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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文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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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文化解释

法律的文化解释范文第1篇

Abstract: The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ourism of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in Xi'an, such as tourists' perception degree is not high, the gap between satisfaction and expectations is large, hierarchy of tourism product is not clear and supporting and service facilities are imperfect. Based on a large amount of data,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basic strategies and development ideas followed by deep developmen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tourism in Xi 'an,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tourism in Xi'an.

关键词: 文化遗产;旅游推介;策略研究;感知分析

Key words: cultural heritage;tourism promotion;strategic research;perceptual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5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4-0004-03

0 引言

西安是一座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古城,其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1]。如何合理科学的利用西安的历史文化遗产,推进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旅游产业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2009年陕西省人民政府正式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确立了以文化遗产为基础,把文化遗产作为旅游产业的突破口,把旅游培养成陕西省的支柱产业[2]。目前,我国对旅游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对重点旅游景点的推介、开发策略还缺少相关方面的研究。康俊香,等选取西安城区19个遗产景点为研究对象,从市场需求和承受能力角度分析了遗产旅游的发展趋势[3]。张朝枝,等通过对比的方法,深入的探讨了国外遗产旅游与遗产管理与我国遗产旅游的差异,提出了改进我国遗产旅游的策略[4]。陈伟凤,等将游客的旅游体验作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了遗产地旅游商业化和当地旅游文化对遗产旅游的影响[5]。对于具有悠久历史文化遗产的古城西安,将重点历史文化遗产对全世界进行统一的推介和科学的开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利用问卷调查法和观察调查法,以游客角度作为切入点,对西安世界文化遗产的感知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对西安的世界文化遗产未来的发展策略,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1 研究方法设计

在问卷的设计上,着重考虑到游客对于西安世界文化遗产的认知度、满意度、期望与需求,以及这些游客的构成特征。作者在2011年4月13日至20日在西安兵马俑、汉长安城、法门寺、大雁塔等主要游客聚集游览地进行随机抽样调查。调查采用现场问卷回收的方式进行,在发出的500份问卷中,涉及游客的问卷回收38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356份,有效率为71.2%。调查对象的性别比例男性占54.1%,女性占45.9%。调查对象的年龄基本为35-55岁,所占比例为72%。

从被调查对象的地域分布情况看,长三角地区被调查对象占到被调查人数的37%,港澳台占到被调查人数的21%,外籍占15%,本地游客占10%,大陆其他地区游客占17%。从被调查对象的构成来看,基本上与西安旅游客源构成相符。

从被调查对象的职业分布来看,由于调查时间段的原因,调查对象以公司职员居多,占到被调查对象的35%,国家工作人员较少,占到被调查对象的3%,其余如企业主、专家学者、学生、退休人员分布数量基本相当。

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对于游客在文化遗产旅游过程中的感受和行为,故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是无法获得的。那么,观察法是收集这类信息的唯一有效的方法。作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旅游区域以及线路进行了观察研究,使得研究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根据西安历史文化旅游景点的布局,作者选取了化觉巷清真寺、钟楼、兵马俑以及华清池一线对旅游者进行了观察研究。总共观察了40名游客,其中5人次为国外游客,其余为国内游客。通过对国内外游客的观察,作者发现部分旅游景点引导系统人性化、景点信息化以及接待服务的友善性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游客在游览过程中缺乏对景点文化的基本了解,景点缺乏对其文化内涵和特征的基本宣传。

2 研究结果

本文应用统计学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得到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体现出如下特点:

2.1 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的整体知名度较高,但景点差异性较大,对游客的感知差异性也有不同 通过交叉表格分析法可以看出,港澳台游客对西安历史文化遗产系列景点的认知度较高,而中国大陆欠发达地区的游客相对认知度较低。例如化觉巷清真寺,虽然是西安著名的伊斯兰教寺院,但是有8.5%的大陆游客没有听说过此处景点;大多数游客来西安旅游主要是前往兵马俑、华清池,对其他历史文化遗产旅游景点缺乏必要的了解,从而导致游览兴趣不大。

通过对旅游目的地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港澳台游客相对大陆游客更注重景点的历史文化内涵,且大多数港澳台游客进入游览景点前,对游览目的地的相关文化背景进行了一定的了解。大约有75%的港澳台游客在游览西安历史文化前,对游览地的相关文化做过一定的了解。

在观光方面,大陆游客87%以观光和体验西安独特的饮食为主,海外游客65%以观光为主,港澳台游客则56%以观光为主。之所以产生如此分布状态,笔者分析主要是港澳台游客在观光的同时,具有祭祖和寻根的愿望。而大陆游客多以观光为主要目的。

在认知度的职业差异方面,认知度最高的是科技工作者,基本上所有的科技工作旅游者都听说过或者非常了解西安历史文化遗产。对游览的目的以及游览的地点具有一定的规划。而认知度最低的是私企老板,有24%的私企老板从未听说过,在游览过程中也缺乏对游览目的地的基本了解,基本没有游览规划。

从游客受教育的程度方面来看,统计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越高,对西安历史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和认知度越强,如表1所示。

2.2 西安历史文化遗产的旅游差异度高,遗产旅游缺乏层次性 西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吸引着全世界的游客慕名而来,不同地区的游客对历史文化旅游产品的需求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缺乏层次性。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对于历史文化遗产景点的导游方面,大陆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游客,由于游览前深入了解过游览地的相关文化背景,对导赏的需求相对较低,仅有约15%的需求,而大陆其他地区的游客则有38%的表示需要详尽的导赏服务。港澳台游客需要导赏服务的比例则达到了48.7%。表明为了更好的参与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提供必要地导赏服务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对于对西安历史文化了解较少的大陆以外的游客。

从受教育的程度来看,学历层次越高,对于导赏服务的要求就越高。硕士以上学历的游客中有约56%的被调查者认为提供导赏服务是必要的。但是,在实际的调查中作者发现西安历史文化旅游中,对导赏服务的服务质量差异较大。例如,兵马俑、华清池这些旅游景点,导赏服务较为规范,从事导赏服务的人员大多具有一定的资质,可以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导赏服务,但是,唐大明宫、草堂寺、张骞墓、汉长安城等地的导赏服务不尽如人意,文化遗产景点的现场多媒体以及平面的导赏系统相对缺乏,导赏服务人员的规范程度也相对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游客的游览热情。

从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景点的交通分布上看,绝大多数游客对于景点的交通便捷程度十分在意,而对于文化遗产的相关旅游商品开发的关注程度较小。从整体来看,有约57.8%的游客表示良好的交通条件是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的重要因素。另外,港澳台游客对于文化遗产景点中的民俗表演具有一定的要求,从调查结果来看,大陆游客对于文化遗产旅游地的动态展示不是特别的重视,相反,港澳台游客则对此有迫切的要求,如有45.6%的香港游客表示文化遗产景点中的民俗表演十分重要。

由上述分析可知,由于文化遗产旅游属于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旅游形式,专业化的导赏服务十分必要。特别对于来源于异质文化区的游客,更应该通过多元化的表现形式以及完善的导赏服务来有效增强其对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景点的深入体验。交通方面,由于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景点分布较广,在交通组织方面具有一定的问题,所以在交通组织方面具有一定的挑战。因此,创新性构建景点间交通联系系统成为提升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的关键因素之一。

2.3 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的体验满意度不高,配套服务及设施丞待完善 根据数据分析发现,受调查者的整体旅游体验满意度不高,仅有25.6%的游客表示满意。在专程前来观光的游客中仅有34.6%的游客表示满意。通过观察,笔者认为西安历史文化遗产系列配套接待服务设施方面存在着不足。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不仅没有获得观光的美好体验,反而产生了一定的挫折感。这主要是由信息服务和接待服务不完善所产生的。另外,空间信息的不足,以及文化遗产旅游信息缺乏更新也是导致游客体验满意度不高的重要方面。例如,尽管西安专门为步行游览历史文化遗产景点的游客设立了指引标志,但是标志设计不合理,如颜色不够醒目、空间设置上不符合人体工学的要求、缺乏距离指示等细节信息。

配套服务缺乏不完善,以及旅游信息的不足会增加游客的挫折感,由此产生口碑效应会影响到更多游客的观光意愿。利用SPSS中的成对样本T检验分析游客是否愿意向朋友推荐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以及对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景点的了解程度,在置信度96%的情况下,我们发现游客是否推荐西安历史文化旅游与游客本身对文化遗产的了解程度关联度不高。

3 西安文化遗产旅游创新开发对策

从上面3节的分析可以得知,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整体知名度相对较高,但是部分景点的规范性以及旅游产品的体系构建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根据调查所得数据,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实施以下创新对策。

3.1 创新历史文化遗产旅游的发展思路 需要进一步明确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的发展战略目标以及方向。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品牌的构建至少还需要三个阶段,分别是初步构建品牌、旅游产品的深度开发和旅游品牌的形象提升。调查数据显示,有84%的游客在来西安前就对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景点有一定的了解,所以在初步构建品牌方面是相对成功的。在旅游产品的深度开发和旅游品牌的形象提升这两方面,作者认为应该秉承“区域发展,点面结合,突出精品”的发展思路。利用分区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针对不同区域的功能和特色对旅游产品进行个性化的包装和开发。考虑到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的空间格局,以及未来发展在空间层面上的应变能力和灵活性,建议集中资源打造优势景点,以核心遗产景点带动周边景点的开发,从而形成“以点带面,辐射周边”的景点空间布局模式。

3.2 创新文化遗产旅游的运营模式 西安目前应该在文化遗产景点的运营模式方面进行大胆的创新。对参与运营的主体以及保护机制进行一定的改革,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也应该同时进行。在充分开发的同时,应该积极保护文化遗产资源,特别是文化遗产周边的环境,营造或者改善文化遗产周围人文和自然环境,使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加大保护力度。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引入企业投资,以改善周边的基础设施,提高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形成“谁投资谁受益”的遗产保护新模式。

3.3 创新文化遗产的配套服务及设施 配套服务和设施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信息化服务和人性化服务两个方面。现代化的信息服务是旅游者满意的重要前提条件。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在不断更新旅游游览图、宣传资料的同时,还应该依托优势平台利用现代化的宣传手段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和包装,帮助游客更深入的了解西安悠久的历史文化,为游客提供更为方便和友好的观光环境。

在服务人性化方面,遗产景点的空间指示系统应该进一步完善,在遗产景点周围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对已经设置的标志在高度、样式、中外文对照等方面加以优化。也可以通过较为明显的提示语句为游客的游览提供尽可能详尽的路线安排。

3.4 创新文化遗产旅游的产品开发体系 由于游客对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在景点的后续开发时应针对不同的游客打造多功能、立体化的旅游产品体系。针对一般游客开发和推荐标志性景点,针对希望深入了解西安历史文化的游客,则通过开发深度体验型旅游产品。以满足游客多元的旅游需求。此外,西安旅游景点中还有许多经典的艺术、民俗及建造方面的元素,充分开发利用这些元素,并对其加以整合,完全可以满足专业型游客的需求。通过多层次和立体化的旅游产品开发一定能够满足世界各地游客的需求,进一步将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推向世界。

参考文献:

[1]刘健.重视和提升城市“软实力”推动西安又好又快发展[J]. 新西部,2009,(14):47.

[2]李锋,陈太政,辛欣.旅游产业融合与旅游产业结构演化关系研究——以西安旅游产业为例[J].旅游学刊,2013,28(1):69-76.

[3]康俊香,杨新军,马秋芳.基于市场需求—承载力矩阵模型的遗产旅游潜能研究——以西安城区19个遗产景点为例[J].旅游学刊,2006,21(7):38-41.

法律的文化解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园林;绿化;问题;对策

在城市建设中,园林绿化是非常重要的内容,现在我国城市绿化已经取得了长远的进步,城市的绿化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随着园林绿化水平的提高,园林绿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想要真正提高城市的绿化水平必须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让城市园林绿化能够更好地适应城市化建设和人们的实际生活需要。

1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园林建设布局缺乏科学性、系统性

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主要原因便是提高城市的居住质量,给人们提供一个宜居的人居环境。但是,现在很多城市在进行园林建设和规划的时候,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没有考虑到长远的发展,导致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实际需要不相符。主要在于有些城市在进行绿化管理的时候,管理人员存在急功近利的心理,互相攀比,导致资金和资源的浪费,给社会生态效益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重视特色以及风格统一,这会忽略植物的种类,很多植物都是通过移植而来的,没有足够的重视生态规律,这样不但无法让城市更加优美,还会导致整个城市建设的协调性降低,破坏自然环境。

1.2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统一协调性比较差

我国很多城市在进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以及管理的时候,都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一定的建设方案,比如,事业单位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在园林绿化的过程中,都制定了属于自己的体系,这也直接导致了全局性以及统一性比较差。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现代城市进行园林绿化的时候,管理体制没有真正的健全,无法将相关部门的作用发挥出来,协调性比较差,出现的问题也非常多。此外,很多城市在进行园林绿化管理的时候,还存在随意砍伐园林树木和侵占城市园林绿地的情况,这会给城市整体环境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对现代城市形象的构建也非常不利。

1.3人们绿化意识比较差,园林绿化管理成本太高

在很多城市中,人们本身的绿化意识比较差,看到花草会随意攀折,这会破坏自然景观,也增加了园林管理的难度。城市化建设的速度非常快,但是园林管理的时候,管理手段不够先进,并且相关的制度不够完善,这也给园林绿化养护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此外,还有些城市在进行园林绿化建设的时候,并没有针对当地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植物,这也会导致成活率比较低,增加了养护费用和园林绿化管理的实际成本。

1.4管理水平比较低下

在城市园林中,经常出现无人修剪和无人除草的情况,这会导致整个绿地和花园比较杂乱,在很多城市中都存在随意踩踏草坪和攀折树木的情况,这也会破坏城市的景观。现在很多城市中,园林执法队伍不够健全,在管理的时候也没有根据需要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景观造景技术比较差,管理手段比较落后,这些情况的存在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和体系比较落后,和先进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

2做好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的策略

城市园林绿化对于促进城市发展和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必须认识到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性,并采取各种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实际质量。

2.1根据需要对城市园林绿化进行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相关部门,在规划园林绿化的时候,首先应该具备系统科学的眼光,将城市的发展和绿色园林规划结合在一起,这样能够在城市建设的同时,不断提高园林绿化的实际效果,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将城市本身的特点更好地体现出来。在建设大型园林绿化工程的时候,应该根据当地的地域特点、人文自然、自然环境以及具体项目地点的地形情况、水体特点、地貌情况来选择最合适的植物,切实提高园林植物的实际成活率,降低建设的投入。此外,相关部门还应该做好监督和跟踪管理方面的工作,在完善工程监理体系的时候,将园林规划部门添加进去,这样能够更好地监督其行为,确保园林绿化目标真正的实现。

2.2重视园林绿化管理体制的健全

首先,应该根据需要完善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在完善制度的时候,政府单位应该参与进去,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责任体系进行完善,明确各方面的管理责任。推动不同的管理部门更加主动和积极地参与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去,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有效性。其次,规范和完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相关条例,明确现代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内容。最后,根据需要制定管理的基本原则,完善园林绿化的管理体系,消除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这样才能够让其更好地给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不断提高绿化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城市的绿化管理水平。

2.3重视全民绿化意识的提高

想要给人们创造出舒适度的环境,必须重视全民绿化意识的树立。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生态环境理念和园林保护观念。此外,还应该根据需要培训绿化管理人员,在培训的时候,不但需要重视其技术水平的提高,还应该帮助其真正认识到园林绿化的重要性,提高其责任感和荣誉感,这样能够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本身的素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更好地进行。

2.4提高对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视

现在很多城市在进行绿化建设的时候,都存在重视建设而轻视管理的情况,在工程建设完毕之后,后期投入不足,这会导致园林绿化荒废,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所以,相关部门领导必须认识到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要性,在进行园林管理的时候,不断加大投入,确保资金投入能够满足园林绿化后期养护的需求,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实际水平。

法律的文化解释范文第3篇

【关键词】背包问题;利用率惩罚;参数自适应;差分进化算法

0 引言

背包问题是运筹学和管理科学领域中一类重要的NP-难组合最优化问题,对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背包问题在工业生产管理与物流作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资源分配,货物装载等,因此对其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本文研究一类新型的背包问题,特征主要体现在目标函数不仅要最大化装载物品的价值,同时还包含关于背包利用率的凸型罚函数。该问题最早作为子问题出现在动态环境下物流配送网络的运输与库存集成问题中[1]。文献[1]将动态环境下物流配送网络的运输与库存集成问题建模为非线性的广义分配问题,并将原问题重新建模问集合划分模型,提出基于列生成的分支-定价算法求解,列生成算法的价格子问题就是带有利用率惩罚背包问题。

针对背包问题及相关扩展问题,已经有大量的研究。文献[2-4]提出改进的声搜索算法求解0-1背包问题, 改进点在于提出新的操作和引入学习和自适应机制等,文献[5-8]提出了求解多维背包问题的提出了遗传算法(GA)、二进制蚂蚁算法、分散搜索算法和分布估计算法。

本文分析带有利用率惩罚背包问题的线性松弛最优解性质,以揭示整数最优解的结构特征。针对带有利用率惩罚背包问题的特征,设计了一种基于参数自适应的差分进化算法。实验结果显示提出的算法性能显著优于常规的差分进化算法,说明该算法在求解惩罚背包及类似问题上的有效性和鲁棒性。

1 问题描述

其中n为物品的数量,pj和wj为物品j的价值和重量,W为背包的容量,G(u)表示背包利用率为u时的惩罚,并且G(・)是凸函数。物品j被装入背包时,决策变量zj取1,否则取0。PKP的目标是在满足背包容量约束的前提下,选取若干个物品装入背包,使得装入物品的总价值同背包利用率的惩罚值之差最大化。由于所有重量为0且价值不小于0的物品一定被装入背包,因此,不失一般性,假设pj≥0,wj>0。

2 性质分析

将PKP问题的决策变量z从二元变量松弛为[0,1]间的连续变量,即可得到PKP问题的线性松弛问题,记为R(PKP)。文献[1]指出R(PKP)问题的最优解同PKP的最优解具有相同的结构,下文将首先分析R(PKP)的最优解性质。

3 参数自适应差分进化算法

在最优求解松弛问题R(PKP)的同时可以得到原问题PKP的一个可行解,但该可行解不能保证最优性,因此,需要针对PKP问题设计有效的求解算法。基于PKP问题的特点,提出一种改进的参数自适应差分进化算法来求解PKP问题,分别就算法设计中问题解的表达、变异操作、变异率参数自适应设计、交叉操作、交叉率参数自适应设计、选择操作、非可行解修复方法进行阐述。

3.1 解的表达

种群中每一个体对应PKP的一个解,每一个体用一个长度为n的向量z表示,每个分量zi是区间[0, 1]上的实数。zi≥0.5表示选择物品i放入背包中,zi

3.2 变异操作

3.7 非可行解修复方法

如果新产生的个体是非可行解,即不满足背包容量约束,则采用一种随机修复机制对此个体进行修复。根据背包装载的超出量,随机选择多被装载的物品,将其从背包中删除,最后判断是否满足背包容量约束,如果满足则停止修复,否则重新进行随机修复。

4 实验结果

针对文献[9]给出的0-1背包问题的算例,采用文献[1]定义的背包利用率的罚函数G(・),对提出的参数自适应差分进化算法进行性能测试。所有算法均利用Microsoft Visual studio编程实现, 在Intel(R) Core(TM) i5-4210M CPU @ 2.60GHz,4.00GB内存物理地址扩展, Microsoft Windows 8.1系统电脑上运行.

文献[9]中算例的产生方法如下: 假设任意物品的重量wj和价值pj独立均匀分布在区间[1, 100]内,背包容量W=σ∑wj。按照N=100, 200, 500和σ=0.3, 0.5, 0.7的组合,生成9组算例。求解的参数设置保持不变的条件下, 针对每组算例,分别使用标准差分进化算法和参数自适应差分进化算法独立运行50次,得到的优化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见,对于所有算例,参数自适应差分进化算法都能获得更好的最好解、均值和最差解,对于大部分算例,参数自适应差分进化算法能获得更好的标准差。这说明了参数自适应差分进化算法具有更好的有效性和稳定性,显示出良好的优化潜力。

5 结论

针对带有背包利用率的凸型罚函数的新型背包问题,建立了数学模型,分析了线性松弛最优解性质和揭示了整数最优解结构,并提出了一个求解该问题的参数自适应差分进化算法。该算法中提出变异和交叉参数的自适应选择方法,在进化的过程中可以动态评估每组被选参数的性能,并用于指导下一个迭代过程的参数配置,从而避免了基本差分进化算法中参数选择的困难。通过对不同规模算例的计算实验,表明所提出的改进差分进化算法在求解这类新型背包问题上具有良好的优化潜力和稳定性,将来可以扩展到求解其他类型的背包问题。

【参考文献】

[1]Freling R, Romeijn H E, Romero Morales D, Wagelmans A P M. A branch-and-price algorithm for the multiperiod single-sourcing problem [J]. Operations Research, 2003,51(6):922-939.

[2]李若平,欧阳海滨,高立群,等.学习型和声搜索算法及其在0-1 背包问题中的应用[J].控制与决策,2013,28(2):205-210.

[3]欧阳海滨,高立群,孔祥勇,等.一种求解0-1 背包问题的二进制修正和声搜索算法[J].控制与决策,2014,29(7):1174-1180.

[4]Tung K T, Li K L, Xua Y M. Chemical reaction optimization with greedy strategy for the 0-1 knapsack problem [J]. Applied Soft Computing, 2013,13(4):1774-1780.

[5]Chu P C, Beasley J E. A genetic algorithm for the multidimensional knapsack problem[J]. Journal of Heuristics, 1998,4(1):63-86.

[6]Kong M, Tian P, Kao Y C. A new ant colony optimization algorithm for the multidimensional knapsack problem [J]. Computers & Operations Research, 2008,35(8):2672-2683.

[7]Hanafi S, Wilbaut C. Scatter search for the 0-1 multidimensional knapsack problem[J]. Journal of Mathematical Modelling and Algorithms, 2008, 7(2):143-159.

法律的文化解释范文第4篇

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提升一直是摆在城市老城区发展面前的一道难题。目前国内对于历史街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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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河南新闻网

[16]齐帅杰.开封书店街综合整治前后的街景调查研究[J].山西建筑,2008,(08):24.

[17]凯文.林奇.城市意象[M].方益萍、何晓军,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4:3942.

法律的文化解释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失效 行政调解 司法创新

司法乃是将静态的法律规范作用于动态的程序及鲜活的案件,将法律预期兑换为现实正义。[1]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警惕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法律虚无,按照自己想象出的法律去执行;另一种是机械地实施法律的条款。[2]因此在司法过程中,既要严格限制法官对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权利,又要讲究一定的技巧,需要柔性化因素,避免机械地实施法律的条款。这是法律实施保障机制应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拟以柔性司法项下的具体制度――社区法官为视角,探讨柔性司法在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中的价值与成效。

一、柔性司法的概念和价值

一直以来,我们强调法律实施过程中司法的惩治捍卫功能、社会控制功能。而市场经济运行多年,利益诉求多元化、社会矛盾多元化、思想观念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现代法治要求的回应社会[3]、秩序内生于社会、规制社会也规制国家权力的行使、维护社会长期稳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4]。各类学说、观点交锋交会,冲击着人民法院的原有的单一的、恒定的、闭合的司法方法。在此背景下,考虑司法对应性、相融性、辩证性、和谐性的方法――柔性司法应运而生。而一般而言,所谓柔性司法,即以解决纠纷为根本,以构建服务型法院为指引,巡回办案、群众参与、简化程序、人性司法、能动审判、情理考量、强调调解等柔性、多元的司法政策,为各级法院所实施。

这种非对抗的、强调多元主体参与、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强调社会效果的司法方式――即柔性司法,区别于既往强调威服的刚性司法。具体而言,柔性司法就是在保证司法在律令、程序、执行等基本“硬件”刚性的前提下,以有利于社会长治久安、营造社会和谐伦理氛围为其终极价值追求的司法模式。具体而言,柔性司法保障法律实施的价值在于:

其一,延续纸面法律的生命力。诚如萨维尼所说,法律自制定颁布之日起,就注定落后于社会生活。规则的抽象性与规范对象的复杂性之间存在着无法消弭的鸿沟。所以在个案的裁判上,我们不能固化法条,而是要在充分考虑制度与现实的差别的前提下,在建构和运作中承认制度的一般刚性原则前提下,强调法官的能动性。这种能动司法,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法官充分运用规则空间通过司法技术(合理解释、有效补漏、发展规则等)在规则与案件的互动平衡中适时、适地、适度的对制度予以柔性化处理,运用对规则的限缩解释、扩展解释或类推适用补漏等,解决案件。柔性司法为法律注入了生命,缝合了法律与现实的缝隙,使法律得以从纸面到地面,走下神坛,得以动态而非静态的运行、发展,从而延续法律的生命力,保障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

其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人作为社会的动物,总是在一定的秩序中存在。秩序为人们的活动提供了自由,又以制度束缚人们的自由。新制度主义的代表 D.C.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利益行为”。[1]所以,从制度论层面分析,利益是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司法制度和方法同样也应当把握利益这个杠杆。从微观上看,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和损失的最小化(不管是程序利益还是实体利益)是双方当事人诉讼利益的共同性。由于人们的“趋社会性”又使得当事人为了追求诉讼共同利益的“合作”成为可能。法官通过法律释明等柔性司法方式,引导当事人为保全共同利益,形成“自律意识”、“理往”,从而正确评估诉讼风险,促成调解或撤诉,为修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满足人们的秩序安全需求,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其三,促进法律权威在市民社会的形成。法律能够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最优体现。但从实现路径来看,这种信仰所体现出来的――司法权威的提高、人民信服的增强、判决结果的实现,并不完全依赖于形式化的威严和规范,而是看公民能否通过司法切实、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也就是说法官仅仅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一判了之”是不够的,需要通过柔性司法的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对话协商的方式去解决转型社会中的纠纷,更多地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权利,引导双方实现理性才是正确的能够有效保障法律实施之途。因此,在刚性司法的背后,辅之以必要的服务性、主动性是应当的,也是必要的。柔性司法,实现司法深入群众,强化律令思维与情理思维的结合,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地结合起来,将微观的个案公正与宏观的社会公正有机结合,以人民群众看的见、摸得着的方式实现正义,正是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提升的长远之道。

其四,巩固其他环节法律实施的效果。法律社会学把法律的实施看作是社会的博弈。一项法律制定出来后,必然会引起人们的社会博弈,而不可能要求人们完全的毫无反应的依法律而为。[2]法院在审判职能延伸的合理范围内,采用柔性司法的方式,可以对法律实施、法律遵守所涉及的环节和对象进行引导、监督、校正和规范,调控法律实施过程中利益博弈的边界。就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尤其需要在发挥好基层的基础作用前提下更加注意司法的柔性实现方式,通过延伸审判职能,“走出法庭”指导、监督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沉下去进入社区”服务居民、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引导各类经济实体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我管理,扶持基层组织实现有序自治,以司法的力量保障法律实施良好效果的实现。

二、社区法官制度的一个有效探索

对柔性司法的全面认识不仅需要寻找一个有机的制度依托来体现其保障法律实施的法治价值,而且还需要考察在该制度下多种与法律有效实施的“活性”是否能得到充分而有效的激发。基于此,本文选择了社区法官制度这一视角考察柔性司法在保障法律实施方面的实际成效。

社区法官制度涉及对它的一种说明。在我国,可以初步认定“社区法官”一词最早是中国法院网在 2004年3月5日的,以“社区法官铸就市北法院审判品牌” 为题报道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开始探索的法官进社区巡回审判的工作纪实。[3]2008年前后,随着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新时期得以发扬和创新,越来越多的媒体使用了“社区法官”称谓,主要归为三类:一是称进社区巡回开庭的法官为社区法官;[4]二是对活跃在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司法协助员或者热心服务的“老娘舅”等尊称为社区法官;[5]三是对进驻社区或街道,与社区调解干部一起工作的人民法院专职法官,称为社区法官。[6]

从该项制度的总体运行上看,社区法官制度的概念可以简要定义为是人民法院通过在辖区内的街道、社区(村或居委会)设立法官工作室、派驻社区法官或者指定社区法官联络人等方式,将社区纠纷就地化解的制度。该制度旨在将司法工作的关口前移,将法院的司法职能延伸到基层社区,以达到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终目标。

而上海市虹口区法院社区法官制度的实践,可以具体分析这个制度的运行特点。上海市虹口区法院社区法官工作是2008年开始的,当时围绕虹口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民生持续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等内容展开。在该院的倡导下,由虹口区委政法委牵头就“建立虹口区法院与街道处理社会矛盾三项联动机制”出台专门意见,积极开展调解、执行、维稳三项联动工作,建立资源共享、工作协调、职能互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更好的开展三项联动工作,虹口区法院建立了社区法官联络员,即由一批综合素质较高、群众工作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对口开展日常工作。

除履行一般法官的司法审判职能外,社区法官还具有以下职责: 其一,负责所在社区的纠纷解决和矛盾化解,他们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劝解、协调,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促使矛盾的解决。其二,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参与民间纠纷调解,做好社区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社区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以及执行的协助工作,灌输合法调解的理念和传授纠纷解决技能,发挥诉调衔接的“桥梁”作用。其三,协助审判执行部门调查取证、就地审理、就地执行等工作,发挥开展社区司法业务活动的“协调”作用。司法所和基层组织也是人民法院基层工作的助手,作为街道与区法院联动工作的切入点,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协助法院化解矛盾。其四,不定期到社区以讲座、专题座谈会等形式给企业和群众开展法律宣传和接受法律咨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社会问题,提高社区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对纠纷解决提供法律指引,让社区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为增强社区法官的公信力与快速化解纠纷,法院在各街道设立“社区法官联络室”,派出3名专职社区法官联络员,专事社区联络工作。同时成立法官巡回调解工作室,对人民调解协议当场审查、确认效力,同步实现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该院与虹口区司法局共同设立的“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中心”,将社区法官、巡回调解、人民调解在中心内整合,构成1个中心、3个社区法官、8个法官联络室的立体网络状诉调对接体系。2012年9月,时任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一行前来虹口区调研,在曲阳路街道参观时,对虹口区的社区法官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社区法官制度保障法律实施的成效

司法的社会效果是司法必须考虑的价值追求。社会现实往往纷繁复杂,社会受众的利益需求也是多元的,法律的恒定品质虽不能让司法的决断和社会的需求之间取得绝对的和谐,但合理运用“柔性司法”,增加司法方法的开放型、回应性,乃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必然之道。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律作为社会制度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必须符合特定社会的道德原则――社会正义原则,同时法律又必须能够为追求最佳社会效益提供利益方案”[1]社区法官制度保障法律实施的成效,具体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个案辐射,引导公民遵守和践行法律。“社会纠纷解决的目标不仅在于使现实的纠纷得以平息,更重要的是应使纠纷的处置对社会公众形成积极的引导或示范作用”[2]。区别于“坐堂问案”的法官,社区法官化被动为主动,在矛盾发生地――社区处理纠纷,减少了司法的“不可接近性”和“使用不便利”,使得在“法律之门”外的普通民众也参与到司法之中。社区的群居性决定了人们容易相互影响的特点,同时也决定了社区法官处理个案时,不仅要重视个案纠纷的化解,更注重纠纷化解在整个社区居民中形成的辐射效应。社区法官在个案化解中注重分析纠纷成因、发展、解决方案的合理性等等,通过对已有纠纷的处理,对本案当事人已有的行为形成一定的评价,也为同社区的其他人的行为提供一定的预期。社区法官这种通过个案的宣传法律知识和正确的行为规范的方式,使得规范行为的法律深入人心,引导大家理性地选择正确的行为,形成人人守法的法治氛围。

其二,追求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树立法律权威。“司法权威是法治的表征,更是法治的力量源泉,是法治国家司法之本。” 树立司法应有权威的关键在于使司法更有能力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3]同样这也是实现法律权威的关键。社区法官常驻社区使得司法公平、公正解决纠纷成为可能,其在化解纠纷上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可以很快地接触到纠纷,实现对纠纷的应急处理,在损失和纠纷还未扩大时,提前介入,为后续彻底化解纠纷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在纠纷发生后,社区法官身处纠纷发生的第一现场,对发生在社区内的客观事实有更充分的认知,能够全面掌握当事人及纠纷成因、各方的诉求,对纠纷的具体情况,在协调双方的利益诉求上更有话语权。三是在预判阶段,社区法官对所在社区的居民有相对的熟悉度,能够及时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从照顾当事人情感的角度出发,设计调解方案,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四是在履行阶段,社区法官能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督促,了解其在履行过程中的心理变化和现实困难,给予及时的疏导和帮助,力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社区法官以民间与司法的双重身份介入纠纷的调解,追求在实质意义上解决社会纠纷,加强了群众对司法机构、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信任,更好地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权威。

其三,贴近群众,使司法保障法律实施效果最大化。囿于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在刚性司法过程中引发了执行难、送达难、案结事未了等难题,一直影响着司法保障法律实施的效果。社区法官制度推行亲民司法,利用进驻社区,与群众交流沟通的优势,化解司法保障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障碍,增加社区群众对司法的接受度。首先,法院在进行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的送达过程中,社区法官可以帮助法院找到受送达人。在进行留置送达时,社区法官也可以到受送达人住所进行见证,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其次,法院在进行执行活动时,社区法官可以为法院提供一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配合执行,社区法官也可以协助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执行的顺利进行。最后,社区法官跨前一步消除矛盾纠纷,切实为一线审判人员减轻了负担,让更多人力、物力流向疑难、复杂案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更好地发挥刚性司法的作用。

其四,协同化解模式,维护法律所确立的社会秩序与安全。“法律不仅仅是规则和逻辑,也有人性。离开了社会环境,法律将是不可理解的。”[1]社区法官通过“向前移”、“沉下去”的方式,与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社区组织配合,将社区资源与司法资源优势互补,协同化解社区纠纷。在个案的处理上,社区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一同处理纠纷,其处理的方式和技巧、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解读,都会对人民调解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为类似的案件处理提供指导和借鉴。在程序上,社区法官通过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和确认,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等,引导、纠正、监督和规范人民调解的开展,为人民调解提供司法支持,并在过程中促进人民调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共同维护法律所确立的社会秩序与安全。此外,纠纷在社区这一特定场所中解决,避免当事人双方“对簿公堂”的心理压力,易于增强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合作,减少双方的对抗,易于弥补和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恢复良好的社区秩序。

[1]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5-226.

[2]苏力.《法律社会学》课堂笔记[EB/OL].[2012-10-8]http:///group/topic/3781005.

[3]陈宝传.“社区法官铸就市北法院审判品牌”[EB/OL].[2013-8-1]/article/detail/2004/03/id/107220.shtml.

[4]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院为代表,法官深入社区巡回开庭,并做好调解工作,方便群众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