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金融监管风险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阐述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完善,探讨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风险在本质上是一种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指的是经济主体在从事资金融通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及其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相关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的产生与金融风险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风险使全社会增强了金融风险意识,金融风险又证明了我国金融改革是艰巨且复杂的。同时,金融风险使中央银行的监管意识大大增强,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在监管意识和手段上有较大进步。通过全过程有效的金融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促进金融机构作出合理规划,对于经营业务及风险度和处理办法进行充分考虑,以减少风险;对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管可以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限制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冒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
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个监管责任和目标明确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充足的、能独立自主运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很不健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互相之间仍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上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个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做法会使得监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
(二)我国监管理念存在滞后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滞后,例如,在我国有这样一种普遍观念,认为金融风险仅仅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其实,金融监管仅是促进金融稳定各项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管本身不宜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倒闭。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外部条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很难完成的。又如,许多人一提金融监管就等于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全部归于监管机构,而事实上,监管机构更多思考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偏弱。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是由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直接过度进入到一个社会主义体制的国家,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官本位思想没有从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业体现的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我国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在监管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另外我国有些监管法规不够清晰明确,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很强,我国应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以法律武器加强金融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监管效率。
国务院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央行制定和执行的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该局将设立专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从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监管。此外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将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能;将证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督,将保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可以依据国外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二)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其自身的缺点,就是稳定性和灵活性不足。但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过来会对其他法律法规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赋予了新的内容。首先,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建设现代化支付体系,推动信贷证信体系的建立,努力建设与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次,在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树货币政策微观基础,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最后,在金融稳定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推进金融生态改善,促进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推动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处置体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密切参与和关注《企业破产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积极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
注释: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方兴未艾,其带来了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积聚了巨大的风险,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防范其风险的同时又能保证其发展的活力是文章考虑并阐述的主要问题。文章主要从对问题的提出到分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中国金融监管产生的冲击入手,来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面对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时应当如何改革,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文章在经过分析探讨后认为监管当局应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但在监管同时要做到不能扼制金融创新,打击金融发展活力,因此监管当局要坚持引导创新,规范发展,适度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从而保证其健康发展,为金融系统注入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P2P网贷;监管对策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对中国金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提高了信息透明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金融业的开放性和竞争性更强,但同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加大,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在举步不前,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风险积聚的行业。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探讨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的最佳选择,从而为监管者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对策。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回顾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国外学者关注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如Michel(2002)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机会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大量的风险,从而容易陷入一些骗局,而这些骗局是不容易监测到的。James和Paul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积极意义,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激活和提高了经济活力,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24小时服务,提供了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提供不了的持续,但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是其主要问题,所以他们认为金融监管应该保证其安全性。由此可见,国外学者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好处之上,更多的关注是其安全性问题,在这点上,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监管。
国内学者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陈林(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加速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使得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实施起来增加了难度,同时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他建议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于宏凯(2013)也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张晓朴(2014)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适度,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别于其他金融创新的供给性金融创新,并认为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系统风险有双重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也有可能通过某些途径如特许权价值或者网络安全等渠道放大风险。曹东(2014)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断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其同时产生大量的金融风险,只有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达到博弈均衡时,金融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同时国内也存在着倾向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放松监管的观点。毛玲玲(2014)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难题的分析,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通过建立对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制定来更好的控制风险,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同时,她还提出应建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的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并从反欺诈的角度防范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谢平和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人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体系的补充,虽然存在着一定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要对其发展抱有信心。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看法既有支持也有反对,不一而足。所以本文认为应该梳理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模式之间的关系,从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角度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以期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1.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传统风险。中国虽然未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列入金融机构范围,但是其业务类型本质是金融,发生经营活动时,要面临着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系统中最突出和最直接的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用风险是其贷款活动中最明显的风险,贷款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借款人违约造成银行坏账,这就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信用风险总是无法消除的。同时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也可能随着其经济能力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无法履约,从而产生信用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同样的存在信用风险。融资者的个人信用情况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定位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尚不能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无法获得正规渠道的信用信息,因而跟商业银行相比较来说,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要相对大一些。(2)市场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汇率变动便是其中一个最为明显的体现。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市场风险的存在是一样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资金的流入流出,所承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是一致的。(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资金来满足市场的流动性需求,也就是说在市场上有资金需求时,银行不能及时的出售资产或者融资而得到充足的资金,从而出现损失。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中,流动性风险普遍存在着。如长期贷款过多,如果出现存款人在某一时间集中提款,则会造成该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出现损失,甚至有可能使该银行出现倒闭。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长标过多的话就极有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而对于余额宝类的互联网基金来说,由于其为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余额宝而允诺投资者可以随时将投入的资金提现,但余额宝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货币基金市场,如果后续流入资金无法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则会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提现,余额宝此时会出现流动性危机。
2.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归类上尚不属于金融机构,同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因而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即互联网金融行业独有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等。(1)网络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是所有涉及到金融时必须要认真考虑和防范的问题。网络是互联网金融的载体,如果忽视网络安全问题,投资者就有遭受损失的风险。网络安全问题根据载体主要分为两类:网站安全问题、软件安全问题。对于网站来说,尤其是P2P网站,经常会遭受黑客攻击。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数据显示,在2015年2月23日到3月1日这一周内,中国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主机数量高达61.6万台。中国境内被篡改网站总数为3355个,境内被植入后门网站总数为961个。(2)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但对于平台本身来说,缺乏一定监管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这种现象在P2P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尤为明显。P2P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风险,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2月底,P2P平台全国共有2568家,其中倒闭478家,剩余了2090家,倒闭的P2P平台占全国的18.61%。这个数据在面临经济下行的状态下还会进一步扩大。不断累积的风险使得P2P网贷平台出现失联或者无力承担违约成本而关闭,致使大量投资者出现损失,无法收回本金。而总结P2P网贷平台倒闭的原因时会发现,道德风险是其倒闭的主要因素。(3)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操作风险更多是针对客户层面的。互联网属于新兴技术,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但互联网金融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原因除了网络安全问题外,另一个因素是人们学习操作的成本。客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时,经常会输错账号或者收款人信息等,这无疑增加了客户的使用成本。同时,由于存在着木马钓鱼链接,如果使用者不能很好的甄别,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P2P网贷平台时,很容易错将木马链接当成真的平台而进行资金的转入转出行为,从而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也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时应该考虑的问题。(4)运营风险。P2P网贷模式在中国处在行业初步发展阶段,有很多地方都处在摸索阶段,从而出现了一些诸如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平台收费不合理、平台赤字运营等现象,这些问题不断积累扩大,使得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经营不善的问题,被迫倒闭。
四、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赖于其自身的信息低成本优势,通过资金聚集来克服供需双方在信息、风险和规模上的不匹配,进而通过拓展客户范围来增强其规模优势。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或方向,就是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和包容性优势,其服务对象势必转向占绝大多数的底层客户群体,并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对中国农村和中小企业存在的金融排斥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性。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短期内,监管当局可以做的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进行动态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监管者、投资者、其他市场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情况都能及时、准确的了解,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避免欺诈、庞氏骗局等行为的发生,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发展。同时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整体的认可度,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样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有效制定监管措施,保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活力。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开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这一点需要监管当局从法律法规上进行规定,保持其强制性;同时需要监管当局建立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惩罚机制,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经营暂停、曝光信息等惩罚,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进行动态持续监管。动态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运营指标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方支付和规模较大的P2P网贷平台尤其需要进行动态监管,从而确保其不发生大规模的违约风险。动态监管强调的是灵活性和持续性,因而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状态,定位其影响和风险水平是动态监管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大的和影响力比较高的领头羊企业进行比较具有针对性的动态监管,其他相对风险较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采取信息披露、行业自律等方式进行监管。动态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全面监管将大大加大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也会抑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活力。动态监管不仅要求针对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变化做出监管程度大小的变化,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也应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变化而及时做出适应性的变化。
3.健全法律体系。从美德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来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而通过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性质界定,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确定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杜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等现象。互联网金融引领的金融创新已经冲击到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促使其进行结构转型,因而后者也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的领域。根据统一监管的原则,对这些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传统金融机构,无论其在线上还是线下进行经营活动,都应该坚持一致的监管标准,因而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尚未有自己行业的发展标准,因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多少有些混乱。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并赋予其一定强制力,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以市场为导向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的创新与发展,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把握时代脉搏,把立足点和归宿点放在方便快捷资金供需双方进行交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来,从而切实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从中长期来看,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宜对其实行过于严格的监管,以免抑制其发展,扼制了金融创新。因而,在金融监管保证其稳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要求监管部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奠定基调。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动态,对处在萌芽或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放松监管,允许这些企业的试错行为,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创新,保持金融发展活力。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如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手段。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部分替代监管的任务,可以进行行业自律,可以把握行业动态,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有效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52-56.
[2]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6-16.
[3]于宏凯.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与监管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9):8-10.
[4]周嫣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有效监管[J].福建金融,2014,(5):46-49.
[5]李东卫.互联网金融:国际经验、风险分析及监管[J].吉林金融研究,2014,(4):36-40.
[6]陈楠.浅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时代金融,2014,(14):61-65.
[7]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19-21.
[8]曹东,曹巍,吴俊龙.互联网时代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2014,(4):59-64.
[9]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10]杨振能.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的法律分析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1).
[11]于宏凯.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与监管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2013,(9).
[12]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
[13]赵海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6).
[14]周嫣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有效监管[J].福建金融,2014,(5).
[15]朱绩新,章力,章亮亮.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中国金融,2010,(12).
[16]戴国强,方鹏飞.监管创新、利率市场化与互联网金融[J].现代经济探讨,2014,(7).
[17]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4).
[18]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19]邱峰.商业银行直面互联网金融强势来袭的冲击和挑战[J].柴达木开发研究,2013,(5).
[20]文祖校.加强对金融机构高风险产品反洗钱管控的思考[J].南方金融,2013,(10).
[21]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7).
[22]邱峰.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和挑战分析[J].吉林金融研究,2013,(8).
[23]朱晋川.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现状分析与趋势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3,(10).
[24]邱勋.互联网基金对商业银行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以余额宝为例[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4).
[关键词]金融风险;转移;金融监管;资产证券化
[作者简介]陈兵,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香港城市大学
机构同样承担着类似银行的业务,也正因为如此其被称作影子银行(shadow bank)。而这些主体没有受到太多规则约束,也无需向公众披露过多信息。但其实际上负担着银行转移过来的风险,并正在为市场提供着大量信用,而其自身的资金储备又是不充足的;当出现了投资者信心不足的情况时,会出现与银行储户挤兑的类似情况而在市场上产生连锁反应。
综上,由于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创造资产流动性、转移银行债务风险的操作模式没有充分的认识,房地产市场上原本不流动的风险在相关的金融市场上传递开去,而相应实体经济中的变化也在虚拟经济中被放大了。
(二)对资产池构造方式创新的过度放任
市场风险(market risk)作为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风险的另一个更为常见的表现同样与资产证券化某些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着密切关系。WwW.133229.coM
众所周知,被用作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会被从发起人的其他财产中分离(segregation)出来,从而避免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会在发起人或其附属机构破产时被一起纳入破产程序中用于清偿发起人的债务。分离需要通过法律上的人为安排来实现,即通过构筑真实销售,将相应债权卖给spv。在证券化几十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其基本的模式并没有改变。发展中最突出的变化集中在分离出的债权所组成的资产池方面,也就是说,资产中资产的组合和交易方式经历了不断革新。
资产证券化将不同来源的相关资产组合成资产池(portfolio)后分层(tranche)并以对应层次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股票给投资者。这种组合一开始是将具有相同合同条款、性质类似的债务打包并进行分层。分层的目的是用多样化的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创设出不同信用等级(aaa,bbb等)的贷款,同时又能够满足证券投资人对于风险和收益不同的投资需要。分层的方式有很多种,较为简单的如转手证券(pass-through note),是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分成优先级(senior class)、中间级(subordinated or junior)和股权级(equity class),应收账款的分配在量上会首先保障优先级证券持有人受偿,这样最后股权级甚至中间级资产对应的证券会有无法完全收回投资的危险,而优先级证券得到了较低层应收账款的保证显得更加安全;当然也因为其风险较低,对应的收益率也会较低。较为复杂的如转付证券(pay-through note),以最近流行的现金担保债务凭证(cash col-lateral debt obligation)为代表,其分层重要的创新在于将更多不同性质的资产组合到一个资产池中,形成了有如共同基金(mutual fund)这样的产物,通过投资的多样化(diversification)来冲抵防范基础资产的潜在风险。其进一步通过投资者获得支付时间上的先后创设出不同级别的证券。不同证券持有人在本金甚至利息方面获得的支付时间不同,这不但从效果上保证了较高级别一层的基础资产所对应证券的持有人能够完全收回投资,同时不同到期日的证券又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在投资时对资金周转速度的不同要求。
随后产生的是更为复杂的合成担保债务凭证(synthetic cdo),金融创新于此被发挥到极致,突出特点是资产证券化与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结合起来,比较常用的衍生品有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cds)。该金融衍生品是指,合约由两个法人交易,一个称为买方(信贷违约时受保护的一方),另一个称为卖方(保障买方于信贷违约时损失)。当买方在有抵押下借款予第三者(欠债人),而又担心欠债人违约不还款,就可以向信贷违约掉期合约提供者买一份有关该欠债人的合约/保险。通常这份合约需定时供款,直至欠债人还款完成为止,否则合约失效。倘若欠债人违约不还款(或其他合约指定情况,令人相信欠债人无力或无打算依时还款),买方可以拿抵押物向卖方索偿,换取应得欠款。卖方所赚取的是倘若欠债人依约还款时的合约金/保险费。即受保护买方(protection buyer)定期向(为买方)提供保障的卖方(此处即spv)支付费用以换取对与某个实体或某项债权有关(referenced entity or referenced re-sponsibility)的“信用事件”(credit events)的保护。合成担保债务凭证拥有与现金担保债务凭证资产池相同的风险组合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合成担保债务凭证的基础资产是信用掉期合约的集合。这种形式的证券化实际上是因为现金担保债务凭证逐渐流行而市场上又缺乏足够的担保来形成更大规模的现金担保债务凭证所产生的信用交易方式。最终,为了进一步充分利用市场上的担保债权,担保债务凭证的股权级会被拿出来再进一步进行分层和合成,就会形成cdo的平方、立方甚至n次方。
上述资产证券化不断创新逐渐走向复杂的过程,尤其是与衍生品结合这一重大变化,充分显示了市场主体投机和有效化解风险这两种相伴的需求。这同时也是前述影子银行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正在代替银行进行融通资金活动的有力体现,也就是说货币市场在银行系统外成为又一个联系不同主体进而事关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意义上,与货币市场有关的市场风险的影响力应被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来对待。现代金融产品如衍生品其基本的出发点无外乎都是让投资多样化(diversifying),对和市场风险存在消极(nega-tive)关联或不相互关联的风险进行组合并最终平抑风险。但是当这些风险和市场成积极(positive)关联时则不能被有效化解。鉴于包括合成衍生品在内的证券化相关操作缺乏透明度和统一结算,监管者和市场主体无法对整个金融市场中的情况作出充分、及时的把握,而越发复杂的产品结构在进行过度信用创造的同时更催生了大量信用泡沫,相关监管机构持着如此操作可以分散甚至化解风险的观念也任由这样的创新无序地发展下去。当投资者信心不足时,货币市场的泡沫就相继破裂了。
三、对资产证券化调整及程度的拷问
只有正确理解前述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中暴露的问题才能有利于监管者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金融海啸发生近两年的时间里,各国政府、行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已经积极地着手对相关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而事实上,这些以资产证券化及其他紧密联系的相关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措施恰恰反映了金融风险产生和传播方式已经受到了一些国家的重视,并对其监管理念开始产生影响。
围绕着资产证券化,可以看到在源发地的美国,奥巴马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9年6月,美国财政部颁布了加强对金融监管的规定。这份白皮书明确提出了一个原则,那就是要改革金融监管和调控中存在的漏洞和缺点,从而将美国经济
拉回持续复苏的状态。在“建立对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这个标题下,白皮书明确地提出了提高证券化市场监管的一些总体性建议,包括出台新的有关市场透明度的要求,对信用评级机构加强管理,以及要求发行商和发起人对证券化的贷款保留金融利益。
而对相似的调整对象。其他主要国家也同样表现出了紧张和极高的关切度,纷纷加大监管的力度。旨在加强国际金融构架、维护金融持续发展的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就相关问题已经紧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其在2009年的《匹斯堡公报》(pittsburgh communiqué)中提出了与美国大致类似的总体目标,那就是对资产证券化、场外交易的衍生品、信用评级机构、对冲基金进行更为严格(tougher)的监管。
具体而言,各国在类似的总目标下正积极出台相关的细化方案。前面提及的资产证券化暴露出的两大方面的问题正好与系统风险内涵的两个方面(以银行为核心的机构风险和以货币市场为核心的市场风险)大致对应,而各国政府和组织对资产证券化的改革调整方案也同样能够反映出对上述两种风险的不同解决方法。下文笔者对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相关做法进行梳理和归纳。笔者主要从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两方面进行论述,而这两大调整对象恰恰反映了对传统机构风险的继续重视和对市场风险的重新认识。
在对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美国的证券和外汇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sec)以及银行监管机构将会规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自己保留基础资产5%的信用风险,同时sec将会有更大的权力对资产证券化有关贷款层面的信息披露作标准化的规定。欧洲也出台了类似的5%的规定。而g20在《匹斯堡公告》中也提出对银行进行证券化操作要留有更多资金储备。国际上,《巴塞尔协议》终于在2009年7月通过了一系列完善巴塞尔框架协议的新的一揽子措施。这些措施总结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其中对有关资产证券化规定的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这一揽子措施中,《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进一步加强了对某些资产证券化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的约束,对再证券化产品引入更高的风险权重从而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相应增加资本储备,同时要求银行需要对外部评估的证券化风险暴露(exposure)进行更严格的信用审查。类似的措施一方面反映出对传统银行在保证金融市场安全方面重要性的再次承认,以对银行相关操作的监管和控制作为金融危机后各国采取措施的核心部分反映出各国在控制和降低金融风险上对银行的继续重视。但更重要的是,各国监管机构通过资产证券注意到一定的金融操作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流动,也就是说金融风险的分散化不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完全化解,甚至反而由于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大而带来整个市场的风险。鉴于此,既然完全保证银行脱离金融风险似不是一个完全合理的做法,那么就应当相应给予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个修正的定位。
在衍生品方面,g20提出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同(standardized otc derivative contract)需要在交易所或者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并集中进行清算。otc衍生品合同需要向交易备案机构报告。非集中清算的衍生品需要服从更高的资本要求。美国也类似地希望将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同转入清算所进行清算,并在交易所进行受监管的交易;而满足特定需求的“客户化”(customized)的衍生品需要报告和备案。衍生品不是本文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但是其中相关规定必定将会同样适用被合成人资产证券化的衍生品的调整,从而为资产证券化的平稳运作提供保障。
问题到此并没有结束。对风险认识的深化一言以蔽之是对传统上较为简单的机构风险调整的修正,所导致的更深远的影响是可能带来监管上的调整广度增加,以及对相应经济性的拷问,甚至是调整模式的转变。
第一,在众多的措施背后实际上一直存在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即金融监管到底应该对金融市场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首先会涉及有关经济节约的问题。也就是说,相关主体进行资产证券化原本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寻求成本更为低廉的资金来源,对资产证券化规定过多或过于烦琐的标准和规则会伤害到使用者的积极性。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最近的一份报告提出了对私人性质的资产证券化(private-label securitization)应当进行全面的改革,其对有关修正激励机制的不当以及合理注意义务缺失的主要建议进行了研究,包括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进行表外操作的主体要求严格的会计标准,提高自留额的要求,增加披露事项和透明度标准,证券化机构补偿应当与证券产品更加长期的表现挂钩,更加简单和标准化的证券化产品等等。
第二,值得注意的是,正如imf所表达的,监管的广度增加又会涉及到是否经济(cost-effec-tire)的问题。imf报告提出,虽然这些方法在总的方向上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要全部采纳可能会过于昂贵;其中报告特别提及了美国和欧洲5%的规定。尽管g20的银行资金储备要求也引起争议,但是可能是因为传统上银行在系统安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故有关措施得到了包括欧洲影子金融监管委员会(european shadow financial regula-tory committee)在内的更多支持。如有评论指出,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留而在于留多少。同样有关经济性,与衍生品相关的问题作为现代市场系统风险管理的一个新的话题,显得更具争议性。例如早在金融危机发生前,美国sec就逐渐展开了对衍生品的调整,而这一调整恰恰是从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衍生交易开始的。衍生品市场其实一直都是一个自治的市场,通过行业组织国际互换和衍生品联盟(international swap and default asso-ciation,isda)自主谨慎的管理,被认为已经平稳运行了超过二十年。在这些年中,衍生品私下的、场外的交易享有美国证券法联邦和州两个层级的注册豁免。但从2006起,在向公众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一问题上,规则ab(regulation ab)要求如果对冲交易中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被估计为“比例重大”(significance percentage),即10%或更大比例时,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发行商需要对衍生交易相对方的金融信息(financial information)进行披露。如果cds的提供者或其附属机构同abs发行商有不止一单的对冲交易,那么这些交易必须被合并(aggregated)计算来确定上述“重大比例”。具体来说,如果比例大于等于10%但是小于20%,abs的发行商必须
向对冲的相对人(证券持有人)披露某些金融信息,包括对冲交易提供人最近五年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如果比例大于等于20%,那么abs的发行商必须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counting principles,gaap)和sec规定的要求来对经过审计的完整财务报告进行披露。该披露必须列于招股说明书中,同时需要根据修改后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的要求不断更新和持续公开相关信息。这样的规定遭到美国国内abs发行商的抵制,关键在于这些要求将会增加其成本、减少交易的机会。因为对于众多衍生品提供者来说,基于方便和节约成本的考虑,其本身并不会按照gaap的要求准备相应的财务报告,所以能为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提供对冲交易的主体就有限了。总之,衍生品市场本来就是一个专业化主体参与的市场,依靠金融创新的力量带动信用创造。故对其进行监管时就显得相当复杂,这也可以从各国对衍生品的监管留了相对较长的改革过渡时间反映出来。如何做到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兼顾效益可能要有待于各国的进一步实践检验。
最后,结合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发现,探讨证券化监管程度这一问题背后有着一个更为深远的方面,即可能会涉及到是否还应继续坚持原有的金融监管方式和模式的问题。以美国为例,证券市场的监管采取的是市场原则的方法(market-dis-cipline approach),这种方法即通过市场参与主体依各自动力驱使和理性判断形成相对有序的市场。在政府原则性的指引下,可以由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来进一步细化和指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市场主体接触到充分的市场信息。在一个高度透明的市场中,主要依靠市场的调控同时也被可以满足前述高效的要求。资产证券化市场原本就是一个自主运作的市场,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事实上的政策制定者为市场运作提供保障。但从来就不存在完全不需要政府监管市场,由于过分依赖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最终因为信用评级市场缺乏有效竞争、存在利益冲突引发不真实评级,并由此助长了信用泡沫的产生。现在各国都已经在着手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改革,并努力改变完全依靠信用机构外部评级的局面,从而逐渐恢复市场的自主性。但如何做到将前述改革中的政府监管措施的指引和市场自行运作协调起来也有待实践的检验。
四、结语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谨慎地分析资产证券化能够充分暴露资产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方面,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功能的认识不足造成了金融机构置身于风险链条之外的错觉从而可能引发机构风险;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结合过于复杂的信用工具对信息透明度造成了影响,以至于不但不能使风险多样化反而更容易造成资本市场的不稳定。这其中,机构风险和市场风险并非绝对无关;事实上,资本市场的相关风险同样会通过影响市场中的机构来引发危机。
上述两方面从更深层上诠释了现代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含义,而据此各国所进行的监管改革从更深远的角度来看是对金融市场整体平稳运作的实践。故没有人能否认对于证券化的审视是对这次金融海啸进行反思的核心。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未来,有学者研究认为,从证券化的核心步骤真实销售来看,这种工具本身就存在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但从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依然有着逐渐发展壮大的趋势,究其原因是因为“规模效应”(too big to fail)使政府只能被迫接受并通过改进监管、完善规则来保证这一已经被广泛运用的工具的发展。同时,我们也不能完全抹杀了资产证券化在过去几十年来为社会所创造的财富和为投资者、消费者提供的便利。这样看来,虽然对资产证券化厌恶者不乏其人,甚至有激进者声称要废除这样一种金融工具,但这样的立场是不符合现实、不可取的,例如虚拟经济应当被抛弃这样过于偏颇或激进的观点是应当避免的。
从上个世纪到现在,由金融业引发的金融危机不胜枚举,例如1997年发生的金融危机,席卷了整个亚洲,1994年发生在巴西和阿根廷等南美国家的拉美型危机,2008年,由美国华尔街引发的金融风暴更是重创了美日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有些国家甚至在此次金融危机下濒临破产。而这些金融危机的发生与这些国家金融业发展中不注重风险管理、没有积极的进行金融创新是密切相关的。而这些屡次发生的金融危机也让金融行业认识到了金融风险的危害性,并加大了金融创新的研究。
金融创新指的是金融主体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影响自身发展的环节进行相应的变革,从而对金融要素进行创新组合,建立起新的金融机制。金融创新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包括金融制度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创新和金融管理手段的创新等等。以此来达到消除阻碍金融主体发展因素,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金融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能够规避风险,能够有效的减少行业竞争,是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源泉。
二、金融创新的表现
(一)金融理财业务的创新。
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很多人的钱袋子鼓了起来,在满足日常消费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投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注意到了这一变化,开始开发和推出诸多的理财业务,各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竞争也进入了一个白热化的时期。各种理财业务竞相推出,更新的速度和频率极快。例如中行、工行和建行等先后推出了各种形式的新股申购理财产品。
(二)业务领域的纵深创新。
在金融创新的浪潮下,商业银行一直在不断的延伸业务领域,目前,商业银行已经摆脱了过去单纯的“存贷汇”业务束缚,开始将业务触角伸到个人理财业务、证券业务、电子银行和一些衍生产品领域。当然,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不仅仅停留在这些业务上,有部分商业银行还开始尝试组建新的金融集团,并设立基金公司,以实现银行资金的跨行业流动。这表明商业银行已经开始进行金融经营的创新。
(三)金融服务对象的创新。
过去,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对象范围比较狭窄,影响了金融业务的开展,在金融创新深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也开始创新金融服务对象。很多商业银行都开始推出针对个别客户的特殊财务规划,为这些个别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例如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大力推广。
三、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及管理
金融创新带来的不仅仅是金融行业活力的增加,还有风险的增加。金融创新让金融机构的竞争开始同质化。当银行传统主流业务,如存贷利差开始缩小之后,其不得不转而推出高风险的业务,这些高风险的业务也导致了银行经营风险的增加,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等级。同时,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快,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已经成为必然。在金融市场国际化之后,金融市场的外资可能会大量流入,会增加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从而导致金融危机。金融风险具有扩散性,因为当前金融机构是相互交织和联动的,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风险,均有可能对其他环节产生影响,会造成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从而诱发行业危机。金融风险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安全问题会变得更加隐蔽,一旦风险发展到一定阶段会突然爆发从而对社会和国家造成更大的危害。因而,我们必须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要想规避和控制这种风险,必须要发挥多方作用,加强金融风险的管理:
(一)改变理念和方式,优化金融监管。
新时期,金融监管也应该充分适应市场需求,适应金融创新的需求。一直以来,在我国金融业中,银行是主导行业,金融风险更多的表现为银行风险。因此,监管的重点放在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管上,而在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风险结构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要想充分适应这种变化,实现对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金融行业的监管,必须要改变监管理念、革新监管方式。监管既要以规避金融风险为前提,又要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对社会的贡献为目标。监管措施上要采用先进的手段进行监管,例如可以引入金融工程实施监管。金融工程集金融理论、信息技术和工程技术为一体,对于推动金融创新活动有显著作用,对创新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可以利用其中的投资组合理论来分散投资风险,可以利用其中的期权理论来防范收购兼并风险。
(二)政府要发挥作用,强化金融监管。
在金融监管中,政府的作用是不能忽略的,政府的参与,能够有力的打击金融违规行为,能够保持金融业的良好发展环境。因此,政府必须要认识到自身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地位,要为金融监管献力。具体来说,政府应该加大监管法规的制定,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政府在指定金融监管法规时要考虑这样几个问题:首先,金融监管要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必然要进行创新,政府监管不能够牺牲金融机构的利益,不能够妨碍金融机构的创新。而是要发挥对金融创新的引导作用,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并引导其完善相应的创新机制。其次,要修改完善金融监管法规。要根据当前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需要对既有金融监管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对一些行业打擦边球的现象,要完善相应的监管法规,确保无法律漏洞可钻,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再次,对不合时宜的法规要及时进行废止。要针对金融创新后的个人理财业务和保险业务等修改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发挥市场制约作用,防范金融风险。
市场能够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为了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更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各国都必须要注重市场的这种作用,将市场约束和政府对金融行业的监管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提高金融监管的成效。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加大市场信息的披露力度、加强金融行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等来实现监管,要强化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利用市场本身的经济力量来调控和约束金融活动,从而达到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四)金融主体要树立风险意识,强化自我风险管理。
作为金融行业的主体,各金融机构必须要正确认识金融创新及随之而来的各种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要知道金融创新可以扩充自身的金融业务,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市场利润。但是也应该认识到随之而来将是日显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金融风险。为了有效的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必须要建立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能够防范风险的管理制度。例如可以建立风险预测评估体系,可以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提前预判。同时,金融机构在创新产品的过程中也要谨慎决策,注意产品自身风险的规避。
(五)注重国际合作,防范规避金融风险。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趋势也会日渐明显。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金融行业必然要逐渐拓展国外金融业务。面对日渐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金融机构必须要注重国际合作,通过国际联动来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例如各国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要取长补短,同时,各国应该签署相关的协议,明确规定金融风险管理的相关适宜,从而加强对本国金融风险的监管。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183-01
随着金融企业创新的不断深入,其产品在创新、其经营工具在创新、其管理在创新、其制度在创新。金融行业正生机勃勃的活跃在市场经济中,与此同时,金融企业的风险也与日俱增,做好在创新条件下的风险管理是企业改革的重点话题。
一、金融创新的活动特征
金融创新作为各种金融因素的整合,它是在金融市场的环境下,金融主体对有可能约束金融业发展的改革。通过创立新的管理制度,对各个金融因素进行整合,它的目标是追求更多的经济利润。从金融创新的范畴来看: 小到融资工具、方法、业务,大到金融管理方式、制度与市场,只要是业务开展中出现阻碍因素,就会对环节进行变革,实现对阻碍因素的消除和规避。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得到了很大的开放,在金融创新日渐活跃的环境下,各种业务推出,同时也丰富了金融市场,具体呈现出以下特点与趋势。
(一)理财业务得到创新
在生活水平以及精神文明增加的同时,居民理财理念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不再拘泥于储蓄这种单一的方式上,日渐往收益更多的理财转变。这让商业银行推出了大量理财业务,还带动了市场竞争。外受各种外资银行的影响,理财变得更加热闹,在这期间出现了各种理财产品。
(二)金融机构同质
从当前的金融机构来看,存在着各种金融机构,并且这些机构间都有着清晰的界限,负责各自领域。在金融创新力度不断加快的今天,各种金融产品衍生,让原本清晰的界限日渐模糊,所以在各种业务机构交叉并行的情况下,各种业务逐渐向综合化发展。
(三)金融创新必须控制同质化
从金融业发展状况来看: 虽然金融创新很活跃,但是在创新深度、广度上依然存在问题,在各个部门相互复制的情况下,对实际金融创新数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存在很多同质化产品。
二、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的关系
所谓金融风险是在资金流动过程中,受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进而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首先,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存在着正向博弈的关系,金融创新的发展是需要风险管理促进的,相反金融创新管理形成了更加完善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金融创新是基于市场背景和企业条件进行的创新,是基于原有政策进行的,其本质是在进行逃避监管。进行风险控制是在约束金融活动,金融的创新在某种意义上对风险控制起推动作用。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管理的相互促进下,使金融企业的水准进一步提升。其次,金融创新的发展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一切活动均是存在着风险的,我们所要做的是将风险降到最低。金融的创新过程是对未来发展形势的看好,是将风险有效转移,是对收益与损失的宏观调整,因此金融创新并未影响其风险的总量,只是将风险的存在方式进行了重新整合,同时为金融企业带来了新形势的风险。
三、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加大金融风险
在银行证券中,一旦掺入不良资产,就会影响银行信誉和发展。在对银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同时,对货币来说,也会伴随很多负面影响,银行证券化本身带有很大的流动性,在大多数场合能够施展货币功能,同时这也让当时发行的货币遭到影响。另外,证券化也会影响货币政策的执行力,从而对宏观调控带来不利影响。
(二)投机市场增加了风险破坏力
从金融业发展来看,虽然创新很大程度上对减小风险给予了工具,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创新的同时,还有很多风险偏好者投机,即使金融创新将风险暂时转移到风险偏好者上,风险总数还是没有降低。如果很多风险偏好者的投机遭到失败,就无法将风险转移,甚至对整个金融业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金融创新加大了经营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扩大,越来越多的金融单位参与到市场竞争中,也带动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趋势。针对这种情况,为了拓展市场占有率,赢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很多金融机构加大了创新进程,源源不断地向市场输入产品,同时这些产品也会涉及其他行业,在整个金融行业重合、交叉的环境下,同质化开始出现。在各个单位竞争力度加强的环境下,金融单位的风险进入下一轮创新,从而影响金融单位的信用值,让规避风险的能力减小。
四、积极应对金融企业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部门对金融体系的监管
加强政府部门对金融体系的监管是金融企业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国家相关部门的参与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在管理理念上是对创新和稳定的协调。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为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国家对其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国家与企业联手进行金融监管手段的完善,打击违规违法行为。金融监控的过程中要秉着维护金融稳定和鼓励金融创新并重的原则,对监管尺度进行良好把握,实现创新与监管的良性循环。
(二)加强金融企业内部的自我控制
企业应从自身着手,加强金融创新的主体内部控制,将自我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金融创新是对金融产品未来市场的信心,因此,企业应对金融创新的利弊进行科学的分析与判断,对其市场影响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及经济准备。在外部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复杂化,金融企业要确立清晰的风险管理意识,并形成良好的风险预测体系,本着为企业负责、为国家负责、为人民负责的态度进行金融活动。金融企业要具有制定有效的、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制度,结合外部环境与自身情况,建立一套适用的风险预测评估系统,对风险进行科学的度量。
(三)强化国际间金融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虽然我国金融行业面临着国外金融机构的冲击。但是我们应该认清经济形势,当代的经济是在全球合作基础上,共同发展的。各国对自身经济的负责是对全球经济稳定的最大保障,因此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金融风险方面的国际合作也是势在必行的。例如,可以通过政府之间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对有关金融风险控制方面的问题进行国际合作。此外,企业通过国际间的合作会了解学习到先进的管理方法。强化国际间的金融合作是双赢乃至多赢的金融风险应对措施,是需要国家和企业认真面对的。
(四)控制好金融创新的途径
控制好金融创新的途径是企业进行谨慎经营的战略手段,首先金融机构应该在金融产品上给予重视。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不适用于我国市场,过于复杂的金融技术不适用于我国金融机构。其次,金融机构的创新方面,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风险是企业应该关注的,企业应该突出主业优势来适应市场竞争。再次,金融制度创新上,政府应该给予充分的帮助,企业自身应该有效地落实自身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