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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 “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 “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债转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平衡 

前 言

我国的国企改革已历经20年左右,从1980年进行的,以提高企业活力,放权让利为核心的早期试点,到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企业的普遍推行;1984年开始的企业股份制理论和实践的积极探索,1999年实施债转股,都是为了让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市场主体,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上提高竞争力。

随着国有企业体制的转换、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暴露:长期的企业所有者虚置、权责不明、粗放型经营等问题。国有企业改革20年来,占用了国家70%的信用贷款、80%的国内最好劳动力,目前却只能提供占GDP的30%的产出。(蒋思平,论债转股的风险与防范,《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4)从资产负债率上来看,1980年为18.7%,1993年为67.5%,1994年为70%,其中流动性资产负债率高达95.6%。(李克明 李金华,债转股的法律障碍分析,《安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11)即便是我国1994年确定的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资产负债率也从1980年的30%升到1985年的40%直到1990年的60%,到1994年则高达75%以上。(刘存绪,国有企业债转股的风险及风险防范,《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09)过高的负债使国有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进而影响整个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改革目标的实现,也给国家财政负担带来潜在危机,危及整个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的高负债、低效益使得银行债权难以实现,加上银行本身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形成高额的不良资产,据有关资料统计,1996年,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比例为20%—25%,若按25%计算,高达12000亿元。而同年,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与呆帐准备金合计仅仅3200亿元。(徐兆宏,债转股的法律问题,《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0.10)和国际通行银行呆账安全标准(6%—7%)相比,已经严重超过警戒线。虽然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时,我国金融系统幸免,但不能否认潜伏着巨大的危机。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状况不断恶化,信用体制下滑,银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不力,不良信贷资产还在不断累加。这种状况使国有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威胁,同时对存款人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都形成负面影响。

2000年,中国成为WTO种的成员国,向国际市场进一步开放。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制度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不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经济发展不仅难以应付挑战,抢占机遇,而且面临严重的金融、财政、经济等各方面的威胁,综合国力的提高、民族的富强只能是纸上谈兵了。

本文欲从债转股实施中,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以下简称AMC)四者之间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平衡的法律角度出发,分析债转股过程中各种法律风险、法律障碍等问题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原因。并根据分析结论,建议更为合理、有效、平衡、稳定的收益与风险、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的法律平衡机制。希望对债转股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有所贡献。

第一章 债转股的实施现状

第一节 债转股的特定含义、目的及程序

债转股的本意是债权人将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股权投资行为。显然,这与我国目前实施的债转股的意义相去甚远。首先,我国的“债转股”不是债权到股权的直接转变,而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AMC,再由AMC把所获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其次,我国的债转股有特定的范围,债务人只限于部分国有企业,债权只限于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再次,我国债转股有特定的历史使命(即债转股的目的)和阶段性(完成不良资产的盘活即结束)。所以我国的“债转股”有特定的含义:“为解决国有企业债务过高,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多,通过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现代化企业制度改革,由国家组建AMC,依法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债权,将其转化为企业股权的一种改革手段。是狭义上的间接性的政策性债转股。”(安 丽, “债转股”的法律思考,《江汉论坛》,2002.10) 

从现实问题分析,债转股主要为了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减轻国有企业沉重的债务负担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二是剥离并通过多种手段盘活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提高银行的金融质量和信誉,防范金融风险。(张国红,债转股的风险于对策,《政法学刊》,2002.09)并借此解决政府财政吃紧的状况,从整体上促进中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债转股的实施过程大致如下:第一,由国家出资建立AMC,并确定其运转机制;第二,由国家经贸委等推荐债转股企业名单并由AMC审核确认;第三,银行将转股企业的指定债权转让为AMC,第四,AMC将所持债权转化为企业股权对非股份制企业进行股份化改制;(蒋大兴,论债转股的法律困惑及其立法政策,《法学》2000.07)第五,AMC通过股权分红或者通过各种途径实现股权变现,实现不良资产的盘活。通过这样的程序,在完成国家确定的债转股目的后退出市场。

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NPLs 价值 影响因素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概述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概念

金融不良资产(Non—Performance Loans,NPLs)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主要表现为不良贷款和以物抵贷资产,以及资产处置过程中由于对部分不良贷款实施了债转股、或以资抵债等形成的资产。从总体上看,此类资产具有分布广、质量差、权利瑕疵较多、有一定的处置价值等特点。

(二)金融不良资产的分类

金融不良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等。(1)实物类资产。该类资产主要是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由法院裁定或双方协商,由债务人将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转让给银行,以抵偿其全部或部分债务。另外,这类资产还存在权属不明确、资产形态不完整、基础资料缺乏的特点,具体评估时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较多。(2)股权类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国家有关政策,对国家经贸委推荐的部分企业实行了债转股。对股权类资产的评估一般是在债转股成立新公司时,对企业拟进入新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计算资产管理公司所占股份及分红的依据。(3)债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初步统计,约占其运作资产的70%以上。在商业银行剥离前,按照国际五级分类标准,这些贷款多为次级、可疑甚至损失类,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后,处置这类资产时面临着财产直接支配权小、市场操作性差、不确定性因素多的现实状况。

二、影响因素的一般分析

各因素的影响机理如下:

(一)企业规模

企业的规模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指标,规模可以代表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的实力等方面。可以预期一个企业的规模越大,其融通各项资源、调剂各类负债的能力会增强,同时规模越大的企业相对来说其信誉也更有保证,从而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也会相应增大。一旦发生还贷压力,其可采取的筹资途径也可能有多种,资产管理公司对该类企业的NPLs的回收率也应该较大。

(二)企业债务保证能力

企业的债务保证能力可以有多种指标进行衡量,最常用的当属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越高,一定资产所担负的债务压力就越大,企业还债能力就越差。同时由于企业的负债来源可能有多种途径,对特定的某一债权人来说,资产负债率越高,对自己的保证程度就越差。所以可以预期,资产负债率与NPLs回收率之间应成负相关。此外,在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时期,企业现有资产的变现价值就成了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基础。当然其全部变现价值并不一定都会用于偿还某个特定的债权人,但二者的关系还应当是成正相关。所以我们同时也预期企业的偿债能力与NPLs回收率之间成正相关关系。

(三)银行放贷谨慎程度

银行放贷的谨慎程度严格说是与银行管理体制及其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联的。这种谨慎性不仅表现在对贷款企业的选择、项目的评估以及后续的监督管理上,还表现在对既定企业与项目的贷款数量上。贷款数目越大,银行应该越谨慎,各类风险管理措施也应越严格,这样不良贷款发生的概率就应降低,即使发生了不良贷款,其损失也应该较小。所以,我们可以合理预期,贷款本金越大,其回收率也应该较高。

(四)企业所有制差别

长期以来,中国的经济以国有制企业为主体,银行也基本都是国有,尤其是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对应的银行都是国有体制,受传统体制影响,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在银行贷款服务方面一直受到歧视。但是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的关系一直不是纯粹的商业化关系,且由于二者各自的预算软约束,企业对银行是能贷则贷,银行对企业则是重贷轻收。

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

当前,我国政府和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亟须处置存量金融不良资产,而处置的前提和基础是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定价。由于我国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复杂,资产的法律权属不够清晰,评估依据不足,评估程序无法到位,无法直接运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总结国内外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根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对价值类型的特殊要求,着力研究现实金融领域内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技术方法,特别是对中国特色的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思路和方法,主要提出了4种评估方法,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体系。(1)对严重资不抵债或关停倒闭的企业,但有证据表明有有效资产存在、且能够取得比较齐全的财务资料的情形,建议采用假设清算法评估债权价值;(2)对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导致债务企业不能按约还债,但企业有增长潜质、仍在持续经营、能够取得连续几年的财务报表的情形,可采用现金流偿债法;(3)对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导致债务企业不能按约还债,但企业有增长潜质、仍在持续经营或有证据表明有有效资产存在,然而债务企业不配合评估的情形,建议采用专家打分法(判断法,德尔菲法)评估债权价值。(4)对非持续经营甚至关停倒闭、且财务资料严重缺失,但仍有潜在的购买者的情形,建议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债权价值。此外,对以一个区域或一个行业为单元整体打包出售不良债权的情形,建议采用相关因素回归分析法评估债权价值。

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瑞典FAMC 转型发展经验启示

20世纪以来,伴随着金融全球化和创新而来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呈现多发频发态势,且影响范围和破坏力日益增大。无论是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地区,还是中国、巴西等新兴经济体等国家的金融体系或个别金融机构都在曾经历过严重的危机。为应对已经发生或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对本国金融体系的影响,国际金融机构、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Financial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FAMC)作为化解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机构,成为各国处置金融体系不良资产的共同选择。我国FAMC是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专门从事收购和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国有独资机构,FAMC在享有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保障的同时也受到了中国市场经济不完善背景下的制度约束。基于此,我国FAMC在实际运营中应借鉴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的运营模式和经营风格。

一、我国FAMC发展现状

(一)我国FAMC改革发展历程

1999年,肩负着化解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促进国有银行化解包袱、轻装上阵,深化改革重任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注册资本各100亿元。经过26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定位经历了一个“限定十年处置政策性金融不良资产的存续期,到同意探索商业化经营和存续转型期,再到一司一策的商业化转型”的过程,经营范围逐步由单一的不良资产处置拓展到不良资产经营、资产经营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投资、期货、置业等全牌照、多元化、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截止2014年末,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规模达到1.74万亿元,当年累计实现净利润447亿元。

政策性金融业务阶段:1999年~2005年,长城、华融、信达和东方四家国有FAMC成立后专门从事收购、管理和处置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完成国务院下达的政策性处置任务和回收目标。

商业化转型阶段:2005年,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不良资产收购任务的基本完成,存续和发展问题摆在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面前。2005年12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上海银行30亿元不良贷款,开启了国有FAMC的商业化经营转型之路。200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四家国有FAMC的转型方向为“业务有特色、运作规范化的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服务企业”。2008年,财政部牵头,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参与,组建FAMC转型改革发展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和推动实施四大FAMC的商业化转型方案。2010年,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则,国务院批复同意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率先获批试点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顺利完成商业化改造并在香港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我国FAMC的商业化转型取得标志性成果。2012年10月,华融成为第二家改制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混业经营发展阶段:2009年,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广电日生人寿50%股权,将保险牌照纳入旗下,迈出我国FAMC的混业经营的第一步,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起设立、收购、重组等方式,逐步参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券商、基金和租赁等多家金融机构。如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均已发展成为全牌照的国有大型金融控股集团。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为例,直接或间接参(控)股金融机构包括:德阳银行(58.14%)、长城国瑞证券(67%)、长城国兴金融租赁(100%)、长生人寿保险(70%)、长城新盛信托(35%)、长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51%)、长城国融投资(100%)、长城宁夏资产(100%)等。

(二)我国FAMC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导致FAMC的发展缺乏规范和引导。国务院2000年颁布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远远滞后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近年来,随着FAMC商业化转型和混业经营发展,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诸如并表监管指引等政策,但仍然缺乏对FAMC经营发展明确、统一的规范和引导,FAMC的发展仍然处于“各行其道”的任性生长阶段。

2.现行监管体制严重落后于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2014年,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明确由银监会负责对FAMC集团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但仍未改变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监管框架逐渐落后于FAMC的混业扩张步伐,难以对FAMC实施有效监管,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混业经营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集团公司之间的交叉部分难以监管到位;二是各分业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清,权责不对称,配合协同机制不完善,监管部门对于金融风险的管控处于被动的地位;三是FAMC旗下的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不同监管部门的资本金、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任职资格等监管约束要求进行内控管理和发展,但无法避免混业经营的FAMC凭借丰富金融工具和宽阔的金融平台规避监管,直接导致外部监管约束的失灵和失效,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均难以有效组织对其风险源、风险传导渠道的监控;四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机构架构相对完整、独立,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系统的、全面的监管协调机制,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难度大、配合效率低、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突出,难以把握集团内部大量、复杂的关联交易信息,难以及时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

3.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导致经营风险难以得到有效管控。四家国有FAMC是由财政部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产权结构非常单一,导致资产管理公司存在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一是公司治理机制失效。从形式上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明确了出资人职责和义务,建立了监事会,内设了合规、监察、审计等内控部门,但由于产权主体缺失,股东和经营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紧紧浮于表面,难以有效贯彻执行,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及执行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不明确。即便是经历了股份制改革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未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决策和经营机制失效。目前,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领导由国务院指定,职业经理人制度缺失,机关化色彩浓厚,公司决策不公开、信息不透明,商业化及市场化程度较低,运行效率较低。三是内部“防火墙”机制失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混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之间资金、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关联交易和风险的内部传染等隐患较为突出。从国际经验来看,有效的内部“防火墙”体系一般是将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高风险由集团直接承担,但国内的模式却与之相反。

二、瑞典FAMC的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瑞典FAMC的发展历程

1.成立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瑞典经济高速增长,经济增长率平均超过10%。长期以来依靠高投资率和低利率驱动、过度的繁荣滋生了大量的资产泡沫,1992年泡沫破灭,同时欧洲经济陷入衰退,外部经济环境恶化,房地产价格剧烈下跌,导致大量坏账累积和金融机构倒闭。为化解和处置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瑞典政府分别于1992年和1993年分别设立了两家国有FAMC――Securum和Retriva。Securum和Retriva分别由两家问题最严重的Nordbanken和Gotha银行各自设立,瑞典政府累计注入了423亿瑞典克朗的资本金,分别负责Nordbanken和Gotha的不良资产处置,而其他经营相对平稳的银行不良资产则分别由Securum和Retriva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理,瑞典国有FAMC主导的不良资产处置框架逐步确立。

2.贷款清偿阶段。Securum和Retriva成立时通过政策性购买的方式吸收了巨额的银行不良资产,涉及债务企业上千家。Securum和Retriva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其采取破产清算还是重组,对涉及重组的企业斟酌选择重组的模式,其中又涉及到业务重组和财务结构重组。具体的清偿措施如下:第一,转换贷款。对于贷款抵押物价值较高能够基本覆盖债务成本的不良资产,通过转换贷款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第二,通过谈判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建立公正的声誉,以资产价值最大化和稳定金融市场为目标,避免树立低价变卖高成本接收的不良资产的形象。第三,企业重组。对盈利能力和生产能力较强,抵押物价值基本能覆盖银行债务的企业采取重组方式。第四,破产清偿。考虑到法庭清偿或破产程序成本高、时间长,Securum和Retriva将其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之间的谈判手段,仅在其为收回资金唯一方法的情况下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偿。

3.商业化转型阶段。1994年中期,Securum和Retriva承接的大部分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基本得到有效处置,两家FAMC在瑞典政府的支持和主导下逐步收购合并了国内其他的资产管理公司,开启了商业化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的步伐,致力于通过各行业的资产持有公司创造价值,获取收益。瑞典FAMC通过债转股等方式,持有企业的资产或股份,进而获得管理权,之后通过并购、收购以及变卖资产等方式对持股公司进行业务重组和财务结构重组,合理的业务和财务结构有助于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在核心业务上,最终提高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以适应市场对产品质量和价格的需求。

瑞典FAMC通过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不断提高持有的资产的吸引力。瑞典的两家FAMC从根源入手,深挖债务人的问题,进而对症下药,具体体现在对工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的重组上。一是对工业公司的重组。资产管理公司对工业公司的业务进行梳理,保留盈利的业务,通过业务重组和削减雇员,使其有效运转。二是对房地产公司的重组。为方便处置具体的物业,通过和其他债权人协商谈判,转换或者购买相关物业,重组地域分散的资产,化零为整,进而使维护工作与服务更加有效。与此同时,通过提高现金流量减少空房率。这一阶段的FAMC仍需要承担政策性不良资产和问题机构的处置任务。

4.资产处置阶段。瑞典FAMC在处置不良资产阶段做到了“三合适,一创新”。一是把握合适的出售时机。瑞典FAMC运作的目标是在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考虑到过快地把不动产投入到脆弱的市场,会再一次导致资产的贬值,瑞典FAMC设立了长期经营的计划,即在10至15年处置完所有不良资产。二是建立合适的定价机制。在复苏比较快的不动产市场,通过建立新的估价原则,在对不动产定价时充分考虑未来几年的价格变动趋势,从而在减少决策成本,加快销售速度的同时实现利益最大化。三是选择合适的出售方式。瑞典FAMC根据资产持有公司的实际情况在零散处置资产、一次性打包出售和变卖整个公司等三种处置方式中审慎选择合理的出售方式。在出售整个公司时,考虑到国家宏观经济条件,尽量通过与潜在收购方协商谈判变卖资产,避免采取拍卖方式产生流标。四是资产证券化创新。瑞典FAMC将不良资产打包,将证券化的资产在本国和英国股票市场上市发行,成功取得低于平均水平的抑价率,在股票市场上发行募资获得股权溢价。

5.彻底转型为商业化机构。1994年以后,瑞典逐步摆脱经济危机的影响,经济开始回升。1996年,在基本解决银行不良信贷资产问题后,瑞典政府逐步取消对国内银行的隐性政策担保,转而寻求商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式和道路。此时,Securum和Retriva收购和管理银行不良资产后持有的房地产类资产价格逐步攀升。出于市场化操作和效益最大化目标等考虑,瑞典政府着手安排Securum和Retriva合并,组建一家以商业性业务为主、政策性业务为辅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Venantius,至于Securum和Retriva持有的以房地产类资产价值约100亿克朗的资产,则通过直接注入的方式纳入Venantius旗下。新组建的Venantius定位于专业化的房地产投资持股公司,在随后一段时间内逐步完成余下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彻底转型为商业化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

(二)瑞典FAMC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原因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不同的国家FAMC的处理方式、存续期间、存续方式、退出或转型方式等都存在较大差异,结合我国现有的现实经济情况和FAMC的发展状况,对照欧洲国家主要FAMC的发展模式,笔者认为对我国FAMC的发展最具借鉴意义的是瑞典模式,具体原因体如下:

一是我国和瑞典具有大致相似的不良资产形成背景。20世纪90年代,由于金融体系自由化速度过快、信贷扩张过快和实行固定汇率制度等原因,在刺激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导致瑞典通货膨胀严重、资本外流、企业破产激增。与此相类似的是,我国的不良资产也主要来源于经济迅速增长过程中的结构失衡造成。

二是我国和瑞典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相似。两者都是用分散处置的模式来处置主要银行机构的不良资产,Securum和Retriva分别负责处置Nordbanken和Gotha银行的不良资产,我国的四大FAMC分别负责处置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

三是不良资产处置成效良好。瑞典模式的优点是高效率和高收益。首先是高效率,Securum和Retriva仅仅用了不到五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工业和房地产业不良资产的处置任务,比预期10~15年时间大大缩短。其次是高收益,瑞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获得比预期好的收益,无论是Securum和Retriva还是合并后Venantius的所有成本几乎都得到了补偿。

四是采取转型存续和多元化经营的发展方向。不同于匈牙利、波兰等国的FAMC在完成处置不良资产的历史使命后都被撤销,存续期间较短情况不同,我国和瑞典对国有FAMC都采取了转型存续的发展方式。我国FAMC从以不良资产处置为核心业务为起点,逐步衍生保险、证券、信托等全覆盖全领域的综合金融服务功能,多元化经营架构已经显现,在后续发展中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的相关经验。瑞典FAMC在内部针对不同的类别和行业设立了不同下属专业子公司,以专门管理如工业资产、房地产资产等不同类别的资产。这种模式可以加强专业化经营,有利于加快资产处理的进度,从一个独立单一金融企业的组织架构向一个多层多级复合型企业联合体转变,各子公司在经营和发展中保持了相对的灵活性、独立性、有分有合,既分又合。

(三)瑞典FAMC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FAMC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时,处置方式相对单一和粗放,特别是对于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并未将追求高效和高收益作为主要工作目标,主要采取打折变卖回收等方式,在处置过程中市场化操作程度低,造成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暴露出回收率低等问题。因此,学习借鉴先进和成熟的经验,推动我国FAMC的稳健高效发展,可以充分吸收了借鉴瑞典FAMC这种以市场化的运作手段灵活处置不良资产、兼顾处置速度和效率的模式。

1.获取有力的政策支持和配套的法律政策。首先,瑞典当局针为铺平FAMC的发展道路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一是允许银行下属的FAMC的财务报表不实行并表监管,也就是说可以独立考核,不进入银行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保证了FAMC在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时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导型。二是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瑞典政府对不良资产处置实行大幅度的税收减免政策。三是在处置后期,允许银行的股东通过购买、增资入股等方式持有FAMC的股权,从而彻底地将FAMC从银行母公司的框架中分离。此外,虽然瑞典也属于大陆法系,但其具备相对完备的贷款抵押物处理法律保障体系。四是,瑞典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系统防范措施,通过增进决策和执行的透明度尽快恢复市场信心。

2.采用不同类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散处置不良资产。瑞典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两家问题严重的银行先后分别设立了一家国有的FAMC,然后在国有FAMC处置完政策性不良资产任务后,将这两家政策性国有FAMC合并成为一家商业化国有FAMC。

3.按长期可实现价值的原则购买和管理不良资产。为维持银行业的公正、保证整个银行业的竞争和发展,瑞典政府要求FAMC在收购不良资产时必须要按照长期可实现价值,并将一定比例的不良资产留给银行,不能照单全收。这种定价和收购的方法既避免了收购过程中道德风险。

4.按照专门化、市场化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瑞典FAMC采用母公司统筹管理,并根据不同资产类别设立专业子公司,配备不同行业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法律等专家,组建专业化小组处置对应行业的业务,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实行专门化、市场化。专业化处置有利于加速资产处理的进程。

5.多元化经营提升FAMC资产管理的规模及抗险能力。随着资产管理行业的放开,混业经营的趋势越发明显,各机构之间的合作成为大势所趋。同一FAMC下的不同子公司或专业机构可共享客户、优势互补、分享投资、促进FAMC业务的多元化发展。

6.确定合适的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随着FAMC政策性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的基本完成,存续和发展就成为攸关其自身的关键。FAMC要继续存续下去,就必须要通过改革转型来适应外部市场的需要,要从纯政策性目标转型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FAMC在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如果能够在有效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保证持续获利,那么适时对其进行商业化转型是可行的。瑞典资产管理公司在完成处置不良资产的历史使命后,持有的房地产资产比重较大,因此,在市场转型中,瑞典转型为商业化的房地产投资公司是合理的选择。

三、推进我国FAMC转型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进程,明确FAMC的法律定位

建议借鉴瑞典为FAMC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经验,尽快推动修订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条例》,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我国FAMC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引导我国FAMC的专业化、多元化经营。

(二)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完善FAMC监管体制

近年来,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分别出台了并表监管指引等文件,但分业监管的格局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FAMC的混业经营监管依然缺乏法律支撑。建议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出发,将混业经营的FAMC列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搭建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发展评估和风险管理监管框架。

(三)进一步推进国有FAMC改革,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度

逐步引入社会资本、战略投资者等多渠道资金,进一步优化国有FAMC的股权结构,明确出资人职责,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借鉴瑞典模式,在FAMC内部设立不同专业的子公司,构建各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健全和完善内控风险防范和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关联交易和内部风险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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