究人员的激励上,高校应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合理的科技创新和学术贡献评价体系。既重视量的考核,更要重视质的考核 ;既重视当前的产出,也重视潜在的创新成果 ;既奖励成功,也要容忍失败。其次,在对高校整体水平的认识上,高校应自觉寻求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评估标准,自我检测,及时发现和改进不足之处,以免夜郎自大,造成严重后果。

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策略

前文从宏观上论述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组织体系和制度构建,下面将结合知识产权的形成、应用过程对管理过程中的具体策略作简要分析。

高校知识产权的形成策略

高校作为培养高级人才的主体,在形成知识产权成果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知识、设备和人才优势,理应为国家和社会贡献更多更优的知识产权成果。

首先,高校应增强创新意识,加大科研投入,制定自己的“科研创新行动计划”,制定各项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其次,既要加强基础研究,又要走出“象牙塔”,广泛吸收社会创新要素,有效整合校内外资源,开展委托开发、技术协作、共同研发等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形成更多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力求实现产学研紧密配合、前沿问题与现实问题密切结合,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再创新中找准自身定位,发挥自身科研的独特优势。

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首先,高校及其科研人员应对自己的创新成果进行慎重分析,确定是采取专利保护、技术秘密还是其他保护方式。凡要申请专利的,应及时提出申请,再进行、评奖、产品展销等活动,防止因技术内容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将创新成果拱手让人。在这方面,我国已有不少教训,例如,中国发明的水稻插秧机被菲律宾人申请了专利,折叠式自行车被日本人申请了专利等,这都给我国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其次,高校要经常进行专利检索和市场监控,及时发现侵权人,尽快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第三,高校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收集专利资料。即使在面对专利诉讼时,也应灵活运用专利无效制度、在先使用制度和交叉许可谈判等诸多措施,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高校知识产权的转化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