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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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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稳定;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83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3―0072―04

1.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挑战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变化,金融国际化更会带来信息不对称与透明度问题,通货膨胀加剧,汇率、利率不断动荡,这一切都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在传统的信用风险之外,各类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国际性债务危机的发展及国际储蓄和投资流向地理位置的转移,也严重冲击着银行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增加了金融中介的敞口风险,迫使银行业在内的金融行业在金融业务上展开激烈的竞争,不断创新经营方式、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以满足保值增值的需要和应付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在避免资产风险性的同时,确保银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从全球范围来看,银行业开展金融创新正是其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相统一最终经营目标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在:金融业务融合、金融混业、金融系统趋同化及国际金融的集成化等。到了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更加宽松,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断涌现;同时,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软硬件基础并大大推动了金融创新进程,并且刺激了金融创新和结构调整。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更是呈现出趋同化的迹象。Claudia Dziobek和John K.Garrett(1998)认为,金融系统似乎要趋向于一种共同的中间模式;与此同时,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增大,形成金融的国际集成化。

美国经济学家W・西尔伯的金融创新诱致假说认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利润最大化,减轻外部对其造成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银行只有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体才能成为参与金融市场创新的前提。

金融创新的总趋势是证券化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即将信贷流量从银行放款转为可上市买卖的债务证券。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是宏观经济发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术进步和金融工具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

随着金融创新的增强,信息技术的迅速进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增大,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流量也越来越大,从而使得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强。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在:①银行业务全球一体化;②机构性投资与国际多样化;③证券股票市场国际化;④放松资本的国际流动产生了更多的税收套利机会;⑤非美元货币的广泛使用(金融创新溯源于美元市场,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规模和深度,外汇管制放松有利于金融创新向其他货币扩展)。

2.银行监管保障金融创新的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但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是金融管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作为重要的经济性规制形式,金融监管是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基于金融市场的自然垄断特征、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特性、危机传染性等原因,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的限制、管理和监督及相应制度的总和,包括了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过程。

从规制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银行监管放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①经济全球化发展及建立“小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放松对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技术和信息等国际流动的规制;②科技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要求是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银行业放松规制的重要推动力量;③作为传统微观经济规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银行监管固有的内在问题如信息不对称,规制官员的非专业性,规制法规的僵硬性、滞后性,以及规制过度等方面要求银行监管当局放松规制。

在世界范围内,放松管制成为一个大趋势,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促使了“关系”银行业向“价格”银行业的转变。放松管制首先是再分配的过程,大部分的管制条例均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制定的。管制条例在促进稳定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同时条例对于外部不断变化的环境反映太慢,灵活性很差。当管制条例阻碍了银行获利的时候,银行家就施展出他们的聪明才智去规避管制。银行管制放松的效果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服务质量提高和金融服务多元化;在提高银行业效率的同时,促使银行业更加富有活力;在宏观层面上,促进了经济增长,增进了社会福利,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进而带动了投资和金融需求的扩大。

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高科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金融行业越来越向混业经营发展,金融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国际化和金融集团化趋势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表外的证券和衍生工具的业务比重也越来越大,金融风险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坏性大大加强。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国家,由于金融监管水平和监管资源普遍比较有限,而离岸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又大都游离于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因而形成了潜在的风险。

研究表明,金融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其中税率结构的改变是决定并推动“成功的”金融创新的一个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创新都会以节税的方式给其使用者带来直接的好处,如欧洲美元市场就是起源于美国一项奇怪的管制――Q项条例。金融创新还是一种社会效应,它既是金融市场剧烈竞争压力的产物,同时也促进了这种竞争的压力。

近年来,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金融创新,并已在金融制度、金融业务品种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银行业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和复杂化,推动银行业金融系统结构发展转型的条件已经逐步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具有更为广阔的金融创新和发展空间,并将创造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也将享受到更多高质量的现代金融服务。各种工具和产品的出现,使原本传统业务中的波动性与复杂性更为透明,风险更为分散,风险定价也更为合理。整个银行业的稳健度随之而增加,服务各种客户需求的质效也随之提高。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当前的金融创新多为规避管制型创新,技术型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创新的薄弱环节,由于金融机构的科技水平有限,直接限制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金融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由于担心别的银行机构“搭便车”,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自主创新的品种少,模仿痕迹较重;创新层次较低,大多数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市场效益一般,负债业务创新多,资产业务创新少等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制约金融创新发展的主要原因有:金融创新方面存在制度障碍,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方式过于僵化。当前国际上金融市场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分业管理制度的改变、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大致遵循两个方向:一是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二是要追赶国际领先水平。

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相结合形成的金融创新浪潮,在给全球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带来更好的现代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金融稳定问题、金融市场动荡问题和货币政策传导与有效性问题等,突出表现为金融风险的“核裂变”效应及突发性、扩散性、恐慌性和政治渗透性的显著特征。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它的扩散和冲击力呈几何级数扩大,甚至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维护。

金融业是高度复杂的行业,是一个动态的领域,变化速度之快,令金融市场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的市场,其中尤以金融创新所引发的信息难题最为突出,法规在刺激竞争和增长所需的自由与防止欺诈和不稳定所需的控制之间达成完美的平衡。相对于大量的小银行会增加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作为金融混业和金融业务融合的典型组织形式,金融服务集团具有节约储备成本、分散风险以及监管成本的优势(这也成为银行金融服务集团在过去几十年中迅速膨胀的重要外在管理制度原因之一),出于规避管制和避税等利益方面的考虑,经常会隐瞒或虚报信息资料,更不会将真实、详细的内部交易信息公布于众,从而引发银行监管的信息不对称等信息难题。

银行业是脆弱的,增强银行业的稳定性就成了银行监管的核心。在金融市场上,监管者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被监管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常常寻找监管中的各种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时甚至违反监管的各种规定以达到有益于自身的目的。也有的借助于经济的发展,金融环境的变化,运用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创新金融工具、金融业务,而现行的法规对其又无法约束,监管者只能随其后而完善监管法规。

银行业是重要的社会机构,操纵着整个经济的支付传送系统。由于这种特殊性,银行业受到的管制比其他产业要多得多;同时,银行业管制失灵成本巨大,会直接导致金融发展水平低、金融市场发展畸形、银行经营绩效不高、银行业危机增加,最终产生资本配置效率降低,社会生产力下降以及经济增长减慢等。银行监管正是在金融内外矛盾发展不可调和情况下采取的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据是金融系统中存在着由外部因素、市场力量以及信息问题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其目标仍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标的一部分即经济运行效率和公平问题。

如果我们把银行监管理论和经济管制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对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经济管制理论直接移植过来。也许是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银行业监管理论虽然在某一方面说明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原因,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备的程度。当然,人们一直在努力从规范的经济学分析角度寻找银行业监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维格(Diamond&Dyvbig)银行挤提模型就是在现代经济学分析基础上,运用不对称信息和博弈论分析范式,研究银行不稳定的内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预银行经营活动必要性的结论。因此可以说,只有戴蒙德和戴维格的分析才可以称得上是现代的银行监管理论。

银行监管的理由大致如下:一是防范银行业系统风险,保持银行(金融)体系稳定和有效率;二是保持广大中小储户(往往也是知情较少者)利益不受侵害。卡瑞肯(Kareken,1986)给出的银行监管理由是:给银行提供“安全网”以保护存款者免遭其银行倒闭的风险,因为银行业的高杠杆率决定了其负外部性效应要大得多。

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1977,1981)把管制的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银行监管领域,并提出新的分析框架一管制“辩证法”,即:在特定条件下受到许多旨在限制获利机会的管制金融体系,当经济压力使这些管制措施具有约束力时,市场会设法逃避管制以获得利润,从而引发市场与管制的冲突并促成金融创新和将其用于为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由此,金融创新使得以传统业务为基础的银行服务体系逐步迈向以市场为基础的更纷繁复杂的服务体系。

3.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辩证统一关系

从某种角度来看,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监管放松的标志,银行监管还通过其对竞争行为、金融创新以及交易费用的作用影响金融机构的效率。在实践中,随着银行管制的放松,在金融创新获得繁荣的同时也发生了更多的金融危机,因而又要加强银行监管。这种逃避管制和再管制不断循环的过程,使得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的静态平衡根本不可能实现。事实上,银行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过程,银行监管制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更确切地说,银行监管要随着金融创新的改变而改变。

金融创新、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三者相辅相成,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银行业必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而不仅仅是单纯依赖于银行监管。金融创新力度越大,由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就越大。金融创新的步伐越快,监管者就越难以跟上其步伐,越难以弄清如何监管这些创新产品,所有这些都形成了新的潜在风险。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尚没有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这时银行监管者面临的威胁最大;而日趋激烈的竞争又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甚至产生道德风险,甚至导致银行不听从监管机构的指令,甘愿选择更大的经营风险而最终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陷入困境或者崩溃。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银行经营的日趋复杂化和国际化,监管者要持续跟踪单个银行机构的风险变得日益困难,迫使监管者不得不将更多精力放在监管银行的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上,因而,银行监管重点应集中于公共信息披露、市场纪律的力量和公司治理上,也就是说,围绕金融创新,银行监管不仅仅是政府及监管当局的事,也是银行客户(其他金融机构、公司和私人消费者)和股东的事。

金融创新是中国金融业的生命,是中国金融业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长需要银行、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共同推动。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主体,对创新活动及其风险承担第一责任,还要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包括建立争议处理的解决机制。监管机构要履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职责,督促银行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建立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完善法

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规范金融市场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国际政治多极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务信息化的大环境下,我国银行业已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巨大冲击和挑战,主要包括:技术冲击、产品冲击、利润生成和盈利模式冲击、体制冲击、机构冲击、观念冲击以及监管体制和监管思路的冲击等。要应对这些冲击和挑战,要求我国银行业必须积极面对和适应。因此,金融创新在当前和今后是大势所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创新就要落后,不创新就要被淘汰。

面对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政策的制定需要顺应银行业务日益复杂化,以及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度的特点;同时,James R.Banh等人的研究也表明,严格的金融管制与银行业本身的经营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银行监管的目标是能有效地调动资源,尽量减少资源配置错误,抑制欺诈,制止不稳定转变为危机。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关系,不断提高监管效率,促进金融创新,实现“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和信息充分披露”的针对金融创新的银行监管目标,就需要注重包括加强市场纪律,缩小安全网范围和规模,加强信息披露等在内的途径实现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出发和立足点要服从和服务于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一个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制度应该符合原则,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各种关系。在不阻碍发展的同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不把有效的风险防范与消除风险两者混同,监管不能抑制金融创新,而应当确保监管手段、监管政策与金融产品的发展齐头并进,以实现有效监管;同时,合理有效的银行监管结构应该具有前瞻性、低成本性和必要的弹性,监管结构的设计必须具备稳定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的特征。

金融创新是中国银行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适应市场发展,满足市场需求的重要手段,与之相应的是银行监管体系也要顺应未来金融创新发展的趋势,逐步建立起符合未来银行业创新经营的监管体系;金融创新更是当今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是银行业规避风险,有效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银行业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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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建设北部湾经济区自匕海)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体系是如海市生产力捉进中心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的出毅和落脚点。一方面,通过体系建设可以有效缓解本地区科技创新投融资困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另一方通过体系建设可以拓展北海市生产力捉进中心服务领域,延长服务链,实现良性和可持续发展。文章针叶北满彭瓦海科技创新投融资现状,思考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架构、功能设计、近期任务、三年规划及保障措施。

1北部湾经济区(北海)科技创新投融资现状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促进广西北海市经济发展,特别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科技创新和企业成长过程中,常常都遇到资金瓶颈问题。

2010年4月,北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北海中心)开展了“北海市科技创新投人现状”调研,调研样本分析表明:

(1)北海科技创新融资结构的特征是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投入和金融渠道融资所占比例较少。

(2)融资难问题被8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70%高新技术企业列为企业面临的首要困难。

(3)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普遍认为科技创新存在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是:①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虽然政府以各种形式给予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但与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相差甚远;同时,由于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不健全,风险投资尚未起步,因此在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方面除了从民间筹集到少量资金外,只能将银行贷款作为融资第一选择,狭窄的融资渠道和单一的融资方式成为限制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瓶颈。②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有限。科技企业无形资产多,有形资产少,成长性高,收益性好,但目前银行系统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价值,重企业以往业绩,轻未来成长性。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融资成本高且效率低,大量极具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得不到金融资本的支持。

(4) }7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为,优秀的科技中介机构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优质专业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5) 9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税收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

调研结沦:要破解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题,一是政府要加强政策和资金引导,优化融资环境;二是改变目前单一的融资结构,建立灵活多样的融资渠道;三是建立专业的科技投融资中介服务队伍;四是加强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之间的融合、交流、沟通与合作,构建北部湾经济区(北海)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投融资服务体系)

2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

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逐渐形成立足北海,辐射北部湾经济区,服务全广西,投融资机构相对聚集,投融资服务相对活跃,具有较大辐射带动功能的投融资服务中心,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商业信用为基础,政府为保障,投融资服务机构为纽带的市场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多层次、多渠道聚集各类国内外资金,缓解科一技创新活动中的融资困难,突破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瓶颈,促进科技成果走向市场,实现产业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奉献;同时,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促使企业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活动,推动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木地区经济、社会的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3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基本架构

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企业、金融、中介和政府构建投融资服务体系就是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价值链、金融产品供应链、中介专业服务链和政府引导推动链,井实现各链条之间的无缝链接与相互促进

北部湾经济区(北海)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应放在以下4个方面

3.1优化科技企业价值链

北海市有科技型中小企业3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年底有望达到25 - 30家,有一批像“新未来”“果香园”“深蓝”“辉煌”这样拥有自主开发技术成果、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也有一批像“石基”“宁能”“创新科”这样从发达地区转移过来需要对原有技术成果进行第二次开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企业;同时,在2005年开始的百名博上北海创业行动中,北海市已沉淀了50个左右的创业创新项目,本地区企业创新活跃,项目储备充分但是,因为缺乏专业引导和系统支持,许多企业的投资价值还没有充分体现或发挥出来投融资服务体系将帮助这些企业优化科一技企业价值链,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和融资水平。例如:①帮助企业进行项日筛选与商业策划,为重点项目提供商业计划书、技术和市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②重视无形资产,对企业的专利、商标等可评估、可作价的资源进行有效管理;③帮助企业建立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资产负债合理、依法合规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3.2丰富金融产品供应链

目前,北海企业科技创新外源性资金来源主要包括:①间接融资,如银行资金;②直接融资,如股权融资;③政府财政支持,如无偿拨款、贷款贴息、种子资金、创新基金等但这些资金无论是在资金量方面,还是在资金品种方面都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科技创新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建设一方面要帮助企业深化与现有金融产品的合作,另一方面要拓展新的金融产品(如筹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助推科技金融专营服务机构发展,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体系等,多层次、多渠道聚集科技创新投融资资源,丰富金融产品供应链。

3.3提升中介专业服务链

在现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日常服务的基础上,引导中介机构进入投融资服务体系,开展科技创新投融资专业服务。例如:成立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风险投资、银行信贷、产品保险、贷款担保、债权融资、私募融资、增资扩股、上市融资、;个购重组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在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和技术市场开展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细则和投资交易方法,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帮助等

3.4强化政府引导推动链

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者,在科技创新投融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引一导、推动和组织,具体体现在2个方面:

(1)直接投资。例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的支持力度,设立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等,将政府扶持资金的作用从目前的“消耗性”扶持变为“循环性”扶持,从低效的投人变为有放大效应的投人,实现政府扶持资金资本化运作

(2)通过制汀和完善配套政策(如财政、税收和采购政策等),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例如,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当年销售额的3%一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各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到本地区发展;组建专门信用担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贷款等

4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功能设计

4.1投融资聚集功能

通过服务体系建设,吸引、聚集闰内外投融资机构使北部湾经济区(北海)成为西南沿海投融资机构相对集中的区域,并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等方式引人国内外资金设立投资机构。

4.2融资服务功能

通过服务体系,收集和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市场潜力及是否具有高成长性等方面的信息,将优质的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推荐给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通过服务体系将融资业务资源(包括银行资源、信用担保资源、技术产权交易资源、风险投资资源、上市融资资源、基金资源、股份制改造资源等)介绍给企业,协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根据科技企业的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投融资双方的有效对话和沟通

4.3创新扶持功能

服务体系创新扶持功能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积极主动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日,根据创新活动的不同阶段和类型申请各类政府扶持资金,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二是与政府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二是与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融资顾问机构紧密合作,为企业科技创新融资活动提供专业辅导

4.4创新引导功能

服务体系将设立“北部湾经济区创业引导资金(基金)”引人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等资金或基金将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参股、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企业科一技创新活动,}#=根据企业科技创新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给子不同方式的资金支持,体现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引导功能

4.5技术交易功能

服务体系通过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将有效促使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融资难的问题。同时,通过开展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可以吸引国内外的创新技术和科技成果落户北部湾经济区,改变本地区自主创新后劲不足、创新资源缺乏等局面_

4.6投融资放大功能

服务体系通过设认“北部湾经济区创业引详资金(基金)”,引人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等,使得进入企业科一技创新活动的资金不再是过去单一的无偿资助形式,而是增加了股权投资、跟进投资、风险投资、小额贷款、知识产权抵押等多种形式,引领更多的社会资本、民营资本进人到科一技创新活动,发挥投融资的放大和拉动效应。

4.7创业孵化功能

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创业培训,以及工商登记等政务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服务;为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等

5投融资服务体系的近期任务

(1)设立北海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首期引导资金不低于400万元;初步建立本地区科技创新投融资运行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注资,为下一步建立具有一定资金规模的“北部湾经济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奠定基础。

(2)提升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运行效率及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区域性资本市场服务功能,为5一10个项日提供种子资金支持,为2家以上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服务,为2一5家企业或项目提供技术产权(无形资产)交易服务

(3)成立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公司),争取与银行、投行、评估等机构合作,打造北海市科技创业投融资一站式服务窗口,集融资、信息交流、咨询服务、资源整合为一体,为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进人资金和资本市场提供服务窗日和切人模式)服务企业30家以上,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技术转移、科一技成果转化、政府资金申报、令利与标准等咨询与服务,建立服务示范企业10家以上

(4)引导2一3家创业投资机构或风险投资机构进人北海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投资额为2 000万儿以上,帮企业分担风险,为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规范的管理体制

(5)探索北部湾经济区国家小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提供信息化、专业化服务的机制与模式,培育北海中心服务品牌,建立服务质量标准,提升品牌价值和增值服务能力,提高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实现北海中心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6为完成近期任务所作的前期工作积累

(1)目前已基本确认首期北海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资金来源北海市科技局、北海市卜业园管理委员会、北海市高新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北海中心于2010年7月底达成合作意}句,决定共同设立“北海市科一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首期资金注人额不低于400万元

(2)北海市科一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J’资金运行情况良好,为扶持资金资木化运作积累了经验

2008年4月25日,北海市科技局出台了《北海市科一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设立了“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由北海中心负责资金筹措和项目的组织、评审与跟踪首期种子资金运作取得犷圆满成功,第二期于2009年12月启动,日前运行情况良好

(3)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发挥了区域性资本市场服务功能。2007-2009年,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和北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投资进一步完善了北海市产权文易市场的服务功能,该中心已经为北海、钦州、防城港3个市的6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股权登记、托管、转让、质押、查询、分红、派息、馈赠和变更服务,这6家公司已在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交易,已有1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1家企业通过了上市辅导期。同时,还为4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增资扩股、资产重组、融资等提供服务。

(4)已引人1家风险投资公司进人北海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1 000万元。这是北海中心积极探索依托金融资本市场,为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的一项尝试。

(5)初步建成了北部湾经济区科技创新投融资资源信息数据库。该信息数据库现已录人300多条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与项目信息、200多条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信息、200多条技术前沿报告及案例分析信息等。

(6)北海中心已与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广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广西现代物流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兄弟单位达成合作约定,它们将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信贷融资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服务等方面为北海中心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专业指导、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

7投融资服务体系的三年规划

(1)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担保、信贷风险补偿等服务试点,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评价体系和多层次多渠道融资体系。

(2)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工程,根据企业的不同成长阶段,积极帮助、协调、引导企业开展规范改制、规范运作和拟定上市方案等,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寻求发展,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服务机构和团队。

(3)设立北部湾经济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争取由财政资金、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商业性金融机构、北海市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共同组建创业引导基金,吸引境内外投资机构来北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

8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8.1编制规划

根据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及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区域产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8.2政策促进

根据北海市委、北海市政府制定的臼匕海市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总体方案》,对现有的相关扶持政策进行创新、补充和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国内外投融资机构到北海开拓业务,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加快推动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的支持。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范文第3篇

和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文■吴 昊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已成为引领金融进步的重要手段,这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的考验。本文从博弈视角对二者的关系进行研究,认为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由高到低,金融创新不足。因此,本文提出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坚持市场主导原则,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鼓励金融创新。

关键词:博弈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不仅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两大永恒主题, 而且又是一对矛盾的两面。金融机构受到利润目标的驱使,使得金融创新成为一种必然;另一方面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也给金融体系的安全营运带来新的风险, 更加需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由于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又要加强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矛盾统一是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动力, 研究两者的关系, 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博弈要素分析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模型涉及如下基本要素:

参与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博弈参与人分别是金融机构(例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和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证监会等),它们之间是一种动态博弈过程。

行动:是指博弈参与者在某一个决策时点选择的方案。金融机构行动有进行创新与不创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动有进行监管和不监管。那么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中行动组合可表示为(创新,监管)、(创新,不监管)、(不创新,不监管)、(不创新,监管)。

信息:是指参与者在特定的行动点所知道的有关其他参与者的特征、其他参与者已选取的行动等有关知识。在我国这样的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两个博弈参与者存在着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可以选用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

效用:是对参与人行动及其他人行动组合实施时所产生的结果的评价,可以用效用函数表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关系中的效用函数应当包括如下变量:金融机构创新带来的收益及受到监管的惩罚损失;金融监管机构有效监管所带来的收益,及所付出成本等。

均衡:是指博弈模型的解,即在某种规定的意义下达到的最优战略组合。在我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是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应力求寻找二者之间的“精炼贝叶斯均衡”。

二、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博弈模型

(一)基本假设

1、博弈双方参与者是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他们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而且各自行动具有先后顺序,即后行动者可以观测到先行动者的行动。

2、博弈双方都是理性的,可以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金融机构的策略空间是(创新,不创新),监管机构的策略空间是(监管,不监管)。

3、假定金融机构创新的概率是p,金融机构不创新得到的效用是U,创新得到的超额效用是U1,金融创新被监管受到的惩罚损失是U2。

4、假定监管机构监管的概率是q,监管机构不监管得到的效用是V,监管的成本是C。

5、博弈双方都是工作有效率的,且不存在搭便车和寻租的现象。

(二)博弈模型及分析

假定金融机构先行动,它可以选择是否创新,可以得出如表1所示的博弈支付矩阵:

由表1可见,由于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的收益大小不确定,将会产生以下三种不同的纳什均衡。

第一种情况:若V+U2-C

第二种情况:若V+U2-C>V,且U+U1-U2>U,而U+U1>U恒成立,则监管机构监管的效用大于不监管的效用,此时,无论金融机构选择任何一个策略,监管机构均会选择监管。在监管机构监管时,金融机构创新的效用是U+U1-U2大于不创新的效用U,因此金融机构会选择创新,此时得出一个纯策略纳什均衡(创新,监管)

第三种情况:若V+U2-C>V,且U+U1-U2

设金融机构期望效用是E1,则:

E1=p[q(U+U1+U2)+(1-q)(U+U1)]+(1-p)[qU+(1-q)U]=-pqU2+pU1+U

期望效用关于p的一阶偏导数为-qU2+U1,令一阶偏导数为零,可得:q=U1/U2

设监管机构期望效用是E2,则:

E2=q[p(V+U2-C1)+(1-p)(V-C)]+(1-q)[pV+(1-P)V]=pqU2-qC1+V

期望效用关于q的一阶偏导数为pU2-C,令一阶偏导数为零,可得:p= C/U2

因此,金融机构创新的概率是p=U1/U2,监管机构监管的概率是q=C/U2。一般来说,监管机构对违规金融创新的处罚力度在短时期内是相对固定的,长期内的变动幅度也是有限的,因此U2的变化率很小。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创新得到的超额效用是U1不断增大,而开始时随着监管的深入,监管成本效用C绝对值增加,随监管技术的进步监管成本效用绝对值C将减小,由p和q表达式可知,创新的概率p先增大后逐渐减小,而监管的概率q将逐渐加大。这样我们能得到两个均衡,(监管,创新)和(监管,不创新)。

对于上述博弈模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第一,金融监管的成本直接影响着监管者实施监管的力度,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始终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注重行政命令,传统计划手段管理经济的习惯方式一直没有改变,监管成本是不断减低的,监管机构监管的意愿逐渐加强,监管范围和力度越来越大。第二,由于资本的趋利性,金融机构开始为了获取超额效用选择创新,但随着监管的逐渐加强,金融结构被监管受到的惩罚性损失增大,逐渐超过创新可能得到的收益,因此金融结构创新的积极性就会逐渐降低。第三,总的来看,金融监管不断加强,而金融创新的概率先增大后减小,金融创新和监管最终有可能形成一种非良性循环,导致金融创新不足,抑制了金融业的发展。

三、对我国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关系的启示

本文认为在我国这样的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监管成本的不断减低,监管往往成为了市场的主角,随着监管强度不断增强,常常严重抑制金融创新,导致金融创新不足,金融市场的效率不能充分发挥,即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但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因此,为寻求我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动态均衡,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改变我国低成本、低效率、一成不变的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放松直接行政管制,给予金融机构更广泛的自,使市场机制真正取得支配金融机构运行的基础机制地位。金融监管应从新的角度切入金融业的运行,改变传统的监管模式,应该从合规性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转变,把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以及行业自律监督结合起来,为金融业的市场机制高效运行提供保障,寻求保证金融业效率和稳定的最佳平衡点。

(二)鼓励金融创新,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竞争力

金融监管应当服从服务于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是手段,鼓励金融创新、推动金融的发展才是终极目标,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金融监管是毫无意义的。为了推动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机构主要任务是对市场建设以及参与市场的金融机构内控的监管,而不是监管具体的金融产品。此外,还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将金融创新的主导权还给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以提高金融市场效率。

(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机构间信息交流

首先应该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最大程度的缩短危机爆发时的应对时间,使金融风险在系统内得到良好的分散和疏解,并且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从组织上应该顺应混业监管的趋势,可以设立一个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人民银行牵头的由各个部委参加的高于一般部委规格的常设机构——“国家金融监管局”统一协调三大监管机构,并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予以全面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对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实行专业化监管。

参考文献:

①张维迎.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

②颜钰文.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分析. 现代经济信息,2009(11)

③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3,(S1)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3,(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