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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主品牌汽车;金融服务;拓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6-0308-2
1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概述
当今世界,金融服务己经取代制造成为整个汽车产业中最有价值的环节。根据国外的资料统计显示,美国有80%的新车是通过贷款购买的,德国是70%,印度也有60-70%,,而在我国,这一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消费信贷仅占整个汽车销量的15-20%,这一数据与70%的世界平均水平相比大相径庭。
1.1 政府导向
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出台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之后,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11月12日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8月10日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标志着我国新一类汽车金融服务主体的诞生。
1.2 跨国(合资)公司引领
2004年8月18日,我国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宣布营运。这标志着我国汽车市场正加速逐渐迈向正轨,实现了“零”的突破,尽管银监会规定的汽车金融公司与银行车贷利率浮动空间相同,即“在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最高下浮10%,上浮30%”。
2007年一汽大众创建了“金融引擎”汽车金融服务平台,其目标在于从终端客户的汽车贷款、汽车租赁、汽车保险以及经销商的融资需求在各方面为用户提供精细的,切身的,值得信赖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汽车金融在中国依然是一个新事物,尽管其在中国的发展只有很短的时间,但发展十分迅猛,且成为局部经济开发中至关重要的因素,汽车金融服务是国家知识密集型的汽车工业现代化和金融服务现代化演变过程中的必由之路,是市场经济发展趋向完整和与世界接轨的基础条件,亦为刺激增加国民消费能力与水平的必然意义。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汽车金融的发展状况进行讨论分析,具有很强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2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融资结构
在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笔者按融资结构大致阐述为:传统性融资结构和特殊型融资结构,其基本上是依据融资结构的构成成分来划分的。
2.1 汽车金融服务的传统结构
汽车金融服务的传统结构如图1所示,其中:1.融资;2.支付利息;3.使用权;4.全额支付;5.交付车辆;6.信用保证;7.结算。
汽车金融服务主要包括汽车信贷、汽车保险、汽车租赁等几大业务环节。而合资汽车金融公司营业范围不只是局限于某一个单独的汽车金融业务环节,而是将汽车金融服务附加到汽车产业价值链多个环节中。汽车金融公司为了使其在金融方面的服务得到增值,必须不断改进相关的金融服务;从金融产品规划、风险预测到服务的营运和催收系统,都要将其专业化,系统化,从而使汽车消费者能够真正享受到高效和低成本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从该结构的融资角度来看,合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关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给商业银行较大资金得不到良好的运作且增加了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带来的融资风险,一方面提高了自主汽车品牌企业建立金融服务公司的门槛,制约了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汽车贷款的坏账率高于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优势又无法集中体现和普及,所以传统的结构并不完全符合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和服务机构的建立。新型结构的建立和政策的出台迫在眉睫。
2.2 我国自主品牌汽车金融服务特殊融资结构
2009年4月21日奇瑞汽车公司在上海宣布,奇瑞与徽商银行共同投资组建的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正式开始营业,这意味着奇瑞成为了我国首家拥有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自主品牌汽车企业,也是国家允许中资银行和自主汽车品牌企业合资建立金融公司后的重大突破。于此同时,吉利,比亚迪,华晨等,都有汽车金融方面的计划出台,华晨更参股建立了两家汽车金融公司。同年出台的《汽车产业振兴规划》更是一把利剑,为自主品牌金融服务的发展推波助澜。如图2所示,其中:1.支付租金;2.使用权;3.全额支付;4.交付车辆。
展示了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特有的合作模式,银行和汽车制造企业的合作提高了工作效率,极大程度上整合双方的资源,在这里要特别提到保险公司,其作为汽车销售链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作为金融服务公司的合作方将更能壮大金融服务公司的运营实力以及业务的涵盖范围。
如图2,其中1.支付租金;2.使用权;3.全额支付;4.交付车辆。
图2 自主品牌汽车金融服务特殊融资结构图
3 发展自主品牌汽车金融服务的风险管理和意义
首先从融资角度出发,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实现了扩散金融风险,获得充裕的资金。专业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能够针对汽车消费的特点所开发出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抵押登记系统,催收系统,不良债权处理系统等,能够更好的跟踪客户并建立对称信息关系,大幅度减少坏账率的发生。商业银行资金充足,网点众多且了解国内市场,其与汽车制造企业合作能相辅相成,在个人信用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好的规避风险,并获得了相当丰硕的投资回报。
其次从战略角度看,以奇瑞为例,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公司的战略意义,是从金融发展方面所作出的一个战略投资。投资于此,主要注重在零售业务方面的表现。伴随奇瑞汽车每年数十万辆的产销能力,与之相对应的徽商银行就拥有了几十万的客户,这些客户实际上也是徽商银行的潜在客户。虽然在长三角重镇――南京开设第一家分行刚刚成立,但是奇瑞的销售网络是驻足国内面向全球的,回顾奇瑞出口历程:2001年10月27日,首批10辆奇瑞轿车出口叙利亚,拉开奇瑞汽车出口的序幕;2007年3月22日,与阿根廷SOCMA集团公司签订合资建厂协议;2008年9月2日,公司海外第8家工厂在马来西亚正式运营;2008年7月2日,奇瑞成为首个登陆阿根廷市场的中国汽车品牌;2008年11月14日,与泰国奇瑞荣创有限公司(THAI CHERY YARNYON)签订SKD合作协议,正式登陆泰国市场。于此同时奇瑞汽车在汽车发动机上的研发成果获得巨大的成功并得到了汽车老牌国家美国的认可,并于2006年3月2日,首批奇瑞发动机出口美国,开创中国自主品牌发动机向发达国家大批量出口的先河。同年6月2日,与乌克兰汽车总公司(UAC)签订SKD合作协议;10月31日,奇瑞和意大利菲亚特签订菲亚特向奇瑞采购10万台ACTECO发动机合作备忘录。由此可见,奇瑞的销售网已经在全球各地区的拓展逐步发展开来,也标志着我国汽车的发展之路跟随着历史的车轮越走越远。在2011年的今天奇瑞更是站在中国自主品牌领域中汽车对外出口的第一位。
徽商银行和奇瑞的合作并不单一。奇瑞在未来所要面对的是全球市场,而徽银和奇瑞共同发展。无论奇瑞的市场开拓到哪里,徽商银行的金融服务就必然发展到哪里,而这才是两家企业合作战略中一个最重要的一部。战略的整体可以分为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双方企业的发展可以相互辉映,二是麾下的机构可以设到更多的区域。徽商银行和其他大银行的不同之处在于大多数商业银行的海外战略是全方位的,而徽商银行发展面向的更专业化,建立相关汽车供应链的一整套金融业务,由此显现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区域性特点。
4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受阻原因及应对策略
尽管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在结构上得到了创新发展,但是商业银行亦然是我国现有传统结构下融资的主力军,因此完善汽车金融服务的任务的前提亦是对主要金融机构的管理和政策的制定。
4.1 缺乏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法律和制度
汽车金融机构能够稳健的经营其重要保障是完善法律制度,风险管理和控制力的薄弱是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一大缺憾。健全法律制度势在必行,呼吁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信用消费法》及相关信用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方法,并调整现行涉及金融消费的法规、章程,各类对金融产品消费的管理规定。
我国的贷款抵押担保制度还不健全,许多与保障金融债权相关连的担保方式在我国还未得到法律认可。应在原法律基础上,增加相对应的消费信贷制度。而且还应拓宽以债权作为抵押标的物(如应收账款抵押)的多种抵押方式及备选方案。
4.2 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不规范
汽车金融服务的相关市场管理体制和政策不完善,汽车金融服务市场的价格机制并没有为此起到调节作用,利率浮动相对滞后,四大商业银行由于其综合性,资产增值方式单一,难以保证对某个特定行业提供稳定的金融服务链,缺乏对汽车销售所带来直接利益的稳定增长。
4.3 汽车金融服务的软环境
第一,我国大力发展汽车的相关产业,但是道路交通成为一项重要问题。在我国,人与车,路与车的矛盾在各大城市比比皆是,因此交通规划,以及交通设施的使用及相关管理成为了综合社会经济矛盾的因素。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是发展经济,增强消费能力,全面启动汽车金融服务。
第二,汽车消费税相对过高,首先汽车税费成了一些部门创收的工具。除了正常的消耗外,消费者还承担车辆购置附加费,车险费,保证保险费,公证费,低价登记费,入户费等,严重影响了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其次消费政策不对称。地方保护主义仍然严重。对于当地企业的保护,一般倾向于产品免税,而对其他地区歧视性待遇,这也为汽车金融的推广带来了阻碍。所以突破区域障碍,整合国内资源引进科学的管理方法才是合理选择。
第三,申请贷款手续繁琐,贷款门槛过高。中间的环节包括车管,公证,保障,司法执行部门等而贷款则要经过银行,保险,车管所,交管局(负责征收汽车购置税等)而且需要出具大量证明。这些条件加高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大门。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非市场定价的金融产品繁多,已无法依据市场对金融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因此金融产品的进化对利率市场将是最大的挑战,金融产品是建立在对消费者深入探究之上。
5 结论
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汽车金融业己逐步对外开放,但由于目前中国依然对幼稚产业进行保护,中国汽车产业中汽车金融服务的力量并未凸显。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建立尽管改变了从无到有的局面。但是在短期内自主品牌汽车金融公司亦无法与目前的汽车信贷提供者――国内商业银行进行平等,有效的竞争,与国内机构同样面对信征系统的缺失,抵押制度不健全和融资渠道过窄等问题。在中国汽车金融发展的最初阶段中自主汽车品牌的汽车金融公司与银行、保险等专业机构基于各自的比较优势积极合作(合资),同时也给国内的汽车金融机构提供了良好的借鉴。而在此过程中,由于汽车金融公司自身的特殊性,随着政策环境约束的减弱和组织结构的不断进步,将会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汽车金融的开放,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必将成为中国未来汽车市场的新起点。
本文的研究站在汽车金融服务行业或领域的角度,参照合资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结构,来分析我国自有品牌的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现状。同时试图探讨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发展中出现的积极变化和问题以及改进建议,自有品牌的汽车金融服务在我国未来的发展究竟如何,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实践来考验,希望此篇文章能具有实效性,且在此基础上的前瞻也能更具有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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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金融管理;规范;正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9-0188-03
一、地方金融管理基本情况
(一)地方金融的管理范畴
所谓地方金融就是在一定的区域里设立的,并为当地的居民或者是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专门性的机构。地方金融从管理对象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机构:
1.地方正规金融机构。该机构是指一些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但是却依法取得了金融业务许可证。这一机构主要包括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该机构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而且监管制度也已经是相当的成熟。
2.地方准金融机构。该机构是指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管理的但是经营的业务具有金融性质的机构。近几年,为了弥补在很多中小型企业中金融业务不足的现象,国家对地方设立金融机构降低了标准,国家这一政策的实行,我国很多的小型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具有金融性质的机构开始像雨后春笋般的出现,而且增长的速度相当快。目前,这一类机构主要还是由当地的政府负责。
3.其他地方性机构。该机构是指为进行合作的会员提供融资的合作制形式机构,像农民资金合作社、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社等一些机构。这类机构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而且在业务的发展上还没有很成熟。
(二)地方金融管理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不断壮大的今天,地方金融在当前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出来,在目前的“一行三会”和全国的金融机构已经在中央的垂直管理之下,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的干预也越来越多。总的来说,地方金融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管理主体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一行三会”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把自己作为了出资人,通过任免委派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之中,同时它还监管着地方金融企业的财政;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金融办还负责对企业的重大事项和高层人员的认知进行审核;省经委主要负责对担保公司的日常审批和管理工作;省商务厅主要负责对典当行的相关事宜进行监管,而且典当行每年的评级也是由省商务厅审核和监督的。
2.管理手段上。一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对地方金融企业进行直接的监管,像是对小型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进行的直接管理。二是通过政府的财政部门,委派任免企业的高层人员直接参与到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之中。三是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这一职能,例如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指导文件,制定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规划等等,对金融机构进行正确的引导。四是为了支持地方金融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一些有利的优惠政策,例如支持城镇银行的发展,地方政府对当地一些优质项目进行大力宣传和帮助
扶持。
3.管理方法上。地方政府要把重点放在整治信用环境和健全社会主义信用体系上,在自己管辖的范围之内进行生态环境的整治,为地方金融业的更好发展打下一个坚实的外在基础。具体的例子也验证了这一观点,如湖南省政府一直致力于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从而促进金融业的发展,通过近十年努力,取得明显成效,而且社会公共信用意识也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形成了政府主导、人行协助、部门参与的新型创建模式。
(三)地方金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职责上有交叉,容易造成工作推诿。很多地区已经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和监管主要有金融办来负责,但是事实上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监督和管理主要还是由经信委来处理操办的,所以这就是两者在职责上存在了交叉,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就容易形成推诿的现象。
2.制度上存在缺陷,金融机构在管理上不完善。近几年,一些准金融机构在管理法规上比较松散,没有形成统一的规章制度,如担保公司、典当行等,这些准金融机构通常没有严格的外部监管机制,所以在这些机构的内部运行上通常就会比较的混乱,有的企业甚至开始偏离自己的主旨,为了进行融资,高息借贷,到最后得不偿失。
3.各部门之间较为孤立,缺少群体之间的团结协作。虽然在地方已经存在金融联席会议,但是这个会议仅仅只是一个头衔,并没有实际的召开过,没有实际性的作用。“一行三会”虽然相互之间也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但是这些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也得不到很好的保证。
二、目前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及利弊分析
(一)地方金融管理模式现状
发展成型
1960年,印度两家银行的倒闭,促使印度中央银行和中央政府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1961年12月,印度通过并颁布实施了《存款保险公司法》,并根据此法案于1962年建立了印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印度储备银行的附属机构,专门负责印度存款保险的实施。
1978年,印度存款保险公司兼并了印度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CGCI),接管了其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并承担了原来由CGCI担保的业务,包括小额贷款担保、金融公司担保和合作社担保。存款保险公司因此更名为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简称DICGC)。
印度存款保险制度采取强制加入的投保方式,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资格最初被限定为国有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在印度的分支机构,而合作银行和农村地区的银行被排除在外。1966年,《银行法律法案》的生效,将合作银行纳入了储备银行的管辖范围;1976年《农村地区银行法》的通过和实施,使农村地区银行也具备了参保资格。
资金运作
值得一提的是印度存款保险体系有一套经过多年磨合、完善的资金运作模式。首当其冲的就是针对不同存款类型设定不同的保险额度。实际上,被保险存款总额占合格存款总额的比重已由最初的23%上升到2000年的72%左右,同时,被保护账户占全部账户的比重约占90%以上。
在印度存款保险制度中,部分存款并不在保障范围之列,其中包括外国政府存款、中央政府或邦政府存款、同业存款、合作银行的邦土地开发银行存款、可转让大额存单、作为现钞抵押的存款、在银行倒闭前或公告至少6个月或更早以前由于附属债务转移所产生的存款以及在国外的存款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存款均可获得DICGC的保险保障。
DICGC还对存款保险的最高额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每个存款人的保险限额由最初的1500卢比,经过以后的数次调整,达到目前的10万卢比,是印度人均GDP的6.1倍。
国有企业的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要更加平稳的运行并且拥有自己的位置需要对内部管理进行完善,尤其是关乎到企业命运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管理在企业中是核心工作之一,不可忽视,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以下是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进行的具体分析。
一、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发展现状
(一)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存在虚假盈利的信息和数据。很多企业非常关注自身的发展业绩,因此在盈利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时,选择制定虚假的信息和数据,造成盈利的实事,这样还能利诱投资者对企业进行长时间的投资。会计数据不准确极大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在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内部管控上,对于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执行力度有所欠缺、一些企业为了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忽略了财务管理,因此设定的监督检查制度只是形式的存在,并没有真正的落实,常常出现以偏概全以点带面的情况,并且各个部门和岗位也没有确切的制约关系。最后,一些财务人员不能顺利地行使监督职能。国有企业中,很多人事关系非常复杂,会计人员一般不敢违抗相关领导的旨意,因此处理财务的相关事宜都需要领导决定,一旦发生错误,会计人员也不能勇于监督,这种利益驱动严重的损伤了企业的利益[1]。
(二)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方法比较传统
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方法并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和时代的变迁与时俱进,而还是停留在原始的财务管理上。在这种情况下,财务管理人员也没有创新精神,在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精确化、电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方面没有新的突破,缺少对知识探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并没有从企业实际出发,并没有按照企业的财务要求对资金等进行处理,甚至一些信息和数据的传递还依靠人工方式,准确性非常低,会计核算和财务控制并不在企业发展的决策计划中,也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数据,财务资源呈现粗放化的管理[2]。
(三)融资与内部审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式呈现单一的趋势。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发展使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式有所增加,但是国有企业并没有对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加以有效的利用,这样资金的来源就比较单一。国有企业的内部筹资还存在不稳定性的问题,因此企业在运行中会有较高的负债率,针对这种负债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偿债制度,因此企业的融资一般都源于银行。在审计的问题上,很多国有企业建立起了企业的审计部,但是却没有发挥相关的作用,流于形式,因此财务监督常常处于被架空的状态,会计信息数据流失严重[3]。
二、建立国有企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制的建设
首先,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审计部门。审计部门的职责是对企业的假账进行查处,并且查看是否存在利润的虚报或者盈利及亏损情况,对会计账本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度进行核查,消除贪污和侵权事件。其次,建立企业各部门相互牵制,相互关联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在有关资金和支付等活动力,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分管,这样才能促进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最后,健全财务总监制度。国有企业要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财务总监负责制度,以此来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维护相关财务人员的切实利益,防止内部出现人员的混乱关系。
(二)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创新
企业要想发展,财务管理办法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因此在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首先建立起财务管理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提升他们的时代感,能够根据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情况,对新事物有自己的看法和观察力。其次,加强财务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电算化和网络化建设。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在财务标准化建设方面对企业的财务资金进行管理,在预算与购销方面以及会计集中核算方面进行多方位的信息化工作。做好企业长期发展的财务规划方案,强化工作人员的长远意识,做好财务管理的每一个细节。
(三)广泛拓展资金的来源
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式过于单一,因此针对这种情况需要拓宽筹资渠道,选择一些比较合适的办法降低企业的成本,减少仅仅依赖银行的程度,财务管理的实际目的时对资金的运作进行管理,因此要实时的对现金的流量进行控制,掌握一些资金的来源于去处的信息,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最高效的利用起各方面的资金,例如向证券公司、金融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筹集资金进行本企业的正常运作,但是与此同时要谨记节约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建立起资金周转回笼制度。
(一)介绍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
1.自然混业阶段。1993年之前,混业模式经营流行于世界各国。所谓的自然混业阶段是自发形成于经济效益的刺激。美国作为最典型的例子,那时金融业在美国的实施主要是以实行最低限度的管理为原则从而平衡竞争秩序。随着美国对金融监管政策不断的放松,银行控股公司在美国迎来了飞速发展阶段,这标志的美国开始实施混业经营模式。
2.严格的分业阶段。1993年的经济“大萧条”是一条分水岭,这四年的大萧条对于实施自然混业经营的美国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银行,证券大量的倒闭,这种混业的金融运作模式助长了股市投机,造成了股市混乱,对于股市暴跌。随即,1993年经过国会的商议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美国的分业经营时代由此开启。
3.回归混业阶段。进入了20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发展迅速,传统的商业银行面对金融创新的严重冲击开始衰退,业务收入逐渐减少,与此同时,全能型银行的跨国经营给严格执行跨国经营银行带来了很大的冲击。面对如此大的竞争压力,美国社会开始呼吁放宽金融管制,允许银行再次进行混业经营。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一法案的通过,标志分业经营体制的瓦解,混业经营成为主流。
(二)介绍一下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
1.混业经营。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重新建立了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当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都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1986年,随着一批经营范围广泛的现代化意义上的银行的介入,四大银行凭借自身的资金优势和经营优势纷纷经营证券,信托,保险等相关非传统金融业务。从此推动了我国混业经营格局的形成。
2.分业经营。1993年是我国实施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分水岭。由于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的不足,我国实施的混业经营内在风险不断积累,金融混乱的格局主要是由于很多金融企业在过渡竞争中进行大量的违规操作引起的。在此种严峻的背景下,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确定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二,适合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金融控股公司
(一)简单说明一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运作机理。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在各个金融机构之上设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同时在各个金融子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之间建立一个行政中心。构成一个金字塔模式。各个子公司之间并不是完全的独立运作,他们之间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各个子公司之间的业务渗透主要以按照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
(二)说明一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国国情下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1.金融控股公司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金融业等相关规定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我国的银行法并不限制商业银行在海外投资注册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且由这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在中国投资其他金融业。总体概括就是各大商业银行在综合经营上采取绕道海外的方式即“国外注册,国内经营”的方式进行。
2.金融控股公司既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利润来源又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首先,各个金融子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指挥下,分别经营保险,证券,银行等业务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这就使得控股公司可以从多种渠道和方式获得高额利润。自然盈利能力也相应提高。其次,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以混业经营为基础,但各个子公司是相对独立的法人组织,各公司之间形成了一道防火墙,阻隔了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传播。
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所引发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不是万能的,运行这种模式也不可避免的产生相关风险。
(一) 法律监管风险。我国至今仍没有准确定位“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规范。原则上仍然实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但目前中国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混业经营模式的经营势不可挡。这种法律缺失势必给我国金融业发展带来不利风险。相关金融法律对混业经营只字未提,使其处于法律法规中的“真空”地带。这种金融法制架构不完整容易导致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违法行为束手无策,造成金融业再一次混乱。
(二)资金风险。各个子公司之间的资本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统一管理下容易出现资本重复计算的问题。同一笔资金在为了实现最大利用效率的情况下,集团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重复多次使用这笔资金,造成偿付能力虚高,这样会造成过高的财务杠杆比率。从而威胁到这个金融控股公司的安全。
(三)金融控股公司内在风险的传递性。金融控股公司统一指挥各个金融子公司进行相对独立的金融业务,如果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出现亏损,那么金融控股公司为了保住其在金融业的整体信誉,会借用其他子公司的资金对亏损的公司进行援助,这必将影响其他子公司业务的正常有序的开展。
四,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体系管理的建议。从1993年我国实施的混业经营变迁历程可以看出。由于金融监管的不到位和对混业经营业务认识不到位,纵容金融企业在竞争中进行大量的违规操作,造成金融市场混乱。所以金融监管的加强对混业经营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 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一个有效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对我国金融业体制的发展至关重要,有效的对各个监督管理部分的责任进行划分势在必行,从而稳定金融法律体系。建立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法律构架,既结合以往分业经营管理中相关防火墙的建设经验,也要结合其他国家先进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管理方法。制定防范风险的相关规则,要求各部门严格实施。详细规定处罚制度和存款保险在金融业务的应用。最大化保证客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