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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交通组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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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交通组织方案

市政工程交通组织方案范文第1篇

为构建从严整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力度,切实有效地解决交通安全管理中突出的问题和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工作制度。

一、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一)机构组成

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执法部门包括: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所有成员单位。

(二)具体职责

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负责对市政府确定的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领导;负责对市政府确定的道路交通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拟定、组织和实施;负责由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道路交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审定批准;负责搜集整理道路交通联合执法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并向市安委会备案,具体工作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承担。

各执法部门负责由本部门牵头进行道路交通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拟定,并报请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批准,负责对批准后的方案的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负责将本次执法行动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汇报。

各参与联合执法行动的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服从牵头部门的统一领导。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严格执法。

二、联合执法主要工作内容

(一)交通秩序混乱,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的;

(二)问题涉及多部门,情况较为复杂,影响较为严重,单个部门无法扭转不利局面的;

(三)涉及各部门工作,需要联合执法的;

(四)交通安全管理中多年形成的“顽症”,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长期得不到彻底治理的;

(五)经上级通报批评,仍无法治理的,或经督促检查,仍整治不力的,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

(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的;

(七)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他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八)上级安排集中整治或其他有必要开展联合执法的。

三、联合执法的分工及协作

(一)对公路、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隐患排查等联合执法,由公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交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农机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农机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联合执法,由建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集中整治和社会隐患排查整治,由各部门联合执法。

四、工作方式

日常的工作,以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为主,在各部门依法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一段时间可实施一次规模较大的多部门联合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原则上一个季度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随时进行部门联合执法。

五、特殊情况联合执法工作组织程序

市级特殊情况联合执法行动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由市政府确定,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一类是经市政府(或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批准由市直各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

(一)市政府(或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确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行动具体组织程序:

1.由市政府(或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确定针对某一领域或某一地区存在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或问题进行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

2.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拟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工作要求,报市政府(或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批准。

3.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在方案确定的时间和限期内完成联合执法工作。

4.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就本次联合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或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进行汇报,将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二)由市直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具体组织程序:

1.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拟牵头进行联合执法的部门负责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审定批准后实施。

2.联合执法牵头部门依照方案,会同其他执法部门共同组成联合执法组。

3.各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指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法。

4.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同时将情况整理总结后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汇报,拟向市政府汇报的可直接向市政府汇报,并报市安委会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二)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或本部门排查出的本行业和领域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下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迅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组织验收,整改验收合格的,对隐患进行销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三)对有关部门排查发现并通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部门、企业拒不整改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市政工程交通组织方案范文第2篇

为了认真做好迎接交通运输部、市交委**年交通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市交委的部署,为切实做好我局的迎检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迎接交通运输部和市交委**年交通执法监督检查为要求,坚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推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实现交通又好有快发展。

二、迎检主要内容

按照市交委规定,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1.建立主要领导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的情况;

2.法制机构建没和法制的工作条件;

3.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4.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5.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惩考核内容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

3.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4.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5.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

1.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2.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

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

4.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

理质量;

4.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5.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6.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1.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情况;

2.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组织开展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情况。

三、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法制科,办公室主任由蒋廷鸿兼任,办公室下设3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资料组

主要职责:按照交通部《**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收集资料、汇编成册、整理案件、归档成卷。负责拟写自查报告和局领导的汇报材料。

2.音像资料组

主要职责:制订宣传方案,组织实施宣传报道工作,将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等情况制成音像资料。

3.后勤组

主要职责:负责制订接待方案,具体落实、接待费用、标准、车辆、食宿地点、制作接待指南等后勤工作。

四、迎检步骤和方法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市交委执法检查的具体安排,各单位迎检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28日—4月30日)

各单位要制定迎检工作方案,完善工作制度,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召开动员会议并组织实施。

(二)自查阶段(5月1日—5月15日)

要认真学习和对照《**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对近几年来行政执法工作和所有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认真、彻底的自查,打分,形成自查报告和自查评估得分表。同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逐项进行整改和补充。

自查报告按照检查的五个方面,全面、客观,既要有总述,又要有分述;既要有基本情况,又要有基本分析;既要有数据统计,又要有事例案例;既要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三)迎接市交委检查阶段(5月16日~5月25日)

市交委将抽调各迎检单位法制机构负责人组成15个检查评估小组开展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对各迎检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采取的方式分别是:

1.听取被检查单位迎检工作情况汇报;

2.查看原始档案资料,抽查案卷;

3.抽查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4.查看执法现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

5.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6.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分。

(四)总结整改阶段(5月26日~5月31日)

根据市交委检查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逐项进行整改和补充,通过整改,更加完善基础管理工作。

(五)迎接交通运输部检查和重点抽查阶段(6月1日—8月31日)

积极做好迎接交通部检查和重点抽查的准备工作。

五、迎接检查的几项具体要求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已有的规章制度依照执法监督检查标准,进行认真清理,摸清家底,对已经过时的,要及时修订完善,需要废止的要废止,对于急需的管理制度,要及时制定。

(二)收集资料、汇编成册。

1.要严格按照《**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收集相关资料,对照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等汇编成册。

2.对法制宣传教育、媒体正面宣传报道、获奖证书、执法文化建设等资料也要进行收集整理。

3.将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等情况,制作光盘资料。

4.在制作资料汇编、自查报告中要体现特色,体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新举措、新方式。

(三)整理案件—,归档成卷。对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复议等案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必须在5月15日前完成整理归档工作。对今年上半年已经结案也必须及时整理归档。在归档的过程中,要遵循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原则,认真审查案例中相关材料,对于不符合证据规定的;材料要进行整改,对于缺少的材料,要进行补充完善,确保案卷质量。

(四)外塑形象,内强素质。要组织开开展容风纪、队列动作、交通指挥手势和基本礼仪的培训。积极塑造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以良好的形象和素质,迎接交通运输部和市交委的检查,充分展现出我县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严肃认真,精心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搭建班子,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作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应付了事。

市政工程交通组织方案范文第3篇

2009年10月,交通部联合长江干线八省二市启动了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2月1日,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列入拆解计划的船舶已达3742艘,拆改完工船舶3105艘,核准使用中央补贴资金3.85亿元,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京杭运河和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程所取得的成绩以及沿线各省市的做法,是统筹推进、组织到位、创新服务的最具代表性的诠释,也为珠江船型标准化工程的推进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组织有力 以服务赢得认同

2003年12月,交通部和五省一市人民政府联合颁布了《关于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的公告》,在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主要内河航道实施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决定用4年时间实现挂桨机船退出京杭运河航运市场,到2010年航行于京杭运河的船舶80%以上达到标准化。

为确保工程顺利开展,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均成立了由宣传、财务、综计、海事(船检)、航道、运管等部门参加的船型标准化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参与部门各派一名工作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集中办公、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组织领导体系和办事机构,为工程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参与示范工程的五省一市相关部门,在不同方面为船民提供着服务、全力保障着示范工程的推进进度,这些积极的努力不仅得到了船民的认同,同时也为示范效应的体现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山东省通过把好船舶建造前的源头管理关,标准化工作事半功倍。该省将标准船型尺度审核工作渗入到《登记证明书》的发放过程中,把《登记证明书》作为建造标准船型船舶的第一道关口,严把船舶建造关,凡是不符合标准船型尺度的船舶,坚决不予办理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不发《登记证明书》,从而基本杜绝了非标准尺度船舶进入京杭运河山东段水运市场。

挂桨机船的拆改工作是整个示范工程的重点和难点。据了解,五省一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各自省(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资金管理办法。江苏、浙江两省组织了多期专业人员培训,并组织开发了挂桨机船拆解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对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和政府补贴资金的发放,实行实时监控和网上审批。江苏省兴化市是挂桨机船大户,当地管理部门在实施挂桨机船拆解过程中,发明了“两次监督、一次到位”的现场监管方法,既保证了监督到位,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管理成本。同时对规范政府补贴资金的管理十分重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防止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确保政府补贴如数发放到船民手中。据了解,江苏省在2004年中央补贴资金缺口较大的情况下,省交通厅设法调剂了3000万元并贷款5000万元,保证船民能够及时领取补贴,维护了政府的信誉,使示范工程真正成为群众拥护、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统筹推进 组织到位

长江水系八省二市启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以来,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以推进船型标准化为切入点,加强对外宣传,开展专题研究,推行便民措施,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据有关数据显示,长江干线推进船型标准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尤其是采取行政限制手段和经济鼓励政策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极大,关系到广大船东的切身利益。如果实施不力,将直接关系到推进工作的成败,影响到长江航运发展方式的转变。

在此过程中,作为八省二市交通部门的统领者――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发挥的统筹、协调及推动的作用是不可忽略的。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长江水系各省市港航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船级社、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等单位,牵头组织成立了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执行领导小组,负责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统筹协调工作。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制定了《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宣传方案》,编制了《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宣传册公用内容》,组织了领导访谈,了宣传标语和致船东公开信。制定推进工作方案,在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方案》。在组织开展该方案的同时,会同重庆市、湖北省港航管理部门,成功实施三峡库区非标准滚装船退出市场,三峡库区滚装船标准化率从38%提高到了51%,成为“政府引导、行政调控、企业协商,市场运作”推进船型标准化的成功案例。同时为船民解忧,了解船东意愿,组织开展了船型标准化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15次,听取意见,开展专题研究。并制定下发了《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档案管理规定》、《长江干线船舶拆改施工现场监督办法》、研发启用了《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创新管理模式 提升服务品质

在长江航务管理局的统筹领导下,各省市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特别是有些省市创新工作模式,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服务品质,亮点纷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为方便基层组织与航运企业,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江苏省升级改造船型标准化三级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运财两部门“一网通”。同时通过一线窗口单位,把政府的关怀、诚意及时传递到每个船公司,为航运公司提供“一门式服务”,应船民要求推行“上门服务”、“异地拆解服务”,实行“AB角”工作制,做到了船民有难能解、有求必应,极大地提高了船东、船民的参与度。

安徽省注重推进工作管理模式的创新,提升船东参与的积极性。安徽省共有4437艘老旧船舶需要拆解,占长江八省二市的三分之一强。他们组织人员,帮助解决船东、船厂遇到的实际问题,主动上门服务,提供方便措施,推行船检、海事、运政等部门一站式服务。在资金支付上,做到以人为本,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与安徽省财政积极协调,财政将补贴款直接拨付到各市港航局,由港航局统一审核、直接支付,极大地缩短了资金支付周期,解船东燃眉之急。

江西省自筹资金200余万元,完成了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研究制定,于2009年12月了省内普通货物、集装箱、化学品船、油船四类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其中普通货物船主尺度系列14个,覆盖100吨至5000吨货船;集装箱船主尺度系列4个,覆盖33TEU至202TEU集装箱船;化学品船主尺度系列6个,覆盖200吨至1500吨化学品船;油船主尺度系列7个,覆盖100吨至1500吨油船。并组织研发了部分标准船型的技术方案,尽力为本省船型标准化工作“开好前门”。

市政工程交通组织方案范文第4篇

目标序号7: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关系民生的侵财类犯罪。

完成情况:突出主责意识,以为期六个月的“保平安•护民生”夏季会战为契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了社会治安平稳。

目标序号8:坚决打击组织和非法组织;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做到发现早,控制严密,处置得当。

完成情况:坚决防范、打击组织、冒用宗教旗号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组织的非法活动。处法工作实现“零进京、零聚集、零插播”的“三零”目标。坚决查处违法宗教活动。共处置违法宗教活动15起,处置办结率达100%。

目标序号9: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加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建设。

完成情况:以“五个走进”为基本途径,在大量农民工返城和本市农民工因受金融危机影响留乡之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组织、指导派出所和社区民警在流动人口清理登记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目标序号10:强化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深化实施畅通工程,加强占道停车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智能交通指挥系统一期工程建设。。

完成情况:一是规划设置了10条高峰期公交临时专用车道。二是固化早晚高峰分流时间和路段。三是全面疏通中小街道。把大幅削减占道停车场作为缓堵保畅工作的重要手段,按照“保动态交通,牺牲静态交通”的原则,全面疏通中小街道,全面开展机动车“停车乱”整治行动,确保中小街道更好的发挥交通转换功能。四是稳步推进建设智能交通指挥系统一期工程。

目标序号11: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年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工作要点》,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规范运行。深化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综合能力。

完成情况:着力抓好继续减少行政管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优化政务服务等工作,进一步提升机关行政效能。共清理行政权力857项,其中行政许可11项、行政处罚724项、行政征收34项、行政强制45项、其他行政权力43项,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于20*年11月25日在*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市*局公众信息网也进行了同源公开。市局编写了多种状态下的应急工作预案,进一步完善了应急管理体系。确保了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全年无一起突发事件因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二、民生工程目标

目标序号1:确保对口扶贫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4个百分点。

完成情况:结合对口帮扶的*市*镇*村实际,科学确定扶贫项目,制定有效帮扶措施,狠抓资金落实到位,有力促进了该村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4个百分点”的目标。

目标序号2:加强“*通”电子政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10个新建点位审批;配合“*通”完成违章信息查询技术接口开发和上线。

完成情况:20*年8月,实现了在“*通”电子政务平台上的电子警察违章查询功能。同时,完成了“*通”10个新建点位建设开挖涉及交通占道审批办理手续。

目标序号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协助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查处打击力度。

完成情况:全力配合工商、质监、卫生、食药监、烟草等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整治,取得了实效。全市*机关共认真查破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违规、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100%。

目标序号4:积极开展就业促进工程,协助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完成情况:将20*年市级单位编制外后勤公益性岗位30个目标任务分解由市局后勤服务中心牵头进行落实;市级单位社会公益性岗位1200个目标任务分解到交警支队落实;超额完成了市级单位编制外后勤公益性岗位目标41个;超额完成社会公益性岗位1700个目标任务。

目标序号5:开展医疗救助工程,协助完善精神病人医疗保障机制,确保对重性精神病患者实施阳光救助。

完成情况:今年,按照成民发〔20*〕110号文件精神,安康医院负责收治有暴力倾向精神病人或者有暴力行为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共收治85人,已出院80人。

目标序号6:协助开展环境治理工程,确保城区空气优良天数311天。

完成情况:牵头组织市建委、市交委、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扬尘污染联合执法行动。加强机动车尾汽检测,严格按照双怠速法及自由加速法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

三、职能目标

目标序号12: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开展消防安全整治,积极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新《消防法》宣传贯彻,有效遏制群死群伤特大恶性火灾事故,保持全市火灾形势基本稳定。

完成情况: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认真传达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成立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领导小组。完成62处道路交通隐患的整治,整治率为100%。杜绝了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加大新《消防法》的宣传贯彻,组成82个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和易燃易爆场所(两类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全市范围内未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省、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之内。

目标序号13:进一步强化治安热点整治工作,确保热点部位突出方面性案件下降20%;进一步加大对涉黄、涉赌和娱乐场所吸贩新型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完成情况:各级*机关围绕市局挂牌的20处热点部位和34处城乡结合部重点辖区大力开展治安整治,实现了治安秩序明显改善,刑事案件发案明显下降,群众满意率和安全感达80%以上。全市20处热点部位共发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同比下降41%、32%,其中突出方面性案件比去年下降50%。

市政工程交通组织方案范文第5篇

二二年七月五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计委 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二二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渝委发〔1999〕1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1998〕1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投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不含城市供水)等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等建设(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项目。一般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大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一)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利发展及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流域规划、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和有关建设投资方针、综合财力状况进行编制,并对拟建设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二)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精神,中、小型水利工程和堤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一并审批。

(三)大型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前,应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由其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等有关工作。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正式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及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一)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等进行论证,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全面比较,作出项目建设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的科学结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的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1.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由市计委组织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在充分考虑水利工程专业咨询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计委在综合市水利局审查意见、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3.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文件、资金筹措方案、回收资金的办法、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大型水利工程必须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评价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及招标初步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按水利部有关规定组建,大型项目法人机构由市水利局商市计委、市财政局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中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水利工程,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法人组建的初步意见,经市水利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它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计委在审批项目之前,项目法人应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土地预审报告书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市水利局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市地震局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城市防洪护岸工程还需提交市水利局对工程岸线的审查意见、市规划局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涉及航运交通的需提交交通部门关于工程建设对航运、交通影响的审查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文物保护等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出现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型、结构形式等有重要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动较大、工程总投资变动幅度达10%(含10%)以上等重要情况,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或重新审批。

(五)企业及个人全额自有资金建设水土保持、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大型灌区等水利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建设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库工程(包括新建和病险水库整治)、堤防工程等项目,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一)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应的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进行通盘研究,深入计算论证后进行选定技术方案、确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总概算的过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规定编制,并将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环保措施等纳入本阶段主要工程项目范围,按同等精度编制设计。中型以上(含中型)水利工程,应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单行本,并随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一并上报审批。

(三)初步设计报批前,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水利水电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和完善。

(四)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范围内。如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对工程投资概算进行专项咨询评估;其中,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批。

(五)初步设计报批程序1.大型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水利部和国家计委,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经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后,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共同审批。

(六)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依据。其主要内容如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和防洪工程岸线位置、结构形式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修改、变更等,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一)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用地的征地、拆迁;2.保证施工的水、电、通信、道路的畅通和场地平整等;3.修建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4.组织招标设计和设备、物资的采购服务;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的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二)除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1.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

2.大中型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小型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将项目招标文件(含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资质审查标准等材料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备案。其他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送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或市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3.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3)招标文件及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防洪安全度汛和合同工期进度要求;(6)涉及建设项目的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主体工程现场施工的条件;(8)监理单位已经确定;(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三)项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选择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并能依照授权独立负责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投资的控制以及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一)建设实施阶段是指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过程。

(二)项目法人应按管理权限向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报告;经计划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下达投资计划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必须符合国家计委和市计委有关文件规定,主要包括: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2.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已经批复;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已经可满足连续3个月以上的施工需要;7.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外部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准备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9.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能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三)堤防工程经核准年度投资计划后,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重要小(一)型水利工程,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如因地质等原因确需对设计作重大修改(如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堤防工程岸线位置、工程规模、渠道渠线等),技术修改方案须报市水利局审批。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对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概算调整,概算调整报告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和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咨询评估后,报市计委审批。由于勘测设计深度不够而造成的工程重大变更、工程漏项等设计变更而增加的超概算项目和投资,在调整概算时,要对勘测设计单位的勘测设计费用进行必要的调减;因设计优化而减少的工程投资,经审核后,可从减少的工程投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勘测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比例由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单位协商确定,抄有关部门备案。对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自行更改设计方案等违规违章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调概,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对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或工期在3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市有关部门要对其在建设期间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生产准备阶段(一)生产准备是在项目投产前由建设实施转入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及其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二)生产准备内容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分别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做好与项目建设的衔接工作。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三)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或协议,为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 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才可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建成;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4.质量监督单位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提出了质量监督意见报告;5.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7.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拆迁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已经完成;8.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办理完毕且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或已通过审计部门的竣工决算审计。

(三)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并且完成竣工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文件的编制工作。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以及《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的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执行。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重要小(一)型水利工程由市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其余水利工程由项目属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审查报告是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此外,水利工程还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竣工审计。

(五)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由市档案局和市水利局联合组织验收,也可以在市级部门的指导下委托项目属地的县级档案部门组织验收。档案达标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六)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按《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渝府发〔2001〕28号)的要求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七)对有遗留问题的项目,验收报告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及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和责任人。

(八)水土保持工程的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按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后评价阶段(一)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的生产运营,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经济效益评价——评价项目的投资效果、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状况;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施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发现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二)项目后评价一般按3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后评价工作,可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财政部门的评价按照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投资要严格控制在审批的概算内。确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枢纽工程、渠系工程投资突破审批的投资概算的,应按程序由市水利局对调概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咨询评估后,报市计委审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以内的投资,由市级和争取中央投资补助40%,区县(自治县、市)自筹60%;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含10%)以上的投资金额全部由区县(自治县、市)自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按审批的概算投资,由区县(自治县,市)包干完成。

第十三条 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基〔1999〕144号)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支出,认真按规定编报财务决算报表,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国有资产转固定资产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勘测、设计、咨询评估、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证勘测设计、越级设计;严禁设计单位出卖图章、代盖图章;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接受重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