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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医院发生的事件虽然未发生在我院,但教训极为深刻。20__年12月27日早晨我科组织全体医护人员学习讨论了此事件。马红梅主任首先宣读了事件经过及张院长的指示。大家踊跃发言,深刻分析我们自己,针对我科可能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大家表示应从我们身边每件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爱岗敬业,牢固树立医疗安全意识,确保病人的安全,坚决杜绝一切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
经过充分讨论,全体医护人员一致认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应采取综合治理,即:要以加强医疗管理为中心,以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为重点,以转变传统观念为内容,以阻塞各种漏洞为方法的综合性预防措施。
第一,规范医疗活动管理,建章立制,有章可循。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要坚决杜绝非法行医,要求人人持证上岗。经常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不以规矩 不成方圆,加强医疗管理,有章可循是防止医疗事故发生的中心环节。科室一定要加强医疗技术管理,要加强医疗护理质量指标。一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使科室的医疗工作有条不紊的惯性运行。
第二,我们应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操作。首先,坚持首诊医生负责制。下级医生在诊断不明的情况下一定要请示上级医生。同时进行医患双方的及时沟通交流,签知情同意书,授权委托书等等。协助完成一些必要的检验及辅助检查。诊断依据要确凿,其次,护士应严密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交作好记录。严格等级护理制度,勤巡病房,发现病人病情发生变化及时通知医生并协助处理,在治疗操作中严格三查八对,严格无菌技术。妇产科是一个高风险的科室,医疗安全是重中之重。
根据县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2020年县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的通知》和《县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深化平安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我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及时与十四五规划编制单位对接,将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社会治理要素数据化、治理标准化、推进社会治理多网融合等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十四五规划中。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省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州诚信“红黑榜”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诚实守信、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各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及时关注天府信用、信用微信公众号,打造“信用”,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积极引导各相关部门及时在州信用体系建设平台规范填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深化平安建设工作,抓好牵头事项、配合事项各项工作,确保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三长一站”是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社会各方力量协同共治的工作模式。建立“三长一站”工作模式,做到“事事有人干、处处有人管”,打通城市管理“最后一公里”,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问题与矛盾,探索建立群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
一、人员组成及运作模式
(一)组织领导到位。我街道制定“三长一站”工作方案,根据“网格化”管理范围,结合实际情况划分路段长、区片长、楼院长和城市治理服务站的工作区域。以6个管区为单位建立管区城市治理服务站(管区负责人任站长),以30个社区行政管辖区域划分为主设立社区城市治理服务站(社区书记任站长),统筹工作开展,落实上情下达,强化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城管、市场监督、国土、供电、联通、移动等部门安排专人参与。社区城市治理服务站下设“三长”(路段长、楼院长、区片长),由街道干部(城管、执法、安监、社会治理等)、社区居委会两委成员、社区志愿者、网格员、楼组长、协管员、退休干部党员、市政园林环卫巡检作业人员等拥护党的领导、群众基础好、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公益的人员担任路段长、楼院长、区片长。
(二)发挥” 三长”作用。 街道设置“三长”共326名,其中路段长138名、楼院长133名、区片长55名。“三长”根据划定的路段、楼院小区或者公共区域,在进行每日巡查、填写工作日志的同时,针对阶段性专项工作或重大活动保障等开展专项巡查,重点上报网格巡查信息,联勤联动闭环处置。
(三)建立六大管区网格工作群,提升工作开展联动性。通过六大管区网格工作群,由专职网格员牵线搭桥,联动团内资源,将水、电、气、医疗、教育等部门力量及社区内热心公益、具有一技之长的居民志愿者充实到网格组团化队伍中,实现居民“小事群内办、难事联动办、件件闭环办”,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三要成立社区微网格队伍,促进网格服务精细化。将原有网格细分成108个社区微网格,每个微网格成立由社区“两委”、党员、网格员、志愿者等组成的微网格服务团队,全面推动社区网格组团化服务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丰富做实“1+1+N”运行体系。
(四)、“三长一站”作用初显,自4月初“三长一站”工作模式开展以来,已解决问题1251起,其中解决店外经营223起,占道摊点415起,垃圾清理210起,违章建设20起,噪音扰民92起,排水管网处理49起,增绿补绿27起,规范交通秩序156起,疫情防控79起。
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0年3月底。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初步确定辖区“三长一站”的相关人员及负责区域。
(二)实施阶段:2020年4-9月底。结合实际,根据街道“三长一站”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完善充实城市治理服务站站长组团,及时发掘典型案例。根据运行情况进行相应政策调整。
(三)总结阶段:2020年7-12月底。召开社区“三长一站”现场会,相互借鉴学习,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总结经验,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方案,建立长效机制。
三、下步打算
(一)以30个社区为依托实现城市治理全覆盖。建立社区城市治理服务站,社区书记任站长,路段长由经验丰富的社区两委干部担任,居民楼院长由社区“三基工程”党员(居民)小组成员担任,企事业单位楼院长由相应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九小场所、体育场和北海公园片区长由相应网格员担任,成员涵盖城市管理、交警、行政执法、市政、物业公司、志愿者等,构建起横到边纵到底的双向组织体系,实现城市治理全覆盖。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土地开发利用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本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对重点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告,并设立标志。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脆弱区以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破坏,水旱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应当避免或者减少生产建设活动;其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从其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情况,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和修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执行。
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
第九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电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行为的,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加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封育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
第十一条 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相结合等治理措施,建立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平原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农村河道或者村为单元,针对沟、河、渠坡面采取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等治理措施,建立平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生态环境治理为主,采用植树种草、固坡护岸、雨水蓄渗、雨水利用等治理措施,恢复和提高水土保持功能。
第十二条 以政府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负责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验收,建立档案,树立标志,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护制度。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在农林生产中应用先进水土保持技术治理水土流失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的管理,统筹规划取土、挖砂、采石地点,规范取土、挖砂、采石行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告,并设立标志。
第十五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进行全垦造林。
第十六条 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应当优先建设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保护表土层、降低整地强度、修筑蓄排水系统、坡面植草、设置植物绿篱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
第十七条 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修建梯田、修筑挡土墙、修筑排水系统、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顺坡耕种。
第十八条 利用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等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水土保持规划,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参加垦造耕地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施工过程监督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保证垦造耕地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水土保持登记表时即予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不予批准:
(一)生产建设项目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未相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
(三)生产建设项目取土场地未落实,或者取土场选址、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没有综合利用方案;或者确需排弃没有落实存放地,以及存放地选址、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新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内,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应当包含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的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应当包含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体系,科学规划、合理设置监测站点,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进行动态监测。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不具备相应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条件的机构进行监测。
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第二十八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所提交技术文件的真实、可靠。
水土流失危害事实鉴定,应当由具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条件的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生产建设活动占用土地的地表土,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利用后剩余的地表土应当运至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地表土存放地应当采取水土流失防护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建设项目地表土信息平台,为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提供信息服务。
耕作层土壤的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三十一条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技术标准进行治理;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技术标准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治理。
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情况日常巡查制度和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经过批准或者备案;
(二)水土保持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水土保持监测是否开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四)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确需排弃的,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
(五)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危害隐患;
(六)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生产建设活动存在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情况纳入资源环境保护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追究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
(二)不依法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等区域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垦造耕地的;
(四)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垦造耕地予以验收合格的;
(五)不依法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
(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七)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通过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
(八)发现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工作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二)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上全垦造林的;
(三)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标准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批准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2010〕23号、〔2011〕40号及国务院办公厅〔2012〕14号文件精神,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为目标,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深入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强化隐患整改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工作机制,为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排点
消防安全重点排查治理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重点查处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特种设备重点排查治理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方面的安全隐患,重点查看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实行定期检查并建立档案,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并定期校验和检修;机器设备重点排查治理电器、电机、电路、仪表方面的安全隐患,重点查看设备的选型是否与生产要求相适应,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是否按规定标准,易燃、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扩散区域是否设置报警器;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重点检查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在全面排查治理隐患的同时,要结合实际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这次隐患排查及挂牌治理工作时间长、范围广、要求高,各工业指导站和企业要克服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麻痹厌烦心理,充分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事故预防基础工作和有力手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严格督促整改,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走过场,真正收到实效。
(二)突出重点,加强督导。各工业指导站和企业要认真吸取近年来我市发生的事故教训,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突出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等,彻底治理对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重大隐患。
(三)强化整改,务求实效。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市、镇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对所有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高度重视,明确整治标准,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到位。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经复查整改不合格的,应责令继续整改,并依法从重处罚,直至达到整改要求。对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提请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四)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在排查治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整改。
(五)广泛宣传,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工具,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利用媒体及时披露有关重大隐患,对隐患较多且排查治理工作不积极、不彻底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检查,通过社会公众监督,落实整改。
四、方法步骤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5月初到11月底,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5日前)。各工业指导站要及时进行动员部署,加强宣传,切实营造专项行动氛围。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专项行动重点范围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排查阶段(5月16日至6月15日)。各工业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组织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开展自查,全面做好事故隐患登记和治理工作。一般隐患要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整治要做到“七个一”:一张检查登记表、一个整改指令、一套整改方案、一份整改责任书、一个挂牌督办单位、一个整改验收结果、一件治理档案。
(三)挂牌督办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各工业指导站对辖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并按时完成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销号工作。
(四)检查督导阶段(7月)。各工业指导站要认真指导企业开展排查治理行动,加强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登记建档、分析评估、治理整改、统计汇总,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切实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